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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太福音】第十九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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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25 11:42:0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壹、內容綱要

【人生各種問題與正確的答案】
    一、身體和心靈的病痛問題──跟隨主,能得醫治(1~2節)
    二、休妻問題──不可破壞神的合一(3~9節)
    三、守獨身問題──賜給誰,誰才能領受(10~12節)
    四、小孩是否配得祝福問題──在天國的,正是像小孩子的人(13~15節)
    五、行善得永生問題──在人不能,在神凡事都能(16~26節)
    六、將來得賞賜的問題──根據今日撇下的程度(27~30節)

貳、逐節詳解

【太十九1】「耶穌說完了這些話,就離開加利利,來到猶太的境界,約但河外。」
    ﹝文意註解﹞「來到猶太的境界,」祂是上耶路撒冷去(參十六21),即將在那裏被釘死在十字架上(參廿17~19)。所以祂此後的行程,乃是十字架的道路。
          「約但河外,」指約但河東岸的比利亞地,屬希律安提帕的轄境,南至死海。可見祂這次並未取道撒瑪利亞。

【太十九2】「有許多人跟著祂;祂就在那裏把他們的病人治好了。」
    ﹝話中之光﹞(一)『約但河』(參1節)是耶穌受浸的地方(參三13)──當我們絕對把自己擺在死地,就會吸引許多人跟隨主。
          (二)馬太十八章裏面滿了驕傲、絆倒人、得罪人、不饒恕人的毛病,但只要跟隨主到十字架底下,就都得了醫治。
          (三)許多人若不是身體有病,便是心靈有病。跟隨主行走十字架的道路,乃是人得醫治的秘訣。

【太十九3】「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甚麼緣故,都可以休妻麼?』」
    ﹝原文字義﹞「休」釋放,遣回,解開。
    ﹝背景註解﹞猶太拉比根據申命記廿四章一節准許人休妻,但對於休妻的合法理由,則意見分歧,主要分為『撒買學派』(Shammi)和『希列學派』(Hillel)兩派不同的看法,彼此爭論。撒買學派認為該段經文中所謂『不合理的事』,是指婚姻上的不忠貞,此即構成休妻的惟一理由。但希列學派則強調那段經文的下面一句:『不喜悅她』,認為只要妻子作了任何讓她丈夫不喜悅的事,便可容許丈夫休妻。
    ﹝文意註解﹞法利賽人只顧律法的字句,卻忽略了律法的精意(參廿三23),因此與主耶穌的教訓格格不入。他們在這裏想藉摩西有關休妻的律法來試探主,好抓住祂的把柄。
    ﹝話中之光﹞法利賽人代表注重儀文規條的宗教徒。我們信徒若單單注意聖經的字句,而忽略了屬靈的實際,也就是現代法利賽人。

【太十九4】「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
    主耶穌的答話,是要把人帶回到『起初』的光景。神在起初造人的時候,又造男人又造女人(創一27;五2),神的用意是要男女結合,故婚姻是神親自設立的。

【太十九5】「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
    ﹝原文字義﹞「一體」一個肉身。
    ﹝文意註解﹞上一節是藉神的創造來體會神的心意,本節是藉神的話(創二24),來證明婚姻是神所命定的;並且神的命定是一男一女,而不是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
    ﹝靈意註解﹞夫妻二人成為一體,象徵基督與教會(弗五31~32)。
    ﹝話中之光﹞(一)夫妻之間的關係,過於父母和兒女之間的關係。
          (二)我們惟有藉著十字架,脫離天然生命的根源(「離開父母」),才能與教會中的眾聖徒同心合意(「與妻子連合」)。

【太十九6】「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文意註解﹞「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男女二人,一經婚姻的結合,在神看,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個人,所以聖經記載人數,往往不將婦女計入(參十四21;十五38)。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每一對夫妻都是神所『配合』的,他們在神面前乃是『一體的人』了,因此倘若離婚,乃是將一個人硬生生劈成兩半的行為。
    ﹝話中之光﹞(一)基督與教會乃是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不可讓任何屬靈的人事物、道理和規條,插在基督和教會之間。
          (二)「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神在教會裏面也配搭眾肢體,所以我們不可分門別類(參林前十二24~25)。

【太十九7】「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
    ﹝文意註解﹞這是指摩西所訂休妻的條例(申廿四1),但它並非積極性質的『吩咐』,乃是消極性質的『許可』(參8節)。

【太十九8】「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文意註解﹞摩西准許人休妻,乃因人『心硬』,並非神『起初』的心意,故不是表示神喜悅人休妻。
    ﹝話中之光﹞(一)當人不聽從神的話時,神可能會暫且『容許』或『任憑』我們隨自己的意思去作(參羅一28),但絕非是神心所樂意。
          (二)一切事物應從『起初』的觀點,而非按既成的事實,來推斷是否合乎神旨。

【太十九9】「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文意註解﹞正當的離婚,只有一種理由,就是有一方犯了淫亂;因為淫亂在神看,是破壞夫妻合一的行為。夫妻間在神前的合一,既已遭拆毀,故無必要去維持外表的合一。
          『淫亂』(fornication)原文指『娼妓行為、賣淫』,似乎不止是偶然的過犯,且已習以為常;『姦淫』(adultery)原文指『已婚男女破壞婚姻關係的性行為』。
    ﹝話中之光﹞(一)法利賽人注重律法的字句(參7節),主卻注重律法的精意(靈);字句是叫人死,靈是叫人活(參林後三6)。
          (二)信徒在世為人,不可隨從世俗潮流,也不可單以符合國家的法律為滿足,而應當事事察驗何為神的旨意(參羅十二2)。

【太十九10】「門徒對耶穌說:『人和妻子既是這樣,倒不如不娶。』」
    ﹝文意註解﹞門徒的意思是說,人一旦結婚就要受到束縛,除非對方犯了淫亂,否則就無法得到釋放,這樣倒不如不結婚為妙。
    ﹝話中之光﹞因為害怕婚姻不美滿而不願結婚,這種心態並不是神所稱許的。今日世人盛行男女同居而不結婚,乃出於這種心態。

【太十九11】「耶穌說:『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
    ﹝原文字義﹞「領受」接受,接納,容納,有足夠的空間。
    ﹝文意註解﹞結不結婚,並不在乎人的定意,只有那些從神領受特別恩賜的人(參林前七7,37『留下女兒』原文是『守童身』),才可以不結婚。人若無此恩賜,卻勉強不結婚,恐怕會勝不過試探(參林前七2,9)。
    ﹝話中之光﹞(一)本節說出神的旨意:對於絕大多數的人,神願意他們結婚,生養兒女,帶領全家服事神(參書廿四15);對於少數人,神賞賜他們額外恩典,能全心服事神(參林前七33~35)。
          (二)在屬靈的事上,一切當以有沒有從神領受為依據。對所領受的,自己應當忠誠持守;對未曾領受的,不但自己不可用人工去模仿,更不可勉強別人去遵行。

【太十九12】「因為有生來是閹人,也有被人閹的,並有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
    ﹝文意註解﹞「生來是閹人,」指有的人天生就有生理上的缺陷,失去性的能力,即屬『先天性無能者』;「被人閹的,」指有的人是因環境或刑罰,而被迫失去性的能力,即屬『後天性無能者』;「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自閹』並不是指把自己的生殖器官『割絕』(參加五12),也不是指所謂的『苦行禁慾主義』(參西二23;提前四3),而是指有的人從神領受了特別的恩典,他們對異性的感覺較淡泊,因此定意終身不嫁娶,以免受家庭的分心,得以專心為主和國度的事掛慮,殷勤服事主(參林前七32~35)。
          「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這話』是指主有關不娶的話,而不是指祂有關不可休妻的話。故本句乃是說明若不是從神『領受』(參11節)的,就不能為天國的緣故自閹。
    ﹝話中之光﹞(一)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人乃是特別蒙恩的,他們在天國裏有特別的地位(參啟十四4)。
          (二)信徒若沒有從神領受守童身的恩賜,最好仍按照人的常情,屆婚齡後選擇合適的結婚對象,同過婚姻生活,較為明智。

【太十九13】「那時有人帶著小孩子來見耶穌,要耶穌給他們按手禱告;門徒就責備那些人。」
    ﹝文意註解﹞「要耶穌給他們按手禱告,」表示求主給他們祝福。
          「門徒就責備那些人,」門徒想必是因認為小孩子微小、幼稚、無知,不應為此小事阻延主耶穌上耶路撒冷的行程。
    ﹝靈意註解﹞『按手』的屬靈意義有二:(1)按手者與被按手者聯合為一(參提前五22);(2)從按手者傳遞祝福給被按手者(參提後一6)。
    ﹝話中之光﹞在人的天然觀念裏頭,常滿了分別尊卑、貴賤、大小的思想(參雅二1~7)。信徒也常不知不覺中,有貴重這個,輕看那個的情形(參林前四6);然而敬畏主的人,不可按外貌待人(參雅二1)。

【太十九14】「耶穌說:『讓小孩子到我這裏來,不要禁止他們;因為在天國的,正是這樣的人。』」
    ﹝文意註解﹞像小孩子『這樣的人』,是指像小孩子的純真、謙卑、依賴,這是進天國的要件(參十八3)。
    ﹝話中之光﹞(一)在教會中,沒有一件事是小到讓我們的主不足掛懷的,因此事無大小,都可帶到主面前。
          (二)在教會中,也沒有一個人是太偉大到一個地步,認為某些事對他們來說,是太小的事,而不屑去作。
          (三)凡自覺一無所有,謙卑地來求主的人,必為主所喜愛。

【太十九15】「耶穌給他們按手,就離開那地方去了。」
    ﹝話中之光﹞(一)主不但不計較我們的卑微,反而樂意與謙卑的人聯合,並祝福我們。
          (二)「就離開那地方去了,」表示機會不常有;我們應當抓住任何蒙恩的機會,求主施恩;莫等到祂『離開』了,就來不及了。

【太十九16】「有一個人來見耶穌說:『夫子(有古卷作良善的夫子),我該作甚麼善事,才能得永生?』」
    ﹝文意註解﹞原文在本節開頭有『看哪』一詞。
          「有一個人,」這一個人是一個少年財主(參22節)。
          「夫子,」表示他看待耶穌不是救人的『救主』,而是教導人的『師傅』(參約三2)。
          「我該作甚麼善事,才能得永生?」這問話裏包含了四個意思:(1)他認識『得永生』的重要性;(2)他承認在自己裏面沒有永生;(3)他認為『作善事』可得永生;(4)他不知道作甚麼善事可得永生。
                『得永生』就是『得救』(參25節),意即『得著神永遠的生命』,得以免去永遠的沉淪(參約三16)。

【太十九17】「耶穌對他說:『你為甚麼以善事問我呢?只有一位是善的(有古卷作你為甚麼稱我是良善的?除了神以外,沒有一個良善的),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
    ﹝文意註解﹞「你為甚麼以善事問我呢?」表示主對他問話裏頭的『行善能得永生』的看法,深不以為然。
          「只有一位是善的,」意即在神之外,並沒有善人(參羅三10)。主說這話,並非表示祂自覺有罪或與常人無異,而是表明:(1)神乃是真善的源頭;(2)人離開了神,便無真善。
          「你若要進入永生,」就廣義而言,『進入永生』和『得永生』是同義辭;但就狹義而言,兩者不同。『得永生』是神永遠的生命進到我們的裏面,作我們的生命,使我們永遠活著,故亦即『得救』(參25節);『進入永生』是進到永生的領域裏面,可免往永刑裏去(參廿五46);不一定須要『得永生』的人才可『進入永生』,因為主耶穌在另一個比喻裏面指出,人只要善待祂的小弟兄,便夠資格往永生裏去(參廿五41~46)。
                有的解經家將『進入永生』解釋作『憑著神的生命而生活行動』,但那少年財主並未接受主的救恩,他尚未得著神的生命,因此,主不可能要求他憑著神的生命來生活行動。
          「就當遵守誡命,」意即遵守誡命就可進入永生,因為人若真能遵行律法,就必因此活著(參加三12);但問題是沒有一個人能夠憑他自己完全遵行律法,因此主耶穌在這裏提說『遵守誡命』的目的,乃在向他啟發兩件事:(1)誡命表明神愛的心和聖潔、公義的性情;(2)因人不可能完全遵行誡命,使他能從失敗中認識自己的敗壞,並領會人根本不可能因行善而得永生。
    ﹝話中之光﹞(一)壞樹不能結好果子(參七18),世人不可能憑其邪惡的本性,作出甚麼善事來。
          (二)只有善人才能發出善來(參十二35);而惟有神是善的,因此我們人無論怎樣作善事,在神眼中看來,仍不足稱善。
          (三)信徒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參五20)。因此,我們不僅要遵守舊約律法有關道德方面的誡命,也要遵守天國君王所頒佈的新誡命(太五至七章)。

【太十九18】「他說:『甚麼誡命?』耶穌說:『就是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
    ﹝文意註解﹞這些『誡命』是舊約律法中關於人際關係的條例(參出廿12~16;利十九18)。
    ﹝話中之光﹞(一)新約信徒雖不必遵守舊約有關禮儀上的誡命,但仍得遵守有關道德上的誡命。
          (二)我們在教會中也當遵守屬靈的誡命:(1)不可散佈死亡的因素──殺人;(2)不可把世界帶進來──姦淫;(3)不可竊奪神的榮耀──偷盜;(4)不可見證基督以外的事物──作假見證。

【太十九19】「當孝敬父母;又當愛人如己。』」
    ﹝原文字義﹞「孝敬」尊敬。

【太十九20】「那少年人說:『這一切我都遵守了;還缺少甚麼呢?』」
    ﹝文意註解﹞可惜這少年人並沒有看見自己的無能,以為一切都已遵守了。
    ﹝話中之光﹞(一)自義的人根本是在黑暗中,看不見自己的過犯。
          (二)人只要在一條最小的誡命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參雅二10);並且人頂多只在字句外表上遵守誡命,卻在精神內涵上仍免不了違犯誡命。

【太十九21】「耶穌說:『你若願意作完全人,可去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
    ﹝文意註解﹞主在此提出最嚴厲的要求,以顯明他的不完全。
          「你若願意作完全人,」暗示他現在仍是不『完全』的──即使人遵行一切誡命,在主看仍是不完全的。
          「可去變賣你所有的,」表示他的『所有』,乃是他不完全的明證,故要他去『變賣』所有的。
          「分給窮人,」表示他若不能把所有的『分給窮人』,就證明他並不『愛人如己』(參20節)。
          「就必有財寶在天上,」表示他現在所有的,不過是地上的,他在『天上』仍舊一無所有。
          「你還要來跟從我,」表示他即使將所有的分給人,在他的心裏仍可能只有窮人而沒有主(參廿六11),故還要來『跟從主』,亦即要愛主過於愛一切(參十37~38)。
          按上下文來看,本節的話並不是一條通則性的教訓,要每一個基督徒都過窮乏的生活。主叫那少年人如此作,乃是有祂的目的,為要讓他知道:他實在並沒有完全遵守誡命(參20節),因此而醒悟,人並不能藉作善事以得永生(參16節)。
    ﹝話中之光﹞(一)本節的話乃是律法的總綱:「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是『愛人如己』;「來跟從我,」就是『愛主你的神』。
          (二)主的要求一層深過一層:(1)「變賣」──把財產換金錢,一般人作得來(參徒五1);(2)「分給」──相當為難;(3)「跟從」──更加為難,因為分給的是身外物,而跟從的是『整個人』。
          (三)先變賣所有的,然後才來跟從主;可見我們的『所有』,往往是『跟從』主的障礙。
          (四)信徒不當只看自己的需要,也當注意別人的需要;各人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腓二4)。

【太十九22】「那少年人聽見這話,就憂憂愁愁的走了;因為他的產業很多。」
    ﹝話中之光﹞(一)凡自己有所保留,而不肯跟從主的人,都是憂憂愁愁痛苦一生的人。
          (二)靠恩典,小孩子也能蒙主按手祝福(參13~15節);靠行為,即使是遵守了一切的誡命(參20節),結果仍憂憂愁愁的走了。
          (三)人越多財,就越貪財。這種情形,也可應用在屬靈的事上,人若在主之外注重屬靈的產業,例如口才、知識、恩賜,就會引來憂愁的後果。
          (四)愛錢財過於愛主的,結果會叫人憂愁;但愛主過於愛其他一切的人,雖然失去家業,卻仍有滿足的喜樂(參來十34)。
          (五)產業多,會攔阻人跟從主;不只是物質的自足會攔阻人蒙恩,屬靈的自滿更會攔阻人蒙恩。
          (六)那少年人雖已來到基督面前,卻毫未得著基督;我們若不能撇下所有『先前以為與我有益的』──已往的屬靈成就,而竭力追求基督,就恐怕仍不能真的完全得著基督(參腓三7,12)。
          (七)屬地和屬天,屬世和屬靈並不能兩全其美;信徒若捨不得屬地和屬世的,就不能盼望屬天和屬靈的也富足。

【太十九23】「耶穌對門徒說:『我實在告訴你們,財主進天國是難的。」
    ﹝文意註解﹞「財主進天國是難的,」『進天國』就是『進神的國』(參24節)。就著一方面的意義來說,重生乃是進神國的條件(參約三3,5),而我們只要相信主就能重生,所以財主進天國並不難;但另一方面,主在前面要求那少年財主『變賣所有,分給窮人,並且跟從祂』作為進天國的條件,所以這裏的『進天國』並不就等於『得永生』和『得救』。馬太福音裏『進天國』的意義,含有信徒必須在今世活出天國的實際,作個名副其實的天國子民,當主再來時,才能得著國度的榮耀說的。就這一方面的意義而言,財主進天國確是難的。
    ﹝靈意註解﹞『財主』的屬靈定義是,在主之外有所擁有,不肯為主的緣故,捨己、失喪魂的享受(參十六24~25)的人。

【太十九24】「我又告訴你們,駱駝穿過鍼的眼,比財主進神的國還容易呢。』」
    ﹝背景註解﹞「駱駝穿過鍼的眼,」古時猶太人的城門,往往在正常的門上另開一個小門,此小門名叫『鍼眼門』。白天時大開城門,供人們和貨物進出;每到黃昏,便關閉城門,而僅打開那扇小鍼眼門。那門小到只可容『人』進出,故若遇有馱貨物的駱駝時,須先把貨物從牠身上卸下來,然後叫駱駝屈著身子匍匐,再加上人力的推和拉,才能通過。『駱駝穿過鍼的眼』遂成了一句俗諺,以形容事情非常困難,但並不是完全不可能之意。
    ﹝話中之光﹞(一)財主要進天國雖然難,但並非絕不可能;『駱駝』是載貨的牲畜,牠代表財物──只要肯奉獻財物歸主用,即可進去。                (二)駱駝頂大,鍼眼頂小,雖難進去,但若應用十字架的原則,就是捨己、把己燒成灰,化為烏有,如此便能穿過去。

【太十九25】「門徒聽見這話,就希奇得很,說:『這樣,誰能得救呢?』」
    ﹝文意註解﹞廣義地說,『得救』和『得永生』(16節)、『進入永生』(17節)、『進天國』(23節)、『進神的國』(24節)等都是同義辭;但狹義地說,它們共分成三類:(1)『得救』和『得永生』相同(參16節註解);(2)『進入永生』自成一類(參17節註解);(3)『進天國』和『進神的國』相同(參23節註解)。

【太十九26】「耶穌看著他們說:『在人這是不能的;在神凡事都能。』」
    ﹝話中之光﹞(一)人要進入天國,不止那少年財主覺得不能(參22節),門徒也覺得不能(參25節),連主耶穌也印證說,「在人這是不能的」。人不能憑著自己的行為進入天國。
          (二)「在神凡事都能,」神能將人所不能的,轉變為可能;神的方法是將祂自己給人,在人裏面加力,使人也『凡事都能作』(參腓四13)。
          (三)「在人這是不能的,」這是宣告人行為的無用;「在神凡事都能,」這是表明神恩典的備辦。我們惟有不靠行為而靠恩典,才能得救(參弗二8~9)。
          (四)我們得救了以後,還要依靠神的『凡事都能』去行善(參弗二10),才能真正活在天國的實際裏面(參彼後一10~11)。

【太十九27】「彼得就對祂說:『看哪,我們已經撇下所有的跟從你,將來我們要得甚麼呢?』」
    ﹝文意註解﹞彼得的意思是說,我們在今天既已經『有所撇下』,就應當在將來『有所得著』,這樣才算合理。這話雖然不錯,但因帶有交易的性質,動機不夠高尚。
    ﹝話中之光﹞(一)彼得的「看哪!」,正說出他的『有』;他正是一個屬靈的『財主』,頗有可引以炫耀自誇的。
          (二)我們所以能夠撇下所有的來跟從主,其實仍是由於神的吸引和運行加力,所以應當歸榮耀給神。

【太十九28】「耶穌說:『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這跟從我的人,到復興的時候,人子坐在祂榮耀的寶座上,你們也要坐在十二個寶座上,審判以色列十二個支派。」
    ﹝原文字義﹞「復興」更新,復原,重生。
    ﹝文意註解﹞「到復興的時候,」指當主再來,帶進千年國度,萬物復興的時候(徒三21);那時,主要坐在寶座上作王(啟十一15),並有複數以上的寶座賜給跟從祂的得勝者,其中包括十二使徒,他們要審判以色列民並萬民(啟廿4)。
    ﹝話中之光﹞(一)神既是公義的,決不會漠視我們撇下所有的來跟從主的存心和行為,而必定有所獎賞。
          (二)我們能夠得救,是在乎神的恩典(弗二8);而我們能夠得著國度的獎賞,是在乎人的行為(啟廿二12)。

【太十九29】「凡為我的名撇下房屋,或是弟兄、姐妹、父親、母親(有古卷添妻子)、兒女、田地的,必要得著百倍,並且承受永生。」
    ﹝原文字義﹞「承受」得著嗣業,得著分配。
    ﹝文意註解﹞「必要得著百倍,」這是指在今世就能得著豐滿的享受和喜樂(參可十30);凡在主內的弟兄姊妹,親似自己的家人,並且還能分享他們的所有。
          「並且承受永生,」是指在來世得著永遠生命的福樂(參路十八30)。
    ﹝話中之光﹞(一)國度的獎賞是包括今生和永世的。
          (二)天國的賞賜乃是「百倍」的;這個賞賜乃是基督自己,因為基督是豐滿完全的。

【太十九30】「然而有許多在前的將要在後,在後的將要在前。』」
    ﹝文意註解﹞「然而有許多在前的將要在後,」本句是警告的話;『然而』一詞乃是對彼得自滿於目前光景(參27節)的警告。人若將為主擺上的引為炫耀自誇,就必落到『在後』。
          「在後的將要在前,」本句是鼓勵的話;雖然在起頭的時候落在人後,但並不就此決定一切,因此仍有可能變成超前。
    ﹝話中之光﹞(一)向來跑得好的(參加五7),即使你沒有驕傲的靈,但若鬆懈而未竭力奔跑(參腓三13~14;來十二1),仍將會落後。
          (二)為著國度的獎賞,我們都當盡力奔跑(林前九24),把自己當跑的路都跑盡了(提後四7),就有可能成為『在前』的。
          (三)我們的本分是跑,而判斷在前或在後,乃在於主。

叁、靈訓要義

【我們生活為人與國度的關係】
   一、生活為人與進天國的關係:
          1.必須勝過疾病的難處(1~2節)
          2.必須勝過情慾的難處(3~12節)
          3.必須勝過驕傲的難處(13~15節)
          4.必須勝過貪財的難處(16~26節)
   二、生活為人與得國度獎賞的關係:
          1.須為主撇下,才能得國度的獎賞(27~29節)
          2.得國度的獎賞,有先後之別(30節)

【主對各種不同的人的態度與要求】
    一、對有病的人──施予同情、憐憫、拯救(1~2節)
    二、對試探祂的法利賽人──不肯犧牲真理來和他們妥協(3~12節)
    三、對缺少愛心的門徒──示範愛心的榜樣(13~15節)
    四、對獨善其身的少年財主──點出他的缺點(16~22節)
    五、對捨己跟從祂的人──指明福份(23~30節)

【神『起初』的心意】
   一、神要與人聯合:
          1.神起初造人的心意,是藉夫妻成為一體,表明祂要與人聯合(3~6節)
          2.人因著心硬,不理會神起初的心意(7~8節)
          3.罪惡(淫亂)破壞了合一(8~10節)
          4.神賜恩給少數人,使他們為天國的緣故,完全為神而活(11~12節)
   二、神要作人滿足的供應:
          1.人以為靠自己的力量(大人),才能有分於屬天的祝福(13~15節)
          2.人想作善事以得永生的報償(16節)
          3.人所擁有的一切,反而成了得著屬天祝福的攔阻(17~22節)
          4.必須放棄自己的掙扎努力,完全信靠神(23~26節)
          5.撇下一切,就得著神的所有作滿足的賞賜──天國的獎賞(27~30節)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馬太福音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馬太福音提要」末尾處

本查經注釋是出自《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查經資料大全》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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