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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利米書】第十六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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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28 10:59: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主是保障(十六1-21)】
   一、完全的孤單(1-9)
         1、不可結婚
         2、不可為居喪的百姓哀哭
         3、不可與宴樂之家同歡
   二、全國的審判(10-18)
   三、信心的盼望(19-21)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耶十六1】「耶和華的話又臨到我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的話又傳與我說:」
  〔暫編註解〕耶和華的話。見耶14:1注釋。
       1~2在希伯來人中,婚姻是正常的人生必經階段。神要耶利米先知不婚,在當時社會中會引起很多人的關注。先知用行動來表徵猶大社會即將解體,百姓將要被擄,正常生活會受到干擾破壞。
         1~9 耶利米被禁止結婚(2節),也不能參加喪禮(5節)和快樂的宴會(8節),以此為即將來臨之被擄的強烈警告。
         1-9  先知以生活傳達審判的信息:本段為先知的生活寫實,他以孤獨、刻苦的形像、作為將臨於以色列噩運的標記。神禁止他結婚,往喪家哀哭,與宴樂家同樂,以此作為百姓被擄的警告,耶利米的舉止行動正代表神對以色列的態度,祂已收回祂的平安、慈受、憐憫(5)。
         1~9以行為啟示猶大的滅亡: 耶利米通過自己的三種日常生活內容,象徵性地強調了滅亡已瀕臨猶大。所謂行為啟示(Act revelation),就是靠行為而非以言語傳講神旨意的方式:①獨身生活(1-4節):通過婚姻而擁有眾多子女,歷來被視為是神的莫大祝福(創22:17;詩127:3-5)。然而,戰爭會奪去兒女,故守獨身的人強似有家室的人。②禁止進入喪家(5-7節):在安慰喪主並與之同哀的意義上,探訪喪家以表悼念是值得提倡的風俗。然而,神卻禁止耶利米進入喪家,這是象徵戰爭給他們帶來了巨大的傷痛,使他們無力彼此安慰。③禁止進入宴樂的家(8,9節):在祝福新人並與之同樂的意義上,探訪宴樂之家亦是很好的風俗。因此,禁止進入宴樂之家,是在表明這些宴樂之事將因戰爭而結束。耶利米領受神的命令,以具體的行動將猶大必然滅亡的事實告知了百姓,這就表明,耶利米的整個生活均在神的支配之下。
         16:1~27審判的目的: 本文是從神的安慰(15:19-21)得到勇氣的耶利米所宣告的第七篇講道,他藉著自己的生活,象徵性地表明瞭臨到猶大的滅亡。同時,他也宣告了神對恢復的應許和對信仰生活的勸勉,從而強調審判臨到猶大,並非只是為懲戒他們,也是為了拯救他們。將要臨到外邦人的審判和將要臨到猶大百姓的審判不同,就如,將要臨到今天的無神論者和偶像崇拜之人的審判,是為要使他們永遠沉淪(帖後1:6-10);而將要臨到基督徒的審判,則是為了將永生賜給他們(提後4:8)。
     十六1~十七18這一段可分為兩部分,十六1~18用散文體寫成,十六19~十七17用詩歌體。幾乎全部是災禍的信息,其間也有安慰的話(十六14~15,19~20;十七7~8,14~17)。

【耶十六2】「“你在這地方不可娶妻,生兒養女。”」
  〔呂振中譯〕「『你在這地方不可娶妻,生兒養女。』」
  〔暫編註解〕這條禁令無疑地是在先知年青的時候發出的,因為希伯來人一般結婚較早(見創38:1注釋;王下22:1;23:36)。耶16:3,4說明了這條禁令的理由。父母和兒女很快就要遭遇最悲慘的厄運。耶利米的不結婚成了那個悖逆世代的警戒。參賽8:18;結24:24,27。為神服務常常需要作出個人的犧牲(路14:26;見林前7:29注釋)。

【耶十六3】「因為論到在這地方所生的兒女,又論到在這國中生養他們的父母,耶和華如此說:」
  〔呂振中譯〕「因為論到在這地方所生的兒女,論到在這地生他們的母親、和養他們的父親、永恆主是這麼說的:」

【耶十六4】「“他們必死得甚苦,無人哀哭,必不得葬埋;必在地上像糞土,必被刀劍和饑荒滅絕;他們的屍首必給空中的飛鳥和地上的野獸作食物。”」
  〔呂振中譯〕「他們必死於致命的疫癘,無人舉哀,不得葬埋,等於糞土在地上。他們必被刀劍和饑荒滅盡;他們的屍體必給空中的飛鳥和地上的野獸做食物。」
  〔暫編註解〕「死得甚苦」:原作「死於致命的疾病」,大概是指戰爭所帶來的瘟疫。
       死得甚苦。直譯是“死於疾病”,可能指那些死於瘟疫或饑荒的人(見耶14:18),與死於刀劍的人進行對比。
     無人哀哭。猶太人非常重視葬禮的儀式,所以不舉哀被視為極大的恥辱(見耶9:20-22;14:16)。

【耶十六5】「耶和華如此說:“不要進入喪家,不要去哀哭,也不要為他們悲傷,因我已將我的平安、慈愛、憐憫從這百姓奪去了。這是耶和華說的。」
  〔呂振中譯〕「因為永恆主這麼說:你不要進入嚎啕之家,不要去哀哭,不要為他們悲傷;因為我已從這人民身上奪去我的平安、堅愛、和憐憫:這是永恆主發神諭說的。」
  〔暫編註解〕喪家。七十士譯本為“喪宴”。這條禁令進一步強調了猶大所面臨之災難的嚴重性(見結24:15-27;見利10:6,7注釋)。
     我的平安。對於猶大的百姓來說,沒有什麼比這更加痛苦的了,因為神的“平安”包含了其他所有的福氣,充分表達了神的“慈愛、憐憫”(見約14:27;見耶6:14注釋)。

【耶十六6】「連大帶小,都必在這地死亡,不得葬埋。人必不為他們哀哭,不用刀劃身,也不使頭光禿。」
  〔呂振中譯〕「在這地無論大小的都必死,不得埋葬;必沒有人為他們哀哭;沒有人為他們而刻劃身體,或使頭頭光禿。」
  〔暫編註解〕“用刀劃身”和“使頭光禿”是當時異教盛行的喪禮風俗,為律法所禁止(利十九28;二十一5;申十四1)。
       不得葬埋。見第4節注釋。
         用刀劃身,……使頭光禿。這些異教徒“為死人”的習俗,是律法所禁止的(見利19:28;21:5;申14:1;參耶7:29)。以色列人顯然採納了這些習俗,可能在亞哈斯和瑪拿西執政期間變本加厲(見耶41:5;彌1:16)。在這二種惡俗中,剃頭可能更普遍一些。
     6-7提到四個表示哀慟的禮儀:劃身、禿頭、擘餅、喝酒。前者早為神所禁止,可能與異教習俗有關,但似乎在以色列民間廣被採行(參串);餅,酒則是送給居喪者的食物(參結24:17, 22; 何9:4),以示安慰。

【耶十六7】「他們有喪事,人必不為他們擘餅,因死人安慰他們。他們喪父喪母,人也不給他們一杯酒安慰他們。」
  〔呂振中譯〕「必沒有人為他的哀悼而擘餅〔“餅”字傳統作:“為了他們”〕;沒有人因死人而安慰他;也沒有人因他喪父或喪母而給他一杯安慰酒喝。」
  〔暫編註解〕“餅”、“酒”:為送給喪家的奠禮,以示安慰。
       “為他們掰餅”。一種風俗,朋友會在喪禮之後預備一頓飯。這些禁令怎樣影響先知敏感的心靈,很難想像。
     「他們有喪事 ...... 因死人安慰他們」:或作「沒有人以食物安慰那些為死者哀哭的人」。?
         為他們擘餅。七十士譯本為“你不可為他們的喪事擘餅”,與兩份希伯來語抄本相同。若是這樣,那就是指喪宴。

【耶十六8】「你不可進入宴樂的家,與他們同坐吃喝。」
  〔呂振中譯〕「你也不要進入宴飲之家去跟他們同坐喫喝。」
  〔暫編註解〕「宴樂」:大概是指結婚的筵席(參9)。先知不但不可結婚,連參加婚禮也不能。
     耶利米不僅要回避舉哀的場所(見第5節),也要避免喜慶的社交場合。他既切實認識到自己孤獨的使命,就要避開這些場面。

【耶十六9】「因為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如此說:你們還活著的日子在你們眼前,我必使歡喜和快樂的聲音、新郎和新婦的聲音從這地方止息了。」
  〔呂振中譯〕「因為萬軍之永恆主以色列之神這麼說:看吧,你們還活着的日子、正在你們眼前、我就要使地方歡躍的聲音和喜樂的聲音、新郎的聲音和新婦的聲音、都止息住。」
  〔暫編註解〕見耶7:34;25:10;33:11。

【耶十六10】「“你將這一切的話指示這百姓,他們問你說:‘耶和華為什麼說,要降這大災禍攻擊我們呢?我們有什麼罪孽呢?我們向耶和華我們的 神犯了什麼罪呢?’」
  〔呂振中譯〕「『將來你把這一切話〔或譯:事〕告訴這人民,他們若問你說:“永恆主為甚麼說要降這一切大災禍來懲罰我們?我們有甚麼罪孽呢?我們是犯了甚麼罪去得罪了永恆主我們的神呢?”」
  〔暫編註解〕再次證明這些背道者屬靈上的遲鈍,或故作驚訝地問,神的懲罰怎麼會臨到他們身上呢(見耶5:19;13:22)?他們沒有認識到自己的罪孽深重,看不到自己比別人更壞,卻藉著比較來尋求虛假的安慰。他們一直遵守真宗教的外表形式,並依靠聖殿(見耶7:4注釋)。
       10-13指出百姓受罰是因為他們離棄了與他們立約的耶和華,轉而敬拜偶像。
         10~13你們行惡比你們列祖更甚: 繼行為啟示之後(1-9節),直接宣告了審判和其緣由。耶路撒冷是大有喧嘩的歡樂之城,被視為固若金湯的要寨,將永遠保護其居民不被仇敵所害。因此,神的審判即將要臨到耶路撒冷而使之滅亡的宣告,勢必會使聞者詫異不已。耶利米解釋到,那是因為當時的猶大百姓狂熱地崇拜偶像而遠超過列祖。當時,猶大的希西家王與約西亞王維續了烏西雅王的宗教改革,但亞哈斯和瑪拿西時代的偶像崇拜極其猖獗,眾先知多次警告他們震怒已臨近(賽1:12-20;何4:1-5)。倘若當時的猶大百姓聽從了這些預言,或許還會迎來一個大特赦。但是他們卻錯用此機會而趁機犯罪,如此,審判必會降臨。亦即,神施行了最大限度的憐憫,他們卻自己選擇了毀滅的道路,從而失去了蒙神保守的資格,以致于神完全拋棄他們。
     10-21  警告與應許。

【耶十六11】「你就對他們說:‘耶和華說:因為你們列祖離棄我,隨從別神,侍奉敬拜,不遵守我的律法。」
  〔呂振中譯〕「你就要對他們說:“永恆主發神諭說:是因為你們列祖離棄了我,去隨從別的神,而事奉敬拜他們,卻離棄了我,不遵守我的律法;」

【耶十六12】「而且你們行惡比你們列祖更甚;因為各人隨從自己頑梗的惡心行事,甚至不聽從我。」
  〔呂振中譯〕「而你們呢,作壞事又比你們列祖更厲害;你們看,你們各人都隨從自己頑強之壞心思而行,不聽從我;」
  〔暫編註解〕頑梗。直譯是“固執”。

【耶十六13】「所以我必將你們從這地趕出,直趕到你們和你們列祖素不認識的地,你們在那裡必晝夜侍奉別神,因為我必不向你們施恩。’”」
  〔呂振中譯〕「因此我必將你們從這地拋擲出去,直拋到你們素不認識的地,你們和你們列祖都不認識的;在那裏你們儘可以晝夜事奉別的神阿!因為我必不向你們施恩。”」
  〔暫編註解〕「因為我必不向你們施恩」:古譯本作「它們(指別神)必不向你們施恩」。
       你們在那裡必晝夜事奉別神: “事奉”是指在並不情願的情況下,被他人所強迫而進行崇拜。因此,這句話是意指猶大百姓被擄到巴比倫之後,巴比倫人強迫他們一同事奉自己所拜的偶像。這是完全的屬靈隸屬,意味著他們要作魔鬼的隨從,從而喪失作為神兒女的身份。若有人不肯轉離罪惡的道路,最終會喪失主動選擇權,而處在完全被魔鬼的邪靈所控制的被動局面。而聖徒則每一天都過著敬虔的生活,且與基督同行,完全被聖靈所充滿。兩者可謂是全然相反的生活(提後2:26)。
     神的子民頑固地在自己的國土上侍奉外國的神,神理所當然地把他們安排到這些神的土地上去,讓他們在那裡服侍這些神。

【耶十六14】「耶和華說:“日子將到,人必不再指著那領以色列人從埃及地上來之永生的耶和華起誓,」
  〔呂振中譯〕「所以你看,日子必到,永恆主發神諭說:人必不再指着那領以色列人從埃及地上來的永活永恆主來起誓,」
  〔暫編註解〕在他們的記憶中,被擄到巴比倫要比在埃及為奴的印象更加深刻,所以被擄的人回歸以後,他們會追念從巴比倫得救,而不是從埃及得救,作為神仁慈和大能的奇妙表現。
       14-15   此處是先知長篇的審判信息中所插入的一段應許,這是先知書慣用的手法,在黑暗、沈悶的現況下不時插入令人振奮的光明遠景(參3:15-18; 12:15-16; 23:5-8)。  將來以色列必再蒙憐恤,得以從巴比倫回到故士,這是嶄新的出埃及事件,是神救贖作為的再次彰顯(參賽43:14-20; 48:20-21; 51:9-11);  這個復興也包括外邦人終竟尊崇耶和華的一環(參19)。
     14~15預言以色列民被擄後可歸回聖地。百姓得以從巴比倫歸回巴勒斯坦地,這神蹟比出埃及更大。
         14~15必不再指著……永生的耶和華起誓: 以色列百姓下埃及,是出於自願的選擇。而被擄到巴比倫,則是出於他人的強迫,使他們大大蒙羞。並且,巴比倫還破壞聖殿,禁止他們敬拜神。在這種意義上,走出巴比倫要比走出埃及具有更重要的意義。因此耶利米預言到,他們將指著救他們脫離巴比倫的耶和華起誓,而不再指著引領他們出埃及的耶和華起誓。救他們出埃及和巴比倫的事件,預表著神從罪惡世界引領聖徒進入永生天國的事件。這種末世論性的、實實在在的拯救,其意義要比從巴比倫獲得拯救更加深遠。因此,我們的感恩內容要遠遠超於昔日的人。
         14~21神的雙重屬性——公義和慈愛: 記錄了神將要審判犯罪的猶大百姓(16-18節),同時也要以恩慈來拯救他們(14,15,19,21節),從而表明了神既公義又慈愛。神的這些屬性自始至終貫徹著舊約時代和新約時代。亦即,即便是今天,蒙揀選的聖徒,若向神犯了罪就會遭受苦難;若向神悔改,就會因著神的憐憫而複蒙恩典。

【耶十六15】「卻要指著那領以色列人從北方之地,並趕他們到的各國上來之永生的耶和華起誓,並且我要領他們再入我從前賜給他們列祖之地。”」
  〔呂振中譯〕「卻要指着那領以色列人從北方之地、從放逐他們到列國之地上來的永活永恆主來起誓;我並且要領他們回到他們的本地、就是我從前賜給他們列祖的。」
  〔暫編註解〕“我要領他們再入……之地”。猶太人將來之重聚的應許,要在基督再來的時候才實現(比較太二四31)。
     北方之地。即巴比倫(見耶1:14注釋)。

【耶十六16】「耶和華說:“我要召許多打魚的,把以色列人打上來,然後我要召許多打獵的,從各山上、各岡上、各石穴中獵取他們。」
  〔呂振中譯〕「『永恆主發神諭說:看吧,我要差人去召許多打魚的,把以色列人打上來;然後我要差人去召許多打獵的,從各山上、各岡陵上,各岩石縫兒,把他們都獵取了來。」
  〔暫編註解〕“打魚的”、“打獵的”喻巴比倫侵略者。躲往山岡石穴一樣逃不了被擄命運。
       “打魚的……打獵的”。從漁網溜走的,將要在巴比倫的被擄中被獵人打下來。
         許多打魚的。比喻巴比倫侵略者包圍猶大和耶路撒冷,如同一張大網,不讓一個人逃脫(見摩4:2;哈1:15)。
         漁夫的比喻也可用在廣義上。耶穌說天國“好像網撒在海裡,聚攏各樣水族”(太13:47)。祂呼召祂的門徒“得人如得魚”(太4:19)。真正的福音布道士被說成的“得人的獵人和漁夫”。
         打獵的。也比喻侵略者,強調他們去搜尋以色列個人,要捉拿或殺害。而“打魚的”則是描述用軍事包圍的網,從整體上俘獲猶太人。
     16-18  敵人要像漁夫和獵人追捕選民,以致無一倖免神的審判。

【耶十六17】「因我的眼目察看他們的一切行為,他們不能在我面前遮掩;他們的罪孽,也不能在我眼前隱藏。」
  〔呂振中譯〕「因為我的眼在察看他們所行的一切路;他們必不能從我面前遮掩住,他們的罪孽也不能從我眼前隱藏着。」
  〔暫編註解〕在我面前……在我眼前: 任何人都無法躲避全知全能之神的眼目(詩139:7-12),甚至我們的心懷意念也無法隱藏。雖然人似乎能夠暫時遮掩自己的罪惡,但在最後的審判之日,一切都將公諸于眾(林後5:10)。同時,神也會——紀念人的善行。因此,當聖徒意識到每天均生活在“神面前”(Coram Deo)時,就應該最大限度地減少過失與錯誤。

【耶十六18】「我先要加倍報應他們的罪孽和罪惡,因為他們用可憎之屍玷污我的地土,又用可厭之物充滿我的產業。”」
  〔呂振中譯〕「我必〔傳統有:“先”字〕倍加報應他們的罪孽和罪惡,因為他們用他們可憎之像的屍體沾污了我的地,用他們可厭的偶像充滿了我的產業。』」
  〔暫編註解〕「加倍」:原文可作「相等物」,指神要百姓得到與他們罪惡相符的報應。
       「可憎之屍」,「可厭之物」:皆指偶像。偶像如死屍一般,沒有生命、在神面前亦屬不潔之物。
     因為他們用……充滿我的產業: 意指“他們獻給偶像的祭物,發出臭味而彌漫在猶大全地,而他們所事奉的偶像則遍佈在猶大全地”。獻給偶像的祭物所發出的臭味,和獻給神的犧牲祭物所發出的馨香(詩66:15)形成鮮明對比(詩66:15)。耶利米之所以具體地指出猶大的犯罪事實,是為了使他們不再推脫自己的罪,而誠實地向神認罪。
         摩西的律法有時規定賠償或罰款相當於所犯之罪的的兩倍,作為懲罰的手段(見出22:4,7)。神在這裡警告猶大:他們選擇犯罪的道路,只能導致完全的報應。

【耶十六19】「耶和華啊,你是我的力量,是我的保障,在苦難之日是我的避難所。列國人必從地極來到你這裡,說:“我們列祖所承受的,不過是虛假,是虛空無益之物。」
  〔呂振中譯〕「永恆主,我的力量,我的保障,我患難之日的躲避所阿,列國的人必從地極來見你,說:『我們列祖所承受到的不過是虛假、虛空、其中毫無益處的偶像。」
  〔暫編註解〕先知對神在將來的作為,懷著期望和信心。本節暗示神將樂意為歸向祂的外國人做什麼(見第29,30節)。七十士譯本本節的最後部分為: “我們祖先為自己所做的偶像是虛妄的,對他們毫無幫助。”
     19-21  耶和華與偶像的對比:偶像本是虛假無能,但耶和華大有能力。

【耶十六20】「人豈可為自己製造神呢?其實這不是神。”」
  〔呂振中譯〕「人哪能為自己造神呢?其實這些偶像並不是神呀。』」

【耶十六21】「耶和華說:“我要使他們知道,就是這一次使他們知道我的手和我的能力;他們就知道我的名是耶和華了。”」
  〔呂振中譯〕「『所以你看,我必使他們認識,儘這一次使他們認識我的手腕我的能力,他們就知道我的名乃是耶和華。』」
  〔暫編註解〕「手」:代表能力。
       「名」:包括神的屬性,這裡最少提到耶和華是大有能力的拯救者。
         見結6:7注釋。
     十六21~十七4神回答耶利米的話,繼續祂在1節開始的警告。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聖經精讀本──箴言註解》․《SDA聖經注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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