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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十三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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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26 15:22: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壹、內容綱要

【蒙恩後的社會生活】
    一、對政府:
          1.順服權柄――行善而不作惡(1~5節)
          2.遵行義務――當納稅(6~7節)
    二、對眾人――不可虧欠,反該愛人(8~10節)
    三、對自己――儆醒、端正、披戴基督(11~14節)

貳、逐節詳解

【羅十三1】「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
    〔文意註解〕「在上有權柄的,」與『作官的』(3節)是同義詞,指各級政府的官員;因其地位在一般平民之上,故稱『在上』。
          「人人當順服他,」『人人』包括基督徒在內,無一人能例外;『順服他』指接受他權柄的管轄。基督徒須服從國家各級政府的權柄。由於聖經並沒有界定甚麼樣的政權才是合法的政權,才是我們基督徒應該服從的政權,因此,我們只能假定所有既成事實的政權,無論其成因合法或不合法,或是出自上級更高權柄的命令和指定,或是經由內部人民的選舉、革命或政變,或是由於外來的侵略、佔據,我們都要服從。在一般情形下,基督徒沒有選擇的餘地,只能服從,因為政權是出於神的許可。
                然而,我們對地上政權的服從並不是沒有限度的,只有神配得我們無限度的順服。特別是當政府的命令,與神的命令相牴觸時,我們不能聽從那個命令(參出一15~17;但三12;六10;來十一23)。
                要知道,本節經文裏所使用的『順服』,在希臘原文和另一個詞『順從』意義稍有不同;『順服』是重在指態度上的『服』,『順從』是重在指行為上的『順』。基督徒對地上的政權,是持著『順服』的態度,但當政權的命令違背神的旨意時(特別是有關信仰上和道德上錯誤的命令),我們在行為上便不能盲目地『順從』(參徒五29)。
          「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不僅是教會中屬靈的權柄,甚至是世界上屬人的權柄,都是出於神的設立和許可,神自己才是一切權柄的源頭。
          「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神設立政府權柄、命定掌權者的目的,是要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給人類提供公正和平安的生活環境,使信徒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的度日(提前二2),好讓神的福音可以廣傳,神的教會在各地得著建立,促進主的再來。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的身份雖然是屬天的公民,但只要活在地上一天,仍須一天盡他做人的責任。換句話說,我們也要盡地上國家公民的義務。
          (二)基督徒很容易因屬靈的責任,而忘記了屬肉身的責任。其實,盡我們屬肉身的責任,有助於盡我們屬靈的責任。
          (三)世人順服地上掌權的,是因為懼怕法律的制裁;我們基督徒順服掌權的,乃是由於敬畏神,因為權柄都是出於神主宰的許可和安排。
          (四)人天然的性格是不服神的(羅八7;十一30),但因著神的救恩,如今在新的生命裏就能服了。
          (五)每一個權柄的背後,都有神手的安排;表面看,我們是順服屬人的權柄,其實是順服神自己。
          (六)真正理想的社會制度,乃是全體都在神的管治之下――政府秉承神的意旨為人民服務,人民因敬畏神而服從政府。

【羅十三2】「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
    〔原文字義〕「刑罰」審判,定罪,處罰。
    〔文意註解〕「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權柄本身並沒有問題,所有的問題乃在於人的身上:(1)非法取得權柄;(2)非法動用權柄。掌權者的錯誤,自有神來對付他,所以信徒不該採取抗拒權柄或推翻權柄(革命)的行動,但當關係到神直接的權柄時,信徒仍應以順服神的權柄為優先。
          「抗拒的必自取刑罰,」這裏的『刑罰』是指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們若不肯順服政府的命令,就是為自己尋來不必要的麻煩。當然,我們若是為著神的旨意而受苦,只好默默忍受,求主幫助。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決不可參加任何反抗政府的組織,更不可參與任何恐怖暴亂活動;無論你的理由是怎樣的充分,都不能得到神的許可和稱讚,因為你是在和神對抗。
          (二)任何因抗拒政權之類的行為而受到的刑罰,都是『自取』的,不能盼望神給予嘉許或寬恕。惟一的例外是,當政權超越過神的權柄,不準基督徒有信仰和聚會的自由時,我們便不認為這是從神來的命令,所以抗拒這命令並不是抗拒神。

【羅十三3】「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
    〔文意註解〕「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正常的政府官吏,受到法律的拘束,不能任意作威作福、無緣無故的擾民,所以我們若是行善――作安份守己的良民――便對他們無所懼怕。
          「乃是叫作惡的懼怕,」可見政府具有管制罪犯的治安功能。
          「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基督徒作守法的公民不僅不必畏懼政府官員,並且可以有好的見證,或許因此有機會可以引領他們歸主。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若照聖經的教訓在世生活,沒有必要害怕政府官員。只有兩種情形是例外的:(1)基督徒中出了敗類,不行善反作惡;(2)政府官員中出了敗類,欺善怕惡。
          (二)作官的即或有刑罰行善的,獎賞作惡的,他也總要說是刑罰作惡的,獎賞行善的。他們只有事實上的虛偽,總沒有原則上的虛偽。原則上,神所立的掌權者,總是賞善罰惡的。
          (三)一個正常的基督徒,即便是在最困難的處境中,仍有可能安詳地生活。

【羅十三4】「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原文字義〕「用人」僕人,執事,管家。
    〔文意註解〕「因為他是神的用人,」『神的用人』就是為神作事的僕人;任何服務大眾、造福人群的事,也是間接事奉神的工作,故稱為神的用人。
          「是與你有益的,」好的政府官員,至少能給我們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幫助我們過敬虔、平安的日子,所以是與我們有益的。
          「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劍』是當時羅馬人權力的象徵;『佩劍』指政府擁有的權力而說。『空空的』意即徒然。
          「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神的用人』的重要職責,是伸張正義、維護治安。藉分辨事情的是非曲直,以保障無辜百姓的權益;又藉法律的制裁,以抑止歹徒的惷動。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不能因為一小撮貪官污吏就敵視所有的政治體系;政治制度難免有所瑕疵,但在神的手中仍有一定程度的用處。
          (二)政府的權柄是用來保護奉公守法的居民,阻止犯法的行為,刑罰為非作歹的壞份子。
          (三)當一個官員刑罰作惡的人時,他乃是執行神僕人的責任。既是神的僕人,他們如何行使神所賦與的權力,須要向神負責。
          (四)世界上的領袖也都在神的手中,在神主宰的權柄下盡他們那一份的功用。這對我們基督徒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安慰――人或許會錯,但神永不會錯;人的錯誤,自然會有一天要向神交賬;我們只管按照神的心意行事為人,終必會從神得到獎賞與酬報。

【羅十三5】「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文意註解〕「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刑罰』不單是指地上政權的處罰,也指將來會遭受到神的懲治。在消極方面,我們基督徒為著免受這雙重的刑罰,必須順服政府的權柄。
          「也是因為良心,」這是基督徒必須順服的積極理由;『良心』是神安置在人裏面的一種是非之心,使人知道事情的對錯(羅二15);事情作對了,良心就有平安的感覺,錯了,良心就覺得不安。當我們還沒有得救以前,良心的感覺非常遲鈍,但得救了以後,就變得非常敏銳。這個良心的感覺,會告訴我們甚麼是對,甚麼是錯,甚麼事應該作,甚麼事不應該作。而政府的權柄既然是出於神的,我們的良心也會叫我們覺得應該順服。
    〔話中之光〕(一)許多時候,害怕承擔犯罪後所可能面臨的後果,會攔阻人犯罪;畏懼心是一個很大的嚇阻因素,使許多人『敢怒而不敢言,敢想而不敢作』。故因著害怕受刑罰而順服權柄,未嘗不是一件好事,只是這一個動機並不夠高尚。
          (二)大抵上,刑罰是由人來的,良心的感覺乃是由神來的。我們要尊重神過於尊重人,所以從較高的動機來看,基督徒仍要順服地上的權柄。
          (三)正常的基督徒,良心的感覺常有聖靈的感動與印證(參羅九1),因此我們應當注意隨從良心。良心所定罪的,務要悔改認錯;良心所贊許的,務要去行。
          (四)基督徒行事為人的準則乃是憑著良心(參徒廿三1),如果我們丟棄良心,不理睬良心的感覺,就在真道上如同船破壞了一般(提前一19),無法前行。
          (五)在屬地的事物上,良心常成為推動我們的主要力量,因此我們在有關國家社會的事物上,應當多多遵循良心的感覺。

【羅十三6】「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
    〔原文字義〕「差役」僕役,公僕。
    〔文意註解〕「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納糧』在當時是屬國人民對羅馬帝國該納的稅,換作今日的說法,就是繳納『國稅』。為了避免刑罰並免受良心的控告,因此需要誠實地納稅。
          「因他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政府必需有稅金的收入,才能為維持必要的開銷,所以他們對於征稅之舉管得很嚴密。
    〔話中之光〕(一)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可十二17);信徒活在地上,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不可觸犯(參太十七27)。
          (二)基督徒只能在合法的範圍內減少納稅,但千萬不可逃漏稅。

【羅十三7】「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
    〔文意註解〕「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的』意即應繳納的。
          「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納糧』相當於今日的『國稅』(參6節);『上稅』相當於今日的地方稅。繳稅乃是國民應盡的義務。
          「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懼怕』重在指內心的畏懼,『恭敬』重在指外表的禮貌。
    〔話中之光〕(一)作為一個被國家保護的人,不能只顧享受,而沒有付出;不能單享權利,而不盡義務。
          (二)一個天不怕地不怕的人,就是不敬畏神、不畏懼人的人;這樣的人,必定是個不義的人。
          (三)我們基督徒,在教會中事奉神,應以愛、以卑、以忍;在國家社會中事奉神,應以畏、以敬、以順從。

【羅十三8】「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
    〔文意註解〕「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意即不可叫別人因我們而遭受損失。
          「惟有彼此相愛,」『彼此』不單指基督徒之間,乃指與所有的人共處。
          「要常以為虧欠,」愛是永遠償還不了的債(虧欠)。一個人不論已經付出了多少的愛,仍有義務要持續不斷地付出,因為愛是永不止息(林前十三8)。
          「就完全了律法,」『律法』指舊約摩西律法;主耶穌是律法上一切儀文規條的實體(西二16~17),祂在十字架上已經成全了律法的要求,並把它的律例都廢去了(太五17;西二14),所以我們基督徒沒有必要再去遵守律法上的儀文規條。然而,律法上有關道德倫理的誡命(參9節),主耶穌不但從未教訓人不必遵守,反而將誡命的要求水準提高了(太五21~48)。因此,對新約時代的基督徒而言,我們所要遵守的律法,乃指摩西律法上有關道德倫理的誡命,但非照其字句,乃照其精意。
    〔話中之光〕(一)『凡事不可虧欠人,』我們原有墮落的天性,總是喜歡占人便宜,而使人受虧。但主住在我們裏面的新生命,卻常使我們覺得對人有虧,因此凡事都不敢虧欠人。
          (二)當我們開始學會感覺到,別人的事就是我們的事,別人的難處就是我們的難處,別人的重擔就是我們的重擔時,也就開始有了『彼此相愛』的心。
          (三)所得的愛越多,所虧欠的愛也越大;操練以愛心待人,就覺得所欠的越深,且越能積極地愛人。
          (四)當我們愛人時,就完滿地應付了律法的要求;因為真正對人的愛乃是從神的愛而來,而且我們愛人本就是愛神的果子。

【羅十三9】「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文意註解〕「像那,」下面四條誡命引自十誡中人際關係的條文,但未照原來的順序,且『不可貪婪』乃是一種總結意思的引法。
          「不可姦淫,」『姦淫』乃指成人在婚姻之外的性關係;犯姦淫乃因雙方不夠尊重對方的人格,故不是愛人的表示。
          「不可殺人,」『殺人』是恨人的終極表現;愛人的從不殺人。
          「不可偷盜,」『偷盜』是剝奪別人的擁有權;真正的愛是付出,不是取得。
          「不可貪婪,」『貪婪』是一種無法控制的欲望;愛是消除欲望的妙方。
          「或有別的誡命,」『別的』有二意:(1)指除了上述四樣『不可』之外,其他沒有詳列的誡命;(2)與以上不同類的誡命,故可能包括俗世的律法。
          「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人如己』引自利十九18。『人』字在原文是『鄰舍』。
    〔話中之光〕(一)凡愛鄰舍有如愛自己的人,已經完成了他對於世人的本分。
          (二)『愛人如己』,就是無私的愛,就是犧牲的愛;這只有活在神聖的生命裏,方能作到。祂是愛我,為我捨己(加二20)。

【羅十三10】「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
    〔原文字義〕「完全」充滿,豐滿,充足。
    〔文意註解〕「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本句的『人』字原文和9節『愛人如己』的人同字,都是『鄰舍』,或可譯為『臨近的人』。
          「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這句話的意思是說,我們若能作到『愛人如己』(9節)這一個要求的話,就已經行了全律法(參加五14)。
    〔話中之光〕(一)『愛是不加害與人的,』真實的愛乃是一種犧牲自我的愛,一面甘心樂意叫別人受益,一面不忍導致別人受害。那裏有愛,那裏就免去許多傷害人的事。
          (二)『愛是律法的完滿』(原文直譯)。這話說出:(1)神一切律法的本意,原是愛。神賜律法,非僅以此定罪人、刑罰人,乃為顯明人的本相,領人歸順而蒙恩,這就是愛了。(2)這愛就是基督,惟有愛的基督才完滿成全了神的律法,使神一切律法的要求不致落空。(3)我們只須活在基督的愛裏,自然能夠符合神的心意,也就包括了,甚至超出了律法的要求;所以我們無須活在法下,向律法負責,逐條遵行律法的定規。

【羅十三11】「再者,你們曉得現今就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因為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
    〔文意註解〕「再者,」表示要論到另一段基督徒生活的原則。
          「你們曉得現今就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你們曉得』意即只要是信徒,便該知道;『現今』指目前這一個恩典時代;『該趁早』意指該及時行動;『睡醒』指不容靈裏沉睡。
          「因為我們得救,」不是指我們靈的得救(永遠得救),因我們一信主耶穌,即已重生得著救恩;乃指全人得救(包括魂的得救、身體的得贖等)。
          「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意即一天比一天更接近主的再來。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沒有多餘的時間可供我們消磨或浪費,當我們昏昏沉沉地得過且過的時候,正是在消磨浪費了我們的生命。
          (二)凡對於主的再來漠不關心的,就是沉睡不夠儆醒;我們須要趁早睡醒,因為那日子、那時辰,我們不知道(參太廿五13)。

【羅十三12】「黑夜已深,白晝將近;我們就當脫去暗昧的行為,帶上光明的兵器。」
    〔文意註解〕「黑夜已深,」指黑暗掌權,世界越過越邪惡敗壞。
          「白晝將近,」指基督再來的時候快要到了,因為祂就是那晨星(啟廿二16),當祂來時,我們都要活在光明中。
          「我們就當脫去暗昧的行為,」『暗昧的行為』就是那些不能告人、不能見人、更不能見主的行為。
          「帶上光明的兵器,」『光明的兵器』指基督徒的好行為乃是用來對付黑暗權勢的利器。

【羅十三13】「行事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晝。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蕩,不可爭競嫉妒;」
    〔文意註解〕「行事為人要端正,」『端正』指規規矩矩、有可敬的模樣。
          「好像行在白晝,」意指行在光明中(約壹一7),毫無隱藏遮蔽。
          「不可荒宴醉酒,」『荒宴』指大吃大喝,喧鬧無度,令人生厭;『醉酒』指被酒精所麻醉並控制,形骸放浪不羈。要而言之,荒宴醉酒就是放縱自己。
          「不可好色邪蕩,」『好色』一詞原文來自『床』,類似『同睡』的意思;含意追求不正當的性關係。『邪蕩』指那不知羞恥的醜惡行為。要而言之,好色邪蕩就是污穢不潔。
          「不可爭競嫉妒,」『爭競』指言詞的爭論和吵鬧;『嫉妒』指怨恨別人的傑出表現或收穫。要而言之,爭競嫉妒就是與人分爭。

【羅十三14】「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
    〔文意註解〕「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我們受浸歸入基督(羅六3)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加三27),亦即都已經在基督裏面了。這是屬靈客觀的事實,但在我們個人主觀的經歷上,信徒仍有可能憑著自己天然老舊的生命而活,並沒有活在基督裏。因此,使徒在這裏是勸勉我們,披戴主耶穌基督,亦即憑基督而活(加二20),我活著就是基督(腓一21),總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顯大(腓一20)。
          「不要為肉體安排,」就是不要為肉體打算,不要為肉體準備甚麼,或供應甚麼,不讓肉體得到支持或機會。
          「去放縱私慾,」原文無『放縱』字樣,但含有這個意思;『私慾』即情慾,它是在人的肉體之中,當人一為肉體安排,私慾就有機會活躍起來。
    〔話中之光〕(一)神兒子生活的總論,就是『披戴基督』。披戴基督,一面說出我們在基督裏的客觀地位,我們以祂為義袍,以祂為遮護;另一面也說出我們活出基督的實際光景,我們以祂為彰顯,以祂為誇耀。
          (二)基督徒千萬不可為著滿足肉體的慾望而計劃或安排某些事,甚至連那邪惡的衝動也不容在你的思想裏面作祟。

叁、靈訓要義

【作一個好的國民】
    一、要服從政府(1~5節)︰
          1.基督徒為甚麼要服從政府的權柄?
                (1)因為一切權柄是出於神(1節)
                (2)因為掌權的是除暴安良、為受屈者伸冤的(3~4節)
                (3)因為是與我們『有益的』(4節)
          2.在甚麼情況下,基督徒可以不服從政府呢?
                (1)倘若政府的命令是違背正義與神的命令衝突
                (2)如果政府迫害信仰,基督徒不可妥協
                (3)如果政府施政錯誤,基督徒要『代禱』(提前二1~2)、『不可違法』、『積極的活出信仰』(彼前四14~16)
                (4)基督徒不可以暴力、破壞性的反抗政府
    二、要行善守法(3,5節)︰
          1.基督徒在今天社會中之所以願意行善是因可以獲得稱讚(有好的見證)
          2.基督徒在今天社會中之所願意行善是因服從自己的良心(信仰的流露)
          3.基督徒理當比一般百姓更積極、更自動的守法
    三、要忠實繳稅(6~7節)︰
          1.基督徒應當忠實的繳稅,因為我們受政府的保護
          2.基督徒應當忠實的納稅,因為我們從政府獲得各種服務
          3.基督徒應當忠實的繳稅,因為這是政府所規定的

【須服從政府權柄的理由】
    一、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1~2節)
    二、因為權柄是為著抑惡揚善(3~4節)
    三、因為良心的緣故(5節)
    四、因為政府抽稅是為著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6~7節)

【作一個成全律法的基督徒】
    一、要以『凡事都不可虧欠人』(8節)作為處世為人的基本原則︰
          1.『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意指無論作甚麼事都不使別人吃虧,也不佔別人的便宜
          2.如果我們肯遵行主的吩咐,就能『凡事都不虧欠人』
          3.如果我們肯履行自己當盡的責任,就能『凡事都不虧欠人』
    二、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8節)︰
          1.實踐『常以為虧欠』主動性的愛之首要秘訣在於肯主動的支援別人的需要
          2.實踐『常以為虧欠』主動性的愛之第二個秘訣在於肯為別人著想
    三、要有愛人如己的美德(9~10節)︰
          1.愛能成全所有的律法︰
                (1)愛是不加害於人;這是愛的消極意義
                (2)愛是使人得益處;這是愛的積極意義
                (3)『愛人如己』是誡命的總綱
          2.一個肯『愛人如己』的人,才能成為好的基督徒、守法的好國民
          3.一個肯『愛人如己』的基督徒,必能有喜樂的生活

【愛的定義】
    一、愛是常以為虧欠(8節)
    二、愛是不姦淫(9節)
    三、愛是不殺人(9節)
    四、愛是不偷盜(9節)
    五、愛是不貪婪(9節)
    六、愛是不加害與人(10節)

【作一個光明磊落的基督徒】
    一、要喚醒自己的心靈(11節)︰
          1.要『趁早睡醒』是指心靈方面的醒悟
          2.因為主耶穌即將再臨,所以我們要趁早喚醒自己的心靈
          3.因為人生的短暫與無常,所以我們應該趁早喚醒自己的心靈
    二、提昇自己的品格(12節)
          1.因為『黑夜已深,白晝將近』,基督徒要把握機會努力提昇自己的品格
          2.要『脫去暗昧的行為』︰
                (1)不可『荒宴醉酒』
                (2)不可『好色邪蕩』
                (3)不可『爭競嫉妒』
          3.要『帶上光明的兵器』︰
                (1)基督徒能不與惡人同夥,乃因晝夜思想耶和華的律法(詩一篇)
                (2)所謂『帶上光明的兵器』,就是以真理為行為的尺度
    三、要戰勝自己的私慾(13~14節)︰
          1.有的人生的行為,因受私慾所支配,是一個失敗的人生
          2.有的人生的行為,因受真理所引導,是一個得勝的人生

【幾種對照】
    一、睡――醒(11節)
    二、黑夜――白晝(12節)
    三、暗昧的行為――光明的兵器(12節)
    四、披戴主耶穌基督――為肉體安排(14節)

【要曉得現今的時候】
    一、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11~12節)
    二、是當脫去暗昧的行為,帶上光明的兵器的時候(12節)
    三、是行事為人要端正的時候(13節)
    四、是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的時候(14節)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羅馬書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羅馬書提要」末尾處

本查經注釋是出自《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查經資料大全》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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