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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利米書】第三十二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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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7 10:44: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兵荒馬亂時買地(三十二1~25)】
   一、先知被囚(3~5)
   二、購買田地(6~15)
   三、先知的祈禱(16~25)
──《新舊約輔讀》

【在神豈有難成的事(三十二26~44)】
   一、猶大目前的厄運(26~35)——滅亡似是唯一徹底解決的辦法
   二、最終的命運(36~44)——被擄的必歸回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耶三十二1】「猶大王西底家第十年,就是尼布甲尼撒十八年,耶和華的話臨到耶利米。」
  〔呂振中譯〕「猶大王西底家十年、就是尼布甲尼撒十八年、有出於永恆主而傳與耶利米的話。」
  〔原文字義〕第十年。約在西元前587年,耶路撒冷最後一次被圍攻的中期(見耶52:4注釋)。尼布甲尼撒第18年等於西底家第10年,這是《舊約》中最有價值的年代資料之一。
         尼布甲尼撒。見耶21:2;但1:1注釋。
     1~5耶利米遭到囚禁: 詳述了耶利米被囚在護衛兵院內的原因。當時,西底家受惑於反巴比倫派的主張,與埃及、以東、亞捫、推羅、西頓、摩押等締結同盟,為了脫離巴比倫的壓迫而時常引起小紛爭。如今,為了征討猶大和其同盟國,巴比倫竟遠征圍困了耶路撒冷。而耶利米則因宣告與國家的政策相反的信息,遭到了眾人的猜忌,以“叛賊”之嫌身陷囹圄。倘若西底家稍微拓寬視野,思考曾懷著那般深沉的愛國心為國家禱告的耶利米,何竟勸勉他“可恥地向巴比倫投降”,就不會愚頑囚禁真先知,自己也會得蒙神的救恩,保存生命。
     1-15  購地經過。
         32:1-44  先知獄中購地:本章發生於主前五八七年左右,時值巴比倫軍隊圍攻耶路撒冷,先知欲離開耶路撒冷往便雅憫地置業時,因為被疑出城降敵而遭囚禁(參37-38章 ) 。 他的購地事件象徵猶大將來的復興,雖然當時局勢混亂,人心惶惶,鮮有人作置產之計,且亞拿突城已陷入敵人手中(參25),照理耶利米要買的地毫無價值,但先知深信神的應許,將來他們的後代要歸回這地。
         32:1~44真先知的使命: 西底家第10年(B.C.587),在耶路撒冷被巴比倫攻陷前夕,西底家召見了被囚在宮中護衛兵院內的耶利米。西底家似乎是希望耶利米為他禱告,並且傳講關於猶大獲救的好消息。然而事與願違,耶利米自始至終都明確而剛強地宣告了耶路撒冷的滅亡(3-5節)。西底家因得不到自己所期待的答案惱羞成怒,便將耶利米囚禁了起來(2節)。本章由以下內容組成:耶利米和西底家的談話內容(1-5節),被囚禁的耶利米所作出的象徵性行為(6-15節),耶利米的禱告(16-25節),神對猶大百姓發出震怒的理由(26-35節),再次應許神要恢復猶大(36-44節)。本章表明:①真先知不應懼怕任何權勢,乃要剛強壯膽地宣講神的話語;②神以永不改變的大愛,為子民預備一切美好之物;③心存虛妄的權貴,不喜諫言,只納取悅自己的阿諛奉承之言(撒上18:7-9;王上12:10,11)。
       本章的事件發生在主前587至586年間,那時巴比倫人正在圍攻耶路撒冷,耶利米正被監禁。
     本章記載巴比倫人最後一次圍攻耶路撒冷。此時是主前587年,一年後耶京淪陷。耶城自主前588年被圍(看三十九1;五十二4),迄今已二年,西底家疑耶利米有降敵之嫌,將他囚禁在王宮中護衛兵的院裡,一直軟禁在那裡直到城池陷敵才得釋放(看三十八及三十九章)。軟禁期間仍可讓戚友探望(看8節)。

【耶三十二2】「那時巴比倫王的軍隊圍困耶路撒冷,先知耶利米囚在護衛兵的院內,在猶大王的宮中;」
  〔呂振中譯〕「那時候巴比倫王的軍隊圍困着耶路撒冷,神言人耶利米被關在護衛監的院子,就是在猶大王宮的。」
  〔原文字義〕護衛隊的院內: 並非指“護衛院”(尼3:25),是指隸屬于王宮的監獄。
     西底家的背叛政策引發了尼布甲尼撒圍攻耶路撒冷。當時猶大國王因耶利米一再預言失敗而生氣(見第3-5節;耶34:2,3;38:20-23),就把先知 “囚在護衛兵的院內”](見尼3:25)。實際上尼布甲尼撒開始圍攻耶路撒冷是在西底家的執政第9年(見耶39:1注釋),但因埃及軍隊的逼近,他被迫暫時放棄圍攻(見耶37:5,11)。從圍攻開始(見耶39:1),到巴比倫人暫時撤軍,耶利米在城裡是自由的(見耶37:4注釋)。先知回到亞拿突以後,他的仇敵歪曲他的動機(見耶37:11,14個),致使耶利米下獄,“囚在文士約拿單的房屋中”(耶37:15)。應耶利米的請求,國王把他轉到 “護衛兵的院內,乃是在猶大國王的殿中”。可能是為了隨時可以與先知商討圍城的可能結局(見耶37:20,21)。

【耶三十二3】「因為猶大王西底家已將他囚禁,說:“你為什麼預言說:‘耶和華如此說:我必將這城交在巴比倫王的手中,他必攻取這城。」
  〔呂振中譯〕「在那裏〔或譯:因為〕猶大王西底家把耶利米關了起來,說:『你為甚麼傳神言說:“永恆主這麼說:看吧,我必將這城交在巴比倫王手中,使他攻取這城;」
  〔原文字義〕值得注意的是,3-5節所引述的預言是耶利米較早發出的,被西底家作為囚禁他的理由。給西底家的這個信息記錄在耶34:2,3中。
       3~5對西底家的審判:表明神對猶大的審判也包括西底家在內。本文特地說明了他將被擄到巴比倫。
     3~5耶利米說的預言很快便應驗了,五十二章記有耶城淪亡,西底家被擄,並死在異邦,以及城池遭浩劫的事。“口對口彼此說話,眼對眼彼此相看”是說西底家將作階下囚,親眼看見巴比倫王(看二十一3~7)。

【耶三十二4】「猶大王西底家必不能逃脫迦勒底人的手,定要交在巴比倫王的手中,要口對口彼此說話,眼對眼彼此相看。」
  〔呂振中譯〕「猶大王西底家必不能逃脫迦勒底人的手,他一定被交在巴比倫王手中;必口對口彼此說話,眼對眼彼此相看;」
  〔原文字義〕鑒於以西結的預言,這一點很重要(見結12:13注釋)。尼布甲尼撒剜了“西底家的眼睛”(見耶39:7),所以巴比倫征服者憤怒而恐怖的臉是猶大國王在地上所見到的最後景象之一(見耶52:10,11;參王下25:6,7)。

【耶三十二5】「巴比倫王必將西底家帶到巴比倫,西底家必住在那裡,直到我眷顧他的時候。你們雖與迦勒底人爭戰,卻不順利。這是耶和華說的。’”」
  〔呂振中譯〕「巴比倫王必將西底家帶到巴比倫,西底家必在那裏,直到我眷顧他的時候,永恆主發神諭說:你們雖跟迦勒底人爭戰,卻必不得順利。”你為甚麼這樣說呢?』」
  〔原文字義〕「眷顧」:原文作「留意」,包括給予照顧或刑罰;這裡應作「刑罰」。
       西底家必住在那裡。西底家雙目失明,在巴比倫的監獄裡悲慘地度過了他的餘生(見耶52:11)。當以未米羅達從監獄中釋放約雅斤的時候,沒有提到西底家(見耶52:31),似乎說明那時他已經死亡。
     眷顧。見詩8:4;59:5注釋。

【耶三十二6】「耶利米說:“耶和華的話臨到我說:」
  〔呂振中譯〕「耶利米說:『永恆主的話傳與我說:」
  〔原文字義〕6~15買地的意義: 神吩咐耶利米買他叔叔的兒子哈拿蔑的地(6,7節)。根據當時的情況,這是違背常識的命令。儘管如此,耶利米因著對神的信賴,毫不耽延的照例按規購買了那地。這一象徵性行為給百姓帶去了神必恢復猶大的盼望。

【耶三十二7】「‘你叔叔沙龍的兒子哈拿篾必來見你,說:我在亞拿突的那塊地,求你買來,因你買這地是合乎贖回之理。’”」
  〔呂振中譯〕「看吧,你叔叔〔或譯:伯伯〕沙龍的兒子哈拿篾必來見你、說:“在亞拿突我那田地、你要買它,因為贖回而買的權利和義務是在於你。”」
  〔原文字義〕“贖回之理”:根據摩西律法(利二十五25),一個家族中人如果典賣了田地,他的近親有責任為他買贖回來,以保持那個家族產業上的完整性。
       “合乎贖回之理”。根據利未記,人可以為近親贖回產業,讓該產業留在家族之中。這塊地是沒有價值的,因為它位於已經被巴比倫人佔領的“亞拿突”。
     「亞拿突」:是耶利米的家鄉(見1:1)。
         「合乎贖回之理」:根據摩西律法,若家族中有人賣地,他的近親有權利和義務優先買回,以保祖業的完整。
         哈拿篾。聖經只提到他是先知的第一個堂兄弟(見第8,9節)。由於直到“禧年”土地才可以出售,近親就首先享有“合乎贖回之理”的機會(耶32:7;見利25:23-25;得3:12;4:1-6注釋)。
         那塊地,求你買來。耶利米購買亞拿突的土地,提供了一個無法辯駁的證據,說明他相信神的信息。雖然以色列人要被俘虜,但他們終將回到自己的故土(見第44節)。在羅馬歷史上與此相似的是,當迦太基的征服者漢尼拔,沿著台伯河上向羅馬首都進軍的時候,該城的愛國市民就以當時市場的全價買下了土地(見李維《羅馬史》 xxvi.11)。

【耶三十二8】「我叔叔的兒子哈拿篾果然照耶和華的話,來到護衛兵的院內,對我說:“我在便雅憫境內亞拿突的那塊地,求你買來,因你買來是合乎承受之理,是你當贖的,你為自己買來吧!”我耶利米就知道這是耶和華的話。」
  〔呂振中譯〕「我叔叔〔或譯:伯伯〕的兒子哈拿篾果然照永恆主的話到護衛監的院子來對我說:“在便雅憫地的亞拿突我那田地、你要買它,因為那基業的繼承權是在於你;贖回的權也是你的;你要買它。”於是我耶利米就知道這是永恆主的話。」
  〔原文字義〕耶利米曾雜在百姓中,打算離開耶路撒冷去到便雅憫,得到故鄉的地業(三十七12),被當局誣衊有降敵之嫌,把他逮捕,下在監裡,後來西底家王將他提到宮中,查詢耶和華臨到他的話,然後把他軟禁在宮中。
       按律法的規定,分給各支派的地不得賣給其他支派或外邦人。土地的繼承權首先屬於兒子,若沒有兒子就留給女兒,若連女兒也沒有就留給兄弟,若沒有兄弟就留給父親的兄弟或最近的親戚<民27:1-11,土地的私有財產和世襲制度>。
     哈拿篾的那塊土地可能已落到圍攻耶路撒冷的軍隊手中(見第2節注釋)。這就足以促使哈拿篾賣掉這塊地了。此外,哈拿篾可能覺得,耶利米既然勸人順從尼布甲尼撒,迦勒底人就很可能會保護先知和他的利益。

【耶三十二9】「我便向我叔叔的兒子哈拿篾買了亞拿突的那塊地,平了十七舍客勒銀子給他。」
  〔呂振中譯〕「我便向我叔叔〔或譯:伯伯〕的兒子哈拿篾買了在亞拿突那田地,平了價銀,十七舍客勒〔大的約等於一兩小的約等於半兩〕銀子給他。」
  〔原文字義〕亞拿突已在敵人佔領下,耶和華要耶利米購買這塊已無價值的土地,先知雖不願意,但他照神的吩咐買了,當日沒有今天用的錢幣,買賣用金、銀,依重量來計算,因此要把銀子“平”(稱)出。17舍客勒約為7英兩或190克(參附錄中的“聖經中的度量衡”。這末低的價錢說明當時已無人願買地。(古時亞伯拉罕買塊田做墳地,代價是400舍客勒銀子)。
       “十七舍客勒銀子”。六點八安士(195.5克)。
         「十七舍客勒」:重約二百克(七安士)。
         平了十七舍客勒銀子給他: 十七舍客勒銀子雖是小數目,但是對哈拿蔑而言,戰時能收到那些已經很不錯了。然而,耶利米卻受到了相應的損失。為此,耶利米感到內心的矛盾而向神呼求(25節)。
         十七舍客勒銀子。按巴比倫的價值,這筆錢可以購買一頭牛,或者九隻綿羊或山羊。
     9~15 耶利米購買那“地”,正顯出他對耶和華之應許的信任,他相信他的後裔有一天會返回該地。這樣的買賣包含一張封緘的契和一張敞開的契(11節)。

【耶三十二10】「我在契上畫押,將契封緘,又請見證人來,並用天平將銀子平給他。」
  〔呂振中譯〕「我在契券上簽名畫押,封好蓋上了印,請了見證人作證,用天平將銀子平給他。」
  〔原文字義〕“將契封緘”:按當時買賣土地的規矩,大概要立兩張契約,一份是公開的,以作見證;一份密封起來,妥作保存。
       「畫押」:原作「書寫」,可指簽名或將契約寫出。
     契。即轉讓的契約。“封緘”是為了防止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一切都嚴格按司法程式辦理,以加強該實例的分量。
         平給。或“支付”。古時的金錢是多用錠塊而少用貨幣,所以需要“平”(見創23:16;亞11:12)。

【耶三十二11】「我便將照例按規所立的買契,就是封緘的那一張和敞著的那一張,」
  〔呂振中譯〕「我便取了那契券,買了那蓋印封好了的,那有標題和條件的那一聯──和敞着的那一聯;」
  〔原文字義〕「照例按規所立的」:或作「寫上契約和附帶條件的」。
       「敞著的那一張」:古時契約的正本封密,故另抄副本,以便審閱。
     “封緘的”可能是“買契”的原件,“敞著的”可能是副本。或“封緘的”檔可能含有與“見證的人”無關的細節(見第10,11節)。

【耶三十二12】「當著我叔叔的兒子哈拿篾和畫押作見證的人,並坐在護衛兵院內的一切猶大人眼前,交給瑪西雅的孫子、尼利亞的兒子巴錄。」
  〔呂振中譯〕「當着我叔叔〔或譯:伯伯〕的兒子哈拿篾眼前,當着那些在契券上簽名畫押做見證人的、和那些坐在護衛監院子的一切猶大人眼前、把買了的契券交給瑪西雅的孫子尼利亞的兒子巴錄。」
  〔原文字義〕“巴錄”:此名有“耶和華所祝福”的意思,他是耶利米的至交,也是他的書記,把先知的話一一抄錄(三十六4~32)。他很可能是本書的編輯人。
       “巴錄”是耶利米忠心的書記和朋友(三六4,8,26)。
     一切猶大人。說明耶利米沒有被囚禁得很嚴密,而是在護衛兵的院內(見第2節)。他在許多證人面前所行的這個實例,很快就會傳遍全城。藉著這個表面上愚蠢的舉動,先知強調他預言的確定性。雖然百姓會被巴比倫人俘虜,但定會回到自己的故鄉(見第15節)。

【耶三十二13】「當著他們眾人眼前,我囑咐巴錄說:」
  〔呂振中譯〕「我當着這些人眼前囑咐巴錄說:」

【耶三十二14】「“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如此說:‘要將這封緘的和敞著的兩張契放在瓦器裡,可以存留多日。」
  〔呂振中譯〕「“萬軍之永恆主以色列之神這麼說:要將這兩聯契券,這蓋印封好了的購買契券、和這敞着的契券、放在一個瓦器裏,好存留着許多年日。」
  〔原文字義〕兩張契都收藏在瓦器裡保存,這種瓦瓶能防潮,耶和華要保存這契約,因為被擄的人將回歸,房屋田地的買賣會恢復正常(15節)。
       「放在瓦器裡」:是古人收藏重要文件的方法,可防潮濕。這裡表示地契將來會有用,所以要保管妥善。
     瓦器。古人常常把最寶貴的東西放在瓦器裡(見林後4:7),因為瓦器比木器更能防潮防腐。著名的死海古卷就是保存在這種瓦器裡的。
         可以存留多日。警告被擄者不要指望很快會返回故鄉。

【耶三十二15】「因為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如此說:將來在這地必有人再買房屋、田地和葡萄園。’”」
  〔呂振中譯〕「因為萬軍之永恆主以色列之神這麼說:將來在這地必有人會再買房屋、田地、和葡萄園的。”」
  〔原文字義〕記錄了神命令耶利米購地的目的。乃是為了預表他們的後裔也要買賣猶大地。這種行為的前提是神關於被擄歸回的應許,進而是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創12:2;17:1-8)。不論是在國家生死存亡之際,還是在日常生活中最好的方法就是根據神的應許來解決問題。
     先知從來不想從這筆交易中獲得個人的利益。他不再年輕。他也預言過被擄的時間將持續70年。但先知用表號向百姓展現從被擄之地回歸的光榮盼望。

【耶三十二16】「我將買契交給尼利亞的兒子巴錄以後,便禱告耶和華說:」
  〔呂振中譯〕「『我將購買的契券交給了尼利亞的兒子巴錄以後,便禱告永恆主說:」
  〔原文字義〕耶利米現在開始了聖經記錄中為神的子民所獻最懇切的祈求(見拉9:5-15;賽37:16-20;但9:3-19)。
       16-25先知頌贊神的大能與往日對以色列的恩惠,但如今以色列因悖逆而遭神的懲治,先知不明白在如此險惡情勢下,神為什麽仍命他買地(參25)。
     16~25耶利米雖然遵照神命把地買了,但不明白何以在此國即破滅的情勢下仍要他購地。25節的話反映了他心中的疑團:既然城已交給了敵人,何以仍要買地。神在26節以後一段話中答覆了他,要他明白,神所應許的一定實現(44節)。“迦勒底人“即巴比倫人。
         16~25 眼見巴比倫軍隊的進迫,耶利米對購買這塊地的智慧有第二種想法。然而,他承認和並信賴神的偉大、威嚴和愛(16~18節)。“壘”。入侵者靠城牆築起來的土墩。
         16~25耶利米的矛盾: 神曾啟示耶利米,耶路撒冷將被巴比倫所摧毀,如今神又命令耶利米買地,這就使耶利米產生混亂和矛盾。因為從預言的一貫性角度來看,“勸勉他們向巴比倫投降”和“買地”似乎是相矛盾的。於是,耶利米如實地向神吐露了內心的矛盾。耶利米告白公義之神是宇宙的創造主(16-19節)和拯救者(20-23節),由此來看,他並沒有懷疑神。他的疑問出自屬靈的渴望,他極欲認識神深奧無可測度的護理,人有限的智慧是決然無法領會此護理的。這是一種信仰態度,亦即,雖然無法進行合理的解釋,卻堅信在神沒有難成的事,而恒久忍耐。屬神的人要在凡事中看到神的護理,從神隱藏在內中的聲音支取力量,而忍耐痛苦的現實(林後4:16-18)。

【耶三十二17】「“主耶和華啊,你曾用大能和伸出來的膀臂創造天地,在你沒有難成的事。」
  〔呂振中譯〕「“哀,主永恆主阿,你看,是你用大能大力和伸出來的膀臂創造了天地;在你並沒有難成〔通譯:奇妙〕的事。」
  〔原文字義〕「在你沒有難成的事」:原文作「沒有一件事對你太奇妙」。
     先知謙卑懇切的祈求是依據神的全知全能(見創18:14;耶32:27)。

【耶三十二18】「你施慈愛與千萬人,又將父親的罪孽報應在他後世子孫的懷中,是至大全能的 神,萬軍之耶和華是你的名。」
  〔呂振中譯〕「你施堅固的愛與千萬人,又將做父親者的罪孽報應在他以後的子孫身上〔原文:懷中〕,至大至有能力的神、萬軍之耶和華是你的名。」
  〔原文字義〕若與31:29相比較,本節似乎非常不可理喻,有些人根據本節,說神不是公義的神,且非難耶利米是“不知貫徹始終的先知”。事實上,本節是與31:29的話語一起,對比表現出“神既祝福公義,又恨惡罪惡”,從而同時強調神的兩種性情。
       慈愛(chesed)。“神的愛”(見詩36篇補充注釋)。本節展示神律法的二個原則:神的慈愛恩典,和祂的公義(見出20:6;34:6,7;詩85:10;詩89:14)。
     萬軍之耶和華。見耶7:3注釋。

【耶三十二19】「謀事有大略,行事有大能,注目觀看世人一切的舉動,為要照各人所行的和他作事的結果報應他。」
  〔呂振中譯〕「你的計畫宏大,你的作為有大能,你的眼睜開着、在察看着世人一切所行的,要照各人所行的、照他所作所為的結果來報應各人。」
  〔原文字義〕要照各人所行的和他作事的結果報應他: 16-19節是“耶利米對創造主公義之神的告白”,因此這句話可以說是18節所論及“懲罰和祝福”的結論。本節申明了行為審判的原理,亦即施恩典給義人,降咒詛給罪人(太16:27;林後5:10;彼前1:17)。
       謀事有大略。這句頌辭和上述“至大全能的神”,與以賽亞有關基督的一個偉大預言相似(見賽9:6)。
     照各人所行的。見耶17:10;太16:27;林後5:10。

【耶三十二20】「在埃及地顯神跡奇事,直到今日在以色列和別人中間也是如此,使自己得了名聲,正如今日一樣。」
  〔呂振中譯〕「你在埃及地顯神蹟奇事,直到今日、又在以色列中、又在普通人中間、也都施行異能,為了你自己立了名,正如今日一樣。」
  〔原文字義〕直到今日。要麼指神在埃及拯救祂子民時所施行的“神跡奇事”, 在耶利米時代百姓的心中仍記憶猶新,要麼指“神跡奇事”從埃及起一直行到現在。
       和別人中間。泛指全人類。
     20~22拯救者——神: 本文既是耶利米個人的禱告,也是普遍見於摩西所帶領出埃及之以色列百姓的公眾禱告。所以,有人稱本文為“原始的信仰告白”,此番信仰告白出於神的先知耶利米,而不是出於危在旦夕的百姓。這一事實表明,耶利米正確地認識到了神是掌管歷史的神。真正的信仰就是,相信神真實地居住在此岸且動工,而非視神只駐足於彼岸。

【耶三十二21】「用神跡奇事和大能的手,並伸出來的膀臂與大可畏的事,領你的百姓以色列出了埃及。」
  〔呂振中譯〕「你用神蹟奇事、用大力的手和伸出的膀臂、及大可怕的事、將你的人民以色從埃及地領出來;」

【耶三十二22】「將這地賜給他們,就是你向他們列祖起誓應許賜給他們流奶與蜜之地。」
  〔呂振中譯〕「將這地賜給他們,就是你向他們列祖起誓應許給了他們的、流奶與蜜之地;」

【耶三十二23】「他們進入這地得了為業,卻不聽從你的話,也不遵行你的律法。你一切所吩咐他們行的,他們一無所行,因此你使這一切的災禍臨到他們。」
  〔呂振中譯〕「他們進了來,取得了這地以為業了;卻不聽你的聲音,不遵行你的律法;你所吩咐他們行的、他們都沒有行;因此你使這一切災禍臨到了他們。」

【耶三十二24】「看哪,敵人已經來到,築壘要攻取這城,城也因刀劍、饑荒、瘟疫交在攻城的迦勒底人手中。你所說的話都成就了,你也看見了。」
  〔呂振中譯〕「看哪,攻城的土堆已經倒到這城,要攻取它了;這城也因刀劍饑荒瘟疫的緣故交於攻擊它、的迦勒底人手中了;你所說的話都成就了;看哪,你眼看着就到了。」
  〔原文字義〕築壘。即用於攻城的土堆(見耶6:6注釋)。正如耶利米所預言的,巴比倫人當時已開始圍攻耶路撒冷。註定遭劫的市民可以看見外面高高的攻城工事。以色列人無法逃脫“刀劍、饑荒、瘟疫”的痛苦。

【耶三十二25】「主耶和華啊,你對我說:‘要用銀子為自己買那塊地,又請見證人。’其實這城已交在迦勒底人的手中了。”」
  〔呂振中譯〕「然而主永恆主阿,卻是你親自對我說過的:你說:『要用銀子為你自己買那田地,請見證人作證』──其實這城已交於迦勒底人手中了。”』」
  〔原文字義〕「其實」:原文或作「雖然」。
       本節是對神表示懷疑的高潮。然而這並非出於不信,而是因對神的吩咐感到疑惑。
     這句話似乎帶有疑問的語氣。面對巴比倫進攻猶大和耶路撒冷,先知很難理解神為什麼吩咐他“要用銀子為自己買那塊地,又請見證人”。

【耶三十二26】「耶和華的話臨到耶利米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的話傳與耶利米說:」
  〔原文字義〕26-44  神的答覆:神保證祂確是無所不能的神,審判是出自祂,恩惠也出自祂,目前情況雖似無望,但祂的應許終必實現。
     26~44 神重新向祂的先知作出保證,被擄歸回之後,祂要使子民在地上再次興旺起來。
         26~44神對耶利米的回答: 神看到先知耶利米內心的矛盾(32:16-25),就立即作出了回答。其內容是:①神的自我辯護(26,27節);②耶路撒冷淪陷的必然性(28-35節);③耶路撒冷的重建(36-44節)。本文同時論及了破壞和重建,惟有同時具備公義和慈愛的神,才能做到這一點(賽42章)。若考慮到以色列對神的悖逆和所犯的諸惡,他們理當永遠滅亡;但是信實的神,卻紀念過去與以色列的列祖所立的約(創13:14,15;17:6-8;詩89:4;賽6:13),從審判中救拔他們。這些事實說明:①聖徒的苦難並非因果報應的結果,乃是神積極介入的結果;②在苦難中,不可因罪惡感而受挫,乃要紀念神的應許,繼續仰望神的拯救(帖前1:3)。

【耶三十二27】「“我是耶和華,是凡有血氣者的 神,豈有我難成的事嗎?”」
  〔呂振中譯〕「『看哪,我乃是永恆主,是一切血肉之人的神;在我哪有難成的事呢?」
  〔原文字義〕豈有我難成的事嗎: 這句話是神在作出審判和恢復的回答(28-44節)之前所說的,神是在力言“在我沒有難成的事”(17節;路1:37)。從而彰顯了自己無所不在、全知全能的屬性(賽28:29;29:14),以及絕對的主權。本文清清楚楚地表明瞭,神要將平安賜給心存疑惑的耶利米。
     神要加強耶利米的信心,使他下決心服從神的吩咐購買那塊土地(見第17節)。

【耶三十二28】「耶和華如此說:“我必將這城交付迦勒底人的手和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的手,他必攻取這城。」
  〔呂振中譯〕「因此永恆主這麼說:看吧,我必將這城交於迦勒底人手中,交於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手中,使他攻取這城。」
  〔原文字義〕尼布甲尼撒。見耶21:2;但1:1注釋。

【耶三十二29】「攻城的迦勒底人必來放火焚燒這城和其中的房屋。在這房屋上,人曾向巴力燒香,向別神澆奠,惹我發怒。」
  〔呂振中譯〕「攻擊這城的迦勒底人必來,放火焚燒這城和它的房屋,因為在那些房頂上人曾燻祭獻與巴力〔即:外國人的神〕,澆奠祭獻與別的神,來惹我發怒。」
  〔原文字義〕「在這房屋上」:指在屋頂上(參王下23:12; 番1:5)。
         見耶19:13注釋。耶路撒冷的居民在“曾向巴力燒香,向別神澆奠”的地方目睹神的懲罰和報應。他們偶像崇拜的“香”並沒有升上天堂。反之,飄向天空的是燃燒廢墟的煙,作為百姓犯罪的見證。
       29~30論到了神的百姓因拜偶像而所要受到的懲罰。自從起初開始,神就徹底教導以色列當敬畏神,但是他們總是趁機拜偶像。以色列民族的苦難,大都緣於此。背棄神而行屬靈姦淫的人,必多受愁苦(詩16:4)。
     29~35審判耶路撒冷的理由: 具體地說明瞭神向以色列發震怒的原因,以及神不得不審判自己所顧念之耶路撒冷的理由。他們所犯的罪可以扼要為兩點,那就是敵擋神的罪和誘使他人悖逆神的罪。

【耶三十二30】「以色列人和猶大人,自從幼年以來,專行我眼中看為惡的事;以色列人盡以手所作的惹我發怒。這是耶和華說的。」
  〔呂振中譯〕「因為以色列人和猶太人自從幼年以來就只是行我所看為壞的事,以色列就只是以他們的手所作的來惹我發怒:這是永恆主發神諭說的。」
  〔原文字義〕「手所作的」:指偶像或惡行。
       以手所作的: 指偶像,這是猶大受刑罰的最終原因。

【耶三十二31】「這城自從建造的那日,直到今日,常惹我的怒氣和忿怒,使我將這城從我面前除掉。」
  〔呂振中譯〕「因為這城自從人建造它那一天、直到今日、就常激我的怒氣和烈怒,以致我須將這城從我面前除掉。」
  〔原文字義〕在大衛佔領之前,耶路撒冷原屬耶布斯人(撒下5:6-10),後來改建擴大了。但猶大國王的偶像崇拜使她屢成憤怒的物件。

【耶三十二32】「是因以色列人和猶大人一切的邪惡,就是他們和他們的君王、首領、祭司、先知,並猶大的眾人,以及耶路撒冷的居民所行的,惹我發怒。」
  〔呂振中譯〕「這是因為以色列人和猶大人一切的壞事,就是他們、他們的列王和首領、他們的祭司和神言人、以及猶大的人和耶路撒冷的居民所行,來惹我發怒的。」
  〔原文字義〕祭司、先知。再次把屬靈的領袖區分出來(見耶2:8注釋),與國家的首領和百姓並列。

【耶三十二33】「他們以背向我,不以面向我,我雖從早起來教訓他們,他們卻不聽從,不受教訓,」
  〔呂振中譯〕「他們是以背向着我,不是以面;我雖教訓他們,又及時又屢次地教訓,他們卻不聽而接受管教;」
  〔原文字義〕「從早起來」:或作「不斷地」或「誠摯地」。
       我雖……教訓: 本節表明,猶大拜偶像並不是因為他們沒有受過教導。希伯來原文明確地標明了時態,亦即“過去我從早起來教訓了他們,現在也依然在教訓他們”,指出他們一直得到了信仰教育。換言之,神通過先知不斷進行了信仰教育(25:3)。由此可知,猶大的罪是出於他們的驕傲和對話語的不順服。
     背向。表示輕視和厭惡(見耶2:27;7:24;18:17)。
         從早起來。見耶7:13注釋。

【耶三十二34】「竟把可憎之物設立在稱為我名下的殿中,污穢了這殿。」
  〔呂振中譯〕「竟把他們可憎之像立在稱為我名下的殿中,來污瀆它。」
  〔原文字義〕稱為我名下的殿: 指耶路撒冷聖殿。
       可憎之物。本和下一節所提到的偶像崇拜可憎之物,曾為亞哈斯所設立(代下28委託:1-4),經希西家清除了聖殿中的這些陋習以後(代下29),又為瑪拿西所重犯(王下21:1-9;代下33:1-9)。後來約西亞努力根除偶像崇拜(王下22;23;代下34:25),但顯然偶像崇拜在他死後又死灰復燃。
     稱為我名下的。見耶7:10,11,14,30;見申28:10注釋。

【耶三十二35】「他們在欣嫩子谷建築巴力的邱壇,好使自己的兒女經火歸摩洛,他們行這可憎的事,使猶大陷在罪裡。這並不是我所吩咐的,也不是我心所起的意。”」
  〔呂振中譯〕「他們築了巴力〔即:外國人的神〕的邱壇,就是那在欣嫩子平谷的,去讓自己的兒女經過火而獻歸摩洛〔即:亞捫人的神〕;他們行了這可厭惡的事、使猶大陷於罪裏,這並不是我所吩咐的,也不是我心裏所起意過的呀。」
  〔原文字義〕“欣嫩子谷”:在耶路撒冷城外的一個廢物站;以色列人曾在此處焚燒兒女獻給假神為祭,先知書中常有提及。
       「欣嫩子谷」:見王下23:10注。
     使猶大陷在罪裡: 用擬人手法指出猶大全地均被不法和不義所玷污,充斥著百姓所拜的偶像。
         邱壇。偶像崇拜的場所(見王下17:9-11;代下31:1)。
         欣嫩。見耶7:29,31;19:2注釋。

【耶三十二36】「現在論到這城,就是你們所說已經因刀劍、饑荒、瘟疫交在巴比倫王手中的,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如此說:」
  〔呂振中譯〕「『如今呢、論到這城、你們所說“已因刀劍、饑荒、瘟疫、而交於巴比倫王手中的、永恆主以色列之神這麼說的”:」
  〔原文字義〕36~44關於恢復的應許: 神之所以再三重申將來必得恢復的應許,是為了再一次確定應許必得成就,也是為了使因挫折而失去信心的百姓得著安慰和勇氣。神喜悅百姓徹底的確信自己的應許,而不是茫然地守株待兔。若沒有對神的全然信賴和委身,就無法討神喜悅(來11:6)。

【耶三十二37】「“我在怒氣、忿怒和大惱恨中,將以色列人趕到各國。日後我必從那裡將他們招聚出來,領他們回到此地,使他們安然居住。」
  〔呂振中譯〕「看吧,我從前以怒氣烈怒和大震怒、將以色列人放逐到各國之地,將來我也必從那裏把他們招集出來,領他們回到這地方來,使他們安然居住。」
  〔原文字義〕即便是在被擄歸回之後,以色列民族將得恢復的預言仍沒有完全成就。因為他們繼續受到了外邦人的侵略,甚至重建聖殿的工程也都受到了阻礙。因此,此預言應理解為基督的王國。在這種角度上,被擄歸回只是神恩典的開始,而不是完成。
     見耶29:10,11注釋。

【耶三十二38】「他們要作我的子民,我要作他們的 神。」
  〔呂振中譯〕「他們必做我的子民,我呢、必做他們的神。」
  〔原文字義〕我要作他們的神: 描述了神與以色列之間的親密相交(創19:5;利26:12;申14:2),這是任何勢力都無法阻隔的關係。
     在第38-40節中神重複了祂新“約”的應許(耶31:31-34)。

【耶三十二39】「我要使他們彼此同心同道,好叫他們永遠敬畏我,使他們和他們後世的子孫得福樂。」
  〔呂振中譯〕「我必使他們有同一的心和同一的行徑,好叫他們日日不斷地敬畏我,使他們和他們以後的子孫都得到福樂。」
  〔原文字義〕「使他們彼此同心同道」:古譯本作「賜給他們另一個心和道」,即新的心靈(參結11:19; 18:31; 36:26)。
       同心同道: “心”是思考之源,“道”是行為之泉(結11:19,20),所以本節表明,神的子民要同心讚美神的榮耀。這並不局限於個人的信仰態度,而是適用於整個群體。神的旨意就是,所有聖徒都同心合意地一起敬拜神(林前12:12-27)。

【耶三十二40】「又要與他們立永遠的約,必隨著他們施恩,並不離開他們,且使他們有敬畏我的心不離開我。」
  〔呂振中譯〕「我必與他們立個永遠的約,使我不轉離他們而不使他們得福樂;我也必將敬畏我的情意放在他們心裏,使他們不離開我。」
  〔原文字義〕“永遠的約”。新約永遠不會有結束的一天(不象摩西之約)。
       「必隨著他們施恩,並不離開」:原文或作「並不停止向他們施恩」。
     永遠的約: 與“新約”(31:31-34)相同,其特點是內中蘊含著永遠而無條件的拯救(50:5;詩105:10)。

【耶三十二41】「我必歡喜施恩與他們,要盡心盡意、誠誠實實將他們栽於此地。」
  〔呂振中譯〕「我必喜歡他們,使他們得福樂;我必全心全意老老實實將他們栽植於這地。」
  〔原文字義〕將他們栽於此地: 這句話與詩80:8相似,表明了神要使百姓從巴比倫被擄之地歸回,定居在巴勒斯坦的意志。從屬靈的角度,這也適用於基督的事工。亦即,邪惡的罪人不肯承認耶穌就是彌賽亞,因排斥他而受到了神的離棄 ;但是,靠著福音的恩典,他們得以重新歸向基督,成為聖潔的天上子民。“要盡心盡意”是上述祝福的前提,極大化了神對以色列的父愛。
     比喻長治久安。

【耶三十二42】「因為耶和華如此說:我怎樣使這一切大禍臨到這百姓,我也要照樣使我所應許他們的一切福樂都臨到他們。」
  〔呂振中譯〕「『因為永恆主這麼說:我怎樣使這一切大災禍臨到這人民,我也必怎樣使我所應許他們的福樂都臨到他們。」
  〔原文字義〕大禍。見耶11:11注釋。

【耶三十二43】「你們說,‘這地是荒涼、無人民、無牲畜,是交付迦勒底人手之地。’日後在這境內必有人置買田地。」
  〔呂振中譯〕「你們說:這地是荒涼,沒有人、沒有牲口,是交於迦勒底人手中的;就在這境內、日後就必有人置買田地。」
  〔原文字義〕“必有人置買田地”:被擄過後,猶大地將重建,許多人要在這裡購買土地。耶利米買地乃以實際行動表明將來必會實現的事。
       必有人置買田地。絕望的以色列人覺得巴比倫人將永遠剝奪他們的土地。但神保證他們的後裔將重新佔有猶大。耶利米購買亞拿突的土地,是預言對這個保證的確認(見第15節注釋)。
         無人民,無牲畜。被包圍的耶路撒冷的居民,看見了迦勒底人給他們心愛的猶大地所帶來的荒蕪。他們用這些話生動地表達了他們的感受。耶利米有關土地荒蕪的預言(耶4:25;見耶4:20,23注釋),已經在百姓眼前應驗了。
     43~44是神對耶利米之疑惑的最終回答,其內容與“買地”有直接的關係。亦即,耶利米購地的行為,象徵將來以色列全城都要買賣土地,其前提正是“被擄歸回”。正常的土地買賣,意味著個人和社會的法律秩序得到了恢復。此預言,首先意指以色列民族將要得到完全的恢復,更是意指因著基督的再臨,天國將得到終極的完成。

【耶三十二44】「在便雅憫地、耶路撒冷四圍的各處、猶大的城邑、山地的城邑、高原的城邑,並南地的城邑,人必用銀子買田地,在契上畫押,將契封緘,請出見證人,因為我必使被擄的人歸回。這是耶和華說的。”」
  〔呂振中譯〕「在便雅憫地、在耶路撒冷四圍各處、在猶大的城市、在山地的城市、低原的城市、南地的城市、人必用銀子買田地,在契券上簽名畫押,蓋印封好,請見證人作證;因為我必恢復他們的故業:這是永恆主發神諭說的。』」
  〔原文字義〕「高原」:應作丘陵(示非拉),指猶大中央山脈與沿平原之間的山麓地帶。
       「使被擄的人歸回」:見29:14注。
     南地。本節的地理特徵描繪了猶大著名的地區(見書15)。特別提到它似乎是排除原先屬於北方以色列王國的土地。
         被擄的人。惟恐人不理解這個實例的意義,神宣佈被擄者回歸是確定無疑的。神關於被擄預言的應驗,證實了回歸的應許必然實現。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聖經精讀本──箴言註解》․《SDA聖經注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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