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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書亞記】第七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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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18 11:18: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罪必顯露(七16~26)】
   一、清除罪惡的決心──約書亞瞭解神的心意,所以決意對付罪行,不怕麻煩,不徇人情,只遵神旨
   二、太遲的認罪(20)──亞干在被查出來的時候才認罪已經太遲了,所以不能逃脫審判
   三、貪心作祟──亞干承認說:「我就貪愛這些物件。」(21)
   四、隱藏罪惡──亞干把當滅之物埋藏在地下(21),他以為沒有人發現
   五、罪惡的連累──約書亞對亞干說:「你為甚麼連累我們呢?」(25)他接凓說:「今日耶和華必叫你受連累。」罪惡的連累永遠是雙重的:累己累人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書七1】「以色列人在當滅的物上犯了罪,因為猶大支派中,謝拉的曾孫、撒底的孫子、迦米的兒子亞干取了當滅的物,耶和華的怒氣就向以色列人發作。」
  〔呂振中譯〕「但是以色列人在該被毀滅歸神之物上犯了不忠實的罪;猶大支派中謝拉的曾孫、撒底的孫子、迦米的兒子亞干、取了該被毀滅歸神之物,永恆主就向以色列人發怒。」
  〔暫編註解〕偷竊屬神的聖物是非常嚴重的褻瀆罪(民十五30~31;看六17注),刑罰極重。
         “犯了罪”。直譯作:破損信心。亞干的行為是一種違背聖約律法的行為(11節)。
         “當滅的物”是指所有戰利品嗎?“當滅的物”是指所有的衣服、牛羊及其他可私吞的掠物。因神曾吩咐說,那是他們攻佔耶利哥後應當毀滅的財物(6:17-19)。這並不是說,叫他們把所有有用的東西扔掉。亞干直接藐視神明確的命令,這才是最大的罪(參申20:16-18)。
         犯罪。希伯來語是ma`al ma`al。該動詞的原意是“遮蓋”,顯然來自名詞me`il (衣服)。所以有“欺詐”“背叛”之意。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一個人的犯罪,所有的以色列人都視為有罪。雖然罪惡不為人知,以色列作為一個民族卻得負責。神的福氣從他們身上收回。這是國家關係中集體責任的例子。整個國家要對其代表的言行負責。如果他侮辱其他國家,整個國家都難逃其責,直至作出補償。同樣,一個教會裡的罪人也會妨礙神對那個教會的祝福。如果教會不能採取適當的措施處理已知的罪惡,就與這罪有份了。但這並不意味著個人的罪需要由每一個成員承擔。
         亞干(Achan)。七十士譯本和敘利亞譯本均為Achar,參代上2:7。希伯來文`achar 意為“麻煩”或“製造麻煩者”。該名字顯然暗示這個犯罪者行為的後果(見書6:18;7:4,9)。《聖經》中經常有因一些重要事件而改變人名或地名的事,作為紀念,以示辨別。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在何4:15中,“神的殿”伯特利因為其中拜偶像的行為而被稱為伯亞文(虛妄的殿)。
         撒底(Zabdi)。又叫心利(Zimri,代上2:6)。這種變動是常有的事。可能是因為拼寫的錯誤,把r寫成b ,m寫成b 。在希伯來文中,每對字母中的兩個很容易混淆。這份家譜表明亞干可能已人過中年,除非我們假定他的父輩在他們的孩子出生時已經老邁。他的兒女在這場悲劇發生時一定已經到了承擔責任的年齡,可能參與了這件罪行,所以在責難逃。
         艾城戰役失敗原因有三:1,亞干犯罪連累全民(本節,11節;比較民十五30~31),這是主因;2,約書亞見艾城不大,只派遣少數軍隊攻城(3節),犯了輕敵的錯誤;3,以色列人攻城前,不象在耶利哥戰役中尋求神的指引,但憑探子的話作出決定(比較六1~5)。
         7章  迦南妓女喇合效忠神而得生,以色列人亞干背叛神被處死,兩相對照──亞干犯罪的結果:(1)使以色列人中有許多人被殺(7:5);(2)使以色列人畏懼,人心潰散(7:5);(3)約書亞因此求問耶和華,是甚麼緣故使他們戰敗(7:7-9);(4)神警告他們,祂不願意在他們中間(7:12);(5)亞干和他全家都因此滅亡(7:24-26)。
         百姓除滅了他們當中的罪以後,就有以下的結果:(1)神勉勵他們奮勇向前(8:1);(2)神親自與他們一同爭戰(8:1);(3)有神的引導和得勝的應許(8:2);(4)神允許他們把戰爭所得的戰利品和牲畜,留歸自己。在以色列人的整個歷史中,離棄罪的時候就蒙神賜福。在你離開罪,一心一意順從神的計劃時,你也能體驗到勝利。
         7:1-8:35  揮軍取艾城:這裡,以色列人初次遇到失敗,因有亞干違背了神的命令。當犯罪者受懲罰後,以色列人即轉敗為勝。

【書七2】「當下,約書亞從耶利哥打發人往伯特利東邊靠近伯亞文的艾城去,吩咐他們說:“你們上去窺探那地。”他們就上去窺探艾城。」
  〔呂振中譯〕「當下約書亞從耶利哥打發了人往伯特利東邊、靠近伯亞文的艾城,吩咐他們說:『你們上去、偵探那地。』人就上去、偵探了艾城。」
  〔暫編註解〕“艾城”有“荒堆”的意思,一說位於伯特利東約1公里半,為迦南山區中部的古城。廿世紀考古學家相信此城在約書亞時代傾毀。(亞伯拉罕來迦南時,曾在艾城與伯特利之間支搭帳棚居住,事見創十二8)。亞干及全家為石頭打死後,以色列人二度進攻,盡毀全城。艾城後劃歸便雅憫支派,到以色列人被擄巴比倫回歸後始重建(拉二28;尼七32)。(約書亞所攻陷者是否即此艾城,頗難考證。因考古學研究所得,主前2300年左右此城毀後,直到主前1200年始再有人煙。約書亞佔領迦南事發生在後銅器時代〔主前1550至1200年〕,其地應無城市或居民。)
         伯亞文義為“罪惡居所”,可指伯特利或附近的邱壇(參撒上十三5)。
         “艾城”位於巴勒斯坦山區的中部,在伯特利以東,距離耶利哥約有十五英里(24公里)。
         「伯亞文」:意即「虛空之屋」。日後先知也以此稱呼伯特利(見何4:15; 10:5; 摩5:5)。
         艾城(`Ai )。“廢墟”或“堆”。這座城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亞伯拉罕的時代(創12:8;13:3)。
         靠近伯亞文。七十士譯本中沒有這幾個字。書18:12中提到了伯亞文的曠野。本節可能指艾城在亞伯文曠野的附近。
         上去窺探那地。即走遍那地。該區的地形顯示,從耶利哥到巴勒斯坦中部有兩條主要通道。最方便最直接的是偏北的那條,現在被稱為凱爾特幹河(Wadi Kelt)。這條峽谷和另外一條峽谷會合,就是離約旦河谷約八英里的哈瑞什幹河(Wadi Harith)。艾城就在伯特利城以東不遠的山地峽谷之間。在這種地形中偵察的人行動不易被發現。
         2-5  攻打艾城:表面看來,探子有點輕敵,以致不能得勝。

【書七3】「他們回到約書亞那裡,對他說:“眾民不必都上去,只要二三千人上去,就能攻取艾城;不必勞累眾民都去,因為那裡的人少。”」
  〔呂振中譯〕「他們回來見約書亞,對他說:『不必叫眾民都上去;大約只要兩三千人上去,就能夠擊破艾城;不必勞累眾民都上那裏去,因為那裏的人少。』」
  〔暫編註解〕“人少”。實際上有一萬二千人(八25)。
         根據書8:25,艾城有12,000人。探子因為自信,顯然低估了該城的防禦能力。更主要的是,以色列人被勝利沖昏了頭腦,沒有認識到只有神才能説明他們取得勝利,在計畫攻取艾城時沒有先尋求神的旨意。

【書七4】「於是民中約有三千人上那裡去,竟在艾城人面前逃跑了。」
  〔呂振中譯〕「於是人民約有三千人上那裏去,竟在艾城人面前逃跑了。」
  〔暫編註解〕信靠神意味著成功。不依靠祂就會失敗。許多精心制訂的計畫因為沒有請教神就失敗了。這件事有三個主要教訓:一,把迦南人交在以色列人手中的是神,而不是他們自己的勇氣。二,營中存在罪惡,就不會取得勝利。三,一旦承認了罪惡,神就會把人的失敗變成福氣。
         每一個人與他的創造主都有一種個人的關係,除非他自己選擇予以切斷。神也與人類保持一種整體的關係。所以既有集體的責任,也有個人的責任。例如神要國家為他們的集體行動負責,特別是對於選民以色列人。今日的教會,就是屬靈的以色列人也是這樣。有時整個團體要品嘗其成員個人行為的後果(結21:3,4)。一個團體的任何成員都有可能造福於或危害其他的成員(林後2:15)。就像亞干的案子一樣,神要整個團體為其成員的行為負責。但是神也是通過祂所認可的領袖來要求配合或實施懲罰的。神有祂的教會並設有領袖。祂要他們採取行動實施祂的旨意。神還要祂的子民與他們的領袖合作(來13:17),不允許他們個人採取獨立的行動反對祂所指定的領袖。如果這些領袖不忠於職守,或者個人故意妨礙領袖的工作,就會受到很大的咒詛(賽3:12;賽9:16;耶13:20;結34:10;見士5:23)。神過去與我們同在,不一定保證祂將來還會與我們同在。在宗教生活中,我們必須始終依靠神,不斷求問祂要我們做什麼。完成一項任務所獲得的恩典和能力不足以應付下一個任務。約書亞沒有記住這條屬靈的法則。在籌畫攻取艾城時沒有請教神。我們必須保持警惕,以免在進行宗教侍奉的過程中,因疏忽與神的計畫配合而遭遇失敗。我們對神的熱心必須受制於聖潔的知識(見羅10:2;參詩111:10)。

【書七5】「艾城的人擊殺了他們三十六人,從城門前追趕他們,直到示巴琳,在下坡殺敗他們。眾民的心就消化如水。」
  〔呂振中譯〕「艾城的人擊殺了他們三十六人;從城門前追趕他們、直到示巴琳,在下坡擊敗了他們;人民就心灰意懶、如水一樣。」
  〔暫編註解〕示巴琳。其詞根意為“打碎”。大多數譯本都把它譯為地名。如果這樣,那它就位於艾城和耶利哥之間,可能是一個採石場。但在附近並沒有採石場。也許在當時一個採石場的遺址還沒有完全消失。梵地岡版本,一些敘利亞版本和塔古姆版本都譯成,“他們(以色列)人被打散”。一份敘利亞版本為“直到他們(以色列人)被打敗”。這是直譯而不是音譯,與上下文似乎更加吻合。
         在下坡。七十士譯本為“從陡峭的山”。顯然以色列人進入了一個狹窄陡峭的山谷,大大妨礙了他們的逃跑。他們驚慌失措,勇氣完全消失了。

【書七6】「約書亞便撕裂衣服,他和以色列的長老把灰撒在頭上,在耶和華的約櫃前,俯伏在地,直到晚上。」
  〔呂振中譯〕「約書亞便撕裂衣裳;他和以色列長老、在永恆主的櫃前面、臉伏於地、直到晚上,也把塵土撒在頭上。」
  〔暫編註解〕艾城失利關係全域,約書亞知道若無神同在,無法攻取迦南。迦南人一旦發現以軍不堪一擊,必聯手傾巢而出,圍攻以民,後面為洪水氾濫之河流,退路已斷,只有被消滅。“撕裂衣服”是極其悲痛的表示(參士十一35)。
         「撕裂衣服」、「把灰撒在頭上」:是悲哀的記號(見串)。
         犯罪使人打敗仗,但約書亞知道痛悔,我們呢?約書亞和以色列的長老撕裂衣服,把灰撒在頭上,是在神面前深切哀慟的表現。他們在耶利哥大獲全勝之後,竟然在小小的艾城被打敗,所以感到驚恐,於是他們深感痛悔,來到神面前,領受祂的指示。在我們人生遭挫敗的時候,也應當懇求神的指示與幫助,並且像約書亞和長老們一樣地謙卑下來,好聆聽祂的話語。
         用撕裂衣服表示悲傷和痛苦起源於很早的年代(創37:34;44:13)。一般只撕開外衣的胸前部分,不超過一掌寬。這成了猶太人的一種習俗,作為傷心的標誌(見珥2:12,13)。頭上蒙灰則表示更大的悲痛或不幸(撒上4:12;撒下1:2;13:19)。約書亞原來一心以為會取得勝利。現在他似乎完全不理解這場失敗。其實神的應許是有條件的。約書亞和以色列人並沒有滿足這些條件(見書7:3)。

【書七7】「約書亞說:“哀哉!主耶和華啊,你為什麼竟領這百姓過約旦河,將我們交在亞摩利人的手中,使我們滅亡呢?我們不如住在約旦河那邊倒好。」
  〔呂振中譯〕「約書亞說:『哀阿,主永恆主阿,你為甚麼竟領這人民過約但河、將我們交在亞摩利人手中、使我們滅亡呢?巴不得我們住在約但河東那邊倒還甘心呢!」
  〔暫編註解〕“這事自己能辦成,不必去麻煩神吧”──可是……約書亞初次進攻艾城(7:3),他沒有求問神,只倚靠自己的軍力,想攻克那小城。只是在以色列人被打敗以後,他們才求問神這是為甚麼。因為人經常倚靠自己的技巧與能力,尤其是擺在面前的任務看似容易時更會如此。我們只是在障礙大得不能勝過的時候,才會去求告神。不過,惟有神知道擺在前面的事到底如何,所以即使我們勝算在握,也應求問祂,才不至於犯嚴重的錯誤,作錯誤的判斷。神會叫我們學習功課,除去驕傲和自大,然後才能藉著我們工作。
         這句話表達了約書亞深深的絕望和對形勢的完全不理解。他的祈禱幾乎帶著牢騷和抱怨的精神,就像以色列人經常表現的那樣。即使是最優秀的人有時也會失望和恐懼(見王上19:9-18;拿4:1-9)。約書亞意識到他們的失敗是因為神的不悅,這是對的。但他卻不知道原因何在。他的話語也許欠妥,但在這危機關頭他能夠祈禱還是值得稱許的。
         7-9  怎麼,連約書亞這樣的屬靈領袖也有軟弱的時候……請你想像一下,遇到怎樣的情景你才用這種方式向神禱告?這不是正式的教會禱告,也不是集體的祈求,乃是一個人對所遭遇的事,感到恐懼戰兢所做的禱告。你不把真正的需要告訴神,就是輕忽那位惟一能幫助你的神。祂歡迎你誠誠實實的禱告,向祂傾心吐意。基督徒都當切記:神知悉一切,又是全能的,且有永遠常存的慈愛,所以要向祂作誠實的禱告。

【書七8】「主啊,以色列人既在仇敵面前轉背逃跑,我還有什麼可說的呢?」
  〔呂振中譯〕「主阿,以色列人既在仇敵面前轉背逃跑,我還有甚麼可說的呢?」
  〔暫編註解〕約書亞在絕望中求教。

【書七9】「迦南人和這地一切的居民聽見了,就必圍困我們,將我們的名從地上除滅。那時你為你的大名要怎樣行呢?”」
  〔呂振中譯〕「迦南人和這地所有的居民聽見了,一定會把我們圍住,將我們的名從地上剪除掉;那時你為你至大之名要怎麼辦呢?』」
  〔暫編註解〕“圍困我們”即包圍我們。
         「你為你的 ...... 行呢」:以色列人若被毀滅會影響神的名聲,表示 軟弱無能,10-13神指出他們失敗的原因。
         雖然約書亞很關心以色列人的命運,但他更關注耶和華的大名。神肯定不會讓自己的名受到羞辱。摩西好幾次也提出相同的理由(出32:12;民14:13-16;申9:28)。在神吩咐摩西教導以色列人的歌中,也曾提到這個理由(申32:26,27)。我們應該永遠記住,我們的忠心或悖逆不僅涉及教會的榮譽,而且涉及神的名譽。

【書七10】「耶和華吩咐約書亞說:“起來!你為何這樣俯伏在地呢?」
  〔呂振中譯〕「永恆主對約書亞說:『起來;你為甚麼將臉伏地呢?」
  〔暫編註解〕或“你自己站起來”。 現在該採取行動,而不應發牢騷。
     10-12  神為甚麼因亞干一人的罪,使全族受到咒詛?雖然是一人的過犯,神卻看作他們全族人違背了律法。祂要全族甘心承擔征服應許之地的大任,所以,一個人犯罪就等於全族人犯了罪。假使對亞干的罪予以姑息,不施處罰的話,以色列人一定會肆行無忌的劫掠,所以整個民族都要負起責任,防止無法無天而違背神。
         亞干的罪不單是私自收藏了戰利品(有時神許可人這樣做),乃在於明知故犯,違背神的明令──毀滅耶利哥城中的一切物件。他的罪是對於這城市的邪惡與拜偶像不予理會,不單是貪得金錢與衣物。罪一去除,全軍回轉、專心一意地順服祂,神才會保護他們的軍隊。祂不會因為我們偶然做得對就滿意,祂乃要我們一直做得對。祂命令我們,要除去阻礙虔敬事奉的思想、習俗、或財物。

【書七11】「以色列人犯了罪,違背了我所吩咐他們的約,取了當滅的物,又偷竊,又行詭詐,又把那當滅的放在他們的傢俱裡。」
  〔呂振中譯〕「以色列人犯了罪,不但越犯了我的約、我所吩咐他們守的約,反而取了該被毀滅歸神之物;又偷竊,又欺詐,私放在自己的物件裏。」
  〔暫編註解〕亞干之罪的嚴重性不在所竊物件,而在違背神命,不尊重祂的至高主權。他一人犯罪連累全民。
         “以色列人犯了罪”。亞干的罪歸在全民身上。“行詭詐”表示掩飾,隱瞞。
         亞干的罪行有五方面。
         以色列人犯了罪。這罪歸到全體以色列人身上(見第一節注釋)。神不承擔失敗恥辱的責任。神並沒有拋棄他們,而是他們沒有順從,神還會繼續為他們而戰嗎?這豈不是認可他們的罪行,並鼓勵他們繼續犯罪嗎?
         我所吩咐他們的約。特指有關耶利哥城掠物的命令,泛指神與以色列當初所立的約。約的基礎是十誡,就是聖經所說“你所吩咐他們當守的約”(申4:13)。這句話提到了神誡命的兩個方面:“他們取了當滅的物”,“又偷竊。”原文第11節中所列的五條罪狀都用連詞we(又)和前面的話相連。
         詭詐。直譯是“說謊”,“欺騙”。這裡指他們用行動說謊。他們保守秘密,裝作沒犯過罪一樣。說謊和偷竊往往是相伴的。
         他們的傢俱裡。就像是他們自己的東西。一些偷來的東西是神吩咐毀滅的。其他如金銀等是要奉獻給神,歸入祂府庫的。但亞干竟大膽地私占這些東西,好像它們是屬於他自己的。今日在營中依然有亞干存在。聖經論到什一和奉獻說,“人豈可奪取神之物呢?你們竟奪取我的供物。你們卻說:‘我們在何事上奪取你的供物呢?’就是你們在當納的十分之一和當獻的供物上”(瑪3:8)。什一是奉獻給神,要歸入祂府庫的。有人竟據為私有,好像是屬於自己的東西,“放入他們的傢俱裡”。以色列人因為這種罪而失去了神的祝福。瑪3:9的詛咒會落到今日以色列的營中嗎?我們不是生活在神權政體下。犯罪的人也沒有立刻受到應有的懲罰(見傳8:11)。但他們的罪依一樣可憎。“耶穌基督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來13:8)所有的罪最後都要受到公正的懲罰。

【書七12】「因此,以色列人在仇敵面前站立不住。他們在仇敵面前轉背逃跑,是因為成了被咒詛的,你們若不把當滅的物從你們中間除掉,我就不再與你們同在了。」
  〔呂振中譯〕「因此以色列人在他們仇敵面前立不住,在仇敵面前轉背逃跑,因為他們成了該被毀滅歸神的。你們若不把該被毀滅歸神之物從你們中間消滅掉,我就不再和你們同在了。」
  〔暫編註解〕被咒詛的。或“歸於毀滅的”(見書6:17)。這個咒詛的意思是,佔據當滅之物的人也得毀滅。這個判決在宣佈咒詛的時候無疑是人人都明白的。亞干還親眼看到耶利哥的居民因犯罪而毀滅。儘管如此,他還是選擇犯罪的道路。罪惡的最大欺騙性在於,它會讓受害者認為自己能逃脫懲罰(見創3:4;傳8:11)。

【書七13】「你起來,叫百姓自潔,對他們說:‘你們要自潔,預備明天,因為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這樣說:以色列啊,你們中間有當滅的物。你們若不除掉,在仇敵面前必站立不住。’」
  〔呂振中譯〕「你起來,叫人民潔淨自己為聖,對他們說:“你們要潔淨自己為聖,以備明天;因為永恆主以色列的神這麼說:以色列阿,你們中間有該被毀滅歸神之物;非等到你們使該被毀滅歸神之物離開你們中間,你們在仇敵面前、就立不住。”」
  〔暫編註解〕借潔淨的行為“自潔”。參看出埃及記十九章10至15節的腳註。
         神又讓以色列人自潔,看來這蠻重要的──“叫百姓自潔”,也可以譯作“你們當自行分別為聖,歸於神”,這句話指以色列人要奉行潔淨禮儀,好像在3章5節所提到的,與準備渡過約旦河以前所行的禮儀(割禮)相似。這種禮儀使百姓作好朝見神的準備,且叫他們時常想起自己的罪,也想到神的聖潔。
         就像他們在西奈山會見神時一樣(出19:10)。這種外在的清潔是內心清潔的標誌。在危難的關頭務要自省並真心悔改。這裡所吩咐的自省給了亞干一個省察和承認自己罪行的絕好機會。但是罪惡有一套特殊的辦法使人心地剛硬,減弱他們對罪的厭惡。亞干到迫不得已的時候才認罪,但依然沒有真心的悔改。他可能自以為別人和他犯了一樣的罪。一個犯罪的人經常以為別人也犯有他所常犯的罪。

【書七14】「到了早晨,你們要按著支派近前來;耶和華所取的支派,要按著宗族近前來;耶和華所取的宗族,要按著家室近前來;耶和華所取的家室,要按著人丁,一個一個的近前來。」
  〔呂振中譯〕「到了早晨,你們要按着族派走近前來;永恆主所拈着的族派、要按着宗族走近前來;永恆主所拈着的宗族、要按着家室走近前來;永恆主所拈着的家室、要按着人丁一個一個走近前來。」
  〔暫編註解〕取出亞干所用方法可能是抽籤,舊約時代常用此法尋求神旨(撒上十20;十四41)。參《使徒行傳》一26注,所用工具或為掛在大祭司胸牌利的烏陵和土明(參出二十八30注)。
         “取”的方法是抽籤。
         按著支派。根據《歷代志》,《以斯拉記》,《尼希米記》和其它經文的記載,以色列人十分重視保存家譜的記錄。所以亞干的名字確實記錄在猶大的家譜中(代上2:7)。
         耶和華所取的。通過掣簽。這是聖經常提到的方法。但用這種辦法確認神的旨意要十分小心。只有當神藉著聖靈啟示說,祂希望用這種方法時才是安全的。如果神不參與,那它就只不過與擲幣耍牌差不多。在危急中,有時神會親自發言或顯示直接的徵兆來回答人(見士6:34-40)。但祂不常用這種方法表達祂的旨意。神已賜給人理智。祂希望他們能培養親自作出判斷的能力。如果人生的每一個決定都要靠神旨意的兆頭的話,我們的智力就會荒廢,不會去培養心智和品格了。那些不斷追求抽籤之類方法的人必然會削弱他們的整個宗教生活。在宗教生活的開始和一些偶然的危急時刻,神也許會用這種方法給我們明確的答覆,以增強我們正在發展的信心。但這並不意味祂希望我們一直靠這種方法。基督徒發展的理想是心中充滿神聖的知識,全身的機能都得到培養,以致我們想要做的,就是實行神的旨意。
         14-18  找出嫌犯:這裡沒有說明用什麽方法「取出」,可能是用烏陵和土明。(參出28:30; 撒上28:6)

【書七15】「被取的人,有當滅的物在他那裡,他和他所有的必被火焚燒,因他違背了耶和華的約,又因他在以色列中行了愚妄的事。”」
  〔呂振中譯〕「被拈着的人、有該被毀滅歸神之物的、他和他一切所有的、都必須被火燒,因為他越犯了永恆主的約,因為他在以色列中行了醜事。』」
  〔暫編註解〕他所有的。包括他的兒女(24,25節)。但神在申24:16中宣佈,不可因父母的罪而殺子女。各人都對自己的罪負責。亞干的家人可能參與了此事(見第一節注釋),並幫助隱瞞他的罪。人不僅要對自己的罪負責,也要為袒護的罪行負責,因為他們的隱瞞妨礙了對犯罪者的公正處置。

【書七16】「於是約書亞清早起來,使以色列人按著支派近前來,取出來的是猶大支派;」
  〔呂振中譯〕「約書亞清早起來,叫以色列人按着族派走近前來;他就拈着了猶大族派;」

【書七17】「使猶大支派(原文作“宗族”)近前來,就取了謝拉的宗族;使謝拉的宗族,按著家室人丁,一個一個地近前來,取出來的是撒底;」
  〔呂振中譯〕「他叫猶大家族走近前來,就拈着了謝拉家族;他叫謝拉家族按着人丁一個一個走近前來,就拈着了撒底;」

【書七18】「使撒底的家室,按著人丁,一個一個地近前來,就取出猶大支派的人謝拉的曾孫、撒底的孫子、迦米的兒子亞干。」
  〔呂振中譯〕「他叫撒底的家室、按着人丁一個一個走近前來,就拈着了亞干:就是屬猶大支派的、謝拉的曾孫、撒底的孫子、迦米的兒子。」

【書七19】「約書亞對亞干說:“我兒,我勸你將榮耀歸給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在他面前認罪,將你所作的事告訴我,不要向我隱瞞。”」
  〔呂振中譯〕「約書亞對亞干說:『我兒,我勸你將榮耀歸與永恆主以色列的神,向他承認〔同詞:將頌讚獻與他〕,將你所作的事告訴我;不要向我隱瞞。』」
  〔暫編註解〕約書亞稱呼亞干為“我兒”,是以父執身分勸諭晚輩。
         「將榮耀歸給 ...... 神」:意即神無所不知,且不說謊,亞干要說真話,證明神是公義的。
         我兒。這個稱呼使我們看到了約書亞的心地。他像慈父那樣愛著犯罪的人。他牽掛亞干就像是對自己的兒子一樣。這種態度表現出真正的高尚。所有蒙召執法的人都應該效法他。許多人由於受到過度嚴厲的懲罰而對生活失去了希望。但如果換一種態度就可能使他們真心悔改歸正。我們偉大的榜樣基督,就是聲淚俱下地發出祂最嚴厲的指責的。約書亞在許多方面表現了基督的品格。所以神揀選了他,百姓在他有生之年都忠心侍奉神也就不足為怪了。

【書七20】「亞干回答約書亞說:“我實在得罪了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我所作的事如此如此,」
  〔呂振中譯〕「亞干回答約書亞說:『我實在犯罪得罪了永恆主以色列的神;我所作的事如此如此。」
  〔暫編註解〕罪行被當眾揭露以後,亞干才肯配合。他馬上承認了自己的罪。他的罪是如此的明顯,以致他的同情者根本無法指責說他是被冤枉的。這個問題永遠地解決了。不會給想要批評的人留下任何餘地。

【書七21】「我在所奪的財物中,看見一件美好的示拿衣服、二百舍客勒銀子、一條金子重五十舍客勒,我就貪愛這些物件,便拿去了。現今藏在我帳棚內的地裡,銀子在衣服底下。”」
  〔呂振中譯〕「我在掠物中看見一件美好的示拿袍子、二百舍客勒銀子、一條金子、重五十舍客勒,我就貪愛這些物件,拿走了;看哪,現在正埋在我帳棚中的地裏呢,銀子在袍子底下。』」
  〔暫編註解〕示拿衣服,為一種長袍,是當時示拿地的名產,用精細手工編織成。示拿即巴比倫之地,故此袍乃舶來品,價值不菲。這可能是禮拜偶像的衣飾,因此絕對禁止留用。
         “美好的示拿衣服”。用金線和絲線織成的長袍。“二百舍客勒”約重五磅(2.3千克)。“一條金子”。重一又四分一磅(0.6千克)。這樣的金條已經出土,它大概跟亞干所收藏的相同,尺寸為10 x 1 x 0.5英寸(25 x 2.5 x 1.2釐米)。
         「示拿」:為古巴比倫的別名,其文化對巴勒斯坦和敘利亞影響深遠。
         「示拿衣服」:是遠自千哩外的示拿運來的,或是本地仿製的衣服,可見一定十分名貴。
         七十士譯本為 “一件繡花的才彩色斗篷”。這種類衣服有刺繡或針織的圖案(見結23:15),價格昂貴,只有貴族和富裕的市民才能買得起。約瑟弗斯說這是一件“完全用金線織成的貴重衣服”。
         亞干犯罪的步驟和一般人犯罪可能是一樣的。他看見了,起了貪心,就拿走了。拿走以後,就要隱瞞。要避免犯罪,就要抵制罪惡的最初誘惑,即看一眼(見創3:6)。

【書七22】「約書亞就打發人跑到亞干的帳棚裡。那件衣服果然藏在他帳棚內,銀子在底下。」
  〔呂振中譯〕「約書亞就打發了差役跑到亞干的帳棚裏;果然見到東西都埋在他帳棚裏,銀子在底下。」
  〔暫編註解〕可能為了防止轉移贓物。無疑也是因為他們急於清除營中的當滅之物,好重新得到神的悅納。清除罪惡是越快越好。拖延是很危險的。
     22-26  亞干及其家人、一切家業與耶利哥城當滅之物一起被滅:舊約的獻祭雖提供赦罪的途徑,但擅敢犯罪、故意違背耶和華命令的,斷不能靠獻祭來贖罪,必須從民中剪除(見民15:27-31)。按申24:16,亞干的家人原本不會受牽連,但他們明顯是知情不報,甚至有分參與。

【書七23】「他們就從帳棚裡取出來,拿到約書亞和以色列眾人那裡,放在耶和華面前。」
  〔呂振中譯〕「他們就從帳棚中取出來,拿到約書亞和以色列眾人那裏,倒在永恆主面前。」

【書七24】「約書亞和以色列眾人把謝拉的曾孫亞干和那銀子、那件衣服、那條金子,並亞干的兒女、牛、驢、羊、帳棚,以及他所有的,都帶到亞割谷去。」
  〔呂振中譯〕「約書亞連同以色列眾人、把謝拉的曾孫亞干、和那銀子、那件袍子、那條金子、跟他的兒子和女兒、他的牛、驢、羊、帳棚、以及他一切所有的、都帶上亞割〔同詞:搞壞〕山谷去。」
  〔暫編註解〕亞干的家人一定也參與其事,並代隱瞞,否則不會一起判死刑(申二十四16;民二十六11)。
         亞干的家人必定是他的同謀(比較申二四16)。
         「亞割」:即「連累」的意思,另見何2:15注。
         他的兒女。見第15節注釋。
         他的牛羊。這些牲畜沒有犯罪,當然不該懲罰。但它們和無生命物一起,都在承受落在亞當身上之咒詛的後果。“一切受造之物一同歎息、勞苦,直到如今”(羅8:22)。
         亞割谷。見書6:18;7:1注釋。何2:15說亞割谷是“指望的門”。只要我們願意從心中“除掉當滅的物,”神總是願意把我們的失敗變成福氣(書7:13)。
         24-25  對神的禁令我有沒有輕忽,認為神未必來管教我?亞干輕估神,沒有認真看待祂的命令(6:18)。在他看來,偷取當滅之物似乎是微不足道的,但是以色列全族都因此受到牽連,尤其是他的全家都受了連累。我們犯罪時和亞干一樣,自己的行為不只損害自己,還會影響更多的人。所以要留心試探,不要找理由去掩飾自己的罪,也別以為這件事太微小,只屬個人的得失,不會傷害其他人。
         24-26  一人犯罪誅連全家,這是不是太過……為甚麼亞干一人犯罪全家都受刑罰?聖經雖然沒有說他們同謀犯罪,但是古時把家族當作一個整體。亞干是一家之主,好像族長一樣,如果他興旺,全家也跟他一同興旺;如果他受苦,他們就一同受苦。因為他的犯罪,有許多以色列人已經在戰場陣亡。所以現在要把他全家從以色列人之中剪除。
         以色列人要把亞干全家用石頭打死,不讓罪的痕跡存留在他們中間。今天我們處於主張寬容,一人做事一人當的社會,很難理解那樣嚴格處罰的命令,但在古代習俗之中那是普通的刑罰。亞干是罪有應得的,他違背了神的命令,以色列本應毀滅耶利哥城的一切,他既不聽,自己所有的一切就要被毀滅。罪既有嚴重的後果,我們就應採取果斷的方法來預防。

【書七25】「約書亞說:“你為什麼連累我們呢?今日耶和華必叫你受連累。”於是以色列眾人用石頭打死他,將石頭扔在其上,又用火焚燒他所有的(“他所有的”原文作“他們”)。 」
  〔呂振中譯〕「約書亞說:『你為甚麼把我們搞壞呢?今天永恆主必搞壞你。於是以色列眾人扔石頭把他砍死,用火燒了他們,又拿石頭丟在他們上頭。」
  〔暫編註解〕關於用石頭打死的刑罰,參看申命記十七章6、7節的腳註。
         「將石頭扔在其上」:以志紀念(26)。
         以色列眾人用石頭打死他。原文用兩個詞表示用石頭打,ragam 和saqal 。據說前者是用石頭打死活人,後者指在屍體上堆石頭,可能與sheqel(“重擔”)有聯繫。但在《舊約》中,這兩個詞似乎是可以互換的,作者用了兩個同義詞是為了避免重複。這裡說懲罰是由全體以色列人共同執行的。雖然不一定所有的人都去扔石頭,但他們都在場觀望,並“同意他的死”(徒8:1)。
         用火焚燒。似乎是亞干和他的家人先被打死,然後他們的屍體連同贓物和所有屬於他們的東西都被焚燒。被會眾用石頭打死是某些罪行法定的處罰方式(見利24:14;民15:35)。

【書七26】「眾人在亞干身上堆成一大堆石頭,直存到今日。於是耶和華轉意,不發他的烈怒。因此那地方名叫亞割谷,直到今日(“亞割”就是“連累”的意思)。」
  〔呂振中譯〕「這樣,眾人就在亞干身上立起一大堆石頭;那堆石頭到今日還在;於是永恆主就回心轉意、不發烈怒。因此那地方到今日還叫亞割〔同詞:搞壞〕山谷。」
  〔暫編註解〕“亞割”與另一個字“殃害”諧音,有“連累”的意思。此谷在耶利哥城以南約1公里半。亞割雖因此事名聲受損,但先知書一再預言,此城會成為蒙福的地方(賽六十五10;何二15);或因耶和華神在此轉意,不發烈怒的緣故。
         “亞割”的意思是“麻煩”。這山谷位於耶利哥以南約一英里(1.6公里)。
         警告後人不要落入這導致亞干毀滅的圈套──貪婪!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靈修版聖經註釋》․《SDA聖經注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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