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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6日靈命日糧讀經註釋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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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7 06:57:3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約壹三1】「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我們也真是祂的兒女。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祂。」

    〔原文直譯〕「看哪,父將何等的愛賜給了我們,讓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我們也真的是(祂的兒女)。世人之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為不認識祂。」

    〔原文字義〕「你看」看哪,請看;「賜」賜予,分給;「何等的」怎樣的;「慈愛」聖愛(agape);「稱為」稱呼,名叫;「兒女」兒子,子孫;「世人」世界,系統;「認識」知道,明白,曉得。

    〔文意註解〕「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你看』原文是『看哪!』這語調表示底下有重要的信息要傳達,提醒讀者須加以注意;『父』一詞表示下面的話乃是針對神家的兒女們說的;『何等』形容我們所領受神的愛無法言喻,並且是過於人所能測度的(參弗三18~19)。

          「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我們也真是祂的兒女,」『得稱為神的兒女』指我們在名分上之所得;『真是祂的兒女』指我們裏面實際所得(特別是神的生命),與『兒女』的名分相稱。

          「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祂,」『世人』指不信主的人們;『認識』指經歷上的認識,並非道理上的認識(前後兩個『認識』原文乃同字);『不認識我們』此處特別指我們信徒重生所得的新身分和新生命,連帶也對我們得救前後的改變、人生觀、行事為人等,在在都覺得不可思議;『未曾認識祂』指對神的所是,以及祂向著人的愛、祂的救贖計劃、生命的大能和聖靈的工作等,連一點概念也沒有。世人既不認識神和神的作為,當然也就不認識神生命所施予信徒的實質改變,以及在我們身上所彰顯出來的一切。

    〔話中之光〕(一)神差祂的獨生子為我們受死,使我們的罪得蒙赦免,這是何等的慈愛(參羅五6~8);但這僅是一種手續,其目的是要叫我們因祂「得生」(參約壹四9)。

          (二)基督徒不是神認養的子女,乃是神生的子女(參9節)。

          (三)我們真是神的兒女,所以呼叫祂「阿爸,父」(參羅八15)是多麼的自然、親切,沒有絲毫尷尬的感覺。

          (四)信徒向著不信之外邦人的見證,固然口頭上的傳揚相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叫他們在我們的身上看見神自己,因此認識神。

【約壹三2】「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將來如何,還未顯明;但我們知道,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祂、因為必得見祂的真體。」

    〔原文直譯〕「親愛的,現在我們是神的兒女,至於我們將來如何,還未顯明;然而我們知道,祂若顯現,我們必要像祂,因為我們必要看見祂,正如祂的樣子。」

    〔原文字義〕「親愛的」蒙愛的(agapetos);「現在」現今,目前;「如何」誰,甚麼(代名詞);「顯明」顯現,顯出,表明;「知道」顯露出來(動詞);「像」好像,如同,照樣;「見」看見(睜大眼睛注意看);「真體」正如(祂所是),像(祂自己)。

    〔文意註解〕「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指我們所能確定的,就是我們現在的身分──神的兒女,故此我們有分於神的生命和神的性情。

          「將來如何,還未顯明,」『將來如何』並不是說我們將來有可能會失去神兒女的身分,乃是說將來我們這些神的兒女,身體以及神的生命,究竟會有怎麼樣的發展與變化呢?『還未顯明』意指信徒將來的確實狀況,並非憑人的肉眼所能看見,也非人的想像所能推知的。

          「但我們知道,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祂,」『但我們知道』指至少神曾向祂的僕人──使徒們啟示了一些的奧秘;『主若顯現』指主若第二次再來;『我們必要像祂』指當我們復活被提見主時,必要改變成屬天的形狀(參林前十五49),最後且要模成基督的形像(參羅八29原文)。

          「因為必得見祂的真體,」『因為』說明前句『我們必要像祂』的理由;『必得見祂的真體』我們基督徒雖然現今也可以因敞著臉,得以看見主的榮光,而返照並變成祂的形像(參林後三18原文),但現在的看見仍不如將來那樣的真切。

          附註:基督徒將來見主時,是否所有的人都立刻完全像主,根據本節經文,似乎應當作此解釋。但根據別處聖經,失敗的基督徒,並不有分於在主的面光中與祂一同坐席,而是離開主的面光在黑暗中咬牙切齒(參太廿五11~12,30)。所以,本處經文合理的解釋,應指我們這血氣的身體,會改變成屬靈的身體;屬土的形狀,會改變成屬天的形狀(參林前十五44,49)。至於我們完全像祂,則須要等到新婦預備好了,完全妝飾整齊的時候(參啟廿一2),亦即千年國度之後,失敗的基督徒出代價預備好自己,才能有分於完全像祂。

    〔話中之光〕(一)我們基督徒現今是在變化的過程中,外面的人雖然日漸衰殘朽壞,但裏面的人卻一天新似一天(參林後四16),直到與主面對面時,我們將要完全像祂(參腓三21)。

          (二)瞻仰主的榮臉,和我們的改變形像具有絕對的關係(參林後三18);今天我們越多親近主、交通仰望祂,就越多改變形像。

【約壹三3】「凡向祂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祂潔淨一樣。」

    〔原文直譯〕「並且凡向祂有這指望的,就當潔淨他自己,像祂那樣的潔淨。」

    〔原文字義〕「有」持有,得著;「指望」盼望,信賴;「潔淨」清潔,滌罪(第一個字);貞潔,純潔(第二個字)。

    〔文意註解〕「凡向祂有這指望的,」『這指望』有二意:(1)指盼望主再來的顯現;(2)指盼望我們像祂一樣(參2節)。

          「就潔淨自己,像祂潔淨一樣,」『潔淨』原文現在式動詞,意指不停地潔淨;『潔淨自己』指行事為人遠離罪惡,過行義的生活,正如主是義的一樣(參7節;二29);『像祂潔淨一樣』指我們以像主那樣完全聖潔、毫無瑕疵作為追求的目標(參弗五27)。

          附註:本節證明第二節的「必要像祂」,和我們今天的潔淨自己,具有不可分割的關係。我們見主之前,若不出代價潔淨自己,恐怕將來還得出代價預備自己。若是如一般解經家所說的,只要主一顯現,全部基督徒都必像祂,那麼本節的勸勉,似乎是多餘的,反正今天如何,與將來毫無關係。

    〔話中之光〕(一)基督在我們的裏面,是信徒榮耀的盼望(參西一27),因為我們若讓基督的生命長大成形,有一天當祂再來時,這生命要達於極致,使我們完全像祂。

          (二)我們今天與主生命的配合度如何──是否「像祂潔淨一樣」,和我們將來的「像祂」(參2節)關係至密,所以凡是對將來持有盼望的信徒,今天就要從生活為人着手使自己更像主。

          (三)凡是不重視信徒在世時的道德行為,認為它無關宏旨的,這種觀念近乎異端邪說,宜予防範。(註:有些教派高舉領導人的教訓,卻漠視領導人行為的敗壞。)

【約壹三4】「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原文直譯〕「凡犯罪的,就是行了不法;而不法就是罪。」

    〔原文字義〕「犯」行,作;「罪」失誤目標;「違背律法」作惡,行不法的事(第一個字);過犯,不義(第二個字)。

    〔文意註解〕「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犯罪』指習慣地犯罪,非僅偶然的犯罪行為(參二1),而是活在罪中(參羅六2);『違背律法』指習慣地作出不法的事。

          「違背律法就是罪,」『違背律法』和『罪』原文均為名詞;前者指『不法』,後者指『失誤目標』。本句是罪的定義:罪就是不法,或說不法就是罪。

    〔話中之光〕(一)一個真信徒,仍會在無意中偶然犯罪(參二1);但若輕易去犯罪而不以為意,那就不是真信徒所該有的光景了。

          (二)新約的信徒雖然不再在律法以下受它的轄制(參加五1,18),但仍須遵守道德律,我們絕對不可為所欲為,卻要服在「基督的律法」之下(參加六2)。

          (三)罪就是不肯順服神,不願意接受神的管治;換句話說,凡故意違背神旨意的,就是犯了罪。

【約壹三5】「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祂並沒有罪。」

    〔原文直譯〕「並且你們知道,祂曾經顯現,為要除掉我們的罪;而在祂裡面並沒有罪。」

    〔原文字義〕「知道」看見,察覺;「曾顯現」顯露出來;「除掉」挪開,提起,除去。

    〔文意註解〕「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主曾顯現』指主耶穌道成肉身,降生為人的顯現;『除掉』指祂藉十字架上的擔罪來除去;『人的罪』原文是複數詞,指世人所有的罪行。

          「在祂並沒有罪,」『在祂』按原文指在祂的裏面;『沒有罪』指祂全然聖潔,無邪惡,無玷污(來七26),既不知罪(林後五21原文),也沒有犯過罪(彼前二22),乃完全沒有罪(來四15)。

    〔話中之光〕(一)主耶穌是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一29)。

          (二)那沒有罪的耶穌,為著除去人的罪,竟然成了罪身的形狀,作贖罪祭,好在肉身中定罪了罪(羅八3原文)。

【約壹三6】「凡住在祂裏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

    〔原文字義〕「住在」居留,長存,安家;「不」絕不,沒有;「看見」凝視,辨明地看;「認識」知道,明白,曉得(ginosko)。

   〔文意註解〕「凡住在祂裏面的,就不犯罪,」『住在祂裏面』指與主保持生命的連結與交通(參約十五4~5);『不犯罪』指不習慣的犯罪(參4節)。注意,這裏不是說『凡是信徒就不犯罪』,乃是說『凡住在祂裏面的,就不犯罪。』意指我們信徒不習慣地犯罪的先決條件,乃是住在主裏面。

          「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犯罪的』指習慣於犯罪,過罪中的生活;『未曾看見祂』指未曾見過主的異象,未曾領受過從主來的啟示,特別是關於啟示主自己;『未曾認識祂』指對於主自己缺乏經歷上的體認。

    〔話中之光〕(一)住在主裏面是信徒的正常生活,犯罪是罪人的慣常表現;正常的信徒是憑靈生命活著,通常的罪人是憑魂生命活著。

          (二)基督徒的特性是喜歡和相同的生命交通來往,亦即喜歡和神、並和弟兄姊妹交通來往;因此,消極方面得以不犯罪,積極方面得以更多認識主。

          (三)住在主裏面,使我們的靈生命更剛強,也更多看見主並認識主;過罪中的生活,使人心靈迷糊、看不見主,結局是不能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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