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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七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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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19 11:38: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壹、內容綱要

【脫離律法的認識與經歷】
    一、脫離律法的認識――婦人改嫁的比喻――藉死脫離:
          1.婦人藉死脫離丈夫歸於別人(1~3節)
          2.我們藉死脫離律法歸於基督(4~6節)
    二、脫離律法反面的經歷――律法捆綁下的痛苦:
          1.律法引動罪惡,殺死我們(7~13節)
          2.律法是屬靈的,卻對屬乎肉體賣給罪的人無效(14~20節)
          3.三律(或謂雙律)交戰的痛苦(21~24節)
    三、脫離律法正面的經歷――在基督耶穌裏能夠脫離(25節)

貳、逐節詳解

【羅七1】「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
    〔背景註解〕在教會初期,許多猶太律法主義者(Judaizers)混入教會中(加二4),鼓吹基督徒遵守舊約的律法和誡命;當時有許多真信徒被他們的教訓所迷惑,以為在恩典之外,仍須注重行為,亦即遵行律法。使徒保羅有鑑於此,乃特撥一整章的篇幅,專門對付律法的問題。
    〔文意註解〕律法是神頒賜給祂子民,藉以表明神對祂子民的要求;凡不照律法去行的,就被定罪(加三10),所以這裏說『律法管人』。但因著人的肉體軟弱,律法有所不能行的(羅八3),故在律法之下的人相當無奈,既無法脫離律法的轄制,也不能成全律法的要求。本節帶給信徒(弟兄們)一個得釋放的福音:律法管人只在他活著的時候,所以我們只要一死,就甚麼問題都沒有了。

【羅七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文意註解〕「就如女人有了丈夫,」這比喻裏的『女人』當然是指信徒,但『丈夫』何指,若按所要脫離的對象說,當然是指『律法』;若照死了的而言,卻是指『舊人』(參4節;羅六6)。傳統的解經家多數認為是指『律法』,其理由如下:
                (1)本段經文是以律法和基督作對比,那個新丈夫(別人)既是指基督,那麼原來的丈夫當然是指律法。
                (2)本段經文明指我們所脫離的是律法(6節),因此那個我們所要脫離的丈夫也必是指律法。
                (3)雖然律法沒有死,死了的是我們的舊人,但對我們這些與基督同死、同活的新約信徒而論,字句的律法確實已經被釘在十字架上了(西二13~14),因此在屬靈的實際上也可以視同已死。
                (4)我們是藉死脫離律法,這個原則也同樣可以應用在對付『世界』――『就我而論,世界已經釘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論,我已經釘在十字架上』(加六14)。
          但晚近漸有人以為『丈夫』是指我們的『舊人』,今且將其理由陳列於後,由讀者自行分辨:
                (1)第一節明明說:『律法管人是在(他)活著的時候』(原文):經文裏所謂『活著』的,是指人,並不是指律法。
                (2)神原來安排給人的地位是作妻子的地位,但因人墮落了,我們的舊人就僭取了丈夫的地位。
                (3)神頒賜律法的目的,就是為了對付我們的舊人,所以這裏所說『丈夫的律法』,亦即舊人的律法。
                (4)律法並沒有死,乃是我們的舊人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羅六6)。
                (5)舊人一死,新人就能脫離舊人的律法,而歸於基督(參4節)。

【羅七3】「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
    〔文意註解〕「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別人』是指那從死裏復活的主(4節);『淫婦』是因破壞了神所定規、配合的(參太十九6~9)。
          「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神頒賜律法的目的,原是為了看守、啟蒙我們,將我們引到基督那裏(加三23~24)。如今,我們既因信得與基督同死、同活(羅六8),就律法而論,我們的舊人已經死了; 就我們的新人而論,律法已經『無效、作廢』(2,6節『脫離』的原文字意)了,所以我們不必再守字句的律法,這是合乎神的定規的。
    〔話中之光〕(一)一個人只能歸屬於一個主;我們基督徒,不能既歸屬於基督,又歸屬於別的,若是這樣,我們便是淫婦。
          (二)『丈夫』是指我們的依靠,我們所賴以生活為人的;今天,我們所依靠的是基督呢?還是別的事物呢?
          (三)若要脫離我們原來的依靠,惟一的辦法便是『死』――釘十字架。難怪主耶穌說,『若有人要跟從我,就當捨己,背起他的十字架,來跟從我』(太十六24)。
          (四)使徒保羅說,『我曾定了主意,…不知道別的,只知道耶穌基督並祂釘十字架』(林前二2),這是作主貞潔婦人所該有的存心(參林後十一1~2)。

【羅七4】「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文意註解〕「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基督的身體』指基督為我們成為罪身的形狀(羅八3),就是主耶穌在世時的肉身;當主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時,我們的舊人也和祂同釘、同死(羅六6~9),因此,我們向著律法已經死了(加二19)。
                『律法』代表神對人的要求;但神只能對活著的人有所要求,故我們只要一死,神就對我們不再有要求了。『在律法上也是死了』,意即不必遵行律法的條規去滿足神的要求。
          「叫你們歸於別人,」意指『死』並不是目的,『歸於別人』才是目的;我們不只要有消極的脫離,還得要有積極的歸於,不然也是虛空的虛空。必須一面是出,一面是入;一面是斷絕關係,一面是結合關係;一面是向律法脫離了,一面是與基督結合起來,歸於基督。
          「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這句話含有如下的三點意思:
                (1)如今,基督既已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羅六4),我們也必與祂同活(羅六8;提後二11)。
                (2)現今我們是活的(羅六11);但現在活著的,不再是那個已死的舊『我』(加二20),乃是一個新造的人(林後五17)。
                (3)我們這個活著的新人,已經許配給一個新丈夫,就是基督(林後十一2)。
          「叫我們結果子給神,」我們歸給基督的目的,乃是要從基督結出生命的果子,叫父神因此得榮耀(約十五5,8)。
    〔話中之光〕(一)我們必須看見神對我們這個『人』已經沒有盼望。神就是看我們是沒有辦法的,不能改良的,才把我們釘在十字架上。我們所配的就是釘死,不配作任何的事。
          (二)我們必須認識自己敗壞到無可指望,對自己完全失望,才能得著拯救,脫離律法。我們若對自己還存有些許的期望,那就表示我們這個人還沒有死,還想作些甚麼來討神的喜悅。
          (三)死是我們惟一的出路,是我們得著拯救的惟一辦法。得勝的秘訣,就是永遠不在基督之外看自己,永遠不肯看基督之外的自己。
          (四)『藉著基督的身體…死了。』我們的死是藉著基督的身體。基督怎樣死,我們也怎樣死;基督在甚麼時候死,我們也在甚麼時候死;基督已經死了,我們也已經死了。我們必須看見基督在十字架所成功的事實,才能有與主同死的經歷(羅六6)。
          (五)脫離『舊夫』的關鍵,乃在於死;而另歸基督的關鍵,乃在於復活。復活就是活在生命的新樣裏;我們只能在復活的生命裏才能與基督聯合。
          (六)我們的主既是『死而復活』的,我們便也應該是『死而復活』的,才能彼此相配。舊人若不『死』,新人便不會『活』;舊丈夫若不去,新丈夫就不來。『死而復活』總歸是信徒走主道路的訣要。
          (七)我們的『新夫』乃是愛我們的基督,祂是我們真實的倚靠,我們也甘心受祂管束。
          (八)我們與基督的關係,乃是一個婦人與丈夫的關係;一個有丈夫的婦人,她一切的需要都能從丈夫得著供給。每一個基督徒,都能從基督得著供給,都能享受基督的豐富。
          (九)古今中外有一個普遍的慣例,就是一個女子出嫁,立即就能冠上夫姓,分享丈夫的所是和所有。我們一歸屬基督,就立刻能奉主名求告,並且無論求甚麼就得著甚麼(約十四14;十五16;十六24),凡是祂的都是我們的。
          (十)我們歸屬基督的目的,是要『叫我們結果子給神』;換句話說,我們若沒有結出生命的果子來,便是枉為基督徒,沒有達成神救恩的目標。
          (十一)我們這在基督裏復活的人,要結果子榮耀神。結果子只有一個法子,就是讓基督活在我們裏面,讓祂來生活。
          (十二)許多基督徒,他們所以不能結果子,乃是因為沒有住在基督裏面享受祂的豐富(約十五5)。
          (十三)我們能結出生命果子榮耀神,並不在於遵守律法規條;乃在從心裏更多歸順那從死裏復活的主耶穌。

【羅七5】「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文意註解〕「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本節與第四節是一個對比,說明從前我們還歸屬於舊的丈夫時的情形。『屬肉體』意指我們原是從肉體生的,因此就是肉體(約三6原文),完全屬乎肉體(創六3原文)。
          「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在我們的肉體之中,不只沒有良善(羅七18),反而是滿了各種的邪情私慾(加五19~21,24)。平時,我們的肉體若沒有行為,似乎看不出那些邪情私慾,但甚麼時候肉體一發出行為,甚麼時候就顯出肉體的敗壞來(創六12)。律法在克制肉體的情慾上,不但毫無功效(西二23),反而會引動肉體的行為,從而就在我們的肢體中顯明出惡慾來(參羅十三14下)。
          「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我們與舊丈夫所結的果子,乃是死亡(創二17;羅六21;八6)。
    〔話中之光〕(一)兩種的歸屬,分別結出兩種不同的果子(4~5節);憑著我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我們是甚麼樣的人(參太七20)――是屬肉體的呢?還是屬基督的呢?
          (二)甚麼樣的生命,就結出甚麼樣的果子;我們若憑自己的生命而活,所結的果子也許可以騙得了別人,或甚至騙得了自己,但不能騙我們的神。
          (三)憑肉體所結的果子,在神看,都是『死亡的果子』,都沒有永生的價值。

【羅七6】「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心靈:或譯聖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
    〔原文直譯〕「…要按著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
    〔文意註解〕「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按代替說,基督替我們受死,出了律法所要求的代價,就把我們從律法之下贖出來,叫我們脫離律法的定罪。按聯合說,基督帶著我們和祂同死,叫我們向捆我們的律法死了,就得以脫離律法的捆綁。律法不能管死了的人,死了的人就脫離了律法的管束。
    〔話中之光〕(一)一個信主的人與基督聯合,律法和罪就不再約束我們,因為基督的死已救我們脫離了它的威脅和壓力,我們不再受律法的字句所捆綁。
          (二)我們既然已經藉死脫離了律法,就不要再受律法的捆綁與管轄(加五1),而去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西二21)。
          (三)我們既靠聖靈得生,就當靠聖靈行事(加五25)。
          (四)從律法中釋放出來是有一種積極的意義,就是『叫我們有服事主』的態度,並且是以『心靈的新樣』──一個為主而活和被聖靈管治的生命形態,來服事主了!
          (五)今天,我們服事主,不是憑著字句,乃是憑著靈(林後三6原文);不是照屬肉體的條例,乃是照無窮之生命的大能(來七16);不在乎外面的儀文,乃在乎裏面的靈(羅二28~29)。
          (六)信徒必須活在『靈的新樣』裏。陳舊的靈不能感動人,所發出的言語、教訓、態度、思想皆舊,老套、刻板、遲鈍,活潑生命流不出。新鮮的靈才能甦醒人,把人帶到神面前。

【羅七7】「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文意註解〕上一段經文是說明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我們信徒所成就的客觀事實,目的是要我們斷絕遵行律法的觀念,但附帶地很可能會引起我們的誤解,以為律法是惡的,神不應該降律法給祂的百姓。因此,使徒保羅在本段經文中穿插了幾節,使我們對律法有正確的認識。
          「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律法的本身絕對不是罪,我們千萬不可鄙視舊約的律法,更不可以怪罪神。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律法的主要功用是叫人知罪,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羅三19~20)。
          「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律法不僅叫人知道甚麼是罪,並且也叫人知道自己所犯的是甚麼樣的罪(例如貪心)。貪婪本身就是罪,它的確是許多罪行的根本原因。正如保羅在別處所說,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西三5)。它可能是欲求某些不合法的東西;也可能所想要的東西本身是合法的,但是自我的欲望太強烈,以致篡奪了神在人心中應有的地位,所以是如同拜偶像。
    〔話中之光〕(一)律法雖能叫人知罪,卻沒有能力使人勝過罪;律法沒有能力使一個未信的人得救,也不能使一個基督徒獲得成聖的生活。
          (二)人內心貪婪的欲望是罪惡的根源(參提前六10);貪婪的人遲早會被引誘離開主的,因為財物會奪去他的心、時間,甚至性命。

【羅七8】「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文意註解〕本章第七節開始,使徒保羅以單數第一人稱『我』字,來代表一個信徒,描述其蒙恩得救之後的主觀經歷。
          基督已經拯救我們信徒脫離了律法,這是已經成就了的屬靈客觀事實,有待每一個信徒憑信心將它實化在自己身上。難處就在我們實際的主觀經歷中,我們不愛主則已,我們一被主的愛摸著,就有心想要過聖潔的生活,或想要為主作一些事,好討主的歡心。這樣,就不知不覺地要靠肉身成全(加三3);換句話說,也就是把律法重又套在自己身上,竭力遵行律法以討神喜悅。結果,卻又讓罪逮著了一個絕佳的機會,在我們的裏面發動各樣的邪情私慾。
          『誡命』是律法的總綱和代表(參太廿二35~40),故聖經常以它為律法的同義詞,彼此交互使用。
          「罪是死的,」原來罪是一個活的、有位格的東西(參創四7),平時潛伏在信徒肉身裏,我們不太容易感覺其存在,故如同是『死』的,但是一有機會,就會如魚得水,大肆活動。
    〔話中之光〕(一)如果我們一直在主的死裏(因信心靠恩典,不在律法下),住在我裏頭的罪就永遠是死的,因為它對我們這死人無可奈何。
          (二)恩典的意思是我們不作,讓神來作;律法的意思是我們自己作,而不讓神作。我們讓神作,罪就沒有機會;我們自己作,罪就得著機會了。

【羅七9】「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文意註解〕本節的意思是說,信徒在還未有心遵行律法之前,罪在他的裏面呈冬眠狀態,靈命不受罪的攪擾,因此顯得新鮮、活潑,但是律法一來到,就把罪喚醒過來,反而把他自己的靈命搞得衰殘、死沉(參啟三1~2)。

【羅七10】「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文意註解〕律法本來是叫遵行的人得以因此在神面前存活(利十八5;加三12),如今反而陷人於死境,為甚麼呢?下面第十一節給我們答案。

【羅七11】「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原文字義〕「引誘」欺騙。
    〔文意註解〕本節說明律法叫人死的理由如下:
                (1)神頒賜律法,其目的不是要人遵行;神是要人藉著律法認識自己的敗壞無能,從而投靠並取用祂的恩典。
                (2)罪躲在律法的背後,欺騙(『引誘』的原文字意)信徒,叫信徒起意遵行律法,誘使信徒拋棄恩典的原則。
                (3)信徒一旦被誘離開神的恩典,也就把自己置於任由罪予求予取的地位,結果當然是被罪宰割。
    〔話中之光〕(一)問題不在於誡命。問題乃在於躲在誡命背後的罪,利用誡命引誘我出頭。
          (二)撒但深知我們的弱點――我們沒有神的誡命時,還肯乖乖地安份守己;但是一有了神的誡命,卻總會興起一股叛逆的心,躍躍欲試地去違犯神的誡命。

【羅七12】「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文意註解〕律法乃是神對祂子民行事為人的要求,以誡命為其總綱和代表(參太廿二35~40)。律法既是神頒賜的,而神的性情是聖潔的(彼前一16),神的作為是公義的(申卅二4),神的自己是良善的(太十九17),故神所頒賜的律法也必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律法乃是神的表明,我們若要認識神,可以從律法窺知概略。
    〔話中之光〕(一)神頒賜律法的積極用意,乃在於藉律法將祂自己啟示給我們,使我們能揣摩而認識祂,並進而享受並經歷祂這位聖潔、公義、良善的神。
          (二)我們讀經,也必須越過字句,摸著其中的屬靈意義,聖經才能成為我們的幫助;否則,聖潔、公義、良善的聖經,很有可能變成另一形式的律法,反叫我們得不著其中的益處。

【羅七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文意註解〕本節的意思如下:
                (1)律法是良善的;殺人的不是律法,乃是罪。
                (2)是罪利用律法來殺人;律法成了罪殺人的工具。
                (3)罪竟然利用那良善的律法來騙人、殺人,可見罪的本質實在是罪大惡極。
                (4)罪雖然利用了律法,但也因此被律法暴露了它猙獰的面目,更加顯得窮凶極惡。
    〔話中之光〕(一)律法的本身的確是『聖潔,公義、良善的』(12節),不過要看我們如何使用。若僅就其表面字句遵守,結果反而引活罪惡,殺死我們。
          (二)自古以來,邪惡總是在良善、正直的假面具下,進行其欺人的勾當;所以我們對任何事物的分辨,不可單看其表面的好壞,乃要看其背後和裏面的存心與動機,並其後果如何。

【羅七14】「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
    〔文意註解〕「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律法既是出乎神的,而神是靈(約四24),故律法也必是屬靈的,人不可把它當作儀文、字句來遵守;同時,屬靈的要求必不是人的肉體所能作得到的(羅八7)。
          「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我是屬乎肉體的』原文意思是『我是用肉體造成的』,因此肉體是我這個人的主要成分。而我這個人在肉體裏,已經賣給了罪;罪在我身上有絕對的主權,叫我不能不俯首聽命。
   〔話中之光〕(一)律法的本身是『屬乎靈的』,因此我們必須從屬靈的角度來對待律法,而不可按其表面的字句來遵守。
         (二)『律法是屬乎靈的』,凡律法所吩咐人作的,都是屬靈的。人不能成全律法,不能遵行律法的吩咐,因為人是屬肉體的;問題的根源不在律法,乃在我們。
         (三)神頒佈律法積極方面的用意,乃是要我們越過字句,而摸著其中屬靈的原則,這樣,我們才能從神所啟示的律法中認識基督,享受基督。
         (四)神的律法固然是好的,只因我們太壞了,是屬乎肉體的,已經賣身給罪了,所以全歸無效。同樣的,在人世間,無論立法的規章多齊全,唱的高調多響亮,只因人已經從裏面敗壞了,所以也盡都徒然。(例如無論校規多緊,總難免有壞學生;無論法律多嚴,總難免有犯法者;無論政治制度多好,總難有永久太平。)
         (五)『賣給罪了』意指作了罪的奴隸了。一個奴隸是沒有自由的,他雖有意志上的自由,卻沒有行動上的自由――立志由得我,行出來就由不得我(18節),所以靠自己活在律法下的人,不能不犯罪。

【羅七15】「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
    〔原文字義〕「不明白」不稱許,不認可;「願意」心志,決心;「恨惡」憎惡,不喜歡。
    〔文意註解〕下列三種情形,證明我這個人已經賣給罪了:
                (1)「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作的,我並無『自覺』。
                (2)「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自己想作的,我不由『自主』。
                (3)「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我不想去作的,我卻不能『自制』。
          由以上三點可見,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身不由己地犯罪。
    〔話中之光〕(一)『明白』代表心思,『願意』代表意志,『恨惡』代表情感;保羅在這裏是用盡了全心全魂要討神的喜悅,雖然失敗了,但神卻尊重他的努力,最終幫助他得勝(參25節)。我們信徒無論作甚麼,都要從心裏作(西三23)。
          (二)凡在失敗和犯罪中生活,而馬馬虎虎、得過且過的人,神的拯救是永遠不能臨到他的。每一次要使你在神面前的生活有屬靈的長進,必須先對於你現在的光景覺得不滿意。神的拯救雖是為所有的人預備的,但並不是每一個所能得著的。問題不在於神,乃在於人,因為人沒有覺得拯救的需要,也沒有付上代價去得著拯救。
          (三)另一方面,本節的話也告訴我們,若是靠我們自己,雖然舉我們全人之力,也無法勝過罪。

【羅七16】「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
    〔原文字義〕「應承」參與承認,一同承認。
    〔文意註解〕既然我的良心並不贊同我的行為,這就證明了律法所定罪的,與我的良心感覺一致,所以我衷心承認律法是良善的。
    〔話中之光〕(一)律法沒有錯,錯的是我想靠自己遵行律法。
          (二)『應承律法是善的,』這話足見失敗的信徒仍未變心,還是好善,雖然犯了罪,還是恨罪;世人犯罪是歡喜罪中之樂,基督徒犯罪是苦的,這是因為有生命、有靈覺,這就證明自己的潔淨的。

【羅七17】「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
    〔文意註解〕「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既是這樣』表明本節是接續第十六節的論據,那裏說我的良心並不贊同我的行為,因此也證明了我的行為並非出於我的本意,乃是罪在我裏面驅役,使我不得不作。
          「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住』字表明罪在我裏面並非暫時潛入,乃是喧賓奪主,公然霸佔長住(參太十二44~45)。
    〔話中之光〕(一)『住在我裏頭的罪,』這話表示罪不僅是一個活的東西,能在人裏面有所作為,並且好像是一個成位的活物。實在說來,這個罪就是魔鬼的罪性在我們裏面;也幾乎可以說,就是魔鬼自己在我們裏面。
          (二)『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這話不是推脫責任,乃是抓住了敵人;認清了敵人。只要先認清,先抓住敵人,我們就知道怎樣對付它、勝過它。

【羅七18】「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
    〔文意註解〕「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這裏的『我』是指活在肉體裏的我,也就是已經賣給罪的我(14節)。這裏並不是說在信徒的裏面沒有良善,乃是說在信徒的肉體裏面沒有良善。
                一個信徒在重生以後,可分為外面的人和裏面的人兩個部分(林後四16原文)。在信徒裏面的人裏住有良善,就是基督自己(弗三17);但在構成信徒外面的人主要部分之肉體裏面,並沒有良善。
          「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因為』即在說明為何在人的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原來要為善的意念就躺在我旁邊(『立志為善由得我』原文直譯),而我竟然束手無策,不能將它付諸實行。這就是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的明證。
    〔話中之光〕(一)聖經常將罪和身體連起來說(參25節;西三5),因為身體是罪的居所。照著神的眼光看來,人的身體實在乃是『罪的身體』(羅六6),因為罪是身體的主使者。
          (二)保羅一直立志,但是結果一直失敗。由此可見,得勝的路並不在人的願意,並不在人的立志。願意不是得勝的方法;立志也不是得勝的方法。願意和立志,在勝過罪、討神喜悅的事上,沒有多大用處。
          (三)根據本節的話可以充分明白,基督教絕非勸人為善,反而是指明人靠自己無法行善,極其痛苦,所以需要接受主的救恩。

【羅七19】「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
    〔文意註解〕這是說明由於在信徒的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此就難怪一方面既無力行善,另一方面也無力抵擋惡。
    〔話中之光〕(一)這裏所說的那一個人,是靠著自己的意志而活著。他所有的『不好』都是在行為裏,他所有的『好』都是在意志裏。在此神就是要給你看見一件事:你意志的能力,不能作你生活的能力。
          (二)許多的基督徒,他們生活的力量,都是在乎他的意志,都是憑著他的意志來維持著。抓住自己,是人靠著意志生活的一個大的標記。作基督徒吃飯、走路、談話要小心。一天到晚把自己揪得頂緊,很費力。這是他自己在那裏逼著自己作基督徒。
          (三)憑意志的力量作基督徒,好像是要叫水往上流。這種人只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他還沒有重生得著神的生命;另一種是已經重生有了神的生命,卻不懂得去靠這生命而活著。
          (四)『反不作…倒去作,』肉體只是顛倒是非,卻永不會作的對。我們不必與肉體講人情,要像保羅不與屬血氣的人商量(加一16);商量由得你,行出來卻由不得你。對肉體,我們沒有商議的必要。

【羅七20】「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
    〔文意註解〕本節可視為下面一段經文的引言,表明在我們信徒的裏面有一個超越的能力或權勢,使我們違反自己的意願,作出我們所不願意作的事,而這一個超越的能力和權勢,就是住在我們裏面的罪。

【羅七21】「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
    〔文意註解〕『律』在原文和『律法』同字,但本段經文中的『律』,顯然不是指儀文字句的律法,故譯為『律』以示分別,甚是妥切。『律』在此是指恆常不變的影響力,有如地心引力之類的自然規律,它一直存在,人雖可憑體力和毅力暫時與之對抗,但終久仍要屈服。
          本節的意思是說,當我們甚麼也不想、不動、不作的時候,好像感覺不到『律』的存在,但當我們想要為善的時候,立刻就牽動了惡的勢力,從而發覺有一個律在我們的身體裏面存在,一直在強迫我們作惡。

【羅七22】「因為按著我裏面的意思(原文是人),我是喜歡神的律;」
    〔原文直譯〕「因為按著我裏面的人,我是喜歡神的律。」
    〔文意註解〕我們信徒有『裏面的人』和『外面的人』兩部分(參18節註解);按照信徒裏面的人,是喜歡神的律。這『神的律』何解,一般解經家有兩種不同的看法:
                (1)有的人認為神的律就是指舊約的律法。
                (2)也有的人認為神的律乃是指二十三節的『心中的律』,是神創造人的時候,放在我們心思(原文)中的一個良善的律(參羅二14~15),它與人墮落後被魔鬼放在我們肢體中犯罪的律有別,且互相敵對。
          按照本段經文的結構來看,『裏面的人』、『心中』、『內心』是和『身體』、『肉體』、『肢體』成對比,而『神的律』、『心中的律』則是和『另有個律』、『犯罪的律』、『罪的律』成對比;『另有個律』、『犯罪的律』和『罪的律』既是同義詞,則『神的律』和『心中的律』也應是同義詞。

【羅七23】「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文意註解〕本節的意思如下:
                (1)每一個人(包括不信的人)的裏面都有兩個律,一個是在心思中為善的律,一個是在肢體中犯罪的律。
                (2)這兩個律經常彼此交戰,偶而,心中為善的律會得勝,故有所謂『好人』和『人性本善』之說。
                (3)但是不幸,犯罪的律終究強過為善的律,將人擄去作罪的奴僕,所以無論是怎麼樣的『好人』,在神眼中仍舊是罪人(羅三10,23)。

【羅七24】「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
    〔文意註解〕「我真是苦啊!」這是每一個有心向善的人,經過屢戰屢敗,在掙扎痛苦的深淵裏,從內心深處發出的感歎。
          「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誰能救我』這句話表明了對自己的絕望,承認憑著自己萬無可能從這境況中得著拯救。
                『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表明說這話的人已經從經驗中找到了癥結所在,問題的根源乃在於這身體,故只要得以脫離這身體,一切都會迎刃而解。
                『取死的身體』原文是『死的身體』,意指:
                      (1)這身體對罪惡無能為力,如同是死的。
                      (2)這身體所作所為,都是為死效力,只會給人帶進死亡。
                      (3)這身體的結局是死,終要歸於腐朽。
    〔話中之光〕(一)保羅喊著說:『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如果有人能像保羅那樣喊,那是何等的好。這在神聽來,是最悅耳的聲音。這是人所能喊出最屬靈,也是最合聖經的聲音。
          (二)律法原是好的,卻因人屬乎肉體而無效(14節);而人的肉體,也因活在律法的原則之下,而掙扎痛苦(本節)。所以本章說是在肉體中捆綁的痛苦也對,說是在律法下掙扎的痛苦更無不可。
          (三)當人運用意志力量的時候,就絕不可能倚靠神拯救的方法。總得到有一天,服在神面前說,我這一個人沒有辦法,並且也不再想辦法。這時,你才起首看見甚麼叫作得拯救。
          (四)人的盡頭,乃是神的起頭。當我們把事情放棄的時候,神才拿起。祂一直要等到我們的力量到了盡頭,自己再不能作甚麼的時候,祂才來作。

【羅七25】「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
    〔背景註解〕當保羅寫《羅馬書》的時候,殺人的兇手,是用一種很特別並且很可怕的方法來刑罰的。它的方法是將被殺害之人的屍體,綁在兇手的身體上,頭對頭,手對手,腳對腳,這樣將死人綁在活人身上,一直到活人死了為止。兇手可以隨意到那裏去,但是他無論到那裏去,他都得帶著被殺之人的屍體。還有甚麼刑罰比這種更可怕的呢?保羅就是用這種刑罰來作例證。他好像被綁在死屍上,無法得凓自由。他無論到那裏去。都受到這可怕重擔的阻礙。到了末了,他再也受不住了,便呼喊說:『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24節)?然後他忽然醒悟過來,他絕望的呼喊,變成讚美的詩歌。他已經找到了問話的答案:『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
    〔文意註解〕「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本節原文並無『就能脫離了』這五個字。這裏的意思是說,『感謝神』,是祂賜給我們一條蒙拯救的路;『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原文),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承攬一切拯救的工,不必我們自己作甚麼,我們只要放心完全交託給祂,祂要負起完全的責任。
          「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根據本節的對比結構,證明神的律和罪的律是相對的,一個是在人的心中使人『內心』順服,另一個是在人的肢體中使人『肉體』順服。問題是人內心的意願、傾向和毅力,總抵不過人外體的情慾、愛好和弱點,所以雖然兩律交戰、對抗,但結果必然肉體壓過內心,拖累全人去順服罪的律了。
    〔話中之光〕(一)從十五節到二十節,保羅重複的用『願意』、『不願意』這一類的詞;這段經文著重的點,乃是願意不願意,立志不立志。從二十一節到二十五節,他給我們看見另外一個著重點,就是一個『律』字。結論是:人的意志終究不能勝過律。
          (二)人若要勝過罪的律,必須倚靠比它更高超、更有能力的律(參羅八2)。
          (三)『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哦,我們無論甚麼難處,無論甚麼痛苦,一投靠主耶穌,就必脫離了。這恩典真奇妙!
          (四)活在律法觀念中的人,無非都是在『善』和『惡』的範圍中盤旋,結果就是『死』和『苦』(7~24節)。只有轉過來注視基督――『感謝神,藉著耶穌基督我們的主』,就能超脫這一切,而摸著永遠的生命。
          (五)神已經定罪屬於舊造的一切,將它交給十字架。所以肉體是無益的,如果我們要試著在肉體裏作甚麼,我們實在就是棄絕基督的十字架。
          (六)按照正常的次序,羅馬六章與基督的聯合,應該緊接帶來羅馬八章聖靈中的釋放。但是神卻在其間插入羅馬七章在律法下肉體中的痛苦,為的是叫我們先在經歷中深深認識律法的徒然,和肉體的敗壞,而對此絕望;然後才能真實感到基督的釋放,聖靈的自由,是何等榮耀,何等寶貴!是的,人若對基督之外的一切不被神帶到絕境,就不會覺得基督的拯就真是惟一的出路。
          (七)羅馬書六章乃是說到舊人和罪如何解決,羅馬書七章乃是說到肉體如何想要作好。實際上,神並不要人作好,神是要基督在我們裏面活。祂要我們讓基督活,不再自己活,祂要我們讓基督作,不要自己作。

叁、靈訓要義

【成聖的難處――律法和肉體】
    一、地位上(或外在)的難處――律法
          (一)信徒原已脫離了律法――客觀的事實:
                1.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就如婚姻關係(1~3節)
                2.藉舊人與基督同釘十字架,我們在律法上已死,而歸於基督(4~6節)
          (二)律法原來的功用與性質:
                1.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7節)
                2.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12節)
                3.律法是屬乎靈的(14節上)
          (三)信徒誤陷自己於律法――主觀的經歷:
                1.罪趁著機會,藉律法引誘我,並且殺了我(8~11節)
                2.不是律法叫我死,乃是罪藉著律法叫我死(13節)
    二、本質上(或內在)的難處――肉體
          (一)肉體已經賣給罪了:
                1.我是屬乎肉體的,肉體已經賣給罪了(14節下)
                2.我所作的,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15~17節)
          (二)肉體之中沒有良善:
                1.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18節)
                2.我所願意的善,我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19節)
          (三)肉體順服罪的律(20~23節,25節下)
                1.我覺得有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20~21節)
                2.按著我裏面的人,我是喜歡神的律(22節)
                3.但肢體中犯罪律,與我心中的律交戰,並把我擄去(23節)
                4.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25節下)
          (四)蒙拯救的路:
                1.從失敗的經驗得知,問題的癥結所在,乃是那『取死的身體』,所以必須脫離它(24節)
                2.終於發現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25節上)
                3.是那生命之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八1~2)

【律法的概論】
    一、律法的無權(1~6)――七章有兩個家庭:亞當的、基督的。有兩個丈夫:一個是罪,又名老亞當、老我、肉體,住在裏頭的另一個律、取死的身體。一個是主、生命的主、從死裏復活的主。
    二、律法的無力(7~25)――這律法只是罪惡的幫兇,而不是新我的保障,它不能拯救我,因此我必脫離它。律法的功用是顯明罪、定罪罪,卻不能救罪人脫離罪,所以是無力的。

【羅七章三大段】
  一、藉與基督聯合脫離捆綁(1~6節)
   二、因違反了神聖潔的律法,罪帶來了死亡(7~13節)
   三、信徒向基督主權降服為要得脫罪的捆綁(14~25節)

【我們與罪之間的戰鬥】
  一、惡慾…結成死亡的果子(5節)
   二、罪又活了,我就死了(9節)
   三、叫我死(10節)
   四、引誘我,並且殺了我(11節)
   五、叫我死的乃是罪(13節);我已經賣給罪了(14節)
   六、律(的)交戰,把我擄去(23節)
   七、是主耶穌基督救我脫離(24節)

【本章所論的律法】
    一、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12節)
    二、律法的用途是把罪顯的極惡(13節)
    三、律法被罪利用而起反作用,激起人的慾心(7~8節)
    四、律法被罪利用殺了我(11節)
    五、律法無力救我,也無法束住人心中犯罪的律(23節)
    六、我們在這律法上死了,脫離了;我們現今不在律法下,不屬律法,也不行律法,只有靠聖靈(6節)

【三種的服事】
    一、按靈的新樣服事主(6節)
    二、以心思『服事』(原文)神的律(25節)
    三、以肉體『服事』(原文)罪的律(25節)

【律法所帶給人的】
    一、律法顯明何為罪(7節)
    二、律法給罪機會在人裏面發動(8節)
    三、律法顯明定罪和死的事實(9~10節)
    四、律法顯明罪的欺詐(11節)
    五、律法顯明神的道路是聖潔、公義、良善的(12節)
    六、律法顯明罪的惡極,並罪最終是叫人死(13節)

【信徒掙扎中所發現的矛盾】
    一、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14節)
    二、律法是善的,但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14,18節)
    三、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15,19節)
    四、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18節)
    五、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21節)
    六、肢體中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23節)
    七、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25節)

【信徒失敗的原因】
    一、並非因為他沒有運用他的意志為善(18節)
    二、並非因為他的心思不去尋求明白真道(15節)
    三、並非因為他的情感不去恨惡罪(15節)
    四、並非因為他的作與不作,乃是由不得自己(15~18節)
    五、並非因為他裏面的人不喜歡神的律(22節)
    六、並非因為他的內心(悟性)不順服神的律(25節)
    七、而是因為他沒有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25節)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羅馬書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羅馬書提要」末尾處

本查經注釋是出自《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查經資料大全》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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