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埔教會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搜索
查看: 36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申命記】第二十五章 [複製鏈接]

Rank: 9Rank: 9Rank: 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6-5-10 15:41: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申命記二十五章】
一、信任與憐憫(1~4)
二、當盡的本分(5~12)
三、公平正直的心(13~19)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申二十五1】「“人若有爭訟,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
  〔呂振中譯〕「『人與人之間若有爭訟的事上審判廳,官府審判他們,定有理的無罪,定無理的有罪;」
  〔暫編註解〕審判官 請參看十六18的註釋。
     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 這是公義審判的必然結果。否則的話,審判的人便要受良心和上帝的審判。
         1~3本節規定,民間若有爭訟應交法庭處理。次節規定刑罰應在審判官前執行,以昭公允,免得刑罰過分。3節則規定笞刑最高不得逾四十下。“義人”可譯為“無辜的”。
     1-3節: 乍看起來,這幾節經文似乎已不再合時。但是仔細觀察,其實內含幾個重要的管教原則:(1)在他們犯過以後,要很快地處罰。(2)處罰的程度,要根據他犯罪的嚴重性。(3)不要處罰過度,要適當、快速、公平、有節制地處罰,如此既能達到目的,又顧及受罰者的尊嚴。你是否負責管教孩童、學生或雇員?請依照以上三個要點,負起這種責任。
         1-3 責打之例:為了維護人的尊嚴,體罰必須定下準則,不可隨意鞭打被告,就算應受鞭刑,鞭打的數目也不能超過四十下。

【申二十五2】「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按著他的罪照數責打。」
  〔呂振中譯〕「那無理的應該受責打,那麼審判官就要叫他伏在地上,按着他的罪、照數目使他當面受責打。」
  〔暫編註解〕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按凓他的罪照數責打 笞刑是自古都有。至今有許多國家仍未廢除。這條例的規定有三項要注意的:(一)在審判官面前責打,免得施刑者公報私仇或收受賄賂。(二)只能打背後,通常是指打屁股。(三)按罪刑的輕重而定鞭笞的次數。

【申二十五3】「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若過數,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
  〔呂振中譯〕「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加多;若加打他、多過這數目,恐怕你的族弟兄就在你面前被輕慢了。」
  〔暫編註解〕笞刑限四十下也見於中東其他國家的法典。以色列人唯恐責打超過四十,犯輕賤弟兄之罪,寧可少打一下。保羅就受過這種四十減一的刑罰(林後十一24)。
     “四十下”。參看哥林多後書十一章24節的腳註。
         只可打四十下,不可過數,若過數,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 四十是屬地的完全的數目,因此只能打到四十大板為止。一九○三至一九一四年,在古亞述地出土的泥版《中亞述法典》第一泥版第十八條(見《古代近東文獻》──ANET,第一八一頁),亦有規定鞭笞四十下的。因為過數便是輕賤弟兄的緣故,後期的猶太人,為示對弟兄的愛起見,最高的鞭笞次數便是四十減一(林後十一24)。

【申二十五4】「“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它的嘴。”」
  〔呂振中譯〕「『牛踹穀時、你不可籠住牠的嘴。」
  〔暫編註解〕對待牲畜也應人道。保羅指出:連牛在踹谷都許它吃場上的穀粒,為神工作的人豈不可以指望取得養身所需(林前九9~10;提前五17~18)?
     保羅引述這節經文來表示,工人得工資是理所當然的(林前九9,10;提前五18)。
         古時人常常使用牛在禾場上踹谷,有時牛用蹄子踩踏,將穀粒與糠秕分開,有時牛拉著石輥壓在穀物上脫粒。在這時或在牛拉磨石將谷粒磨成麵粉時,籠住它的嘴,就是在它工作的時候不讓它吃穀粒。保羅在新約中用這個例子,說明教會不可虧待基督的工人,他們應當獲得經濟的供給使他們得到照顧(參林後9:10;提前5:17-18)。可見不該不公平地對待為基督工作的人,應當公平地付給薪酬。另外它也有廣泛的意義,就是對為你工作的人不可以吝嗇。
         憐憫作工的牲畜:保羅在新約裡把這教訓引用在工人身上(參林前9:3-14)。
         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他的嘴 這是申命記人道精神的表現(參看廿二6~7),連禽獸牲畜都立例照顧。但在新約,卻使用這經文到傳道人的辛勞應得教友的供養上(林前九9;提前五18)。這種隱喻式的引述,對勤奮為主作工的人來說,是甚為恰切的。

【申二十五5】「“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
  〔呂振中譯〕「『弟兄們住在一起,他們中間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者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要向她盡做丈夫的兄弟的本分、娶她為妻,進去找她。」
  〔暫編註解〕兄弟續弟兄遺孀的婚姻風俗自古流行,視為天經地義(創三十八章)。摩西將此俗納入律法,規定死者之妻不可嫁給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娶她為妻。一是使宗嗣可以延續,因所生長子,仍歸死者名下;一是為了不讓各族的產業流歸別的支派,把祖產分薄了。後來這條例擴大,死者若無兄弟,他的最近親屬也須負此義務(得四章)。
     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他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他為妻,與他同房 這是以色列人大家庭組織中的條例。正如中國古代父子祖孫大家庭合夥同居一樣,古代的以色列人亦如此。在大家庭中,家長有權決定一切(參看創卅八章)。但在本條例中,是假定家長已經去世,或因故不能執行家長權(見第7節)。這裏的弟兄,並無分長幼之別。但從太廿二24~28的敘述中,常使人會以為兄長死後,弟弟要盡此為兄立嗣的本分。此外,西方釋經家因處於一夫一妻制度的環境,亦常解釋為未娶妻的弟弟要娶嫂為妻。而其實,舊約中的以色列人是容許多妻制的。一夫一妻制要到耶穌之後,才將上帝創造人時命定為一夫一妻的制度彰明出來(參看可十2~12)。
     5~10 這段宣告叔娶寡嫂(源自拉丁文l e v i r a t e,原意是“丈夫的兄弟”)的婚姻制度,目的是防止某個家族絕後。參看馬太福音二十二章24節的腳註。
         5-10節: 這是一條有關"叔娶寡嫂為妻"的律法,規定死者的兄弟娶寡嫂為妻。它的目的是存留死人的名和他家族的產業。在以色列的習俗之中,家族血脈的延續很重要。紀念家族的最好方法,是從你後裔的譜系追溯。寡婦如果嫁給家族以外的人,她前夫的譜系就會中止。所以她瑪才會拼命想維護這種權利。(參創38章)
         5-10 為兄立後嗣:為保存家庭譜系的延續性,防止家族之名被塗抹的不幸,長兄若死,為弟的當娶寡嫂,替兄立嗣。

【申二十五6】「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
  〔呂振中譯〕「她所生的長子要立起來、接替那死去的兄弟的名分,免得他兄弟的名從以色列中被塗抹。」
  〔暫編註解〕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 這裏的死兄,就是和合本譯者因受太廿二24~28而來的誤譯。原文是已死的兄弟(見現代中文譯本)。以色列人在古代並未有在天堂享受永生的觀念。這觀念是被擄回國後,才逐步彰明的。因為上帝對救恩的啟示,是漸進的,而不是一次過的。為這原因,古以色列人的永生,乃是自己的名,由男性子孫承繼,正如其產業由男性子孫承繼一樣(參看創四十八15~16、22)。故此,這為兄弟立嗣的條例,也包含將祖宗產業,不歸於別人的要求(參看民卅六7;王上廿一3)。

【申二十五7】「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裡,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給我盡弟兄的本分。’」
  〔呂振中譯〕「那人若不願意娶她兄弟的妻,他兄弟的妻就要上城門長老們那裏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為他兄弟立名,不情願向我盡做丈夫的兄弟的本分。”」
  〔暫編註解〕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裏說…… 這節話多次用的哥哥,原文也是無分長幼的「兄弟」(請參看現代中文譯本)。按古以色列的風俗,不但是兄弟──若沒有兄弟,就由至近的親屬要盡此為死者立嗣的本分(參看得三12,四1)。為死者立嗣的本分,也是死者之妻的本分(參看創卅八11~26)。故此,死者之妻要去市議會(城門的實意)向長老投訴。之所以要到市議會去,是假定死者的父親已去世或因故不作決定,正如創卅八11的猶大,因怕小兒子也被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