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rbc 於 2020-11-25 06:13 編輯
【羅十5】「摩西寫著說:『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 〔文意註解〕「摩西寫著說,」下面的經文引自利十八5。 「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活著』指在今世活著,並沒有在來世活著的意思。全句意即人若想要不受律法的咒詛而能存活的話,便須完全遵行律法的要求,藉以取得律法的義。但這是不可能達成的事,因為人不可能遵守全律法,只要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二10),所以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加二16)。 〔話中之光〕(一)人最多只能行律法字面上的義,或者少部分的義,而律法的精意卻無法去行。 (二)因行律法而活著,不同於因信而活。一個人即使能把律法的條規都遵行得完全了,也不過是『活在』律法的奴役之下,而不能像信心那樣使人活在自由之中(參加五1)。 (三)『行』的原則和『信』的原則(4節)剛剛相反。『行』的原則是人自己行,而不讓神行;『信』的原則是人自己不行,而讓神來行。
【羅十6】「惟有出於信心的義如此說:『你不要心裏說:誰要升到天上去呢?(就是要領下基督來;)』」
〔文意註解〕「惟有出於信心的義如此說,」下面6~8節的經文引自申三十11~14,按照那裏的上下文來看,原來指的是律法,但保羅卻將它的原則轉用在信主之道。 『出於信心的義』就是因信而來的義,因信基督而得的義,也就是因信稱義,信心被算為義。 「就是要領下基督來,」『領下基督來』就是指叫基督成為肉身。 附註:使徒保羅引用舊約的經文,往往不是原文照抄,而多少有所更改,其原因有二: (1)他常直接引用七十士希臘文譯本,而不是引用希伯來原文。 (2)他有時只引用該段經文的大意,並加以解釋;不過,他的更改和意譯,並未與原來的經文原意彼此衝突或互相違背。
【羅十7】「『誰要下到陰間去呢?(就是要領基督從死裏上來。)』」
〔文意註解〕「誰要下到陰間去呢?」『陰間』原文是『無底坑』(參啟十一7;十七8)。在此乃指基督在祂死後並復活之前所去的地方;基督死後曾降到地的低下之處,就是『監獄』傳道、誇勝(彼前三19;參啟二十7),勝過了黑暗的權勢,然後升上高天(弗四8~9)。 「就是要領基督從死裏上來,」意指叫基督從死裏復活。 6~7兩節的意思是說,人不需要登到天上請求基督降世,也不需要下落陰間叫祂從死裏復活。基督道成肉身、死而復活,已經是既成的事實,救恩的大工已經完成,只等著人來接受,並不需要人任何行為上的努力。 〔話中之光〕(一)一個人為著得救,不需要爬到天上或鑽到地底下去尋求;得救不需耗費那麼大的功夫。 (二)即使用盡心力,沒有一個人能靠自己的本領爬到天上,也沒有一個人能勝過死亡和陰間。 (三)基督是無所不在的,祂就在我們的身邊,就在我們的裏面,何等便當(約十四18~20)。 (四)當趁耶和華可尋找的時候尋找祂,相近的時候求告祂(賽五十五6)。
【羅十8】「他到底怎麼說呢?他說:『這道離你不遠,正在你口裏,在你心裏。』(就是我們所傳信主的道。)」
〔原文字義〕「道」話(rhema)。 〔文意註解〕「這道離你不遠,」『這道』原指在律法裏出現的神的話;保羅將此經文運用在福音――『信主之道』上,重點是指明福音的易得性。 「正在你口裏,在你心裏,」不必上天或下地(6~7節)去得,因為它近在咫尺,輕而易舉的。 〔話中之光〕(一)『道』和六、七節的『基督』交互使用,指明這道就是基督自己。基督已經復活成了活的話,供我們在口裏述說,心裏感念,何等親切又便利! (二)基督的話帶著靈與生命(約六63),充滿在我們的口裏、心裏(西三16),使我們得以享受祂的一切所是。 (三)神從來不會把人扛不動的擔子給人,也絕不會要求人作他所作不到的事;祂所預備給人的辦法,乃是最容易的路。 (四)我們所傳的道是『信』的道,不是『行』的道。人不必升天領下基督來,也不必下陰間領上基督來(6~7節),這些事神都已為我們成就了,沒有留下甚麼叫我們再去作。
【羅十9】「你若口裏認耶穌為主,心裏信神叫祂從死裏復活,就必得救。」
〔文意註解〕「你若口裏認耶穌為主,」『主』字原為猶太人用來代用『耶和華』這名(因猶太人尊神的名『耶和華』為聖,不敢直呼或直譯,便以『主』字代替),故認『耶穌為主』,即承認耶穌基督的神性。 「心裏信神叫祂從死裏復活,」信主耶穌的要項有二:(1)相信祂為我們的罪而死;(2)相信祂為我們的稱義而復活(羅四25)。『信神叫祂從死裏復活』表示相信祂的死已經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也相信神藉著叫祂復活,而立祂為主為基督了(徒二32,36)。 「就必得救,」『就必』原文的意思是『以致』;『得救』意即得免沉淪。 〔話中之光〕(一)得救必包括內心的相信――心裏,及外在的承認――口裏。這道對人所要求的乃是心口一致的信從。 (二)信仰和見證的舉動是互相補充,兩者彼此併行的,我們不能只偏重一方,而忽略另一方。 (三)我們必須有在人前敢於承認的信心,才是真正的信心。 (四)基督必須在祂復活的生命裏,才能拯救我們。所以基督若沒有復活,我們的信便是徒然;我們仍在罪裏(林前十五17)。 (五)復活是基督徒信仰的中心,基督徒不但相信基督曾經從死裏復活了,而且相信基督現在還活著,且活到永永遠遠(啟一18)。
【羅十10】「因為人心裏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裏承認,就可以得救。」
〔文意註解〕心裏相信,是向著神的;口裏承認,是對著人的。心裏相信,是在神面前相信神藉著叫耶穌從死裏復活而立祂為基督、為救主了;口裏承認,是在人面前承認眾人所藐視、所棄絕的耶穌是萬有的主(參9節)。這兩者乃是我們稱義和得救的條件。 『稱義』是得救的地位和原因;『得救』是稱義的結果。
【羅十11】「經上說:『凡信祂的人,必不至於羞愧。』」
〔文意註解〕「經上說,」下面的經文引自賽廿八16;羅九33已經引述過了。 〔話中之光〕(一)凡羞於向人啟齒的信仰,不是基督的信仰,真信主的人,必不會覺得信主是羞愧的。 (二)有的人信了主,怕作不好基督徒,以致羞辱了主;其實我們若真能將自己的一生交託給主,祂必會負起全責,必叫我們不至於於羞愧。
【羅十12】「猶太人和希利尼人並沒有分別,因為眾人同有一位主;祂也厚待一切求告祂的人。」
〔原文字義〕「求告」稱呼,呼求。 〔文意註解〕「猶太人和希利尼人並沒有分別,」按救恩而言,二者是站在同樣的地位上。 「祂也厚待一切求告祂的人,」『厚待』意指神拯救我們,使我們脫離罪惡,其最終目的乃是要我們能夠享受在基督裏那測不透的豐富(弗三8);『求告祂』表示我們得享基督豐富的秘訣乃在向祂呼求。 〔話中之光〕(一)今天,無論是猶太人或非猶太人,只要承認是屬基督的,一樣可以得救。 (二)世人在享受主恩典的事上並沒有分別,都是藉著求告祂。 (三)我們的神不是任何一個人或一個團體所專有的神,祂是一切人的神。 (四)主對一切求告祂的人都是豐富的,不在乎我們的光景如何,乃在乎我們呼求祂。 (五)求告主的名,不僅叫我們得救(13節),也叫我們豐富。祂本來富足,卻為我們成了貧窮(林後八9),為的是要把祂的豐富賜給一切求告祂的人。 (六)一個不求告主的人,乃是最可憐、最貧窮的人,因為他空擁有屬靈的致富之道,卻不會去應用它。
【羅十13】「因為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
〔文意註解〕本節的話引自珥二32。彼得在五旬節也曾引述這段經文(徒二21)。求告主名,乃是我們得救的秘訣。這是神在舊約時代就給我們的應許,聖經裏面也記載了神的子民求告主名的不少事例(參創四26;詩一百十六17;番三9;亞十三9)。 「因為凡求告主名的,」『求告』是指開口出聲呼求;『名』代表一個人的所是和所有;『求告主名』就是求告主自己,主耶穌乃是我們的信仰和倚靠的對象。 「就必得救,」指我們因著相信並仰賴主耶穌,因此向祂開口出聲求告,以致給我們帶來救恩。 『得救』在聖經裏不僅指永遠的得救(可十六16),也指魂的得救(彼前一9原文),身體的得贖(羅八23),從危險中得救(徒廿七31),從患難中得救(林後一6,10),從生活的試探中得救(太六13)等。 〔問題改正〕基督徒若是由於內心的感觸和需要,而向主迫切呼求,乃是一件極其正當且自然的事。可惜,有些人將『求告主名』當作一項形式和作法,在大庭廣眾之前不斷重複呼喊主名,以致引起他人的批評,認為他們對主的名不夠尊重,竟至稱呼其為『呼喊派』。所以我們基督徒雖然可以、也應當『求告主名』,但宜避免流於偏激和形式化。 〔話中之光〕(一)人雖然不能看見主,但能求告主的名。主的名,就是主自己。所以求告主的名,就求告主自己。 (二)祂是萬人的救主,更是信徒的救主(提前四10);祂不但曾救我們脫離那極大的死亡,現在仍要救我們,並且我們指望祂將來還要救我們(林後一10)。因此,我們不但要在蒙恩得救以前求告主名,也要在蒙恩得救以後仍時常求告主名。 (三)主能、主也願拯救我們脫離各種各樣的困境,因此當我們覺得有需要仰賴祂的幫助時,儘管坦然無懼的開口求告主名。 (四)基督已經豐豐滿滿完全祂的救恩,任何人工無需加上(6~7節)。我們只要承認祂優越的主權――『口裏認耶穌為主』,接受祂復活的榮耀事實――『心裏信神叫祂從死裏復活』(9節),並且按祂的名所包含的豐滿意義而求告祂――『求告主名』,就必有分於祂奇妙的救恩――『就必得救』。
【羅十14】「然而,人未曾信祂,怎能求祂呢?未曾聽見祂,怎能信祂呢?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
〔背景註解〕保羅在敘述信主之道(福音)乃是人得救的惟一條件之後,也許認為猶太律法主義者會辯說,猶太人根本從未有公平的機會聽到福音,他們自然不明白福音,更不可能接受福音;這樣,神就不該要求猶太人擔負不相信福音的責任。對此,保羅按相反次序藉著一連串的修辭問句,指出信主之道的由來:(1)神差來傳道人;(2)傳揚信息;(3)聽見信息;(4)相信信息。他的結論是,猶太人不只有機會聽到福音,並且也能明白福音的意義(參18~19節)。 〔文意註解〕「然而,人未曾信祂,怎能求祂呢?」人必須相信主,才能求告主名;換句話說,人求告主名,就是表示他相信主,所以必然得救(9,13節)。 「未曾聽見祂,怎能信祂呢?」這裏含示著一項真理:信心是由聽見基督的話而來(參17節);聽見基督的話,乃是我們信心的起源(參來十二2;約二22)。 〔話中之光〕(一)除非你相信祂,否則你不能禱告、呼求祂。相信祂,乃是我們禱告蒙神悅納並垂聽的條件(來十一6)。 (二)『信神』與『求神』兩者之間的關係是分不開的。在我們向神祈求之先,必然有信心,確信所求的必定會有果效。另一方面,惟有真實的信仰,才會使人呼求神。一個已經嘗了主恩滋味的人,不可能停止對神的呼求。 (三)基督徒的信心不是糊塗的信心,不是情感衝動的信心,乃是聽而明白的信心(太十三23)。 (四)若是沒有傳福音的,人就無法聽見而相信,也就攔阻了福音的流向。信徒在福音的事上,要作渠道,不要作攔水壩。
【羅十15】「若沒有奉差遣,怎能傳道呢?如經上所記:『報福音、傳喜信的人,他們的腳蹤何等佳美。』」
〔原文字義〕「腳蹤」腳。 〔文意註解〕「如經上所記,」下面的話是保羅按意義引自賽五十二7。 「報福音、傳喜信的人,他們的腳蹤何等佳美,」這話原是指那些將好消息帶給被擄之民,告訴他們即將自巴比倫得釋的人。在此是應用在傳福音的人身上,他們帶來人們可從罪的奴役中得釋放的好消息。 〔話中之光〕(一)必須先有聖靈的分派和差遣,然後才有教會的打發(徒十三2~4);神是差傳的主,教會不是。 (二)不要以為全職的牧師或傳道人才是奉神差遣的人;一個基督徒只要有勇氣開口向人傳福音,他就是奉神差遣的人。 (三)傳福音者的腳何等佳美,因為不但有差遣人的神,也有人的配合;他們的腳,見證神的作為。 (四)只要我們這個人是傳福音的人,是給神享受的人,在神看就是最佳美。 (五)基督徒應當用平安的福音,當作預備走路的鞋穿在腳上(弗六15);我們越多傳揚福音,就越少沾染世上的罪污。 (六)世途維艱,但福音能化崎嶇為坦途;凡對福音滿有負擔的信徒,他們的人生必然美好。 (七)本節的話說出神多麼喜悅我們對人傳福音。我們得救以前的腳蹤,正如羅三15~17所說,『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那是多麼醜惡。現在得救了,到處為主作見證,向人傳福音,腳蹤變得何等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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