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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師記】第十四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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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7 16:31:0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暫缺)


逐節詳解

【士十四1】「參孫下到亭拿,在那裡看見一個女子,是非利士人的女兒。」
   〔呂振中譯〕「參孫下到亭拿,在亭拿看見一個女子、是非利士人的女兒。」
   〔暫編註解〕亭拿在參孫的家鄉瑣拉西南約6公里,位於伯士麥西的梭烈穀中(十六4)。其地住有非利士人,可見非利士人已滲入以色列人的地方居住(4節)。以色列人不可以和外族通婚(創二十四3;申七1~4),參孫的父母聽到他要娶外族女子為妻,當然十分不悅。
         “亭拿”,雖然由非利士人佔領,但只是位於參孫瑣拉的家鄉西南面約四英里(6.4公里)以外。
         「亭拿」:在瑣拉西南約六公里(四英里),原屬但支派,後屬猶大,曾數度落入非利士人手中,當時似為非利士人所有。以非二族雖經常於戰爭狀態中,仍有和平接觸,甚至通婚的例子。
         下到。瑣拉高地的海拔是1170英尺(356米),而亭拿的海拔只有800英尺(243.9米)(見5,7,10節)。反之,“上來”就是指從亭拿返回(見2節和19節)。
         亭拿。在瑣拉西南約4.5英里(7.2公里)。該城邑是分給但支派的(書19:43,參見書15:10)。它後來被不信神的非利士人控制。
         一個女子。這裡的女子一詞,我們可以認為是“少女”或“閨女”(見創24:14,16)而不是“婦女”。後者是指參孫的新相好,雖然年輕,但可能是一個寡婦或離婚者,其他的表述用於表示對她的輕視(見士16:4)。在參孫的一生中有許多與婦女相關的插曲,他雖然體格強壯,卻在心智和自控力方面極為軟弱,早期與拜偶像的人聯合以致敗壞了自己心靈。
         非利士人的女兒。希伯來人被禁止與當地居民通婚(出34:16;申7:3,4)。
         1-20  參孫娶非利士女子為妻:雖然參孫為拿細耳人,但他一生卻作了許多連一般以色列人都不當作的事情,不過,神仍然用他的弱點去拯救以民脫離非利士人的手。

【士十四2】「參孫上來稟告他父母說:“我在亭拿看見一個女子,是非利士人的女兒,願你們給我娶來為妻。”」
   〔呂振中譯〕「參孫上來告訴他父親和母親說:『我在亭拿看見一個女子、是非利士人的女兒;你們現在將她娶來給我為妻好啦。』」
   〔暫編註解〕稟告他父母。即參孫禮節性徵求父母關於他婚姻的意見。促使參孫這樣做,主要是因為父母安排婚事是當時的習俗。這裡並不是說參孫要尊重父母的意願。

【士十四3】「他父母說:“在你弟兄的女兒中,或在本國的民中,豈沒有一個女子,何至你去在未受割禮的非利士人中娶妻呢?”參孫對他父親說:“願你給我娶那女子,因我喜悅她。”」
   〔呂振中譯〕「他父親和母親對他說:『在你族弟兄的女子中、或是在我族人中、難道沒有一個女子,而你須要去從沒受割禮的非利士人中娶妻阿?』參孫對他父親說:『請將她給我娶來好啦,因為我看她正中我意。』」
   〔暫編註解〕以色列人用“未受割禮的”名字來稱呼非利士人(十五18;撒上十四6;三十一4;撒下一20;代上十4),含有鄙視的意思,因為他們不是與神立約之民。參十三1注。
         豈沒有?。參孫的父母反對他的提議,並規勸他從希伯來女子中娶一個妻子,而非從異族的非利士人中娶妻。娶外邦女子的婚姻有辱他們的門風,因為他們知道參孫已被神選召作祂特別的工作,阻止孩子與不同信仰的人通婚是敬畏神的父母的職責。在孩子尚年輕的時候,向他闡明信仰的原則,使其將來作出正當的選擇,是他們神聖的責任。
         願你給我娶那女子。參孫漠視父母的反對,無法容忍對他喜好的干預,於是他既拒絕了父母的勸阻,又對神聖的忠告充耳不聞。遺憾的是,許多年輕人在婚姻的計畫中,沒有謹慎行事,對父母的忠告漠然處之。另一方面,有些父母對兒女的婚姻又處於過於專斷地的危險中。神呼籲人遵從正道,但祂不會強制人作出選擇,同樣的方式也應用在父母的這項權利上,孩子到了有責任能力的年齡以後,父母不應該再控制孩子的意願。
         因我喜悅她。原文字義是“在我的眼裡,她很合適”。對這女子的迷戀蒙蔽了參孫的眼睛,使他看不到要成為以色列領袖的生活伴侶,這女子是不適合的。獨具敬畏神慧眼的人會認識到,有其它重要的標準必須考慮,諸如基本思想觀念,宗教信仰和理想等。

【士十四4】「他的父母卻不知道這事是出於耶和華,因為他找機會攻擊非利士人。那時非利士人轄制以色列人。」
   〔呂振中譯〕「他父母卻不知道這事乃出於永恆主,因為永恆主正在找機會攻擊非利士人呢。那時非利士人正管轄着以色列人。」
   〔暫編註解〕不是說神的旨意要參孫娶非利士人的女子為妻。他既作了這個選擇,神就藉他的壞行為來成就神救以色列人脫離非利士人的轄制。神容許約瑟的哥哥賣他到埃及為奴,預備他後來拯救全家(創四十五4~5);也可讓猶太人把耶穌釘十字架來完成祂救贖的計畫。依神的旨意決不會寬恕參孫犯罪的行為,去娶異族女人,親近妓女,與大利拉同居。
         這段遭父母反對、與非利士人聯姻的婚姻,最終被神使用去完成祂的計畫。本節的“因為他”是指神。
         出於耶和華。正是在這不合宜的婚姻中,神為了促成祂的計畫,即使人的軟弱和缺乏判斷虧缺了他的榮耀,祂也在批駁這場婚姻的同時,支配著事情的進展。
         他找。雖然一些人認為“他”是指參孫,但該句子的主語是“神”的可能性更大。
         機會。原文字義是“相遇”,即引起對抗的時機。可能參孫忽略了在時機成熟時行使他的任務,一些事情上需要激發他的主動性,神以這個婚姻為契機作為一次“機會”。
         轄制。見士10:7;13:1。

【士十四5】「參孫跟他父母下亭拿去。到了亭拿的葡萄園,見有一隻少壯獅子向他吼叫。」
   〔呂振中譯〕「參孫跟他父母下亭拿去,來到亭拿的葡萄園;忽有一隻少壯獅子向他吼叫着。」
   〔暫編註解〕古時迦南南部山區常有獅子出沒(撒上十七34;王上十三24)。亭拿所在的梭烈穀,沿河一帶盛產葡萄。
         他父母。很明顯,儘管參孫的父母痛苦的意識到這種婚姻的致命後果,但還是對兒子的固執己見作出了讓步,他們陪同他前往亭拿安排婚事。
         一隻少壯獅子。希伯來單詞kephir 表示少壯的獅子。gur“一”字是指獅子還沒有完全成熟的幼仔,獅子在猶大南部沙漠和約旦河穀曾經十分常見,但從十字軍東征時期之後,就逐漸消失了。

【士十四6】「耶和華的靈大大感動參孫,他雖然手無器械,卻將獅子撕裂,如同撕裂山羊羔一樣。他行這事並沒有告訴父母。」
   〔呂振中譯〕「永恆主的靈大大激動了參孫,參孫便將獅子撕裂,像人撕裂山羊羔一樣,赤手空拳,也沒有將他所作的告訴父母。」
   〔暫編註解〕參孫力足撕裂獅子,道德的力量卻不足自拔於女色,且完全不理拿細耳人的神聖盟誓。
         耶和華的靈。聖靈給予各種恩賜和技能(出31:2-5;林前12)。參孫的特別恩賜顯示出他超人的力氣。
         將獅子撕裂。參孫憑藉神奇的力氣,赤手空拳殺死了獅子,大概是把獅子猛摔到地上,或是撕裂其後腿,就如古巴比倫的繪畫中表現的神話英雄恩科丟那樣。大衛(撒上17:34-37)和比拿雅(撒下23:20)後來也表現同樣的高超武藝。
         如同撕裂山羊羔一樣。即猶如普通人撕裂山羊羔一樣容易,這裡主要強調參孫的輕鬆自在和不費力氣。
         手無器械。參孫沒有狩獵,因此赤手空拳。此外,非利士人頒佈了一項政策,強令希伯來人從事的非武裝的行業,禁止任何希伯來人從事鐵匠的經營(撒上 13:19-22)。
         並沒有告訴父母。這種沉默表明,至少在這個時候,參孫並不喜好誇耀自己。

【士十四7】「參孫下去與女子說話,就喜悅她。」
   〔呂振中譯〕「參孫下去、對那女子說話,看來很中意她。」
   〔暫編註解〕參孫下去。文中沒有提到參孫與女子見面時他父母與他在一起,一些人認為雖然他們一同與參孫動身啟程,但可能是拒絕繼續把婚事安排完。

【士十四8】「過了些日子,再下去要娶那女子,轉向道旁要看死獅,見有一群蜂子和蜜在死獅之內,」
   〔呂振中譯〕「過了些日子,參孫回去要娶那女子,他轉向道旁、去看那死獅;見有一群蜜蜂、還有蜜在死獅之內呢。」
   〔暫編註解〕巴勒斯坦夏天酷熱,獅子的屍體很快曬乾,又給蒼蠅吃剩骨架,蜜蜂可在裡頭營巢造蜜。
         死獅的屍身顯然已腐化,骨頭也枯乾了,所以蜜蜂才會在屍身內築巢。
         過了些日子。文中沒有記錄前面幾節的訪問到這次來訪辦婚事過了多久時間。一般訂婚時間持續一年。
         在死獅之內。蜜蜂通常遠離腐爛和腐敗物。顯然,豺狼和禿鷹已將骨肉剝去,並且已經風乾,僅存骨架。肋骨構成的胸腔內有一大群蜜蜂已築起了一個巢。希羅多德曾講述阿曼休斯人如何把一個敵人的頭骨拴在城門上,當作蜂房使用的事。
         8~9 在夏日太陽的曝曬之下,屍體很快就幹了,那空殼很適合蜜蜂築巢。觸摸死屍是違反拿細耳人的條例(民六6)。

【士十四9】「就用手取蜜,且吃且走,到了父母那裡,給他父母,他們也吃了,只是沒有告訴這蜜是從死獅之內取來的。」
   〔呂振中譯〕「參孫將蜜刮在手掌中、再走,一邊喫一邊走,走到他父母那裏,將蜜給了他們,他們也喫了;他卻沒有告訴他們這蜜是從死獅之內刮下來的。」
   〔暫編註解〕起誓做了拿細耳人的不可接觸死屍,免玷不潔。參孫不但從死獅身上取蜜,而且邊吃邊走,還給父母吃,完全不理潔與不潔的規例。他不敢道出真相,可見心中海存善念。他後來承認神才是他力量的來源(十五18)。
         參孫觸犯了拿細耳人不可觸摸死屍的條例(參民6:6) ; 不過這禁例可能限於觸摸人類屍體的情況。
         就用手取蜜。參孫把蜂巢取出拿在手中,邊走邊吃(見撒上14:29)。這無疑是違背參孫許拿細耳人願的,因為蜂蜜是從被視為不潔淨的屍骨裡取出的,不潔淨的食物是禁用的(士13:7)。
         到了父母那裡。雖然這裡沒有記載他父母參加婚禮,但顯然他們同意了。參孫即刻轉向道旁去看獅子。

【士十四10】「他父親下去見女子。參孫在那裡設擺筵宴,因為向來少年人都有這個規矩。」
   〔呂振中譯〕「參孫的父親下去到那女子那裏,參孫在那裏辦了筵席,因為個新郎的都這樣行。」
   〔暫編註解〕擺設筵席七日(12,17節),參孫一定隨眾飲酒,違背拿細耳人的規例。作拿細耳人的三條禁例:不沾死屍不喝酒、不剃頭發,參孫只遵守了最後一條。
         “筵宴”。為期七天(12節),期間會喝酒,參孫那樣做也是有違他作為拿細耳人的身分(一三7)。
         在新娘家舉行婚筵是不同習俗的婚禮。新娘婚後仍住在娘家,丈夫只經常來探望她(參士8:31)。
         擺設筵宴。原文字義為“一場酒宴”或“飲酒的場合”。該詞一般是指筵席,因為飲酒是主要吸引人的事。這場筵宴持續七天(12節)。參孫作為拿細耳人是被禁止飲濃酒的。然而,他已經邁向與世俗聯合的第一步,並且漸漸習慣于隨同世俗。似乎在一切事情上除了未剃的長髮外,他都輕率地對待拿細耳人所許的願。

【士十四11】「眾人看見參孫,就請了三十個人陪伴他。」
   〔呂振中譯〕「眾人看見參孫,就請了三十個人陪伴他。」
   〔暫編註解〕婚筵在女子家中舉行,妻子也留在父家,可能為當時流行的一種“夫訪式”婚娶,不是以色列人的風俗。參九1注。
         “三十個”陪伴的人。陪伴新郎的人(太九15),他們負責防止任何人進行幹擾。
         「眾人看見參孫」:可意譯為「當他出現的時候」。婚禮中新郎通常有陪伴的人(參可2:19);不過,這三十個陪伴的人似是來監視參孫的。
         眾人看見參孫。為什麼插入這一句話多少有點模糊,可能意思是“當他們看見參孫是一個力氣巨大的人時”。一些希臘文翻譯為“因為他們懼怕他”。這兩種解讀在希伯來文中都是非常相似的。
         三十個人陪伴他。表面上,這些陪伴者是婚宴的侍者,但他們或許實際上是護衛,因為非利士人知道希伯來人對他們壓迫的抵抗。通常新郎親自帶著隨從,但參孫此時是在一個陌生的非利士城市,不允許帶自己的人,因此非利士人為他提供婚宴的侍從。他們認為這力氣巨大的希伯來新郎如果製造麻煩的話,他們有足夠的侍從能夠制服他。另一方面,三十個陪伴也可以作為婚宴的護衛保鏢。

【士十四12】「參孫對他們說:“我給你們出一個謎語,你們在七日筵宴之內,若能猜出意思告訴我,我就給你們三十件裡衣,三十套衣裳;」
   〔呂振中譯〕「參孫對他們說:『我給你們出個謎語,你們在七天筵宴之內若能將它的意思切實告訴我,並猜得出,我就給你們三十件亞麻襯衣、三十套衣服。」
   〔暫編註解〕古代中東一帶,宴會中流行猜謎(王上十1;詩四十九4;七十八2;箴一6)。“裡衣”是貼肉的衣服,用細軟布料縫製。“衣裳”為穿在外面的禮服。當日普通人家只能製備一套這樣的衣服。對參孫來說,三十套裡外衣是一筆可觀的獎金。
         “裏衣”。長方形的布,當內衣或睡衣來穿。
         「裡衣」:是大塊長方形的亞麻布,供人日夜穿著;至於「外衣」,則質地上乘,留待隆重的節日(如婚筵)才穿上。
         一個謎語。在筵席上猜謎語是古時人們喜愛的娛樂方式,通常提供大量謎語要求解答,它總是能增添筵席現場的趣味和歡樂氣氛。
         三十。很明顯,因為有三十個人陪伴他(11節)。
         裡衣。更好的翻譯是“亞麻布衣服”被認為是寬大的質地優良的亞麻布長方形布塊,既可在白天作外套,又可在晚上作睡袍。在箴31:24和賽3:23中有關於這些服裝的參考。
         衣裳。就是節日禮服,或裝飾服(見創 45:22)。

【士十四13】「你們若不能猜出意思告訴我,你們就給我三十件裡衣,三十套衣裳。”他們說:“請將謎語說給我們聽。”」
   〔呂振中譯〕「你們若不能告訴我,你們就給我三十件亞麻襯衣、三十套衣服』;他們對他說:『請將謎語說給我們聽。』」
   〔暫編註解〕給我。參孫的提議足夠公平了,如果他輸了,就必須提供三十套衣服,如果對方輸了,他們只需每人提供一套衣服。

【士十四14】「參孫對他們說:“吃的從吃者出來,甜的從強者出來。”他們三日不能猜出謎語的意思。」
   〔呂振中譯〕「參孫對他們說:『可喫的出於喫者;甜的出於強者。』三天他們都不能說出謎語的意思。」
   〔暫編註解〕“喫的”即食物。
         吃的。希伯來單詞是“食物”。謎語是以希伯來詩歌形式出的,也是以這種形式答覆參孫的(18節)

【士十四15】「到第七天,他們對參孫的妻說:“你誆哄你丈夫,探出謎語的意思告訴我們,免得我們用火燒你和你父家。你們請了我們來,是要奪我們所有的嗎?”」
   〔呂振中譯〕「到了第七天〔或譯:第四天〕、他們對參孫的妻子說:『你誆哄你丈夫,將謎語的意思告訴我們吧,免得我們用火燒你和你父親的房屋。難道你們請了我們來,是要奪取我們所有的麼?』」
   〔暫編註解〕到第七天。七十士譯本說“到第四天”。這是相對於十四節,說他們三日不能猜出謎語的意思,從那日計算的第四日。
         告訴我們。他們的意思是參孫會通過他妻子告訴他們謎底,她會得到信息並告訴他們。
         免得我們用火燒你。非利士人即使對待自己的民也是殘忍至極和不講信義,他們為了這場賭注獲勝,就帶著威脅強迫這婦人幫助他們。他們並不是空口威脅,後來他們居然把這婦人和她父親燒死了(見士15:6)。

【士十四16】「參孫的妻在丈夫面前啼哭說:“你是恨我,不是愛我,你給我本國的人出謎語,卻沒有將意思告訴我。”參孫回答說:“連我父母我都沒有告訴,豈可告訴你呢?”」
   〔呂振中譯〕「參孫的妻子在丈夫面前哭着說:『你只是恨我,不是愛我;你給我本國的子民出謎語,卻沒有將意思告訴我。』參孫對她說:『你看,連我父母、我都沒有告訴,怎能告訴你呢?」
   〔暫編註解〕在丈夫面前啼哭。參孫的謎語使婚宴的歡樂時光變成了憂傷。啼哭,焦慮的新娘和悶悶不樂的賓客,已對參孫起到了警示作用,即非利士的婚姻帶來了憂傷和痛苦的一系列後果。
         豈可告訴你呢?。參孫回答說,他連他父母都沒有告訴,就更不願意向新娘揭開謎底了。但過了不久,他就告訴她了。

【士十四17】「七日筵宴之內,她在丈夫面前啼哭,到第七天逼著他,他才將謎語的意思告訴他妻,他妻就告訴本國的人。」
   〔呂振中譯〕「在有筵宴的七天之內、那婦人在丈夫面前一逕哭哭啼啼,到了第七天她逼着他很厲害,他纔告訴她;婦人便將謎語的意思告訴她本國的人。」
   〔暫編註解〕七日。或許我們在此應該接受旁注的註解,即“七日剩下的日子”,因為根據14節,她同國的人直到三天以後才對她施加壓力。這個旁注解釋是基於這樣的事實,即希伯來原文中,婚宴日子是作為一個整體加以敘述的。另一方面,原手稿和譯本都解釋為“七日”,這段敘述作為總體構思,表明參孫妻子在整個婚宴期間的情緒狀態。她自己或許從第一天就懇求得到謎底答案。事實上,婚宴的那些陪伴也即刻採取手段通過她獲得謎底,幾天當中都未獲得答案,他們才採取十五節中的威脅手段。
         逼著他。原文字義是“她迫切地要求他”。他能夠擊敗獅子,卻不能抵擋這個非利士婦女對他的要求。

【士十四18】「到第七天,日頭未落以前,那城裡的人對參孫說:“有什麼比蜜還甜呢?有什麼比獅子還強呢?”參孫對他們說:“你們若非用我的母牛犢耕地,就猜不出我謎語的意思來。”」
   〔呂振中譯〕「在第七天太陽未落以前、城裏的人便對參孫說:『有甚麼比蜜還甜呢?有甚麼比獅子還強呢?』參孫對他們說:『你們若不是用我那未生犢的母牛犁田,就猜不出我謎語的意思來。』」
   〔暫編註解〕母牛犢是未生育過的小母牛,通常不用來耕田。以色列男子喜用母牛、母鹿等來稱呼自己的愛人和妻子。參孫指責他們利用他的妻子套取謎底,有同用不應耕田的小母牛來耕田,非常不公平。
         “母牛犢”。參孫妻子的謔稱。
         「母牛犢」:指自己的妻子。
         以前。非利士人為了炫耀他們的得逞,就直等到七日期限到來之前的最後一刻,將他們強迫參孫的妻子告訴的謎底回答參孫,他們也像出謎語那樣以詩歌的形式回答。
         耕地。參孫很快覺察到妻子對他的背叛,就引用詩歌諺語,即用別人的母牛犢耕地的諺語予以回應。因他們沒有用自己的智慧回答他的謎語,而是從他親近的人那裡得到謎底。這段敘述是聲明,如果他們行為正當,他就會贏得這場賭注。

【士十四19】「耶和華的靈大大感動參孫,他就下到亞實基倫擊殺了三十個人,奪了他們的衣裳,將衣裳給了猜出謎語的人。參孫發怒,就上父家去了。」
   〔呂振中譯〕「永恆主的靈大大激動參孫,參孫就下到亞實基倫,擊殺了他們中間三十個人,取了所被剝奪的衣裳,將那三十套衣裳,給了那些將謎語的意思說出來的人;參孫發怒,便上他父親家裏去了。」
   〔暫編註解〕亞實基倫為地中海旁一個重要的非利士人城邑,距亭拿約40公里,來回須走兩天。參孫故意選擇一個較遠的地方奪取衣服,也許是避免非利士人向他的家人報仇(比較十五6)。
         “亞實基倫”,一個非利士人城市,距離地中海沿岸約二十三英里(37公里)。
         「亞實基倫」:沿海城市,離亭拿卅七公里(廿三英里)。參孫老遠跑到這個非利士人的城市,擊殺三十個人,奪取他們的衣服,是要避免城中居民向他還擊。
         耶和華的靈。耶和華尋求激勵參孫,使他能把握住從出生開始就呼召他要完成的工作。
         亞實基倫。該城約23英里(36.8公里)遠,步行七,八小時的路程。
         擊殺了三十個人。他出奇不意的在婚宴期間的夜裡進攻他們,這樣就能從他們的死屍上奪得禮服,付出他們這場賭注的代價。
         參孫發怒。他的怒氣既向非利士人發作,也向他妻子發作,她已在婚宴期間證實了她的背叛。因此他不再與她在一起,而是回到父親的家中。

【士十四20】「參孫的妻便歸了參孫的陪伴,就是作過他朋友的。」
   〔呂振中譯〕「於是參孫的妻子歸了參孫的一個陪伴、就是做過他伴郎的。」
   〔暫編註解〕“朋友”指婚禮的伴郎。按風俗,七天婚筵結束時,新郎才可完婚。參孫因忿怒棄妻而去,還未入洞房,女子的父親以為這段婚姻已完結,把女兒給了其中一位伴郎,免得嫁出去的女兒沒有丈夫,也無人供養。
         最後完成這段婚姻的是參孫的男儐相,而不是參孫。
         婚禮過後,參孫不顧而去,這對新娘是奇恥大辱。參孫岳父以為他就此棄妻而去,立刻把女兒嫁給參孫的陪伴兼朋友,一洗女兒的羞辱。
         歸了參孫的陪伴。這個陪伴可能是三十個侍從中主要的那位挨著參孫站立的,在約3:29中被稱作“新郎的朋友”。這婦人因沒有信義而失去貞操,因為她首先對參孫沒有任何真愛。
         這就是違背神誡命的直接後果。參孫若借著他的經歷獲得益處,並允許對罪的無知和失望驅使他尋求更高的道路,神仍然會接受他,讓他引領以色列反抗非利士人,並獲得完全的勝利。無論如何,神都繼續最大限度的通過參孫工作直至他接受被祂使用。
         參孫的經歷說明,神在祂的僕人跌倒于罪中時不會立即丟棄他們,即使他們在生活中有意忽視神具體的要求,祂也繼續賜福於他們的工作。因為沒有人是不犯錯誤的,神會在祂的工作上能夠把人當作工具使用,倘若祂只賜福給那些無罪的人,那就無人能解釋他們一切的行為能夠被神贊同,作為獲得屬天福份的憑據。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蔡哲民等《士師記查經資料》․《SDA聖經注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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