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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各書】第二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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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1 15:44:5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壹、內容綱要

【基督徒信心的察驗之一:須有愛的行為】
    一、愛是不按外貌待人(1~7節)
          1.按外貌待人絕不是出於信心的行為(1節)
          2.重富輕貧乃是偏心待人(2~4節)
          3.重富輕貧不符神對信和愛的原則(5~7節)
    二、按外貌待人乃是犯法的行為(8~13節)
          1.按外貌待人就違犯『要愛人如己』的至尊律法(8~9節)
          2.若違犯一條律法,就是違犯全部律法(10~11節)
          3.按外貌待人乃不憐憫人的行為,要受律法無憐憫的審判(12~13節)
    三、若對弟兄缺乏愛的行為,這信心是死的(14~20節)
          1.沒有行為的信心不能救人(14節)
          2.沒有行為的信心不能助人(15~16節)
          3.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17~20節)
    四、真實的信心須與行為並行(21~26節)
          1.亞伯拉罕的信心藉獻以撒的行為得著成全(21~24節)
          2.喇合的信心藉接待使者的行為得著稱義(25節)
          3.信心與行為有如身體與靈魂,相依並存(26節)

貳、逐節詳解

【雅二1】「我的弟兄們,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便不可按著外貌待人。」
    〔原文直譯〕「…你們既有了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的信心…」
    〔原文字義〕「信奉」信心,信服,信從;「榮耀」有榮光的,尊榮的;「按著外貌待人」偏心,以貌取人,差別待遇。
    〔文意註解〕「我的弟兄們,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我的弟兄們』指主內弟兄姊妹;『你們信奉…主耶穌』本句乃證明本書的受者為基督徒,並非指一般猶太人;『榮耀的主耶穌基督』此話暗示:(1)惟有主自己是榮耀的,此外沒有任何人配得特殊尊榮的待遇;(2)我們所信的主既是榮耀的,我們信徒無論貧富,便都與主一同得著尊貴的身份。
          「便不可按著外貌待人,」『便不可』意指下述按外貌待人的情形,與我們的信心彼此相左,因此絕不容許其存在;『按著外貌待人』原文是『接受臉孔或外表』的意思,意指根據其所顯於外表的容貌或衣裝而判定尊卑、貴賤,因而給予不同的待遇。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所信奉的,乃是榮耀的主自己,而不是一套神學教義。
          (二)信主的人因著信心而應對人有嶄新的看法和表現,待人不可隨從前老舊的觀念,並世俗的作法。
          (三)真正的信心具有一種特質,就是必定會在我們日常生活、待人接物上,表現出與它相符合的行為來。
          (四)在主耶穌基督榮耀裏面,是沒有階級、背景、教育、文化與性別的差別。聖經不但主張自由、和平、平等與互助,同時也教訓我們要怎樣尊重人權(參加三28~29;羅一14)。
          (五)教會應該是不會因社會地位而產生隔閡的地方;在教會中,以外表來分別人的屬靈程度、對錯、尊卑,這種行為表現與我們的信仰背道而馳,每個人都應當注意去對付。
          (六)解經家伯迪克說:『按外貌待人是違反信仰的本質,換句話說,這種行徑與我們所信的真理不符合。』

【雅二2】「若有一個人帶著金戒指,穿著華美衣服,進你們的會堂去;又有一個窮人穿著骯髒衣服也進去;」
    〔原文直譯〕「因為倘若有一個(手)戴金戒指、衣著光鮮的人,進到你們的會堂來,同時有一個衣衫破舊的窮人也進來;」
    〔原文字義〕「進」進到,來到;「衣服」外衣,禮服;「會堂」聚集的地方;「骯髒」污穢的,垢污的,襤褸。
    〔背景註解〕「若有一個人帶著金戒指,」當時戴金戒指以炫耀財富是一種風尚,許多人在每根手指上都戴金戒指,甚至在同一指頭上有複數的戒指,以示其財富過人。教父革利免(Clement of Alexanderia)曾勸告基督徒不要隨從這種陋習,若真想戴戒指,只能戴一隻,且戴在『小指』上。
    〔文意註解〕「若有一個人帶著金戒指,穿著華美衣服,」『若…』假設語氣,帶有舉例說明按著外貌待人(參1節)的意思;『帶著金戒指』古時常以一個人手上所戴金戒指的質量,來衡量他在社會上的地位;『華美衣服』指閃閃發亮的貴重衣服。綜合而言,『帶著金戒指,穿著華美衣服』顯示其身份乃屬富貴人家。
          「進你們的會堂去,」『你們』指猶太人信徒;『你們的會堂』教會初期常借用猶太人的會堂聚會(參徒十八26;十九8)。
          「又有一個窮人穿著骯髒衣服也進去,」『骯髒衣服』指沒有經常換洗並擦亮的舊白袍;穿這樣衣服的人,當時被人稱作『衣衫襤褸的人』,視為貧賤人家。
    〔話中之光〕(一)信仰無分貴賤,教會的門向著各等人敞開,無論甚麼人都可以進來(參路十四23),一視同仁。
          (二)外面的穿戴,不能代表人裏面的品格;人是看外貌,耶和華是看內心(撒上十六7)。
          (三)教會中固然有穿著的自由,但只要整潔雅觀即可,最好不要『過度』華美或污損,以免招致別人不良的觀瞻。

【雅二3】「你們就看重那穿華美衣服的人,說:『請坐在這好位上。』又對那窮人說:『你站在那裏。』或:『坐在我腳凳下邊。』」
    〔原文直譯〕「你們要是特別看待那穿華麗衣服的人,且對他說,…」
    〔原文字義〕「看重」重看,注重,敬重,仰視;「好位」美好的,佳美的,舒適的。
    〔文意註解〕「你們就看重那穿華美衣服的人,」『看重』按原文指用一種特別的眼光看待或注意地看(looked upon);『那穿華美衣服的人』不僅指其社會地位,此句應用在教會中,可以引伸來指那些具有屬靈外表的人:(1)公認的教會中地位;(2)神學或聖經知識;(3)事奉的功績和成效;(4)恩賜表現等。
          「說請坐在這好位上,」『這好位』指會堂中離獻祭處近旁的座位,被視為『上座』,相當於今日的特別包廂。
          「又對那窮人說,你站在那裏,或坐在我腳凳下邊,」『那裏』指離獻祭處較遠的地方;『腳凳』指一種矮石凳;『我腳凳』暗示這人不但有座位,而且座位旁邊還有腳凳,可見其身份屬中上階層;『坐在腳凳下邊』即席地而坐。對待窮人,或是叫他站在遠處,或是叫他坐在地上,甚至腳凳都不讓坐。
    〔話中之光〕(一)聚會場所的招待人員,對於赴會的弟兄姊妹應當一視同仁,千萬不可帶著不同的眼光來對待人。
          (二)理想的教會聚會場所,不宜有好壞座位的區別,應當一律規格化,不必為某些聖徒和貴賓特設『好位』。
          (三)在一般信徒的觀念中,對於聚會的座位不可有『這』、『那』和『上』、『下』的區別;依赴會的先後次序,先從最前面和最裏面的座位坐起。

【雅二4】「這豈不是你們偏心待人,用惡意斷定人嗎?」
    〔原文直譯〕「你們自己裏面豈不是有了差別待遇,而按不好的心思(或邪惡的意念)判斷人嗎?」
    〔原文字義〕「偏心待人」有分別,差別待遇;「惡意」邪惡的意念,惡毒的意圖;「斷定」審判,判斷。
    〔文意註解〕「這豈不是你們偏心待人,」『偏心待人』指在教會中分門別類,對不同等級的人施予不同的待遇。
          「用惡意斷定人嗎?」『惡意斷定人』指將人區分成不同的等級,乃是出於邪惡的看法,其所以『惡』,理由如下:(1)歧視窮人,與神的心意完全相反(參5節);(2)奉承富人,與富人行為當得的報應不符(參6~7節);(3)重富輕貧,違反『要愛人如己』的至尊律法(參8節)。
    〔話中之光〕(一)在神面前,人只有『信』與『不信』的區別,凡是信徒都一律平等,絕不容許我們對人有差別待遇。
          (二)凡是和神的心意不同的,都是『偏心』,也都是『惡意』;我們對待別人,當以基督耶穌的心為心(腓二5)。

【雅二5】「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祂所應許給那些愛祂之人的國嗎?」
    〔原文直譯〕「…神豈不是揀選了那些世上以為貧窮(卻)在信心上富足的人,…」
    〔原文字義〕「揀選」挑選;「在信上」在信心上,在信仰上;「承受」後嗣,繼承人。
    〔文意註解〕「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請聽』意指下面所要講的話相當重要,應當注意聽清楚。
          「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世上的貧窮人』又可解作『沒有得到世界的人』,他們雖得不到世界物質的享受,神卻樂意讓他們有機會在別的方面得著補償。
          「叫他們在信上富足,」『在信上富足』意指信心豐富的持有者,這是神對貧窮人今世的補償;貧窮人雖然缺少物質方面的享受,卻有可能藉著信心,得著屬靈方面豐富的享受。
          「並承受祂所應許給那些愛祂之人的國嗎?」『祂所應許…的國』指神對貧窮人來世的補償;『承受…國』意指將來在神的國裏得著祂榮耀的獎賞(參帖前二12);『給那些愛祂之人』指愛神乃是得著神獎賞的條件。
          注意,本節並不是說,所有世上的貧窮人都自動的在今世得著屬靈豐富的享受,在來世得著神國度的享受;前者的享受乃以『信心』為前提,後者的享受則以『愛心』為前提。本節乃是說,神特別厚待貧窮人,使他們比一般富足人更容易信靠神並敬愛神,從而更有機會進入那更高一層的境界,誠可謂『失之東隅收之桑榆』。
    〔話中之光〕(一)我們若按外貌待人,就是輕看神所重看的,不尊重神對人的心意。
          (二)凡是在信上富足的人,就必然愛神又愛人,因為信心能使人生發愛心(參加五6)。
          (三)信心能叫我們在世上過屬靈富足的生活;愛心能叫我們在將來承受神的國。

【雅二6】「你們反倒羞辱貧窮人。那富足人豈不是欺壓你們,拉你們到公堂去嗎?」
    〔原文直譯〕「…那些富足的人(複數詞)豈不是欺壓你們,並且他們還拉你們上法庭嗎?」
    〔原文字義〕「羞辱」輕慢,不尊重;「欺壓」壓迫,壓制;「公堂」法庭,審判席。
    〔文意註解〕「你們反倒羞辱貧窮人,」『反倒』意指他們之所為與神的揀選(參5節)正好顛倒、對立;『羞辱貧窮人』指輕視貧窮人。
          「那富足人豈不是欺壓你們,」『那富足人』原文是複數詞,故並不是指某一富人,但也不是指所有的富人,而是指一般富人慣常會有如下的表現;『欺壓你們』指仗勢欺人,不給人公平對待的機會。
          「拉你們到公堂去嗎?」『公堂』指法庭;全句指上法庭控告你們。這種訴諸法律的行為,照理不是基督徒所該作的(參林前六1~8),但事實是,當一個基督徒看重外面過於裏面,物質過於靈性,字句過於精意(實際)時,便會找個歪理,堂而皇之控告弟兄。
    〔話中之光〕(一)神是一位眷顧、保護與供養貧窮人的神(伯五15~16;六十九33;七十二12~13;詩一百十三7),我們信徒也應以天父的心為心,關顧貧窮人,尤其是對主內的貧窮信徒。
          (二)自以為屬靈富足的人,往往會不知不覺地輕看別的信徒,甚至剝奪了別人的尊嚴、權利和享受,這是一種變相的羞辱和欺壓。
          (三)基督徒無論甚麼理由,都不可主動的控告別的信徒;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羅十二18)。

【雅二7】「他們不是褻瀆你們所敬奉(所敬奉:或譯被稱)的尊名嗎?」
    〔原文直譯〕「他們豈不也褻瀆那被你們尊稱的美名嗎?」
    〔原文字義〕「褻瀆」毀謗,辱罵;「所敬奉的」所尊稱的,被稱為的;「尊名」美名,嘉名。
    〔文意註解〕『他們』指富足人(參6節);『褻瀆』有二意:(1)用言語毀謗;(2)用行為侮辱。此處若是指有財勢的基督徒,則他們不看顧貧窮人(參15~16節;一27),便是羞辱了主的名。
          註:許多解經家將6~7節的富足人,認定是指那些『偷著進來的假弟兄』(加二4),才會有這種『非基督徒』的行為表現。然而,我們放眼看今天的基督教世界,許多『真正的基督徒』也不知不覺地犯了這些錯誤,連帶地使『基督』這名受人批評。
    〔話中之光〕(一)凡不遵照主的教訓,故意違背祂旨意的信徒,乃是虧缺了神的榮耀,羞辱了主尊名的人,所以我們在對待人的事上,應當小心謹慎,不可憑自己的喜好而行。
          (二)基督徒每題到主的尊名,應當真誠且鄭重,不可輕易、隨便的稱呼主名,以免外表像似高舉主名,實則反倒羞辱主名。

【雅二8】「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原文直譯〕「的確,你們如果按照經上所記,要愛你的鄰人如同愛你自己,確實地遵行這至尊的律法,你們就作對了!」
    〔原文字義〕「人」鄰人,鄰舍;「全守」完成,成全,滿足;「至尊的」君王的,和王有關的,最高的。
    〔文意註解〕「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經上記著說』下面要愛人如己的話,引自《利未記》十九18;『人』原文是鄰人或鄰舍,可視為指神的子民或信徒,特別是指經常有來往接觸的弟兄姊妹。
          「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你們若全守』按原文的連接詞含有『真正地遵守』或『確實地遵守』的意思;『這至尊的律法』按上下文看,顯然是指要愛人如己的誡命,它包括並完全了一切的律法(加五14;羅十三8~10);『才是好的』意指『這就作得好』。
    〔話中之光〕(一)『愛人如己』的誡命對我們基督徒而言,就是要我們『彼此相愛』(約十三34~35),因為弟兄姊妹是我們真正的『鄰人』。
          (二)『愛人如己』是最尊貴的律法,因為它是出自最高貴胸懷的最高貴表現,無論在神或在人看,都是值得尊敬的。
          (三)凡我們為了愛神和愛人的緣故所作的一切事,都是最高尚的事,也都是上好的行為。

【雅二9】「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
    〔原文字義〕「按外貌待人」以容貌取人,依外觀定取捨;「犯罪」未中目標,定為有罪;「犯法的」違犯者,干犯者。
    〔文意註解〕「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但』字表明否定了前面所說『才是好的』(參8節),情況轉變為『不好』了;『若按外貌待人』這是被認定為『不好』的理由;以貌取人的行為,就算不得『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所以不好。
          「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犯罪』指偏離了神的心意,因而被認定有罪;『犯法』指逾越了神的界限,因而被判定違規失格。
    〔話中之光〕(一)我們若不因對方是『人』而愛他,卻受財富(參2~4節)和外貌所影響,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
          (二)在教會中,任何的理由──肉身關係、衣著、國籍、種族、言語、地域、社會階層──都不能使我們偏袒一方、而歧視另一方,因為這樣作,乃是『犯罪』、又是『犯法』的。

【雅二10】「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原文直譯〕「…但是只要觸犯了一條,他就等於觸犯了整個律法。」
    〔原文字義〕「遵守」保守,看守,防守;「全」全部,整體;「跌倒」失足,絆跌,犯錯;「犯了」干犯了,觸犯了。
    〔文意註解〕「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因為』表明下面的話是解釋『被律法定為犯法』(參9節)的理由;『全律法』意指全部的律法。
          「只在一條上跌倒,」『一條』在此特指『要愛人如己』(參8節)那一條至尊的律法;『跌倒』指觸犯條規;我們若按外貌待人(參9節),便是違犯了這一條要愛人如己的律法。
          「他就是犯了眾條,」這裏是強調律法的『整體性』,只要違犯律法的一部分,便是違犯了律法的全部;律法有如環環相連的鐵鏈,只要破壞其中任何一個環節,便是破壞了整條鐵鏈;又如傷了一個人的任何肢體,便是傷了他的身體。
    〔話中之光〕(一)事實上,舊約的律法無法『全守』,所以凡主張新約的信徒仍須遵守舊約律法者(例如『安息日會』),無異自投網羅,欠行全律法的債(加五3)。
          (二)新約的信徒是在基督裏成全律法的要求,凡事讓基督的生命從我們身上活出來,這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加六2);所以遵守或不遵守外面的規條,都無關緊要,要緊的是作新造的人(加六15)。
          (三)有些自認為所見高人一等的傳道人,將聖經的道理教訓劃分成『高品』和『低品』兩類,無形中鼓勵其追隨者重視所謂『高品』的道理,而鄙視『低品』的,以致冒犯了神而不自知。

【雅二11】「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原文直譯〕「…你即便不犯姦淫,卻殺了人,你還是犯法的。」
    〔原文字義〕「姦淫」不合法的性行為;「成了」成為,是。
    〔文意註解〕「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原來那說…也說』指神自己;這裏的含意是說神賜下全律法,律法全都屬祂。違背任何神律法的,就是違背神;觸犯神任何律法,都表示這人觸犯了神──律法的創立者。
                『不可姦淫』這是舊約十誡中的第七誡(出廿14;申五18),『姦淫』是指夫婦以外的性關係;『不可殺人』是第六誡(出廿13;申五17)。
          「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姦淫』和『殺人』兩條誡命相提並論,無所謂輕重,意指違犯其中任何一條,即違犯整個律法。
                有的解經家認為雅各在此特別提到『卻殺人』含意至深,因為主耶穌曾經說過,凡向弟兄動怒的即形同殺人,須受審判(參太五21~22),雖無殺人的事實,卻有殺人的恨意;同理,我們若對人持有重此薄彼的偏袒態度,也可被視為違犯了『不可殺人』的精神。

【雅二12】「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
    〔原文直譯〕「你們既然將要(或『願意』)怎樣按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怎樣說話和行事。」
    〔原文字義〕「自由的」無約束的,脫離捆綁的。
    〔文意註解〕「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使人自由的律法』原文是『自由的律法』,意指律法的主要目的是將人引到基督那裏(加三24),而基督卻釋放人、使人得以自由(加五1),故律法的本意不是要捆綁人,乃是要使人得以自由(參一25),因此稱之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指我們將來在基督台前的審判(林後五10)。
          「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照這律法』原文雖沒有『這律法』三個字,但含有這個意思,意指基督徒的說話和行事都該按照這『基督的律法』(林前九21;加六2)而行。
    〔話中之光〕(一)新約的信徒得享基督裏的自由(參路四18;約八32,36;羅八21;林後三17),但這自由並不容許我們放縱肉體的私慾(加五13),乃是可以自由讓聖靈將基督的生命彰顯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上((羅八2~4;加五22~23)。
          (二)基督徒將來也必要按各人本身所行的受審判(林後五10;彼前四17),因此我們今天說話和行事都要十分小心謹慎。
          (三)重富輕貧的人,是按照他們心中的律法審判的結果說話行事,但我們今天怎樣審判別人,將來也必怎樣受審判。
          (四)凡是基督徒必須在思想、言語、生活與行為上結出愛的果子來,因為我們都是在基督裏面,受了祂自由律法所結的果子。

【雅二13】「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
    〔原文直譯〕「因為對不行憐憫的人,審判就沒有憐憫;…」
    〔原文字義〕「不」不行;「無憐憫」不仁慈的,不得憐恤;「誇勝」誇口,誇耀,戰勝。
    〔文意註解〕「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本句話意指我們得神憐憫的先決條件,乃是對別人有憐憫心(參太五7;六14~15;七1~2;可十一25;路六37~38);對於那些不肯憐恤別人的人,神是不會施予憐恤的(參太十八32~34)。
          「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憐憫』是指在對方不配得的情況下,仍予同情體恤的一種心懷;『向審判誇勝』指面臨審判時一種坦然無懼的自信心和態度。
    〔話中之光〕(一)我們既然從神得著憐憫,就當在生活行為上,將這憐憫流露給周遭的人們,好讓神的憐憫得著宣洩。
          (二)如果我們盼望我們的恩主,在審判的日子以憐憫恩待我們過去一切的過錯,那麼我們就必須以憐憫的心,寬待我們的弟兄姊妹。

【雅二14】「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
    〔原文直譯〕「…難道這信心能救他嗎?」
    〔原文字義〕「益處」利益,好處。
    〔文意註解〕「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 有人』當然是指自認為是基督信徒的人;『若有人說』這是模擬反對者辯駁的話;『自己有信心』即自認為心裏相信獨一的真神(參19節)。
          「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行為』指與信心相稱的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在希臘文的文法上,用很明顯的是非題問話,表示答案肯定是『沒有益處』;『這信心能救他嗎?』與前句問話同理,表示答案肯定是『不能救他』。
                『這信心能救他嗎?』這裏的『救』字根據上下文至少有兩個意思:(1)得以免受無憐憫的審判(參13節);(2)蒙神稱義,靈魂得救(參21~26節)。無論是那方面的得救,都需要帶著行為的信心。
    〔話中之光〕(一)我們的信心若沒有行為佐證,與己、與人都無益處;真正的信心,必然會表現於行為,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有名無實的信心。
          (二)固然聖經說:『人心裏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裏承認,就可以得救』(羅十10),但真正使人稱義、得救的信心,必定會產生信而順從的行為。
          (三)聖經中至少有三種不能叫我們得救的信心:(1)鬼魔式的信心(參19節);(2)不能在心裏生根的信心(太十三20~21);(3)崇拜神蹟的信心(約二23~25)。

【雅二15】「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
    〔原文字義〕「赤身露體」赤裸的,衣不蔽體;「缺了」缺乏;「日用的」每日的。
    〔文意註解〕「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弟兄或是姐妹』指在身邊常有接觸來往的主內信徒,也就是『要愛人如己』的『人』──『鄰人』;『赤身露體』形容衣不蔽體,不夠禦寒,並非真正完全裸身。
          「又缺了日用的飲食,」指入不敷出,連基本三餐所需都成了問題。
    〔話中之光〕(一)真正的信心,必定會使人生發愛心(加五6);真正的愛心,必定會愛那從神生的弟兄姊妹(約壹五1)。
          (二)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裏面呢(約壹三17)?
          (三)有些基督徒按表面看,他們的愛心實在很大,熱心捐助遠方素不認識的窮苦人們,但對身邊有需要的弟兄姊妹,卻又似乎無動於衷,他們這種愛心,和聖經由近而遠的先後次序背道而馳。

【雅二16】「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
    〔原文字義〕「去罷」走開,離去;「願」該當(被動語態)。
    〔文意註解〕「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你們中間』指教會裏面。
          「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平平安安地去吧』是猶太人在道別時的習慣用語,但須出於真心,對人才有幫助(參可五34;路七50);『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是表達祝福的話,暗示自己無意伸手援助,而把責任推給別人,受難者須自求多福;這兩句話合起來意指『我關心你』,但僅空口說白話,嘴巴說說而已。
          「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意指只有口惠,而無實際的幫助,不但對有需要的人毫無助益,並且自己也不蒙主稱許。
    〔話中之光〕(一)真正的關心,一定要有實際的行動為佐證;我們若真關心別人,便會盡力伸予援手,幫助對方解決困境。
          (二)基督徒的言語──口裏承認、禱告、分享見證、彼此勸勉──固然十分緊要,但若僅止於此,就變成『有口無心』或『言行不一』,這是主所定罪的(太廿三3)。

【雅二17】「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
    〔原文直譯〕「信心也是這樣,若沒有行為,它本身便是死的。」
    〔文意註解〕「這樣,」指正如15~16節所舉的實例,光說好話,卻無助人的行為,對人便無益處;同樣的,光有信心,卻無信心的行為,便是虛的。
          「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沒有』的『有』字,在原文是個很有力量的動詞,意思是『持有』,表示擁有權。行為隸屬於信心,絕對為信心所擁有,不是可有可無的附屬品。
    〔話中之光〕(一)信心是活的,是會表現於行動的;不然,就是死的信心,不是真實的信心。
          (二)死的信心,其實就是沒有信心;只在言語和舌頭上,不在行為和誠實上(參15~16節;約壹三18),沒有人可以藉它得救(參14節)。
          (三)信心和行為,乃是一體的兩面──行為是信心的證據,也是信心的果子。

【雅二18】「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
    〔原文直譯〕「但是有人或者會說,…」
    〔原文字義〕「指給…看」顯示,證明。
    〔文意註解〕「必有人說,」這是一種古代猶太人和希臘人所經常採用的模擬辯論手法,假設有一個和自己不同意見的對手,說出其看法。
          「你有信心,我有行為,」這裏是將信心和行為分割,『你』強調有信心,『我』則強調有行為,各有所長,互不矛盾,故信心並不需要行為,行為也不需要信心;這種信心可以與行為分割的理論,表面看似乎符合使徒保羅『恩賜原有分別』的教訓(林前十二4,9)──有一人蒙聖靈賜他信心,另有一人蒙聖靈賜他醫病的恩賜(即行為)──其實這是誤解了信心,真正的信心仍離不開行為,行為也離不開信心。
          「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你』指認為信心並不需要行為的人;『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無法用行為以證明出來的信心;『指給我看』這是雅各對主張信心可以與行為分割之人的挑戰,既然沒有行為將信心表現出來,那麼這種信心便是口說無憑,是虛假的。
          「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我』指主張信心需有行為的雅各;『我的行為』指信心的行為;『指給你看』出於信心的行為,當然顯示出信心來。
    〔話中之光〕(一)行為和信心,互為表裏,是一體的兩面,決不能分開;基督徒的行為,必須是出於信心,而若真的有信心,也必會產生出行為來。
          (二)有些人的行為,只注重外表和儀式,那是作給人看的行為,不是出於純正的信心,故是虛偽的,是不健全的。

【雅二19】「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
    〔原文字義〕「不錯」很好,誠然是對的;「鬼魔」鬼,邪神;「戰驚」毛髮直豎,毛骨悚然,不寒而慄。
    〔文意註解〕「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神只有一位』這是一種純正的信仰;『你信的不錯』相信獨一的真神,這是正確的。世界上除了基督教、天主教、猶太教、回教之外,還有一些不知名的宗教也相信獨一的真神,但這樣的信仰不夠完全,還須認識並相信神在祂兒子耶穌基督裏的救恩。
          「鬼魔也信,卻是戰驚,」『鬼魔』指撒但手下的邪靈和污鬼;『鬼魔也信』指鬼魔也相信宇宙中只有一位真神,但牠們並不順服神的權柄(參太八29;可一24;五7;路八28);『卻是戰驚』指對神畏懼,因為知道神的權能無限,並且知道神將會對牠們施行審判,但牠們仍舊不順服神。
    〔話中之光〕(一)信心不是頭腦上的認知,也不是情感上的認同,必須是心靈的轉變,且一定須附帶產生與信心相稱的行為,亦即對神的信靠、委身和順服。
          (二)我們真正的信心,不單是對神有一種畏懼的心,我們還須對神有順服的行為。

【雅二20】「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
    〔原文字義〕「虛浮」空洞,虛無,不實在,愚昧,不足的,徒然的;「死的」無活力的,不生育的,荒蕪的,沒有效果的,無益的。
    〔文意註解〕「虛浮的人哪,」指一知半解、自以為是、頑梗不化的愚昧人。
          「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你願意知道』意指你真的不想(不渴望)知道嗎?『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指脫離了行為的信心對於人是起不了作用的。
    〔話中之光〕(一)宣稱自己有信心,卻顯不出信心行為的人,乃是虛浮空洞的基督徒,如同行屍走肉,頭腦空洞,生命空洞。
          (二)信心可分為有效的信心和無效的信心兩種;有效的信心必須是伴隨著行為,無效的信心則沒有行為表現。

【雅二21】「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
    〔原文字義〕「壇」祭壇,獻祭的地方;「稱義」定為公義,算為無罪。
    〔文意註解〕「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我們的祖宗』即指猶太人的祖宗,猶太人以身為亞伯拉罕的子孫為榮(太三9;約八33);『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他這個行為乃出於相信神必會叫以撒從死裏復活(參來十一19;羅四17)。
          「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亞伯拉罕因獻以撒的行為而蒙神稱許(創廿二16),稱他為義;『稱義』意指被神算為無罪,是個義人。
    〔話中之光〕(一)我們對神的信心不是口裏說說而已,必須信靠祂到一個地步,為著遵行神的話,犧牲一切也在所不惜。
          (二)我們因著信心的緣故,向神所作的一切,都計在神的賬上,並且神非常尊重這樣的人。

【雅二22】「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
    〔原文直譯〕「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相輔並進(或『配合運作』)…」
    〔原文字義〕「並行」一同作工,互相效力,配合運作;「成全」成熟,完備,圓滿。
    〔文意註解〕「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並行』意指相輔相成;信心與行為不能單獨存在,必須彼此配合同工,相輔並進。
          「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成全』意指使之全備;信心必須藉表現出其行為,才得算為完全,也才能達成其目的。
    〔話中之光〕(一)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參17,20節),沒有信心的行為也是死的(參來六1);信心與行為必須相依並存。
          (二)真正的信心必定會結出好行為的果子,而好行為的果子必須是出自真正的信心;信心與行為不但是分不開的,而且是並行的。
          (三)信心是行為的原動力,而行為是信心的產物,如此兩者俱備的信心,才算真實且完備的信心。
          (四)凡有信心的人,不能不在他的行為上表現出信心的果效來;任何缺乏行為表現的信心,不能視為成熟完備的信心。

【雅二23】「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
    〔原文字義〕「應驗」完成,滿足,使其充滿;「算為」計算,數算。
    〔文意註解〕「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下面的話引自《創世記》十五章六節。
          「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意指神將亞伯拉罕的信,記在神的賬上,認作(算作)他的義。
          「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朋友』意指彼此可以傾心吐意;神作事不向亞伯拉罕隱瞞(創十八17~19),故聖經稱亞伯拉罕為『神的朋友』(參代下二十7;賽四十一8)。
    〔話中之光〕(一)對神有信心,乃是尊重神的表現;凡尊重神的,神也必尊重他。
          (二)信而順服的一次舉動,使人得被神稱為義;信而同心同行的持續行為,使人得稱為神的朋友。

【雅二24】「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
    〔原文字義〕「這樣看來」可見,你們看見;「單」僅僅,單獨。
    〔文意註解〕「這樣看來,」『看來』在希臘文是指『使發現新事物的頭腦有重要收穫…表示領悟。』
          「人稱義是因著行為,」『行為』指從信心所發出來的行為。
          「不是單因著信,」本句顯示雅各並不反對『因信稱義』的道理,在他看來,信心仍為被稱義的主因,但這個被稱義的信心,必須有行為表現。
    〔問題改正〕「人稱義是因著行為,」這和保羅所主張的『人稱義是因著信,不是因著行為』(羅三28;四2~4)並不彼此衝突,互相矛盾,理由如下:
          (1)保羅所強調的是蒙恩得救的稱義,是地位上的稱義;雅各所強調的則是得勝的稱義,是經歷上的稱義。
          (2)保羅所講的是得救以前(或得救之時)的信心;雅各所講的則是得救以後的信心。
          (3)保羅所對付的是沒有信心的行為;雅各所對付的則是沒有行為的信心。
          (4)保羅雖然強調我們得救是因著信,不是出於行為,但也承認救恩的目的乃是『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參弗二8~10),可見他也贊成信徒得救以後必須有好行為(參腓二13~14)。
    〔話中之光〕(一)清楚領悟聖經的真理,使我們明白人稱義和得救,都是因著信心。
          (二)『不是單因著信』;我們的信心必須是真實的,且由正確的行為證明其能力和功效。

【雅二25】「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
    〔原文字義〕「接待」收留在家,接受在屋內。
    〔文意註解〕「妓女喇合接待使者,」指耶利哥城的妓女喇合,隱藏以色列兩個探子的事(書二1~4;來十一31)。
          「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指她用繩子將二人從城牆上縋下去,且指示他們往山上隱藏三天後才走的事(書二15~16)。
          「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指她全家獲救的事(書六25),證明她善待以色列探子的行為乃出於信心(來十一31),故蒙神稱義。
    〔話中之光〕(一)亞伯拉罕(參21~23節)是高貴的王子(參創十七5~6;廿三6),喇合是低賤的妓女,但都因信心的行為稱義,可見信心不論出身高或低,神對人稱義的要求非常公平。
          (二)亞伯拉罕是猶太人(參21節上),而喇合是外邦人,可見神不偏待人,只問我們有沒有信心。

【雅二26】「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原文直譯〕「正如身體沒有靈是死的,照樣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原文字義〕「靈魂」靈,氣息,呼吸。
    〔文意註解〕「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指靈魂一旦離開了身體便是死人一個,身體就變成了屍體。
          「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指不能顯出行為的信心乃是死的信心,這種信心在神面前沒有價值。
    〔話中之光〕(一)正如身體和靈魂不能分割,若將它們強行分離,便是死的屍體;同樣,信心和行為也不能分割,信心若缺乏行為,便是死的信心。
          (二)靈將生命給人(參創二7);行為將信心裏那活的生命顯明出來。
          (三)凡是顯不出信心之行為的基督徒,按名是活的,其實是死的(參啟三1)。

叁、靈訓要義

【考驗信心的三個標準】
    一、不按外貌待人(1~8節)
    二、遵守至尊律法的全部(9~13節)
    三、將所信的全部實行出來(14~26節)

【不可按著外貌待人】
    一、按著外貌待人不合信徒的身份(1節)
    二、按著外貌待人的實例──重富輕貧(2~3節)
    三、按著外貌待人乃出於偏心惡意(4節)
    四、按著外貌待人不合神的心意(5節)
    五、按著外貌待人是違反常理的(6~7節)
    六、按著外貌待人罪惡的,也是不法的(8~11節)
    七、按著外貌待人要受無憐憫的審判(12~13節)
    八、按著外貌待人不是出於信心的行為(14~17節)

【按外貌待人的錯誤】
   一、將自己當作審判官(4節)
   二、顯明裏面的偏心與惡意(4節)
   三、偏待窮人不符神揀選他們的心意(5節)
   四、這是一種羞辱人的心態(6節上)
   五、高抬富人是一種愚昧的行為(6節下~7節)

【律法的性質】
   一、至尊的律法(8節)
   二、完全的律法(9~11節)
   三、自由的律法(12節上)
   四、審判的律法(12節下~13節)

【真實的信心】
   一、必須是叫人得益處的信心(14~16節)
   二、必須是生命與平安的信心(17~20節)
   三、必須是能使人稱義的信心(21~25節)
   四、必須是與行為並行的信心(22,26節)

【沒有行為的信心】
   一、是光『說』不練的信心(14節)
   二、是不產生行動的信心(17節)
   三、是『死』的信心(17,26節)
   四、是不能表明出來的信心(18節)
   五、是起不了作用的信心(20節)

【三種不同的信心】
   一、有信心卻沒有行為(14~17節)──死的信
   二、有行為卻沒有信心(18節上)──不信或假信
   三、有信心也有行為(22節)──活的信或成全的信

【甚麼是有益處的信心】
   一、能供應人的信心(14~16節)
   二、能結出果子的信心(19~20節)
   三、能使人稱義的信心(22~25節)

【信心的辨證】
   一、一句宣告: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20節)
   二、兩個例證:亞伯拉罕和妓女喇合(21~25節)
   三、一個結論:活的信心必須有行為(26節)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雅各書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雅各書提要」末尾處

本查經注釋是出自《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查經資料大全》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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