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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壹書】第一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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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5 14:46:4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壹、內容綱要

【在光明中相交】
    一、相交的本源、顯現和傳報(1~2節)
          1.本源:從起初原有,且原與父同在的那永遠的生命
          2.顯現:這生命之道是可以聽見、看見和觸摸的
          3.傳報:我們(主的門徒)現在作見證,傳給你們(後世信徒)
    二、相交的種類和目的(3~4節)
          1.種類:
                (1)你們與我們相交(信徒之間的相交)
                (2)我們與父並祂兒子耶穌基督相交(神和人之間的相交)
          2.目的:使你們(原文作「我們」)的喜樂充足
    三、相交的條件、阻礙和恢復(5~10節)
          1.條件: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
          2.阻礙:我們的罪性(單數詞)和罪行(複數詞)
          3.恢復:認自己的罪,蒙神赦免,並蒙主血洗淨

貳、逐節詳解

【約壹一1】「論到從起初原有的生命之道,就是我們所聽見、所看見、親眼看過、親手摸過的。」
    〔原文直譯〕「論到關於那從起初就存在的生命的話,就是我們曾聽見,曾親眼看見且曾注視過,又曾親手摸過的:」
    〔原文字義〕「起初」太初,原初,開端;「生命」活,生命(超自然的、神賜的靈命zoe);「看見」觀看;「看過」近距離的注視過(過去不定時式);「摸過」用手摸觸過(過去不定時式)。
    〔文意註解〕「論到從起初原有的生命之道,」『起初』與約一1的『太初』原文同字,那裏指在未有造物以前的永遠,但這裏則指自從造物以來;『從起初原有』指在已過的永遠裏就存在(參約一1~2);『道』按原文是『話(logos)』;『生命之道』意思是『它裏面含有生命的話』(參約一4),即指主耶穌基督,祂在末後的時間裏『道成了肉身』(約一14),祂對我們所說的話,就是靈,就是生命(約六63)。
          「就是我們所聽見、所看見、親眼看過、親手摸過的,」『所聽見』按原文為過去式,指已經聽見過;『所看見』指曾經觀看過;『親眼看過』指近距離親眼仔細注視過;『親手摸過』指親身接觸經歷過。四種不同的動詞用來見證這一位『生命之道』,證明祂並非如異端教訓所說的『幻象靈體』,而是一位活生生、切切實實地『道成肉身』,可以用五官來感受的真實人物。
                (註)有的解經家根據動詞的時式,前面兩個字『所聽見』和『所看見』是現在完成式,指在祂受死之前如何認識祂是神的兒子,現在祂仍然是神的兒子;後面兩個字『親眼看過』和『親手摸過』是過去不定時式,指在祂復活以後曾經有過的一次特殊經歷,以非常注意的眼觀和手摸方式確切地查證祂就是神的兒子耶穌基督。
    〔話中之光〕(一)主耶穌絕不是虛構人物,因為祂確實被人的耳、目、手所查證過;也絕不是受造之物,因為祂從起初就已存在。
          (二)主耶穌基督是神而人──是完全的神,因祂是那從起初就原有的;又是完全的人,因祂是那能聽、能看、能摸的。
          (三)「言為心聲」,生命之道說出主耶穌降世,為要將人所不能看見的神表明出來(參約一18),帶著恩典和真理,來住在我們中間(約一14)。
          (四)祂是「生命之道」,所以祂的話裏面有生命;我們查考聖經,是為著到主面前來,聽祂的話,得著生命(參約五39~40)。
          (五)千萬不要將主的話語教訓當作道理來接受,乃要發掘出話語教訓中的生命,好使我們得著更豐盛的生命。
          (六)我們重生時所得著的,乃是一個會說話的生命,也就是一個會表達神心意、彰顯神榮耀的生命;這生命越長大成熟,我們就越能符合神的心意,也越能為神作榮耀的見證。
          (七)這「生命之道」是人們所能感受得到的;凡是「只聞其聲,不見其影」──能說不能行(太廿三3)的基督徒,表明「生命之道」在他們身上還沒有作主掌權。
          (八)我們對「生命之道」的認識與經歷,是越過越深且越實在的(從聽見而看見,從看見而凝視,從凝視而摸著);信徒若要建立堅固的信心,便須對主並祂的話有更深的認識和經歷。
          (九)我們必須對主專注的觀看,切身的接觸和經歷,才能將祂傳給別人(參3節),使別人也能領會生命中的喜樂(參4節)。

【約壹一2】「(這生命已經顯現出來,我們也看見過,現在又作見證,將原與父同在、且顯現與我們那永遠的生命、傳給你們。)」
    〔原文直譯〕「並且這生命已經顯現出來,我們也曾看見過,現在又作見證,將這永遠的生命,就是那與父同在,且向我們顯現過的,傳報給你們。」
    〔原文字義〕「顯現」顯明,表明,出現;「看見過」凝視過,小心辨明地看過;「作見證」證明,作證(原文字根含有殉道之意);「同在」向著,對著;「永遠的」永存的,恆常的;「傳」宣佈,告訴,報知,傳播。
    〔文意註解〕「這生命已經顯現出來,」『這生命』指『生命之道』(參1節),亦即指主耶穌基督;『已經顯現出來』指祂降世為人(參三8)。
          「我們也看見過,現在又作見證,」『看見過』指祂的顯現乃是可以注目觀看的一位實體人物;『作見證』指將所看見的向別人證明。
          「將原與父同在,」意指祂與父神有所分別,卻又是合一的。本句暗示神的三位一體的真理。
          「且顯現與我們那永遠的生命、傳給你們,」『顯現與我們』指向我們(即使徒約翰等門徒)顯現;『那永遠的生命』意指永遠存續(即永不改變、永不消失、永不陳舊)的生命;『傳給你們』指傳報給別人。
          本節說明作主見證的要素:(1)所見證的對象──那原與父同在的永遠的生命;(2)作見證的資格──親自看見祂的顯現;(3)作見證的方式──傳報給別人。
    〔話中之光〕(一)「那永遠的生命」並不是出於神學家或哲學家的臆斷,而是由當初的目擊證人所傳下來千真萬確的事實。
          (二)神的生命並不是一種抽象,難於捉摸和領會的事物,乃是具體而活生生的顯現在主耶穌基督身上,也顯給了我們信徒。
          (三)信徒重生時所得的生命有兩個特點:(1)是和神同在並相關的;(2)是永遠的。
          (四)魔鬼最怕人認識耶穌基督是神而人者,所以藉異端傳播兩種極端看法:(1)祂只是神,並不是人;(2)耶穌只是人,並不是神。
          (五)作見證並不是傳遞第二手的資料,不是述說一篇從人聽來的道理;信徒必須親身看見、觸摸並經歷過主,才能為主作見證。
          (六)生命之道不是要單單給我們享受、據為己有而已,必須把祂傳報出去,和別人一同分享。
          (七)「作見證」和「傳」是宣教的兩個主要手段:將我們所看見、所經歷的基督,藉著言語和生活為人,傳報給不信的世人。
          (八)「作見證」和經驗有關,「傳」和任務有關;經驗帶進任務,經驗越多的人,任務也就越大。
          (九)基督福音的特色有三:(1)神主動的愛;(2)叫人藉著基督與神發生生命的關係;(3)得著的人樂意把這生命傳播出去。

【約壹一3】「我們將所看見、所聽見的傳給你們,使你們與我們相交。我們乃是與父並祂兒子耶穌基督相交的。」
    〔原文直譯〕「我們將那所看見過並聽見過的,也傳報給你們,是要讓你們也和我們相交;而我們又是與父並祂兒子耶穌基督相交的。」
    〔原文字義〕「所看見」所凝視,所辨認;「相交」交通,同領,相通,同有,有分,合夥,交接,團契。
    〔文意註解〕「我們將所看見、所聽見的傳給你們,」『所看見、所聽見的』注意,這是第三次重複提到相同的事(參1~2節),使徒約翰似乎有意強調其真實性;『傳給你們』包括言語、生活為人等的傳遞。
          「使你們與我們相交,」『你們與我們』指信徒與信徒之間的橫向水平相交;『相交』指在主生命裏的屬靈交通,其條件是同得永遠的生命,才能有生命的交通,所以需要傳揚福音,使人「因信得生」(參羅一17;加三11;來十28)。
                『相交』的原意是共同享有(參路五10「夥伴」),所以在這裏含有因著在生命上互相契合,而共享屬靈的經歷、使命和福氣的意思。
          「我們乃是與父並祂兒子耶穌基督相交的,」指屬神的人與三一神之間的縱向垂直交通。凡是重生得救的人,裏面的靈被聖靈點活過來,自然就會產生交通的功能,就是靈裏與神有交通。
    〔話中之光〕(一)神為了使人能與祂相交,就差祂兒子道成肉身(參1~2節),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參二2),叫人因信得生(參五13)。
          (二)凡是真實的信徒,都已具備了與神相交的功能,並且越是與神相交,就越多得著靈裏的「看見」與「聽見」,即越多認識神。
          (三)信徒認識並經歷神,不僅自己會有靈裏的享受,並且樂意將所享受的神傳報給別人,使人們也能因認識而享受神。
          (四)眾信徒不僅與神有縱向垂直的交通,並且在眾信徒之間也有橫向水平的交通,二者構成完全的交通;前者縱向的交通,有助於擴大後者橫向的交通。
          (五)我們所得著的「永遠的生命」(參2節),正如一般生物的生命,具有生命的兩個基本特點:(1)追求生命的存續與成長;(2)羨慕和同類生命彼此交通往來。
          (六)「相交」這詞在希臘原文具有很深的意義──「彼此屬於對方」,信徒之間乃是彼此聯屬,互相依存的肢體關係。
          (七)惟有依靠與基督活潑的關係,信徒之間才能實現真正靈裏的相交。
          (八)傳揚福音本身並不是終點,它乃是一個起點:它為神與人、並人與人之間帶進相交,以及彼此有滿足的喜樂(參4節)。
          (九)傳講基督乃是為交通鋪路,信徒越多傳講基督,就越擴大且深入交通的幅度和層面。
          (十)我們傳福音的結果,若僅僅將人帶進「人情的交流」或一種社交活動,這便有違傳福音的原意。所以我們教會生活的實況,是否達到真正靈裏相交的合一,可以驗證我們的福音成功與否。
          (十一)信徒與神並與人有正常的相交,乃是抗拒異端邪說之影響的最佳策略。

【約壹一4】「我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使你們(有古卷:我們)的喜樂充足。」
    〔原文直譯〕「我們將這些事寫給你們,是要使我們的喜樂充足。」
    〔原文字義〕「寫」寫信;「喜樂」快樂,歡樂,歡喜;「充足」充滿,完成,應驗。
    〔文意註解〕「我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這些話』狹義指一至三節的話,廣義指本書上全部的話;『寫給你們』作者在此暗示寫本書的動機和目的有二:(1)使你們與我們相交(參3節);(2)使你們的喜樂充足(本節)。
          「使你們的喜樂充足,」『喜樂』不僅指得救的喜樂,更是指因生命的交通而帶來的喜樂;『喜樂充足』意指持續不斷、完滿、滿足的喜樂。
                『使你們的喜樂充足』另有古卷作『叫我們的喜樂充足』。助人為快樂之本,不僅接受幫助的人得著喜樂,幫助人的更加喜樂。
    〔話中之光〕(一)傳揚福音和傳講基督,並不是一項苦差事,乃是一種與人同樂(參腓二18)的妙法。
          (二)人生之所以痛苦,乃因人遠離了神,淪落在罪惡過犯之中;惟有接受生命之道,脫離罪惡,得與神相交,才有真實的喜樂。
          (三)信徒喜樂的源頭,乃在於與生命之神的相交,也與信徒彼此的相交(參3節),因為離開了生命的主,就無法有真喜樂。
          (四)相交所帶來的喜樂,乃是靈裏深層的喜樂,比魂裏一切的喜樂更深入、持久而且充足。
          (五)基督徒不以物質和精神的享受為滿足,不以錢財和地位的追求為目標,因為我們有比這些更吸引人的境界──因為相交而得的充足喜樂。
          (六)喜樂的秘訣有二:(1)我心尊主為大,我靈才能以神為樂(路一46~47),所以應當高舉主而不高舉人;(2)凡事先求別人的喜歡和益處(參林前十33),不求自己的喜悅(羅十五1)。

【約壹一5】「神就是光,在祂亳無黑暗。這是我們從主所聽見、又報給你們的信息。」
    〔原文直譯〕「神就是光,在祂裡面毫無黑暗:這就是我們從祂所聽見,現在又傳報給你們的信息。」
    〔原文字義〕「光」光明,亮光;「在祂」在祂裏面;「聽見」耳聞,聽說;「報給」宣佈,傳給,告訴,報信;「信息」消息,傳達之內容。
    〔文意註解〕「神就是光,」『光』按照本段經文(一5~10;二8~11)乃是和『黑暗』的相對詞,而『黑暗』又含有如下的意思:(1)具有罪性(參8節『罪』單數詞);(2)犯了罪行(參10節『罪』複數詞);(3)罪行包括說謊話、不行真理(參6節),自欺、心裏沒有真理(參8節),以神為說謊的、心裏沒有祂的話(參10節),恨弟兄(參二9,11);(4)眼瞎,不知道往那裏去(參二11)。
                因此,『神就是光』乃指:(1)神就是光明、聖潔、美善(參7節);(2)真理(參8節);(3)信實、公義(參9節);(4)真實(參10節);(5)真光、照耀一切(參二8);(6)愛(參二10);(7)洞悉一切真相(參二11)。
          「在祂亳無黑暗,」意指神絲毫沒有與『祂就是光』相反的性質和情形。
          「這是我們從主所聽見、又報給你們的信息,」注意,本句是第三次提到『傳』或『報』。第一次的傳是因『看見』(參2節),第二次的傳是因『看見』並『聽見』(參3節),第三次的報是因『聽見』(本節)。我們必須先從主有所看見和聽見,才能對別人有所傳報。
    〔話中之光〕(一)「神就是光,」祂是真光(參二8),世上一切的光都不過是這真光的說明和象徵;光的性質正顯明了神的特性:
                (1)光能驅除黑暗;神絕不容許任何罪污邪惡的事存在。
                (2)光能顯明暴露;在神的面光之前,一切都是赤露敞開的(參詩卅六9;來四13)。
                (3)光能照亮指引;神以生命的光來光照並引導我們當行之路(參詩卅六9;五十六13)。
                (4)光能消毒殺菌;神的光線有醫治之能(參瑪四2)。
                (5)光能安慰鼓舞;神的大光照亮那坐在死蔭之地的人(參太四16)。
          (二)「神就是光,」人遇見了神,就必遇見光;我們若真的與神相交,就必不會在黑暗裏行(參6節)。
          (三)神的話一解開,就發出亮光(詩一百十九130);我們若想清楚知道自己的處境和未來,就必須以神的話作我們腳前的燈,路上的光(詩一百十九105)。
          (四)我們若要為主作話語出口、傳講信息,就必須先從主聽見祂應時的話,然後才對人傳講,也才與人有益。

【約壹一6】「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裏行,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
    〔原文直譯〕「我們若說,我們乃是與祂相交的,卻行在黑暗中,便是說謊話,並未實行真理。」
    〔原文字義〕「若」假使(條件式語氣);「相交」交通,同領,相通,同有,有分,合夥,交接,團契;「行」行走,行事;「說謊話」捏造欺騙人的話;「不行」不遵行,不照作;「真理」真實,真道,誠實。
    〔文意註解〕「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我們若說』同樣的片語在本章中共用了三次(參6,8,10節),代表異端假教師的說詞,本句即其第一個說詞;『是與神相交』異端假教師聲稱他們是親近神,與神交通無間隔的。
          「卻仍在黑暗裏行,」『卻』字突出其言行不符的矛盾;『仍』字表示過去如何,現今仍舊如何;『在黑暗裏行』指其行為和『神就是光』(參5節)的性質完全相反,是暗昧無益且可恥的(參弗五11~12)。
          「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說謊話』指其『與神相交』的說詞毫無根據,是假冒的謊言;『不行真理』指沒有將真理的道實行出來,也就是說,其行事為人與『神就是光』的真理背道而馳。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的實際情形,不是根據所說的,而是根據所行的來斷定。
          (二)與神相交的條件,就是必須離開黑暗;一切暗昧無益的事,都會阻絕與神的交通往來。
          (三)沒有人可以既稱自己為基督徒,又繼續活在罪中,過不道德的生活。
          (四)一個驕傲的人,若完全不知道自己驕傲,那就不只有驕傲的罪,而且還落在黑暗中看不見自己。
          (五)如果一個人只用言語表示他心中美好(高尚)的願望,卻不肯實行,也沒有在行動上配合所說的願望,這樣的人就是說謊話的,他所說美好的願望也是虛假的。
          (六)陶德(C. H. Dodd)說:「教會是一浛相信一位純潔善良的神,並以努力行善為職志之人的群體」(參弗二10)。
          (七)真理不是一種抽象的理論,乃是一種供人實行的準則;真理不僅存在於人的思想,更是彰顯於實際的生活行動。
          (八)真理永遠不只是理智的,它常常是道德的;它不只是操練人的頭腦,它是操練整個的人格。
          (九)凡是破壞我們與神並與人的相交的,都不是純正的真理;換句話說,正確的真理教導,必須有助於增進相交。

【約壹一7】「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祂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
    〔原文直譯〕「但我們若行在光中,如同祂是在光中,我們就彼此相交,而祂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了我們一切的罪。」
    〔原文字義〕「光明」光,亮光;「行」行走,行事;「如同」好像,照樣;「彼此相交」互相有交通;「洗淨」潔淨;「罪」失誤目標。
    〔文意註解〕「我們若在光明中行,」指其行為和『神就是光』(參5節)的性質完全一致,亦即行在神聖潔的面光中,或行在神真理的亮光中,而沒有絲毫暗昧的成分,不須加以掩飾。
          「如同神在光明中,」指如同神那樣的不包容『黑暗』的存在,但並不是說完全沒有犯罪,而是說在存心裏沒有故意地犯罪。
          「就彼此相交,」這是我們行在光明中的第一個結果,得以親近神,和神沒有阻隔地交通往來。
          「祂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耶穌的血』指祂在十字架上所流代贖的血,其功效不僅適用於我們在得救以前所犯的罪,並且也及於得救之後至我們認罪之前所犯的罪(參9節);『洗淨』指在神面前如同沒有受過罪的玷污;『一切的罪』指所有的罪,包括我們沒有意識到的罪。我們行在光明中的第二個結果,乃是一切的罪都得以被洗淨。
    〔話中之光〕(一)義和不義不能相交,光明和黑暗不能相通(參林後六14);信徒若要與神相交,就必須行在神的光中(參詩卅六9)。
          (二)主耶穌在十字架上所流的寶血,不僅能洗淨我們在得救以前所犯的一切罪,並且也能洗淨我們在得救之後所認的一切罪(參9節)。
          (三)基督的救贖大能,不僅使罪人得以在神面前稱義,並且也使信徒得以在神面前成聖。

【約壹一8】「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裏了。」
    〔原文直譯〕「我們若說,我們沒有罪(單數詞),便是自欺,真理也就不在我們裏面了。」
    〔原文字義〕「自欺」欺哄自己,把自己引入迷途;「心裏」裏面(原文無「心」字」)。
    〔文意註解〕「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我們若說』這是異端假教師的第二個說詞(參6節);『自己無罪』此處的『罪』字原文是單數詞,指罪性,異端假教師主張靈的本質是純潔無罪的,無論人外面肉體的行為如何敗壞,都與裏面的靈無關;『便是自欺』明明有罪,卻硬說是無罪,只不過為了讓良心平安,這是欺騙自己的良心。
          「真理不在我們心裏了,」指存心既然罔顧事實,當然心中就沒有真理(按原文可譯作真實或真道)了。
    〔話中之光〕(一)就我們的本性說,我們生來就是一個罪人;雖然得救了,但罪性仍舊潛伏在我們的裏面(參羅七20)。
          (二)人是否有罪,不在乎我們的嘴巴如何申訴,而在乎我們的心是否定罪(參羅二15);心口不一者,乃是自欺。
          (三)抵賴罪者,不僅自欺,並且污辱神,因為神的話是說人人都有罪(參羅三9~10);這樣,當然真理就不在這種人的心裏了。

【約壹一9】「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
    〔原文直譯〕「我們若認我們的罪(複數詞),祂是信實又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複數詞),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
    〔原文字義〕「認」承認,公開明說;「信實的」忠實的,可信靠的;「公義的」公平的,公正的,正義的;「赦免」饒恕,忘記,打發離開;「不義」不公平,罪惡。
    〔文意註解〕「我們若認自己的罪,」這裏的『罪』字原文是複數詞,指罪行;『認自己的罪』指向神承認自己所犯的一切罪行。
          「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信實』指神對祂所應許的話必然會信守並履行;『公義』指神行事必然依據公平、公正的法則,一體對待,絕不因人或因事而偏私,有所改變。
          「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赦免』意指神不再記念我們的罪,在祂眼前如同沒有犯過罪;『洗淨』意指神已清除我們一切不義的痕跡,在祂眼前全然潔淨。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對罪的正確態度,不是否認,而是承認:承認自己仍有可能會犯罪,良心保持敏銳的感覺,坦然接受神的光照。
          (二)有些信徒誤會神的性情,過度強調神的愛,而忽略了神的信實和公義,卻不知必須先滿足神公義的要求,神才能按照祂的信實使祂的愛臨及我們;這不僅在得救時是如此,在得救之後也是如此。
          (三)神是信實的,祂不能違背祂對我們所作的承諾;神是公義的,祂不能違背祂處事所秉持公義的法則。
          (四)信徒的問題不是有沒有犯過罪,而是有沒有得到神的赦免;信徒的問題也非我們的光景是否不義,而是有沒有得到神的洗淨。
          (五)承認而不隱瞞自己的罪行,反蒙神赦免並遮蓋其罪過(詩卅二1~5);不刻意找理由為自己清洗不義,反而蒙神洗淨一切的不義。

【約壹一10】「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便是以神為說謊的,祂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裏了。」
    〔原文直譯〕「我們若說,我們沒有犯過罪,便是以祂為說謊的,祂的話就不在我們裏面了。」
    〔原文字義〕「犯過罪」失誤了目標,干犯,有罪;「以」造成,當作;「道」話,言語(logos);「心裏」裏面(原文無「心」字」)。
    〔文意註解〕「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我們若說』這是異端假教師的第三個說詞(參6,8節);『自己沒有犯過罪』這裏的『罪』字原文是動詞,指犯罪,全句意指自己從來沒有犯過罪行(參9節)。
          「便是以神為說謊的,」這是因為神的話一再地指明人人都犯了罪(參羅三23;王上八46;詩十四3;傳七20;賽五十三6),異端假教師既然宣稱自己沒有犯過罪,當然便是以神為說謊的。
          「祂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裏了,」『祂的道』原文指神的話;人既然不尊重神的話,以祂為說謊的,當然祂的話便不能再在這等人的心中作工了。
    〔話中之光〕(一)人說的話並不算數,神說的話才算數;神的話說我們如何,我們便是如何。
          (二)當人無視於神的話,頑梗地要為自己表白,便是以神為說謊的;其實說謊的不是神,而是人自己。
          (三)神的道(話)住在我們心裏的條件,便是我們必須尊重神的話,並且照祂的話說話行事。
          (四)信徒與神相交的條件,並不是自己有沒有犯過罪,而是有否承認罪;不是自己潔白無疵,而是有否照神的話坦白在祂面前,求祂赦免並洗淨。

叁、靈訓要義

【神對「生命之道」所定旨意的五個階段】
    一、起初原有(1節)
    二、顯現出來(2節)
    三、見證傳給(2~3節)
    四、有分相交(3節)
    五、喜樂充足(4節)

【光中相交】
    一、相交的起源──從起初原有的生命之道,亦即原與父同在…的那永遠的生命(1,3節)
    二、相交的成因──顯現出來,被人看見且聽見(2~3節)
    三、相交的擴大──作見證,傳給,報給(2~3,5節)
    四、相交的目的──使彼此的喜樂充足(4節)
    五、相交的原則──行真理,在光明中行(6~7節)
    六、相交的補救──認自己的罪,蒙主血洗淨(7~9節)
    七、相交的維持──道在心裏(10節)

【異端假教師的三種錯誤言論──「我們若說」】
    一、與神相交,仍可在黑暗裏行(6節)──否認犯罪會影響與神的關係
    二、自己是無罪的(8節)──否認肉體行為與靈性純潔的關係
    三、自己沒有犯過罪(10節)──否認無心所犯的行為與罪的關係

【五個『若』──相交的要素】
    一、第一、二個『若』(6~7節)──行在光中
    二、第三、四個『若』(8~9節)──認罪得赦
    三、第五個『若』(10節)──藉那中保(參二1~2)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約翰一書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約翰一書提要」末尾處

本查經注釋是出自《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查經資料大全》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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