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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二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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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19 10:59:3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壹、內容綱要

【猶太人也在神的定罪之下】
    一、神審判人的原則:
          1.照真理審判(1~4節)
          2.按公義審判(5~11節)
          3.按律法審判(12~13節)
          4.按人心裏律法的功用審判(14~15節)
          5.按人對耶穌基督的態度審判(16節)
    二、猶太人不能逃避被神定罪:
          1.猶太人空有律法的知識,自己倒犯律法(17~24節)
          2.猶太人空有外面肉身的割禮,心裏卻沒有割禮的實際(25~29節)

貳、逐節詳解

【羅二1】「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
    〔原文字義〕「論斷」審判,判罪,判斷,批評;「無可推諉」不可原諒;「定…罪」反過來審判。
    〔背景註解〕猶太人往往自認得天獨厚,蒙神殊寵,其權利與地位,不可和一般世人相題並論。他們說:『神在全地的國家之中,獨愛以色列民』;『神以一種標準審判外邦人,而以另一種標準審判猶太人』;『所有以色列民,都有份於未來的世界』;『亞伯拉罕坐在地獄的門旁,不讓有罪孽的以色列人進去』。
    〔文意註解〕「你這論斷人的,」原文在本句前面有『所以』或『為這緣故』連接詞,表示這裏是承接第一章末了的結論。
                『你』字特別指著猶太人(參17節),因猶太人一向以為自己得天獨厚,多方論斷、輕視外邦人,認為外邦人不認識神的法則,且過著不道德的生活。保羅先在第一章說明外邦人都在神的定罪之下,然後在第二章也把猶太人列入神所定罪的對象。
                『論斷』這字在原文和十二、十六節的『審判』是同一個字;神賜人審判的準則和能力,原是要人用來判斷事物的對錯、是非,而不是要人用來作為『假冒偽善的論斷』。
          「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這是我們不可論斷別人的第一個理由。論斷別人的準繩也須應用在自己身上。
          「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這是我們不可論斷別人的第二個理由。自己的行為既未好過別人,當然就沒有資格去論斷別人。
    ﹝話中之光﹞(一)神賜人判斷的能力,原意是要我們用來審判自己,規正自己,而不是要我們用來審判別人。
          (二)人的天性是喜歡論斷別人的,因為在論斷人時,就能定罪別人的錯而顯明自己的對。但這件事是神所最恨惡的,並要遭到神真理的審判。
          (三)我們今天對別人的審判,會在將來成為對自己的定罪。如果我們怕遭到神的審判,就要禁止自己審判(論斷)別人。

【羅二2】「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審判他。」
    〔原文字義〕「真理」真實,實際。
    〔文意註解〕「我們知道,」這是保羅常用的表達方式,認為讀者會同意下文所說的(參羅三19;七14;八22,28;林前八1,4;林後五1;提前一8)。
          「神必照真理審判他,」這句話有三方面的意思:
                (1)真理即指實際狀況(原文字義);神乃是根據一個人在神面前真實的情形來審判人。
                (2)神的話就是真理(約十二48);神乃是根據祂的話審判人。
                (3)耶穌基督就是真理(約十四6);神乃是根據耶穌基督審判人,意即一個人是否接受耶穌基督作他的救主,乃是他將來能否免受神審判的依據。
    ﹝話中之光﹞(一)一個人真實的情形如何,並不在於他所『說』(論斷)的是甚麼,乃在於他所『行』的是甚麼。
          (二)能說不能行,不只世人犯此毛病,宗教徒亦復如此(太廿三3)。特別是教會的領袖人物,最喜歡批評論斷別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但他們能逃脫人的審判,卻不能逃脫神的審判,因為神是照真理審判人。
          (三)人的論斷常是根據片面、不確或間接的證據,但神的審判乃是根據整體的真理;所以我們在沒有掌握一切事實以前,要何等小心不去妄下判斷。
          (四)我們在教會中若要判斷一個人或一件事情的是非對錯時,應當好好禱告求神光照啟示(林前四4~5)。
          (五)人對自己所能瞭解的真理必須負責,不能瞭解的則不必負責。我們學習認識真理的目的,不要為著增加知識,乃是為著奉行真理。
          (六)神的審判是合理且公正的審判,也惟有神的審判才是確實可靠的,因為祂掌握一切事實的真相,祂能照真理審判,絕對不會錯誤。

【羅二3】「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嗎?」
    〔文意註解〕本節中的兩個『行』在原文不同字,前面的『行』是一般性的行,後面的『行』則是格外故意的行,是一種習慣性的犯罪行為(參約壹三4)。
    〔話中之光〕(一)人常喜歡藉論斷別人掩飾自己的失敗,藉指責別人表示自己比別人好;但一個人在神眼中的評價,並不在於他所『論』的,乃在於他所『行』的。
          (二)凡是只會審判別人,而不會審判自己的人,他就不懂得檢點、改正自己的行為,以致只見弟兄眼中有刺,卻不見自己眼中有梁木(太七3)。這樣的人,必不能逃脫神的審判。
          (三)一個假敬虔的人,雖然有自顯為義的外表,又責備別人的惡行,但他自己必不能逃脫神的審判。
          (四)神在宇宙中的審判,乃是完全交給基督(約五22);而神審判的標準,也就是祂所立的基督(徒十七31)。所以凡膽敢憑著自義而審判(論斷)別人的,就是干犯了基督在神行政中的主權,僭越了基督在神命定中的地位,自然不能『逃脫』神『照真理』的『公義審判』(2,3,5節)。

【羅二4】「還是你藐視祂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祂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
    〔原文字義〕「藐視」看不起,低估,輕蔑;「恩慈」良善,仁慈;「寬容」制止,不施行,休戰,停止敵意。
    〔文意註解〕「還是你藐視祂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恩慈』是指神對人的態度,不是指對罪的態度。『寬容』原文含有兩軍暫時停戰,等待敵人投降的意思;神暫不對人施行審判,乃是盼望人終能知錯回頭。『忍耐』原文是長長的出了一口氣,意思是因對方不悔改而長歎,忍了再忍,仍不施刑,以長歎消氣而再忍耐。『寬容』是對事,『忍耐』則是對人。
          「不曉得祂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神施恩慈的目的是要給人悔改的機會(參彼後三9);猶太人卻錯解了神的寬容,以為祂是不願審判。
    〔話中之光〕(一)專會定罪別人的人,並非完全不知道自己也同樣犯錯,可能自認為地位特殊,蒙神特恩,因此神會以不同的態度對待自己;這種的想法,就是藐視了神的恩慈。
          (二)不錯,神的確優待了一些祂所揀選的人,叫他們在今世享受到神格外的恩典,但他們這身分仍不能使他們在將來免受神公義的審判。今天神不立刻來和我們算賬,乃是因為祂對我們有豐富的恩慈,多多的寬容、忍耐,盼望能領我們悔改(信徒仍須悔改認罪――參約壹一8~10)。
          (三)不是神的審判使人悔改,乃是神的恩慈領人悔改;我們在教會中對待犯錯的信徒,應當以愛為先,因為愛能遮掩許多的罪(彼前四8)。
          (四)神透過對人的供應、保護和看顧,來表明衪的恩慈,目的是要引領人悔改。衪『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三9)。
             (五)人若能在心志上有所改變(『悔改』意即心思的轉變),就必會在態度上也有改變,並帶來行動上的改變;所以一個人每一次新的轉機,都從悔改的心開始。

【羅二5】「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祂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
    〔原文字義〕「剛硬」硬化(醫學用詞,如動脈『硬化』)。
    〔文意註解〕「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論斷別人而不省察自己,將注意力從自己轉移到別人身上,乃是一種硬心不肯悔改的表現。
          「為自己積蓄忿怒,」此話暗示神懲罰一個人的輕重程度,乃是根據他罪惡的累積情況而定。
      「以致神震怒,顯祂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這是指神最終審判的日子;當神最終在白色大寶座(啟廿11)上施行審判時,乃是絕對公義的。這裏表明神審判的第二個原則,就是根據祂的公義。
    〔話中之光〕(一)神是普天下人的神,祂必須按共同的原則――神的公義、公平、不偏待人――審判天下;任何個人或種族,在神的審判台前,並無特權。
          (二)雖然保羅在本章的話是向猶太人說的(參1節註解),但原則也可應用在我們信徒身上。不要以為神的忿怒只是向著不信的猶太人,我們信了主之後,若是跌倒了,卻硬著心一直不肯悔改,雖然不至於就此永遠滅亡,但仍難免遭到神的審判(參羅十一20~22)。
          (三)『悔改』乃是避免被神審判、免遭神忿怒的惟一門路;不悔改的人必然遭致神的震怒。

【羅二6】「祂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文意註解〕本節表明神的審判是根據人的『行為』,但這裏所著重的是『各人』。
    〔話中之光〕(一)每一個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除了基督的救贖,任何人都不能為另一個人(甚至是最親的人)擔罪。
          (二)我們信徒固然是因信稱義,但信心若沒有行為是死的(雅二17),活的信心必會產生相稱的行為,所以我們在得救以後,仍須有出於信心的行為(參弗二10;雅二22)。
          (三)人種的是甚麼,收的也必是甚麼(加六7)。

【羅二7】「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
    ﹝文意註解﹞「凡恆心行善,」注意,這裏絕對沒有憑好行為能得救的意思;保羅在這裏不是教導靠行為稱義,而是強調神對猶太人和外邦人同樣公平(參徒十34~35)。『恆心行善』的含意如下:
                1.指『相信』神所差來的耶穌基督(參約六28~29)。
                2.指信主後的『好行為』(參弗二10)。
                3.指下句『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
          「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榮耀』指神的彰顯(參約五44),『尊貴』指屬神的聖潔的事(參提後二20~21;彼前二9),『不能朽壞之福』指屬天的基業(參彼前一4)。這些都是我們在信主之後,應當竭力追求的。
          「就以永生報應他們,」『永生』不單是一種永無止境的存在,並且是一種生命素質,就是神的生命。
    〔話中之光〕(一)凡『恆心…尋求』基督的,就是『行善』的,結果必定得著『永遠的生命』。
          (二)人的『善行』,必須是信心所產生出來的,才能在神面前有真正的功效(參加五6)。
          (三)我們的『行』肯定我們的『是』。我們若『是』甚麼,就必定『行』出甚麼;相反的,我們所『行』的若是有問題,就表示我們的所『是』出了問題。
          (四)只有一位是善的,就是神(太十九17);榮耀是神,尊貴是神,不朽壞的也是神自己。惟有尋求神自己,才有永恆的價值。

【羅二8】「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
    〔原文字義〕「結黨」紛爭,爭論。
    ﹝文意註解﹞「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結黨』是指被自私的動機所轄制的人,彼此結合在一起,以敵對不滿真理的態度,去代替相信並順服真理的態度。
          「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忿怒』與『惱恨』不同;一對事,一對人。
    〔話中之光〕(一)人求甚麼就得甚麼;追求善得善報(7節),追逐惡就得惡報。
          (二)行惡的人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一32),彼此臭味相投,聯結在一起,這是結黨的主要成因。
          (三)人是先不服神,與神爭論,其結果就產生結黨。任何在教會中的分門結黨,表面看似是跟別人意見不合,實際原因是不順服神。

【羅二9】「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
    〔文意註解〕「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患難』重在指外面的境遇;『困苦』重在指內心的感覺。『一切』表示沒有人可以例外;『作惡的人』是指上節『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人。
          「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猶太人』是神的選民,『希利尼人』代表一切外邦人;本句話表示神的賞罰有其先後的次序,正如神救恩的次序一樣(羅一16)。
    〔話中之光〕(一)人若有『不信的惡心』(來三12),就會產生惡行,而變成『作惡的人』;人對神的內在存心若是不正,自然會表現於外在的惡行上。
          (二)『猶太人』可用來代表一切親近神的人,包括信徒在內;『希利尼人』則代表一切不信主的世人。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彼前四17),神的賞罰是從親近神的人開始,及於不認識神的人,無人能夠例外,因為神不偏待人,不徇情面,不看人的外貌(太廿二16)。所以我們信徒更當警惕。
          (三)屬靈的責任是隨著屬靈的特權而來的(參摩三2)。神是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路十二48)。

【羅二10】「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
    〔文意註解〕「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榮耀』和『尊貴』請參閱第七節註解;『平安』是基督被人享受的光景。

【羅二11】「因為神不偏待人。」
    ﹝文意註解﹞「不偏待人,」原文是不看人的臉。『偏待』是以外貌的關係代替或廢掉了裏面實際的一種不公道的對待或審判。
    〔話中之光〕(一)人的審判常因人而異;對心裏不喜歡的人往往吹毛求疵,對自己所喜歡的人則往往對其過錯視而不見,這就是偏待人。
          (二)我們所信的既是不偏待人的神,我們在教會中便不可按著外貌待人(雅二1)。我們如何對待弟兄,乃是我們的信心是否純正的一項重要指標(雅二14~17)。
          (三)在神並沒有徇情之私,神的兒女也不應該徇情之私――寬以待己或親近自己的人,而嚴以待人――這不是我們所該有的心態。

【羅二12】「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文意註解〕「也必不按律法滅亡,」這不是說他們不會滅亡,而是不按舊約律法的規條而滅亡,乃照另外的原則受審判(參14~15節)。
          「也必按律法受審判,」神設立律法的目的是為著審判;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羅三19)。
    ﹝話中之光﹞(一)罪就是罪;重要的是有沒有犯罪的事實,而不是有沒有律法的條文。
          (二)神審判人是按人的蒙光照的多少,對猶太人按律法,對外邦人按良心;神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

【羅二13】「(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文意註解〕神頒律法給祂的選民,不是只要他們傾聽、念誦律法(申六4~9)而已,乃是要他們遵行,才能稱義(申六24~25)。
          「乃是行律法的稱義,」『稱義』指在審判的日子蒙神宣告無罪。
    〔話中之光〕(一)若只聽律法而不行律法,與未曾聽見律法一樣不能稱義。我們信徒不在乎知道神的話有多少,乃在乎是否照所知的去遵行(太七24~27)。
          (二)許多基督徒只喜歡為聽道而參加聚會,不喜歡為行道而參加聚會。
          (三)凡是不顧行道,只為講道而講道的傳道人,只為聽道而聽道的信眾,無異於那些『只將新聞說說聽聽』的雅典人(徒十七21)。

【羅二14】「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文意註解〕「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本性』指人與生俱來的良善天性;人是照著神的形像造的(創一26~27),因此在人受造的時候,本性原是正直的(傳七29);後來人雖然墮落了,但這個良善的本性仍在人的裏面,要求人作好(就是『行律法上的事』)。
          「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沒有律法的外邦人,有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的心裏(15節),所以說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羅二15】「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原文字義〕「是非之心」良心,良知,一同看見,同一觀點;「或以為是」辯護,分訴;「或以為非」控告。
    〔文意註解〕「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注意,刻在人心裏的,不是律法本身,而是『律法的功用』――使人知道是非善惡的本能。
          「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是非之心』就是人的良心。『見證』就是告發。人若順著本性作好,良心就有平安的感覺;否則,良心就定罪、不安。
          「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思念』指人的心思;本句是指人在心思中的推理。
          「或以為是,或以為非,」人的心思(或謂人的理性)也具有審斷是非的能力;人只要用心思來思考,也能判定自己所行的事是好是壞。
          人的本性(14節)、良心和心思這三樣加起來,使人裏面顯出律法的功用,神將來審判沒有律法的外邦人時,就是根據這個功用要他們向神有所交代。
    ﹝話中之光﹞(一)神是按人受到光照的程度審判(參13~15節)。神給的多,要的也多。對猶太人標準高,是按律法;對外邦人標準低,是按良心。猶太人受審判是根據神給他們的律法(12節),外邦人受審判是根據『是非之心』,也就是良心(15節)。
          (二)我們這些外邦人並不能因不懂猶太律法而推諉神的審判,因為良心要指出我們的罪惡。但是感謝主,祂的寶血已經洗淨我們的良心(來九14小字),叫我們能無愧的活在神面前。
          (三)將來人在神面前受審,是按各人自己良心的告發。人是多看事,神是多看心;事的錯輕,心的錯重;按事,人的罪還少,若按心,那就太多了。
          (四)一個人的動作或意念背後,都有認為它是對或錯的感覺。然而良知不是對錯的最後仲裁者。一個人的良知會被抑止、歪曲、麻木或過分審慎。但在沒有對錯的清楚顯示之情況下,人應該注意良知的提醒。
          (五)在正常的狀況下,神所創造的人都會以『合情、合理、合法』來推斷事物;只可惜人因著墮落了,就常只顧到私情,而顧不到理和法了。

【羅二16】「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
    〔文意註解〕「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就是第五節『神震怒顯祂公義審判的日子』。神將來審判人時,是藉著主耶穌基督來執行審判的(徒十七31)。『隱密事』指從未顯露出來的罪案、不為人知的罪、未曾受過審判的罪,包括罪的動機和意念。
          「照著我的福音所言,」基督審判人的根據,是看人接受不接受福音,意即接受不接受基督自己。
          本節給我們看見當審判的日子,有三方面的見證要定我們的罪:(1)耶穌基督;(2)隱秘事;(3)神的福音(神的話)。
    〔話中之光〕(一)日光、燈光強弱不同,照亮事物的程度也不同,因此,人對事物了解的程度也不同。人的良心如燈,主耶穌卻如日之明,可以照出人的隱秘。
          (二)人審判的根據是律法的字句,對象是外面的行為;神審判的根據是『耶穌基督』,對象是靈裏的『隱秘事』。
          (三)人在思想上和行為上所作的一切,無論是公然的抑或隱藏的,都讓神看見;在祂面前沒有可掩藏的事(路八17)。
          (四)記得,神是暗中鑒察人心的,所以當時刻向神負責、盡忠,而千萬不要單作給人看,向人負責而已。
          (五)信徒既已接受耶穌作救主,祂就住在信徒的裏面(加二20);這位內住的基督,成了我們裏面活的律法(來八10;十16),就是生命之靈的律(羅八2)。信徒照這律而行,就是尊主為大;否則,將來神必追究。
          (六)病人若明知某種特效藥可治他的病,但他仍舊拒絕服用該藥的話,那麼他的死亡是自取的,他必須為自己負責。福音乃是醫治人靈性病症(罪)的特效藥,若是拒絕接受,乃是咎由自取。

【羅二17】「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著神誇口;」
    〔背景註解〕猶太人的男丁從五歲開始就領受律法的教導,學習律法,十三歲起就成為律法之子,向律法負責,有道德上的責任。
    〔文意註解〕「你稱為猶太人,」由此可見羅二章的話是講論猶太人的罪的。
          「又倚靠律法,」『倚靠律法』指猶太人以他們有律法為榮,認為律法使他們與其他世人有所分別(參詩一百四十七19~20);但律法的功用原不是要給人倚靠,乃是要叫人知罪。
          「且指著神誇口,」猶太人認為他們所敬拜的神是獨一的真神,其他世人所敬拜的都是假神。
    〔靈意註解〕我們若把猶太人比作基督徒,把律法比作神的話,那麼本節的話可作如下的解釋:(1)我們有基督徒的名義(稱為猶太人);(2)我們有聖經作依靠(倚靠律法);(3)我們有神可誇。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的確得天獨厚,擁有神兒女的身份和地位,也有神的話引導我們行走人生的道路,但如果我們的行事為人和世人沒有兩樣,這些都要成為我們的額外定罪依據。
          (二)神自己和神的話是給我們享受的,不是給我們作幌子以示與別人不同的。基督徒與世人的不同點,不在於外面的口號,乃在於從裏面活出的實際,也就是從享受神並神的話,自然而然流露出的生命現象。

【羅二18】「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或譯:也喜愛那美好的事);」
    〔文意註解〕「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指猶太人受過律法的教導,知道如何根據律法事奉神。
          「就曉得神的旨意,」這話並不是指猶太人『真正』明白神的旨意,而是指他們比一般世人『更』能領會神的心意。
          「也能分別是非,」原文的意思是偏重積極方面的,就是猶太人比一般世人知道愛慕並選擇美好的事(『分別是非』的原文意思)。
    〔靈意註解〕若把本節的話應用在我們基督徒身上,則有如下的意思:(1)因有神的話教訓我們,故能明白神的旨意;(2)又能思慕那些美好的事物。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固當時時研讀聖經,以便更多明白神的旨意,但更要緊的是應當遵行神的旨意。
          (二)主賞賜我們分辨的能力,是要我們凡事察驗,善美的就持守,惡事就禁戒不作(帖前五21~22)。
          (三)凡是真實的、可敬的、公義的、清潔的、可愛的、有美名的,若有甚麼德行,若有甚麼稱讚,這些事我們都要思念,也都要去行(腓四8~9)。

【羅二19】「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
    〔文意註解〕「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瞎子』指外邦人,他們所以不認識真神,是因被假神弄瞎了心眼(參林後四15~16);『領路的』指猶太人,他們自以為認識真神,所以清楚神的道路。
          「是黑暗中人的光,」『黑暗中的人』指外邦人,他們的裏面是『瞎眼』,外面是處身在『黑暗』中(參太四15~16);『光』指猶太人。
    〔靈意註解〕本節對我們基督徒而言,意即:(1)看不信的世人都是瞎子,深信自己是明眼人,是給他們領路的;(2)看他們都在黑暗中,自己是世上的光。
    〔話中之光〕(一)我們若真是明眼人,就當帶領瞎子(世人)來認識神;怕的是我們自己也不大清楚神的道路,那就會瞎子領瞎子,都掉到坑裏(路六39)。
          (二)真理的光是要點燃,才能發亮的;我們若不肯付代價,不肯捨己,就不能光照別人。

【羅二20】「是蠢笨人的師傳,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
    〔原文字義〕「蠢笨人」愚妄人,狂妄人;「師傅」改正者,管教者;「先生」教師,老師;「模範」外貌,規模。
    〔文意註解〕「是蠢笨人的師傳,是小孩子的先生,」『蠢笨人』重在指心智上的低能;『師傅』含有以身作則,用自己的生活行為去改正別人的意思;『小孩子』重在指學習上的不足(參弗四14);『先生』重在學識上的教導。
          「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模範』意指形像的外貌,寫照的具體表現(參腓二6~7);這裏全句的意思是指他們對律法的知識已達到了相當程度的造詣,而掌握了真理的大要。
    〔靈意註解〕我們基督徒自以為:(1)看不信的外邦人是蠢笨的,需要我們的教導和開竅;(2)看不信的外邦人都像小孩子般幼稚、膚淺,需要我們的循循善誘和提攜;(3)我們已經得著了屬靈的知識和真理,且已達到了相當的規模。
    〔話中之光〕(一)今天教會中的難處是,教導字句、知識的師傅很多,以身行道、藉以教導人認識真道(真理)的師傅卻很少。
          (二)能說不能行的傳道人何其多,但我們對他們所講論的,仍不可藐視(帖前五20),若是根據聖經正確分解的道,我們仍要謹守、遵行,只是不要效法他們的行為(參太廿三3)。

【羅二21】「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
    〔話中之光〕(一)保羅在此所題的罪例,基督徒不只會犯字面上實際的罪(例如著名的電視傳道人,挪用基金和犯淫亂等),叫神的名被不信的外邦人羞辱;基督徒並且也會犯屬靈的偷竊――以敬虔為得利的門路(提前六6)。
          (二)那些認識神又明白神話語的人,是何等容易把自己看為神的『寵兒』,以為神會寬待他們過於其他人。

【羅二22】「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嗎?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
    〔文意註解〕「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猶太人不拜偶像,卻偷廟裏的東西;當時廟裏富足,猶太人常把偶像視為金銀而偷去(徒十九37)。在聖經中,視這種金銀為污穢、可憎(申七25~26)。他們已經陷入污穢、可憎,又叫神因之受褻瀆(24節)。
    〔話中之光〕基督徒也常貪愛現今的世界(提後四10),犯了屬靈的淫亂;又常高舉主的僕人,過於聖經所記(林前四6),製造屬靈的偶像。

【羅二23】「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麼?」
    〔話中之光〕(一)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二)人若只以律法誇口,而不行律法上的事,便是觸犯了律法的尊嚴。基督徒若只誇聖經的好處,而不實行聖經的教訓,便是玷辱神。

【羅二24】「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
    〔文意註解〕「正如經上所記的,」本節的話出自以賽亞書五十二章第五節。

【羅二25】「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
    〔文意註解〕「割禮固然於你有益,」『割禮』是神與以色列人立約的記號(參利十二3),也是在約中蒙福的憑據(參創十七10~11)。猶太人後來認為割禮就是得神喜悅的保證。
          「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猶太人引以自誇的有三點:(1)有神(17節);(2)有律法(18節);(3)受割禮(25節)。然而他們卻頂撞了神,又違犯了神的律法,所以僅僅在外面有了受割禮的儀式,也是徒然。
   〔話中之光〕(一)人類的通病,似乎是不能善用生命中的好東西,通常只會誤用或誤解。
         (二)今天我們基督徒對一切敬虔的記號(如蒙頭等),不應只注意其外表的形式,而忽略了它屬靈的實際。

【羅二26】「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嗎?」
    〔文意註解〕本節似乎是暗指我們外邦人信徒說的。

【羅二27】「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嗎?」
    〔文意註解〕保羅在這裏是以割禮代表外面的儀文字句,而以全守律法代表裏面的實際。他的意思是說,你若有裏面的實際,那些外面的儀文字句才於你有益;你若沒有裏面的實際,則儀文字句就算不得甚麼,是虛空的。反過來說,那些不識儀文字句的人,若有了屬靈的實際,他們不但算是完全了儀文字句,且還要審判你這光有儀文字句而無實際的人。

【羅二28】「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
    〔原文字義〕「外面」彰顯的;「真」(原文無此字)。
    〔話中之光〕(一)世人以外貌判斷人(約八15)、憑外貌誇讚人(林後五12),但神是察看人的內心(帖前二4)的。在神面前,光有屬靈的外表,仍算不得數,必須也有裏面屬靈的實際,才能得祂的稱讚。
          (二)今天有許多基督徒,注重外面的名義和作法,卻忽略了裏面的實際;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的實意(提後三5)。

【羅二29】「惟有裏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裏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
    〔原文字義〕「裏面」暗中的,隱藏的。
    〔文意註解〕廿八、九兩節聖經給我們看見幾個明顯的對比:外面和裏面、靈和儀文、人和神。人所注意的,是外面的儀文;但神所注意的,是裏面的靈。在神面前,外面作的,不是;裏面作的,才是。神看內心,不看外表。惟有從裏面作,在裏面有屬靈的實際,才能通得過神的審判,而得著神的稱讚。
    〔話中之光〕(一)從外面作的――故意叫人看見的禱告、施捨、禁食,都不是,只有暗中作的,才是;因為從外頭作,故意叫人看見的,都是假冒的,惟有暗中作的才是真的。
          (二)凡是模仿別人而作的,抄襲別人而作的,看見別人作,自己也照樣作的;不必裏面有負擔,有感覺,不必有裏面的生命作供應,不必倚靠裏面生命的能力,不必經過禱告,不必與神有交通,就能作的,都是外面作的,不是裏面作的。只有裏面作的,才是新約的事奉。
          (三)在神看『外面作…的,不是;裏面是(作)的,才是。』『在乎靈,不在乎字句(儀文的原意)。』所有注意『外面』的――人數的多少、配搭的齊全、事務的井然、『真理』的遵守等,都是活在字句的原則中;經不起神的審判,結果必是死亡。所有注意『裏面』的――聖靈的主權、基督的度量、父神的彰顯、教會的實際等,都是活在靈的原則中,必定滿了活潑而豐盛的生命(參林後三6)。
          (四)宗教徒既想得神的稱讚,又想得人的稱讚。然而我們若得了人的稱讚,就得不到神的稱讚(參太六1~8;16~18)。
          (五)神是要我們『用心靈和誠實拜祂』(約四23~24),但我們卻偏偏注重表面工夫,而忽略了靈裏的真實。

叁、靈訓要義

【神審判的原則】
    一、按真理審判:
          1.口說的不真,所行的才真 (1~3節)
          2.外面作的不真,裏面作的才真(28~29節)
    二、按公義審判:
          1.善有善報,惡有惡報(5~8節)
          2.公平待人(9~11節)
    三、按律法審判:
          1.對有律法的人,就按律法審判(12節)
          2.對沒有律法的人,就按人心所顯律法的功用審判(14~15節)
          3.對新約的信徒,就按裏面的律法(就是住在人裏面的基督)審判(16節)

【不可論斷別人的理由】
    一、「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1節)
    二、「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1~2節)

【人不能逃脫神審判的原因】
    一、論斷別人,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1~3節)
    二、藐視神的恩慈,剛硬不肯悔改(4~5節)
    三、只聽律法,卻不行律法(13,17~24節)
    四、只守外面的儀文,卻缺乏裏面的實際(25~29節)

【基督乃是神審判人的憑藉】
    一、神必照真理審判人(2節)――基督就是真理(約十四46)
    二、神必照公義審判人(5節)――基督是我們的公義(林前一30)
    三、神必照各人的行為審判各人(6節)――基督使信徒有好行為(約壹二6)
    四、神必照律法審判人(12節)――基督就是律法的實體(西二16~17)

【神審判人的七大原則】
   一、根據真理(2節)
   二、根據罪惡的累積(5節)
   三、根據各人的行為(6節)
   四、根據公平不偏待人(8~11節)
   五、根據『行』律法而不是根據『聽』律法(13節)
   六、根據心中的隱秘(16節)
   七、根據裏面的實際而不是根據外貌(17~29節)

【藐視神恩慈的結果(4~5節)】
   一、得不到神恩典的應許
   二、積蓄自己的罪過
   三、積蓄神公義的忿怒
   四、等候神公義的審判

【在乎靈不在乎儀文】
   一、儀文乃是要在人的肉體上來遵行律法得神的稱讚(17~19節)
   二、儀文都是在外面的,也只是在人中間的,在神面前卻毫無價值(25~28節)
   三、儀文並不能使人真實的情形得以改變(21~24節)
   四、『在乎靈不在乎儀文』說出了新約救恩的基本原則(28~29節)
   五、一切出於儀文的,在審判的日子,都不能得著神的稱讚(28~29節)

【猶太人言行脫節的原因(16~29節)】
   一、只知以律法為傲,卻不知遵行律法
   二、只知以律法來責人,卻不知以律法來律己
   三、只知要增加律法的知識,卻不知自己倒違犯了神的旨意
   四、只知自己在人面前得尊位,卻不知反叫神的名受人褻瀆
   五、只知守律法外面的儀文字句,卻不知守律法裏面的精意
   六、只知倚靠律法,卻不知倚靠神
   七、只知要得人的稱讚,卻不知該得神的稱讚

【猶太教徒自以為從律法中得了教導的五項具體事情,17~18節】
    一、他們稱為『猶太人』
    二、他們倚靠律法
    三、他們以認識神自傲――指著神誇口
    四、他們在神的旨意下受過教導――從律法中受了教訓
    五、他們曉得怎樣去衡量事物,以致能辨出最好的――能分別是非

【虔誠的猶太人自認為五項超越外邦人的事例,19~20節】
  一、是屬靈眼瞎者的嚮導
   二、是落在黑暗中之人的光
   三、是蠢笨人的師縛
   四、是小孩子的教師
   五、是律法和真理的模型

【猶太人的五項錯誤,21~24節】
  一、教導別人,卻不教導自己(21節)
   二、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卻偷竊(21節)
   三、宣稱人不可姦淫,自己卻姦淫(22節)
   四、厭惡偶像,卻以搶奪廟中之物這不合法的途徑去表達他們的反對(22節)
   五、他們雖為擁有神的律法而自傲,但卻犯了所誇的律法,以致玷辱神(23~24節)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羅馬書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羅馬書提要」末尾處

本查經注釋是出自《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查經資料大全》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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