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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壹書】第五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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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5 14:49:3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壹、內容綱要

【信心的軌跡】
   一、總綱──從相信至勝過世界(1~5節)
        1.相信使我們得生且愛從神生的(1~3節)
        2.信心使我們能勝過世界(4~5節)
   二、從相信至得勝的軌跡(6~21節)
         1.因神的見證而信耶穌是神的兒子(6~11節)
         2.因信神的兒子而有生命(12~13節)
         3.因有生命而知道神必聽我們的祈求(14~15節)
         4.因祈求而蒙神保守,不至犯罪(16~19節)
         5.因住在那位真實的裏面而自守,遠避偶像(20~21節)

貳、逐節詳解

【約壹五1】「凡信耶穌是基督的,都是從神而生,凡愛生他之神的,也必愛從神生的。」
   〔原文直譯〕「凡信耶穌是基督的,都是從神而生的;凡愛那生(他)的,也愛那從祂而生的。」
   〔原文字義〕「信」相信,信靠,交託;「生」生出,產生;「愛」親愛,慈愛,聖愛(動詞agapao)。
   〔文意註解〕「凡信耶穌是基督的,都是從神而生,」『信』不是單單指理性上相信一個事實,而且也包括全心的接受(參約一10『接待』),以及全人的投入(參約三16原文『信入祂』);『耶穌是基督』指為人的耶穌乃是從神來的基督,也就是說,相信祂是人又是神,是完全的人,又是完全的神;『從神而生』指從神得著新生命(參約三3『重生』)以及新身份──神的兒女(參2節)。
    「凡愛生他之神的,也必愛從神生的,」『生他之神』指神自己;『從神生的』指神的兒女,就是信徒。本句暗示愛和生命的關係,生命中自然會有愛的交流,愛同一生命的對象,包括向著神也向著人。
   〔話中之光〕(一)從神生的條件很簡單,只需相信耶穌是基督;有些教派加上其他的條件,例如:必須公開認罪悔改、或具初步聖經知識、或宣誓加入為會友等,這些都不是聖經所要求的。
    (二)「從神而生」表示從神得著了神的生命,也與神的性情有分(參彼後一4),此後一切的追求與發展,都與這個新生命有關。
    (三)當我們一相信主耶穌時,就成為神家中的一個成員,其他的信徒也都是神家裏的人;這個身分的決定權單單屬於神,你我都無權決定可否接納誰成為神家的人。
    (四)新生命帶來愛的本能和關係,凡是擁有同一生命的,我們都愛;換句話說,我們所愛的對象不在乎我們的選擇,而是全世界所有真實的信徒,我們都愛。

【約壹五2】「我們若愛神,又遵守祂的誡命,從此就知道我們愛神的兒女。」
   〔原文直譯〕「我們愛神,又遵行祂的命令,藉此我們就知道我們愛神的兒女。」
   〔原文字義〕「遵守」行,作,遵行;「誡命」命令,規條;「知道」認識,明白,曉得(ginosko);「兒女」親生子女。
   〔文意註解〕「我們若愛神,又遵守祂的誡命,」『若愛神』這話並非表示真實活在新生命裏面的信徒有可能不愛神,愛神乃是理所當然的情形;『遵守祂的誡命』誡命的原文是複數詞,指神的話中一切的真理,都是信徒所該遵行的。
    「從此就知道我們愛神的兒女,」『知道』指從經歷中得到的一種體認或領悟;『愛神的兒女』指愛神所生的(參1節)。愛神又愛弟兄,這是生命中極其自然的傾向,不須要別人的教導才能明白。
   〔話中之光〕(一)凡是真實從神而生的人,就必愛神並遵行神的話,正如兒女愛他們的親生父母,又孝順他們,聽從他們的話一樣。
    (二)真正得救的人有一個特點,就是渴望力行神的心意;愛神的信徒藉遵行神的命令,以此表示對神的愛。
    (三)愛神者會順理成章的去愛神的兒女;愛神和愛人並不相背,反倒是自稱愛神卻不愛人,或僅愛那些他所喜歡的人,這種情形不符合生命的常理。
    (四)「愛」是可以在實行中體認(「知道」)的;愛的實行越多,對愛的瞭解也越多。
    (五)愛神的,應當遵守祂的命令;愛神兒女的,也應當遵守祂的命令。

【約壹五3】「我們遵守神的誡命,這就是愛祂了,並且祂的誡命不是難守的。」
   〔原文直譯〕「我們遵守祂的命令,這就是愛神了;並且祂的命令不是重擔。」
   〔原文字義〕「遵守」看守,保守(原文和第二節的「遵守」不同字);「誡命」命令,規條;「難守的」沉重的,勞累的。
   〔文意註解〕「我們遵守神的誡命,這就是愛祂了,」『遵守祂的誡命』指牢牢的保守住神的話中的真理;『這就是愛祂了』指我們愛神的證據,就在我們遵守祂的命令。
    「並且祂的誡命不是難守的,」『不是難守的』意指出於愛神之心就不會覺得祂的命令是一項沉重的負擔,並且實際上是『神的愛』在我們裏面使我們有能力去遵守。
   〔話中之光〕(一)感謝神,是神先將祂的愛賞賜給我們,然後才叫我們去遵守祂愛的命令;基督教不同於別的宗教,是先有供應,後才有要求。
    (二)凡是出自「愛心」的,對於任何的命令都不會覺得為難,反而會甘心樂意的去作。

【約壹五4】「因為凡從神生的,就勝過世界;使我們勝了世界的,就是我們的信心。」
   〔原文字義〕「凡」一切,都,每一個;「勝過」征服,得勝;「世界」世人,世代,系統(kosmos);「信心」信仰,信德,說服,深信。
   〔文意註解〕「因為凡從神生的,就勝過世界,」『因為』表示下文是說明為甚麼『祂的誡命不是難守的』(參3節);『凡從神生的』指凡信耶穌是基督的人(參1節),他們的特點是具有永生(參13節),即有神的生命;『就勝過世界』意指勝過『愛世界』的心(參二15),亦即不愛世界,而愛神、愛弟兄。
    「使我們勝了世界的,就是我們的信心,」『勝了世界』按原文是過去不定時,指一項確定的事實或行為,在此特指我們藉與主同釘十字架而勝過了世界(參加六14);『我們的信心』意指我們藉著信心而與基督聯合,並取用祂得勝的生命。
   〔話中之光〕(一)不是我們自己能勝過世界,而是藉著從神而生的生命之能力,使我們能勝過世界。
    (二)既然勝過了世界,當然也就不愛世界和世界上的事了,並且愛神的心也就在我們的裏面了(參二15);而愛神的,也必愛從神生的(參1節)。
    (三)世界在魔鬼的手中乃是一件利器,牠躲在世界的背後,來篡奪信徒對神的愛心(參雅四4),又使我們不愛弟兄,反而恨人(參三15~17)。
    (四)「我們的信心」乃是開啟「得勝之生命」的鑰匙;若非我們個人主觀的信心,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客觀勝利,便不能成為我們主觀的經歷。

【約壹五5】「勝過世界的是誰呢?不是那信耶穌是神兒子的嗎?」
   〔原文直譯〕「那勝過世界的是誰呢?不就是那信耶穌是神兒子的嗎?」
   〔原文字義〕「勝過」征服,得勝;「信」相信,信靠,交託。
   〔文意註解〕「勝過世界的是誰呢?」這個問題是為了界定『得勝者』的範圍,而把異端假教師排除在外。
    「不是那信耶穌是神兒子的嗎?」『那信耶穌是神兒子的』與『凡信耶穌是基督的』(參1節)同義;換句話說,惟有那些正確信仰的基督徒才有資格勝過世界,因為他們擁有神的生命(參11~13節)。
   〔話中之光〕(一)一般信徒可能認為只有那些具備聖經知識,或者被人認定屬靈的人才能勝過世界,但是本節卻說只要是耶穌基督的真信徒,就足以勝過世界。
    (二)「信耶穌是神兒子」就是相信神的兒子降卑為人,且死在十字架上,為要以神人二性的身份成功救贖(參約一14;腓二6~8;提前一15)。
    (三)「信」使我們有分於耶穌基督的得勝──祂在十字架上的得勝,也就是我們信的人的得勝。

【約壹五6】「這藉著水和血而來的,就是耶穌基督;不是單用水,乃是用水又用血,」
   〔原文直譯〕「這曾經藉著水和血而來的,就是那耶穌基督;不單是藉著水,也是藉著水和血。並且有(聖)靈作見證,因為(聖)靈就是真理。」
   〔原文字義〕「藉著」經過,經由,因為;「單」單獨,只有,但是;「用」在…裏(本節共用了三次)。
   〔文意註解〕「這藉著水和血而來的,就是耶穌基督,」『藉著水』指主耶穌藉著受浸,以顯明祂是神的愛子(參太三16~17);『血』指祂在十字架上流血捨命、完成救贖大工,以顯明祂是救主(參約十九30;徒二36);『藉著水和血而來』水和血的解釋須平衡,我們不能把其中一個按字面解釋作物質的東西,另一個則解釋作屬靈的意義,所以水和血都是物質的水和血,而主耶穌的一生,開始時藉著受水浸見證祂是神來成為人,結束時藉著流血捨命見證祂這個人真是神的兒子(參可十五39);『就是耶穌基督』意指祂就是神而人者。
    「不是單用水,乃是用水又用血,」『不是單用水』這是因為諾斯底異端中的克林妥派,承認當主耶穌受浸時,聖靈降在祂的身上(參太三16),所以若單用水作見證,不足以駁斥異端的錯誤;『乃是用水又用血』克林妥派異端認為主耶穌在被釘死在十字架上之前,神性已經離開了祂,所以祂是以一個平常的人身分受死,這樣,祂的受死就沒有多大效用,但這裏說用水又用血作見證,顯明祂至死都是以神兒子的身分完成救贖大工,所以祂一人之死足以贖普天下人的罪(參二2)。
   〔話中之光〕(一)主耶穌如何藉著受浸的水和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見證祂是神來成為人,獲得完全的勝利;我們也照樣藉著受浸歸入祂的死和復活(參羅六3~5),又藉著與祂同釘十字架,身上帶著耶穌的印記(參加六17),見證我們乃是仗著十字架誇勝(參西二15)。
    (二)今天的基督教,大多數人只記得祂的降生(水所見證的),卻忽略了祂的受死(血所見證的);少數愛主的人,不僅感謝祂道成肉身,更是時常擘餅、喝杯,感念祂為我們受死(參林前十一25~26)。

【約壹五7】「並且有聖靈作見證,因為聖靈就是真理。」
   〔原文直譯〕「因為在天上作見證的有三樣,就是父、話和聖靈,並且這三樣乃是一。」(註:本節的直譯乃根據英文欽訂本,但它所根據的古抄本遲至十四世紀才被人發現,在此之前,所有的古卷均無天上的三樣見證之文,故大多數聖經學者認為英文欽訂本所根據的古抄本,是誤把某古卷抄寫員的腳註當作經文,所以本聖經註解,不擬對此直譯經文予以加註,而僅列譯文供讀者參考。)
   〔原文字義〕「聖靈」靈,風,氣(原文無「聖」字);「作見證」見證,指證(原文字根含有「殉道」之意);「真理」真實,真道,誠實。
   〔文意註解〕「並且有聖靈作見證,」意指聖靈為所有的真理作見證(參約十六17),特別是為有關主耶穌的真理作見證(參約十五26)。
    「因為聖靈就是真理,」意指前面所說用水又用血為主耶穌所作的見證(參6節),聖靈也見證此說完全合乎真理,因為聖靈本身就是真理,祂又被稱作『真理的聖靈』(參約十四17;十五26;十六13)。
   〔話中之光〕(一)主耶穌不僅藉著聖靈在母腹裏成胎(參路一35),並且祂受浸、受試探、受職、作工都有聖靈的參與和見證(參路三22;四1,14;約三34;十五26;徒十38)。
    (二)基督教一切所謂的真理,若沒有聖靈的開啟、引導、見證和運作,便都只是字句、教條、道理和儀文,對我們並沒有多大用處,但若有了聖靈參預其中,便都與生命聯上了關係(參林後三6;加六8),也都是真理。

【約壹五8】「作見證的原來有三:就是聖靈、水,與血,這三樣也都歸於一。」
   〔原文直譯〕「而在地上作見證的有三樣,就是靈、水和血,這三樣也都是一致的。」
   〔原文字義〕「三」三個,三樣;「歸於」進入而成。
   〔文意註解〕「作見證的原來有三,」『作見證的』按猶太律法,作見證的至少要有兩個人,若有三個人則更為充分(參申十七6;十九15;太十八16)。
    「就是聖靈、水,與血,」這是把六、七兩節合起來重提。
    「這三樣也都歸於一,」『都歸於一』意指為著一個目的,就是都一致的為基督耶穌作見證,叫人因信祂得永生(參9~13節;約二十31)。
   〔話中之光〕(一)神為祂兒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所作的見證,是充分且完全的(「三」字所表),從祂的降生至受死,每一過程無不見證出祂就是神子。
    (二)神的見證不僅充分應付了各種不同的場合和局面,並且各個見證也都彼此相連,同歸於一(參弗一10),何等美妙!

【約壹五9】「我們既領受人的見證,神的見證更該領受(該領受:原文是大)了,因神的見證是為祂兒子作的。」
   〔原文直譯〕「我們若領受人的見證,神的見證更大,因為這是神為祂兒子所作的見證。」
   〔原文字義〕「既」如果,倘若;「領受」得著,拿起,接待;「更該領受」更大,還大;「作的」作見證,證明,指證。
   〔文意註解〕「我們既領受人的見證,」『人的見證』指一般人世間日常生活中的見證;『領受人的見證』指接受值得信賴之人所作的見證。
    「神的見證更該領受了,」『神的見證』即指上文聖靈、水與血的三樣見證(參8節);『更該領受』原文作『更大』,表示更可靠、更重要。
    「因神的見證是為祂兒子作的,」指神所作的見證,總結在耶穌基督身上,證明祂就是神的兒子。
   〔話中之光〕(一)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小至買一件東西,大至判斷關乎終身或生死的事,都倚賴人所提供的資訊證據(亦即見證),並且很少有所疑慮;然而面對神藉外面的環境、話語和裏面的聖靈所給的引導和見證,卻往往缺乏信心,彷彿神在說謊似的(參10節)。
   (二)神見證的中心,就是祂的兒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我們向著人所作一切的見證,也都應當引人注目於祂,並且歸向祂。

【約壹五10】「信神兒子的,就有這見證在他心裏;不信神的,就是將神當作說謊的,因不信神為祂兒子作的見證。」
   〔原文字義〕「就有」持有,得著;「當作」行,作,遵行;「說謊的」謊言者。
   〔文意註解〕「信神兒子的,就有這見證在他心裏,」意指『信』就是『領受』(參9節),『領受神的見證』就是『相信神的兒子』。
         這裏的『信』字原文是現在時式,不同於三23的『信』字,那裏按原文是過去不定時式,意指三23是得救時開始的信心,是接受耶穌基督作個人救主的信心,而這裏五10是在日常生活中持續信靠耶穌基督的信心,也就是以信靠主為我們生活模式的信心。
    「不信神的,就是將神當作說謊的,」『不信神的』指不信神的見證,也就是不領受神為祂兒子所作的見證的(參9節);『將神當作說謊的』意指不承認祂是又真又活的神(參帖前一9)。
    「因不信神為祂兒子作的見證,」『不信』在原文是完成時式,指一直都不肯改變態度,從始至終都不信。
   〔話中之光〕(一)相信神兒子的,不僅是將祂接受到我們的裏面來(參約一12),並且也將神的見證接受到裏面,使祂的見證根深柢固的結合到我們一生的思想觀念和行為中,基督信仰成為我們人生的導航。
    (二)世人認為信不信由得我們自己,其實凡是不信神見證的,就是將神當作說謊的,這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罪惡。
    (三)人因無知而抗拒神,一時糊塗不信,仍有得救的機會;但若堅持不信到底,其下場真是可悲。

【約壹五11】「這見證就是神賜給我們永生;這永生也是在祂兒子裏面。」
   〔原文直譯〕「這見證就是神已經賜給我們永遠的生命,而這生命乃是在祂兒子的裡面。」
   〔原文字義〕「賜給」賜予,分給;「永生」永遠的生命,長遠活著(首字);生命,活(第二個字)。
   〔文意註解〕「這見證就是神賜給我們永生,」『這見證』指神的見證,有兩方面:(1)見證耶穌是基督,是神的兒子(參1,5,9~10節);(2)見證信耶穌是神兒子的人有永生(參13節)。
         『賜給』指在原有的生命之外,條件式的給予,其條件就是信子;『我們』指信徒;『永生』按原文是指永遠的生命,即永不滅亡(參約十28)、永遠存在的生命,也就是神的生命,神的自己(參20節)。
    「這永生也是在祂兒子裏面,」本句說出基督就是神所要賜給我們的生命(參西三4);永生並不是神在基督之外,另賜給我們的;永生乃是那在祂兒子裏面的生命,連同祂兒子一併賜給我們的。
   〔話中之光〕(一)「永生」有如下的講究:(1)源頭──神;(2)憑藉──基督;(3)代價──白白賜給;(4)條件──相信;(5)對象──我們信徒;(6)性質──永遠活著。
    (二)永生並不是指我們原有的生命可以延長直到永遠,而是指另一種品質的生命,就是在神兒子裏面的生命,可以讓相信祂的人從一開始相信就能得著並享受的。

【約壹五12】「人有了神的兒子就有生命,沒有神的兒子就沒有生命。」
   〔原文直譯〕「有這兒子的,就有生命;沒有神兒子的,就沒有生命。」
   〔原文字義〕「有了」持有,得著;「就有」(原文和「有了」同字);「沒有」「有」的否定詞(首字);絕對沒有(第二個字)。
   〔文意註解〕「人有了神的兒子就有生命,」『人有了神的兒子』指人藉著相信而得著神的兒子;『就有生命』指就有永遠的生命。
    「沒有神的兒子就沒有生命,」『沒有神的兒子』指人不信神的兒子;『就沒有生命』指沒有永遠的生命。
   〔話中之光〕(一)生命是在基督的裏面(參11節;約一4),並且基督就是生命(約十一25;十四6;西三4),所以基督和生命乃是一,並不是分開的。
    (二)人若要享受永遠的生命,必須接受耶穌基督;人絕無可能拒絕耶穌基督,而得著永遠的生命的。
    (三)本節聖經乃是駁斥「萬教歸一」最好的根據,因為其他的宗教都不信耶穌基督是神「獨一」的兒子。

【約壹五13】「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信奉神兒子之名的人,要叫你們知道自己有永生。」
   〔原文直譯〕「我把這些事寫給你們信神兒子之名的人,要叫你們知道你們有永遠的生命,使你們(更堅)信神兒子的名。」
   〔原文字義〕「信奉」信入;「名」名字,名稱;「要叫」為的是,目的在於;「知道」看見,察覺;「自己」(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信奉神兒子之名的人,」『這些話』狹義的是指本章十一、十二兩節的話,廣義的是指本書上的話;『信奉』原文是現在時式,是在日常生活中持續信靠耶穌基督的信心,也就是以信靠主為我們生活模式的信心;『信奉神兒子之名』也就是相信耶穌基督乃是神的兒子(參5,20節)。
    「要叫你們知道自己有永生,」『知道』按原文乃是確實的知道;『自己有永生』意指得著救恩的確據;本句表明信徒不必等到將來,乃是現在就可以知道已經確實得救了,並且正在享受這永遠的生命。
   〔話中之光〕(一)我們只要相信耶穌基督是神的兒子,就可以領受永遠的生命;這是千真萬確的事實,因為經上的話就是這事實的確據。
    (二)信徒有沒有神的生命,這是可以「知道」的,並且這「知道」不是憑我們主觀的感覺,而是憑經上所寫客觀的話。
    (三)當我們對主有信心,我們就活在神生命的裏面,憑生命而活;當我們對主失去信心,我們就活在自己的裏面,憑自己而活。

【約壹五14】「我們若照祂的旨意求甚麼,祂就聽我們,這是我們向祂所存坦然無懼的心。」
   〔原文直譯〕「這是我們向著祂的把握:我們若照祂的旨意求甚麼,祂就聽我們。」
   〔原文字義〕「照」按著,根據;「旨意」意思,心願,喜好的;「求」祈求,要求;「聽」聽見,垂聽;「所存」所持有;「坦然無懼」放膽明說,公開,自信。
   〔文意註解〕「我們若照祂的旨意求甚麼,祂就聽我們,」『照祂的旨意求』意指所禱告的必須符合神的旨意,而不是以自己的意願為動機出發點;『祂就聽我們』表示神答應我們的禱告乃是有條件的,凡不照祂條件的禱告,祂必不聽。
    「這是我們向祂所存坦然無懼的心,」『我們向祂』意指我們與神面對面彼此相交(參一6~7);『坦然無懼』按原文是指一種確實的自信(confidence),它原來的涵意是『言論自由』,在真正民主政治底下,人們可以暢所欲言,而無被罪罰的恐懼,此處延伸用來形容向神禱告之時,只要保守自己在神的旨意中,便無所畏懼。
    本節意指當我們親近神,與神在生命裏有交通禱告的時候,只要我們根據神的旨意而向祂有所求,就會自然而然地從裏面有一種安然的自信,確信祂必聽我們。
   〔話中之光〕(一)信心只能在神旨意的範圍內禱告或行動,但若超出神旨意的範圍,就不是真信心。
    (二)真正的信心,乃是一發出禱告,就確信神必聽我們,而不必等到禱告得著了答應的事實。
    (三)神的能力是儲備在祂的旨意裏。只要一切的事情都確實在神的旨意中,就縱使遇到最大的試煉,我們仍然可以坦然無懼,因為知道祂正在垂聽我們!
    (四)當你明白神的旨意後,你現在就應當因著你所明白的神的旨意而禱告,要神成功祂的旨意。現在的問題並非你有缺乏,你當得著供給,乃是神的旨意當得著成功。
    (五)真實屬靈的禱告,乃是求神成全祂的旨意,就像當日主耶穌在客西馬尼園中禱告說:「不要照我的意思,只要照你的意思」(太廿六39)。
    (六)真正屬靈的禱告,並不是支取神的能力以完成我們的心願;而是求神藉祂的能力作工在我們身上,改變我們的心願,使我們的心願符合神的旨意,從此成就神的旨意。

【約壹五15】「既然知道祂聽我們一切所求的,就知道我們所求於祂的,無不得著。」
   〔原文直譯〕「我們若知道,凡我們所求的,祂都聽我們,我們就知道,我們所求於祂的,我們無不得著。」
   〔原文字義〕「既然」無論甚麼(條件語);「聽」聽見,垂聽;「一切」凡是;「無不得著」都持有。
   〔文意註解〕「既然知道祂聽我們一切所求的,」『既然知道』的原文結構相當特別,是將條件式質詞跟直陳式動詞連接在一起,表示所陳述的條件是真實的,換句話說,前面第14節的話,我們可以確實的知道是真的;『一切所求的』意指一切照祂旨意所求的(參14節)。
    「就知道我們所求於祂的,無不得著,」『就知道』意指上句的知道帶進本句的知道;『無不得著』意指凡祈求的,都得著成全;『得著』按原文是現在時式,表示神這個應許可以視同實際上確實的得著。
   〔話中之光〕(一)我們若能知道神垂聽我們的禱告,也就能知道祂必定會答應我們的禱告。
    (二)信徒不是要用好聽的話,來感動神答應我們的禱告;禱告乃是尋求神話語中的旨意,我們一旦掌握了神的旨意,便根據這個旨意向神祈求,這就使神的手被我們推動了。
    (三)禱告得著神答應的程序如下:(1)尋求神的旨意;(2)照神的旨意祈求;(3)知道神必聽此類祈求;(4)知道一切所求無不得著。

【約壹五16】「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神必將生命賜給他;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
   〔原文直譯〕「人若看見他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他就當為他祈求,祂就要把生命給他,就是給那犯不至於死的罪的。但也有會至於死的罪,我不是說他當為那個祈求。」
   〔原文字義〕「至於」對著,到…那裏;「就當」(原文無此字);「祈求」尋求,求問(首字);盤問地求,切求(第二個字);「這罪」那一個。
   〔文意註解〕「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弟兄』指主內弟兄,亦即信徒;『死』的意思有三:(1)肉體的死(參林前十一29~30);(2)靈性的死(參啟三1);(3)滅亡的死(啟二十6,14);『不至於死的罪』意指犯了那種罪之後還能活著,也就是『至於死的罪』以外所有的罪。
    「就當為他祈求,神必將生命賜給他,」『當為他祈求』意指當照神的旨意為他祈求(參14節上),這樣的祈求,一面說,代求的人本身向著神能坦然無懼(參14節下),且有必得著神答應的把握(參15節),另一面說,被代求的人,必會得著神生命的供應;『神必將生命賜給他』本句按原文並無『神』字,是指他(代求的人)必會間接地幫助那犯罪的弟兄(被代求的人)得著生命的供應;『生命』與本節中的『死』彼此相對,這裏的『生命』應指屬靈的生命,所以本節中的『死』也宜解為屬靈的死,這樣,屬靈生命的供應,就會使屬靈情況瀕臨於死亡的弟兄,起死回生,能與神恢復生命的相交。
    「有至於死的罪,」『至於死的罪』聖經學者對此有各種不同的解釋:(1)殺人者償命,犯此罪者後果必死(參箴廿八17);(2)擘餅時不分辨主身體的罪(參林前十一30);(3)欺哄聖靈的罪(參徒五5,10);(4)褻瀆聖靈的罪(參太十二31~32);(5)某種特殊的罪,被神判定必死;(6)離道反教的罪。
         最合理的解釋,應當根據使徒約翰書寫本書的主旨,是在勸勉並警戒信徒勿盲目跟從異端假教師,他們是魔鬼的差役,他們的結局乃是進入那為魔鬼和牠的使者所預備的永火裏去(參太廿五41)。這些異端假教師自稱是基督徒,平時也裝作基督使徒的模樣(參林後十一13),所以被一般信徒視為弟兄姊妹,,其實是假弟兄(參加二4)。他們故意否認耶穌是基督、是神的兒子,所以所犯的是『至於死的罪』。
    「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對於一般無知的信徒,或不信的世人,當然應當為他們代禱;但對於這些被魔鬼所利用,懷著目的要破壞純正信仰的異端假教師,我們就不該為他們代求。注意,本句的『祈求』和上半節的『祈求』在原文不同字,有的解經家據此將本句解作:『我不說當為這罪查問』,意指不當查問神為甚麼容許他犯下如此的罪行,或指不當查問神為甚麼不聽禱告而讓他至於死。
   〔話中之光〕(一)代禱是供應生命的管道;哪裏代禱的事例多,那裏就多有生命的流通。
    (二)禱告有當求和不當求兩種,當求的就當多多的代求,不當求的就切莫作濫好人,信徒的智慧就在於此。
    (三)信徒最要當心的,乃是要保守自己(參21節),以免犯了「至於死的罪」,所以最好要「遠避偶像」(參21節),因為魔鬼最善於躲在「宗教偶像」的背後,使信徒不知不覺的被騙去跟從異端假教師。

【約壹五17】「凡不義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於死的罪。」
   〔原文直譯〕「一切不義都是罪;但也有不至於死的罪。」
   〔原文字義〕「不義的」有罪的,不公正的;「罪」失誤目標。
   〔文意註解〕「凡不義的事都是罪,」『不義的』指對神與對人不公平正直的行為,會導致與神相交的中斷(參一9);『都是罪』這是指罪的定義(參三4),本句是將所有未達到神公義的標準的行為,都包括在罪裏面,包括『至於死的罪』和『不至於死的罪』。
    「也有不至於死的罪,」本句意指人所犯下一切的罪中,含有『不至於死的罪』。
   〔話中之光〕(一)該說該作的不說不作,不該說不該作的卻說卻作,這些都是罪,因為都是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的事。
    (二)信徒一不小心,就會犯了「不至於死的罪」,所以我們應當彼此代求(參16節),好叫對方及時蒙光照、認罪,俾能恢復生命的相交(參一9)。

【約壹五18】「我們知道凡從神生的,必不犯罪,從神生的,必保守自己(有古卷:那從神生的必保護他),那惡者也就無法害他。」
   〔原文直譯〕「我們知道凡從神生的,都不犯罪,而且那從神生的,會保守他自己,並且那惡者不會去碰他。」
   〔原文字義〕「犯罪」干犯,射不中;「保守」看守,謹守;「那惡者」邪惡的,壞的;「害」觸摸到,黏附,纏繞。
   〔文意註解〕「我們知道凡從神生的,必不犯罪,」本書結束於三個『我們知道』,其中第一個『知道』,是重複三9前半,以肯定的語氣宣告凡是真實神的兒女,必定不會習慣地經常犯罪。
    「從神生的,必保守自己,」這裏是強調神兒子裏面的生命(參11節),具有保守的能力,我們這因信而重生得著神兒子生命的信徒(參13節),自然有保守自己的能力。
    「那惡者也就無法害他,」『那惡者』指魔鬼(參三8,12);『無法害他』意指無法抓住他、將他拖累到犯罪習以為常的地步。
   〔話中之光〕(一)信徒的裏面,具有與生(指重生)俱來的本能,就是神的生命能保守他。
    (二)神的生命強於魔鬼的生命,而魔鬼的生命強於人天然的生命;問題是我們與魔鬼對抗,是要靠神的生命呢?抑或靠自己的生命?勝敗之分乃在於此。
    (三)信徒若靠神的生命,就會得著保守;但若靠自己,就會遭受那惡者的加害。

【約壹五19】「我們知道,我們是屬神的,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手下。」
   〔原文字義〕「屬神的」出於神的;「全」整個,全部;「臥在」擺在,放在,安置在;「在…手下」在…之中,在…之上。
   〔文意註解〕「我們知道,我們是屬神的,」本節是第二個『我們知道』,這三個『我們知道』說出信徒在神面前的蒙恩所得,我們和一般世人不同的地方;『我們是屬神的』意指我們是出於神、歸神護理並照顧的,毋須受魔鬼的轄制。
    「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手下,」『全世界』指世界上的人和他們所賴以生活行動的整個系統體制;『都臥在那惡者手下』有二意:(1)在魔鬼的懷抱中接受其餵養和教導;(2)無能為力的躺臥在魔鬼的手下任其操縱和宰割。
   〔話中之光〕(一)信徒和世人不同之處在於:(1)我們是從神生的(參18節),裏面有神的生命;(2)我們已經被神從世界裏分別出來,歸神為聖的。
    (二)我們既然已經從撒但權下歸向神(參徒廿六18),得以免受魔鬼的霸佔和操縱,就不該再去效法世人的生活方式,以免受魔鬼的玩弄。
    (三)屬神的人接受神的保守和供應,屬魔鬼的人接受魔鬼的霸佔和餵養,分屬兩種不同的領域;我們若要討神的喜悅,便得謹守這個分別的界限,切莫以世俗為友(參林後六14~18)。

【約壹五20】「我們也知道,神的兒子已經來到,且將智慧賜給我們,使我們認識那位真實的,我們也在那位真實的裏面,就是在祂兒子耶穌基督裏面。這是真神,也是永生。」
   〔原文直譯〕「我們知道神的兒子已經來到,並且將悟性賜給了我們,使我們能認識那位真實者;並且我們也在那位真實者裡面,就是在祂兒子耶穌基督裡面。這就是真神,也是永遠的生命。」
   〔原文字義〕「來到」來臨,到達;「智慧」心思,領悟力;「賜給」賜予,分給;「真實的」真的(兩次);「真」(原文與「真實的」同字」)。
   〔文意註解〕「我們也知道,神的兒子已經來到,」本節是第三個『我們知道』,凡是神的真實信徒,很自然地,都會有十八至二十節的三樣體認;『神的兒子』指耶穌基督;『已經來到』指祂藉著道成肉身,來到我們中間,並且與我們同在(參約一14)。
    「且將智慧賜給我們,使我們認識那位真實的,」『智慧』不是指世上的智慧(參林前二6),而是指得救的智慧(參提後三15)和屬靈的智慧(參西一9);『認識』指從體驗得來的認識;『那位真實的』指獨一的真神,祂乃是惟一真正與實際的,除祂之外,一切都是虛假、虛空的。
    「我們也在那位真實的裏面,就是在祂兒子耶穌基督裏面,」『在那位真實的裏面』指在真神的裏面;『就是在祂兒子耶穌基督裏面』意指在基督裏面就是在真神裏面,因為神本性一切的豐盛,都有形有體的居住在基督裏面(西二9),所以我們在真神裏面,也就是在基督裏面,這也表明祂兒子耶穌基督就是真神,神和祂的兒子是二而一、一而二的。
    「這是真神,也是永生,」『這』指本節所描述的一切故事,包括神的兒子和那位真實的,二者又合而為一;『這是真神』對我們來說,神的兒子和神自己是沒有辦法分割的,我們得著神的兒子就是得著神自己,這個定義乃是針對諾斯底異端否認基督就是神而發的;『也是永生』指這樣一位真神,對我們信徒來說,就是永遠的生命,使我們有分於神生命的實質。
   〔話中之光〕(一)人世間一切都是虛空的虛空(參傳一2),惟有在基督裏面,我們才能得著真實和實際。
    (二)一切的偶像也都是虛幻與虛假的,都不能給人們帶來真實的喜樂與享受;我們若要得著真實的喜樂與享受,便須藉著耶穌基督,才能使一切都成為實在的(參林後一19~20)。
    (三)神的兒子和真神自己是不能分開的,我們對神兒子的經歷,也就是對真神的經歷。

【約壹五21】「小子們哪,你們要自守,遠避偶像!」
   〔原文直譯〕「小孩子們,要保守你們自己遠離偶像。阿們。」
   〔原文字義〕「小子」小孩,孩子;「自守」自己看守,親自保守;「遠避」從…離開,由…脫離;「偶像」像,形像。
   〔文意註解〕「小子們哪,你們要自守,」『自守』指自我保守,防備外來的攻擊,特別是從異端而來的一切欺騙的法術(參弗四14)。
         「遠避偶像,」『偶像』有二意:(1)狹義指假神偶像;(2)廣義指任何取代神在人心目中地位的人事物。
   〔話中之光〕(一)從神生的雖然能保守自己(參18節),但我們信徒還得與神的生命配合(自守),我們若不住在神的生命裏面,神生命的大能在我們身上仍舊不能產生功效。
    (二)這世界充滿了有形和無形的偶像,處處吸引人心,甚至在教會中,也充滿了各種無形的偶像(例如屬靈偉人、錢財等),最好的自我防備辦法便是遠離和躲避(意即設下心防),不要讓任何人、事、物霸佔我們的心。
    (三)在教會中高舉某項真理或某位傳道人,過於聖經所記(參林前四6),就會變成我們的偶像,使我們失去那向基督所存純一清潔的心(參林後十一3)。

叁、靈訓要義

【信心的四個果效】
   一、從神而生(1節上)
   二、愛生他之神(1節中,2節上)
   三、愛從神生的──神的兒女(2節下,2節下)
   四、遵守神的誡命(2節中,3節)

【基督徒的七項見證】
   一、愛心的見證──遵守神愛的誡命(1~3節)
   二、信心的見證──勝過世界(4~5節)
   三、耶穌基督的見證──從水和血而來(6節)
   四、聖靈的見證──見證真理(7~8節)
   五、神的見證──信子的有永生(9~13節)
   六、禱告的見證──神聽我們一切照祂旨意所求的(14~17節)
   七、永生的見證──從神生的必保守自己(18~21節)

【信望愛】
   一、基督徒的信心
    1.凡信耶穌是基督的,都是從神而生(1節)
    2.使我們勝了世界的,就是我們的信心(4~5節)
    3.信神兒子的,就是信神為祂兒子所作的三樣見證(6~10節)
    4.信奉神兒子之名的人,知道自己有永生(13節)
   二、基督徒的盼望
    1.人有了神的兒子就有了永生的盼望(11~12節;參西一27)
    2.神和神的生命會保守我們,直到那日(參18~19節)
   三、基督徒的愛心
    1.凡從神生的,愛生他之神,也愛從神生的(1節)
    2.遵守祂的誡命,就是愛神,也愛神的兒女(2~3節)

【幾個知道】
   一、知道自己有永生(13節)
   二、知道神聽我們一切所求的(15節上)
   三、知道我們所求於祂的無不得著(15節下)
   四、知道凡從神生的必不犯罪(18節)
   五、知道我們是屬神的,不是臥在那惡者手下的(19節)
   六、知道神的兒子已經來到,且將智慧賜給我們(20節)

【罪的種類】
   一、有至於死的罪(16節)
   二、有不至於死的罪(17節)

【基督徒的三項基本信念】
   一、是從神生的,故擁有神的生命(18節)
   二、是屬神的,故不受那惡者的轄制(19節)
   三、是在基督裏面的,故認識神(20節)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約翰一書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約翰一書提要」末尾處

本查經注釋是出自《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查經資料大全》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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