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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書亞記】第二十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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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26 15:22: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六逃城之名意(二十7-8)】
   一、基低斯──聖潔
   二、示劍──肩膀
   三、希伯崙──朋友
   四、比悉──堡壘
   五、拉末──高原
   六、哥蘭──喜樂
這正是救恩對我們的六種寶貴意義。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書二十1】「耶和華曉諭約書亞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約書亞說:」
  〔暫編註解〕地業分定,又設立處理殺人罪的審訊制度,使各族的人不得私自處理殺人犯,必須交由會眾審判,犯罪者可以暫時在逃城中棲身,等候審訊。不過逃城只保護非蓄意殺人犯。《申命記》十九章詳細規定可在逃城中避難的人的資格。
         1-6  神命今約書亞設立逃城:叫誤殺人的得保護,免受死者親友的報復。誤殺者雖經審訊證實無罪,仍要住在逃城,直至當代大祭司死了才可以回家(參民35:24-28)。此例見民35:25注。
         1-6  神很重視設立“逃城”之事,為甚麼?這個新民族在新土地上扎根,從此需要一個新的政府。神在多年前就告訴摩西,新政府將來要怎樣治理百姓。進入迦南地以後,神所命定的工作之中,有一項是要選定幾座“逃城”。這些城邑散布在應許之地全境,目的是防止有不公平的事,尤其是報仇的事隨便發生。譬如有人誤殺了人,他就可以逃到逃城,得享安全,等候公平的裁決。利未人負責管理逃城,以確保神公平與公義的原則得以實現(逃城的詳情,請參民35:6;35:11-28的註釋)。
         1~9 他們又定出六座“逃城”(按照摩西的指示,參看民三五11,12的腳註),三座在約但河東,三座在約但河西,用以保護無意犯了殺人罪的人;參看本書末頁地圖。只有在沒有預謀而殺了人的情況下才會提供這種保護。第6節的程式指出,逃到這些庇護城的人必須在距離犯案現場最近的地方接受審訊。若判決裁定是沒有預謀的誤殺,他便可以返回逃城。到了現任的大祭司逝世後,他便可以返回自己的本城本家而不用受懲罰。關於審判的準則,參看民數記三十五章25至34節。

【書二十2】「“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要照著我藉摩西所曉諭你們的,為自己設立逃城。」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說:“你們要照我由摩西經手所告訴你們的為自己設立逃罪城,」
  〔暫編註解〕逃城。“逃”的原文qalat意為“收縮”,“吸引”,“接納”,“接受”,因此有了“避難”的意思。在希伯來文中,七十士譯本和敘利亞譯本中,“逃城”前面均有冠詞,說明是特指神所說過的。關於逃城的法律已在《民數記》35章和《申命記》19章中詳細說明。對人生命的尊重是基督教的偉大原則之一,而在異教和無神的信仰中卻認識不到這一點。神很早就設法讓祂的子民明白,在任何情況下結束一個人的生命都是一件很嚴肅的事。其嚴肅性在於人是按神的形像造的,因此與神有親緣關係。洪水以後,神特地強調“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流,因為神造人是按自己的形像造的”(創9:6;見出21:12,14)。神應許一個地方讓誤殺人者可以逃避(出21:13),但這不是為謀殺者預備的。神要調整古代報私仇的風俗,也就是由被殺者的近親或子嗣來懲罰兇手的做法。在周圍各國中,只有以色列人尊重人的生命權利。現在神要進一步就祂的憐憫和公義教導他們。祂按照人理解祂真理的速度來引導他們。這條原則體現在神通過摩西所賜的希伯來人法律中。它適應人類的狀況,但始終著意於人們在開始還不能理解的完美狀態。所以神暫時容忍了奴隸制度,一夫多妻和自由離婚,並制定法律規範這些做法,儘管這些行為不是神所設立和認可的。
         由近親來保護兄弟的性命,這種觀念在希伯來人心中根深蒂固。他覺得有責任為兄弟報血仇。為了制約或根除這種觀念,神對它進行合理的規範,以避免冤枉沒有真正犯罪的人。
         我藉摩西所曉諭的。由摩西說出並由他作記錄,所以約書亞才能瞭解這些信息(出21:13;民35:9-34;申19:1-13)。在寫《約書亞記》時,摩西五經就可能以我們現在的形式存在了。

【書二十3】「使那無心而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這些城可以作你們逃避報血仇人的地方。」
  〔呂振中譯〕「讓殺人的、就是無意中〔或譯:錯誤〕不知不覺擊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這些城要給你們做逃罪城、讓人逃避報血仇的人的手。」
  〔暫編註解〕無心而誤殺人的。民35:22-25和申19:4,5對此進行了說明。一般是指非預謀的行為而導致人死亡的。蓄謀殺人的,即使逃到逃城,查出來以後也要馬上受到懲罰。神宣佈,這樣的人就是逃到祂的祭壇也要被帶走處死(出21:14)。
         報血仇人(go'el)。該詞在其他地方還譯成 “救贖主”,“親屬”和“近親”。在伯19:25;賽47:4;48:17;54:5中該詞是指神。對於希伯來人來說,對神的這種稱呼會使他們想起自己作為親屬救贖的權利(見民35:12)。逃城本身就是預表基督所提供的避難所。

【書二十4】「那殺人的要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城,站在城門口,將他的事情說給城內的長老們聽。他們就把他收進城裡,給他地方,使他住在他們中間。」
  〔呂振中譯〕「那殺人的要逃到一座這樣的城,站在城門口,將他的事情說明給城內的長老們聽;他們就把他收進城、到他們那裏去,給他地方,讓他住在他們中間。」
  〔暫編註解〕逃到。殺人者要趕緊逃跑。要採取一切措施使他不致耽擱。通往逃城的道路必須修好。在十字路口必須有指向逃城的標誌。如果報血仇的人追上,就會要他的命。逃命的人必須及時趕到逃城。從以色列全境到逃城都不會超過半天的路程。
         古代關於逃城的計畫形像地說明了基督徒的狀況。罪人必須毫不遲延地逃到避難所基督耶穌那裡(來6:18)。知道方向的人應該在沿途立下路標。這些嚮導承擔著重大的責任。稍有疏忽就可能為逃命的罪人指錯方向。
         城門口。通常有法官或長老坐在城門口處理案件(見得4:1;撒下15:2)。
         把他收進城裡。在聽了逃亡者的敘述並認為他的案件需要公正的審判以後,長老所採取的下一個步驟,就是讓他接受他們的保護。以後還要進行更加詳細的聽證來裁決案件。

【書二十5】「若是報血仇的追了他來,長老不可將他交在報血仇的手裡,因為他是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
  〔呂振中譯〕「若是報血仇的追趕了來,長老不可將那殺人的送交報血仇者手裏,因為他是不知不覺擊殺了鄰舍的,他素來跟他並沒有仇恨。」

【書二十6】「他要住在那城裡,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等到那時的大祭司死了,殺人的才可以回到本城本家,就是他所逃出來的那城。”」
  〔呂振中譯〕「他要住在那城裏,等到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等到當時的大祭司死了,然後那殺人的纔可以回到他本城本家、他所逃出的城。”』」
  〔暫編註解〕會眾。可能指的是殺人者本城的會眾,而不是逃城的會眾(見民35:24,25)。如果被證實有罪,就要把他交給報血仇的人;如果證明是誤殺,就要讓他住到逃城直到大祭司去世。
         大祭司死了。贖罪的崇祀集中在聖所中和祭司身上。逃亡的年限取決於舉行儀式的環境。必須有一個明確的事件,好讓報仇的人知道自己合法復仇的權利已經結束了。

【書二十7】「於是,以色列人在拿弗他利山地,分定加利利的基低斯;在以法蓮山地,分定示劍;在猶大山地,分定基列亞巴(基列亞巴就是希伯侖)。」
  〔呂振中譯〕「於是以色列人在拿弗他利山地把在加利利的基低斯分別出來,在以法蓮山把示劍分別出來,在猶大山地把基列亞巴、就是希伯崙、分別出來。」
  〔暫編註解〕「示劍」:在耶路撒冷以北五十公里(卅一英里)。
         他們分定。直譯是“他們使之成聖”,即把這些城分別出來作為神聖的用途。這些都是利未支派的城邑,是服侍神的人居住的。他們輪班在神面前侍奉。這就使逃亡者有機會學習,並與在聖工上受過專門訓練的利未人進行交流。因此當利未人和祭司教導他有關耶和華的道時,這裡同時就成真正福惠的泉源(見申17:8-13;21:5;33:9,10)。
         這些逃城都分佈在平原或河谷為人所熟悉的地方。它們彼此的距離合宜,對於各個支派都很方便。三座在約旦河西,三座在約旦河東,北部,中部和南部各一座。焦急逃命的人必須獲得一切便利。在他筋疲力盡之際,不應該讓他在最後的路程中爬山。這些逃城必須是大家所熟悉的,通往那裡的道路也必須是良好的。以色列的母親必須教導孩子記住這六座逃城,以便將來在必要時知道往哪裡逃。
         這裡給我們的教訓是:如今也有一個罪人的避難所,就是耶穌。道路是敞開的,沿途都有標記,很容易逃往那裡。“耶和華靠近傷心的人,拯救靈性痛悔的人”(詩34:18;參詩85:9;145:18)。我們可以住在避難所裡直等到憤怒過去。
         基低斯。來自希伯來語“qadash ”,意為“聖潔的”,其強調形式意為“使聖潔”。其名詞形式qodesh 意為“聖潔”。關於該城的位置,見書19:37。
         示劍(shekem )。意為“肩膀”,喻指“政權”。“政權必擔在他的肩頭(示劍)上”(賽9:6)。示劍在以法蓮支派境內,位於以巴路山和基利心山之間,就是現在耶路撒冷以北偏東48.8公里處的巴拉他丘(Tell Balâtah)。
         希伯侖。源於動詞chabar ,意為“聯合”,“結盟”。因此chebron 的意思就是“友誼”,“聯盟”。關於它的位置,見書14:15注釋。
     7~9這六個逃城也是摩西生前所指定,都在分給利未人的城邑中(參民三十五9)。
         六座逃城位置分佈平均,在約但河東、河西二地、北部、中部與南部都有設立。六座逃城所在分屬六個不同支派分得的土地:哥蘭(瑪拿西支派)、拉末(迦得支派)、比悉(流便支派)、基低斯(拿弗他利支派;參二十一32)、示劍(以法蓮支派)、希伯侖(猶大支派)。逃城都是各支派撥給了利未人的城邑,由利未人管理(二十一章)。
         7-9  在河西和河東各選三個城作逃城:在河西(7)的有加利利的加低斯、以法蓮山地的示劍和猶大山地的希伯侖。在河東(8)的有比悉、基列地的拉末和巴珊的哥蘭。

【書二十8】「又在約旦河外耶利哥東,從流便支派中,在曠野的平原,設立比悉;從迦得支派中,設立基列的拉末;從瑪拿西支派中,設立巴珊的哥蘭。」
  〔呂振中譯〕「又在約但河外東邊耶利哥對面、從如便支派中在曠野在平原設立比悉;從迦得支派中在基列設立拉末;從瑪拿西支派中在巴珊設立哥蘭。」
  〔暫編註解〕「比悉」:大概在米底巴東北十三公里(八英里)。
         「拉末」:在亞斯她錄以南約卅六公里(廿二英里半)。
         比悉。源於動詞basar,意為“約束”,“包圍”,因此有“防衛”的意思。其名詞意為“設防的城”,即“要塞”。比悉的位置不詳。有些人認為是現在米底巴西北的烏姆阿瑪德(Umm el-`Amad) 。
         拉末。源於ra'am,意思是“高舉”。Ra'moth(拉末)是複數名詞,意思是“高地”,喻指“高不可及的東西”。其大致的位置見書13:26注釋(拉末米斯巴)。
         哥蘭。源於gôlan “環繞”。據認為在基尼烈海(加利利湖)東邊,可能是現在的薩亨約倫(Sahen el-Jōlân)。

【書二十9】「這都是為以色列眾人和在他們中間寄居的外人所分定的城邑,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不死在報血仇人的手中,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
  〔呂振中譯〕「這些城都是給以色列眾人、給在他們中間寄居的外僑所指定的城,叫凡無意〔或譯:錯誤〕擊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不至於死在報血仇的人手中,等到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的時候為止。」
  〔暫編註解〕神為外人作出安排,好讓他們分享以色列人的屬靈權利。以色列人出埃及時,曾有一大群閒雜人跟著他們。在基遍人尋求和平時,以色列人就與他們講和了。當喇合表達了信心時,神就接納了她。在所有的時代都是這樣。神不偏待人。凡到祂那裡去的人,祂絕不丟棄(約6:37)。有一扇大門敞開著,歡迎一切謙卑忍耐的人進來。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靈修版聖經註釋》․《SDA聖經注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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