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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第三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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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17 10:55:3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壹、內容綱要

【福音真理的辯正】
     一、加拉太信徒得救的經歷證實因信稱義的道理:
          1.他們相信主是因心眼看見耶穌基督釘十字架(1節)
          2.他們領受聖靈是因相信,不是因行律法(2節)
          3.他們曾靠聖靈入門,如今不能轉靠肉身成全(3節)
          4.他們曾為信仰而受苦,倘若變節,則所受的苦都歸徒然(4節)
          5.他們經歷聖靈的大能是因相信,不是因行律法(5節)
     二、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事實證實「信」才是正路:
          1.亞伯拉罕因信被神稱義(6節)
          2.信徒乃是亞伯拉罕的真子孫(7節)
          3.聖經明記外邦人要和亞伯拉罕一樣因信稱義(8~9節)
          4.聖經也明記以行律法為本的人必受咒詛(10節)
          5.人不能完全遵行律法,故不能因此得活(11~12節)
          6.基督已贖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故可承受亞伯拉罕的福(13~14節)
     三、神應許之約是在頒佈律法之先,故應許優於律法:
          1.神的應許之約既已立定,就不能廢棄(15節)
          2.神應許之約的中心乃是基督(16節)
          3.神應許之約是在頒佈律法以先(17節)
          4.神賜給產業是憑應許,不是憑律法(18節)
          5.律法是為過犯添上的,且是藉天使設立的(19~20節)
          6.律法把眾人圈在罪裏,是為應許之約效力(21~22節)
     四、律法是為引導人到基督那裏,使人因信稱義:
          1.律法是看守所,又是訓蒙的師傅(23~25節)
          2.我們是因信作神的兒子(26節)
          3.我們是因信歸入基督裏而成為一(27~28節)
          4.我們是因信承受產業(29節)

貳、逐節詳解

【加三1】「無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誰又迷惑了你們呢?」
     ﹝原文字義﹞「無知」知覺遲鈍,不覺悟,不用頭腦思想;「活畫」公開地描繪,扮演,公開招貼;「迷惑」原是邪術上的勾引。
     ﹝文意註解﹞基督被釘十字架的道理,保羅已經向加拉太人公開講得非常清楚,他們要為他們愚昧的行為負責。
     ﹝話中之光﹞(一)主的十字架並不是歷史上的陳跡,乃是一個常新的事實。
          (二)一個信徒的靈性如何,要看他對於十字架的看法如何──它是陳舊的或是新鮮的?
          (三)凡是輕忽十字架的,都是無知的人。
          (四)異端教訓會令人:(1)愚昧無知;(2)被迷惑;(3)不順從真理;(4)遠離基督。

【加三2】「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
     ﹝原文直譯﹞「...是因信心的聽呢?」
     ﹝原文字義﹞「問」探知,查出,獲悉;「受了」領受,持有,拿取;「聖靈」那靈(註:本書中的『聖靈』,在原文都沒有『聖』字。)
     ﹝文意註解﹞「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保羅想要從他們自己的經驗中探出一件事。
        「你們受了聖靈,」聖靈的內住可以從信主後心境和生活的改變察覺。
        「是因行律法呢?」加拉太信徒接受聖靈之時,尚不知道律法是甚麼一回事。
        「是因聽信福音呢?」他們受聖靈乃是因『運用信心去聽』(原文)神的話的後果(羅十14~17)。
     ﹝話中之光﹞聖靈不是因著人的好處、行為或功績而賞賜給人的。

【加三3】「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麼?你們是這樣的無知麼?」
     ﹝原文直譯﹞「你們是這樣的無知麼?你們既在靈裏開始,如今還要在肉體裏成全麼?」
     ﹝原文字義﹞「入門」在開始;「成全」完成,達成,實現。
     ﹝文意解說﹞「靠聖靈入門,」指從得著聖靈的重生與內住而開始基督徒的生活。
        「靠肉身成全,」即靠人天然的能力來遵行律法的條文,以成就基督徒之工。但保羅說,我們的起頭既是由於聖靈,我們就不該無知到一個地步,想藉肉體的行為來代替聖靈的工作。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不只起點是靠恩典,並且一直是靠恩典。人得救的時候,不需要用自己的力量去作甚麼,只需要仰望神的恩典;此後繼續往前進的時候,也不需要用自己的力量去作甚麼,只需要仰望神的恩典。
          (二)基督徒的起頭是由於聖靈,基督徒的繼續還是由於聖靈。既然聖靈已入心中,祂必要成全一切,不必我們的肉身來代勞。
          (三)凡出乎聖靈的,都是憑著信心的;凡出乎肉身的,都是憑著行為的。

【加三4】「你們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麼?難道果真是徒然的麼?」
     ﹝原文字義﹞「受苦」遭受,經驗,為中性用語,故包括受苦和喜樂的經歷,惟受苦的經歷較多;「徒然」無結果,無效,白費。
     ﹝文意註解﹞加拉太信徒自從接受基督之後,曾有過許多為著主的見證而受苦的經驗,現在卻要去遵行律法,就會使他們從前的經驗都成為徒然。
        「難道果真是徒然的麼?」意思是但願不至如此!
     ﹝話中之光﹞凡是真實的信徒,或多或少,必定會有屬靈的經歷。

【加三5】「那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
     ﹝原文直譯﹞「所以,那不斷豐富地供應你們聖靈,又不斷在你們中間施行諸多異能的,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信心的聽呢?」
     ﹝原文字義﹞「賜給」加添,供給;「行」發出來,運行,產生。
    ﹝文意註解﹞加拉太信徒不但初步領受了聖靈,並且隨後繼續經歷聖靈更豐富的賜予,又在他們中間有聖靈特別的恩賜和神蹟的顯明(徒十四8~15),他們這些經歷,都是因用信心聽道,而非因行律法。
     ﹝話中之光﹞用信心接受真道,能使人豐富地經歷聖靈大能的作為。

【加三6】「正如『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原文字義﹞「算」記在帳目上,計數,認為,歸於。
     ﹝背景註解﹞猶太主義者對加拉太人說,神將救恩的應許賜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並謂外邦人如欲得救,必須接受割禮和遵行律法,成為亞伯拉罕的子孫。
     ﹝文意註解﹞「正如,」乃承上啟下之連接詞,表示這裏所舉的比方,可用來證明前節的原則,即救恩不是由律法來的。
        本節的話引自創世記十五章六節。
        「亞伯拉罕信神,」指他相信神給他的應許。
        「這就算為他的義,」意即有『義』算入他的賬項之內,他被認為與神有正當的關係,獲賜在神面前為『對』的地位。
     ﹝話中之光﹞神重視我們裏面的存心,更甚於我們外面的行為。

【加三7】「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原文字義﹞「為本」從,出,內中。
    ﹝文意註解﹞「所以,」表示本節的話乃是上節的結論:惟獨有信心的人,或者說惟獨以信心作他生命的原則的人,才是亞伯拉罕的真子孫。猶太人可能矜誇『因受割禮』成為『亞伯拉罕子孫』的重要性(約八31~40;羅四章)。保羅卻矜誇『因信』作『亞伯拉罕子孫』的重要性。
     ﹝話中之光﹞任何人若想憑著外表的禮儀,而不是因著信來到神面前,他不能稱為亞伯拉罕屬靈的兒女。

【加三8】「並且聖經既然豫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
     ﹝文意註解﹞「聖經既然豫先看明,」意即藉著聖經的記載,神將祂豫先看明將來所要發生的事豫言出來了。神應許給與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的救恩之福,萬國(外邦人)也要因信得著。我們外邦人既都在這應許裏有分,就不必再受割禮作猶太人了。
        「萬國必因你得福,」引自《創世記》十二章三節,豫示外邦人要:(1)因亞伯拉罕的後裔──基督得福;(2)因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原則得福。
     ﹝話中之光﹞保羅在本節將聖經擬人化──會豫先看明,又會傳福音;我們若存著正確的態度來讀聖經,死的字句往往會變成活潑的話。

【加三9】「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原文字義﹞「一同」連...帶。
    ﹝文意註解﹞惟獨有信心的人,才能承受神應許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的救恩之福。

【加三10】「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原文直譯﹞「因為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在咒詛之下...」
     ﹝背景註解﹞本節下半引自《申命記》廿七章廿六節。當日摩西所宣佈的全是咒詛;因為只要違犯了一條,就要被咒詛,而沒有一個人能守得完全,故所有的人都是被咒詛的。
     ﹝文意註解﹞「以行律法為本的,」指那些想靠守律法在神面前得稱義的人。遵行神的律法,意思就是我要給神,我要討神的喜歡。所以本節換句話說,以『我要』討神喜歡為本的人,是被咒詛的人。為甚麼呢?因為人憑著自己不能討神的喜歡,不配得神的喜歡。
        在此注意「凡不」、「常照」、「一切」等詞。表示凡以行律法為得救途徑的人,都必須常照一切律法去行,否則,他就會被咒詛。
     ﹝話中之光﹞律法不但無力叫人在神面前稱義,而且足以構成威脅。人若企求以律法稱義,就將自己放在律法的威脅之下。

【加三11】「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
     ﹝原文直譯﹞「現今沒有...因為『義人必藉著信心而活著。』」
     ﹝文意註解﹞保羅十分知道,律法的光一照射人心,人們的罪惡便完全顯露,沒有人敢說自己是無罪的。舊約已經說過,稱義和得永生,惟獨因信。
        「義人必因信得生,」引自《哈巴谷書》二章四節,意即義人得以活著的方法,乃是藉著信心,而非靠著律法。

【加三12】「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
     ﹝原文字義﹞「...必因它們活著。」
     ﹝背景註解﹞本節下半引自《利未記》第十八章五節,而該處的『活著』係指在現世活著,並沒有來世活著的問題。
     ﹝文意註解﹞「律法原不本乎信,」意即律法原就是本乎行為。
        「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意即要想不受律法的咒詛而存活的話,就當完全履行這些事。
     ﹝話中之光﹞因行律法而活著,不同於因信而活。一個人即使能把律法的條規都遵行得完全了,也不過是『活在』律法的奴役之下,而不能像信心那樣使人活在自由之中。

【加三13】「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受原文作成),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
     ﹝原文直譯﹞「基督既為我們成了咒詛...」
     ﹝原文字義﹞「贖出」買贖(從奴隸市場買出,永不再返回),救拔。
     ﹝文意註解﹞「木頭,」指十字架(徒五30)。基督在十字架上成為我們的代替,不只為我們背負了咒詛,也為我們『成了』咒詛(申廿一23)。律法的咒詛是由人的過犯來的(創三17)。當基督在十字架上除去了我們的罪時,祂就救我們脫離了咒詛。

【加三14】「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文意註解﹞我們若相信基督耶穌救贖之恩,咒詛便立即離開,我們就可以有兩種的收穫:(1)得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所得應許的福;(2)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加三15】「弟兄們,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
     ﹝原文字義﹞「文約」遺囑,契約,合同,條約;「廢棄」拒絕,推辭;「加增」另增囑言,加添命令。
     ﹝背景註解﹞遺囑的立約人並不需要諮詢或徵求受惠人的同意。只要合法,他人不能有所增刪。
     ﹝文意註解﹞「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意即『讓我從人日常的生活和作為中舉出實例』。
        保羅在此以人的文約來解說恩典之約的性質。文約既經成立,凡是真誠的人,決不至廢棄或添加。而且書立文約的,必定照著所定的去實行。人的約是有效的,神的約更是如此。約書的效力全在於立約人的『意願』。同樣,對神的約來說,律法的行為不會叫神的約生效或失效。神的恩典之約堅立,其效力不為後來的律法所影響。

【加三16】「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說的;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
     ﹝原文字義﹞「應許」諾言;「子孫」種子(是單數字)。
     ﹝文意註解﹞約是神與人的關係,建立在神的應許上;應許是約的基礎。神對祂應許的信守,也要求人以『信』來回應。由應許建立起來的關係就是恩典之約。
        這約的受約人共有兩名:亞伯拉罕和基督。亞伯拉罕承受了神的應許(創十七7),而他的所有子孫(因信而生的人)與他同作後嗣。基督來到實踐了神承諾使我們得到祝福的應許。

【加三17】「我是這麼說,神豫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原文直譯﹞「...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才有的律法廢掉...」
     ﹝文意註解﹞「豫先,」即未有律法之時。
        「所立的約,」即神賜與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的應許。
        「四百三十年以後,」指在西乃山下頒賜律法的事(參出十二40~41;十九、二十章)。
        「不能...虛空,」意思是:神賜給他們律法,當然不是要廢掉以前的應許。公義、信實的神,對於祂所應許的,當然完全履行。在承受應許四百三十年以後才有的律法,不能廢掉或破壞應許。

【加三18】「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
     ﹝原文字義﹞「賜給」是完成的時式,表示這恩賜的本質是永久的。
     ﹝文意註解﹞「產業,」包括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一切屬靈的福氣。律法和應許是不能並立的。若產業(救恩)可因行律法而得,應許就算廢掉了。以上幾節的話,證明律法不是以救人為目的。

【加三19】「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原文直譯﹞「於是律法又如何?...」
     ﹝原文字義﹞「來到」出現;「中保」從中協調的中間人;「設立」吩咐,命令。
     ﹝文意註解﹞「那蒙應許的子孫,」指基督(參16節)。
        本節說明神賜律法的目的,是為人的過犯而加添的。
        「添上,」意即先有應許,再加上律法。未有律法之先,雖人人犯罪,卻不知道何為罪。及至神將那聖潔、公義的律法賜與人,人們拿律法與自己的行為對照,就沒有人敢說自己無過犯了。人既因律法而知罪,卻又無能對付罪,只有等候基督來到。
        「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這是論到律法低於應許的兩個原因:第一,應許是神親自賜與給人,而律法是藉著天使。舊約裏面只提到神在西乃山有無數的軍隊(天使)圍繞著(詩六十八17),而新約中有幾處提到藉天使設立律法的意思(徒七53;來二2)。第二,應許是亞伯拉罕親自接受的,律法是經中保之手設立的。神在西乃山傳十誡時,摩西是神與以色列民之間的中保(出卅一18;卅二15)。
     ﹝話中之光﹞律法使罪顯多,叫人知罪,從而教導罪人活在神的恩典中的迫切需要(羅五20;七7~12)。真實認識自己的敗壞無能,必產生積極的作用,即轉而仰望、投靠主。

【加三20】「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神卻是一位。」
     ﹝文意註解﹞律法之約既是經「中保」設立的,中保必是為兩面做保,神與人雙方都有守約的義務。律法之約所以廢了,不是神不守約,是人破壞了約;只要一面不守約,約就無效了。但應許之約乃完全是一面的,是出自一位神,所以永不因人而失效。

【加三21】「這樣,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麼?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
     ﹝原文直譯﹞「...因為若曾賜給一個能叫人活的律法...」
     ﹝原文字義﹞「叫人得生」賦以生命,有生機。
    ﹝文意註解﹞律法和應許並非對立。律法雖不能叫人得生命,但能引導人認識那叫人得生命的應許。神藉中保摩西所傳的律法,如果能給我們能力去遵行它,律法就可以像應許如今所成就的──給我們帶來生命,那麼人就可以因守律法而稱義了。但事實並非如此。

【加三22】「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原文直譯﹞「...好將那應許賜給那相信耶穌基督之信的人。」
     ﹝原文字義﹞「圈」關閉,圍繞,在各方面圍住。
     ﹝文意註解﹞「聖經,」指舊約;「眾人,」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
        「聖經把眾人圈在罪裏,」其目的是要將所應許的福賜給相信的人。
        猶太主義者也有相信者承受救恩的話,但保羅於「歸給那信的人」之上,特別冠以「因信耶穌基督」一語,意即承受應許,惟有相信耶穌,再無他法。
        律法對應許有所補充:律法將眾人都圈在罪裏,惟一的生路是藉信心的應許。

【加三23】「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
     ﹝原文直譯﹞「但這信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快要顯出來的信。」
     ﹝原文字義﹞「看守」監視,監護。
     ﹝文意註解﹞「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意即基督未來之前,因為舊約中也有因信得救的理(參6~9,11節)。在保羅看來,耶穌降世以前的猶太人,都是囚禁在監裏,律法就是他們的監牢,不讓人從其中出來。我們被關閉在律法之下,自己不會作好,也沒有希望作好;在這樣完全沒有辦法、四面的路都關閉起來的光景下,只有一條路是開的,這條路就是信。
        在律法這監獄下的人等候兩件事:(1)等候救贖主基督(19節);(2)等候基督救贖成功後因信稱義的原則顯明。
     ﹝話中之光﹞神往昔讓人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為的是要人知道信的可貴。在律法下面,人能看見神聖潔的標準;在律法下面,人能看見自己的完全無用;在這樣沒有辦法的時候,知道了神的因信稱義的救法,應該多麼歡喜快樂呢!

【加三24】「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
     ﹝原文直譯﹞「...直等到基督來...」
     ﹝原文字義﹞「訓蒙的師傅」監護人,孩童督導人。
     ﹝背景註解﹞「訓蒙的師傅,」為希臘、羅馬家庭中負責督導孩童的奴僕,除了護送孩童上學之外,有時在家中也作啟蒙管教的先生。孩童直到二十四歲成人,才有律法上的權利,可以在家中掌權,承受產業,不再受僕人的管束。
     ﹝文意註解﹞保羅旨在說明基督來到之前,律法的功用有如管家,以色列人被圈在律法之下,受律法看管,又被律法引導到基督面前。律法指明人人都有過犯,靠自己的力量,無法免罪,因此需要救恩,這樣引我們到基督面前,「使我們因信稱義」。

【加三25】「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
     ﹝原文直譯﹞「但這信既然來到...」
     ﹝文意註解﹞基督既來,我們這因信得稱為義的信徒,在神面前就不再是孩童了,所以就脫離了律法的看管了。

【加三26】「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
     ﹝原文直譯﹞「因為你們藉著信在基督耶穌裏的...」
     ﹝原文字義﹞「兒子」只表示一種關係,並無性別之分。
     ﹝文意註解﹞「都是,」表明凡『藉著信』和『在基督耶穌裏』的人都同等地是「神的兒子」,都從律法的管轄底下被釋放了;並且都是神的後嗣(加四7;羅八17),有權承受神家中的產業了。

【加三27】「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原文直譯﹞「因為你們凡受浸歸入基督的,都已穿上了基督。」
     ﹝原文字義﹞「洗」浸入;「披戴」穿上,穿著。
     ﹝文意註解﹞「受浸歸入基督,」指奉基督的名受浸以表達內裏的信心。
        「披戴基督,」指穿上基督,成為一個在基督裏的人。
     ﹝話中之光﹞基督徒應當披戴基督──在生活上彰顯基督的榮美;而不該像法利賽人只將律法的條文披戴在衣服上,讓人看見他們外表虔誠,內心卻依然充滿敗壞。

【加三28】「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裏都成為一了。」
     ﹝原文直譯﹞「不能有猶太人或希利尼人,不能有為奴的或自主的,不能有男的或女的,因為你們眾人在基督耶穌裏,都是一了。」
     ﹝文意註解﹞本節是說因信而得以「在基督裏」成為一個新人,其結果乃是釋放我們脫離『人為』的分隔區別:
          (一)種族:「猶太人、希利尼人」。
          (二)社會地位:「自主的、為奴的」。
          (三)性別:「或男或女」。
     ﹝話中之光﹞我們若仍對別的信徒持有種族、地位、性別的歧視,恐怕我們還沒有實際經歷甚麼叫做「在基督裏」。

【加三29】「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原文直譯﹞「...是照著應許為後嗣了。」
     ﹝文意註解﹞我們若因信歸入基督,就與祂「成為一」,我們也成了亞伯拉罕的後裔。這樣,我們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外邦人,都是亞伯拉罕所得應許的承受人,那永遠的基業,當然也是我們的。

叁、靈訓要義

【信徒如何因亞伯拉罕得福】
   一、有福音傳給他(8節)
    二、神和他立應許之約(16~18節)
    三、他因信稱義(6節)
    四、使萬國因他得福(8節):
          1.因信做他的真子孫,與他一同得福(7,9,14節)
          2.因他的子孫(種子)──基督──得福(16,22節)

【信心的效用】
   一、因信稱義(8,16節)
    二、因信得生(11節)
    三、因信得著聖靈(3,14節)
    四、因信得神的應許(22節)
    五、因信得產業(18節)
    六、因信過兒子的生活(26節)
    七、因信與眾聖徒合一(28節)

【律法的功用】
   一、原是為過犯添上的(19節),好顯明罪為罪
    二、斷定人皆有罪(11節)
    三、為咒詛罪人(11~14節)
    四、將人圈在罪中(22~23節)
    五、是訓蒙的師傅(24節)
    六、是為基督作預備(19,24節)

【應許之約優於律法之約】
   一、應許之約叫人得福,律法之約叫人被咒詛(6~14節)
    二、應許之約在前,律法之約在後;後約不能毀棄前約(15~17節)
    三、人承受產業乃本乎應許,而非律法(18節)
    四、應許的福就是基督(16節),而律法只是在基督來到之前,暫時看守和訓蒙人而已(19~25節)
    五、應許之約是神親自給的(16節),律法之約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19節)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加拉太書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加拉太書提要」末尾處

本查經注釋是出自《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查經資料大全》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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