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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8日靈命日糧讀經註釋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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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1-28 11:07:1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rbc 於 2020-11-28 11:09 編輯

【詩一百卅九7】「我往哪裡去,躲避你的靈?我往哪裡逃,躲避你的面?」

    想要逃離神的面(RSV:你的同在,原文直譯:你的面),是從墮落以來就存在的衝動。當然,這裡談躲避或許純粹是文學筆法,要將神的遍存以戲劇化方式表達出來;但此處至少向神流露出一種矛盾的心態,有點像逃家的孩子。第10節能讚賞神的長臂,知道那是單單出於愛,然而第11、12節卻顯示,要盡可能躲到底。阿摩司書九2以下所用的一些比方,讓人想到這一段話;那裡描寫,想要逃脫公義審判的人,必定會被搜尋出來。如果大衛在這裡不是想到逃跑的話,便可能會高唱:「誰能使我與你的愛隔絕?誰能將我趕逐離開你的面?」正如保羅在羅馬書八38、39所說的。不過本詩的結尾對此點並沒有懷疑或遲疑。──《丁道爾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詩人不是暗示要躲避神的靈,而是說在廣袤的宇宙中聖靈無處不在。

     7~12無所不在的神: 詩人在這裡論及了無論是隱藏在靈界與宇宙的哪個角落都無法逃避神的視線。大衛在此處並非要故意避開神,而只是力圖表現神的全知與無所不在。我們由此可知,即使是我們因得罪神而欲躲避他,也必不能辦到(拿1:3-17)。


【詩一百卅九8】
「我若升到天上,你在那裡;我若在陰間下榻,你也在那裡。」

    陰間,請參六5所闡釋它在舊約中的含義。福音為本節第二行添加了全新的風貌,首先,基督曾為我們而降下陰間,但陰間並不能「拘禁」祂(徒二24、31);其次,對我們而言,陰間已成為樂園。大衛的驚呼:「祂也在那裡!」因著保羅熱情的話:「與主同在,好得無比」,而不再顯得曖昧不明。──《丁道爾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陰間”(希伯來文是Sheol)。即使死人居住的地方,也不在神的全知以外(比較啟一四10)。有關陰間的含義,參看創世記三十七章35節的腳註。

「陰間」:最低之處,與高天相對。

         天上。參摩9:2。

         陰間(she'ol)。見箴15:11注釋。

     8~9“天上”、“陰間”、“清晨”(日出之處)、“海極”(夕陽西沉的地方):神無所不在。


【詩
一三九8 天上和陰間】這對比表達神管轄範圍之廣。在一封亞馬拿書函中,地區統治者塔吉(Tagi)接受法老的轄權,說:「我們要上到天上,還是要下到冥界呢?我們的頭在你手中」(Moran 英譯)。同樣一首讚美沙馬士的詩歌確指沒有沙馬士,「沒有人能夠下入深處(或陰間)」。──《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詩
一三九812 古代近東神明之無所不在】要分辨「有權利到所有地方」和「同時在所有地方」並不容易。詩人的話不過是表示前者,並且也是古代近東的標準看法。正義之神往往就是太陽神,沒有一處地方不被他的光線照到,他看見一切事物。即使冥界他也知道。他們相信太陽在夜間橫越冥界,日落之後從地平線的西端走到東端,以便次日的日出。因此,作為審判官的他,可以擁有一切所需的資料。暗中行事變得沒有可能。古代近東並沒有神明同時在所有地方出現的概念,與基督教神學心目中的無所不在很有分別。──《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詩一百卅九9】
「我若展開清晨的翅膀,飛到海極居住,」

    清晨的翅膀,對這一優雅詞彙的解釋,請見五十七8的註釋。作者很可能是想到天際從地平線的一端跨越至另一端,因為在以色列,海自然是西方的同義詞。──《丁道爾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即使人能從東(“清晨”)飛到西(地中海最遠之處),也不能逃避神的存在。

詩人就是飛往日出的東方,或住在極西的海洋,仍逃不出神的手掌;即使黑暗把詩人遮蔽,他仍不能擺脫神的掌握,因黑暗和光亮對神毫無區別(11-12)。

     清晨的翅膀: 指黎明時分的朝霞,意指即使快如光速地逃到海角也不能走出神的視野。

         參詩18:10;瑪4:2。黎明之光就像長了翅膀,迅速佈滿天空。


【詩
一三九9 清晨的翅膀】本節所用的可能是描寫太陽的字眼(與清晨一同升起=東方;在海之彼端下落=西方),但「清晨」等同于「晨星」則比較常見。天體(或與之相關的神祇)被形容為有翅膀並不罕見,但「清晨的翅膀」一語,則沒有在亞喀得文獻中出現。──《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詩一百卅九10】
「就是在那裡,你的手必引導我,你的右手也必扶持我。」

  〔暫編註解〕神大能的“右手”一路上扶助祂的兒女。在遙遠孤獨的崗位上工作的傳道人,可以從這個應許中得到安慰。


【詩一百卅九10~12】
RSV對希伯來經文第10節作了忠實的翻譯;TEV則過分自由。但是第11節希伯來經文為「黑暗將打傷我」,這可能是抄寫的錯誤,而原來或許是「遮蔽我」,除非(可能性甚微)黑暗在此是痛苦的比方(參安德生),這勉強可以解釋,但成為非常模糊的表達法。──《丁道爾聖經註釋》


【詩一百卅九11】
「我若說:“黑暗必定遮蔽我,我周圍的亮光必成為黑夜”,」

  〔暫編註解〕人無法在黑暗中躲避神。那些想在夜間作惡,躲開神洞察一切之慧眼的人是想錯了。黑夜可以躲避人,但不能躲避神。


【詩一百卅九12】
「黑暗也不能遮蔽我使你不見,黑夜卻如白晝發亮。黑暗和光明,在你看都是一樣。」

  〔暫編註解〕“不能遮蔽我使你不見”。神全能的眼睛能在黑暗中透視物件。


【詩一百卅九13】
「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

    作成(或「創造」,和合:造)與結合成(和合:覆庇),比「擁有」與「覆庇」(AV、RV)更說得通,也是這些希伯來文另外可能的解釋。──《丁道爾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肺腑”指人最裡頭的部分。“覆庇”亦作“揉合”,人在母腹中神將他揉合成形。

“你所造的”。即在創造時造成的(創一四19;申三二6)。“肺腑”指內臟。“覆庇”。設計好、編造。

     「覆庇」:應作「織縫」,詩人還在娘胎中,神已把他織縫起來使他成形。

         是你所造的(qanah)。與創14:19,22;出15:16;申32:6可能相似。

         肺腑。直譯是“腎”,泛指內臟。

         已覆庇(sakak)。有些權威人士認為是指“結合”,“編織”,還有人認為是指“隱藏”。

         13~16神的奇妙大能: 詩人記述了創造自己的神之奇妙大能。這一部分與前面所論及的神的全知相結合。神之所以熟知詩人的一切,是因為他親手造了詩人。因為詩人是自己的作品,故神能認識詩人的一切並懷有深切的情感與關懷。


【詩
一三九13 人在母腹中,神明已認識】神明在人出生之前已經認識他的觀念,在埃及有一個對應的例證。皮安基(Pianki;主前八世紀時埃及二十五王朝的君主)「尚在母親腹中的時候」,亞孟神已經認識他,也知道他後來會統治埃及。在《吉加墨斯史詩》中,吉加墨斯「臍帶切斷之時」,王位已經註定歸他。私人的神祇被推崇為「我後裔的出產者」。尼布甲尼撒讚美瑪爾杜克為他的創造者。《阿特拉哈西斯史詩》將女神瑪米(Mami)形容為子宮,人類的創造者。在蘇美文獻中,整個生產過程從受孕到妊娠和分娩,都在女神甯荷沙(又稱寧圖爾〔Nintur〕)的管轄之下,她甚至兼任收生婆。埃及則形容神祇克農(Khnum;被描繪成窯匠的創造神)塑造人類。他使血流與骨結合,又從起頭織造骨骼。詩人在此的描述很明顯不是引進新的神學概念,而是使用古代世界人所共識的措詞。──《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詩一百卅九13聖經是否將墮胎等同為謀殺?】

     時至今日,技術發展已能夠藉外科手術為孕婦進行人工流產。在古時,只是當母親被殺後,胎兒死在母親的子宮裡。阿摩司書一13是其中一個例子:「耶和華如此說,亞捫人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們的刑罰。因為他們剖開基列的孕婦,擴張自己的境界。」然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胎兒是否有「人」的身份,抱著懷疑態度,卻認為待胎兒在母親體內到達妊娠後期,才擁有「人」的身份。因此,我們需要查考聖經,以瞭解神對此事的態度。究竟要待胎兒成長到那個階段,神才視這胎兒為人,以致人工流產成為謀殺呢?

    詩一三九13斷言,由母親受孕的那一刻開始,神已關顧這個胚胎。詩人說:「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第十六節繼續指出:「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上述兩節經文清楚指出,縱使在世界各地每年有成千上萬的胎兒或胚胎死於母腹,但神仍然關顧這些不到期而落的死胎,就像這些胎兒能順利出生一樣。神知道所有胎兒的遺傳因子,而且,他已為所有生命訂立了周詳計劃(參16節)。

    根據耶利米書一5,在耶利米先知開始工作之前,耶和華神對他說:「我末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我已派你作列國的先知。」這節經文肯定是暗指先知尚未在其母親腹中形成胚胎,神已預知他。在神的心目中,每一個人類顯然佔有著一定的位置,而且是始自永恆——遠早于在母親胎中成孕之前。這節經文還告訴我們,是神自己監管胚胎於母腹中形成;由胚胎至胎兒,以至出生,在整段奇妙的「自然」過程中,神都掌管著。第三,這節經文告訴我們,神為每一個人類都有絕對的計劃,而每個人類的生命對他來說,都是重要的。因此無論是尚在母腹,或已經成人,若被人殺害了,那麼,這行兇者都是向神提出挑戰。因為聖經說:「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九6)究竟要待那個階段,發展中的胚胎才被神視為一個有生命的受造物呢?聖經指出,由母親受孕的那一刻開始。因此,無論是替孕婦進行人工流產的醫生,抑或是其他非專業人士令胎兒死掉,神肯定會討他流人血的罪。

    以賽亞書四十九1提及神的彌賽亞僕人:「自我出胎,耶和華就選召我,自出母腹,他就題我的名。」這節經文引發了一條問題,需要聯邦高等法院答辯:在馬利亞妊娠期的那個階段,在馬利亞子宮裡的主耶穌才被視為神的兒子?由受孕以至嬰兒出生,在整個過程中,在那段時問進行墮胎才被算為流人血,褻瀆神的命令?三個月嗎?抑或三日、三分鐘?天使對馬利亞說:「聖靈要臨到你身上,至高者的能力要蔭庇你,因此所要生的聖者,必稱為神的兒子。」(路一35)道成肉身這個神跡發生於何時?還不是馬利亞感孕的那一刻嗎!

    至於施洗約翰,路加福音一15亦提及相似的情況:「他在主面前要為大……從母腹裡就被聖靈充滿了。」聖靈沒有告訴我們,究竟要待以利沙伯懷孕的那個階段,約翰才成為先知中最偉大的一位(太十一11),被三位一體裡面的聖靈所充滿;然而,必定是高等法院所謂「合法流產」的階段之內。另一方面,我們能夠肯定的是,當馬利亞往探望以利沙伯時,以利沙伯已感覺約翰在她腹中歡欣雀躍(路一41、44),因為當馬利亞向她問好後,以利沙伯即喊出:「你問安的聲音,一入我耳,我腹裡的胎,就歡喜跳動。」當懷著耶穌基督——三位一體神中的第二位——的馬利亞一進入室內,三位一體神的第三位就歡欣雀躍。人工流產的手術刀沒有為這兩個胎兒而使用,對人類來說,是何等幸運的一回事呢!

    在較早時期,當人類為墮胎問題而作出辯論時,通常都會援引出埃及記二十一22-25,謂這段經文的含意是,殺害孩子者要被處死,但引致胎兒流產的卻只需要較輕度的懲罰。其實,這段希伯來經文是被錯誤翻譯了,以致出現錯誤的意思——「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他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根據NASB的邊注,翻譯成「墜胎」的原文是Weyase'ilyeladeyah;將這段希伯來文直譯,意即「她的胎兒出來」。指由嬰兒到十二個月大的孩童,希伯來文亦是yeled(單數),而眾數形式是yeladim(此段希伯來經文用眾數形式,因為當孕婦受傷時,在她腹中的可能是雙胞胎)。這節經文指出,孕婦的子宮受到傷害,胎兒由她子宮脫落,假如幸運的話,這胎兒出來時仍得保性命(即是早產了)。

         關於這段經文,另一點要注意的是,「隨後卻無別害」中的「別」字,是原文所無的:照作者自己的觀點看來,此句希伯來文甚至無「別」的含意。這段希伯來文的意思非常清楚:「隨後卻無害」(welo'yihyeh 'ason)。因此,出埃及記二十一章的這段經文應翻成:「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她的嬰兒出來了,隨後卻無害,那傷害他的總要按婦人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害,就要以命償命(nepes tahat napes)。」

    因此,經文的意思毫不含混:行兇者若對孕婦或胎兒造成某種傷害,他自己就必須受到相同程度的懲罰。假如胎兒的生命(ne-pes)被結束了,行兇者需以命償命。由此看來,殺害胎兒亦必被判死罪;胚胎不會被視為次等的生命,其權益卻與滿月而出生的嬰兒及成年人等同,需受關顧——以命償命。另一方面,胎兒只受到輕微損傷,毋須對行兇者施加相同程度的懲罰;然而,他必須照受傷胎兒的父母所要求的,作出金錢上的賠償。一般來說,胎兒早產需要特別細心的照顧及較多藥物醫療,因此父母獲得金錢上的賠償是應該的。

    由此看來,我們正在討論的問題——損失人類胚胎可算為喪失了一條生命(聖經的含意正是如此),卻會轉變為:這種殺人方式是否合乎公義。我們當然不是討論聖經指明要判以死罪的殺人,如拜假神、殺嬰為祭、行巫術、褻瀆耶和華神、謀殺、通姦或亂倫。(犯了上述罪行的,應被石頭打死,用刀刺或用火燒死;比較利二十2-5、14、20、27,二十四15-17;申十三1-5,15,十七2-7,二十二22-24。)受刑者因上述罪行而被殺,行刑者並非犯殺人罪,而只不過執行神的誡命。另一方面,出於自衛的殺人亦可以接納的,例如強盜在夜裡入屋行劫(參出二十二2)。為避免罪惡氾濫以致無辜者被害,出於這動機的殺人不算為謀殺。

    至於胎兒在母腹內繼續成長會有害于母親的生命安危,聖經沒有提及因此墮胎可否接納。我們可以合理地推論,一條活生生的生命,其價值超過將誕生而有氣息的胎兒;特別是腹中胎兒對母親有嚴重危害,因而影響這母親的其他子女。這樣,我們便應替母親及其餘子女設想。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考慮。假如我們已預知嬰兒出生後必不能過有意義的生活,在這情況下,墮胎是否可行呢?無論如何,事實上有一些嬰兒夭折了,不能長大至懂得運用人類的理性。現代科技日新月異,與古代大不相同了;在醫學上有足夠的診斷技術,幫助產科醫生及孕婦知道,在孕婦子宮裡的是個畸胎,將來這個畸形兒童只會令父母心碎:在這情況下,及早人工流產或許是可行的辦法,但必須肯定母親腹中的是個畸胎,才可採取這個行動。一般來說,讓神全能的眷佑掌握一切,是最可行的辦法。

         至於因強姦或亂倫而引致的不自願懷孕,這當然是對受孕的女子極不公平。然而,因這緣故而進行人工流產,卻是極需商確的行動,對胎兒極不公平。另一方面,我們要考慮母親將受極大的負擔,因奸成孕,女子本身是無辜的。她可以堅忍地信靠神賜予力量,當嬰兒誕生後給她有應付的能力,適應當時的新狀況。假如母親不願意撫養這個孩子,有一些無孩子的夫婦會極願意成為嬰兒的父母。

         亦有婦女因亂倫而懷孕。在這情況下,將兒子送給別人撫養,是事在必行的。因為孩子的父親若在輩份上應是他的祖父或叔叔,那麼,當孩子長大發現真相,將會完全失卻自尊心。無論如何,將孩子送予別人,可以減輕後果的嚴重性,另一方面,亦不可因胎兒乃亂倫而有,就進行人工流產。在任何情況下,孩子的生存權利應被優先考慮。(在此應提出創世記十九36-38的一段事蹟,摩押與亞捫人的祖先,都是亂倫所生的:雖然在那個例子裡,身為父親的羅德不應為此罪行而負責。)── 艾基斯《舊約聖經難題彙編》


【詩一百卅九14】
「我要稱謝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為奇妙,這是我心深知道的。」

    本節 RSV按照七十士譯本等翻譯,而其小字並不太公允,因為希伯來文大可譯為:「我稱謝祢,因為我奇妙得可畏」;因此 AVRV譯作:「……我受造奇妙可畏」。參 JB的意譯:「我為這一切奧秘稱謝祢:為我本身的奇妙,也為你工作的奇妙。」

  這一節的最後一行原為:「我的魂深深知道」(參 LXX,AV、RV)。大部分近代譯本將它倒轉過來,RSV亦然(祢知道我……);但這樣作需要改變一個傳統用的母音,實在沒有必要。──《丁道爾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因我受造奇妙可畏」:古譯本作「因你奇妙可畏」。

     本節的準確翻譯較難確定。七十士譯本為“我要稱謝你,因你奇妙可畏”。其他古本也與這種譯法吻合。希伯來文本和英文KJV版的意思是詩人頌揚人體的奇妙。後來醫學的巨大進步顯示了過去不為人知的人體奇跡。


【詩一百卅九15】
「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處被聯絡,那時,我的形體並不向你隱藏。」

    地的深處是比喻最隱秘的地方,即,子宮的隱藏。這一行(15b節)與第13b節的思想接近,那裡的「結合成」,此處以錯綜複雜地精製更往前帶動了一步,比作織布或刺繡複雜的花樣和顏色。──《丁道爾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形體”。即我的骨頭或骨骼。“在暗中”指有技巧地。“在地的深處”。暗指母腹,那兒象地下世界一樣神祕。

在暗中。就像大畫家在作品完成後才展示他的畫面一樣,神也是在新的生命達到勻稱完美的形象時才把它揭開。

     聯絡。直譯是“編織”。

         在地的深處。比喻子宮。


【詩一百卅九16】
「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

    這裡的希伯來文甚難揣測,或許是指我一生的日子早已有了安排(RSV、JB、TEV),或許是指我的胚胎在還未發展,尚須經許多階段時(「日過一日」),卻已經為神所知道,並作了計劃(AV、RV、NEB)。前者也許讓整句顯得直截了當一些,但無論如何,到目前為止,這一段主要在強調我們在母腹中如何被神塑造(至少13~16a節)──這一點大大提醒我們,神如何重視我們,甚至包括胚胎時期,也讓我們注意到,祂從起初就為我們的一生作了計劃。──《丁道爾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未成形的體質”指胚胎。本節下半的意思是大衛一生的年日都已寫在神的冊上,認定神已經預先知道和安排大衛一生中每一件的事。

我未成形的體質: 我們的出生並非順著己意,也並不是偶然的產物,乃是由神的意念而來。不僅如此,聖徒的救贖也出現在神永恆的護理之中(羅8:29,30)。

     正如建築師要為建新房而製圖並擬定細節,神也為每個人的未來進行規劃,甚至在這個生命還沒有來到這個世界之前。但願不願意遵從神所設計的藍圖,則在於個人的選擇。


【詩
一三九16 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在《納布的讚美詩》(Hymn to Nabu)中,受苦者哀悼說:「宇宙的記帳者啊!我性命已經耗盡了。」一封舊巴比倫時代的信件說作者尚在母腹之時,已經命定有一帆風順的命運。另一方面坎圖齊利斯卻在一篇赫人禱文中,詰問神祇怎會在母腹時已經註定他要患病(瀕臨死亡?)。有關類似之生命冊的資料,可參看:耶利米書十七13;瑪拉基書三16的注釋。──《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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