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埔教會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搜索
查看: 49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申命記】第二十三章 [複製鏈接]

Rank: 9Rank: 9Rank: 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6-5-3 15:05:1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潔淨的群體(二十三1~14)】
一、不能入耶和華的會(1~6)
1、生殖器官受損的(1)
2、私生子(2)
3、亞捫人(3~4a)
4、摩押人(3~4b)
二、保持地方的清潔(9~14)
──《新舊約輔讀》

【以愛相待(二十三15~25)】
一、逃脫的奴僕(15~16)
二、不義的金錢(17~18)
三、借貸的問題(19~20)
四、許願與還願(21~23)
五、慷慨的施贈(24~25)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申二十三1】「“凡外腎受傷的,或被閹割的,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呂振中譯〕「『外腎受擊傷、或下體被割掉的、不可進永恆主的公會。」
  〔暫編註解〕“耶和華的會”為以色列人因種種目的,例如戰爭、一年一度慶典等等而有的集會,會中舉行各種宗教儀式,多半與敬拜有關(四10;九10;十4;十八16等)。參加大會的人限男性,必須身體健全和非不自然的結合而生的子女。本節到3節所列即為這些限制,但不禁止不得與會的人住在以色列人中。“外腎受傷”或“被閹割”指生殖能力喪失。此禁令可能在防止異教風俗進入百姓中。因迦南異教常有被閹男子作孌童,參與拜鬼神的儀式(18節)。以色列人後來接納了謹守神約的太監參加(賽五十六3~5;參徒八27,38)。
     有關這條對閹人的限制,部分原因也許在於防止以色列人仿效一些異教的風俗。
         凡外腎受傷的,或被閹割的,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入上主的會的頭一個條件,是行割禮(創十七9~14)。不受割禮的男子,就算是由以色列籍的夫婦所生的,均不能在這團契之中(創十七14,「必從民中剪除」就是逐出上主的會,或不接受其在此與上主盟約的團契中的意思)。因此,入上主之會的人,必然是男丁。女子則只要是以色列人所生的,或被以色列人娶為妻的,就算是以色列的婦人。
         1-8 入耶和華的會:這段論及如何成為那敬拜神之團體的一分子;凡身體有缺陷(生殖器官損傷)或拜偶像的外邦人都被禁止入會。此舉為要保持以色列宗教生活的純一,不致被污染。
         本節至二十五19主要講兩件事:1,屬耶和華神的人應如何保持聖潔(1~14節;二十五13~16);2,屬神的子民應有的人道行為(15~二十五12)。

【申二十三2】「“私生子不可入耶和華的會;他的子孫,直到十代,也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呂振中譯〕「私生子不可進永恆主的公會,甚至十代屬他的人也不可進永恆主的公會。」
  〔暫編註解〕“私生子”依猶太傳統解釋,指在律法所禁止的男女關係中或與外族通婚所生男子(利十八章)。關於摩押人及亞捫人的禁例,也只對男子而言。摩押人女子路得嫁夫後成為以色列人一分子,並未違反此例。
     「私生子」:或指巴力廟裡的娼妓所生的子女。
         私生子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按以色列人的習尚,私生子就是在婚姻之外所生的兒子,是被看作外邦人的(參看亞九6),因此就不准入上主之會的(參看第3節)。這一條例,可能還包括亂倫所生的在內(見利十八6~18)。
     2~3本節和3節的“直到十代”都有永遠的意思。從3節“雖過十代,也永不可入”來看,似乎2節的“十代”為實際的“十”代。須知以色列人與摩押及亞捫人的仇恨由來已久(創十九30~38;士十一4~33;撒上十一1~11;撒下十章),此處只是加重“永遠”之意。

【申二十三3】「“亞捫人或是摩押人不可入耶和華的會;他們的子孫,雖過十代,也永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呂振中譯〕「亞捫人或摩押人不可進永恆主的公會,甚至到第十代也不可進永恆主的公會,永不可進。」
  〔暫編註解〕亞捫人,或是摩押人,不可入耶和華的會,他們的子孫雖過十代,也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有關亞捫人,請看二19的註釋。有關摩押人,則請看一5的摩押地的註釋。十是圓滿或完全的意思。故此,雖過十代,即有永遠之含義,所以是永遠不可入上主之會的。之所以有這律例的原因,則在下面有所申述。
         3~6 這裏的陽性動詞顯示所指的是“亞捫”或“摩押”的男子。進猶太教的女子,如摩押人路得,可以嫁給以色列的男人。

【申二十三4】「因為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他們沒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你們,又因他們雇了米所波大米的毗奪人比珥的兒子巴蘭來咒詛你們。」
  〔呂振中譯〕「因為你們出了埃及、在路上的時候、他們沒有拿食物和水來迎接你們,又因為他們雇了米所波大米的毘奪人比珥的兒子巴蘭、來和你作對,來咒詛你。」
  〔暫編註解〕巴蘭的事看《民數記》二十二~二十四章。
     「巴蘭」:摩押人曾雇請他咒詛選民,但神將他對以色列的咒詛變成祝福(參民22-24章) ; 這裡提及巴蘭,藉此強調摩押人的罪行。
         因為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他們沒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你們 有關經過這兩族人之地的事,記在二16~19。但該數節經文並無述說這兩族人對待以色列人,有甚麼的不好。不過,這兩族人既是亞伯拉罕的侄兒羅得後裔,就是以色列人的遠房親人。他們既未盡到遠房親人的責任,就是拿食物和水(參看二28)來接待以色列人,所以就不給他們入上主的會,也就是和他們斷絕親屬的關係的意思。
     又因他們僱了米所波大米的毘奪人比珥的兒子巴蘭,來咒詛你們 有關巴蘭咒詛以色列人的事,記在民廿二至廿四章。米所波大米的原文意義,是「兩河流域」的意思。這兩河所指的,就是幼發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毘奪是在大河邊(民廿二5),即幼發拉底河旁邊。

【申二十三5】「然而耶和華你的神不肯聽從巴蘭,卻使那咒詛的言語變為祝福的話,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愛你。」
  〔呂振中譯〕「然而永恆主你的神卻不情願聽從巴蘭;永恆主你的神使那咒詛變為向你而發的祝福,因為永恆主你的神疼愛你。」
  〔暫編註解〕然而……上帝……卻使那咒詛的言語變為祝福的話,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愛你 有關咒詛變祝福的話,請參看民廿三7~11,廿四1~10。上帝愛以色列人的含義,是揀選了他們的意思。

【申二十三6】「你一生一世永不可求他們的平安和他們的利益。」
  〔呂振中譯〕「儘你一生的日子、你永不可謀求他們的平安興隆的福利。」
  〔暫編註解〕“他們的平安和他們的利益”乃條約用語。有人認為本節應譯為“不可與他們締結友好和平條約”。
     「平安」、「利益」:為近東國家訂立條約的用詞。
         你一生一世永不可求他們的平安,和他們的利益 有關對摩押人和亞捫人不可入上主的會的事,在尼希米時代也擴充到對待亞實突人身上(參看尼十三23~27)。以斯拉也為不可和這些外族人通婚而大發熱心(參看拉九12)。但在早期,就是在士師時代,並沒有這樣狹隘的民族主義的觀點。路得可以嫁以色列的男子(得一4),便是明顯的例子。

【申二十三7】「“不可憎惡以東人,因為他是你的弟兄。不可憎惡埃及人,因為你在他的地上作過寄居的。」
  〔呂振中譯〕「『你不可厭惡以東人,因為他是你的宗弟兄;不可厭惡埃及人,因為你在他的地做過寄居者。」
  〔暫編註解〕“以東人”為以掃後裔,以掃是雅各(又名以色列)的哥哥,因此和以色列人有血緣關係。以東人曾在曠野中和以色列人作對(民二十10~21),神要以色列人以德報怨。
     “埃及人”當指寄居以色列地的埃及人(比較8節),因為只提寄居埃及的事,未提受奴役的事。“憎惡”為自宗教信仰的觀念視之為不潔的意思。
     以東人是雅各“弟兄”以掃的後裔。參看創世記二十五章22、23節的腳註,以及俄巴底亞書的簡介。
         不可憎惡以東人,因為他是你的弟兄 有關以東人,可參看二4~6;但民二十14~21卻有不同觀點。
     不可憎惡埃及人,因為你在他的地上作過寄居的 以色列人下埃及,按創世記的記載,是以約瑟被賣到埃及為開始(創卅七36),並在那裏寄居了四百三十年(出十二40;參看創十五13~16)。

【申二十三8】「他們第三代子孫可以入耶和華的會。”」
  〔呂振中譯〕「至於寄居在以色列地者所生的子孫、到第三代便可以進永恆主的公會。」
  〔暫編註解〕他們第三代子孫可以入耶和華的會 以東人在申命記編寫的時代,大概和以色列人有某種立約的關係;埃及人在亞述人和巴比倫人強盛的時代,均是以色列人所憑藉以抵禦這從兩河流域而來的惡敵。因此,申命記會對他們有較佳待遇的吩咐。事實上,以色列人出埃及時的「閒雜人」(出十二38),有的可能就是埃及人。在利廿四10記述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能以在以色列營中,已證明以色列人和埃及得有較佳的關係,以及現代的以色列國,能以在眾亞拉伯人敵視的包圍中,獨與埃及國有邦交,均可能拜此條例之賜。此外,以東人在主前四世紀,因受拿巴提人的驅趕,逐漸遷居猶大的南部,而成以土買(參看可三8)地。至主前二世紀末,為哈斯摩年王朝征服,並強逼他們受割禮,而成為「猶太人」的一部分(希律王就是從以土買人中出來的一位。」

【申二十三9】「“你出兵攻打仇敵,就要遠避諸惡。」
  〔呂振中譯〕「『你出兵紮營攻打仇敵的時候、要謹守自己、避開各樣的壞事。」
  〔暫編註解〕你出兵攻打仇敵,就要遠避諸惡 這裏的諸惡,原文是「一切的惡事」,就是包含禮儀上的污穢,道德上的邪惡,屬身體的敗壞或對自然界的污染。現代中文譯本繙成「在禮儀上不潔淨的事」,是將原文的含義縮窄了。出兵攻打仇敵時,不論中外古今,都常有很多的顧慮和禁忌,因此就特別凓重紀律的遵守。以下只是提到一些例子而已。
         9-14 軍營的潔淨:為個人衛生與健康著想,也因耶和華要在營中行走,百姓必須整潔乾淨。

【申二十三10】「“你們中間,若有人夜間偶然夢遺,不潔淨,就要出到營外,不可入營;」
  〔呂振中譯〕「你中間若有人夜裏因意外事而不潔淨,就要出到營外,不可進營中。」
  〔暫編註解〕……若有人夜間偶然夢遺不潔淨,就要出到營外,不可入營 這是可比照利十五章,特別是16~18節。這是與禮儀上的不潔淨有關的。故此,他要離開軍營,免致全營被玷污了。

【申二十三11】「到傍晚的時候,他要用水洗澡,及至日落了才可以入營。」
  〔呂振中譯〕「向晚時分他要在水中洗澡,日落了纔可以再進營中。」
  〔暫編註解〕到傍晚的時候,他要用水洗澡,及至日落了才可以入營 這是聖戰觀念的使然(參看14節),上主要在營中行走,祂不容許這禮儀上的不潔淨。故此,就必須行潔淨禮──用水洗澡,並在日落了,才能進入營中(參看民五1~4)。

【申二十三12】「“你在營外也該定出一個地方作為便所。」
  〔呂振中譯〕「在營外你該有解手的地方,你可以到那裏去出恭。」
  〔暫編註解〕這是基於公共衛生原則為軍營而設的法例。耶和華與以民同行,營必須保持潔淨(民五1~4)。
     你在營外也該定出一個地方作為便所 這是在軍營外劃定地區為廁所,而不准隨地便溺。這也許會與禮儀律例有關,但主要卻與衛生和健康有關聯。

【申二十三13】「在你器械之中當預備一把鍬,你出營外便溺以後,用以鏟土,轉身掩蓋。」
  〔呂振中譯〕「你的器械還要有一把鍬;你蹲着出恭以後,可以用來鏟土,轉身將排泄物掩蓋着。」
  〔暫編註解〕“器械”。即用具或器皿。這重要的衛生條例適用於行軍的軍隊。
         在你器械之中當預備一把鍬,你出營外便溺以後,用以鏟土,轉身掩蓋 上帝所造的動物,有許多都會在便溺之後,以腳爪扒土掩蓋。人若在便溺後不知以土掩蓋,便枉為萬物之靈了。

【申二十三14】「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常在你營中行走,要救護你,將仇敵交給你,所以你的營理當聖潔,免得他見你那裡有污穢,就離開你。”」
  〔呂振中譯〕「因為永恆主你的神在你營中往來、要援救你,要將仇敵交在你面前;故此你的營要聖潔,不可讓他看見你中間有甚麼現露難看的,以致他轉回而離開你。」
  〔暫編註解〕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常在你營中行走,要救護你,將仇敵交給你 以色列人是上帝立約的子民,就算不出外打仗,上帝也常在他們中間行走(參看利廿六12),何況現在是急難當頭,仇敵兇惡,上帝當然要常與他們同在。上帝既是聖潔的,祂就不能容忍任何的惡事(見第1節)。因此,軍營必須在各方面都乾淨和清潔。免得救拔和保護他們的主不能在他們中間。
     所以你的營理當聖潔,免得他見你那裏有污穢,就離開你 這裏的污穢,原文和廿四1的「不合理的事」,完全相同。因此,我們認為現代中文譯本在第9和14節所用的「禮儀上的潔淨」,並不能包含這幾節經文所要表達的全部意義。

【申二十三15】「“若有奴僕脫了主人的手,逃到你那裡,你不可將他交付他的主人。」
  〔呂振中譯〕「『一個奴僕脫了主人的、投奔到你那裏,你不可把他送交他主人。」
  〔暫編註解〕“奴僕”指外地來的逃奴(參看16節);以色列人不得欺壓剝削,反要接納他們(比較出二十二21;利十九33)。巴比倫的《漢慕拉比法典》規定匿藏逃奴者死,與神賜以色列人的律法不同很大。看《撒上》二十二2;《腓利門書》全卷。
     若有奴僕脫了主人的手,逃到你那裏,你不可將他交付他的主人 這裏所講的奴僕,可能是國奴或私人的奴僕,但不管是那一種,若被抓回去,必受重刑。所以這律例吩咐不可交回給他的主人。大衛就曾如此(參看撒下三十15)。
     15~16 這條例所指的是一個非以色列人的奴僕從殘酷的迦南人主人那裏逃走出來。
         15-16 須讓逃奴重獲自由,不可遣返主人之處:這裡的奴僕或許指在國外工作而逃到以色列國的奴隸。

【申二十三16】「他必在你那裡與你同住,在你的城邑中,要由他選擇一個所喜悅的地方居住;你不可欺負他。」
  〔呂振中譯〕「他必須在你中間和你同住,在他所看為好的城市、他所選擇的一個地方居住;你不可欺負他。」
  〔暫編註解〕他必在你那裏與你同住,在你的城邑中,要由他選擇一個所喜悅的地方居住,你不可欺負他 這是明顯的吩咐讓這逃奴重獲自由過新生活,不可作任何迫害他的事。這就與罕摩拉比法典的規定相反。該法典第十五、十六條規定,凡協助奴僕逃脫或窩藏逃奴者,均治以死罪(見《古代近東文獻》──ANET第一六六至七頁)。

【申二十三17】「“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孌童。」
  〔呂振中譯〕「『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廟妓,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男性廟娼。」
  〔暫編註解〕“妓女”指廟妓。“孌童”為異教拜神儀式中供人玩狎的男妓。神滅絕迦南地民族,是要杜絕此種惡風俗;免得為以色列人所沾染(利十八24~29)。
     “妓女……孌童”。指迦南宗教裏常見的女性和男性廟妓。
         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孌童 在迦南地的本土宗教,因為與生殖相關聯,所以有男娼女妓的存在。因此在以色列人進佔迦南後,男娼(即孌童,見王上十四24)和女妓(見何四14;摩二7)亦存在於以色列人中。
         17-18節: 神的律法並未忽略肅娼,神嚴禁娼妓。禁止這種行業,對我們似乎很容易接受,但是對以色列人來說則並非如此。中東其他所有的宗教,幾乎都把廟妓當作崇拜儀式中的重要部分。娼妓或孌童,是對神造人和造男造女的不敬,他們把性當作肉體的玩樂,而不是對配偶全心全意的委身。婚外性行為會破壞夫妻關係。在配偶之間魚水和諧的性生活,既合乎禮儀,也能建立關係。神時常警告以色列人,不可有婚外的性行為。現代人也該有所警惕,青年人不可有婚前的性行為;已婚的成年人更必須切記,在性生活方面要忠於配偶。
         17-18 禁止在聖所設娼妓:迦南人的廟宇多有男妓女妓,以色列民不可效法。

【申二十三18】「娼妓所得的錢,或孌童(原文作狗)所得的價,你不可帶入耶和華你神的殿還願,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呂振中譯〕「妓女所得的銀錢和狗倡〔即:男倡〕所得的代價、你不可帶進永恆主你的神的殿來還願,因為這兩樣都是永恆主你的神所厭惡的。」
  〔暫編註解〕“狗”。希伯來人對男妓或雞姦者的謔稱。
         娼妓所得的錢,或孌童所得的價,你不可帶入耶和華你上帝的殿還願。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中文孌童的原文是「狗」,這是實際形容男娼使用舌頭服務同性或異性的性需要的。男女娼妓既是上主所憎惡的──因他們在婚姻以外作性事活動,因此他們所得的金錢,就不可用作到聖殿還願之用的奉獻。

【申二十三19】「“你借給你弟兄的,或是錢財或是糧食,無論什麼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
  〔呂振中譯〕「『你借給你的族弟兄、都不可取利息、是糧食利息、或是任何東西的利息借出而生利的。」
  〔暫編註解〕借錢財給人取暴利,自古視為惡事(箴二十二7)。此處嚴禁取利,(參出二十二25~27;利二十五35~38)。但借給外國人例外(20節)。
     你借給你弟兄的,或是錢財,或是糧食,無論甚麼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 這裏所講的弟兄,並不是指由同一父母所生的血親兄弟,乃指同為以色列人。對以色列人的任何借貨,均不可取利息。在十五1~2,並規定在第七年要豁免此借款哩。
     19-20 禁止借貸取利:以色列人借錢給同胞而收取利息,是違背神的律法的(參出22:25)。借貨給外邦人,卻可以從中取利,因為他們不屬於神選民的團體。

【申二十三20】「借給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給你弟兄不可取利。這樣,耶和華你神必在你所去得為業的地上和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呂振中譯〕「借給外族人、你倒可以取利息;但借給你的族弟兄呢、你就不可取利息;好使永恆主你的神、在你所要進去取得為業的地、在你手下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暫編註解〕你借給外邦人可以取利 外邦人是指一切的外國人,以及那些不准入上主之會的人(參看本章1~2節的註釋)。不但可向這些人取利息,他們也不能在第七年得到豁免(參看十五3)。

【申二十三21】「“你向耶和華你的神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定向你追討,你不償還就有罪。」
  〔呂振中譯〕「『你向永恆主你的神許了願,償還不可遲延,因為永恆主你的神必定向你追討,你就有罪。」
  〔暫編註解〕……許願,償還不可遲延 許願是口頭向上帝所應許,在病好或脫離危難或一年得保平安後,將會將某些物品或貨財獻給上帝,因此就形成了一種借貸一樣,必須按自己所許的償還的。
     上帝必定向你追討,你不償還就有罪 若不按所許的願償還,人不知,神卻知,自己的良心也知,是隱瞞不了的。上帝的追討,是令人生病、陷入危難或各種的困厄之中,或使人良心抵受不了而令人精神不正常等。
         21~23參《民數記》三十章有關許願之例及注。
     21-23 許願的條例:許願可以是人對神一種心意的表達,也可以是一個實際行動。許願時必須要謹慎,因為必要向神還願(參箴20:25; 傳5:4-5)。

【申二十三22】「你若不許願,倒無罪。」
  〔呂振中譯〕「你若不許願,倒沒有罪。」
  〔暫編註解〕“不許願”。即節制不許願。
         你若不許願,倒無罪 上帝並不要求人的甚麼;許願是人要求神為他做些甚麼。上帝為人所做的一切,也並不要求人的報償,因為上帝是恩惠的。但是,人許了願而不還,卻如人欠債不還一樣,就為他的罪了。

【申二十三23】「你嘴裡所出的,就是你口中應許甘心所獻的,要照你向耶和華你神所許的願謹守遵行。」
  〔呂振中譯〕「你嘴裏所說出的、你要謹慎實行,照你向永恆主你的神所自動許的願、就是你口中所應許過的而實行。」
  〔暫編註解〕你口中應許甘心所獻的,要照你向耶和華你上帝所許的願謹守遵行 參看傳五4~6。有關許願償還的條例和代價,請參看利廿七1~33。

【申二十三24】「“你進了鄰舍的葡萄園,可以隨意吃飽了葡萄,只是不可裝在器皿中。」
  〔呂振中譯〕「你進你鄰舍的葡萄園、可以隨意喫飽了葡萄,卻不可裝在器皿裏。」
  〔暫編註解〕此為照顧旅行過客的法例,同時保障農夫與園主不遭強搶。在中東地區,今天仍保有這種款接過路旅客的古風。
     你進了鄰舍的葡萄園,可以隨意喫飽了葡萄,只是不可裝在器皿中 這裏的鄰舍,乃是以以色列人為準則,而不是任何的人。因為不是任何的人,都明白或接受這規例。這規例的主要目的,是在照顧貧窮人和行旅中的人。但任何人都不能將主人家的善意濫用,以致犯了盜取他人之物的罪。這就是不可裝在器皿中的含義。
     24~25 人可以從鄰舍的葡萄園或田間隨意採摘吃飽,卻不能把任何東西帶走,這樣就可禁止人濫用這種自由。參看馬太福音十二章2節的腳註。
         24-25節: 這是一條防止人自私地將財產據為己有,不肯用以賙濟窮人的命令,它可以減少社會中挨餓的人。不過,這並不是用來占人便宜的藉口。新約時代的法利賽人錯解了這命令,反而用來指責主耶穌和門徒在安息日掐麥穗吃的行為(參太12:1-2)。
         24-25 過路取食的條例:巴勒斯坦有些地方田產豐富,葡萄園和麥田都公開給路人隨便取食;這裡禁止帶走葡萄和麥穗,為要禁止貪婪,防止盜取。

【申二十三25】「你進了鄰舍站著的禾稼,可以用手摘穗子,只是不可用鐮刀割取禾稼。”」
  〔呂振中譯〕「你進你鄰舍站着的莊稼、可以用手摘穗子,卻不可動鐮刀去割取你鄰舍站着莊稼。」
  〔暫編註解〕你進了鄰舍站凓的禾稼,可以用手摘穗子,只是不可用鐮刀割取禾稼 根據這條例,主耶穌的門徒在安息日經過麥田的時候,因為餓了,就掐了麥穗,用手搓凓喫(路六1;可二28;太十二1)。有些法利賽人就向耶穌指責這事。不過他們的指責,並非說耶穌的門徒犯了偷盜罪,乃是犯了安息日的規矩。因為他們用手搓麥穗,被認為是在工作。這節經文含義,和前節一樣,是為照顧貧困和行旅人士的人道精神。若動用鐮刀割取,就構成偷盜或強搶的罪惡了。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中文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雷建生《申命記解讀》․《串珠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