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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結書】第四十四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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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31 17:07: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忠於所託(四十四1~14)】
   一、東門(1~3)
   二、聖殿典章法則的序言(4~5)
   三、玷污聖殿,自食其果(6~14)
——《新舊約輔讀》

【主是一切(四十四15~31)】
   一、忠於職守的獎賞(15~16)
   二、事奉的細則(17~27)
   三、祭司的產業(28~31)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結四十四1】「他又帶我回到聖地朝東的外門;那門關閉了。」
  〔呂振中譯〕「他又帶了我回到聖地朝東的外門;那門關閉着。」
  〔暫編註解〕「他」:再指那使者(參43:6)。
         帶我回到。就是從內院帶回(見結43:5)。
         聖地朝東的外門。或“聖地的外門”。這裡指整個地界。
       1~3 朝東的外門關閉了,沒有人能使用它。即使“王”也不能使用這門,但他可以在那裏吃獻祭的祭物。有人認為這王就是彌賽亞,但那是不可能的,因為他需要獻贖罪祭(四五22),而且他有兒子(四六16)。他顯然是王國政府裏一個代表彌賽亞的人。
     1-3  關閉東門:當神的榮光由東門進入聖殿之後,東門就關閉了,除了君王外,沒有人能再由門出入。
         1~3以西結在內院聽了關於祭壇的說明之後,被帶到外院的東門外。那門被永遠關閉了,為的是不致於因人玷污那門,因為耶和華的榮光就由此進入。這也意味著新聖殿裡的神,將會不再離開那地永遠與百姓同住。內住在我們心中的聖靈也不會離棄我們,將永遠內住(羅8:11;林後1:22;弗1:13;4:30)。
         1~8奉獻祭壇的禮結束之後,以色列百姓可以給神獻祭。此時,就必須規定有關事奉之人的典章及進入聖殿之人的資格。因此本文記載了關於如何使用聖殿聖潔的原理。須知,將“聖潔”用在人身上的時候,意味著完全的委身。

【結四十四2】「耶和華對我說:“這門必須關閉,不可敞開,誰也不可由其中進入,因為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已經由其中進入,所以必須關閉。」
  〔呂振中譯〕「他〔傳統:永恆主〕對我說:『這門必須關閉着;不可敞開;誰也不可由那裏進入;因為永恆主以色列之神曾經由那裏進入過;因此必須關閉着。」
  〔暫編註解〕“這門必須關閉”:理由是神從朝東的外門進入聖殿,此門已成為聖潔(四十三1~2)。同時也表示神不會再離開,所以不必再用此門(十19;十一23)。東門現稱“金門”,迄仍關閉,可能與此傳統有關。
     見結43:4。這裡因神的顯現而成為聖地。該門也不供百姓平時為俗事而出入。

【結四十四3】「至於王,他必按王的位分,坐在其內,在耶和華面前吃餅。他必由這門的廊而入,也必由此而出。”」
  〔呂振中譯〕「至於人君、只有〔傳統作受格記號〕人君可以坐在那裏,在永恆主面前喫飯;只有他可以從這門廊的路進入,而從原路出來。』」
  〔暫編註解〕從四十四~ 四十六章看這位王所作的事情,他不會是彌賽亞;他奉獻贖罪祭(四十五22),他有兒子(四十六16)。
       王的特權可能出自大衛,他曾在某種殊情況下,扮演祭司的角色,代表百姓獻祭,為百姓祝福(參撒下6:14, 17-18), 並逕入置有約櫃的帳幕內,坐在耶和華面前(參撒下7:18)。
     唯有王可進入廊子,但因東門已被關閉(1-3節),他也要與一般人一樣,從其他門出入。他在神面前(41:22)吃餅,意味他作為百姓的代表獻祭之後吃餅(45:17-25)。王之所以能夠享受如此的特權,是因為他與過去的墮落之領袖不同,在新的秩序中為神和百姓擔當聖潔之職份(40:1-42:20)。有些學者根據這位元王的特權和職能特性的特點,認為他象徵著將要到來的彌賽亞是大衛王權的繼承者,也是神人之間的中保(來8:1-13)。
         王。指未來國度的統治者。拉比們說這是指彌賽亞。但耶穌基督不可能是這裡的王。那個王要為自己預備贖罪祭(45:22),有兒子(46:16),並獻祭敬拜(46:2)。
         吃餅。無疑是指祭物,有些祭物是可以吃的(見出18:12;利7:15;申12:7,18)。

【結四十四4】「他又帶我由北門來到殿前。我觀看,見耶和華的榮光充滿耶和華的殿,我就俯伏在地。」
  〔呂振中譯〕「他又帶了我走北門的路來到殿前面;我一看,只見永恆主的榮光充滿着永恆主的殿;我就臉伏於地。」
  〔暫編註解〕北門。既然在“殿前”,那就是內北門。
         耶和華的榮光。見結43:2-5。
       4-5  序言:這可說是一連串吩咐(44:6-46:18)的開場白。先知被帶入聖殿,他由北門進入,因為東門已關閉,神的榮光使他伏倒在地不敢正視,跟著是耶和華的吩咐。
         4~5看完東門以後,以西結被帶到北門,他看到耶和華的榮耀充滿聖殿就俯伏在地。這是因被聖潔和懼怕所驅使,而真的敬畏神的最謙卑態度(1:28;3:23;9:8; 11:13;43:3)。神就命令以西結,去遵行五節下半節的話語。以西結就這樣領受了將所見所聞教導給百姓的使命。凡傳講神話語的人,均要銘記自己的使命,不可因自己的屬靈經驗略勝於別人,而輕舉妄動,犯下過失。神僕人所有活動的終極目標就是彰顯神的榮耀(林前10:3;加2:20)。
         4~9闡明了對外邦人的態度。只有聖約共同體的成員才能自由出入聖殿,禁止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出入聖所。若有人允許未受割禮的人進入聖殿,那就等於廢棄神的約。在此要特別注意的是,屬靈的割禮遠比肉體的割禮更重要,所以肉體受了割禮,但其屬靈生命與割禮不相稱,就不能進入聖殿。這清楚無誤地表明神的旨意,即神的判斷標準不是外在的行為,而是內在信心(申30:6;加6:15,16)。
     4~14 外邦人可能是一些戰犯,從前一直擔任聖所的低微工作(8節)。他們必須由利未人來取代,利未人要為宗教上的倒退負責任,而且他們不能執行更重要的祭司職務(10~14節)。
         4-31  有關祭司的律例。

【結四十四5】「耶和華對我說:“人子啊,我對你所說耶和華殿中的一切典章法則,你要放在心上,用眼看,用耳聽,並要留心殿宇和聖地一切出入之處。」
  〔呂振中譯〕「永恆主對我說:『人子阿,我對你所說永恆主殿中的一切條例、一切禮節規矩、你都要放在心上,用眼看,用耳聽,並要留心誰可以被准許進殿,誰應當被拒絕於聖地之外〔傳統:要留心殿宇的進口處、和聖地一切的出口處〕。」

【結四十四6】「你要對那悖逆的以色列家說,主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家啊,你們行一切可憎的事,當夠了吧!」
  〔呂振中譯〕「你要對叛逆的人、對以色列家、說:主永恆主這麼說:以色列家阿,你們行你們一切可厭惡的事、可彀了!」
  〔暫編註解〕這裡稱子民為「悖逆的以色列家」,此詞組在以西結書前半部常使用(參2:5; 3:9; 12:2等) ,  這裡再度採用可能是要與前半部維持連貫性。
     6-16  祭司供職的資格。

【結四十四7】「你們把我的食物,就是脂油和血獻上的時候,將身心未受割禮的外邦人領進我的聖地,玷污了我的殿,又背了我的約,在你們一切可憎的事上,加上這一層。」
  〔呂振中譯〕「你們把我的食物、脂肪和血、供獻的時候,還將心沒受割禮、肉身沒受割禮、的外人、帶進我的聖地,來玷污它,玷污我的殿;你們又違反了我的約,在你們〔傳統:他們〕一切可厭惡的事上、加上這一層。」
  〔暫編註解〕身心未受割禮的: 對以色列百姓而言,割禮是立約的標誌,受割禮的人意味著他屬於立約共同體(創17:10,11)。割禮是切除男子生殖器的包皮,象徵:①宗教上的潔淨;②對罪的痛苦審判;③含有對種族繁衍的應許。進入新約時代割禮就由洗禮所代替,預表著耶穌基督的十字架成就的救贖事工。因此,在舊約時代若輕視割禮,就視為無視基督代贖之死的非信仰行為(創17:9-14)。
       外邦人如果行了割禮,就可以參加逾越節(出12:48),並允許他們獻祭(民15:14,26,29)。
     7-9  被擄前聖殿裡許多僕役的工作由外邦人擔任,如基遍人(參書9:23, 27),迦利人(參王下11:4, 19),尼提寧人(參拉8:20);以西結指出這是一種褻瀆的行為,在新殿中須加以禁止。

【結四十四8】「你們也沒有看守我的聖物,卻派別人在聖地替你們看守我所吩咐你們的。”」
  〔呂振中譯〕「你們也沒有守盡看守我聖物的職守,卻派別人在我的聖地守盡我所吩咐你們的職守。」
  〔暫編註解〕利未人沒有按吩咐看守聖殿,卻雇用外邦人看守,不管他們是否真正敬拜神(書9:27;斯8:20;參民16:40;亞14:21)。

【結四十四9】「主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中的外邦人,就是身心未受割禮的,都不可入我的聖地。”」
  〔呂振中譯〕「『因此〔傳統:替你們〕主永恆主這麼說:以色列中的一切外人、心沒受割禮、肉身沒受割禮、的一切外人、都不可進入我的聖地。」
  〔暫編註解〕這個警告是為了防止以後對聖殿的褻瀆。

【結四十四10】「“當以色列人走迷的時候,有利未人遠離我,就是走迷離開我,隨從他們的偶像,他們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呂振中譯〕「但是那遠離了我的、利未人當以色列人走迷了路時候,他們也走迷了路離開我、去隨從他們的偶像,他們須要擔受他們自己的罪罰。」
  〔暫編註解〕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雖然利未人得到在聖殿供職的職份,但因率先犯了拜偶像的罪而被取消擔當職分的資格。即他們現在的工作就是看守殿門和宰殺祭牲。如此看來,在小事上忠心的人將會管理大事;相反在大事上不忠的人,就只能管理小事(太25:21,23;路19:17)。
         10-14節描述了利未人在新國家的職責。利未人如果背道和拜偶像,就會被剝奪在聖壇前供職的崇高特權。
       10~14本文以責備的口吻論到利未人的責任。他們的任務是:①看守聖殿之門;②宰殺祭牲物;③幫助獻祭的百姓。雖然他們也犯罪(10-13節),但神饒恕他們的罪,並繼續委任他們(提前1:12)。
     10-14   這些僕役將由曾經失職的利未人擔任,他們不得執行祭壇前的聖工,只能擔任聖殿其他雜役。按主前六二一年約西亞改革時,曾將各鄉村邱壇的祭司調遷至耶路撒冷的中央聖壇,但這些一度因拜偶像而走迷的鄉村祭司不准分擔壇前聖職。(參王下23:5, 8-9)利未人擔任的職責,包括在聖殿大門口作護衛,並伺候祭民,為祭民宰殺祭牲(11, 14)。他們不准挨近聖物及聖所(13)。

【結四十四11】「然而他們必在我的聖地當僕役,照管殿門,在殿中供職,必為民宰殺燔祭牲和平安祭牲,必站在民前伺候他們。」
  〔呂振中譯〕「他們必須在我的聖地當僕役,照管殿門,在殿中供職;必須為人民宰燔祭牲和別的祭牲,站在人民面前伺候他們。」

【結四十四12】「因為這些利未人曾在偶像前伺候這民,成了以色列家罪孽的絆腳石,所以我向他們起誓:他們必擔當自己的罪孽。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呂振中譯〕「因為這些利未人曾在他們的偶像面前伺候這人民,就成了絆腳物使以色列家陷於罪孽中;的絆腳石,故此我舉手起誓論到他們,主永恆主發神諭說,他們須要擔受他們自己的罪罰。」
  〔暫編註解〕曾在偶像前伺候這民: 這是指北以色列的耶羅波安王(B.C.931-910)讓百姓瘋狂拜偶像時,利未人與他們同流合污(王上12:25-33)。

【結四十四13】「他們不可親近我,給我供祭司的職分,也不可挨近我的一件聖物,就是至聖的物,他們卻要擔當自己的羞辱和所行可憎之事的報應。」
  〔呂振中譯〕「他們不可親近我,來給我供祭司的職分,也不可挨近我的任何聖物、至聖之物;他們乃是須要擔受他們自己的羞辱、和他們所行可厭惡之事的報應。」
  〔暫編註解〕墮落的利未人失去了祭司的職分與中保職能,變得與一般以色列百姓毫無區別。今天的教牧人員若在神面前失去聖潔,沒有擔當神所交托的使命,就不具備作為教牧的屬靈資格。

【結四十四14】「然而我要使他們看守殿宇,辦理其中的一切事,並作其內一切當作之工。”」
  〔呂振中譯〕「然而我卻要派他們守着殿宇的職守,辦理其一切事務,作其一切當作的工。」

【結四十四15】「“以色列人走迷離開我的時候,祭司利未人撒督的子孫,仍看守我的聖所。他們必親近我,侍奉我,並且侍立在我面前,將脂油與血獻給我。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呂振中譯〕「『但是撒督子孫作祭司的利未人、那當以色列人走迷了路離開我的時候、曾經守盡我聖所之職守的,他們卻可以親近我來伺候我,可以侍立在我面前,將脂肪和血獻與我:這是主永恆主發神諭說的。」
  〔暫編註解〕關於撒督擔任祭司的歷史背景,見撒下8:17;參結40:46。
     15-16   至於祭壇前的事奉,仍由撒督的子孫擔任。撒督是所羅門王時取代亞比亞他的大祭司(參王上2:35), 雖然他的子孫曾瀆職(參結8章), 但對維持表面正規的耶和華崇拜仍有不可抹煞的功續。
         15~27關於撒督子孫的祭司職份的典章,指出唯有撒督的子孫才能在聖殿委任祭司職份。撒督是亞倫的子孫(代上6:50-53),大衛王時與亞比亞他同任過祭司職份(撒下8:17;15:24-29)。押沙龍叛逆時,撒督忠於大衛(撒上15:24以下)之後。亞比亞他支持亞多尼雅時,撒督幫助大衛的繼承人所羅門為王(王上1:8)。也就是說,亞比亞他被流放,撒督成為大祭司長。之後,一直到本書祭司長職分只局限於撒督的後裔,這充分引起其他後裔對祭司的反感。儘管如此,直到B.C.171,安提阿古斯4世把祭司職分委任給便雅憫支派為止,撒督的後裔一直在第二聖殿獨佔祭司職分。值得注意的是,庫木蘭團體一直祈願撒督的後裔能夠在耶路撒冷恢復祭司職分。

【結四十四16】「他們必進入我的聖所,就近我的桌前侍奉我,守我所吩咐的。」
  〔呂振中譯〕「是他們可進入我的聖所,是他們可走近我桌前來伺候我,來守盡我吩咐的職守。」

【結四十四17】「他們進內院門必穿細麻衣。在內院門和殿內供職的時候不可穿羊毛衣服。」
  〔呂振中譯〕「他們進內院門的時候、必須穿細麻服裝;他們在內院門和裏面供職的時候、身上不可穿羊毛衣服。」
  〔暫編註解〕「細麻衣」:輕便而看來潔淨(參出39:27-29; 利6:10; 16:4)。
       「羊毛衣服」卻容易引致身體出汗,有違潔淨的要求。
         不可穿羊毛衣服: 作為完全委身於神的人,祭司當走出以自己為本的生活,過聖潔的生活。要以神的榮耀為念,而不追求自己的品位或嗜好。為此,獻祭的時候,祭司不能穿昂貴卻行動不便且易出汗的羊毛衣服。因為在儀式上,汗水被視為不潔淨的。神要求我們持守身心靈的純潔(羅6:13)。
         參出28:40-43;39:27-29;利6:10。
     17-31  有關祭司的條規:大致與出28:40-43; 利21:1-23相同。祭司的生活,婚姻、起居、衣著、行為各方面都必須潔淨神聖。他們的職責範圍更包括宗教教育,法律裁判,祭壇前的崇拜等;他們的整個生命都須投於事奉神。

【結四十四18】「他們頭上要戴細麻布裹頭巾,腰穿細麻布褲子。不可穿使身體出汗的衣服。」
  〔呂振中譯〕「他們頭上要戴細麻布華帽,腰間要穿細麻布褲子;不可用易於使人出汗的東西來裝束。」

【結四十四19】「他們出到外院的民那裡,當脫下供職的衣服,放在聖屋內,穿上別的衣服,免得因聖衣使民成聖。」
  〔呂振中譯〕「他們出到外院〔傳統多:到外院〕人民那裏,要脫下供職的衣服,存放在聖屋裏,穿上別的衣服,免得由他們的聖衣將潔聖傳染於人民。」
  〔暫編註解〕參42:13-14。
       當脫下供職的衣服……穿上別的衣服: 百姓當嚴格地區分聖俗。尤其是祭司,他當維護神的榮耀,視聖潔為生命,甚至在衣服上。若沒有如此,他是破壞神的聖潔,而且使接近聖潔的人犯罪(耶21:1-8;太7:6)。
     祭司只有在聖殿中參加崇祀時才穿上聖服。聖殿旁邊在專門的房間,供他們在壇前敬拜開始以前或結束以後更衣(42:13,14)。

【結四十四20】「不可剃頭,也不可容發綹長長,只可剪髮。」
  〔呂振中譯〕「他們不可剃頭,也不可容髮綹長長,只可剪頭髮。」
  〔暫編註解〕“剃頭”和“容發綹長長“都是為死人哀哭的表示(利十6;二十一5)。
       剃頭和長頭髮都是哀悼的表示(利二一5;一○6)。祭司必須避免極端的做法而“只可剪髮”。
         祭司不可剃頭,或不能留長髮,乃要整齊地剪髮。這是為了不致誤認為是拿細耳人。祭司要親自擔當所有百姓的罪孽,剪髮是祭司所當擁有聖潔和分別為聖的標誌。
         參利21:1-5;申14:1。剃頭是異教的埃及人的做法。這可能是禁止祭司剃頭的原因之一。他們也不可以象野蠻人那樣留長髮,而是要理髮,長短適宜。只有在拿細耳人的誓言下,才可以留長髮(民6:5;對比利10:6;21:10)。
     20-25祭司的外表、起居、婚姻務必潔淨,以身作則的教導子民聖俗之別。至於「不可剃頭」(20)、「不可喝酒」(21)和「不可挨近死屍」(25)則與拿細耳人的願相似(參民6:1-21)。

【結四十四21】「祭司進內院的時候都不可喝酒。」
  〔呂振中譯〕「祭司進內院的時候、都不可喝酒。」
  〔暫編註解〕正在供職的祭司不能“喝酒”,這樣他們才能充分發揮事奉的能力(利一○9;何四11)。
     酒。參利10:9;約瑟弗斯《古代史》 iii.12.2。

【結四十四22】「不可娶寡婦和被休的婦人為妻,只可娶以色列後裔中的處女,或是祭司遺留的寡婦。」
  〔呂振中譯〕「他們不可娶寡婦或離婚的婦人為妻;只可娶以色列家後裔中的處女,或是祭司遺留的寡婦。」
  〔暫編註解〕祭司在兩性關係中也當清白,不可被人誤會。同樣,祭司的妻子也當得眾人的好評。本文與摩西律法的差異是,祭司可以娶其他祭司遺留的寡婦(利21:7,13,14)。
     根據摩西的律法,關於大祭司和普通祭司的婚姻和娶寡婦的條例是不同的。普通祭司不可以娶被休的女子為妻(利21:7),但顯然可以娶寡婦。而大祭司既不可娶被休的女子,也不可娶寡婦。他只能娶以色列中的處女。本節中連普通祭司也不可以娶寡婦。

【結四十四23】「他們要使我的民知道聖俗的分別,又使他們分辨潔淨的和不潔淨的。」
  〔呂振中譯〕「他們要指教我人民“聖”與“俗”之分別,使他們知道“不潔淨的”與“潔淨的”之區分。」
  〔暫編註解〕祭司的主要工作是將真理教導百姓(申三十三10;瑪二8~9)。
       祭司其中一項重要的職責是教導百姓。參看瑪拉基書二章8、9節的腳註(比較申三三10)。
         祭司要成為百姓的教師,使他們明白真理,免得背道。教育對於基督徒的成長是很重要的。只有在知識上不斷進步,屬靈上才會有進步。以色列過去曾因“無知識而滅亡”(何4:6)。這不可以在新的國家中重演。今天每一位基督徒都要通過研究聖經和聖經的教導來獲得這樣的教育。他要每天積累屬靈的知識,遵行新的亮光。認清基督徒的職責就一定會伴隨著內心的改變。
     23~24祭司作為神與百姓之間的中保,要向百姓傳達神的旨意,替百姓向神獻祭。因此在神政體制下,祭司要行使宗教管轄權和司法權。其職能有:①教導以律法為基準的生活和教義;②裁判;③遵守各種節期和安息日等<民8:5-26,利未人的祭司職分>。以我的安息日為聖日:安息日制度是創造的律例。是所有人都當遵守的義務<出31:12-17,遵守安息日的律法是要人紀念和讚美神是創造主(出20:8-11)>。安息日在救贖史上也具有重要的意義,以色列是在要紀念解放的層面上守安息日(申5:12-15)。安息日在耶穌基督的再創造事工中,昇華為“主日”的概念。當神的子民與基督一同復活時,就可獲得永遠的安息,那就是救恩完全得到成就的時候(來4:9,10)<路6:5,安息日和耶穌的關係>。

【結四十四24】「有爭訟的事,他們應當站立判斷,要按我的典章判斷。在我一切的節期必守我的律法、條例,也必以我的安息日為聖日。」
  〔呂振中譯〕「有爭訟的事上他們要中立而判斷,按我的典章行判斷。我的禮節規矩、我的條例在我的一切制定節期上、他們都要謹守;我的安息日他們要守它為聖。」
  〔暫編註解〕充任判官時務必追求至善和公義。
     站立判斷。這是他們在以前制度下的職責(申33:10)。

【結四十四25】「他們不可挨近死屍沾染自己,只可為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弟兄和未嫁人的姐妹沾染自己。」
  〔呂振中譯〕「他們不可挨近死人而沾污自己,只可為了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弟兄、或未嫁人的姐妹、而沾污自己。」
  〔暫編註解〕除了近親外,任何人都不能為祭司舉哀。
       律法將屍體視為不潔淨(利21:1-4;民6:6,7;19:13)。因為死亡是使神人隔絕的罪所帶來的刑罰。但是,對新約信徒而言,肉體的死不再是恐懼和不潔淨。因為那只不過是為榮耀的復活(約5:29;啟20:5,6)而暫且“睡著了”而已(太9:24;帖前4:13)。聖徒所當懼怕的是屬靈的死亡(啟3:1),(18:23,32;33:11)。
     這個規則與以前的律例相似(見利21:1-3)。

【結四十四26】「祭司潔淨之後,必再計算七日。」
  〔呂振中譯〕「潔淨之後,還要再算七天纔完全潔淨〔仿敘利亞譯本加上的〕。」
  〔暫編註解〕26~27在原則上,祭司不可摸死屍,只有近親是例外。即便是那種時候,他還是沾染了不潔淨,因此本文提到潔淨的方法。 要為自己獻贖罪祭:  贖罪祭是人為了代贖在神面前犯的所有罪而獻上的,所以其罪絕不能是故意犯的罪。獻的祭物因人的地位而有所差異,若祭司犯了罪就當獻無瑕疵的公牛犢。
     26-27   祭司如不經意沾汙自己,則必須獻上贖罪祭。

【結四十四27】「當他進內院、進聖所,在聖所中侍奉的日子,要為自己獻贖罪祭。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呂振中譯〕「當他進入聖地、到內院、要在聖所供職的日子、他要為自己供獻解罪祭:這是主永恆主發神諭說的。」

【結四十四28】「“祭司必有產業;我是他們的產業。不可在以色列中給他們基業,我是他們的基業。」
  〔呂振中譯〕「『祭司不〔“不”字係仿拉丁通俗譯本修復的〕可有產業:我就是他們的產業;在以色列中不可給他們基業:我就是他們的基業。」
  〔暫編註解〕「祭司必有產業」:這產業便是神自己。有古譯本作「祭司必無產業」。耶和華本身就是祭司產業的來源,透過子民的奉獻供給他們生活上的需要。他們可以吃素、贖罪祭、贖愆祭以及一切虔誠奉獻的祭物(29), 但有些食物卻不能進口(31, 此例亦應用於每一個以色列人:參利7:24)。
         獻祭的制度也古代的律法相似。關於素祭,贖罪祭和贖愆祭,見利2:3;6:25,29;7:6,7。關於奉獻的土地,見利27:21;關於初熟的果子,見出23:19;34:26;關於舉祭,見民15:19-21;18:19。新殿的祭司將得到一塊住地,稱為“一份” (terumah )或“聖供地”(結45:1-5)。
       28~31祭司的產業: 祭司的產業,不是土地,而是神<民18:1-32,約書亞時代,分配土地時,其他支派都得到當得的土地,只有利未人未得土地,神是他們的產業。這表明神將親自負責他們的生計問題。生活在新約中的基督徒,在基督裡擁有更大的產業,那就是將與基督一同以神的國度為產業(路12:32;羅8:17)。
     28~31 祭司要靠百姓所獻的祭物來過活。

【結四十四29】「素祭、贖罪祭和贖愆祭他們都可以吃,以色列中一切永獻的物都要歸他們。」
  〔呂振中譯〕「素祭、解罪祭、和解罪責祭、他們都可以喫。以色列中所有的永獻物都要歸他們。」
  〔暫編註解〕素祭、贖罪祭、贖愆祭: “素祭”象徵將自己所擁有的所有土產完全獻給神(利2:1-16;6:14-18;民28:12,13)。希伯來人的五大祭祀中,惟獨素祭是“無血之祭”。也就是說,不以宰殺祭牲為祭物,而是獻收產的穀面。關於“贖罪祭”請參照44:27節的註解。“贖愆祭”不同於“贖罪祭”,贖罪祭是要贖回向神所犯的罪(利5:14-16),贖愆祭則是要贖回對人所犯的罪。贖愆祭是個人所獻的祭,不是群體性的祭。在這三種祭中,所獻給神的祭物,都歸作祭司的分(利10:13-15;民18:8-10;申18:3-5)。燔祭是完全燒掉所獻的祭物,所以不能成為祭司的分。獻平安祭不僅祭司可以吃,祭司的子女和奴婢及城中的利未人要一同食用,所以在這裡沒有記載平安祭。

【結四十四30】「首先初熟之物和一切所獻的供物都要歸給祭司。你們也要用初熟的麥子磨面給祭司,這樣,福氣就必臨到你們的家了。」
  〔呂振中譯〕「各種各樣上好的初熟物、你們的提獻物中各種各樣的提獻物、都要歸於祭司;你們也要將你們的初熟粗麥麵給予祭司,好使祝福臨到你們的家。」

【結四十四31】「無論是鳥是獸,凡自死的,或是撕裂的,祭司都不可吃。”」
  〔呂振中譯〕「一切屍體、無論是飛鳥的、是走獸的、是自己死的、或是被撕裂的、祭司都不可喫。」
  〔暫編註解〕自死的。參利17:15;22:8;申14:21。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聖經精讀本──以西結註解》․《SDA聖經注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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