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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箴言】第二十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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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4 17:09: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生活榜樣(二十1~15)】
一、論酒(1)
二、論生活榜樣(7)
三、論自義(9)
四、論感官之源(12)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箴二十1】「酒能使人褻慢,濃酒使人喧嚷,凡因酒錯誤的,就無智慧。」
  〔呂振中譯〕「酒能使人褻慢,濃酒使人喧嚷;凡因酒而搖搖晃晃的都沒有智慧。」
  〔暫編註解〕《箴言》勸戒人勿飲酒,因為醉酒引致貧窮(二十三20~21)、爭鬥(二十三29~32)、顛倒是非(三十一4~5)、犯錯誤、驕傲、喧嚷(本節),所以淡酒、濃酒都不可喝(路一15;弗五18)。
       “因酒錯誤”。直譯作:蹣跚、搖擺。即喝醉。
         褻慢(les)。參箴19:29。KJV版為“酒是褻慢者”,把“酒”和“褻慢者”擬人化了,但並不是說酒嘲笑人,而是說人在酒的影響下會褻慢公義和宗教。
         濃酒。是葡萄以外的水果所釀造的酒,如石榴,椰棗等(見申14:26注釋)。
         因酒錯誤的。一切含酒精的飲料都具有欺騙性。人們以為酒能使人健壯,聰明,行動迅速,酒喝得越多,口才就越好。然而客觀的實驗證明,酒使人動作遲緩,效率降低,最終失去連貫思維和語言的能力。酒還有其他方面的欺騙性。有人認為酒對人無害,並相信自己能隨意選擇喝還是不喝。然而酒對受害者的控制,幾乎是無法擺脫的(見箴23:29-35;賽28:7;弗5:18)。
     20:1~30本章記述了多種教訓,其主旨是當以謹守仁愛的心行真理,並依靠耶和華神。因神必報應惡人,聖徒當將冤情交托給耶和華,避開紛爭,努力行善成義(申32:35)。

【箴二十2】「王的威嚇,如同獅子吼叫,惹動他怒的,是自害己命。」
  〔呂振中譯〕「王之使人恐怖、如少壯獅子的咆哮;凡發暴怒去觸犯他的、就賠上自己的性命。」
  〔暫編註解〕“害”。即危及。
     惹動國王或其他獨裁者怒火的人,乃是在玩命。他很可能會喪命(見箴8:36;19:12)。

【箴二十3】「遠離紛爭,是人的尊榮,愚妄人都愛爭鬧。」
  〔呂振中譯〕「人能避開紛爭、便是光榮;只有愚妄人愛暴發吵鬧。」
  〔暫編註解〕“熱鬧”。直譯作:叫嚷;即吵架。
     有人認為必須迅速回應誹謗或怠慢,以維護自己的尊嚴。但這會使人對他的真實立場產生懷疑。凡堅信自己在神和人面前之立場的人,絕不會理睬刺激性的話語(見箴17:14;19:11)。

【箴二十4】「懶惰人因冬寒不肯耕種,到收割的時候,他必討飯而無所得。」
  〔呂振中譯〕「懶惰人秋天不犁田,到收割時他去尋求五穀,也無所得。」
  〔暫編註解〕“冬寒”應作“秋天”。本節上半可譯為“懶惰人應耕作時不耕作”。秋天為巴勒斯坦耕種季節,天氣寒冷,成為懶惰人不下田的藉口。
       “因冬寒”。直譯作:從冬天;即從初冬開始。在以色列,農夫等待十到十一月的雨,便開始耕田,種植冬天的農作物。懶惰人因天氣而耽延,結果得不到收成。
     「冬寒」:原為「秋天」,是巴勒斯坦耕種的季節。
         懶惰人……無所得: 秋天是以色列耕地的好時期,若因懶惰而未能及時耕地,第二年就沒有收成。即使有良好的環境和條件,懶惰人不去勞作,最終只能窮困潦倒。我們辛勤勞動,與其說是為要預備困苦之時,不如說是因勞動本身具有美好意義。聖徒是天國的工人,當在黑夜到來之前努力為主作工(太13:24-39)。 討飯: 這句話亦可譯成“期望”。懶惰人不作當作的事,卻寡廉鮮恥地期望得到別人流汗耕作所得的收成,但這樣的期待必會落空。
         冬寒。直譯是“秋天”。不是指懶惰人怕冷,而是說他不喜歡勞動。他們吃著田裡的出產,沒有饑餓的壓力促使他為下一季收成而耕種。結果到了來年秋天,他只好去分享智慧勤勞者的收成。

【箴二十5】「人心懷藏謀略,好像深水,惟明哲人才能汲引出來。」
  〔呂振中譯〕「人心裏的謀略如深水;惟有明哲人能汲引出來。」
  〔暫編註解〕“深水”深而不顯露(看十八4)。“明哲人”洞矚人性,能看出他人深藏的意圖。
       人真正的意圖可能是隱藏的,但聰明人能洞察並分辨他內心的思想。
     人心如同深潭,無法測度(18:4)。但明哲人卻能運用智慧,測出藏在心中的思念。這並不是明哲人本身具有透視功能,而是明哲人敬畏耶和華,以神的話語為尺度,故才具備正確分辨是非的判斷力。
         從蘇格拉底、甚至更早的時代開始,聰明的教師就利用巧妙的問題,啟發學生把心裡的想法說出來。當學生受到引導,把各種信息與他人交流時,他的智慧和悟性就會得到提高。

【箴二十6】「人多述說自己的仁慈,但忠信人誰能遇著呢?」
  〔呂振中譯〕「人多宣稱自己的忠愛;但忠信人誰能遇得着呢?」
  〔暫編註解〕說話和實踐應該一致,可是許多人只說不做。
       人都喜歡自稱為善人,但卻沒有付諸實踐。
     忠信人誰能遇著呢: 若一個團契或國家想要興旺,必須有忠誠的工人。無法相互信賴,只想找機會誣陷別人的社會,沒有未來可言。甚至是汙鬼的世界,也自有其體系與紀律,並藉此得以存續(可3:22-26)。真正的忠信是耶穌基督向神所作的(來3:2)。我們是為神作工的人,就當努力從小事上就效法耶穌的忠誠(太25:21;林前4:2)。
         每一個人都說自己好,怎樣才能發現真正可靠的人呢?所羅門列舉了這種人的許多特徵(見箴9:10;10:31;12:10;13:5;17:17,27;20:7;21:3;22:29)。

【箴二十7】「行為純正的義人,他的子孫是有福的。」
  〔呂振中譯〕「依純全之道而行的義人──他的後代子孫有福阿。」
  〔暫編註解〕這節箴言根據出埃及記二十章5至6節的原則。
       行為純正的義人: 倘若將“純正”這一詞用在人身上,就可以理解為“成熟”、“正直”等意思(創6:9;詩26:1;林前2:6)。太5:48說,“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正如文字所示,神是絕對意義上的完全者,但要從不同的層面思考人的“絕對完全”。聖經指出世人都是達不到神之標準的罪人。只有通過耶穌的救贖事工,聖徒才能因信得救,因信稱義(羅3:9,20 ;約壹2:2)。 他的子孫是有福的: 祖先所蒙的祝福或咒詛,必會影響子孫(出20:5,6),此思想對以色列人的影響至深(創3:15;賽14:20)。這種思想基於造物主神掌管人之生死福禍的神觀。在以色列群體中,某個成員的罪惡就是整個以色列的罪惡(書7:1;撒下24:1)。不僅如此,新約的教會亦被喻為有機的身體,生動地體現了群體的連帶意識(林前12:12)。
     言行一致是少有的好品德。一個人不論多麼貧窮,卑微或缺乏知識,如果真誠而言行一致,就會被承認為義人。他的兒女也會尊敬他。父母言行不一對成長中的孩子有破壞性的影響。

【箴二十8】「王坐在審判的位上,以眼目驅散諸惡。」
  〔呂振中譯〕「王坐在審判座上,以眼目簸篩細察各樣壞事。」
  〔暫編註解〕「以眼目驅散諸惡」:可作「以眼目簸篩各樣壞事」,意即能細察及分辨好壞。
       包括以色列在內的古代近東地區,普遍相信君王具有神賦予的審判權。所羅門王就是證明這種信念的代表人物(王上3:16-28)。審判官,首先要具備公義與智慧。但沒有人具備完全的公義與智慧,惟有耶穌基督顯明了神,並兼備全能者的智慧與公義,甚至監察人隱而未現的過犯(太6:4)。因此,他最適合去審判教會與萬人(來12:23)。
     驅散。或“揚穀”。正如用風揚穀能分出糠秕,聰明的法官也能用他的智慧分辨出事實,並剔除掩蓋事實的詭計。同樣,彌賽亞來臨時,也將高舉真理並揭露錯謬(賽11:3,4)。

【箴二十9】「誰能說,我潔淨了我的心,我脫淨了我的罪?」
  〔呂振中譯〕「誰能說:『我已使我的心純潔了;我已潔除我的罪了』?」
  〔暫編註解〕這裏暗示答案是“沒有人”,因而指出無罪的完美是不可能的。
     參約壹1:8。鑒於真理的最後啟示,這個問題提得十分恰當(傳12:14)。

【箴二十10】「兩樣的法碼、兩樣的升斗,都為耶和華所憎惡。」
  〔呂振中譯〕「兩樣不同的法碼、不同的升斗、二者都是永恆主所厭惡。」
  〔暫編註解〕“兩樣的法碼,兩樣的升斗”:一大一小,存心欺騙顧客。神憎惡不誠實的言語和行為,給人不但應用十足的升斗,最好能多給(路六38)。
       關於詭詐的法碼,參看第十一章1節的腳註。
     「兩樣的法碼」:買入和賣出的法碼不一樣(參11:1; 16:11)。
         兩樣的法碼、兩樣的升斗: “法碼與升斗”的字面意思是“稱砣與稱砣”,因此本節所談論的是雙重秤。當時的奸商,巧妙地使用雙重秤來欺瞞顧客,獲取不義之利。當時的秤不像今天一樣,經過了嚴格的規範化與標準化,故很容易欺騙別人。“公正的秤”還可用以比喻人的誠實、正直、公義(伯31:6),因此,本節也可以解釋為是在警告那些具有雙重人格的人,這些人縱容自己,卻苛求別人(太23:4)。
         見箴11:1;16:11;20:23。

【箴二十11】「孩童的動作,是清潔、是正直,都顯明他的本性。」
  〔呂振中譯〕「兒童所作的是不是純潔或正直,都是由他的行為而使自己被認識的。」
  〔暫編註解〕孩童早年的行為顯示他未來生活的方向。
       本節應譯作「孩童的行為顯露出自己所作的是否純潔和正直」。
     所有的成年人都要藉著自己的行為來暴露自己(太7:16-20),但兒童因為其單純無偽,故能更清楚地表現自己的本性,並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他將成為什麼樣的人。

【箴二十12】「能聽的耳,能看的眼,都是耶和華所造的。」
  〔呂振中譯〕「能聽的耳、能看的眼、二者都是永恆主造的。」
  〔暫編註解〕耳目都是耶和華所造的,人應在運用耳目上討祂喜悅,榮耀祂。
     神把感官賜給所有的人。祂希望人利用這些感官認識祂,走上公義的道路(見出4:11)。但很少有人充分利用自己的感官。許多人看不到地面,海洋和天空中的美麗,聽不到風的低語和鳥的歌唱,對這一切毫不關心,只顧追求物質的利益和世俗的快樂。神所尋找的,是能迅速回應聖靈呼聲的耳朵,和看明生命之路的眼睛。

【箴二十13】「不要貪睡,免致貧窮;眼要睜開,你就吃飽。」
  〔呂振中譯〕「不要貪愛睡覺,免致你窮乏;睜開眼睛吧,你就得以喫飽飯。」
  〔暫編註解〕見箴6:9-11;12:11;19:15;23:21。

【箴二十14】「買物的說:“不好,不好”;及至買去,他便自誇。」
  〔呂振中譯〕「買東西的都說:『不好!不好!』走了之後,他便自己誇讚。」
  〔暫編註解〕買物的人喜歡討價,先貶低物的品質,用低價購得後向人誇口。人生有不少具價值的東西,例如名譽、品格、德行,須加珍惜(來十二16)。
       慎防一些批評貨物不好的購買者,他們這樣做是為了壓低價錢,然後以自己講價的能力而誇口。
     購物者埋怨貨品下劣,意圖壓低價錢。
         本文藉購買人對商品的評價來真實地描繪人充滿矛盾的雙重心理。這種雙重心理不僅表現在商品交易,更是根深蒂固地紮根于心靈深處。聖徒應從根本上清除這些自私的雙重心理,努力在神和世人面前作誠實的人。
         人的本性就是會貶低自己所買的東西,誇張自己所賣的東西。但這是墮落的人性。真正的誠實要求我們不論買賣,都要實事求是,準確估價。在我們的宗教生活中,不但要誠實,而且要愛我們的同胞,就像愛我們的創造主一樣。如果我們遵守了這條黃金法則,就會在買賣時都為別人考慮。這是崇高的標準,但擺在我們面前的目標也是完美的(太5:43-48)。

【箴二十15】「有金子和許多珍珠(或作“紅寶石”),惟有知識的嘴,乃為貴重的珍寶。」
  〔呂振中譯〕「有金子、有許多紅寶石、及寶器:有知識的脣舌就等於這一切。」
  〔暫編註解〕見箴3:15注釋。黃金是貴重的,寶石是罕見的,但與有知識的嘴相比,都顯得十分平凡。

【箴二十16】「誰為生人作保,就拿誰的衣服;誰為外人作保,誰就要承當。」
  〔呂振中譯〕「他為陌生人作保麼!拿他的衣服!他替外人擔保麼!叫他負責當頭!」
  〔暫編註解〕隨便替不認識的人作保,既不知其底細,或明知不可靠,仍為之擔保,結果連自己的衣服也給取去當抵押。
       為“ 生人” 或“ 外人” 作保的人,應先確保自己取得一些副保。參看出埃及記二十二章25至27節和阿摩司書二章8節的腳註。
     「衣服」:作抵押品(出22:26)。
         外人。KJV版為“外女”,與馬所拉文本的旁注相同。參箴27:13。原文是“外人”。所羅門一再提到愚昧人相信任何人(箴6:1;11:15;17:18;22:26)。在本節中,他告戒為只有一面之交的人作保的嚴重後果。律法禁止從弟兄的借貸中收取利息(出22:25;利25:35-37),但可以把以色列人變賣為奴七年,直到禧年(見出21:2;利25:39,42;申15:9)。從以西結對罪人的描寫(結18:10-17)和尼希米在回國的猶太人發起的改革運動中(尼5:1-13)可以看出,這條律法有時被違犯了。拿走抵押品是可以的,但如果是衣服,債權人就要在當天晚上歸還(申24:10-13)。

【箴二十17】「以虛謊而得的食物,人覺甘甜,但後來他的口必充滿塵沙。」
  〔呂振中譯〕「以虛謊得來的食物、人覺得香甜;後來卻滿口沙礫。」
  〔暫編註解〕人若用不法途徑取得東西,必不能永久享用,因為終會被發現並受到刑罰。
     有些人以邪惡為甘甜(伯20:12),吃偷來的食物特別有滋味,因為是不勞而獲的。但虛謊的後果不久就會變了樣。他得不到所有義人的信任,被迫與其他騙子在一起,或者被抓獲和懲罰,甘甜也離他而去了(見伯20:14)。

【箴二十18】「計謀都憑籌算立定,打仗要憑智謀。」
  〔呂振中譯〕「計畫要憑籌謀而立定;作戰要憑着智謀。」
  〔暫編註解〕打仗要憑智謀: 以色列的歷史就是一部戰爭史。從族長時代(創14:146)、士師時代(士1:4-7;7:7-8:25等)到王國時代(代下3:2-20),以色列經歷了無數的戰亂。其中一部分爭戰是神為了懲戒和潔淨不順服的以色列;另一部分則是抵擋神的勢力與神子民之間的爭戰。本節所描述的戰爭是聖戰,是神與邪惡勢力之間的戰爭。故當時參加這場戰爭的百姓應該集中謀略,採取積極的攻勢<書 緒論,聖戰>。
     人的能力和知識是有限的。所以最好請教那些具有不同看法的人,或有過類似經歷的人。問題越嚴重,就越需要這樣請教別人(見箴11:14;15:22)。

【箴二十19】「往來傳舌的,洩漏密事;大張嘴的,不可與他結交。」
  〔呂振中譯〕「往來傳閒話的、洩露人的密事;大張其嘴的、你不可與他結交。」
  〔暫編註解〕“往來傳舌的”。愚蠢而胡言亂語的人。
       「大張嘴」:喜歡蜚短流長,說人閒話。
     大張嘴的(potheth)。源於動詞pathath,意為“開放”或“單純”。所以“大張嘴的”是“說話愚蠢”的意思。

【箴二十20】「咒駡父母的,他的燈必滅,變為漆黑的黑暗。」
  〔呂振中譯〕「咒詛父親或母親的、他的燈必熄滅於極深的黑暗中。」
  〔暫編註解〕“燈”象徵生命,燈熄滅指死亡。
       “燈”。即生命的燈。參看出埃及記二十一章17節。
     儘管在古時違反律法咒詛父母的人可以被判處死刑(出21:17;利20:9),但早已有人違背基督所解釋的第五條誡命(太15:4)。這等人的燈滅了可以解釋為死亡。但在本節中所羅門更可能指犯下這種罪行的人道德的墮落。“漆黑的黑暗”直譯為“黑暗的瞳人”(見箴7:2,9注釋),暗示藐視父母導致兒女墮落(見箴13:9)。

【箴二十21】「起初速得的產業,終久卻不為福。」
  〔呂振中譯〕「迅速得來的產業、起初以為福;終久不是蒙受祝福之事。」
  〔暫編註解〕看十三11.容易得來的錢財難持久。
       有些學者,聯繫本節與前節而進行理解。認為本節是在警告那些搶奪父母財產,或提前領取遺產而揮霍淨盡的不孝之子。但更普遍的解釋是,本節在警告那些以不義之法謀取財利的暴發戶。
     本節與諺語“來得容易去得快”是異曲同工的。發橫財不同于通過艱辛的勞動和誠實的努力而逐步積累的財富。不勞而獲的財產,不會使人養成勤勞審慎的習慣,從而給自己和別人帶來福氣。

【箴二十22】「你不要說,我要以惡報惡。要等候耶和華,他必拯救你。」
  〔呂振中譯〕「你不要說:『我要以惡報惡』;你要等候永恆主,他就救助你。」
  〔暫編註解〕“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羅十二19)。
       出21:23-25記載了所謂“冤冤相報法”<申19:21,冤冤相報法>。此法則不能千篇一律地應用在一切事上。因為那時神是要維護以色列全體百姓的秩序和純潔。若有一個社會,其所有個體與團契,都固守冤冤相報的法則,這個社會或許會很有秩序,但必充滿恐怖與束縛。當然,神是全然公義的,但公義總以仁愛為前提。聖徒尤其沒有權利以任何形式報復他人,因為所有人都虧欠神(羅8:12)。順服“以善勝惡”的原則,是人所應有的態度(羅12:21)。
     基督徒有基督的榜樣(彼前2:23),一定能認識到需要抵制報復性的念頭。神宣佈復仇由祂負責(來10:30)。信靠神的人將得到祂的保護。仇敵的一切攻擊,都將給他們帶來益處(羅8:28)。

【箴二十23】「兩樣的法碼,為耶和華所憎惡,詭詐的天平也為不善。」
  〔呂振中譯〕「兩樣不同的法碼、永恆主所厭惡;詭詐的天平很不好。」
  〔暫編註解〕看10節注。
     見第10節注釋。

【箴二十24】「人的腳步為耶和華所定,人豈能明白自己的路呢?」
  〔呂振中譯〕「人的腳步由永恆主立定;人哪能明白自己的行程呢?」
  〔暫編註解〕神在信靠祂的人身上有祂的美旨,人的籌謀遠不及神的計畫(十六9),應由神帶領我們當走的道路。
       神如何掌管人的路,並不是我們所能完全理解的。
     上半節的“人”是指“剛強有力的人”,下半節的“人”則指一般意義上的人。被造之初,人原是要依賴並順服神的。若人能盡當盡的本分,神的祝福必與他同在,他也必靠著神剛強。
         人無法設定自己的腳步(耶10:23)。他不知道自己的道路,因為他看不見下一步。神在任何時候都可能介入,改變人的計畫(箴16:25;19:21)。

【箴二十25】「人冒失說,這是聖物,許願之後才查問,就是自陷網羅。」
  〔呂振中譯〕「人冒失地說:『這是奉獻為聖之物!』許了願之後纔要重新考慮,那是自陷網羅的。」
  〔暫編註解〕不可輕率在神前許願,免得到還願的時候做不到,陷入罪中(利二十七1~25;申二十三21)。
       把物件奉獻給耶和華,然後再重新考慮所發出的誓言,是危險的。
     「這是聖物」:這東西全屬神,成為聖物了。整節的意思是:既然許願後須還願,所以必須考慮周詳才許願。
         本節的意義不甚確切,一般與傳5:1-6聯繫起來進行理解。禁止毫無分辯力地行事,是本書一貫的原則,這裡則將此原則應用在許願與發誓上。以色列人主要以耶和華神的名義發誓<民30:1-16,關於許願與起誓>。因此,違背所起的誓,等於是犯了第三條誡命,是重大罪行(出20:7)。
         冒失說。源於希伯來詞la`a`。許願以後又後悔。起誓的人貿然承諾向神獻禮,後來又覺得奉獻的代價超過了他犧牲的意願,所以就陷入了網羅(見傳5:2-6)。

【箴二十26】「智慧的王簸散惡人,用碌碡滾軋他們。」
  〔呂振中譯〕「智慧的王簸篩細察惡人,用碌碡輥軋他們〔或稍點竄“碌碡”而譯作“叫他們的罪罰回到他們身上”〕。」
  〔暫編註解〕有智慧的統治者秉公行義,能分辨誰善誰惡,分別賞罰。
       “簸散”。即懲罰。“碌碡”。用來碾榖的車輪(比較賽二八27)。
     「碌碡輥」:踹谷車的車輪,用來壓開穀殼,使穀粒脫出。
         智慧的王簸散惡人: “簸散”的意思是“區分”穀粒與糠秕。治國時若不賞罰分明,就會引發冤情與不滿。因此,在古代的君主體制之下,君王是否按公義作出判斷,決定著國家的興衰。末後的日子,作為審判的君王,耶穌必會區分屬光明的人和屬黑暗的人(太3:12)。 碌碡: 用木頭製作,每個輪子都嵌有鋸子。這種打麥用的車輪,有時也用來作刑具(撒下12:31)。在本節,碌碡也是審判惡人的工具,但若與上半節聯繫起來,更近於“區分”之意。
         簸散。或“揚穀”(見第8節注釋)。
         碌碡。在古時東方的打穀場上,常常用嵌鐵的輪子,或裝上成排尖石的木板在小麥上碾過(見賽28:27;摩1:3)。本節不是指懲罰惡人,而是指智慧的王辨別善惡,把穀殼和麥子區別開來(見太3:12)。

【箴二十27】「人的靈是耶和華的燈,鑒察人的心腹。」
  〔呂振中譯〕「人的靈性〔或譯:良知〕是永恆主所賜的燈;它探照到人腹中深處。」
  〔暫編註解〕本節可譯為:“人的靈是耶和華賜的燈,鑒察人內心深處”。人的靈為神所賜(創二7)。也有人認為“耶和華的燈”可能指神的眼目,因此把上半譯為“耶和華的燈洞燭人的靈”。
       良知鑑察人的內心,使人知罪。
     「人的靈」:指神造人時吹入人鼻孔裡的氣(創2:7),這裡代表人的良知。
         人的靈是耶和華的燈: 我們無法用一句話嚴謹地界定“人的靈”,本節可以理解為是神所賜給人的“良心”、“宗教情結”。被造之初,人是有靈的活人,可與神進行聖善的交通(創2:7;林前15:45)。人雖然已經墮落了,但尚有宗教心(徒17:22)。若有人藉著基督與神恢復相交,其靈就會得到更新,便能盡作為耶和華之燈的責任,而光照世界(太6:33)。
         神的靈在人心中說話,監察人的一切心思意念,顯示他的實際狀況,並根據需要予以稱讚或責備。最聰明的動物也只能按照記憶,便利和本能來行事。人則有自我判斷的能力,能根據自身以外的標準衡量自己的行動(太6:22,23)。

【箴二十28】「王因仁慈和誠實得以保全他的國位,也因仁慈立穩。」
  〔呂振中譯〕「忠愛與誠信守護着王;他的國位也因公義〔傳統:堅愛〕而得支持。」
  〔暫編註解〕這是歷史的真理。如果每一個統治者都明白和實行本節箴言的勸導,世界的歷史就會大不相同。歷史神國的相繼覆滅,都是因為統治者不顧正義,不願意仁慈施政。而心存憐憫的國王則能長壽,並造福于他們的百姓(見箴16:12;但4:27)。

【箴二十29】「強壯乃少年人的榮耀;白髮為老年人的尊榮。」
  〔呂振中譯〕「健壯力乃青年人之光耀;白頭髮是老年人的尊榮。」
  〔暫編註解〕青年人藉著純潔的生活和努力的工作而保持的旺盛活力,是老年人所無法為之誇耀的。但那些從漫長有用的一生中學到了公義之道的白髮老人,也有自己的美麗和榮耀。

【箴二十30】「鞭傷除淨人的罪惡;責打能入人的心腹。」
  〔呂振中譯〕「鞭打的創傷把人的壞處涮淨;責罰的擊打洗涮人腹中深處。」
  〔暫編註解〕治亂世須用重典,要制止惡須用嚴刑。
       體罰或可挽救惡人,並潔淨他的內心。
     鞭傷。直譯是“條條傷痕”,或“有傷痕的擊打”。造成傷痕的責打不是安撫的膏油,而是治療罪惡的方法。打得越重,效果就越好(見箴19:29)。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聖經精讀本──箴言註解》․《SDA聖經注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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