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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伯記】第三十一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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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26 11:57: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表白無辜(三十一1~40)】
一、克制慾念(1~4)
二、遠離虛謊(5~8)
三、遠避淫行(9~12)
四、沒有不義(13~15)
五、沒有不仁(16~23)
六、沒有事奉「瑪門」(21~25)
七、沒有暗中拜偶像(26~28)
八、沒有仇恨(29~30)
九、沒有自私(31~32)
十、沒有偽善(33~34)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伯三十一1】「“我與眼睛立約,怎能戀戀瞻望處女呢?」
  〔呂振中譯〕「『我對我的眼立約,我怎能戀戀瞻望處女呢?」
  〔暫編註解〕「瞻望處女」:參耶穌的教訓(太5:28)。
         我與眼睛立約。本章是約伯長篇講話的總結。在伯29節,約伯講述了自己過去受人尊重的社會活動和得到的榮譽。在本章中,他歸納了主導他個人行為的原則。這些原則列舉如下:一,純潔(1-4節);二,真誠(5,6節);三,正直(7,8節);四,忠於婚約(9-12節);五,公正地對待僕婢(13-15節);六,善待無助的人(16-23節);七,不貪婪,不拜偶像(24-28節);八,仁慈地對待敵人(第29,30節);九,好客(31,32節);十,不暗中犯罪(33-37節);十一,誠實理財(38-40節)。本節綜述了約伯的品行,是崇高理想無與倫比的範例。
         戀戀瞻望處女。直譯是“思念少女”。參太5:27,28。約伯知道,單單避免公然通姦還是不夠的。要達到神的標準,思想和行為都必須純潔。約伯拿定主意,不讓自己的思想受情欲的誘惑。在比喻中,意識與眼睛達成了協定:眼睛有責任不看任何可能會不潔念頭的事物。
         ●「戀戀」:「有識別力」或「注意的」。
         ●「戀戀瞻望」:「一直注視」的意思。
         1-12約伯沒有縱欲和施詭詐害人。
         約伯再一次聲明自己的無辜:在個人生活裏(1~12節)對待鄰居(13~23節)和對待神的態度(24~34節)。在第1至12節,他否認曾動淫念(1節)、說謊言(5節)、貪婪(7節),或犯姦淫(9節)。
         31:1-40  重申無辜:約伯再聲言自己受苦與罪無關,他對人友愛,素無結怨,又沒有拜任何偶像,故願神賜給他公正的判決。
       本章為約伯獨白的最後也最重要的部分。他因為敬畏神,拋棄了內心一切的私欲;他若有全章所列的罪,甘願受罰。他每列舉一罪,就接著發一誓。他畫押證明所說屬實(35節)。例如9節列出向婦人起淫念的罪,10節便發誓,願他自己的妻子給別人推磨,為別人所汙。所依據的為古時以牙還牙、以命償命的報復原則。綜合本章所記,約伯為人的優點包括:1,心思高潔(1~6節);2,不受賄賂(7~8節);3,未犯姦淫(9~12節);4,不藐視奴婢(13~15節);5,不吝嗇,樂善好施(16~23節);6,不貪橫財(24~25節);7,不拜假神(26~28節);8,不恨仇敵(29~30節);9,不忽略旅人(31~32節);10,不有錯不承認(33~34節)。
     ●以下這章內容相當混亂,許多譯本希望透過重新排列經文得到比較有次序的內容。但是所有的抄本都支持目前的這種形式。很可能約伯在此時非常激動,以致講話憤慨失去了秩序。
         ●由本段中可以看到當時的道德標準,所以這段常常被稱為舊約倫理的總綱,可以用來與十誡相輔閱讀。
         ●此段的誓言與否認總共有十四項,七是希伯來人完整的數字,十四就有雙重完整的意思。

【伯三十一2】「從至上的 神所得之份,從至高全能者所得之業是什麼呢?」
  〔呂振中譯〕「神從上面所定的分兒、全能者從高處所賜的產業、是甚麼?」
  〔暫編註解〕即如果我放任不潔的念頭,我能指望從神那裡得到什麼呢?約伯認為,如果一個人懷藏不潔的心,卻想得到神的認可和悅納,那是癡心妄想。約伯的道德意識遠遠超過大多數同時代的人,乃至於各個世代的人。
       ● 31:2-4 約伯抱怨自己沒有得到應得的對待,神如果察看他的所作所為,就不會讓他遭遇禍患和災害。
     ◎約伯在 31:1 只是要陳明自己的純正,不過 31:2-4 中當他一想到神怎麼會用苦難和災害來對待他,就開始了一連串的嚴正發誓。

【伯三十一3】「豈不是禍患臨到不義的,災害臨到作孽的呢?」
  〔呂振中譯〕「豈不是災難臨到不義之人,而禍患臨到作孽之輩麼?」

【伯三十一4】「 神豈不是察看我的道路,數點我的腳步呢?」
  〔呂振中譯〕「豈不是神察看我所行的路,而數點我的腳步麼?」
  〔暫編註解〕約伯知道神的聖目洞察一切。他相信神瞭解他的純潔,所以他受到鼓舞,懷著對神的責任感,繼續走公義的道路(見伯34:21;詩139:3;箴5:21;15:3)

【伯三十一5】「“我若與虛謊同行,腳若追隨詭詐;」
  〔呂振中譯〕「『我若跟虛謊同行,我的腳若急於追隨詭詐;」
  〔暫編註解〕約伯的朋友們一再指責他偽善(見伯4:7-9;8:6;11:4,6,11-14;15:30-35;20:5-29)。這種指控容易做出,卻不易反駁。他認為有必要為自己的正直辯護,並要呼籲神為他的正直作證。他知道自己的生活中沒有欺騙或偽善,所以不怕神或世人的揭露。
       ●「虛謊」:「空虛」、「虛妄」、「說謊」。
     ●「詭詐」:「欺詐」、「奸詐」。

【伯三十一6】「我若被公道的天平稱度,使 神可以知道我的純正;」
  〔呂振中譯〕「(願我被公道的天平所稱,使神知道我的純全!)」
  〔暫編註解〕「純正」:神曾稱讚他有這美德(2:3)。
       約伯希望神衡量他的動機。他沒有什麼可以隱瞞的。

【伯三十一7】「我的腳步若偏離正路,我的心若隨著我的眼目,若有玷污粘在我手上,」
  〔呂振中譯〕「我的步伐若偏離正路,我的心若隨着我一己的眼目,若有任何玷污粘於我的手掌,」
  〔暫編註解〕「若有玷污粘在我手上」:強調他的手潔心清(參串珠)。
       隨著我的眼目。比喻感覺(眼睛)和意念(內心)之間的矛盾。約伯堅持認為自己沒有受情感的控制。
     粘在我手上。系通常描述雙手乾淨的話。約伯不需要別人理解他所說手上從未沾染污穢的話,但是他確實否認曾有任何污穢“粘”在他手上。
         ●「玷污」:「瑕疵」、「污點」。
         ●「有玷污粘在我手上」:指的應該是「收受不義之財」。

【伯三十一8】「就願我所種的有別人吃;我田所產的被拔出來。」
  〔呂振中譯〕「那麼我所種的、願別人來喫;我田間所出的、願被拔出根來。」
  〔暫編註解〕有別人吃。約伯說,他如果沒有第7節所列的正直,就願意承擔他所說的咒詛。如果他不誠實待人,就會被剝奪勞動的果實(見利26:16;申28:33,51;伯5:5)。
       我田所產的。希伯來語是se'esa'ay,指後代或出產。後者見賽34:1;42:5。se'esa'ay在本節也是指出產,使它的兩個部分形成平行。
     ● 31:8 的意思是自己的努力要歸於徒然。
         ◎約伯認為收受不義之財(侵佔他人努力的成果)的報應就是「自己的努力也要歸於虛空」。

【伯三十一9】「“我若受迷惑,向婦人起淫念,在鄰舍的門外蹲伏,」
  〔呂振中譯〕「『我的心若因人的妻子而受迷惑,而在鄰舍門外蹲伏着,」
  〔暫編註解〕「蹲伏」:壞人等候婦女出現,要施以強暴的舉動。(參箴7:12, 19)
         婦人。在第9-12節中,約伯繼續表白自己與婦女的關係是清白的。本節指已婚女性,第1節是指處女。七十士譯本為“他人的妻子”。這裡充分表達了情欲的誘惑:“我若受迷惑”。
         蹲伏。看看鄰居離開了家門。
         ●「受迷惑」:「被引誘」、「被騙」。
         ●「向婦人起淫念」:原文是「在婦人上」,沒有「起淫念」一詞。
         ●「蹲伏」:「埋伏」、「潛伏」的意思。
         ●「在鄰舍的門外蹲伏」:可能是等候鄰居出門,也有可能就是「性行為」的一種暗示。「門」可能暗示「性器官」。
       9-12他沒有犯姦淫。

【伯三十一10】「就願我的妻子給別人推磨,別人也與她同室。」
  〔呂振中譯〕「那就願我妻子給別人推磨,別人也屈身、伏於她身上:」
  〔暫編註解〕“就願我的妻子給別人推磨”。最低下的僕人才做推磨的工作(出一一5)。本節下半的意思是“願別人與她行淫”。
       「推磨」:即成為奴婢。
     願我的妻子給別人推磨。推磨的女奴在家奴中被認為是最低等的(見出11:5;士16:21;賽47:2)。
         與她同室。有人認為是指女奴的待遇,以她們為妾。
         ●「給別人推磨」:這是女奴的工作。「推磨」也有可能是性行為的意思。
         ◎當時的女性被視為男性的財產,因此與其他人的妻子通姦,報應就是自己的妻子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但是這也表示出約伯以自己的妻子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是一個「重大的懲罰」,他非常看重妻子。

【伯三十一11】「因為這是大罪,是審判官當罰的罪孽。」
  〔呂振中譯〕「因為這是罪大惡極的事,這是裁判官該辦的罪孽;」
  〔暫編註解〕見利20:10;申22:22。
       ●「是審判官當罰的罪孽」:原文是「當審判的罪孽」,意思是「不能得到寬恕的罪惡」。

【伯三十一12】「這本是火焚燒,直到毀滅,必拔除我所有的家產。」
  〔呂振中譯〕「因為這乃是火、要燒滅到滅亡處,要把我一切出產連根都消除了。」
  〔暫編註解〕火焚燒。放縱這樣的罪會毀掉人的一切財產,給人生帶來悲慘的結局。
       拔除我所有的家產。揮霍浪費,或神的懲罰會耗盡人的所有家產。道德敗壞導致人類貧困潦倒的事例屢見不鮮(見路15:11-32)。
     ●「毀滅」:「地獄」、「滅亡」。
         ● 31:12 的意思是姦淫的罪有如火焚燒直到滅亡,因此犯這罪值得毀滅約伯一切的家產。

【伯三十一13】「“我的僕婢與我爭辯的時候,我若藐視不聽他們的情節;」
  〔呂振中譯〕「『我的奴僕或婢女與我爭訟時,我若藐視、不聽其情由,」
  〔暫編註解〕讀本章可以看見一位在言語行為上努力實踐“登山寶訓”的人。約伯的完全正直在天上有神為他見證(一8),現在正經歷考驗。
         以利法曾指責約伯持強欺淩弱者(見伯22:5-9)。約伯用他對待僕人的態度來駁斥這個指控。奴隸在法律面前是沒有什麼權利的,但是約伯願意聽取僕人的怨情,體諒他們的痛苦。
         ●「情節」:「審判上的公平正義」。
       13-23約伯對僕人公正,對孤苦者仁愛。

【伯三十一14】「 神興起,我怎樣行呢?他察問,我怎樣回答呢?」
  〔呂振中譯〕「那麼神振起時、我怎樣辦呢?他鑒察時、我怎麼回答呢?」
  〔暫編註解〕約伯覺得自己將在神面前就如何對待僕人作出回答。如果他虐待了他們,就會擔心神的憤怒。
       ●當時的奴隸是完全沒有地位與權益的,但約伯聲稱因為神是創造者,奴隸也是人,所以約伯就願意認同他們也可以追求審判上的公平正義。這樣的觀念,在當代是相當具有革命性的看法。

【伯三十一15】「造我在腹中的,不也是造他嗎?將他與我摶在腹中的,豈不是一位嗎?」
  〔呂振中譯〕「那造我於母腹的、不也是造他麼?那將吾人摶於母胎的、不是同一位麼?」
  〔暫編註解〕「摶」:塑造。
       本節奇妙地表達了在神面前人人平等的見解(見徒17:26)。約伯對主僕關係的認識遠遠超過他的同時代人。聖經的偉大啟示之一,就是神是全人類,包括主人和奴隸的創造主。

【伯三十一16】「“我若不容貧寒人得其所願,或叫寡婦眼中失望;」
  〔呂振中譯〕「『我若將貧寒人所願望的留住不給,或是讓寡婦的眼渴望到失明,」
  〔暫編註解〕不容貧寒人。第16-23節證實約伯善待無助者。以利法曾指控約伯虐待窮人(見伯22:6,7)。約伯否認了這個指控(見伯29:12-16)。在這裡他重申了他的否認。
       寡婦。見伯22:9;參伯13;又見出22:22;申14:29;16:11,14;24:19;26:12,13;詩146:9;箴15:25;賽1:17;耶7:6;瑪3:5;提前5:16;雅1:27。“叫”她“眼中失望”,指未達到期望,即寡婦沒有得到她所期望的東西。

【伯三十一17】「或獨自吃我一點食物,孤兒沒有與我同吃;」
  〔呂振中譯〕「或是獨自喫我一點食物,並沒給孤兒和我同喫;」
  〔暫編註解〕獨自。阿拉伯人有優待客人的習俗,不管主人多麼貧乏。獨自享用自己的一點食物,不僅有違於好客的慣例,也是對不幸者需求的漠視。
       孤兒。約伯在這裡特別提到孤兒。與不幸者分享被認為是人生的基本美德之一(見出22:22;申10:18;詩68:5;賽1:17;耶22:3;結22:7;亞7:10)。以利法曾經特別指控約伯壓迫孤兒(伯22:9),約伯也曾予以否認(見伯29:12)。
     ●「一點」食物:「少量」、「碎片」。

【伯三十一18】「(從幼年時孤兒與我同長,好像父子一樣,我從出母腹就扶助寡婦(“扶助”原文作“引領”)。)」
  〔呂振中譯〕「(因為從我幼年時神也像父親一樣把我養大;自從出我母腹以來、他就領導我〔傳統:我就領導她〕);」
  〔暫編註解〕「從幼年時孤兒與我同長」:我從孤兒年幼時就撫養他。
       孤兒…..寡婦。約伯說他一直是孤兒的父親,寡婦的扶助者。
     母腹。誇張的修辭手法,指約伯記不得自己在什麼時候沒有關懷無助者。

【伯三十一19】「我若見人因無衣死亡,或見窮乏人身無遮蓋;」
  〔呂振中譯〕「我若見將要死亡的人赤身無衣,或見貧窮的人毫無遮蓋,」
  〔暫編註解〕約伯先于多加(徒9:36-42)好多世紀(見賽58:7;結18:7,16;太25:36)。

【伯三十一20】「我若不使他因我羊的毛得暖,為我祝福;」
  〔呂振中譯〕「我若不由我的羊毛而得煖,而他內心〔原文:腰〕若不向我祝福感恩,」
  〔暫編註解〕有譯本為“如果他的腰沒有祝福我”,用擬人的手法描述身體的一部分因約伯的慈善得到溫暖,表示對施主的感激(見伯29:11,13)。

【伯三十一21】「我若在城門口見有幫助我的,舉手攻擊孤兒;」
  〔呂振中譯〕「我在城門口若見有幫助我的,便動手攻擊孤兒,」
  〔暫編註解〕“城門口”是集會和行審判的地方。約伯有勢力,但未冤枉過好人。
       “我若在城門口見有幫助我的”。雖然約伯知道他可以使用自己的影響力去左右判決(城門是為紛爭做判決的地方),但他從來沒有這樣做。
     「城門口」:即法庭。約伯沒有憑勢力在法庭上欺詐孤兒。
         約伯否認曾欺詐孤兒,即使是他擔任行政官員,擁有足夠權力的時候。那時總有人慫恿約伯做壞事。他雖然有權力,有朋友,有勢力,仍不願借此損害窮人的利益。
         ●「在城門口見有幫助我的,舉手攻擊孤兒」:意思是「約伯自認自己在城門口的審判者中有勢力,審判者會偏袒他,然後他就動手攻擊孤兒」。
         ◎ 31:21-23 是說約伯如果濫用其權力壓迫孤兒,他的手臂就要脫落。也就是其力量將要被剝奪的意思。

【伯三十一22】「情願我的肩頭從缺盆骨脫落,我的膀臂從羊矢骨折斷。」
  〔呂振中譯〕「那我情願、肩頭從缺盆骨上脫落,膀臂從羊矢骨上折斷。」
  〔暫編註解〕若犯了以上的罪,願他的肩膀脫落,手臂折斷。
       本節說明約伯如果欺壓窮人,他情願接受的咒詛。他願懲罰落在身體上做錯事或不願做善事的部位。約伯用強烈的措辭表明他相信自己的無辜,並憎惡他所指的罪惡。
     ●「缺盆骨」:「肩胛骨」。
         ●「羊矢骨」:「蘆葦」、「肩胛」。

【伯三十一23】「因 神降的災禍使我恐懼;因他的威嚴,我不能妄為。」
  〔呂振中譯〕「因為神降的災難使我恐懼,他的尊嚴我當不起。」
  〔暫編註解〕約伯宣稱自己敬畏神,絕不會犯下別人指控他的暴行。

【伯三十一24】「“我若以黃金為指望,對精金說,你是我的倚靠;」
  〔呂振中譯〕「『我若以金子為我所安心信賴的,而對黃金說:“你是我所倚靠”;」
  〔暫編註解〕「精金」:以利法曾指責約伯愛精金多過愛神(22:24)。
         約伯曾經富有過,但他沒有以黃金為指望或依靠。他信靠的是神。
       24-28約伯從未以錢財為靠山,也未曾敬拜天上萬象。

【伯三十一25】「我若因財物豐裕,因我手多得資財而歡喜;」
  〔呂振中譯〕「我若因資財之豐裕,因我手多有所得、而歡喜;」
  〔暫編註解〕見伯1:3;20:15;22:24。
       ●「歡喜」:原文的時態是「未完成式」,意思是「不斷的歡喜」或「不斷的誇耀」。本來為有錢高興不是什麼惡事,但因為有錢而不斷的快樂、誇耀,那就不好了。
         ◎其實在這個資本主義社會下,我們的確很容易以金錢為我們的依靠。在約伯的眼中,這是罪惡。

【伯三十一26】「我若見太陽發光,明月行在空中,」
  〔呂振中譯〕「我若見日光照耀,寶月行空,」
  〔暫編註解〕特指偶像崇拜。太陽崇拜在東方是很普遍的。從很早的時候起,它就在埃及占主導地位。月亮崇拜通常居太陽崇拜之後。那時的人似乎喜歡崇拜發光的物體(見申4:19;王下23:5;結8:16)。
       26~27 約伯否認曾糾纏在膜拜眾天體的異教之中。第27節指一種表達愛慕的親吻。

【伯三十一27】「心就暗暗被引誘,口便親手;」
  〔呂振中譯〕「心裏暗暗受迷惑,手向日月揮接吻:」
  〔暫編註解〕“口便親手”:古時一種崇拜的手勢。口親手,用手揚向所拜之物,如日、月等天體,有若送飛吻。吻是崇拜儀式之一(王上十九18;何十三2)。
       「口便親手」:原指把手放在嘴唇上,就像今日所說的「飛吻」,象徵敬拜。
     暗暗被引誘。罪是從心中開始的。天體崇拜及其儀式對人有很強的誘惑力。
         口便親手。心被誘惑以後就會動手。親吻偶像是一種習俗(王上19:18;何13:2)。天體十分遙遠,崇拜者們無法接近,所以就用親手來表示崇敬。約伯說他從未參加這種偶像崇拜。
         ●「口便親手」:意思是「以口親吻摸過偶像的手」。

【伯三十一28】「這也是審判官當罰的罪孽,又是我背棄在上的 神。」
  〔呂振中譯〕「這也是裁判官該辦的罪孽,因為我這樣不忠於在上的神。」
  〔暫編註解〕●「審判官」:原文型態是「陽性單數」,指「神」。
       ◎約伯認為敬拜非神的東西,是嚴重的罪惡,我們是否也能體會?

【伯三十一29】「“我若見恨我的遭報就歡喜,見他遭災便高興;」
  〔呂振中譯〕「『我若因恨我之人的敗亡而歡喜,因他的遭禍而高興;」
  〔暫編註解〕約伯所抒發的情感與耶穌的福山寶訓遙相呼應。從古至今,許多人都會因仇敵的失敗而幸災樂禍。但約伯具有更深的屬靈眼光,有了愛自己仇敵的理念(見太5:44注釋)。
         ●「遭報」:「遭遇災禍」、「遭遇毀滅」。
         ●「遭災」:「遭遇災禍」、「遭遇傷害」、「遭遇苦難」。
       29-40約伯對人對己誠實無私,故他以義者身分向神發出挑戰。

【伯三十一30】「(我沒有容口犯罪,咒詛他的生命。)」
  〔呂振中譯〕「(不,我並沒有容我口舌犯罪,而以咒罵求滅他的命阿);」
  〔暫編註解〕◎29~30約伯倫理的重點在於內在的純正,這是令人敬佩的。

【伯三十一31】「若我帳棚的人未嘗說,誰不以主人的食物吃飽呢?」
  〔呂振中譯〕「若我帳棚的家人未嘗說:“誰不以我主人的肉食而飽足呢?”」
  〔暫編註解〕本節下半節應作:“有誰不滿意他的肉呢?”即約伯供應作食物的動物的肉。
       約伯似乎在質問任何懷疑他慷慨與好客的人。
     ●「帳棚的人」:原文是複數,可能是「家人」、「僕婢」、「親友」或「賓客」。
         ●「主人的食物」:原文是「他的肉」。也就是「約伯提供的美食」。

【伯三十一32】「(從來我沒有容客旅在街上住宿,卻開門迎接行路的人。)」
  〔呂振中譯〕「(旅客並沒有在街上住宿過呀,我總是開門迎接行路人的);」
  〔暫編註解〕約伯進一步為自己的好客辯護。他的生活完全符合東方人好客的標準。他既善待家人,也善待生人。見創18:2-8。
       ◎31~32我們是否如同約伯一樣,把照顧需要的人當成是自己的責任?而不只是消極的避免作錯事而已。

【伯三十一33】「我若像亞當(“亞當”或作“別人”)遮掩我的過犯,將罪孽藏在懷中,」
  〔呂振中譯〕「我若像人遮掩自己的過犯,將我自己的罪孽藏於胸中,」
  〔暫編註解〕亞當犯罪墮落的事可參《創世記》三1~7。約伯用亞當的事來說明他決不沾假冒為善的罪。
       “藏在懷中”。直譯作:在我的隱密處。這希伯來字的動詞形式可見於創世記三章8至10節,那裏談到亞當躲避神。約伯沒有要去隱藏的罪。“亞當”可能泛指人類。
     「像亞當」:指像其他人。
         像亞當。或“像人一樣”。希伯來語的'adam還可以泛指人類。
         ●「亞當」:可能是指「創世記中的亞當」,也可能是指「常人」或「別人」。

【伯三十一34】「因懼怕大眾,又因宗族藐視我使我驚恐,以致閉口無言,杜門不出,」
  〔呂振中譯〕「因懼怕蜂擁的眾人,又因宗族的藐視驚嚇我,以致我靜止不動,閉門不出;」
  〔暫編註解〕約伯如果犯了罪,就會假冒為善,免得遭人譏笑。
       約伯竭力表白自己從未因懼怕別人而不敢行義。“我曾因懼怕眾人的聲音而不行善了嗎?當家庭或族人強迫我做壞事時,我屈從了嗎?我在理應維護正義的時候,有畏縮不前了嗎?”約伯覺得自己誠實待人,問心無愧。
     ◎33~34約伯在此是說自己決不因為怕公開承認罪過將導致別人的指責與藐視而像其他人(或亞當)一樣的隱藏自己的罪惡。外國人常常認為華人很重視「面子」問題,我們常常因為面子問題做出許多不可思議的決定,我們能拋開面子問題而勇於認錯嗎?

【伯三十一35】「惟願有一位肯聽我,(看哪,在這裡有我所畫的押,願全能者回答我。)」
  〔呂振中譯〕「哦,巴不得有一位肯聽我!(看哪,這是我所畫押的;願全能者答覆我!)哦,巴不得有和我爭訟者所寫的狀詞!」
  〔暫編註解〕約伯一再呼求神給他機會自辯,並聽神親口告訴他,究竟為何他須受此苦難。在本節他發出同樣的呼聲。“押”的原文為Taw,是希伯來文最後一個字母,故有“最後的話”的意思。此字形狀象“十”字,有若“記號”或“押”(簽字),證明檔非假。大多數聖經學者同意應作“簽押”解。
       「一位」:指神自己。
     「所劃的押」:指親筆簽名。
         惟願。希伯來語是tawi,直譯為“我的記號”。Taw在結9:4中也譯為“記號”。許多人把“惟願” 視為約伯對本節的呼籲特別加上的署名。
         我所劃的押。或“文件”。本節指訴狀。約伯似乎依想澄清自己與神之間的問題。
         ●「畫押」:「記號」的意思。
         35-37約伯充滿自信,昂然攜帶控訴他的狀詞到神的面前陳明自己的案件。

【伯三十一36】「願那敵我者所寫的狀詞在我這裡,我必帶在肩上,又綁在頭上為冠冕。」
  〔呂振中譯〕「那我就一定要帶在肩上,或綁在頭上為冠冕;」
  〔暫編註解〕「帶在肩上,又綁在頭上」:讓人人都可看見。
       約伯深信自己的無辜。即使收到神對他的訴狀,他也會毫不猶豫地帶在肩上,或綁在頭上,表明自己的無辜。
     ●「敵我者」:「控訴者」,指的應該是神。

【伯三十一37】「我必向他述說我腳步的數目,必如君王進到他面前。」
  〔呂振中譯〕「我必向他訴說我腳步的數目;我必如人君一樣進到他面前。」
  〔暫編註解〕約伯無需向神隱瞞了什麼。他願意公開自己的一舉一動,詳細回答神的訴狀。他站在神面前,不是囚犯,而是君王。
       ●「君王」:原文是「王子」、「領袖」,不一定是「國王」。
     ◎35~37就算是約伯完全乾淨好了,神為什麼一定要理會他呢?這點是約伯的迷思,好像他的純正就足以讓神必須回應他。

【伯三十一38】「“我若奪取田地,這地向我喊冤,犁溝一同哭泣;」
  〔呂振中譯〕「『我的田地若哀呼而控告我,其犁溝若一同哭泣;」
  〔暫編註解〕約伯在結束辯護時,保證自己在財產問題上的誠實。約伯呼籲他所耕耘的每一塊土地為他說話。他想知道土地對他有沒有怨言。
         ● 31:38 原文沒有「奪取田地」,只有「若我的地向我哀號....」。
       38~40約伯說:要是他的田地呼冤,說他講的話與事實不符,他願田地長滿野草、荊棘,不能種植。

【伯三十一39】「我若吃地的出產不給價值,或叫原主喪命;」
  〔呂振中譯〕「我若喫地所效力的物產而不給價銀,或叫原業主斷氣喪命;」
  〔暫編註解〕「叫原主喪命」:叫田主受損。
       約伯確信自己與許多大土地主所常犯的罪行無關。瑣法和以利法都指控他搶奪和壓迫(見伯20:12-19;22:5-9)。約伯予以斷然否認。

【伯三十一40】「願這地長蒺藜代替麥子,長惡草代替大麥。”約伯的話說完了。」
  〔呂振中譯〕「那就願這地長出蒺藜來替麥子,長出惡草來替大麥。』約伯的話說完了。」
  〔暫編註解〕約伯的申訴與自辯到此結束。要到神發言後,他才再說話。
       願這地長蒺藜。約伯說,如果我不誠實,地就長蒺藜和惡草代替大麥。
     約伯的話說完了。先祖約伯就這樣結束了他的話。他到最後還為自己的正直辯護。他在希望和絕望之間動搖。他對神的信心受到了傷害,希望得到醫治。他已朝著問題的解決邁出了步伐,但還有線頭沒有理清,要等到神顯現(見伯38:1)。
         ●「蒺藜」:「有刺的植物」、「荊棘」。
         ●「惡草」:「惡臭或有毒的雜草」。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聖經註釋》․《串珠聖經註釋》․《SDA聖經注釋》․《蔡哲民查經資料》․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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