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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利米書】第十一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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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21 10:53:48 |顯示全部樓層
內容綱要

【以色列這種背約的惡行(十一1-23)】
   一、以色列人積極的去敬拜別神
   二、他們神的數目與城邑的數目相等
   三、他們為巴力所築燒香的壇與城中街道數目相等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耶十一1】1耶和華的話臨到耶利米說:」
  〔呂振中譯〕「有出於永恆主而傳與耶利米的話說:」
  〔暫編註解〕見耶1:1;2:1注釋。本章包含“聖殿演講”的部分信息(見耶7:1注釋;參《先知與君王》第414頁)。這個信息後來傳遍猶大全地(見耶11:6)。
     1-17  指責猶大背約。
         1~17背約的猶大理當受審判: 本文是耶利米的第四篇講道。只是這一篇與前面的講道略有不同。在上文,耶利米僅僅是藉著指出猶大的罪行而論證了審判的合理性 ;而在本文,耶利米使他們回想起昔日神所賜給他們的聖約即律法,更加深入地論證了猶大理當受到審判。神對偶像崇拜的震怒常見於申命記,而本文有很多與此相關的經文。據此來看,最自然的解釋應是本文宣告在希勒家發現律法書之後,後者曾促使約西亞於B.C.622進行改革。本文提及對罪人最必需的義和罪的標準——神的話語,這一點可能是與當時的時代背景相關(王下22、23章)。本文由以下五個部分組成:①使猶大回憶起耶和華的聖約(11:1-8);②以聖約為例,論證猶大的叛逆(11:9-17);③設計謀害耶和華的陰謀(11:18-23);④耶利米對惡人亨通的抗議(12:1-4);⑤神對耶利米的回答(12:5-17)。
     11至13章和其他篇章一樣,都是責備、勸慰和警戒的話語。百姓不守與神的約,應受被擄的刑罰。亞述擄掠以色列國、巴比倫擄掠猶大國,都是實現《申命記》二十八63~68的警告。
         11:1-16:21  警告與審判。

【耶十一2】「“當聽這約的話,告訴猶大人和耶路撒冷的居民。」
  〔呂振中譯〕「『你〔傳統:你們〕要聽這約的話,要告訴〔傳統:你們要告訴〕猶大人和耶路撒冷的居民,」
  〔暫編註解〕“這約”。神與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所立的歷史性契約(也見於3,6,8節)。耶利米是在約西亞改革期間,發出這個必須忠於西乃之約的警告(王下二二;二三)。他顯然認為這次復興是表面化和不充分的(第13節顯示百姓仍繼續拜巴力)。
         「這約」:指西乃之約(3, 6, 8同),它是以色列脫離埃及統治的一個印記(4)。
         按這約的規定,以色列當拜獨一真神,遵守神的誡命律例,遵守的人必蒙福祉,違背的則受咒詛。約西亞王時發現律法書,國家的靈命一時似有轉機,約西亞曾重新與神立約,但這復興僅曇花一現,百姓不久仍拜巴力(13),頑梗如昔(參7:18注),因此毀約所帶來的咒詛是無法逃避的。
         由於在約西亞執政時發現了“律法書”,“約”在這裡就具有特殊的意義(見王下22:8-23:8)。多年失傳的經卷據認為是《申命記》,或至少是其中的一部分。《申命記》裡含有“約書”。耶利米的教訓是呼籲重新關注《申命記》的吩咐。聖約是在西奈山立下的(耶11:4;參出19:5;利26:12)。《申命記》詳細記錄了該約的條件。耶利米的工作就是引導百姓關注《申命記》中被疏忽了的訓誨。
     2~5“這約”指以色列全民族在西乃山下和神所訂立的約。以色列民起誓順服敬奉耶和華;耶和華應許賜給他屬靈和物質方面的福氣(出十九1~5)。“鐵爐”:看《申命記》四20,喻在埃及為奴所受的痛苦。

【耶十一3】「對他們說:‘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如此說:不聽從這約之話的人,必受咒詛。」
  〔呂振中譯〕「對他們說:永恆主以色列的神這麼說:那不聽從這約之話的人必受咒詛:」
  〔暫編註解〕聽從(shama`)。“傾聽”,“關注”或“服從”。
         必受咒詛。見申27:26。
     3~5必受咒詛……耶和華啊,阿們: 這種對話體的表達方式與摩西在申27:15、16所使用的相類似。在進入應許之地前夕,摩西向百姓頒佈耶和華的律法(出20章),且宣告若不遵行這些就必受咒詛。那時,百姓以“阿們”作為回答,發誓要遵行律法<申27:15,對阿們的研究>。耶利米將摩西與百姓之間的對話,應用在神與自己身上。暗示帶有申命記性質的祝福與咒詛,亦可應用在當時的百姓身上。亦即,出埃及時代的以色列百姓所發誓要遵行的聖約律法,對耶利米本人與當時的全體猶大百姓均為有效。與此相同的思想,適用於整本聖經。聖經記錄了永恆的真理,因此不具有時間上的局限性,內中的所有聖約,對今日的我們均為有效。聖徒之所以要每天默想神話語,且要作為主體而隨時決志跟隨神,原因亦在於此。

【耶十一4】「這約,是我將你們列祖從埃及地領出來,脫離鐵爐的那日所吩咐他們的,說:你們要聽從我的話,照我一切所吩咐的去行。這樣,你們就作我的子民,我也作你們的 神。」
  〔呂振中譯〕「這約是我將你們列祖從埃及地、從鑄鐵爐子那裏、領出來那日子所吩咐他們的;我說:『你們要聽我的聲音,照我所吩咐你們的一切話去行;這樣,你們就做我的子民,我就做你們的神,」
  〔暫編註解〕「鐵爐」:指煉鐵的熔爐,用以形容以色列人在埃及為奴的苦難。
         你們就作我的子民,我也作你們的神: 此約是賜給摩西帶領出埃及的以色列百姓的約,被稱為舊約(來8:7-13)。神之所以向悖逆的猶大重申此約,是因神的恩慈欲使他們歸向自己。此約帶有條件,這一點與新約不同(31:31-34)。然而,此約還具有委身與順服的內涵,斷不能被廢棄。因為,即使是領受新約的人,也須實踐舊約所規定的律法的根本精神(太5:17)。
         鐵爐。比喻以色列在埃及為奴的慘境,是約書內容的又一反映(見申4:20)。
         聽從我的話。見申11:27;28:2-14。

【耶十一5】「我好堅定向你們列祖所起的誓,給他們流奶與蜜之地,正如今日一樣。’”我就回答說:“耶和華啊,阿們!”」
  〔呂振中譯〕「好實行你們列祖所起的誓,給他們流奶與蜜〔葡萄蜜或蜂蜜〕之地,正如今日一樣。』我就回答說『永恆主阿,但願如此。』」
  〔暫編註解〕「阿們」:是百姓在立約時對約條的一個典型回應。(參申27:15-26; 尼5:13)
         流奶與蜜之地: 可以解釋為,神所賜給以色列的迦南地,土地肥沃而出產豐富(出3:8;利20:24;民13:27)。然而,更有深度的解釋則是,此地象徵著神同在的至福狀態。富饒的迦南還預表著不遠之日所要成就的神國度,這一點具有更為深遠的意義(啟21:1-8)<申1:9,流奶與蜜之地>。
         向你們列祖所起的誓。見利26:3-13;申7:8;8:18的解釋。
         流奶與蜜之地。通常指巴勒斯坦肥沃的土地(見出3:8注釋;參申6:3)。
         阿們('amen)。希伯來崇拜的常用語(見尼8:6;詩41:13;106:48)。

【耶十一6】「耶和華對我說:“你要在猶大城邑中,和耶路撒冷街市上,宣告這一切話說:你們當聽從遵行這約的話。」
  〔呂振中譯〕「永恆主對我說:『你要在猶大城市中和耶路撒冷的街上宣告這一切話,說:你們要聽從而遵行這約的話。」
  〔暫編註解〕「從早起來」:原文或作「不斷地」或「誠摯地」。
         耶利米似乎從一個城市走到另一個城市,強調遵行“這約的話”的重要性。

【耶十一7】「因為我將你們列祖從埃及地領出來的那日,直到今日,都是從早起來,切切告誡他們說:‘你們當聽從我的話!’」
  〔呂振中譯〕「因為我將你們列祖從埃及地領上來那日子、直到今日,我都是鄭重警諭,又及時又屢次地警諭他們,說:你們要聽我的聲音。」
  〔暫編註解〕從早起來。見耶7:13注釋。

【耶十一8】「他們卻不聽從,不側耳而聽,竟隨從自己頑梗的惡心去行。所以我使這約中一切咒詛的話臨到他們身上。這約是我吩咐他們行的,他們卻不去行。”」
  〔呂振中譯〕「他們卻不聽從,不傾耳以聽,竟各隨着自己頑強之壞心思去行;因此我纔使這約中一切咒詛的話都臨到他們身上:這約是我吩咐他們行的,他們卻不行。』」
  〔暫編註解〕他們……卻不去行: 百姓曾以“阿們”來回應“不聽從這約之話的人必受咒詛”的宣告,同意若沒有遵行律法就要受到咒詛(3-5節)。他們同意了這一點,卻沒有遵行律法,這無異於是自取咒詛,亦沒有資格對自己所要受到的刑罰提出抗議。
         頑梗。直譯是“固執”。
         這約中一切咒詛的話。見申27;28章。

【耶十一9】「耶和華對我說:“在猶大人和耶路撒冷居民中有同謀背叛的事。」
  〔呂振中譯〕「永恆主對我說:『在猶大人和耶路撒冷居民中有同謀反叛的事。」
  〔暫編註解〕同謀背叛(qesher)。強調勾結在一起。百姓似乎一心一意在屬靈上背叛。約西亞全力以赴地清除偶像崇拜,卻沒有達到持久的效果。

【耶十一10】「他們轉去效法他們的先祖,不肯聽我的話,犯罪作孽,又隨從別神,侍奉它。以色列家和猶大家背了我與他們列祖所立的約。”」
  〔呂振中譯〕「他們轉去重犯他們先祖、不肯聽我話的先祖、所犯的罪孽;去隨從而事奉別的神;以色列家和猶大家違犯了我的約,我與他們列祖所立的。」

【耶十一11】「所以耶和華如此說:“我必使災禍臨到他們,是他們不能逃脫的。他們必向我哀求,我卻不聽。」
  〔呂振中譯〕「因此永恆主這麼說:看吧,我必使災禍臨到他們,是他們不能逃脫的;他們必向我哀呼,我卻不聽。」
  〔暫編註解〕他們必向我哀求……我卻不聽: 神要人禱告的命令,貫穿著整個新舊約(33:3;帖前5:17)。因為,禱告是人從神得到能力且在世不犯罪的必備條件(代上6:11;何14:2)。然而,神在本節卻說,既然他必不垂聽禱告,也就無須獻上禱告。這是因為他們廢棄了與神所立的約,從而在神人之間修築了一個不可逾越的鴻溝,這是聖徒的禱告不蒙應允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禱告不蒙應允的原因還有:①不順服(申1:43-45);②隱藏的罪(詩6:18);③漠視(箴1:24,28);④不施予憐憫(箴21:13);⑤無視律法(箴28:9);⑥流人血(賽1:15);⑦頑梗(亞7:11-13);⑧懷疑(雅1:6,7);⑨放縱(雅4:3)。
         我必使災禍臨到。直譯是“我正使災禍臨到”,強調神決心懲罰百姓的罪孽。
         我卻不聽。不是說神完全不理祂子民的祈禱。但當百姓請求撤銷所預言的災難時,神不同意除去他們的懲罰。神知道什麼對祂的子民最有利。所安排的管教是有益處的。雖然迫近的民族災難是無法避免的,神卻隨時樂意傾聽個人悔改的祈禱,一如既往地批准赦免個人罪孽的請求。第9,10節所描寫的是猶大整體的罪惡。

【耶十一12】「那時猶大城邑的人和耶路撒冷的居民,要去哀求他們燒香所供奉的神,只是遭難的時候,這些神毫不拯救他們。」
  〔呂振中譯〕「那時猶大城市的人和耶路撒冷的居民必向他們所燻祭的神哀呼,但在他們遭難時,這些神卻絲毫也不能拯救他們。」
  〔暫編註解〕參國王掃羅的經驗。因他的背道,神拒絕答覆他有關眼下戰爭結果的求問,於是他求助於隱多珥的巫婆(見撒上28:6,7注釋)。整體民族的不悔罪,可以從百姓輕易地轉向假神的事上看出來。

【耶十一13】「猶大啊,你神的數目與你城的數目相等;你為那可恥的巴力所築燒香的壇,也與耶路撒冷街道的數目相等。」
  〔呂振中譯〕「因為你的神的數目、猶大阿、跟你的城市的數目一樣多;你為「可恥神」所設的祭壇,向巴力〔即:外國人的神〕燻祭的壇,也跟耶路撒冷街道的數目一樣多。」
  〔暫編註解〕“可恥的巴力”。指巴力膜拜(參看三24)。
         你神的數目……相等: 這句話意指所事奉的偶像頗多,似乎與下半節的“為那可恥的巴力築壇”相矛盾。因為下半節記載只是為巴力築壇。對此,加爾文(Calvin)解釋為“巴力是集合名詞”。亦即,猶大百姓所事奉的偶像雖各有其名,卻常常被統稱為巴力。
         你城的數目。見耶2:28注釋。
         可恥的巴力。見耶2:26注釋。關於希西家的兒子和繼承者瑪拿西恢復巴力崇拜,見代下33:1-3。

【耶十一14】「“所以你不要為這百姓祈禱,不要為他們呼求禱告。因為他們遭難向我哀求的時候,我必不應允。」
  〔呂振中譯〕「『故此你不要為這人民祈禱,不要為他們舉喊求或禱告聲,因為他們遭難中向我呼求的時候我必不聽。」
  〔暫編註解〕所以你不要為這百姓祈禱: 神拒絕了耶利米在10:23-25所獻的禱告,因為百姓以拜偶像廢棄了與神所立的約。若當事人繼續犯罪作孽,即便是代禱也無法挽回。這些事實不禁使我們產生一種憂慮,亦即倘若今日的聖徒犯下了與耶利米時代的猶大百姓所犯下的罪,耶穌的代禱是否會終成泡影(羅8:34)。但是,在終極意義上聖徒卻無須喪氣。因為耶利米的代禱雖然沒有立即蒙應允,然而被擄去的猶大百姓卻在俘虜期間幡然悔悟,終於如耶利米所願得以歸回故土(拉1:1-4)。亦即,耶利米的代禱還是得到了應允<太9:2,代禱的功效與局限性>。
         說明耶利米因為愛同胞,曾經為他們懇求過(見耶7:16注釋)。他們的怙惡不悛使這一請求無法實。他們一直沒有表現出悔改的精神。他們的哭聲只是表達了他們逃避懲罰的心理(見第11節注釋)。

【耶十一15】「我所親愛的,既行許多淫亂,聖肉也離了你,你在我殿中作什麼呢?你作惡就喜樂。」
  〔呂振中譯〕「我所愛的人既行了罪大惡極的事〔行了罪大惡極的事:經點竄翻譯的〕還有甚麼資格在我的殿呢?難道許願〔傳統:許多〕或祝聖的肉能使你脫離你的壞事〔或譯:災禍〕麼?那時你能歡躍麼?」
  〔暫編註解〕按照禮儀所獻上的“聖肉”,若不是出於真心來獻上,是不能防止那即將來臨的災難的。
         「淫亂」:原文指「惡謀」(參詩37:7)。
         「聖肉」:指聖潔的祭物。
         全節可譯作「我所親愛的既從事許多惡謀(或與許多人一同謀惡),還有什麽資格留在我的殿呢?難道祭物能叫刑罰離開你嗎?你作惡時意然還歡樂」。
         我所親愛的…作什麼呢: 強調了:①聖殿斷不會是罪人的避難所;②儀式上的獻祭決不是得救的條件。
         許多。“許多”的指代關係不明。七十士譯本為euchai(“禱告”或“誓言”)。本節也可能是這個意思。可譯為“為什麼我所親愛的在我的殿中行可憎的事呢?禱告和祭物會除去你們的罪,使你們逃脫嗎?”“聖肉”顯然指獻祭的肉。
         淫亂(mezimmah)。直譯是“罪惡的手段”。
     15~16“聖肉也離了你”:意即“獻祭的聖肉有甚麼用處呢?對於你們這喜歡行惡的人,獻祭已經沒有功效”。比較《以賽亞書》一13~15;《哈該書》二12。以民在神眼中本為美麗的青橄欖樹(看詩五十二8),現在既不結果子,神要用火把它燒毀,枝子折斷。“哄嚷之聲”指軍隊移動的聲音。
         15-16這兩節的經文有許多爭論推測,大意是說例行的獻祭儀式並不能猶大免去災難;從前以色列在神眼中是青綠茂盛而滿結佳果的橄欖樹,如今它因作惡多端,不結果子,神就降禍攻擊它,它的樹葉被焚,枝子也被砍斷了。

【耶十一16】「從前耶和華給你起名叫青橄欖樹,又華美又結好果子,如今他用哄嚷之聲,點火在其上,枝子也被折斷。」
  〔呂振中譯〕「永恆主曾給你起名叫茂盛青翠的橄欖樹,又俊秀、又結美觀的果子;如今他必用大風暴的雷轟,點火於其上,其枝條就都折斷。」
  〔暫編註解〕起名叫青橄欖樹,又華美,又結好果子: 若說賽5:1-7是葡萄園的比喻,本處則是橄欖園比喻。亦即,耶利米將猶大百姓比作樹葉雖茂盛卻不結果子的橄欖樹,這一點與以賽亞書相仿。橄欖樹與蘋果樹相似,其形狀並沒有特別動人之處。然而,它卻能生長在其它樹木無法生存的荒地,且能夠結出許多果子,產量頗豐的橄欖油的用途也極廣。除了地中海沿岸的沙淪平原和約但河周圍之外,以色列的大部分國土均為荒蕪之地,故非常珍視橄欖樹。因此,大衛曾自稱為“多結果子的青橄欖樹”(詩52:8)。耶利米將猶大百姓與橄欖樹的關係,應用在神與他們的關係上,以強調:①神對猶大的愛之深切;②以色列為列國作祭司的榮耀地位;③以色列雖然領受了如此浩大的恩典,卻終於墮落的悖逆性情。
         參詩52:8;羅11:1-24。“青”指樹葉茂盛。

【耶十一17】「原來栽培你的萬軍之耶和華已經說,要降禍攻擊你,是因以色列家和猶大家行惡,向巴力燒香,惹我發怒,是自作自受。”」
  〔呂振中譯〕「那栽培你的、萬軍之永恆主、已經宣說要降災禍懲罰你,是因以色列家和猶大家的壞事〔同詞:災禍〕,就是他們所愛行、來向巴力〔即:外國人的神〕燻祭,以惹我發怒的。』」
  〔暫編註解〕「禍」與「惡」:於原文為同一字。
         種樹的人如果看到它不結果實,就有權砍掉它。神對古代以色列人有特殊的計畫。百姓如果辜負了自己的神聖使命,神就有權除去他們(見太21:33-43;參賽5:1-7;耶2:21)。

【耶十一18】「耶和華指示我,我就知道。你將他們所行的給我指明。」
  〔呂振中譯〕「永恆主指點我知,我就知道;那時你將他們所行的指給我看。」
  〔暫編註解〕「他們所行的」:指亞拿突人的陰謀(見21)。
         他們所行的: 這句話使我們聯想到被家鄉人排斥的耶穌(太13:57),是指亞拿突人試圖傷害耶利米的陰謀。在眾民欲設計加害于他時,耶利米依然痛斥假先知和祭司,呼籲人們要堅持進行宗教改革。若沒有將自己的身家性命交托給神的堅定信心和果斷決意,實在無法作到這一點。他們策劃陰謀的動機是:①耶利米不斷指責他們的行為;②耶利米所主張的宗教改革勢必剝奪他們享受到至今的宴樂。他們認為耶利米所發出理當行善的呐喊,有害於自己的安逸生活。這是不愛光反愛黑暗的行為(約3:19),它不再僅止於消極地敵擋良善,更是會引發主動殺人的罪行。
         知道。即知道他們的惡行。先知從猶大和以色列整體的罪孽,轉到了他的同鄉亞拿突人“所行的”,以及他們謀害他性命的陰謀。
     18~23耶利米與神的兩段對話中的第一段。他自己城中的人要殺害他,他宣告神的刑罰(22~23節)。
         18~23 這裏描述耶利米在家鄉面對百姓的敵意。他們想把他(“樹”)殺了,使他的信息(“果子”,19節)安靜下來。
         18-23先知的同鄉謀害他,孤立的先知籲請神的干預,並宣告神對亞拿突人的審判。
         11:18-12:6  先知面臨逼迫:這是先知與神之間的兩段對話(11:18-23; 12:1-6)。

【耶十一19】「我卻像柔順的羊羔被牽到宰殺之地;我並不知道他們設計謀害我,說:“我們把樹連果子都滅了吧!將他從活人之地剪除,使他的名不再被紀念。”」
  〔呂振中譯〕「我卻像柔順的羊羔,被牽到屠殺之地。我並不知道他們設計是要害死我;他們說:『我們來把樹連樹汁〔傳統:“連它的食物” “餅”。今去掉一個字母作“連它的液汁”〕都滅掉,將他從活人之地剪除掉,使他的名不再被紀念。』」
  〔暫編註解〕“連果子都滅了”、“他的名不再被紀念”都是說耶利米無子女,若遭殺害,便無後代。
         「果子」:指「後裔」。耶利米並無兒女,他若被殺便後繼無人。
         我們……都滅了吧: 亞拿突的陰謀雖然看似只要傷害耶利米的身體,實則欲除去耶利米所說的神之警告。“樹”指“耶利米”,“果子”則指出自其口的“教訓”和“預言的話語”。“果子”意指“餅”,可理解為“將生命賜世界的天糧”(約6:33)。馬太曾稱此為“神口裡所出的一切話”(太4:4)。
         柔順的羊羔('alluph)。作名詞時,意為“朋友”,“知己”(見耶3:4注釋),有時指“牛”(見詩144:14)。作形容詞時,意為“溫順的”。七十士譯本為 “無辜的羔羊”。

【耶十一20】「按公義判斷、察驗人肺腑心腸的萬軍之耶和華啊,我卻要見你在他們身上報仇,因我將我的案件向你稟明了。」
  〔呂振中譯〕「但萬軍之永恆主、按公義判斷的阿,試驗人心腸〔原文:腎〕心思的阿,我卻要見你在他們身上加以報復;因為我已將我的案件向你稟明。」
  〔暫編註解〕「肺腑」:原指「腎」,代表內心世界,包括思想、情感各方面,亦可譯作「心」(如耶12:2)。
         肺腑心腸: 耶利米本不知百姓想要殺害自己的陰謀,後因神的啟示(18節),才得以知道實情。之後,耶利米便向神吐露了自己對百姓的真實感覺。那就是他感到百姓如同仇敵一樣。但是,耶利米並沒有直接抵抗百姓,反而只是向神呼求。耶利米對仇人的不抵抗主義博愛,與耶穌對待仇敵的態度一脈相通。基督教對個人性仇恨的教導就是,承認只有神才能夠審判罪惡,而禁止以人的方法來報仇(羅2:19)。
         耶利米求神伸張正義。有人認為他的話流露了復仇的心理,但事實並非如此。耶利米意識到自己是在做神的工作。干預他的使命就是攻擊神。

【耶十一21】「所以耶和華論到尋索你命的亞拿突人如此說:“他們說:‘你不要奉耶和華的名說預言,免得你死在我們手中。’”」
  〔呂振中譯〕「因此永恆主論到那些尋索你性命的亞拿突人、就是那些說:“你不要奉永恆主的名傳神言,免得你死在我們手中”的、是這麼說:──」
  〔暫編註解〕“亞拿突”是耶利米出生之地的利未城。耶利米本城的其他祭司,因為嫉妒,成為耶利米的敵人,要殺害他(參太十36)。
         「亞拿突」:是耶利米的家鄉(見耶1:1)。他的同鄉尤其憎厭他,可能是因為先知的所為會給他們帶來恥辱。
         亞拿突人。亞拿突原先是劃歸祭司的(書21:18),是耶利米的家鄉(耶1:1),所以“亞拿突人”是祭司,甚至是耶利米的親戚(見耶12:6)。耶利米曾很難領悟猶大背道之深(耶11:9-11;見耶10:19注釋)。現在神警告耶利米有人陰謀想害他的命(耶11:18,19,21)。當先知得悉他們針對他個人的陰謀時,他就開始理解他們對神的態度了(第20節;見耶12:1;17:18)。
         你不要奉耶和華的名說預言。參阿摩司(摩7:10-13),耶穌(路4:16-30)和保羅(徒9:23;23:12)的經驗。

【耶十一22】「所以萬軍之耶和華如此說:“看哪,我必刑罰他們。他們的少年人必被刀劍殺死;他們的兒女必因饑荒滅亡。」
  〔呂振中譯〕「因此萬軍之永恆主這麼說:『看吧,我必察罰他們;他們的〔仿七十子他古米修復的〕青年人必死於刀下;他們的兒女必在饑荒中滅盡〔傳統:死〕;」
  〔暫編註解〕神應許必懲罰亞拿突的陰謀者。
         本節是神對耶利米的指控所作的回答。B.C.586,當耶路撒冷淪陷之際,亞拿突人也遭到了殺戮與饑荒的災難,此預言就因此得到成就。神或許不會立即向惡人報仇,卻斷不會永遠遺忘。因為神雖恒久忍耐,卻必不放棄公義,終必剪除惡人。
         少年人。即處於軍齡的青年,因為他們是“被刀劍殺死”的。

【耶十一23】「並且沒有餘剩的人留給他們。因為在追討之年,我必使災禍臨到亞拿突人。”」
  〔呂振中譯〕「必沒有餘剩的人留給他們;因為當他們被察罰的年日、我必使災禍臨到亞拿突人。』」
  〔暫編註解〕參二28注。
         「追討之年」:即神降罰的時候。
         沒有餘剩的人。如果“剩餘的人”是指被擄回歸的人,預言顯然只是指那些想謀害耶利米的人,因為有一些亞拿突人回來了(見拉2:23;尼7:27)。在另一方面,先知也可能指該城所有的居民都被擄走。亞拿突在耶路撒冷附近,所以會遭到巴比倫的全力進犯。
         追討。追討是為了懲罰(見詩8:4;59:5注釋)。耶利米用這個詞特指神所定懲罰背道者的時間(見耶8:12;10:15;23:12;46:21;48:44;50:27;51:18)。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聖經精讀本──箴言註解》․《SDA聖經注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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