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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可福音】第十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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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31 11:53:3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壹、內容綱要

【僕人救主在往耶路撒冷路上的服事】
    一、與法利賽人辯論休妻(1~12節)
    二、為小孩子祝福(13~16節)
    三、勸財主積財在天上(17~27節)
    四、論跟從主的賞賜(28~31節)
    五、第三次豫言將要受難(32~34節)
    六、教導門徒得高位的途徑(35~45節)
    七、醫治瞎子巴底買(46~52節)

貳、逐節詳解

【可十1】「耶穌從那裏起身,來到猶太的境界,並約但河外。眾人又聚集到祂那裏,祂又照常教訓他們。」
    ﹝文意註解﹞「來到猶太的境界,」祂是上耶路撒冷去,即將在那裏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所以祂此後的行程,乃是十字架的道路。
          「約但河外,」指約但河東岸的比利亞地,屬希律安提帕的轄境,南至死海。可見祂這次並未取道撒瑪利亞。
    ﹝話中之光﹞(一)「約但河」是耶穌受浸的地方(參一9)──當我們絕對把自己擺在死地,就會吸引許多人跟隨主(參約十二32)。
          (二)主總是抓住機會,教導眾人;我們也當學習主的榜樣,無論得時不得時,務要傳道(參提後四2)。

【可十2】「有法利賽人來問祂說:『人休妻可以不可以?』意思要試探祂。」
    ﹝原文字義﹞「休」釋放,遣回,解開。
    ﹝背景註解﹞猶太拉比根據申命記廿四章一節准許人離婚,但對於離婚的合法理由,則意見分歧,主要分為『撒買學派』(Shammi)和『希列學派』(Hillel)兩派不同的看法,彼此爭論。撒買學派認為該段經文中所謂『不合理的事』,是指婚姻上的不忠貞,此即構成離婚的惟一理由。但希列學派則強調那段經文的下面一句:『不喜悅她』,認為只要妻子作了任何讓她丈夫不喜悅的事,便可容許丈夫離棄她。
    ﹝文意註解﹞法利賽人只顧律法的字句,卻忽略了律法的精意,因此與主耶穌的教訓格格不入。他們在這裏想藉摩西有關休妻的律法來試探主,好抓住祂的把柄。
    ﹝話中之光﹞法利賽人代表注重儀文規條的宗教徒。我們信徒若單單注意聖經的字句,而忽略了屬靈的實際,也就是現代法利賽人。

【可十3】「耶穌回答說:『摩西吩咐你們的是甚麼?』」
    ﹝文意註解﹞主藉詢問摩西的教訓,而避開兩派法利賽人的爭點。

【可十4】「他們說:『摩西許人寫了休書便可以休妻。』」
    ﹝文意註解﹞這是指摩西所訂休妻的條例(申廿四1),但它並非積極性質的『吩咐』,乃是消極性質的『許可』。

【可十5】「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寫這條例給你們。」
    ﹝文意註解﹞摩西准許人休妻,乃因人『心硬』,並非神『起初』(參6節)的心意,故不是表示神喜悅人休妻。
    ﹝話中之光﹞(一)當人不聽從神的話時,神可能會暫且『容許』或『任憑』我們隨自己的意思去作(參羅一28),但絕非是神心所樂意。
          (二)神所許可的,不一定就是神的中心旨意;我們信徒行事為人,不要只要求得著神的許可就算了。

【可十6】「但從起初創造的時候,神造人是造男造女。」
    ﹝文意註解﹞主耶穌的答話,是要把人帶回到『起初』的光景。神在起初造人的時候,又造男人又造女人(創一27;五2),神的用意是要男女結合,故婚姻是神親自設立的。
    ﹝話中之光﹞一切事物應從『起初』的觀點,而非按既成的事實,來推斷是否合乎神旨。

【可十7】「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原文字義﹞「一體」一個肉身。
    ﹝文意註解﹞上一節是藉神的創造來體會神的心意,本節是藉神的話(創二24),來證明婚姻是神所命定的;並且神的命定是一男一女,而不是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
    ﹝靈意註解﹞夫妻二人成為一體,象徵基督與教會(弗五31~32)。
    ﹝話中之光﹞(一)夫妻之間的關係,過於父母和兒女之間的關係。
          (二)我們惟有藉著十字架,脫離天然生命的根源(「離開父母」),才能與教會中的眾聖徒同心合意(「與妻子連合」)。

【可十8】「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
    ﹝文意註解﹞男女二人,一經婚姻的結合,在神看,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個人,所以聖經記載人數,往往不將婦女計入(參太十四21;十五38)。
    ﹝話中之光﹞神在人婚姻上的心意,乃是夫妻得以『連合』(7節)和「一體」,藉此來經歷並表顯基督與教會合一(參弗五31~32)。

【可十9】「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文意註解﹞每一對夫妻都是神所『配合』的,他們在神面前乃是『一體的人』了,因此倘若離婚,乃是將一個人硬生生劈成兩半的行為。
    ﹝話中之光﹞(一)基督與教會乃是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不可讓任何屬靈的人事物、道理和規條,插在基督和教會之間。
          (二)「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神在教會裏面也配搭眾肢體,所以我們不可分門別類(參林前十二24~25)。

【可十10】「到了屋裏,門徒就問祂這事。」

【可十11】「耶穌對他們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辜負他的妻子;」
    ﹝背景註解﹞按古時猶太人的規矩,由丈夫單方面宣告與妻子離異即可成立,而不必徵得妻子的同意,也不須經過司法程序的裁決。
    ﹝文意註解﹞『姦淫』(adultery)原文指『已婚男女破壞婚姻關係的性行為』。正當的離婚,只有一種理由,就是有一方犯了姦淫;因為姦淫在神看,是破壞夫妻合一的行為。夫妻間在神前的合一,既已遭拆毀,故無必要去維持外表的合一。
          丈夫無故休妻另娶,一是犯了姦淫的罪,二是虧欠了自己的妻子。主的話乃在表明,按當時的律法規條看,丈夫雖有權休妻,但仍不能使他豁免於道德和良心的定罪。
    ﹝話中之光﹞(一)法利賽人注重律法的字句,主卻注重律法的精意(靈);字句是叫人死,靈是叫人活(參林後三6)。
          (二)信徒在世為人,不可隨從世俗潮流,也不可單以符合國家的法律為滿足,而應當事事察驗何為神的旨意(參羅十二2)。

【可十12】「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了。』」
    ﹝背景註解﹞猶太律法原本不容許妻子主動向丈夫提出離異的要求,但因和羅馬、希臘、以東等外邦人雜處,『妻子離棄丈夫另嫁』的外邦風俗也侵入猶太社會中。
    ﹝文意註解﹞本節的話肯定了施洗約翰的譴責,希律不該娶他兄弟腓力的妻子希羅底(參六17~18)。

【可十13】「有人帶著小孩子來見耶穌,要耶穌摸他們,門徒便責備那些人。」
    ﹝文意註解﹞「要耶穌摸他們,」表示求主給他們祝福。
          「門徒便責備那些人,」門徒想必是因認為小孩子微小、幼稚、無知,不應為此小事阻延主耶穌上耶路撒冷的行程。
    ﹝話中之光﹞(一)在人的天然觀念裏頭,常滿了分別尊卑、貴賤、大小的思想(參雅二1~7);信徒也常不知不覺中,有貴重這個,輕看那個的情形(參林前四6)。
          (二)敬畏主的人,不可按外貌待人(參雅二1),更不可恃強凌弱。

【可十14】「耶穌看見就惱怒,對門徒說:『讓小孩子到我這裏來,不要禁止他們;因為在神國的,正是這樣的人。」
    ﹝原文字義﹞「惱怒」生氣,很不喜悅。
    ﹝文意註解﹞像小孩子『這樣的人』,是指像小孩子的純真、謙卑、依賴,這是進神國的要件(參太十八3)。
    ﹝話中之光﹞(一)在教會中,沒有一件事是小到讓我們的主不足掛懷的,因此事無大小,都可帶到主面前。
          (二)在教會中,也沒有一個人是太偉大到一個地步,認為某些事對他們來說,是太小的事,而不屑去作。
          (三)凡自覺一無所有,謙卑地來求主的人,必為主所喜愛。

【可十15】「我實在告訴你們,凡要承受神國的,若不像小孩子,斷不能進去。』」

【可十16】「於是抱著小孩子,給他們按手,為他們祝福。」
    ﹝文意註解﹞「為他們祝福,」『祝福』的原文是一複合字,含有『熱切地、接二連三地祝福』的意思。
    ﹝靈意註解﹞『按手』的屬靈意義有二:(1)按手者與被按手者聯合為一(參提前五22);(2)從按手者傳遞祝福給被按手者(參提後一6)。
    ﹝話中之光﹞(一)主不但不計較我們的卑微,反而樂意與謙卑的人聯合,並祝福我們。
          (二)『大人』只能蒙主按手祝福,『小孩』卻能被主「抱著」按手祝福;所以驕傲、自以為是的,反而就無法讓主『抱』我們了。

【可十17】「耶穌出來行路的時候,有一個人跑來,跪在祂面前問祂說:『良善的夫子,我當作甚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
    ﹝文意註解﹞「有一個人跑來,跪在祂面前,」這一個人是一個少年財主(參太十九22);『跑來跪』表明他的熱忱和虔敬。
          「良善的夫子,」這是一個極不妥當的稱呼,表示他看待耶穌不是救人的『救主』,而是教導人的『師傅』(參約三2)。
          「我當作甚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這問話裏包含了四個意思:(1)他認識『承受永生』的重要性;(2)他承認在自己裏面沒有永生;(3)他認為『作甚麼事』可以承受永生;(4)但他不知道該作甚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
                『承受永生』就是『得救』(參26節),意即『得著神永遠的生命』,得以免去永遠的沉淪(參約三16)。

【可十18】「耶穌對他說:『你為甚麼稱我是良善的?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
    ﹝文意註解﹞「你為甚麼稱我是良善的?」意即『你如果認為我是一個普通的教師,就不該稱我是良善的』,因為凡是人都不良善。
          「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意即在神之外,並沒有善人(參羅三10)。主說這話,並非表示祂自覺有罪或與常人無異,而是表明:(1)神乃是真善的源頭;(2)人離開了神,便無真善。
    ﹝話中之光﹞(一)壞樹不能結好果子(參太七18),世人不可能憑其邪惡的本性,作出甚麼善事來。
          (二)只有善人才能發出善來(參太十二35);而惟有神是善的,因此我們人無論怎樣作善事,在神眼中看來,仍不足稱善。
          (三)信徒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參太五20)。因此,我們不僅要遵守舊約律法有關道德方面的誡命,也要遵守天國君王所頒佈的新誡命(太五至七章)。
          (四)除神以外,再也沒有良善;所以沒有一個人能因作好、行善而叫自己得救,只有靠主耶穌的救恩才可以。
          (五)一切在神旨意和能力之外的工作,都不是『善』的工作。信徒一切的行為,必須是出於神,且藉著神才可以。

【可十19】「誡命你是曉得的,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不可虧負人、當孝敬父母。』」
    ﹝原文字義﹞「孝敬」尊敬。
    ﹝文意註解﹞「誡命你是曉得的,」主耶穌在這裏提說『誡命』的目的,乃在向他啟發兩件事:(1)誡命表明神愛的心和聖潔、公義的性情;(2)因人不可能完全遵行誡命,使他能從失敗中認識自己的敗壞,並領會人根本不可能藉行善而得永生。
          「不可虧負人,」可能是指第十誡『不可貪戀人的房屋、妻子、財產等』說的。若然,主在此所提的六項,即包括了十誡中關於人際關係的全部條例(參出廿12~17;申五16~21)。
    ﹝話中之光﹞(一)新約信徒雖不必遵守舊約有關禮儀上的誡命,但仍得遵守有關道德上的誡命。
          (二)我們在教會中也當遵守屬靈的誡命:(1)不可散佈死亡的因素──殺人;(2)不可把世界帶進來──姦淫;(3)不可竊奪神的榮耀──偷盜;(4)不可見證基督以外的事物──作假見證;(5)不可虧待弟兄──虧負人;(6)尊主為大──孝敬父母。

【可十20】「他對耶穌說:『夫子,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
    ﹝文意註解﹞可惜這少年人並沒有看見自己的無能,以為一切都已遵守了;其實,他頂多只不過是在字句外表上遵守誡命,卻在精神內涵上仍免不了違犯誡命。
    ﹝話中之光﹞(一)自義的人根本是在黑暗中,看不見自己的過犯。
          (二)人只要在一條誡命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二10)。

【可十21】「耶穌看著他,就愛他,對他說:『你還缺少一件;去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
    ﹝文意註解﹞主在此提出最嚴厲的要求,以顯明他的不完全。
          「你還缺少一件,」暗示他現在仍是不『完全』的──即使人遵行一切誡命,在主看仍是不完全的。
          「去變賣你所有的,」表示他的『所有』,乃是他不完全的明證,故要他去『變賣』所有的。
          「分給窮人,」表示他若不能把所有的『分給窮人』,就證明他並不『愛人如己』(參太十九20)。
          「就必有財寶在天上,」表示他現在所有的,不過是地上的,他在『天上』仍舊一無所有。
          「你還要來跟從我,」表示他即使將所有的分給人,在他的心裏仍可能只有窮人而沒有主(參十四7),故還要來『跟從主』,亦即要愛主過於愛一切(參太十37~38)。
          按上下文來看,本節的話並不是一條通則性的教訓,要每一個基督徒都過窮乏的生活。主叫那少年人如此作,乃是有祂的目的,為要讓他知道:他實在並沒有完全遵守誡命(參20節),因此而醒悟,人並不能藉作甚麼事以承受永生(參17節)。
    ﹝話中之光﹞(一)本節的話乃是律法的總綱:「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是『愛人如己』;「來跟從我,」就是『愛主你的神』。
          (二)主的要求一層深過一層:(1)「變賣」──把財產換金錢,一般人作得來(參徒五1);(2)「分給」──相當為難;(3)「跟從」──更加為難,因為分給的是身外物,而跟從的是『整個人』。
          (三)先變賣所有的,然後才來跟從主;可見我們的『所有』,往往是『跟從』主的障礙。
          (四)信徒不當只看自己的需要,也當注意別人的需要;各人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腓二4)。
          (五)行走生命的道路,須要除去一切攔阻的東西,並一直往前跟隨主。
          (六)「你還要來跟從我,」有些人為了某種崇高的理想,可以獻上自己的全部財產(參林前十三3),但卻不投身作一個主的跟從者,這樣的『變賣所有』,仍無益處。
          (七)主因著「愛」他,所以就摸他最深的難處──他的財產。當主摸著我們最深難處的時候,也就是主最愛我們,要在我們身上作愛的工作的時候。

【可十22】「他聽見這話,臉上就變了色,憂憂愁愁的走了;因為他的產業很多。」
    ﹝原文字義﹞「變了色,」陰了天,發黑。
    ﹝話中之光﹞(一)凡自己有所保留,而不肯跟從主的人,都是憂憂愁愁痛苦一生的人。
          (二)靠恩典,小孩子也能蒙主按手祝福(參16節);靠行為,即使是遵守了一切的誡命(參20節),結果仍憂憂愁愁的走了。
          (三)人越多財,就越貪財。這種情形,也可應用在屬靈的事上,人若在主之外注重屬靈的產業,例如口才、知識、恩賜,就會引來憂愁的後果。
          (四)愛錢財過於愛主的,結果會叫人憂愁;但愛主過於愛其他一切的人,雖然失去家業,卻仍有滿足的喜樂(參來十34)。
          (五)產業多,會攔阻人跟從主;不只是物質的自足會攔阻人蒙恩,屬靈的自滿更會攔阻人蒙恩。
          (六)那個財主雖已來到基督面前,卻毫未得著基督;我們若不能撇下所有『先前以為與我有益的』──已往的屬靈成就,而竭力追求基督,就恐怕仍不能真的完全得著基督(參腓三7,12)。
          (七)屬地和屬天,屬世和屬靈並不能兩全其美;信徒若捨不得屬地和屬世的,就不能盼望屬天和屬靈的也富足。
          (八)無論甚麼時候,你一碰著主,主就定規向你有所要求。我們若是不答應主的要求,不肯出代價,就會有兩個結果:(1)就我們而論,是憂憂愁愁的走了;(2)就主而論,主在我們身上就不能顯出用處來。

【可十23】「耶穌周圍一看,對門徒說:『有錢財的人進神的國,是何等的難哪。』」
    ﹝文意註解﹞「有錢財的人進神的國,是何等的難哪,」就著一方面的意義來說,重生乃是進神國的條件(參約三3,5),而我們只要相信主就能重生,所以有錢財的人進神的國並不難;但另一方面,主在前面要求那位財主『變賣所有,分給窮人,還要跟從祂』作為進神國的條件,所以這裏的『進神的國』並不就等於『承受永生』和『得救』。『進神國』的意義,含有信徒必須在今世活出神國的實際,作個名副其實的神國子民,當主再來時,才能得著國度的榮耀說的。就這一方面的意義而言,有錢財的人進神的國確是難的。
    ﹝靈意註解﹞『有錢財的人』的屬靈定義是,在主之外有所擁有,不肯為主的緣故,捨己、失喪魂的享受(參八34~35)的人。

【可十24】「門徒希奇祂的話。耶穌又對他們說:『小子,倚靠錢財的人進神的國,是何等的難哪。」
    ﹝話中之光﹞人不能靠錢財進入神的國;對物質的看重與眷戀,即令是窮人,也會成為他們進入神國的攔阻。

【可十25】「駱駝穿過鍼的眼,比財主進神的國,還容易呢。』」
    ﹝背景註解﹞「駱駝穿過鍼的眼,」古時猶太人的城門,往往在正常的門上另開一個小門,此小門名叫『鍼眼門』。白天時大開城門,供人們和貨物進出;每到黃昏,便關閉城門,而僅打開那扇小鍼眼門。那門小到只可容『人』進出,故若遇有馱貨物的駱駝時,須先把貨物從牠身上卸下來,然後叫駱駝屈著身子匍匐,再加上人力的推和拉,才能通過。『駱駝穿過鍼的眼』遂成了一句俗諺,以形容事情非常困難,但並不是完全不可能之意。
    ﹝文意註解﹞有的解經家認為,上述背景的說法,降低了財主進神國的難度,似乎過於遷就人性的弱點。他們說,『駱駝』乃巴勒斯坦最大的動物,『鍼眼』乃穿針線的眼孔,是人所知最小的管道;『駱駝穿過鍼的眼』乃在表明『在人是絕對不可能作到的』(參27節)。
    ﹝話中之光﹞(一)財主要進神國雖然難,但並非絕不可能;『駱駝』是載貨的牲畜,牠代表財物──只要肯奉獻財物歸主用,即可進去。                (二)駱駝頂大,鍼眼頂小,雖難進去,但若應用十字架的原則,就是捨己、把己燒成灰,化為烏有,如此便能穿過去。

【可十26】「門徒就分外希奇,對祂說:『這樣誰能得救呢。』」
    ﹝文意註解﹞門徒的錯誤至少有二:(1)他們以為得救就是進神國;(2)他們以為財富既是神賜福義人的表記(參申廿八1~12),因此也可以用財富換取進神國的權利。
          嚴格地說,『得救』和『承受永生』(17節) 是同義辭,但和『進神的國』(23節)卻稍有不同;信徒得救也就是承受了永生,因此也就具備了『進神的國』的基本條件(參約三3,5),但仍得讓神在我們身上完全掌權,才算實際地進到了神的國裏面,或者說實際地活在神的國裏面。

【可十27】「耶穌看著他們說:『在人是不能,在神卻不然;因為神凡事都能。』」
    ﹝話中之光﹞(一)人要進入神國,不止那少年財主覺得不能(參22節),門徒也覺得不能(參26節),連主耶穌也印證說,「在人是不能」──人不能憑著自己的行為進入神國。
          (二)「神凡事都能,」神能將人所不能的,轉變為可能;神的方法是將祂自己給人,在人裏面加力,使人也『凡事都能作』(參腓四13)。
          (三)「在人是不能,」這是宣告人行為的無用;「神凡事都能,」這是表明神恩典的備辦。我們惟有不靠行為而靠恩典,才能得救(參弗二8~9)。
          (四)我們得救了以後,還要依靠神的『凡事都能』去行善(參弗二10),才能真正活在天國的實際裏面(參彼後一10~11)。
          (五)有些不信的人,從人這面看來,是很難信主得救的;但在神那裏還是有得救的可能。所以我們不可輕易放棄任何人,神一作事,連最剛硬的罪人也會得救。

【可十28】「彼得就對祂說:『看哪,我們已經撇下所有的跟從你了。』」
    ﹝文意註解﹞彼得的意思是說,我們在今天既已經『有所撇下』,就應當在將來『有所得著』,這樣才算合理。這話雖然不錯,但因帶有交易的性質,動機不夠高尚。
    ﹝話中之光﹞(一)彼得的「看哪!」,正說出他的『有』;他正是一個屬靈的『財主』,頗有可引以炫耀自誇的。
          (二)我們所以能夠撇下所有的來跟從主,其實仍是由於神的吸引和運行加力,所以應當歸榮耀給神。

【可十29】「耶穌說:『我實在告訴你們,人為我和福音,撇下房屋,或是弟兄、姐妹、父母、兒女、田地。」
    ﹝原文直譯﹞「...沒有人為我和福音的緣故,拋棄房屋,或兄弟,或姊妹,或父親,或母親,或妻子,或兒女,或土地,」
    ﹝原文字義﹞「撇下」(過去完成時式)留下,置於背後,赦免。

【可十30】「沒有不在今世得百倍的,就是房屋、弟兄、姐妹、母親、兒女、田地,並且要受逼迫;在來世必得永生。」
    ﹝原文直譯﹞「而不在現今這個時候得到百倍的,就是房屋,和兄弟,和姊妹,和母親,和兒女,和土地,並受逼迫,在將要來的世代得永生。」
    ﹝文意註解﹞「沒有不在今世得百倍的,」這是指在今世就能得著豐滿的享受和喜樂;凡在主內的弟兄姊妹,親似自己的家人,並且還能分享他們的所有。
          「在來世必得永生,」是指在來世得著永遠生命的福樂(參路十八30)。
    ﹝話中之光﹞(一)屬靈的原則是先拋下,後才得著。
          (二)國度的獎賞是包括今生和永世的。
          (三)天國的賞賜乃是「百倍」的;這個賞賜乃是基督自己,因為基督是豐滿完全的。
          (四)為主捨棄,必得豐厚的賞賜,但也免不了「要受逼迫」;十字架的道路,乃是跟隨主的人所命定的。
          (五)患難(「逼迫」)也是一種的屬靈產業;信徒的福氣乃是在患難中得著的,因此我們在患難中,反倒要歡喜快樂(參羅五3)。

【可十31】「然而有許多在前的將要在後,在後的將要在前。』」
    ﹝文意註解﹞「然而有許多在前的將要在後,」本句是警告的話;『然而』一詞乃是對彼得自滿於目前光景(參27節)的警告。人若將為主擺上的引為炫耀自誇,就必落到『在後』。
          「在後的將要在前,」本句是鼓勵的話;雖然在起頭的時候落在人後,但並不就此決定一切,因此仍有可能變成超前。
          本節乃是當時的一句俗諺。有解經家認為主應用此一俗語,用意在指出神對事物緩急輕重的次序與人的想法不同。彼得的想法是把人所能作的──『我們已經撇下所有』(28節)放在前面,而把神所能給的放在後面;但主耶穌把這個次序倒轉過來,把主的呼召和使命──『為我和福音撇下』放在前面,而把人的所得──『得百倍』放在後面。
    ﹝話中之光﹞(一)向來跑得好的(參加五7),即使你沒有驕傲的靈,但若鬆懈而未竭力奔跑(參腓三13~14;來十二1),仍將會落後。
          (二)為著國度的獎賞,我們都當盡力奔跑(林前九24),把自己當跑的路都跑盡了(提後四7),就有可能成為『在前』的。
          (三)我們的本分是跑,而判斷在前或在後,乃在於主。

【可十32】「他們行路上耶路撒冷去;耶穌在前頭走,門徒就希奇,跟從的人也害怕;耶穌又叫過十二個門徒來,把自己將要遭遇的事,告訴他們說:」
    ﹝文意註解﹞「門徒就希奇,」門徒感到『希奇』的原因,可能主一反慣常的作法,親自走在前頭;也可能他們知道耶路撒冷是反對主的大本營,那裏有邪惡的政治權勢,和愚頑的宗教權勢,此去將會有激烈的衝突,因而感到『害怕』。

【可十33】「『看哪,我們上耶路撒冷去,人子將要被交給祭司長和文士,他們要定祂死罪,交給外邦人。」
    ﹝文意註解﹞「他們要定祂死罪,」這表明耶穌的死,不是被人暗中謀殺,而是經過公開的審問程序,確定罪狀後被判處死刑的。
          「交給外邦人,」『外邦人』指羅馬人;耶穌是由羅馬巡撫彼拉多判死罪而被釘十字架的(參十五1~15)。
                門徒以為主耶穌上耶路撒冷去,是要實現彌賽亞國的豫言(亞九9;徒一6),祂就要在那裏作王,因此引起他們之間的地位之爭(參九33~34),但是主卻說祂此去耶路撒冷,乃是要受死,可惜門徒並沒有把這話聽進去(參35~41節)。
    ﹝靈意註解﹞『祭司長和文士』代表猶太人,指宗教圈裏的人或信徒;『外邦人』指政治圈裏的人或世人;兩者都會成為我們的苦難和十字架。

【可十34】「他們要戲弄祂,吐唾沫在祂臉上,鞭打祂,殺害祂;過了三天,祂要復活。』」
    ﹝文意註解﹞「他們要戲弄祂,吐唾沫在祂臉上,鞭打祂,」耶穌在被釘十字架之前,曾遭羅馬巡撫彼拉多的鞭打和羅馬兵丁的戲弄鞭打(參十五15~20)。
    ﹝話中之光﹞(一)主一路帶領門徒,常向他們題起受苦、被殺的事(參八31;九31);這說明主的道路一直是指向十字架的。
          (二)我們的眼光若能越過十字架的受苦,而看見復活裏的榮耀,就會欣然奔跑前面的道路,毫無畏怯。
          (三)榮耀之前,先有苦難(羅八17);復活之前,先有死亡(林前十五36)。十字架乃是得著高舉的路(腓二8~9);這是主耶穌留給我們的榜樣。
          (四)誰苦受得越多,就越多得主的安慰(林後一5);誰越被交於死地,就越多顯明主復活的生命(林後四11)。

【可十35】「西庇太的兒子雅各、約翰進前來,對耶穌說:『夫子,我們無論求你甚麼,願你給我們作。』」
    ﹝文意註解﹞「西庇太兒子雅各、約翰,」很可能他們的母親就是耶穌的肉身姨母撒羅米(參十五40;太廿七56;約十九25)。

【可十36】「耶穌說:『要我給你們作甚麼?』」

【可十37】「他們說:『賜我們在你的榮耀裏,一個坐在你右邊,一個坐在你左邊。』」
    ﹝文意註解﹞他們求主的左右座位,意即在國度裏僅次於主的地位。由此可見,當時跟隨主的人都以為祂此次上耶路撒冷,乃要趕逐羅馬人,建立彌賽亞國,在榮耀中作王。

【可十38】「耶穌說:『你們不知道所求的是甚麼。我所喝的杯,你們能喝麼?我所受的洗,你們能受麼?』」
    ﹝靈意註解﹞「我將要喝的杯,」『杯』是指神所量給我們的分(參詩十六5~6)。神差遣耶穌降世,原是要祂背負世人的罪孽,在十字架上擔當我們所該受的刑罰(參賽五十三4~6),因此祂所要喝的杯是指神忿怒的杯(參十四36;賽五十一17),也就是指十字架的苦難。
          「我所受的洗,」『洗』與『杯』同義,均象徵將要受的苦難,惟『杯』是重在指裏面的苦,而『洗』是重在指外面的難處,『受洗』意指被患難所淹沒。
    ﹝話中之光﹞(一)許多時候,我們在禱告中也不知道我們所求的是甚麼。
          (二)若是我們所求的『一件事』也是地位的話,主也要責備我們說:「你們不知道所求的是甚麼」。
          (三)主的話表明國度裏的地位與喝主的杯、受主的洗大有關係。順服父神的旨意,甘心經歷十字架的苦難,才能在國度裏被高舉。
          (四)人們都是求榮耀,而不知先求苦杯;不求苦杯單求榮耀,就是不知所求的是甚麼。

【可十39】「他們說:『我們能。』耶穌說:『我所喝的杯,你們也要喝;我所受的洗,你們也要受;」
    ﹝文意註解﹞「他們說,我們能,」他們如此說,乃因他們不認識自己(參十四27,50)。
          「我所喝的杯,你們必要喝 ,」後來他們果然都為主喝了苦杯──雅各為主殉道(徒十二1~2),約翰被充軍到拔摩海島(啟一9)。
    ﹝話中之光﹞我們進入神的國,必須經歷許多艱難(徒十四22)。

【可十40】「只是坐在我的左右,不是我可以賜的;乃是為誰豫備的,就賜給誰。』」
    ﹝文意註解﹞「只是坐在我的左右,不是我可以賜的,」主在這裏是站在人子的地位上,尊重父神的主權,把一切都交在父神的手中,毫無自己的愛好和傾向。
    ﹝話中之光﹞(一)神國度中地位的賞賜,不是根據肉身的關係,乃是根據父神的旨意。
          (二)正如在運動場上賽跑,人人都有得獎賞的機會,但誰能獲得,須看我們各人臨場的表現,而不是事先就可以確定的。
          (三)主說杯要喝、洗要受(參39節),地位卻是神所賜的,這說出:
                1.主只要父的旨意──甘心喝十字架的苦杯,而不顧自己的得失。
                2.要認識恩典的原則,地位不是苦杯換來的,乃是神的賞賜。

【可十41】「那十個門徒聽見,就惱怒雅各、約翰。」
    ﹝文意註解﹞這就證明十二個門徒沒有一個例外,彼此爭論誰為大(參九34),互不相讓,竟至嫉妒、惱怒。
    ﹝話中之光﹞我們若活在肉體裏頭,也都要彼此惹氣,互相嫉妒(參加五19~21,26)。

【可十42】「耶穌叫他們來,對他們說:『你們知道,外邦人有尊為君王的,治理他們;有大臣操權管束他們。」
    ﹝原文直譯﹞「...列國的君王作主治理他們,那些大人物掌權管轄他們。」
    ﹝話中之光﹞(一)這世界的靈都是喜歡作頭,掌權管理別人,支配別人。
          (二)在屬地的國度裏,所有的地位都是為著轄管別人。

【可十43】「只是在你們中間,不是這樣;你們中間,誰願為大,就必作你們的用人;」
    ﹝原文字義﹞「用人」執事,管家。
    ﹝文意註解﹞「只是在你們中間,不是這樣,」不是說信徒不尊重世上的權柄,而是說信徒對屬靈的權柄的看法不同。
          「誰願為大,」『為大』是指較一般人尊大;這話表示主並不禁止人爭取為大,人可以有為大的心願(參提前三1),但在教會中為大的途徑,跟世界上的作法完全不同。
          「就必作你們的用人,」『用人』是指服事別人的工人;意即在教會中為大,並不是要操權管束別人(參42節),乃是服事別人。
    ﹝話中之光﹞(一)「只是在你們中間,不是這樣,」世人貪求高位以便能轄管別人,這種靈絕不容許混到教會裏來。
          (二)在屬天的國度裏,所有的地位都是為著服事、照顧、成全、牧養別人(彼前五1~3;徒廿28;弗四11)。
          (三)認真地說,在國度(教會)裏,沒有地位的不同,而有恩賜、職事、功用的不同(羅十二4;林前十二4~6)。
          (四)在國度裏,越大者就越沒有自由;反過來說,越是自己卑微、受苦,越是沒有自己的自由意志者,就越顯出為大。
          (五)「用人」的原文與『執事』同字──在教會中作執事,乃是以服事為本的。

【可十44】「在你們中間,誰願為首,就必作眾人的僕人。」
    ﹝文意註解﹞『為首』是指最大;『僕人』是指失去主權的奴隸。

【可十45】「因為人子來,並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
    ﹝原文字義﹞「捨命」捨去魂。
    ﹝文意註解﹞「作多人的贖價,」『作』在原文中這個前置詞,是用來強調基督之死的代贖性質。『多人』基督捨自己作“萬人”的贖價(提前二6);救恩是給“萬人”的,但只有“多人”(即“信徒”)得著。『贖價』按原文的用途,這個字通常是指買回奴隸的贖價;同樣,基督以祂自己的生命為贖價,把我們從罪的奴役中釋放出來。
    ﹝話中之光﹞(一)「因為人子來,」這話說出主並非空談,只要求別人,卻不要求自己;主乃是以身作則,自己率先作榜樣。在教會中作屬靈領袖的,也必須言行一致。
          (二)主耶穌原是最大的,但祂來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甚至將祂的性命服事給人(腓二8),使多人得著救贖。
          (三)主要我們學習祂的榜樣,不在意地位,卻專心致力於服事人;而我們最高、最大的服事,乃是『己』被釘在十字架上的服事。
          (四)凡肯接受十字架的死,捨去魂生命──「捨命」,而供應基督──「服事人」的,將來也必和基督一同得榮耀(參羅八17)。

【可十46】「到了耶利哥;耶穌同門徒並許多人出耶利哥的時候,有一個討飯的瞎子,是底買的兒子巴底買,坐在路旁。」
    ﹝背景註解﹞「出耶利哥的時候,」路加福音記載此事是發生在將近耶利哥的時候(參路十八35);我們必須瞭解耶利哥城的背景,才能明白其間有出入的原因。耶利哥在當時有新、舊二城,新城是大希律王所建,兩城之間有一條道路相通。馬可是記載耶穌出舊城之時,而路加是記載耶穌進新城之時,所以兩者並沒有矛盾。
          『耶利哥』乃是被咒詛之地(參書六26)。
    ﹝靈意註解﹞緊接著主糾正門徒想要為大的事例之後,就記載主醫治瞎子的事,有其屬靈的含意。換句話說,這個瞎子就是代表門徒;門徒因為瞎眼,不認識神國的事,所以彼此爭著要為大,主乃在此醫治他們。
          「瞎子,」意即沒有光照和啟示,在黑暗中,不認識神,也不認識自己。
          「坐在路旁,」意即停滯不前,生命不長進。
    ﹝話中之光﹞(一)巴底買「討飯」,是因為他是個「瞎子」;所有靈裏昏暗、缺少看見的人,就無法自己從主直接領受,只好向人求討二手貨。
          (二)跟隨主才是蒙福之路,但人因眼瞎,不能跟從主走路,只得「坐在路旁」;這是一幅人在黑暗中可憐光景的圖畫。

【可十47】「他聽見是拿撒勒的耶穌,就喊著說:『大衛的子孫耶穌阿,可憐我罷。』」
    ﹝文意註解﹞「大衛的子孫,」這是猶太人對彌賽亞的稱呼;他們盼望彌賽亞來臨,施行拯救,除去人間疾苦(參賽九7;耶廿三5~6)。
    ﹝話中之光﹞(一)巴底買雖不能『看』,卻能『聽』,他一聽見了,就抓住機會,向主呼求,這是他蒙恩的原因。
          (二)感謝主,祂使我們聽見福音,認識祂就是『耶穌』(原文意即『耶和華救主』或『耶和華的救恩』),是『大衛的子孫』(意即祂是那位要來的彌賽亞,因此向祂呼求。

【可十48】「有許多人責備他,不許他作聲,他卻越發大聲喊著說:『大衛的子孫哪,可憐我罷。』」
    ﹝話中之光﹞(一)求看見的禱告,常會被人禁止;但越被禁止,越發要迫切求告,這樣才能蒙恩。
          (二)求啟示的禱告,應當不顧一切的艱難和攔阻,迫切肯求,才會有結果。

【可十49】「耶穌就站住,說:『叫過他來。』他們就叫那瞎子,對他說:『放心,起來,祂叫你喇。』」
    ﹝原文字義﹞「放心」放膽。

【可十50】「瞎子就丟下衣服,跳起來,走到耶穌那裏。」
    ﹝靈意註解﹞「丟下衣服,」象徵丟棄自己原有的破爛、敗壞的行為。

【可十51】「耶穌說:『要我為你作甚麼?』瞎子說:『拉波尼(拉波尼就是夫子),我要能看見。』」
    ﹝話中之光﹞(一)「要我為你作甚麼?」禱告須有明確的目的。
          (二)我們的禱告往往是一般性而無專一目的,或者是妄求(雅四3),不知道所求的是甚麼(參38節),因此禱告得不著答應。
          (三)求眼睛能看見,是我們奔走屬天道路的開端(林後四6;弗一18;徒廿六18)。
          (四)瞎子雖未看見主,但是『聽見』了,就即刻向主祈求,要「能看見」。我們讀聖經時,並不是一下子就得著啟示,明白主的話;乃是先聽見了話,謙卑求主光照,然後才得著啟示。

【可十52】「耶穌說:『你去罷;你的信救了你了。』瞎子立刻看見了,就在路上跟隨耶穌。」
    ﹝文意註解﹞「你的信救了你了,」他是相信主耶穌能醫治他,所以這信不是自信,乃是信神能。
    ﹝話中之光﹞(一)這個瞎子原來『坐在路旁』(參46節),現在眼睛一得開,就在路上跟隨主;要奔走道路,首須能看見。
          (二)真實的摸,帶來真實的看見;真實的看見,產生真實的跟隨。
          (三)瞎眼的人不認識主的寶貴,故捨不得變賣所有的來跟從主(參21~22節);但若心眼得開,便會以主為至寶,並為祂丟棄萬事(腓三8),甘心跟從主走十字架的道路。

叁、靈訓要義

【主對離婚的教訓】
    一、說明離婚條例的由來──因為人心硬(1~5節)
    二、引導人回到起初,看神制訂婚姻的心意──夫妻成為一體(6~7節)
    三、離婚乃是破壞神的配合(8~9節)
    四、離婚另結,乃是犯了姦淫(10~12節)

【主對各種人的態度與要求】
    一、對試探祂的法利賽人──不肯犧牲真理來和他們妥協(1~12節)
    二、對缺少愛心的門徒──示範愛心的榜樣(13~16節)
    三、對自以為遵守全部律法的少年財主──點明律法的精意乃在愛人如己(17~22節)
    四、對覺得難進神國的人──說明在人不能,在神凡事都能(23~27節)
    五、對捨己跟從祂的人──指明必得百倍祝福(28~31節)

【進神國的條件】
    一、回轉像小孩子的樣式(13~16節)
    二、勝過財物的霸佔(17~27節)

【在人不能,在神凡事都能】
    一、人以為必須靠自己的力量(大人),才能有分於屬天的祝福(13~16節)
    二、人想作善事以得永生的報償(17節)
    三、人自以為已經作到了神的要求(18~20節)
    四、人所擁有的一切,反而成了得著屬天祝福的攔阻(21~22節)
    五、必須放棄自己的掙扎努力,完全信靠神(23~27節)
    六、撇下一切,就得著神的所有作滿足的賞賜(28~31節)

【少年財主的錯誤和主給他的糾正(17~22節)】
    一、他誤以為主只是一位『良善』的教師──主引導他看見:只有神一位才是『良善』的
    二、他誤以為『行善』可以承受永生──主提出律法的要求來讓他看見:人不可能完全『行善』
    三、他誤以為自己已經『完全』遵行了律法──主提出作完全人的條件來讓他看見:他並未達到『完全』

【得主獎賞的條件】
    一、為主有所撇下(28~30節)
    二、仍須努力奔跑前程(31節)
    三、走十字架的道路(32~34節)
    四、仰望神的憐憫(35~41節)
    五、謙卑服事眾人(42~45節)
    六、心眼被開啟,一路跟隨主到底(46~52節)

【神國裏的地位】
    一、求神國裏地位的人,不知道自己所求的是甚麼(35~38節上)
    二、在得神國裏的地位之前,必要先喝『杯』(38節下~39節)
    三、神國裏的地位是:神為誰豫備的,就賜給誰(40~41節)
    四、世界上的地位是在上位者操權管束在下位者;神國裏的地位卻不可這樣(42~43節上)
    五、神國裏的地位是誰願為大、為首,誰就作眾人的用人和僕人(43節下~44節)
    六、神國裏的地位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45節上)
    七、神國裏的地位是要『捨命』以服事人(45節下)

【瞎子巴底買得看見】
    一、瞎子的可憐──坐在路旁(46節)
    二、瞎子的福音──聽見是拿撒勒的耶穌(47節上)
    三、瞎子的反應──就喊著說(47節下)
    四、瞎子的堅持──卻越發大聲喊著說(48節)
    五、瞎子的蒙召──祂叫你喇(49節)
    六、瞎子的領悟──丟下衣服,意即不靠行為(50節)
    七、瞎子的要求──我要能看見(51節)
    八、瞎子的得救──你的信救了你了(52節上)
    九、瞎子的改變──立刻看見了(52節中)
    十、瞎子的道路──就在路上跟隨耶穌(52節下)

【瞎子蒙恩的原因】
    一、抓住機會──聽見是拿撒勒的耶穌,就喊著說...(47節)
    二、不顧攔阻──許多人責備他,不許他作聲,他卻越發大聲喊著說...(48節)
    三、直言求告──瞎子說,拉波尼,我要能看見(51節)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馬可福音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馬可福音提要」末尾處

本查經注釋是出自《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查經資料大全》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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