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二十五5】「“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
〔呂振中譯〕「『弟兄們住在一起,他們中間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者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要向她盡做丈夫的兄弟的本分、娶她為妻,進去找她。」
〔暫編註解〕兄弟續弟兄遺孀的婚姻風俗自古流行,視為天經地義(創三十八章)。摩西將此俗納入律法,規定死者之妻不可嫁給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娶她為妻。一是使宗嗣可以延續,因所生長子,仍歸死者名下;一是為了不讓各族的產業流歸別的支派,把祖產分薄了。後來這條例擴大,死者若無兄弟,他的最近親屬也須負此義務(得四章)。
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他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他為妻,與他同房 這是以色列人大家庭組織中的條例。正如中國古代父子祖孫大家庭合夥同居一樣,古代的以色列人亦如此。在大家庭中,家長有權決定一切(參看創卅八章)。但在本條例中,是假定家長已經去世,或因故不能執行家長權(見第7節)。這裏的弟兄,並無分長幼之別。但從太廿二24~28的敘述中,常使人會以為兄長死後,弟弟要盡此為兄立嗣的本分。此外,西方釋經家因處於一夫一妻制度的環境,亦常解釋為未娶妻的弟弟要娶嫂為妻。而其實,舊約中的以色列人是容許多妻制的。一夫一妻制要到耶穌之後,才將上帝創造人時命定為一夫一妻的制度彰明出來(參看可十2~12)。
5~10 這段宣告叔娶寡嫂(源自拉丁文l e v i r a t e,原意是“丈夫的兄弟”)的婚姻制度,目的是防止某個家族絕後。參看馬太福音二十二章24節的腳註。
5-10節: 這是一條有關"叔娶寡嫂為妻"的律法,規定死者的兄弟娶寡嫂為妻。它的目的是存留死人的名和他家族的產業。在以色列的習俗之中,家族血脈的延續很重要。紀念家族的最好方法,是從你後裔的譜系追溯。寡婦如果嫁給家族以外的人,她前夫的譜系就會中止。所以她瑪才會拼命想維護這種權利。(參創38章)
5-10 為兄立後嗣:為保存家庭譜系的延續性,防止家族之名被塗抹的不幸,長兄若死,為弟的當娶寡嫂,替兄立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