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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利米書】第七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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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21 10:46:4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神名下的殿(七1-34)】
   一、聖殿神學(1-15)
   二、插曲(16-20)
         1、要以色列人明白,他們的罪已到了神定意要禁止先知為他們祈求的地步
         2、要讓讀者看到以色列人怎樣積極地事奉假神
   三、順服勝過燔祭(21-27)
   四、悲慘收場(28-34)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耶七1】「耶和華的話臨到耶利米說:」
  〔呂振中譯〕「有出於永恆主而傳與耶利米的話說:」
  〔暫編註解〕這句話經常出現在《耶利米書》中(耶11:1;18:1;21:1;25:1;30:1;32:1;34:1;35:1;40:1;44:1),引出先知的一段非常重要的預言講章。耶7-10章主要記錄這個講章。它是在聖殿門口發佈的(耶7:2),通常被稱為“聖殿講章”。它斥責了猶太人在聖殿和宗教儀式上所表現的虛假信心。耶7章和耶26章的相似性,使有些人認為26章是該講章的總結,是耶利米傳達信息的結果。如果這樣,講章的發表就是在“約雅敬登基的時候”(耶26:1)。當然有可能耶利米後來在“猶大城邑”重複了這個講章的主要內容(耶11:6)。
     1~3錯誤的聖殿敬拜:控訴了猶大百姓既在聖殿獻祭,同時也拜偶像的可憎罪行。耶利米的傳講範圍,從整個以色列轉到猶大王國,繼而集中到了耶路撒冷,本文則進一步縮其範圍,主要是記錄了行在耶路撒冷聖殿中的罪惡與對此所降的刑罰。雖然預言的範圍愈來愈小,然而,所犯之罪的嚴重性和審判的力度卻漸趨增高。
     1-15  聖殿講章:先知站在聖殿門口傳講神的話。以便吸引廣大群眾的注意。他強調除非百姓改正行為(3, 5),否則整個國家沒有真正的安全可言。
         1~25偽善的猶大信仰:第二篇講道宣告了對猶大的審判(3:6-6:30),本文的第三篇講道,集中控訴了猶大的虛假信仰。第二篇講道也曾略略涉及此主題(6:20),本文則更為廣泛的論到了滲透到日常生活之中的偽善。本文由以下四個部分組成:①藉著講道在聖殿斥責百姓(7:1-8:3);②神的審判(8:4-9:26);③愚頑地偶像崇拜(10:1-18);④先知的反應(19:19-25)。
       七1~八3所羅門所造的殿並非安全的保障。假若百姓失去了敬虔的心,拜偶像,行事詭詐,對人不公平,這殿會象當年示羅的會幕一樣被毀棄。
         7:1-10:25  錯誤的信仰:當時猶大通國彌漫一種錯誤的宗教信念,即墮入虛假的安全感中。百姓迷信聖殿、律法、以為這一切是整個民族安全的最大保障,並以獻祭代替順服神的命令,先知毫不留情地斥責這種全然無效的信念與宗教儀式。
     7~10章是先知站在殿門口所講的信息。這些信息和第一次及第二次對猶大國的信息一樣,包含責備、警告和勸勉。但是,這次的信息是特別針對那只保留了對耶和華外表敬拜的猶大國說的(例如七2,9~10;八10~11)。很可能是在約雅敬作王時期(看二十六1)。這四章為他講話的集錄。

【耶七2】「“你當站在耶和華殿的門口,在那裡宣傳這話說:你們進這些門敬拜耶和華的一切猶大人,當聽耶和華的話。」
  〔呂振中譯〕「『你要站在永恆主之殿的門口,在那裏宣布這些話說:你們進這些門來敬拜永恆主的一切猶大人要聽永恆主的話。」
  〔暫編註解〕這段“話”(七1~八3)是於約雅敬登基(約主前608年)不久,在聖殿七個門的其中一個門前傳講的(比較二六7~24)。這段信息的主題在第3節說明瞭。
       站在耶和華殿的門口……說: 耶利米原是在街頭宣告審判,如今卻站在聖殿門口,向那些出入聖殿的百姓,宣佈警告和督其悔改的信息。當時,聖殿被視為是信仰的保壘,祝福的源泉。然而,這聖殿現竟然成為審判的直接原因,故耶利米選擇此地而發預言。根據加爾文(Calvin)的推測,這件事發生在猶大所守宗教節期中的一天。因為每到節期,猶大全境的百姓與城中居民全都擁向聖殿,如此就能夠有效地傳遞信息。耶利米想要利用此時機,而向全體猶大百姓傳講神的信息(26:2)。
     耶和華殿的門口。(耶26:2)。耶利米既然是祭司,就完全有權進入聖殿。他可能站在從外院進入內院的一個門口。在這個有利的地形上,他可以看見全體聚集崇拜的人(見耶36:10)。
         你們……一切猶大人。有人認為這個講章的發表是在全國性的節日,聖殿擠滿了敬拜者的時候。
         敬拜。先知暗示既然百姓來敬拜神,就應該聽神對他們所說的話。

【耶七3】「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如此說:你們改正行動作為,我就使你們在這地方仍然居住。」
  〔呂振中譯〕「萬軍之永恆主以色列之神這麼說:你們改善所行所作的,我就跟你們在住這地方。」
  〔暫編註解〕「我就 ...... 居住」:有古譯本作「我就在這地方(指聖殿或耶路撒冷」與你們同住」(7同)。
       你們改正行動作為: 這是耶利米在聖殿門口宣告的講道主題。當時猶大雖然也出入聖殿,但這僅僅是形式上的宗教儀式,卻沒有理當相伴其右的行為之果。因此,他們出入聖殿的行為,只能被定罪為可憎的偽善之舉。比起敬拜真神,他們更加崇拜聖殿本身,迷信聖殿具有咒術般的功效,從而保佑自己。當我們失去活潑(dynamic)的信仰的喜樂時,就會受到使我們走向儀式宗教的誘惑。
     萬軍之耶和華。“萬軍之耶和華(Yahweh)”是神最威嚴的稱號之一,經常出現在《耶利米書》中(見耶2:19;5:14;7:21;8:3;10:16;11:17,20;15:16等),強調神擁有無限的權柄和能力。在《舊約》中,“軍”常指世界的軍隊(見代下28:9;耶51:3)。其統帥被稱為 “元帥”(王上1:19等)。“軍”也指 “天使”(見王上22:19;尼9:6;詩103:21;148:2)和天體(見申4:19;17:3;王下17:16;21:3,5;耶8:2;19:13等)。以色列的神統帥著無數屬靈和屬世的“萬軍”。祂是天軍之主,全能之神(見啟19:6)。
         改正。直譯是“糾正”,是耶利米常用的詞(見第5節;耶18:11;26:13)。
         行動作為。這是《耶利米書》常用的片語(見第5節;耶4:18;18:11;26:13;35:15)。 “行動”可以理解為心中的欲望,固定的習慣,或一般的生活方式,“作為”指構成這些習慣的外表成果和具體行為。
         使你們在這地方仍然居住。即“允許你繼續居住”。

【耶七4】「你們不要倚靠虛謊的話,說:‘這些是耶和華的殿,是耶和華的殿,是耶和華的殿。’」
  〔呂振中譯〕「你們不要倚靠虛假的話,說:“這些房屋是永恆主的殿堂,是永恆主的殿堂,是永恆主的殿堂。”」
  〔暫編註解〕差不多一個世紀之前,耶路撒冷奇妙地從西拿基立的軍隊手中得到拯救(王下一八13~一九37),這使猶大以為耶路撒冷作為聖殿的所在地,是不能被征服的。
       選民以為聖殿必然是神的居所(參詩132:13-14),神絕不會離棄它。
     你們不要倚靠。假先知明然宣稱,神不會讓聖殿就是祂的居所落入外邦人的手;聖殿既然在於耶路撒冷,就成了保護城市及其居民的吉祥物(見彌3:11注釋)。今天也有許多信徒依靠教友的身份得救。他們熱中於外表的宗教活動,而不是內心的準備。
         這些。聖殿是人類有史以來最壯麗的建築之一。我們可以設想先知是指著聖殿宣講的(見太24:1)。但這座宏偉的建築決不能代替真正內心的奉獻。宗教儀式本身並不能贖罪。其設施和數量的增加應伴隨著虔誠的增加。
         耶和華的殿。說了三次,說明百姓為聖殿的宏偉建築而自豪。這是一種迷信。

【耶七5】「“你們若實在改正行動作為,在人和鄰舍中間誠然施行公平,」
  〔呂振中譯〕「『因為你們若澈底改善你們所行所作的,你們若在人與鄰舍之間真地施行公平,」
  〔暫編註解〕「在人和鄰舍中間」:即「彼此」。
         這是第3節的延伸。部分或半心半意的改革是不夠的。只有徹底悔改,生活上保持嚴格的誠實,公正地對待他人,才能躲避所警告的懲罰。
       5~7記錄了可使猶大避免滅亡,繼續維持選民之祝福的四個條件。但這四個條件並不是說只要行這些就能得拯救,因為任何人都不能靠著善行得救(弗2:8,9)。本文的條件也並非救恩的條件,乃是真正信神之人理當具備的行為準繩。基督徒的倫理行為乃是對神之信仰的副產品,或因蒙救恩之喜樂自然流露出的行為。
     5-7  神與百性同在的條件。

【耶七6】「不欺壓寄居的和孤兒寡婦,在這地方不流無辜人的血,也不隨從別神陷害自己,」
  〔呂振中譯〕「不欺壓寄居的、或孤兒寡婦,不在這地方流無辜人的血,不隨從別的神而陷害自己,」
  〔暫編註解〕不欺壓。真宗教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社會關係在內。宗教的真正價值和憑據體現在行為上所產生的效果中(見雅1:27)。
       寄居的。這裡所列出的階層泛指窮苦和無助的人(見出22:21-24;23:9;申10:18;14:29;24:17-21;申27:19)。
     不流無辜人的血。除了兇殺以外,無疑也包括法庭上不公正死亡判決。

【耶七7】「我就使你們在這地方仍然居住,就是我古時所賜給你們列祖的地,直到永遠。」
  〔呂振中譯〕「我就跟你們同住這地方,在我從古時所賜給你們列祖的地居住到永遠。」
  〔暫編註解〕我就。先知給出始於第5節之條件句的結論。如果滿足了第5,6節的條件,就應許有安全和以及永久的居住。
     使你們在這地方仍然居住。見第3節。

【耶七8】「“看哪,你們倚靠虛謊無益的話。」
  〔呂振中譯〕「『但是你看,你們竟然倚靠虛假的話無所受益。」
  〔暫編註解〕指假先知用虛謊無益的話,引誘百姓關注外表的宗教禮節,而不是真正的內心感受(見對第4節注釋)。
     8-11指責選民一面行惡,違背十誡,一面又回到聖殿敬拜,以為這樣便可以逃避神的刑罰。
         8~15“我名下的殿”、“我們可以自由了”、“賊窩”、“趕出”等話語,使我們看到了內心剛硬的猶大和公義之神的視角是截然不同的。當時的猶大百姓,作盡了各樣的惡事和可憎之事,卻以為只要置身於聖殿就會平安無事。他們將聖殿玷污成賊窩,神便定意要從聖殿驅逐他們。這是人以歪曲的認識,錯誤地判斷事態,從而導致滅亡的典型事例。

【耶七9】「你們偷盜、殺害、姦淫、起假誓、向巴力燒香,並隨從素不認識的別神;」
  〔呂振中譯〕「怎麼啦!你們偷盜、凶殺、姦淫、起假誓、燻祭獻給巴力〔即:外國人的神〕,隨從素不認識之別的神,」
  〔暫編註解〕十誡的一半都已違犯了。
       你們偷盜。原文的結構即形象又醒目,可理解為:“什麼!偷盜、謀殺、姦淫嗎?”生動描寫了這些罪行的蔓延和繼續。
         不認識的。反之,耶和華早已向以色列人顯示了自己。祂救他們脫離奴役,在曠野裡神奇地保佑他們,頒佈了祂的神聖律法,又一直引導保守他們。百姓可以親身體驗到祂是神(見出20:1,2)。
     9-10「你們偷盜 ...... 且來到 ...... 」:或譯作「難道你們可以偷盜..... 然後又來到 ...... 麽?」

【耶七10】「且來到這稱為我名下的殿,在我面前敬拜。又說:‘我們可以自由了!’你們這樣的舉動是要行那些可憎的事嗎?」
  〔呂振中譯〕「你們又來到這稱為我名下的殿,站在我面前,說:“我們得救了!”──無他,只為的是要繼續行那些可厭惡的事罷了!是不是?」
  〔暫編註解〕「我們可以 ...... 的事」:或作「我們安全了,可以繼續行那些可憎的事」。
       這稱為我名下。見耶7:11,14,30;32:34;34:15;見申12:5注釋。
     要行那些可憎的事。這句總結性的話不是百姓說的,而是先知說的,揭露了那些在形式上參加禮拜的人內心的動機。由於所警告的懲罰來沒有臨到,百姓繼續行可憎的事。

【耶七11】「這稱為我名下的殿在你們眼中豈可看為賊窩嗎?我都看見了。這是耶和華說的。」
  〔呂振中譯〕「這稱為我名下的殿、在你們眼中看就作為兇暴人的洞穴麼?你瞧着吧,我都看見了:這是永恆主發神諭說的。」
  〔暫編註解〕主耶穌在世時曾引用這話(可十一17;比較路十九46)。
       本節後來曾被主引述(可一一17;比較路一九46)。
     「賊窩」:指賊匪為逃避官方追捕而匿藏的地方,比喻選民以聖殿為包庇罪人的避難所,但神看見一切,罪人絕不能躲避祂。
         賊窩。在聖殿裡服侍敬拜的人都是惡人。他們用虔誠的外表掩蓋自己的罪惡。
         我都看見了。猶大的居民無法在神面前隱瞞自己罪惡的動機。祂不會被他們虛假的侍奉所蒙蔽。祂全都看見了,並要作出相應的處罰(見詩10:11,13,14;賽29:15)。

【耶七12】「你們且往示羅去,就是我先前立為我名的居所,察看我因這百姓以色列的罪惡,向那地所行的如何。”」
  〔呂振中譯〕「你請到我的地方,就是那在示羅的,我起先使我的名居住的所在,去察看我因我人民以色列的邪惡對那地所行的怎麼樣。」
  〔暫編註解〕「示羅」:原文作「我在示羅的地方」指那裡的聖所(見撒上1:24);聖殿未成立之前,以色列人曾往那裡獻祭。(見撒上1:3,21)
       “示羅”原是會幕所在之地,而會幕中存放著象徵神臨格的約櫃。本節警告我們當從成為廢墟的示羅,吸取歷史教訓。即,不論具有何等象徵意義和聖潔,只要離開神,就必破滅。公義之神督促我們,當從歷史中看神是如何彰顯公義的<書22:19,會幕的歷史>。
         示羅。位於以法蓮境內,見士21:19。它處於中心地帶,故適於設立聖所(見書18:1)。示羅作為約櫃的安放地達300年之久。後來約櫃被非利士人奪走(見撒上4:10,11)。由於以色列大肆崇拜偶像,神就“離棄示羅的帳幕”(詩78:60)。非利士人擄走了約櫃,可以推定同時也摧毀了示羅(見撒上5:1注釋)。
         示羅現名塞倫(Seilûn),是一組由克嘉爾(H.Kjaer)率領的丹麥考古學家在1926至1932年發掘出來的。他們的結論是,該城在青銅時代中期和約西元前十三世紀到十一世紀有人居住,約在西元前十一世紀初被火燒毀,在西元前1100年到西元前300年無人居住。這些考古的發現與聖經的記錄相吻合。雖然聖經沒有明確記錄該城的毀滅,但提到了以色列人在以便以謝和亞弗被非利士人打敗,以及約櫃的被擄(撒上4:1-11)。也許示羅就是在這時被燒毀的。
         我……所行的如何。耶路撒冷的約櫃能否保證帶來比過去的示羅更大的安全呢?示羅的命運證明,單憑外表的崇拜得救是靠不住的。以利疏忽了他兒子的罪惡(見撒上2:12-17,22-25),百姓則仰賴約櫃,而不是出於內心的宗教,來謀取神的悅納。這些罪使示羅遭遇神的懲罰(見撒上4:17;詩78:55-64)。耶利米警告百姓:臨到示羅及其聖所的懲罰即將落在耶路撒冷及其聖殿之上(耶7:14)。
         罪惡。見撒上2:12。
     12~14 “示羅”不能只因它在士師期間作為會幕的所在而免於陷落,同樣聖殿也不能使耶路撒冷倖免於難。
         12-15以示羅往事(參撒上4)警告猶大 , 勿以為神會被特殊的居所或物件牽絆住,聖殿雖為神所選擇立為 名的居所、敬拜 的地方,但當百姓背約行惡時,聖殿本身並不提供任何安全穩固的保證。神既撇棄示羅的約櫃,也必不顧惜耶路撒冷的聖殿。

【耶七13】「耶和華說:現在因你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我也從早起來警戒你們,你們卻不聽從;呼喚你們,你們卻不答應。」
  〔呂振中譯〕「現在呢、永恆主發神諭說,照你們行了這一切事,我也曾告誡了你們,又及時又屢次地告誡,你們卻不聽;我呼喚你們,你們卻不應,」
  〔暫編註解〕「從早起來」:原文或作「不斷地」或「誠摯地」。
     從早起來警戒。表示一再懇勸。這種說法是耶利米所特有的,有時稍作變動(見耶7:25;11:7;25:3,4;26:5;29:19;32:33;35:14,15;44:4;參代下36:15,16)。但不論神如何反復地懇勸,猶大的百姓就是不聽(見箴1:24;太23:37)。

【耶七14】「所以我要向這稱為我名下、你們所倚靠的殿,與我所賜給你們和你們列祖的地施行,照我從前向示羅所行的一樣。」
  〔呂振中譯〕「因此我必待這殿,就是這稱為我名下的,你們所倚靠的,我必待這地方,就是我所賜給你們、和你們列祖的,像我從前待示羅一樣。」
  〔暫編註解〕“示羅”在士師時代,是設置會幕的地方,後來被非利士人搗毀,連約櫃也被擄去(撒上四11)。先知預言耶路撒冷也要遭受同樣的厄運。
       這稱為我名下。見第10節注釋。
     你們所倚靠的。見第4節注釋。
         示羅。耶利米以示羅的毀滅,作為耶路撒冷及其聖殿所面臨之命運的一個教訓(耶26:9;彌3:12)。

【耶七15】「我必將你們從我眼前趕出,正如趕出你們的眾弟兄,就是以法蓮的一切後裔。”」
  〔呂振中譯〕「我必將你們丟掉離開我面前,正如丟掉你們的族弟兄〔傳統:眾族弟兄〕以法蓮所有的後裔一樣。」
  〔暫編註解〕趕出……以法蓮的一切後裔: 以法蓮即北以色列,因沒有順服神的話,於B.C.722被亞述的撒縵以色所滅。本節預言了猶大也將落到同樣的下場。當時的猶大被錯誤的樂觀主義所矇騙,從而犯下了一個錯誤,就是他們漠視神藉著歷史而發出的信息。神不僅通過聖經的話語,也藉著自然和歷史,向人傳講自己的旨意(詩19篇;太24:3-44)。真正信仰神的人,不應該憑著偶然和僥倖,乃要聆聽神在事件背後所說的話。
       趕出。就是把你趕到外國去。迦南是耶和華的地(見利25:23;何9:3),受到祂的特別關照和看顧(見申11:12)。猶大現在不再受主的特別眷顧(見耶15:1;23:39;32:31;52:3),就像以前北方的以色列人被亞述人俘擄一樣(見王下17:18-23;23:27)。
     以法蓮。常指北方的支派(見賽7:2;何4:17;5:9;12:1;參詩78:67,68)。以法蓮支派以前在北方人數最多,力量最大。北方王國的第一任國王耶羅波安也是以法蓮人。所以“以法蓮”用來指整個北方王國。

【耶七16】「“所以你不要為這百姓祈禱,不要為他們呼求禱告,也不要向我為他們祈求,因我不聽允你。」
  〔呂振中譯〕「『你呢、也不要為這人民祈禱,不要為他們舉喊求或禱告聲,不要向我為他們代求,因為我不聽你。」
  〔暫編註解〕這裡的祈禱,是指先知求神免去百姓的刑罰。這種禱告神不會聽允,因為百姓不肯悔改。
       所以你不要為這百姓祈禱: 對耶利米而言,猶大百姓是他的親人和兄弟。神吩咐耶利米不可顧念他們,也不要為他們祈禱,這與提前5:8的內容截然相反。亦即保羅說過“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然而,若參照約壹5:16的話語,就可知道本節與提前5:8並不矛盾。所謂致死的罪就是:①褻瀆耶和華的罪(民15:30,31;太12:31;可3:29);②褻瀆聖靈的罪(路12:10);③背道之罪(來6:4-6;10:26)。而猶大卻持續地犯了這些罪。猶大的罪深重得足以令“不輕易發怒的神”(彼後3:9)宣告不可挽回的審判。雖然如此,耶利米卻不惜為他們繼續代禱(10:19-25;14:7-22)。
         和神的其他先知一樣,耶利米熱心祈禱,急切地為他的同胞代求(見耶11:14;18:20;參創18:23-32;出33:11-14;民14:13-20;撒上7:9,10;12:17-19,23;詩106:23)。既然這個民族拒絕改革,面臨的厄運就無法避免了。懲罰和管教必須進行。要求免去懲罰的祈禱,將不能奏效(見耶11:14;14:11,12;15:1;參出32:10;約壹5:16)。
     16-20  斥責敬拜天后的行為。

【耶七17】「他們在猶大城邑中和耶路撒冷街上所行的,你沒有看見嗎?」
  〔呂振中譯〕「他們在猶大城市中和耶路撒冷街上所行的、你沒有看見麼?」
  〔暫編註解〕如果耶利米想知道第16節拒絕的理由,就只需考慮一下事實。自稱神子民的無恥背道是公開而肆無忌憚的的。

【耶七18】「孩子撿柴,父親燒火,婦女摶面作餅,獻給天后,又向別神澆奠祭,惹我發怒。”」
  〔呂振中譯〕「兒子們撿柴,父老們燒火,婦女們摶麵作祭餅,獻給天后,又向別的神澆奠祭,以惹我發怒。」
  〔暫編註解〕“天后”:一個邪惡的外邦神的名字。聖經中只提到兩次,一次在這裡,一次在四十四15~30。這偶像很可能就是“亞斯他錄”。本節描寫一家大小都拜假神。
       那“餅”大概造成了女神的形狀。“ 天后” 。亞述和巴比倫人的女神伊斯他爾(Ishtar;比較四四17)。
     「作餅」:這些餅上有天后的形像(見44:19)。
         「天后」:指巴比倫女神伊施塔爾。猶大列王在房頂上築壇敬拜的天上萬象(見王下23:12; 耶19:13; 番1:5),包括天后在內。約西亞王在宗教雖曾大興改革,然而異教崇拜仍充斥民間。
         天后: 七十士譯本將天后譯為“天主”,指猶大百姓與外邦人一同事奉的日、月、星、辰(王下23:11;結8:16)<代下33:3,自然神論的諸形態>。約伯稱敬拜天后的行為是“審判官當罰的罪孽”(伯31:26-28)。
         孩子。全家人,包括孩子,都參加偶像崇拜,所以懲罰是向他們全體宣佈的(見耶6:11注釋)。
         餅(kawwanim)。“奉獻的餅”。以餅為祭是一些近東宗教的禮儀。這種異教的習俗後來傳到了基督教之內。伊皮法紐斯(約315-402年,《駁異端》{Against Heresies} lxxviii.23;lxxix.1)說有些婦女甚至“奉萬福之馬利亞的名獻餅”。“在某些日子,她們奉馬利亞的名獻餅,但大家全都參加。”耶利米時代所獻的餅是一種素祭,加上澆奠酒(見耶44:19,25),作為崇拜的一部份。餅上還可能印上女神的像。
         天后。見耶44:17注釋。
         其他的神。敬拜天后只是異教偶像崇拜的形式之一。

【耶七19】「耶和華說:“他們豈是惹我發怒呢?不是自己惹禍,以致臉上慚愧嗎?”」
  〔呂振中譯〕「永恆主發神諭說:他們惹怒的哪裏是我呢?豈不是惹了他們自己的禍,為要以滿臉慚愧麼?」
  〔暫編註解〕自己惹禍以致臉上慚愧: 指出了猶大百姓的行為,只會使他們自己抱愧蒙羞。神是絕對的存在,其榮耀和聖潔斷不受侵犯,也決不會因人而有所損傷。因此,人當離棄使自己蒙羞的惡事,乃要積極追求良善,從而作到榮神益人也益己。
       自己惹禍。原文強調的是他們咎由自取。百姓崇拜偶像,必然自食其果(見伯35:6,8;箴8:36)。
     慚愧。見耶3:25。

【耶七20】「所以主耶和華如此說:“看哪,我必將我的怒氣和忿怒傾在這地方的人和牲畜身上,並田野的樹木和地裡的出產上,必如火著起,不能熄滅。”」
  〔呂振中譯〕「因此主永恆主這麼說:看吧,我的怒氣我的烈怒必倒在這地方、倒在人和牲口身上、倒在田野的樹木和地土的果實上;怒火必著起來,不能熄滅。』」
  〔暫編註解〕「這地方 ...... 身上」:或作「這地方、人、牲畜之上」。
       「這地方」或指聖殿(參12注)。
     懲罰的火一經點燃,人就無法熄滅(見耶4:4;15:14;17:27;21:12;哀2:3;4:11;參申32:22)。

【耶七21】「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如此說:“你們將燔祭加在平安祭上,吃肉吧!」
  〔呂振中譯〕「萬軍之永恆主以色列之神這麼說:『你們儘管將你們的燻祭加在你們的平安祭上、喫肉吧。」
  〔暫編註解〕“燔祭”必須完全焚燒在壇上,不可以吃(利一9)。以色列人吃燔祭的肉乃不尊敬神。
       “燔祭”。雖然燔祭的祭牲要全燒在壇上(利一9),但百姓可能也應吃祭肉,因為在他們信心倒退的狀況下,所獻的祭對神來說並沒有意義。
         根據燔祭的條例,祭牲的肉要全燒掉,不可留下當作食物(見利1:6-9),但在獻其他祭時,獻祭的人可以吃用沒有獻上的部分。這裡的意思是:神真正計較的,並非百姓是把各種祭禮的規條混淆了,而是他們是否聽命。
         將燔祭……吃肉吧: 燔祭不僅僅是祭物,更是意味著完全擺上自己的身心(約4:23,24;羅12:1,2)。當時猶大百姓雖然獻祭物為燔祭,卻沒有真正的獻身。因此,神責備他們無須再獻燔祭。亦即,神之所以警告他們是因為,追求祭祀的形式所帶來的宗教愉悅,有可能招來更嚴重的儀式主義(賽1:10-17)。
         萬軍之耶和華。見第3節注釋。
         燔祭(`olah)。直譯是“那上升的”(見創8:20;利1:3注釋)。祭物要在聖壇的火中燒盡(見利1:9)。
         平安祭(zebachim)。泛指一切可以吃的祭。先知宣佈猶大的百姓既可吃平安祭的肉,也可吃燔祭的肉,反正神都不會接納(見耶6:20;何9:4)。祭物再多也不能避免即將臨到的懲罰。
         21~26猶大對神話語的不順從: 8-20節主要指責了猶大可憎的敬拜行為,本文則重點斥責了猶大只注重儀式律例,而無視更加重要的道德律例。亦即,他們誤以為出埃及之後所領受的祭祀法(利1:2;2:1),就是維繫選民資格的絕對條件。從而只偏重那些形式,卻無視之前的道德律例(7:23;創2:17;出15:26),亦即對話語的順服。故耶利米將猶大百姓的意識定為罪。今天的聖徒也須為此警醒,不致於犯下有名無實的敬拜的過錯。
     21-28  聽命勝於獻祭:摩西律法主要不是關於獻祭的條例儀式,而是藉著敬拜中的獻祭表明神與 子民的立約關係(參出24:1-8)。 在這個關係裡,神所要求的是遵命。墮落的以色列民本末倒置欲以獻祭代替順命,使聖潔的宗教儀式也因百姓的背道行為而變得毫無意義。其他類似的先知信息參賽1:10-17; 何6:6; 摩5:21-25; 彌6:6-8。

【耶七22】「因為我將你們列祖從埃及地領出來的那日,燔祭平安祭的事我並沒有提說,也沒有吩咐他們。」
  〔呂振中譯〕「因為我將你們列祖從埃及地領出來那一天,關於燻祭和平安祭的事我並沒有提說,也沒有吩咐他們呀;」
  〔暫編註解〕神要求祂的百姓從心裡尊崇祂。神在西奈山向以色列人頒佈律法時,最重要的一個要求,是對神有順服之心。
       摩西的律法並非主要關乎獻祭本身,而是關乎人與耶和華所建立的關係,而這種關係會在真正的敬拜裏透過獻祭來表明。
     「燔祭 ...... 吩咐他們」:或譯作「我並非單是頒佈和吩咐他們有燔祭和獻祭的條例(或指其細則)(參摩5:25注)。
         燔祭平安祭的事……沒有吩咐他們: 神所喜悅的並非豐富、華美的祭物,乃是獻祭之人憂傷痛悔的心(詩51:17;賽66:2)。神厭棄沒有誠意的祭物和在生活中不敬畏神之人的祭物。本節並不是在主張祭祀無用論,乃是指明了神悅納誠實的祭祀。神喜悅與那些用心靈與誠實敬拜(獻祭)的人相交。
         我並沒有提說。這是聖經中難解的章節之一,表面上似乎與聖經的其他論述相矛盾。耶利米似乎否認神在西奈山有關獻祭物的指示。但我們不要這樣理解先知的話。從先知所說的其他話語來看,先知並沒有否定獻祭的制度(耶17:26;31:14;33:11,17-24)。那麼,該怎樣理解他的話呢?耶利米顯然運用修辭的手法把兩個概念進行比較,以否定一個來肯定另一個。這種方法的例子還有:一,在創45:8裡,約瑟告訴他的兄弟們,送他到埃及的不是他們,而是神。其實他的兄弟對此負有主要的責任。二,在出16:8中,摩西對悖逆的群眾說,他們的怨言不是針對他,而是針對神的,但實際上他們是向摩西發的怨言。耶穌也用過類似的方法(路14:26)。表面上祂似乎吩咐人恨自己的家人。但實際上祂只是強調愛神超過對人的愛。祂所說的“恨”實際上是“少愛”。
         本段經文強調順從道德律法比順從儀文制度更重要(見撒上15:22;詩51:16,17)。外表上的遵守是為了提醒人真心的順從(見申6:1-3),但絕不能替代內心的聖潔。神在西奈山根本沒有吩咐過耶利米同胞的那種崇拜方式。

【耶七23】「我只吩咐他們這一件說:‘你們當聽從我的話,我就作你們的 神,你們也作我的子民;你們行我所吩咐的一切道,就可以得福。’」
  〔呂振中譯〕「我只吩咐他們以下這一件,說:“你們要聽我的聲音,我就做你們的神,你們就做我的子民;你們要行我所吩咐你們的一切道路,好得平安順遂。”」
  〔暫編註解〕「只」:或作「還」。
       我就作你們的神。見出6:7;利26:12;申29:13節。這句話經常出現在《耶利米書》中(耶11:4;24:7;30:22;31:3;32:38)。
     一切道。與申5:33相似(見申9:12,16;11:28;31:29)。
         就可以得福。《耶利米書》經常用這句話(見耶38:20;40:9;42:6)。《申命記》也是如此(見申4:40;5:16,33;6:18)。

【耶七24】「他們卻不聽從,不側耳而聽,竟隨從自己的計謀和頑梗的噁心,向後不向前。」
  〔呂振中譯〕「但他們卻不聽從,不傾耳以聽,竟憑着自己的計謀,隨自己頑強之壞心思而行,向後而不向前。」
  〔暫編註解〕「向後不向前」:即每下愈況。
       聽從(shama`)。“傾聽”,“留意”或“順從”。第24-28節敘述了以色列人悖逆耶和華仁慈命令的不幸事實(見詩81:11,12)。
     不側耳而聽。見賽55:3;耶25:4;44:5。
         頑梗(sheriruth)。在《舊約》中,該詞總是與“心”聯繫在一起(見耶3:17中;9:14;11:8;13:10;16:12;18:12;23:17;參申29:19;詩81:12)。
         向後。見第26節,耶2:27;32:33;參尼9:29;何4:16。猶大像一頭固執後退的牛,不肯負軛。在宗教和道德經驗上是不可能停頓的。不是前進,就是後退。

【耶七25】「自從你們列祖出埃及地的那日,直到今日,我差遣我的僕人眾先知到你們那裡去,每日從早起來差遣他們。」
  〔呂振中譯〕「自從你們列祖出埃及地那一天到今日,我差遣我的眾僕人神言人去找你們,我〔傳統此處有:白日〕及時而屢次地差遣他們,」
  〔暫編註解〕我的僕人。參太21:33-41,45。
       先知。參代下36:15,16。
     從早起來。見第13節注釋。

【耶七26】「你們卻不聽從,不側耳而聽,竟硬著頸項行惡,比你們列祖更甚。」
  〔呂振中譯〕「但這人民卻不聽從,不傾耳以聽,竟硬着脖子作壞事,比他們列祖更厲害。」
  〔暫編註解〕不聽從。見第24節注釋。
       硬著頸項。比喻倔強(見王下17:14注釋)。
     比你們列祖更甚。耶利米時代的百姓得罪了更大的亮光。他們沒有接受祖先的教訓,還在聖殿的範圍立起了所崇拜的偶像(見耶7:30;參王下21:7)。

【耶七27】「“你要將這一切的話告訴他們,他們卻不聽從;呼喚他們,他們卻不答應。」
  〔呂振中譯〕「『你要將這一切話告訴他們,雖則他們不聽從;你要呼喚他們,儘管他們不應;」
  〔暫編註解〕「你要」:或作「當你」。
     27~28綜合描述了本章所論及猶大百姓的三種罪行。亦即可憎的禮拜行為(8-20節),日常生活中的不順從(21-26節)及偶像崇拜(29-31節)。這些比不順服更為嚴重,指他們完全沒有聽從神的話語。“聽從”具有“側耳傾聽”、“同意”、“服從”之意。這表明,猶大百姓不僅沒有聽從神的教訓,也不曾留心傾聽,更沒有同意。只要聆聽了神的教訓,哪怕是沒有作到順服,都有可能悔改更新;但是,倘若完全拒絕聆聽,就只能是不可挽救的背道之人。關於背道的結局,請參照9:9-26。

【耶七28】「你要對他們說:‘這就是不聽從耶和華他們 神的話,不受教訓的國民,從他們的口中,誠實滅絕了。’”」
  〔呂振中譯〕「你要對他們說:“這就是不聽永恆主他們之神的聲音,不接受管教的國;忠信已經滅沒,被割斷離開他們的口了。」
  〔暫編註解〕國民。指民族。以色列成了頑固和悖逆的典型(見賽1:4)。她所享有聖約的特權,使她的罪行更加嚴重。
     誠實。即忠誠(見耶5:3注釋)。

【耶七29】「“耶路撒冷啊,要剪髮拋棄,在淨光的高處舉哀,因為耶和華丟掉離棄了惹他忿怒的世代。”」
  〔呂振中譯〕「耶路撒冷阿,把頭髮剪下來,丟掉吧;在無草木的高處上舉哀吧;因為永恆主棄絕擯棄了他所惱怒的世代了。”」
  〔暫編註解〕“剪髮”是哀慟的表示(伯一20;彌一16)。“淨光的高處”:看三2注。
       “剪髮”。一種哀悼的表記(伯一20;彌一16)。
     「剪髮拋棄」:代表悲哀。
         「發」原文指「聖冠」(見出39:30)或「離俗歸神」(見民6:7),這裡意味選民已被拋棄,不再歸耶和華為聖。
         「淨光的高處」:見3:2注。
         要剪髮拋棄。原文的動詞和物主代詞都是陰性的,說明這句話是針對女性的。本節把耶路撒冷比作一個婦女,為失去兒女而深深悲傷,剪掉頭發,到山上去舉哀哭泣(見士11:37;哀1:1-3)。剪掉頭發表示傷心至極(伯1:20;賽15:2;耶16:6;48:37;彌1:16)。有人認為這是指拿細耳人的散發,周圍獻身給神的標誌(見民6:19)。拿細耳人與死屍接觸而受到污染以後,就要剪掉頭發(民6:6-21)。
         高處(shephayim)。“光禿的山頂”。
         29~31猶大拜偶像: 指出了猶大的第三個罪——拜偶像。這與第一個罪“可憎的禮拜行為”相似,違背的是第二誡命(出20:4-6)。 他們的偶像崇拜:①行在耶和華名下的殿中(30節)。聖殿是信仰的根源,也是告白信仰的場所。在聖殿中拜偶像(王下21:7;23:12),表明他們直接褻瀆了神;②行在最有代表性的場所欣嫩子穀(32節)。這表明偶像崇拜已玷污了全國。
         7:29-8:3  敬拜假神惹神忿怒:先知針對各種異教行為,尤其是獻人為祭(29-34)、及敬拜天象(8:1-3)的惡行,並宣佈可怕的審判:這些可憎的異教祭壇將成為敬拜者屍首被羞辱,褻瀆的場所。

【耶七30】「耶和華說:“猶大人行我眼中看為惡的事,將可憎之物設立在稱為我名下的殿中,污穢這殿。」
  〔呂振中譯〕「『因為猶大人行我所看為壞的事,把他們可憎之像立在稱為我名下的殿中,來污瀆它:這是永恆主發神諭說的。」
  〔暫編註解〕瑪拿西曾在神的殿中設立亞舍拉的雕像,褻瀆了聖殿(見王下21:5,7;見耶7:18注釋)。百姓不滿足于在原來迦南的神龕舉行淫蕩的儀式,或在房頂上向天上的萬象燒香(見耶19:13)。他們墮落到污穢神居所的地步(見耶23:11;32:34)。

【耶七31】「他們在欣嫩子谷建築陀斐特的邱壇,好在火中焚燒自己的兒女。這並不是我所吩咐的,也不是我心所起的意。”」
  〔呂振中譯〕「他們築了陀斐特的邱壇、就是那在欣嫩子平谷中的,去用火焚燒自己的兒女:這並不是我所吩咐的,也不是我心裏所起意過的。」
  〔暫編註解〕“陀斐特”是“獻祭的地方”的意思,為欣嫩子谷的別名。“欣嫩子谷”在耶路撒冷西南,人在那裡向偶像獻人祭。耶利米預言,這山谷要稱為“殺戮谷”(七32),因為在這山谷中流行可怕殘酷的拜偶像儀式。希臘文“地獄”一字(Gehenna),即從希伯來文“欣嫩子谷”(Hinnom)一名而來,意思是“焚燒的地方”。這個字在新約一共用了12次(太五22,29~30;十28;十八9;二十三15,33;可九44,46~47;路十二5;雅三6)。
       “陀斐特”。大概指“火爐”。“欣嫩子谷”。在耶路撒冷西南面的山谷。猶大的做法比外邦人尤甚,因為外邦人也很少把孩童獻祭。
     「欣嫩子谷」與「陀斐特」:見王下23:10注。以色列人的原意可能是借用拜摩洛的形式將兒女獻給耶和華,但律法嚴嚴禁止這樣的做(見利18:21; 20:2-3)。
         焚燒自己的兒女。以兒女為祭,是腓尼基人,摩亞人,亞捫人和其它民族偶像崇拜的一部份。亞哈斯(見王下16:3注釋)和瑪拿西(見王下21:6注釋)也效法了這種恐怖的習俗。不知道孩子是活活燒死,還是先被殺死的。由於孩子是獻給摩洛為燔祭的(見耶19:5;結16:20,21),有人認為他們是先被殺死的。狄奧多羅-西庫路斯(xiii.37,39;xx.14)描寫了當時在迦太基的腓尼基殖民地所舉行的這種儀式。人形牛頭的銅像,伸出雙臂。銅像是空心的,可以加熱。孩子放在滾燙的雙臂上。他們的哭聲被長笛和銅鼓的聲音所淹沒。
         普魯塔克(約46-119年,希臘傳記記家,《論迷信》第13章)說,在舉行儀式時,父母站旁邊,沒有流淚哭泣。但在耶利米的時代,孩子可能是先被殺死的。詩人說這種祭是“祭祀鬼魔”(詩106:37,38)的。
         陀斐特。在欣嫩子谷獻孩子給摩洛的地方。“陀斐特”的詞源不明。有人認為它源於希伯來詞tuph,意為“吐出”,表示憎惡或痛恨。陀斐特可能是這個偶像崇拜中心的貶稱,就像用bosheth(“羞恥”),來稱呼巴力一樣(見士6:32;撒下2:8注釋)。
         邱壇(bamoth)。原文不同於第29節的“高處”,指所設立拜偶像的地方(見王上11:7;王下17:9;結16:16)。
         這並不是我所吩咐的。見耶19:5;32:35。神不但沒有吩咐這些儀式,而且予以嚴格的禁止,違者處以最嚴厲的懲罰(見利18:21;20:1-5;申12:31;18:9,10)。

【耶七32】「耶和華說:“因此日子將到,這地方不再稱為陀斐特和欣嫩子谷,反倒稱為殺戮谷,因為要在陀斐特葬埋屍首,甚至無處可葬。」
  〔呂振中譯〕「因此你看吧,日子必到,永恆主發神諭說,這地方必不再稱為陀斐特或欣嫩子平谷,乃要稱為殺戮之平谷;因為人必在陀斐特埋葬死人,因為沒有的地方。」
  〔暫編註解〕欣嫩子谷: 位於耶路撒冷的南部山腳,原在此處燒毀耶路撒冷全城的垃圾,故常常燃燒著燒毀垃圾的火。然而,不知從何時起此處的火不再用以燒毀垃圾,而是用以焚燒人,獻給偶像(王下23:10;代下28:3;33:6)。垃圾場蛻變成以人為祭物的祭壇,故神欲稱此地為“殺戮谷”。猶大百姓曾經在此地焚燒自己的兒女獻祭給偶像,不計其數的人死在此地。
       似乎指殺戮的範圍極大,連葬身之地都沒有。
     32-33  死無葬身之地,屍首被鳥獸所吃,是最可怕的收場。(見王上14:11; 16:4; 21:24)

【耶七33】「並且這百姓的屍首,必給空中的飛鳥和地上的野獸作食物,並無人哄趕。」
  〔呂振中譯〕「這人民的屍體必給空中的飛鳥和地上的野獸做食物,也沒有人鬨走。」
  〔暫編註解〕“鬨趕”指嚇走。
       給空中的飛鳥和地上的野獸作食物。許多屍體沒有埋葬(見申28:26;耶16:4;19:7;耶34:20)。因為殺死的多,倖存者少。
     哄趕。意為“恐嚇”。城市差不多空無一人,以致沒有人去嚇跑吃屍體的鳥獸(參啟19:17,18,21)。

【耶七34】「那時,我必使猶大城邑中和耶路撒冷街上,歡喜和快樂的聲音、新郎和新婦的聲音都止息了,因為地必成為荒場。”」
  〔呂振中譯〕「那時我必使猶大城市中和耶路撒冷街上歡躍的聲音和喜樂的聲音、新郎的聲音和新婦的聲音、都止息住;因為這地必變為荒廢之處。」
  〔暫編註解〕歡喜和快樂的聲音。災難和悲歎將代替歡笑和歡樂。特別提到伴隨著新郎和新娘從娘家到夫家的歌唱和音樂的止息(見賽24:7,8;耶16:9;啟18:23)。
     荒場(chorbah)。指原來住人,後遭毀滅的地方。土地將變成一片荒漠。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聖經精讀本──箴言註解》․《SDA聖經注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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