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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壹書】第三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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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5 14:48:29 |顯示全部樓層
壹、內容綱要

【神的兒女】
    一、神兒女所蒙的慈愛(1~2節)
          1.我們真是神的兒女(1節)
          2.我們必要像祂(2節)
    二、從神生的不能犯罪,因神的「種」在他裏面(3~10節)
          1.凡住在祂裏面的,就不犯罪(3~6節)
          2.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 (7~10節)
    三、愛弟兄顯明是已經出死入生了(11~18節)
          1.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11~14節)
          2.恨弟兄的,裏面沒有永生(15節)
          3.真實愛弟兄的,裏面有「神的愛」(16~18節原文)
    四、跟神有良好的關係(19~24節)
          1.我們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穩(19~21節)
          2.我們一切所求的,從祂得著(22節)
          3.住在神裏面,神也住在我們的裏面(23~24節)

貳、逐節詳解

【約壹三1】「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我們也真是祂的兒女。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祂。」
    〔原文直譯〕「看哪,父將何等的愛賜給了我們,讓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我們也真的是(祂的兒女)。世人之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為不認識祂。」
    〔原文字義〕「你看」看哪,請看;「賜」賜予,分給;「何等的」怎樣的;「慈愛」聖愛(agape);「稱為」稱呼,名叫;「兒女」兒子,子孫;「世人」世界,系統;「認識」知道,明白,曉得。
    〔文意註解〕「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你看』原文是『看哪!』這語調表示底下有重要的信息要傳達,提醒讀者須加以注意;『父』一詞表示下面的話乃是針對神家的兒女們說的;『何等』形容我們所領受神的愛無法言喻,並且是過於人所能測度的(參弗三18~19)。
          「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我們也真是祂的兒女,」『得稱為神的兒女』指我們在名分上之所得;『真是祂的兒女』指我們裏面實際所得(特別是神的生命),與『兒女』的名分相稱。
          「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祂,」『世人』指不信主的人們;『認識』指經歷上的認識,並非道理上的認識(前後兩個『認識』原文乃同字);『不認識我們』此處特別指我們信徒重生所得的新身分和新生命,連帶也對我們得救前後的改變、人生觀、行事為人等,在在都覺得不可思議;『未曾認識祂』指對神的所是,以及祂向著人的愛、祂的救贖計劃、生命的大能和聖靈的工作等,連一點概念也沒有。世人既不認識神和神的作為,當然也就不認識神生命所施予信徒的實質改變,以及在我們身上所彰顯出來的一切。
    〔話中之光〕(一)神差祂的獨生子為我們受死,使我們的罪得蒙赦免,這是何等的慈愛(參羅五6~8);但這僅是一種手續,其目的是要叫我們因祂「得生」(參約壹四9)。
          (二)基督徒不是神認養的子女,乃是神生的子女(參9節)。
          (三)我們真是神的兒女,所以呼叫祂「阿爸,父」(參羅八15)是多麼的自然、親切,沒有絲毫尷尬的感覺。
          (四)信徒向著不信之外邦人的見證,固然口頭上的傳揚相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叫他們在我們的身上看見神自己,因此認識神。

【約壹三2】「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將來如何,還未顯明;但我們知道,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祂、因為必得見祂的真體。」
    〔原文直譯〕「親愛的,現在我們是神的兒女,至於我們將來如何,還未顯明;然而我們知道,祂若顯現,我們必要像祂,因為我們必要看見祂,正如祂的樣子。」
    〔原文字義〕「親愛的」蒙愛的(agapetos);「現在」現今,目前;「如何」誰,甚麼(代名詞);「顯明」顯現,顯出,表明;「知道」顯露出來(動詞);「像」好像,如同,照樣;「見」看見(睜大眼睛注意看);「真體」正如(祂所是),像(祂自己)。
    〔文意註解〕「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指我們所能確定的,就是我們現在的身分──神的兒女,故此我們有分於神的生命和神的性情。
          「將來如何,還未顯明,」『將來如何』並不是說我們將來有可能會失去神兒女的身分,乃是說將來我們這些神的兒女,身體以及神的生命,究竟會有怎麼樣的發展與變化呢?『還未顯明』意指信徒將來的確實狀況,並非憑人的肉眼所能看見,也非人的想像所能推知的。
          「但我們知道,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祂,」『但我們知道』指至少神曾向祂的僕人──使徒們啟示了一些的奧秘;『主若顯現』指主若第二次再來;『我們必要像祂』指當我們復活被提見主時,必要改變成屬天的形狀(參林前十五49),最後且要模成基督的形像(參羅八29原文)。
          「因為必得見祂的真體,」『因為』說明前句『我們必要像祂』的理由;『必得見祂的真體』我們基督徒雖然現今也可以因敞著臉,得以看見主的榮光,而返照並變成祂的形像(參林後三18原文),但現在的看見仍不如將來那樣的真切。
          附註:基督徒將來見主時,是否所有的人都立刻完全像主,根據本節經文,似乎應當作此解釋。但根據別處聖經,失敗的基督徒,並不有分於在主的面光中與祂一同坐席,而是離開主的面光在黑暗中咬牙切齒(參太廿五11~12,30)。所以,本處經文合理的解釋,應指我們這血氣的身體,會改變成屬靈的身體;屬土的形狀,會改變成屬天的形狀(參林前十五44,49)。至於我們完全像祂,則須要等到新婦預備好了,完全妝飾整齊的時候(參啟廿一2),亦即千年國度之後,失敗的基督徒出代價預備好自己,才能有分於完全像祂。
    〔話中之光〕(一)我們基督徒現今是在變化的過程中,外面的人雖然日漸衰殘朽壞,但裏面的人卻一天新似一天(參林後四16),直到與主面對面時,我們將要完全像祂(參腓三21)。
          (二)瞻仰主的榮臉,和我們的改變形像具有絕對的關係(參林後三18);今天我們越多親近主、交通仰望祂,就越多改變形像。

【約壹三3】「凡向祂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祂潔淨一樣。」
    〔原文直譯〕「並且凡向祂有這指望的,就當潔淨他自己,像祂那樣的潔淨。」
    〔原文字義〕「有」持有,得著;「指望」盼望,信賴;「潔淨」清潔,滌罪(第一個字);貞潔,純潔(第二個字)。
    〔文意註解〕「凡向祂有這指望的,」『這指望』有二意:(1)指盼望主再來的顯現;(2)指盼望我們像祂一樣(參2節)。
          「就潔淨自己,像祂潔淨一樣,」『潔淨』原文現在式動詞,意指不停地潔淨;『潔淨自己』指行事為人遠離罪惡,過行義的生活,正如主是義的一樣(參7節;二29);『像祂潔淨一樣』指我們以像主那樣完全聖潔、毫無瑕疵作為追求的目標(參弗五27)。
          附註:本節證明第二節的「必要像祂」,和我們今天的潔淨自己,具有不可分割的關係。我們見主之前,若不出代價潔淨自己,恐怕將來還得出代價預備自己。若是如一般解經家所說的,只要主一顯現,全部基督徒都必像祂,那麼本節的勸勉,似乎是多餘的,反正今天如何,與將來毫無關係。
    〔話中之光〕(一)基督在我們的裏面,是信徒榮耀的盼望(參西一27),因為我們若讓基督的生命長大成形,有一天當祂再來時,這生命要達於極致,使我們完全像祂。
          (二)我們今天與主生命的配合度如何──是否「像祂潔淨一樣」,和我們將來的「像祂」(參2節)關係至密,所以凡是對將來持有盼望的信徒,今天就要從生活為人着手使自己更像主。
          (三)凡是不重視信徒在世時的道德行為,認為它無關宏旨的,這種觀念近乎異端邪說,宜予防範。(註:有些教派高舉領導人的教訓,卻漠視領導人行為的敗壞。)

【約壹三4】「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原文直譯〕「凡犯罪的,就是行了不法;而不法就是罪。」
    〔原文字義〕「犯」行,作;「罪」失誤目標;「違背律法」作惡,行不法的事(第一個字);過犯,不義(第二個字)。
    〔文意註解〕「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犯罪』指習慣地犯罪,非僅偶然的犯罪行為(參二1),而是活在罪中(參羅六2);『違背律法』指習慣地作出不法的事。
          「違背律法就是罪,」『違背律法』和『罪』原文均為名詞;前者指『不法』,後者指『失誤目標』。本句是罪的定義:罪就是不法,或說不法就是罪。
    〔話中之光〕(一)一個真信徒,仍會在無意中偶然犯罪(參二1);但若輕易去犯罪而不以為意,那就不是真信徒所該有的光景了。
          (二)新約的信徒雖然不再在律法以下受它的轄制(參加五1,18),但仍須遵守道德律,我們絕對不可為所欲為,卻要服在「基督的律法」之下(參加六2)。
          (三)罪就是不肯順服神,不願意接受神的管治;換句話說,凡故意違背神旨意的,就是犯了罪。

【約壹三5】「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祂並沒有罪。」
    〔原文直譯〕「並且你們知道,祂曾經顯現,為要除掉我們的罪;而在祂裡面並沒有罪。」
    〔原文字義〕「知道」看見,察覺;「曾顯現」顯露出來;「除掉」挪開,提起,除去。
    〔文意註解〕「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主曾顯現』指主耶穌道成肉身,降生為人的顯現;『除掉』指祂藉十字架上的擔罪來除去;『人的罪』原文是複數詞,指世人所有的罪行。
          「在祂並沒有罪,」『在祂』按原文指在祂的裏面;『沒有罪』指祂全然聖潔,無邪惡,無玷污(來七26),既不知罪(林後五21原文),也沒有犯過罪(彼前二22),乃完全沒有罪(來四15)。
    〔話中之光〕(一)主耶穌是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一29)。
          (二)那沒有罪的耶穌,為著除去人的罪,竟然成了罪身的形狀,作贖罪祭,好在肉身中定罪了罪(羅八3原文)。

【約壹三6】「凡住在祂裏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
    〔原文字義〕「住在」居留,長存,安家;「不」絕不,沒有;「看見」凝視,辨明地看;「認識」知道,明白,曉得(ginosko)。
   〔文意註解〕「凡住在祂裏面的,就不犯罪,」『住在祂裏面』指與主保持生命的連結與交通(參約十五4~5);『不犯罪』指不習慣的犯罪(參4節)。注意,這裏不是說『凡是信徒就不犯罪』,乃是說『凡住在祂裏面的,就不犯罪。』意指我們信徒不習慣地犯罪的先決條件,乃是住在主裏面。
          「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犯罪的』指習慣於犯罪,過罪中的生活;『未曾看見祂』指未曾見過主的異象,未曾領受過從主來的啟示,特別是關於啟示主自己;『未曾認識祂』指對於主自己缺乏經歷上的體認。
    〔話中之光〕(一)住在主裏面是信徒的正常生活,犯罪是罪人的慣常表現;正常的信徒是憑靈生命活著,通常的罪人是憑魂生命活著。
          (二)基督徒的特性是喜歡和相同的生命交通來往,亦即喜歡和神、並和弟兄姊妹交通來往;因此,消極方面得以不犯罪,積極方面得以更多認識主。
          (三)住在主裏面,使我們的靈生命更剛強,也更多看見主並認識主;過罪中的生活,使人心靈迷糊、看不見主,結局是不能不犯罪。

【約壹三7】「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感,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
    〔原文直譯〕「小孩子們哪,不要讓任何人迷惑你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那一位是義的一樣;」
    〔原文字義〕「小子」小孩,孩子;「不要」不可,一個也沒有;「誘惑」引誘,引入歧途;「行」作,辦;「義」公義,公平,公正,正直,合理;「正如」照著,像那樣。
    〔文意註解〕「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感,」『被人誘惑』意指被人的教訓引入歧途(參二26~27)。
          「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行義的』指習慣地實行公義(參二29);『義人』指行事為人蒙神稱許並稱義的人;『主是義的』指主的所是完全公義(參二29)。
    〔話中之光〕(一)人說「對」,並不一定是對;惟有神說「對」的才真是對;要緊的不是人看為義或不義,而是神看為義或不義。
          (二)神眼中的義人,必須是行義的──無論是對神、對人、對事,都公平、正直、潔淨,無罪污,無不法。
          (三)是甚麼樣的人,就活出甚麼樣的行為,並且是慣常地活出的;假冒偽善只能欺瞞一時,絕不能持久。

【約壹三8】「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
    〔原文直譯〕「犯罪的乃是屬於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因此,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複數詞)。」
    〔原文字義〕「犯」作,行;「屬」出於;「魔鬼」說讒言者,敵對者;「除滅」廢掉,釋放,解開;「作為」行為,工作,工程。
    〔文意註解〕「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犯罪的』指習慣地犯罪,活在罪中的人;『屬魔鬼』意指出於魔鬼,也就是魔鬼的兒女(參10節);『魔鬼從起初就犯罪』意指魔鬼乃是罪的源頭,牠率先犯罪、背叛神,並且自有人類之初,牠就引誘人犯罪(參創三1~5,13~14)。
          「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神的兒子』指主耶穌;『顯現出來』指主耶穌道成肉身、降生為人,以及死而復活的顯現;『除滅魔鬼的作為』指廢除、毀壞魔鬼引誘人犯罪的工作。
    〔話中之光〕(一)魔鬼從起初是殺人的(約八44),祂藉說謊、欺騙的手段,引誘信徒偏離主和祂的真道(參林後十一3)。
          (二)主耶穌在曠野勝過魔鬼的試探(參太四1~11),乃是祂除滅魔鬼作為的開端;祂在十字架上受死,藉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魔鬼(參來二14);祂死而復活賜生命給信祂的人,使他們得以從撒但的權下歸向神(參徒廿六18)。
          (三)哪裏主耶穌被人高舉,那裏魔鬼就無能為力;我們對付魔鬼的最佳策略,便是口裏呼求主名,心裏尊主為大。

【約壹三9】「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是種)存在他心裏;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
    〔原文直譯〕「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為神的種子住在他裡面;並且他不能犯罪,因為他是從神生的。」
    〔原文字義〕「生」生出,產生;「道」種子,子粒;「存」住在,長存,居留;「不能」絕無可能。
    〔文意註解〕「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從神生的』指神的兒女,他們因信主從聖靈而重生(參約三5~7),有了神的生命(參五12~13);『不犯罪』原文現在進行式,指不會習慣性地、繼續性地犯罪,即指不致於經常犯罪、活在罪中。
          「因神的道存在他心裏,」『神的道』原文是『神的種』,有三個意思:(1)指『神的生命」本身,是在人得救之初就栽種在裏面的,故稱『神的種』;(2)指『聖靈』,信徒一切新生命的活動,都是從聖靈開始的;(3)指『神的話』,神的生命是因神的話撒在人的心田裏,隨之發苗、生長、結實的(參太十三18~23)。
          「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不能犯罪』指不能習慣地犯罪,或慣性地活在罪中;『因為他是由神生的』這是說明信徒既是由神生的,他的裏面自然就有了神的生命,而神的生命絕對不容許信徒活在罪中,也不容許他隨意犯罪。
    〔話中之光〕(一)信徒若憑自己「老我」的生命而活,就不能不犯罪;但若憑神的生命而活,就不犯罪,也不能犯罪。
          (二)魔鬼的作為是引誘人犯罪(參8節),神的種卻是引導、加力給人不犯罪;信徒是否慣常地犯罪,端視我們傾向哪一邊。
          (三)神的生命誠然「不能犯罪」,問題乃在於我們是否讓裏面的神生命作主掌權。

【約壹三10】「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
    〔原文直譯〕「在此,神的兒女和魔鬼的兒女,就顯出來了。凡不行義的,就不是屬於神;不愛他弟兄的,也是如此。」
    〔原文字義〕「顯出」彰顯,顯在外表;「兒女」兒子,子孫;「愛」親愛,慈愛(動詞agapao)。
    〔文意註解〕「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從此就顯出』指一個人是不是慣常地犯罪,其情況顯明了他的身分;『神的兒女』指從神而生,具有神的生命,又有分於神的性情;『魔鬼的兒女』指屬於魔鬼,被魔鬼誘惑,受『魔鬼的作為』所控制。
          「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不行義』指不照神公義的手續行事為人;『不愛弟兄』指不照神愛的性情對待弟兄。行義比較重在外面的行為,愛弟兄比較重在裏面的存心,當然,有愛的存心也必有愛的行為(參18節)。
    〔話中之光〕(一)行義和愛弟兄是神兒女的特質,不行義和不愛弟兄是魔鬼兒女的特質。
          (二)當一個人真正從神而生、有了神的生命和性情,他不須別人的教導和勸告,自然就有行義和愛弟兄的傾向;我們若缺乏這個傾向,就恐怕我們的得救有問題──僅有道理知識,而沒有實際經歷。

【約壹三11】「我們應當彼此相愛。這就是你們從起初所聽見的命令。」
    〔原文直譯〕「因為這是你們從起初所聽見的(信息):我們應當彼此相愛;」
    〔原文字義〕「應當」為的是,那就是(連接詞);「彼此相愛」互相對待;「起初」起頭,開端;「命令」信息。
    〔文意註解〕「我們應當彼此相愛,」不愛弟兄的,既然是不屬神的(參10節);我們這屬神的人,當然應當彼此相愛。
          「這就是你們從起初所聽見的命令,」意指從信主之初就已經聽見過的話語信息(參二7),這是一種相對的說法,即他們聽見『彼此相愛』的教訓,比異端假教師所給的教訓更早。
    〔話中之光〕(一)正如「恨」是世人的標誌(參13節),「彼此相愛」乃是信徒的標誌(參14節;約十三35)。
          (二)基督徒從一得救之後,就應當一面傳揚「彼此相愛」的信息,一面也行出「彼此相愛」的見證。

【約壹三12】「不可像該隱;他是屬那惡者,殺了他的兄弟。為甚麼殺了他呢?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善的。」
    〔原文直譯〕「不要像該隱;他是屬於那邪惡者,謀殺了他的兄弟。為什麼謀殺他呢?因為他的行為邪惡,而他兄弟的(行為)卻是義的。」
    〔原文字義〕「那惡者」壞人,邪惡的人;「行為」行事,作為,工作;「惡的」邪惡(原文與「那惡者」同字);「善的」公義,義人。
    〔文意註解〕「不可像該隱,他是屬那惡者,殺了他的兄弟,」『該隱』是亞當和夏娃的長子,因嫉妒而殺害弟弟亞伯(參創四1~8);『屬那惡者』意指出於那惡者,相當於『魔鬼的兒女』(參10節)。
          「為甚麼殺了他呢?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善的,」本句指出該隱殺他兄弟的動機乃是出於嫉妒,兄弟的良善突顯出自己的邪惡。他自己的行為之所以是惡的,乃因他不接受神『用皮子作衣服以遮蓋人犯罪後的羞恥』(參創三7,21)之啟示,而想憑自己努力的結果(參創四3)來討神的喜悅;亞伯的行為之所以是善的,乃因他順服神的啟示,獻上羊群中頭生的和羊的脂油(參創四4),意即獻上基督代死的功效。
    〔話中之光〕(一)魔鬼從起初是殺人的(約八44),不僅殺人者是屬魔鬼,連恨人者也是屬魔鬼(參15節)。
          (二)在黑暗的世界裏,不能容許善行存在,難怪許多機關團體,潔身自愛的人不受歡迎,有時甚至會被陷害。

【約壹三13】「弟兄們,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
    〔原文直譯〕「我的弟兄們,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
    〔原文字義〕「恨」憎恨;厭惡;「以為希奇」驚奇,詫異。
    〔文意註解〕「弟兄們,世人若恨你們,」世人恨我們的原因如下:(1)因他們的行為是惡的(參12節);(2)因我們不肯與他們同流合污(參弗五11);(3)因他們可恥的行為被我們的光顯明出來(參弗五12~13)。
          「不要以為希奇,」意指世人恨基督徒乃是理所當然的正常情形。
    〔話中之光〕(一)凡立志在基督耶穌裏敬虔度日的,都要受逼迫(提後三12),這是基督徒的定命。
          (二)基督徒若不被世人所恨,反受他們歡迎,倒要以為希奇。

【約壹三14】「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
    〔原文直譯〕「我們知道我們因為愛弟兄,就已經出死入生了。不愛弟兄的,仍住在死裡面。」
    〔原文字義〕「曉得」看見,察覺;「出」離開,搬遷;「入」到,在…裏;「愛心」慈愛,親愛(agapao);「住在」長存,居住,安家。
    〔文意註解〕「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意指愛弟兄的表現乃是一個憑據;『出死入生』指從屬靈的死亡中活過來(參弗二1,5),而進入生命的領域中。
          「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仍住在死中』意指雖然已經重生,裏面有了神的生命,卻仍舊憑「老我」的生命活著,也就是活在死的光景中(參啟三1)。
    〔話中之光〕(一)「愛」是神生命的特質,難怪剛剛蒙恩得救的信徒,特別覺得弟兄姊妹們非常可愛。
          (二)「恨」是死行(參來六1)中主要的一個項目;「愛」則是新生命要道中最大的一項(參林前十三13)。
          (三)若要知道一個基督徒是否靠神的生命而活,只要看他是不是愛弟兄。
          (四)正如拉撒路當日雖因主的聲音而活過來了,但若尚未從墳墓出來,並且還被裹屍巾包裹著,他就仍住在死中(參約十一43~44);同樣的,基督徒若沒有愛心(即仍被恨所包裹),就仍住在死中。
          (五)體貼肉體的就是死;體貼靈的乃是生命平安(羅八6)。

【約壹三15】「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裏面。」
    〔原文直譯〕「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並且你們知道,凡殺人的,就沒有永遠的生命住在他裡面。」
    〔原文字義〕「恨」憎恨,厭惡;「殺人的」謀殺者,殺害別人的;「曉得」看見,察覺;「永」永遠的。
    〔文意註解〕「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恨他弟兄』指內心向弟兄懷怨、厭惡、憤恨;『就是殺人』懷恨乃是心中懷著一把刀,雖然在外面並未實際殺人,但在主看來,等同殺人(參太五21~22)。
          「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裏面,」『殺人的』指恨人的(參上句);『沒有永生存在他裏面』意指沒有讓那永遠的生命自由的在他裏面居住、活動、號令。
    〔話中之光〕(一)恨人是殺人的起點,殺人是恨人的極點;藏在內心裏的恨意,若不消除,終會導致外面殺人的行動。
          (二)對得罪自己的人心懷仇恨,這仇恨就會在我們裡面成為毒瘤,最終會毀滅我們。
          (三)人若常懷仇恨之心即表示沒有神的生命、並且結局非常可怕(參二9,11)。
          (四)基督徒的裏面雖然已經有了永生,但有可能行事不理會裏面的永生所給的感覺,這就仍像外邦人一樣,與神所賜的生命隔絕了(參弗四17~18)。

【約壹三16】「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
    〔原文直譯〕「因祂為我們捨命,從此我們就知道了愛;我們(也)應當為弟兄們捨命。」
    〔原文字義〕「捨」放下,放棄,安放;「知道」認識,明白,曉得。
    〔文意註解〕「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捨命』指犧牲自己;『何為愛』指愛的定義──愛是不求自己的益處(林前十三5),是對所愛的人無私的施與,而不望對方的回報。
          「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為弟兄捨命』並非指真的為弟兄而死,而是指甘心樂意與弟兄分享生命所擁有的(參17節),亦即願意為弟兄而活。為別人而死,死了就了了;為別人而活,相當不容易,因為須要顧到別人的感受,甚至須要放下自己的願望,而以別人的願望為優先。
    〔話中之光〕(一)主為我們捨命的愛,乃是基督徒彼此相愛的榜樣;彼此相愛的表現,就是肯為弟兄犧牲自己,不求回報。
          (二)只有甘心樂意的付出,而不望別人償還的人,才懂得愛的真諦實意。

【約壹三17】「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愛 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裏面呢?」
    〔原文直譯〕「任何人若擁有世上養生之物的,看見他弟兄有需要,他卻向他塞住(憐憫的)心腸,神的愛怎能住在他裡面呢?」
    〔原文字義〕「財物」養生的,生計,產業;「窮乏」有需要;「塞住」關閉,閉塞;「憐恤的心」內臟,強烈的情感;「愛神的心」神的愛;「存」住在,居留,長存。
    〔文意註解〕「凡有世上財物的,」『有』字是與下句的『窮乏』相對,故不一定是指富有,而是指有沒有的有;『世上財物』指存活在世上所需的養生之物。
          「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窮乏』意指沒有,即表示已到了能否繼續存活的關頭;『塞住憐恤的心』意指不理不睬。
          「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裏面呢?」『愛神的心』按原文是『神的愛』(參二5),是一種無條件的愛,單方面的施與,而不求回饋;『怎能存在他裏面呢』意指這樣的人裏面不可能有神的愛,也就是他活著不像是從神生的。
    〔話中之光〕(一)看見弟兄姊妹缺乏身體所需用的,卻無動於衷,這種人的信心是沒有行為的,所以是死的(參雅二14~17)。
          (二)神把別人的需要擺在我們的眼前,讓我們親眼「看見」了,用意是要我們裏面有所回應;「視若無睹」並不是一個真信徒所該有的態度。
          (三)若非神的同情體恤,就沒有一個人能蒙恩站立神面前(參來四15);如今這個同情體恤的心腸就活在我們的裏面,我們怎能硬心置之不理呢!
          (四)神的愛心的特性就是主動的去愛人;我們絕不能把神的愛關閉在裏面,不讓它愛及於人。
          (五)要增加愛神的心的方法,就是愛弟兄;憐恤窮乏的弟兄,就能激發自己愛神的心。

【約壹三18】「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
    〔原文直譯〕「我的小孩子們,我們愛人,不要只在言語或在舌頭上,卻要在行為和真誠上。」
    〔原文字義〕「小子」小孩,孩子;「相愛」親愛,慈愛(agapao);「言語」說話,講道理;「舌頭」說方言,弄舌;「行為」行事,作為,工作;「誠實」真實,實際。
    〔文意註解〕「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不要只在』意指除此之外,還要加上;『在言語和舌頭上』意指用言語來表達愛心,亦即口頭上示惠、表同情。這項行動並非不須要,有時能對人產生很大的激勵,但我們不能僅止於此,而須加上實際的幫助。
          「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行為』指愛心的實際行動表現,包括身體的照顧、財物上的濟助等;『誠實』指真心關懷。
    〔話中之光〕(一)相愛不僅要在言語上,且要在行為上;不僅要在舌頭上,且要在誠實上。言語若沒有行為,便顯得空洞;舌頭若沒有誠實,便顯得虛假。
          (二)有時一個人的言語和行為,是出於假冒偽善的動機和態度,所以愛心的言行必須出自內心的誠實、真誠,神的愛在人裏面才算是完全的(參二5)。
          (三)「誠實」又可譯作「真理」;信徒要在真理裏相愛(參約貳1~2),切切不可愛那不合乎真理的異端假教師(參約貳10)。

【約壹三19】「從此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並且我們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穩。」
    〔原文直譯〕「並且藉此我們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而且我們的心在祂面前可以安然。」
    〔原文字義〕「屬真理的」出於真實的,發自誠心;「心」心腸,內心;「安穩」深具信心,說服,安心。
    〔文意註解〕「從此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屬真理的』真理與虛謊相對(參二4,21),而虛謊乃出自魔鬼(參約八44),故屬真理的即指屬神的。
          「並且我們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穩,」『我們的心』指我們的良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穩』意指向神坦然無懼(參21節)。
    〔話中之光〕(一)真誠的愛心印證真理,真理引導並產生真誠的愛心,彼此相輔相成。屬真理的必然有真誠的愛心行為。
          (二)無虧的良心才能保守真道的完整(參提前一19),也才能在神面前安穩、寧靜。

【約壹三20】「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大,一切事沒有不知道的。」
    〔原文直譯〕「即使我們的心責備我們,(當知)神比我們的心大,並且祂知道一切的事。」
    〔原文字義〕「責備」譴責,歸咎;「大」更打,偉大;「知道」認識,明白,曉得。
    〔文意註解〕「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我們的心』指我們的良心;『責備我們』指良心有所不安與定罪,有時候我們的良心若過敏,可能會接受撒但的控告,而產生了錯誤的感覺。
          「神比我們的心大,」良心乃是神所放在人裏面的一個自我管制的功能,只不過是神的代表,所以神比我們的良心大。
          「一切事沒有不知道的,」『一切事』指超出良心所能判定的事;『沒有不知道的』指神無所不知。
    〔話中之光〕(一)良心乃是輔助管理人間事物的機關;世人雖說他們作事憑良心,但他們的良心並不可靠。
          (二)人會錯,但神永不會錯;神知道我們的每一實際情況,所以祂的判斷完全正確。

【約壹三21】「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
    〔原文直譯〕「親愛的,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
    〔原文字義〕「坦然無懼」放膽明說,率直交代。
    〔文意註解〕「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我們的心』指我們清潔的良心;『不責備我們』指良心不定罪我們自己。
          「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信徒的良心若因軟弱而定罪我們自己,尚且因神知道一切的真情而可以安然,更何況良心不定罪,豈不更有把握,可以坦然無懼的來到神前(參來四16)?
    〔話中之光〕(一)認識神的人,一面憑良心在神面前行事為人(參徒廿三1),一面放膽信靠神的睿智和宏恩,毋須向祂恐懼戰兢。
          (二)凡靠著主耶穌的寶血來到神面前的人,我們心中天良的虧欠已蒙洗淨(參來十22),所以只管坦然無懼的來到施恩的寶坐前,為要得憐恤蒙恩惠作隨時的幫助(來四16)。

【約壹三22】「並且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祂得著;因為我們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悅的事。」
    〔原文直譯〕「並且凡我們所求的,我們就從祂領受,因為我們遵守祂的命令,行祂看為喜悅的事。」
    〔原文字義〕「求」祈求,要求;「得著」領受,拿著;「遵守」保守,看守;「命令」誡命,條規;「喜悅」合理的,喜歡。
    〔文意註解〕「並且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祂得著,」『一切所求的』指一切合理的祈求;『從祂得著』指得著禱告的答應。
          「因為我們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悅的事,」『因為』說出禱告得答應的先決條件;『祂的命令』指信靠主名又彼此相愛的命令(參23節);『行祂所喜悅的事』指慣常遵行神的旨意。
    〔話中之光〕(一)凡祈求的,就得著;尋找的,就尋見;叩門的,就給他開門(太七8)。
          (二)神樂意垂聽屬祂之人的禱告(參約十四13~15;十五7),但屬神的人也當全心遵行祂的旨意。
          (三)神所喜悅的事就是:住在主裏面,行義且彼此相愛(參6~7,10~11節)。

【約壹三23】「神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祂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且照祂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
    〔原文直譯〕「而祂的命令就是:我們要信祂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並且照祂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
    〔原文字義〕「命令」誡命,條規;「信」相信,信靠,交託;「照」根據,按著;「彼此相愛」互相親愛(agapao)。
    〔文意註解〕「神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祂兒子耶穌基督的名,」『神的命令』這是解釋何為『遵守祂的命令』(參22節);『信祂兒子』指接受祂兒子是惟一的救主,除祂以外,別無拯救(參徒四12);『耶穌基督的名』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四12)。
          「且照祂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且』字說出神的命令包含兩個部分──信和愛;『相愛』按原文是現在式動詞,表示持續不間斷的相愛。
    〔話中之光〕(一)信心使我們與神聯上關係,愛心使我們與神保持關係;信心使我們得以領受神的生命,愛心使我們得以活出神的生命。
          (二)信心叫我們得著彼此相愛的力源,彼此相愛加強且堅固我們的信心,信心與愛心兩者相輔相成。

【約壹三24】「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裏面;神也住在他裏面。我們所以知道神住在我們裏面,是因祂所賜給我們的聖靈。」
    〔原文直譯〕「遵守祂命令的,住在祂的裡面,祂也住在他的裡面。在此我們就知道祂住在我們的裡面,乃是由於祂所賜給我們的(聖)靈。」
    〔原文字義〕「遵守」保守,看守;「賜給」賜予,分給;「聖靈」靈,氣,風(原文無「聖」字)。
    〔文意註解〕「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裏面,」『命令』原文為複數詞,指前面的兩種命令(參23節);『住在神裏面』指我們屬靈生活的領域,居留其中,才能從祂得著生命的供應。
          「神也住在他裏面,」『神也』表示我們的住在祂裏面,乃是得著神住在我們裏面的證據(參約十五4);『住在他裏面』這是指我們主觀經歷上的感覺,其實自從我們信主之後,祂就已經內住在我們的裏面了(參弗三17),只是我們常常會失去祂住在我們裏面的感覺(參歌三1~2;五6)。
          「我們所以知道神住在我們裏面,是因祂所賜給我們的聖靈,」『祂所賜給我們的聖靈』就是主所應許的保惠師(參約十四16),也就是我們從主所受的恩膏,這恩膏會在凡事上教訓我們(參二27),指教我們一切的事(約十四26),引導我們明白一切的真理(約十六13),包括使我們知道神就住在我們的裏面。
    〔話中之光〕(一)住在祂裏面,並非祂住在我們裏面的先決條件,而是一個明證,使我們更能確定祂的內住。
          (二)信徒乃是藉著與神之間彼此的內住,保持與神親密的相交,不斷的觀看祂,更深的認識祂,以至神生命的「種」日漸長大成熟,就有能力行義並彼此相愛了。

叁、靈訓要義

【父賜給我們何等的慈愛】
    一、得稱為神的兒女,我們也真是祂的兒女(1節)
    二、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祂(2節)
    三、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種存在我們心裏(9節)
    四、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16節)
    五、我們是屬真理的,我們的心可以向神坦然無懼(19~21節)
    六、我們一切所求的,從祂得著(22節)
    七、住在神裏面,神也住在我們裏面(24節上)
    八、神賜給我們聖靈(24節下)

【神的兒女vs.魔鬼的兒女】
    一、神的兒女(1,2,10節)──魔鬼的兒女(10節)
    二、我們必要像祂(2節)──沒有這指望(參3節)
    三、必得見祂的真體(2節)──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6節)
    四、潔淨自己,不犯罪,也不能犯罪(3,6,9節)──犯罪,違背律法(4,6,8節)
    五、住在祂裏面,是已經出死入生了(6,14節)──仍住在死中(15節)
    六、從神生的,是由神而生的,是屬真理(6,9,19節)──是屬魔鬼,不屬神,是屬那惡者(8,10,12節)
    七、行義的,行為是善的(7,12節)──不行義的,行為是惡的(10,12節)
    八、神的種存在他心裏(9節原文)──沒有永生存在他裏面(15節)
    九、彼此相愛,愛弟兄,為弟兄捨命(11,14,16節)──不愛弟兄,恨人,沒有愛心,殺人的(10,13~15節)
    十、心不責備,向神坦然無懼(19,21節)──心責備(參20節)

【神的兒女與主的關係】
    一、神的兒女與主顯現的關係(1~8節)
          1.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祂(1~2節)
          2.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3~6節)
          3.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7~8節)
    二、神的兒女與神生命的關係(9~18節)
          1.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9節)
          2.愛弟兄的,是已經出死入生了(10~14節)
          3.裏面有永生的,肯為弟兄捨命(15~18節)
    三、神的兒女與住在主裏面的關係(19~24節)
          1.我們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穩(19~21節)
          2.遵守祂「彼此相愛」的命令(22~24節)

【信徒與罪】
    一、信徒不可犯罪的理由:
          1.凡向祂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祂潔淨一樣(3節)
          2.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8節)
    二、甚麼是犯罪?
          1.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4節)
          2.是因被人誘惑(7節)
          3.是因魔鬼的作為(8節)
    三、信徒如何才能不犯罪?
          1.向主堅守「將來必要像祂」的指望(2~3節)
          2.住在主裏面,更多看見祂並認識祂(5~6節)
          3.靠主行義,不被魔鬼的作為所誘惑(7~8節)
          4.活在神的生命裏,也讓神的「種」住在裏面(9節原文)

【我們應該彼此相愛】
    一、彼此相愛就是遵守神的命令
          1.是我們從起初所聽見的命令(11節)
          2.是我們遵守神的命令,行祂所喜悅的事(22~23節)
          3.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裏面,神也住在他裏面(24節)
    二、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
          1.不愛弟兄的,就不屬神(10節)
          2.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14節)
          3.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15節上)
          4.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裏面(15節下)
          5.殺弟兄的,是屬那惡者(12節)
    三、我們當如何彼此相愛?
          1.愛,就是為弟兄捨命(16節)
          2.要讓「神的愛」住在裏面(17節原文)
          3.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18節)
          4.求神幫助我們遵守祂的命令(22節)
          5.信祂兒子耶穌基督的名(23節)
          6.藉神所賜給我們的聖靈,住在神裏面(24節)
    四、我們彼此相愛的好處
          1.我們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穩(19~20節)
          2.我們一切所求的,可以從神得著(21~22節)
          3.我們就住在神裏面,神也住在我們的裏面(24節)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約翰一書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約翰一書提要」末尾處

本查經注釋是出自《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查經資料大全》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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