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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5日靈命日糧讀經註釋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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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15 07:05:3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rbc 於 2023-12-15 07:05 編輯

【羅三21】「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文意註解〕「但如今」:『但』字表明與前面的情形完全不同。這句話顯明神的福音是我們人類命運的轉捩點,因神為我們開啟了一個嶄新的時代。『如今』是指新約恩典時代,雖然在從前的舊約律法時代裏,因信稱義的隱意已然發動(創十五6),但因那時基督尚未來到,故須等到『如今』才能確定地顯明出來。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神的義』乃是神公平正直的屬性(羅一17;十3;腓三9),神對義的要求遠超過我們人所能作得到的,人的義在神面前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十四6),都不能達到神公義的標準,所以人憑自己不能被神稱義(伯廿五4)。

                神稱人為義,乃是『在律法以外』,意即與律法無分無關;原來律法要求人須有完全的行為,人只要違犯了一條律法,就是犯了全律法(雅二10),所以人無法藉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羅三20,28)。

                『顯明出來』指神已經將因信稱義的理啟示給人;因信稱義就是神的義顯明出來。

          「有律法和先知為證」:這話的意思是說,舊約聖經的記載,處處證明人不能靠行律法稱義,只能藉基督耶穌的救贖稱義。

    〔話中之光〕(一)我們常為神的愛和神的恩感謝神,卻很少感謝神的義,實際上神的義也是十分寶貴的,若非神的義在律法之外顯明出來,我們就無法蒙神的恩、得神的愛了。

          (二)人原想藉著遵行律法,顯出神的義來;但神卻『在律法以外』,就是在耶穌基督身上,顯出了祂的義,滿足了祂的要求。這是說出,當正統的事都落到死沉的字句、呆板的規條中時,神常越過這些,在這些『以外』,藉著那些新鮮活潑的,有基督實際的,來成全祂的心意。

【羅三22】「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文意註解〕本節說明了因信稱義的定義、條件和範圍:

          (1)因信稱義的定義,就是神把祂的義「加給一切相信的人」;我們原來並沒有『神的義』,但因著『相信』主的緣故,就額外得著了神的義,憑此在神面前稱義。

          (2)因信稱義的條件,乃是「信耶穌基督」;『信耶穌基督』原文是『在耶穌基督裏的信心』,意即我們的信心不僅是以耶穌基督為對象(徒十六31;約二十31),並且是從主而得(來十二2),又以主為培養並持守這信心的領域(提前一14)。

          (3)因信稱義的範圍,乃是「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無論是甚麼人,人所認為的好人或壞人,猶太人或外邦人,聰明人或愚拙人,男人或女人,都沒有分別(西三11;加三28;林前十二13),只要『相信』主即可。

          「加給一切相信的人」:『加給』表示原本無有,,是客觀的賜與,不是主觀的作成。

    〔話中之光〕(一)若靠遵行律法,我們都是失敗的,都要被神定罪;但因著主耶穌流血的救恩,使『神的義…加給一切相信的人。』所以今天神不要求我們行律法,只要求我們信主耶穌,哦,這恩典何其大!

          (二)神已將耶穌基督擺在我們眼前,祂犧牲之死贖清了我們的罪,除去了我們背叛神所招致的報應。耶穌基督為我們成就了一切,我們可以憑信心據為己有。

          (三)蒙神的恩典是:(1)無條件的――在律法以外,只要人相信(21節);(2)無界限的――加給一切信的人,沒有分別。

          (四)憑著我們自己,會常覺得『信』不來,因為我們自己裏面沒有信心,我們所有的信心乃是在主裏的,祂是我們信心的創始成終者(來十二2)。所以千萬不要憑自己來相信,乃要時刻仰望祂。

【羅三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原文字義〕「虧缺」短缺,不足,不夠,在後面,達不到。

    〔文意註解〕本節說出需要因信稱義的原由:

          (1)「因為世人都犯了罪」:在消極方面,人都違犯了律法,達不到神公義的要求。

          (2)「虧缺了神的榮耀」:在積極方面,未能照神造人的目的,將神的榮耀彰顯出來,反而顯出魔鬼般的邪惡污穢,因此虧負了神,達不到神榮耀的要求。

    〔話中之光〕(一)神的榮耀,是人在神面前作人的準則。人所行所為,凡夠不上神榮耀的,都是在神面前的虧欠,所以都是罪。世人所以都犯了罪,就是因為都虧缺了神的榮耀。

          (二)神所以宣告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節),是因為祂乃以祂的『榮耀』來衡量人。若以道德眼光來衡量,世間不能說絕對沒有義人;但若以神榮耀的心意,就是祂兒子豐滿的彰顯來衡量,普天之下,就沒有一個不顯出他的『虧缺』。所有沒有達到基督豐滿度量的人,在神看,都是虧缺了祂的榮耀,都需要耶穌基督的救恩(24節)。

          (三)一切叫神得不著榮耀的就是罪,凡叫神的榮耀受虧損的就是罪。甚麼時候我們比神的榮耀短一點(『虧缺了神的榮耀』亦可譯作『比神的榮耀短一點』)。只要我們在一件事情上沒有積極的榮耀神,夠不上神的榮耀,我們與神的交通就出事情,就要受虧損。

          (四)原來人是為著神的榮耀而被造的(賽四十三7),神要人分享祂的榮耀(羅五2;林前十一7)。

          (五)人雖因著墮落而『虧缺了神的榮耀』,但如今卻在基督裏,仍滿有榮耀的盼望(西一27)。

【羅三24】「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

    〔原文字義〕「救贖」藉著付出贖價而得著釋放(原為當時奴隸市場的用語) ;「白白的」無故,加給,傾倒,賞給;「稱義」宣告無罪釋放(法庭用語)。

    〔文意註解〕「就白白的稱義」:『白白的』意指禮物,是免費的;乃是一切相信的人(22節)就白白的稱義,並非指犯了罪的世人(23節)都能白白的稱義。

          本節說明了因信稱義的根源、成就和代價:

                (1)因信稱義的根源,乃是「神的恩典」;『恩典』的意思是說,人原來是不配得的,如今卻得著了;神的恩典,就是神在基督耶穌裏向我們所施的恩惠(弗二7)。

                (2)因信稱義的成就,是「因基督耶穌的救贖」;神是公義的,祂不能隨隨便便的赦免人的罪,必須經過合法的手續,付出應付的代價,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才能把人贖回來,也才能稱人為義。

                (3)因信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基督耶穌既已在十字架上為我們付了代價,神就不能要求我們再付一次代價(意即償付罪債),所以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

    〔話中之光〕(一)我們被稱義,實在不是因著我們的行為比人好,而完全是因著耶穌基督救贖的功績,我們這個人是絲毫沒有可誇的。

          (二)若沒有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成功救贖,滿足神的義所有的要求,神就是要因祂的恩典稱我們為義,也是沒有法子作到。

【羅三25】「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原文字義〕「設立」預設,公開顯示;「挽回祭」施恩座,挽回的地方,滿足神義怒的祭物;「寬容」逾越,越過,放在旁邊。

    〔文意註解〕「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此處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一個根據。『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按原文可譯為『神公開立定耶穌作“挽回的地方”(或“施恩座”)』。因著人的罪,神和人就被隔開,彼此不能親近,如今神已著手要挽回這個局面,就擺出基督耶穌,作為神人挽回的地方,神人兩下可以在基督耶穌裏面合而為一。

          「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憑著血』和『藉著信』是修飾『挽回祭』。神一面藉著耶穌的流血,得以赦免人的罪(來九22),滿足神這一方的要求,使神可以接受人;另一面藉著人的信,使人得以取用耶穌流血救贖的功效,而能坦然就近神(來十19)。

          「要顯明神的義」:這樣,在基督耶穌裏,神稱我們為義(加二17);我們也稱神為義,神的義就在此充分顯明出來。一方面,是神的恩典,為我們豫備了一位救主。凡祂為我們所成功的救贖工作,都是出於神的恩典。另一方面,是神的義,叫救恩成功在我們身上,使祂稱我們為義。神的義是神作事的法則;神作事必須依據祂義的法則。基督的救贖,既已滿足了祂義的要求,就神的公義,叫祂不能不稱我們為義。所以神稱我們為義,是為顯明神的義。要而言之,惟有『因信稱義』這個方法,最能符合神的義,也最能顯明神的義。

          「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此處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二個根據。若非神的寬容忍耐,不立刻對人在過往所犯的罪施行審判和刑罰,我們就沒有機會相信主耶穌,也就不能因信稱義了。

    〔話中之光〕(一)不僅我們在初蒙恩時是因著信,連我們在跟隨主的路上也一直要憑著信,靠著主的血。

          (二)有時我們的屬靈光景很好,有時很差,但我們的光景如何,並不能更動我們在神面前的地位,因為我們不是憑著行為來討神喜悅,乃是藉著信,取用主為我們所作成的一切。

          (三)我們得救的時候,如何是藉著信心、靠著主耶穌的寶血,得以坦然親近神(參弗二8,13),我們得救以後,也照樣需要時常藉著信心,靠著主寶血的功效,坦然來到神面前(參來十19~22)。

【羅三26】「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文意註解〕本節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三個根據,就是為要『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

          「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神是公義的,且神的義是絕對的義,人若認識祂的義,就曉得人憑自己無法稱義,也就不會想靠行為稱義了。所以神喜歡顯明祂的義,好叫人能認識祂自己為義,從而尋求並相信主耶穌,使神的義能推及到人身上。

          「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神稱我們這些信耶穌的人為義,就是祂照著祂義的標準,宣告我們為義。本來按我們人自己的光景,我們達不到神公義的標準,我們沒有甚麼可以讓神稱義的。如今我們因著相信耶穌基督,神就使耶穌基督成為我們的義(林前一30)。我們是『信入』(約三16原文)基督裏面的人,我們在祂裏面穿著祂,披戴著祂,神就使祂成為我們的義。神如何稱耶穌基督為義(徒三14),神也照樣稱我們為義(羅八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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