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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6日靈命日糧讀經註釋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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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16 07:37: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羅二12】「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文意註解〕「也必不按律法滅亡」:這不是說他們不會滅亡,而是不按舊約律法的規條而滅亡,乃照另外的原則受審判(參14~15節)。

          「也必按律法受審判」:神設立律法的目的是為著審判;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羅三19)。

    ﹝話中之光﹞(一)罪就是罪;重要的是有沒有犯罪的事實,而不是有沒有律法的條文。

          (二)神審判人是按人的蒙光照的多少,對猶太人按律法,對外邦人按良心;神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

【羅二13】「(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文意註解〕神頒律法給祂的選民,不是只要他們傾聽、念誦律法(申六4~9)而已,乃是要他們遵行,才能稱義(申六24~25)。

          「乃是行律法的稱義」:『稱義』指在審判的日子蒙神宣告無罪。

    〔話中之光〕(一)若只聽律法而不行律法,與未曾聽見律法一樣不能稱義。我們信徒不在乎知道神的話有多少,乃在乎是否照所知的去遵行(太七24~27)。

          (二)許多基督徒只喜歡為聽道而參加聚會,不喜歡為行道而參加聚會。

          (三)凡是不顧行道,只為講道而講道的傳道人,只為聽道而聽道的信眾,無異於那些『只將新聞說說聽聽』的雅典人(徒十七21)。

【羅二14】「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文意註解〕「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本性』指人與生俱來的良善天性;人是照著神的形像造的(創一26~27),因此在人受造的時候,本性原是正直的(傳七29);後來人雖然墮落了,但這個良善的本性仍在人的裏面,要求人作好(就是『行律法上的事』)。

          「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沒有律法的外邦人,有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的心裏(15節),所以說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羅二15】「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原文字義〕「是非之心」良心,良知,一同看見,同一觀點;「或以為是」辯護,分訴;「或以為非」控告。

    〔文意註解〕「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注意,刻在人心裏的,不是律法本身,而是『律法的功用』――使人知道是非善惡的本能。

          「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是非之心』就是人的良心。『見證』就是告發。人若順著本性作好,良心就有平安的感覺;否則,良心就定罪、不安。

          「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思念』指人的心思;本句是指人在心思中的推理。

          「或以為是,或以為非」:人的心思(或謂人的理性)也具有審斷是非的能力;人只要用心思來思考,也能判定自己所行的事是好是壞。

          人的本性(14節)、良心和心思這三樣加起來,使人裏面顯出律法的功用,神將來審判沒有律法的外邦人時,就是根據這個功用要他們向神有所交代。

    ﹝話中之光﹞(一)神是按人受到光照的程度審判(參13~15節)。神給的多,要的也多。對猶太人標準高,是按律法;對外邦人標準低,是按良心。猶太人受審判是根據神給他們的律法(12節),外邦人受審判是根據『是非之心』,也就是良心(15節)。

          (二)我們這些外邦人並不能因不懂猶太律法而推諉神的審判,因為良心要指出我們的罪惡。但是感謝主,祂的寶血已經洗淨我們的良心(來九14小字),叫我們能無愧的活在神面前。

          (三)將來人在神面前受審,是按各人自己良心的告發。人是多看事,神是多看心;事的錯輕,心的錯重;按事,人的罪還少,若按心,那就太多了。

          (四)一個人的動作或意念背後,都有認為它是對或錯的感覺。然而良知不是對錯的最後仲裁者。一個人的良知會被抑止、歪曲、麻木或過分審慎。但在沒有對錯的清楚顯示之情況下,人應該注意良知的提醒。

          (五)在正常的狀況下,神所創造的人都會以『合情、合理、合法』來推斷事物;只可惜人因著墮落了,就常只顧到私情,而顧不到理和法了。

【羅二16】「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

    〔文意註解〕「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就是第五節『神震怒顯祂公義審判的日子』。神將來審判人時,是藉著主耶穌基督來執行審判的(徒十七31)。『隱密事』指從未顯露出來的罪案、不為人知的罪、未曾受過審判的罪,包括罪的動機和意念。

          「照著我的福音所言」:基督審判人的根據,是看人接受不接受福音,意即接受不接受基督自己。

          本節給我們看見當審判的日子,有三方面的見證要定我們的罪:(1)耶穌基督;(2)隱秘事;(3)神的福音(神的話)。

    〔話中之光〕(一)日光、燈光強弱不同,照亮事物的程度也不同,因此,人對事物了解的程度也不同。人的良心如燈,主耶穌卻如日之明,可以照出人的隱秘。

          (二)人審判的根據是律法的字句,對象是外面的行為;神審判的根據是『耶穌基督』,對象是靈裏的『隱秘事』。

          (三)人在思想上和行為上所作的一切,無論是公然的抑或隱藏的,都讓神看見;在祂面前沒有可掩藏的事(路八17)。

          (四)記得,神是暗中鑒察人心的,所以當時刻向神負責、盡忠,而千萬不要單作給人看,向人負責而已。

          (五)信徒既已接受耶穌作救主,祂就住在信徒的裏面(加二20);這位內住的基督,成了我們裏面活的律法(來八10;十16),就是生命之靈的律(羅八2)。信徒照這律而行,就是尊主為大;否則,將來神必追究。

          (六)病人若明知某種特效藥可治他的病,但他仍舊拒絕服用該藥的話,那麼他的死亡是自取的,他必須為自己負責。福音乃是醫治人靈性病症(罪)的特效藥,若是拒絕接受,乃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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