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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二十二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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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3 15:04: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生活的一些準則(二十二1~12)】
一、責任的承擔(1~4)
二、衣飾(5)
三、放走母鳥(6~7)
四、建圍欄(8)
五、兩物的攙雜(9~11)
六、作繸子(12)
──《新舊約輔讀》

【基督徒的貞潔(二十二13~30)】
一、夫妻的關係(13~22)
二、行淫者的刑罰(22)
三、城裏與郊野的分別(23~27)
四、未許配人的女子(28~29)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申二十二1】「“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他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
  〔呂振中譯〕「『你看見族弟兄的牛、或羊走離了群,你不可掩面不顧,總要把牠牽回來給你的族弟兄。」
  〔暫編註解〕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他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 這是將約書(出廿三4)中的規定更為平實化。約書是指見仇敵的牛驢迷了路,總要牽回來。這在很多人是做不到。這裏卻用弟兄,就是以色列人的同胞手足,是應當人人都做得到的;不該再假裝看不見的。
         本章將若干看似無關的法例放在一道來講,其實都與生活及生命有關。本節講的是牛羊迷失,雖關乎財產,但所注意的是不讓失去牲畜的人受不必要的尋找之苦。6節為保護鳥類之例,所關心的是讓食物的供應不斷,但也是對生命的愛惜,不讓物種滅絕。
     1~4節的例也見《出埃及記》二十三4~5。這是將守望相助的精神推廣擴大到整個社會,連對待仇敵也應如此(出二十三5)。
     1-4節: 拾到別人丟失的財物或牲畜要歸還原主,這跟世俗之人的"得者妥收藏,失者淚汪汪"恰成對比。我們不應該把失物據為己有,要完完整整地歸還原主,不要對別人的東西眼紅而生出貪婪之心。
         1-4 對鄰舍的幫助:這條例的用意在於鼓勵百姓互相幫助,彼此照顧。

【申二十二2】「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裡,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
  〔呂振中譯〕「你的族弟兄若離你不近,或是你不認識他,那麼你就要收到你家中,留在你那裏,等你的族弟兄追尋了,你就還給他。」
  〔暫編註解〕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裏,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 這更表明這弟兄並非血統之親,乃是同胞以色列人的稱呼。將這失迷的牲畜留在家裏的目的,並非據為己有,否則就成了偷盜罪,是誡命所不容許的(出二十15;申五19)。犯偷盜罪被查獲時,是要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出廿二1),其他失物則是加倍還的(出廿二9)。

【申二十二3】「你的弟兄無論失落什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
  〔呂振中譯〕「對他的驢、你要這樣行,對他的衣裳、你也要這樣行,對你的族弟兄所丟失的任何遺失物你遇見的、都要這樣行;不可掩面不顧。」
  〔暫編註解〕你的弟兄無論失落甚麼……都要這樣行…… 這是把第1節之失迷的牛羊,擴充到失落任何東西,都不能在拾獲時即據為己有,否則就當偷盜罪處置,正如前節所解釋的。

【申二十二4】「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不可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
  〔呂振中譯〕「你看見族弟兄的驢、或牛跌倒在路上、不可掩面不顧,總要和主人一同幫牠起來。」
  〔暫編註解〕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不可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 牛或驢之所以會跌倒在路上,是因為牠有重馱,故此在重馱翻側時,便被厭倒(參看出廿三5)。在這樣的情形下,牛主或驢主一人,是解決不了這問題的。他必須要有另一人之助來合力將重馱抬起,才使牲畜能再站立起來而繼續行程。約書所提的是「恨你之人」,這裏卻平實的提到弟兄,是一般人都能做到的。因此就更不應該詐作看不見,而不去幫助弟兄了。

【申二十二5】「“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呂振中譯〕「『婦女不可服用男子的衣物在身上;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裳,因為凡這樣行的人都是永恆主你的神所厭惡的。」
  〔暫編註解〕迦南異教拜神的儀式中,男女易服,雌雄莫辨,涉及淫猥;立例禁止或因此。神造人有男有女,不可輕忽。服裝的選擇為內心的外觀,人內心端正,服飾隨之;對神的態度也反映在外表上。男女混亂,神所憎惡。參《利未記》六8注。
     在當時的社會,男性和女性的服裝十分相似,因此不同性別作不同的穿戴是很重要的,這樣可以防止易裝癖或同性戀。
         這一節吩咐無論男女,都不可穿著異性的服裝,即不要改變性角色。這裡不是指服裝要注重樣式。現在有許多人不喜歡自己的性別,有些男人想變為女人,女人想變為男人。並不是服裝的樣式使神憎惡,而是那些穿起異性服裝,想扮演異性角色的人令神憎惡;例如人妖之類,神就不喜歡。因為神造我們有男有女,各具有獨一的性別特徵。
         合宜的衣服:「衣服」:在此泛指一切衣著飾物。這誡命的用意是要以色列人保持兩性之間的區別,不仿效異教邪風;在迦南地的偶像敬拜中,往往混淆男女衣飾來引誘人犯同性戀之罪(利18:22)。
         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 這不但是對奇裝異服的不准許,乃因迦南地的一些神祇中,有女祭司的設置,而女祭司的服飾是穿凓和男祭司的打扮相仿。
     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 這也不但是禁止奇裝異服,乃因有許多「人妖」,即男扮女裝的孌童──為男子同性戀者而設的男妓(參看廿三17~18;利十八22,二十13等),是穿女性服裝的緣故。為杜絕這些歪風,所以有此規定。
     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因為敬祀他神和作為男妓或神女,均是違背上主的誡命的緣故,所以凡穿戴異性服飾的,均為上帝所憎惡,就是應當除滅,或與之斷絕來往的。

【申二十二6】「“你若路上遇見鳥窩,或在樹上或在地上,裡頭有雛或有蛋,母鳥伏在雛上或在蛋上,你不可連母帶雛一併取去。」
  〔呂振中譯〕「『你在路上若碰見鳥窩在你面前,或是在樹上,或是在地上,裏面有雛、或是有蛋,而母鳥伏在雛上、或是在蛋上,你不可連母帶子一併取去;」
  〔暫編註解〕取雛不取母,一方面是顧全人道,但主要是生命可以繼續,物種可以保持,食物的來源也可不斷(看9節保存果樹可以有果子吃)。
     你若路上遇見鳥窩……裏頭有雛,或有蛋,母鳥伏在雛上,或在蛋上,你不可連母帶雛一併取去  這條例,在表面上是一種人道精神,這實在也是。但其中心旨題卻和敬畏神的受造物有更大關聯(參看二十19~20,廿五4等)。這也是環境保護的問題,從這種人道精神作出發,在長遠的眼光來看,對人類的食糧供給,就有更好的資源。否則的話,短視的人取了母鳥和小鳥,或是取了母鳥和鳥蛋,他固然是一時「得」的多了,但天然資源的供應,卻給他斲喪了。
     6-7 勿取母鳥:這條例不單是慈悲之心的表現,亦表明人不可以滅絕神在自然界中所造之物,須保護自然資源。

【申二十二7】「總要放母,只可取雛;這樣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長久。
  〔呂振中譯〕「總要放母,只可取子;好使你平安順遂,延年益壽。」
  〔暫編註解〕總要放母,只可取雛 見前節註釋。
     這樣,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長久 這是申命記和申命記派勉勵人行善和遵從上主的誡命和律例的慣用詞(參看四40,六2、3,十二28等)。

【申二十二8】「“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杆,免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流血的罪就歸於你家。」
  〔呂振中譯〕「『你若建造新房屋,要給你的房頂作低牆;若有人從那裏掉下來,流血的罪就不歸到你的房屋上。」
  〔暫編註解〕以色列人的房屋,屋頂是平的,可以在上面休憩(參書二6;士十六27等)。律法要求人在照顧自己之外,還應有公德,關心他人。“流血的罪”看十九9;二十一1注。
     “欄杆”。防止有人從平頂屋上掉下來的矮牆。
         房頂的用處很多,可作納涼、休息及招待賓客之所,為安全計,必須加上欄杆,以免客人由房頂墮下。
         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杆 要了解這節經文,便須先明白以色列人的房子建築的形式。自古以來,因以色列地多石頭,他們的房子都用石塊堆成。四面有四幅牆,房頂也用木材樹枝蘆葦等物作墊而造成一幅像四周圍一樣的牆。因為要防雨禦寒和避過夏日的炎熱,所以房頂的那幅平面牆也和其他的牆一樣厚,並也叫做牆(參看王下四10)。因為是個平面的牆,所以可作曬物和夏天睡眠之用,為凓上下方便,屋邊的一面牆就會以石塊堆成一個梯級。至今以色列地有很多房子仍然是用這種形式建造的。耶路撒冷舊城因為屋與屋聯接緊密,我們甚至可以上到人家的屋頂當通路來行走。和合本因為照譯原文,所以在王下四10繙成「在牆上蓋一間小樓」,使許多中國人莫名其妙。現代中文譯本把該節意譯為「在屋頂上造一間小房子」,卻是合乎原意且令人易於明白的。因為房頂是平台,且時常有人使用,所以就當安上欄杆。
     免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流血的罪就歸於你家 房頂若不安上欄杆,有人從房頂上掉下,無論是受傷或死亡,都是不安欄杆之人家的罪過。特別是因此而跌死了人,就是一種疏忽的殺人罪。為這原因,巿議會仍然是會追究責任的。
         8-11節: 這幾節是實用的律法,有助人在日常生活中養成好的習慣。第8節是因為那時人用屋頂作走廊,所以在它四圍安裝欄杆,是一種聰明而安全的設施,免得人從房上掉下來。第9節說如果你在同一塊地上種兩種不同的莊稼,其中的一種就不能生存,因為長得高而肥壯的,會占去陽光和土中的養料。第10節說,牛和驢力氣不同,大小也有別,所以不能用在一起耕地。11節說,兩種不同的衣料,麻和羊毛質地不同,耐久性與耐洗度也不一樣,把這兩樣攙雜起來做衣服,衣服便容易損壞。神的律法不是任意限制人,我們要認識律法的內涵。神制定律法,不但為著教導人、限制人、也為著要保護人。

【申二十二9】「“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裡,免得你撒種所結的和葡萄園的果子都要充公。」
  〔呂振中譯〕「『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裏,免得那全部收成的、你撒種結的籽粒和葡萄園的出產都成聖別而充公。」
  〔暫編註解〕「充公」:原是「成聖」:指交去聖所。
         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裏 這是遠古認為有魔障的混雜,因此不准將不同的種子在葡萄園中合種。這種例子卻給保留,並予以新的解釋。解釋之一是上帝造萬物既各從其類(創一11、12、21、24、25等)人就不當將其混雜。解釋之二是葡萄園既象徵以色列人(賽五1~7),因此就不可在其中有異族的成分。然而,這些解釋都是後期的。甚至利十九19把這些古例照列為律例,亦沒有真正的給予解釋。
     免得你撒種所結的,和葡萄園的果子都要充公 這是對混雜兩種種子撒在葡萄園裏的人的警告,並若照作之後的懲罰。可是,卻也沒有說出要這樣懲罰的原因。

【申二十二10】「不可並用牛、驢耕地。」
  〔呂振中譯〕「你不可用牛和驢合起來犁田。」
  〔暫編註解〕兩種牲畜一強一弱,力氣步伐不同,不能同負一軛,這是人道的法例(比較二十五4);也防止異類生物配種(利十九19)。兩種種子放在一道生長,可破壞品種的純正。所結的要充公(歸到聖所),當有其宗教上的理由。
     兩種牲畜的步伐和拉力是不相等的。
         「牛驢耕地」:或指牛驢交配。
         不可並用牛驢耕地 迦南地石多土硬,耕作的耘田耙地都用兩頭牲畜並拖耕具。有時兩牛,有時兩馬或兩驢。也有一馬一騾的,但不准用牛與驢並耕。這原因雖也有遠古魔厲故事作背景,但申命記在此並未加以解釋。拉比的解釋是兩畜的身形一大一小,不但製軛不便(以色列地的軛都是按並耕的牲畜「度身定造」的),耕作時且會一隻要用力過大,一隻則不必負擔甚麼力氣(這就是太十一29主耶穌教訓「你們當負我的軛」時,可給我們極大安慰的地方。因為他與我們同在,並共負一軛:力量都由他付出了,我們的軛就容易,而擔子也輕省了;並且,我們的軛都是度身定造的,他知道我們能負擔的有多少,故不必憂慮擔當不起。)

【申二十二11】「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攙雜料做的衣服。」
  〔呂振中譯〕「不可穿兩樣攙雜的料子、羊毛細麻合製的衣服。」
  〔暫編註解〕參《利未記》十九19注。
     據說拜偶像的祭司所穿的,就是這兩樣攙雜料做的衣服,以為這種衣服會產生魔力。
         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攙雜料作的衣服 請參看利十九19和前面第9節的註釋,但其中葡萄園喻以色列的解釋不適用於此。

【申二十二12】「“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圍做繸子。”」
  〔呂振中譯〕「『在你的遮身物、你用來遮蓋身體之物的四角上、你要作纓絡繸子。」
  〔暫編註解〕在外衣上作“繸子”,有提醒穿的人常守律法的作用(民十五38~39),也是民族服裝的一個特色。
     關於“繸子”,參看民數記十五章37至41節的腳註。
         「繸子」:提醒選民遵守神的律法(參民15:37-41)。
         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圍作繸子 這是用藍色的線條作成的小短帶子,釘在外衣的四下端的。其目的是用來提醒佩帶者要遵守上帝的律例,而不隨凓自己的心意眼目行邪淫的(民十五38~41)。但在耶穌時代,有些人就為表現虔誠,特別將這衣裳繸子做長了(太廿三5),為的是要人看見。甚至有的做了六一三條繸子安在衣邊,含意是一年三百六十五日,加上他身上的每根骨頭,都在遵守凓上帝的誡命。另一說是當時猶太人的律例,有六一三條之多,所以表明每一律例都在謹遵凓。

【申二十二13】「“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
  〔呂振中譯〕「『人若娶妻,進去找她之後、就不愛她,」
  〔暫編註解〕「恨惡她」:即厭棄她(參撒下13:15)。
         人若娶妻,與他同房之後恨惡他 之所以會恨惡新婚之妻的原因很多:不漂亮,無貞潔,不懂善事父母,不善炊事,不能妥理家務,或其他令其覺得付了五百日工資(五十舍客勒)銀子的聘金,頗為不值。還有,見異思遷,想藉口休妻另娶,亦可能是一個主要原因。
         13~21從本段所講婚姻不貞的案件看,處理方法雖比不上新約精神,但和古代其他民族比較,則已十分尊重人權。立法的目的當在保護女性的地位。妻子婚前不貞,須予處死(20~21節);但丈夫若找不到證據而誣陷妻子,則須賠償相當大的一筆款項,且終身不許休妻(19節)。
     13-30節: 神為甚麼將性犯罪的事也列在律法之中?關於性行為方面的囑咐,對於兩三百萬在曠野安營四十年的以色列人來說,極其重要。在進入應許之地定居下來,成為一個民族的時候,這律法對他們也同樣的重要。保羅認為信徒在性這方面有嚴厲的法規,是極為重要的,因為這方面的罪行有敗壞且毀滅教會的力量(參西3:5-8)。牽涉到性的罪行,並不像有些人所描繪的那樣無傷大雅,要知道它有毀滅人際關係的力量,能攪亂和破壞相敬如賓、彼此信任、互相尊重的氣氛,而這些都是穩固的婚姻以及兒女正常成長時絕不可少的條件。
         13-30 貞潔的條例:本段全是有關姦淫的條例,表明神對性道德及婚姻忠誠的看重。貞潔的妻子受到保障,而犯姦淫的妻子則會被處死。

【申二十二14】「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
  〔呂振中譯〕「胡亂加以罪狀,發表壞名聲的事毀謗她,說:“我娶了這女子,親近了她,就發現她沒有童貞的憑據”;」
  〔暫編註解〕“貞潔的憑據”可指初夜的落紅。也有人說是指結婚前仍有月事,以證明結婚時並未懷孕,確屬童貞。從17節“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看,第一說較可信。
     「貞潔的憑據」:指洞房之夜染有血跡的布(17),是新娘童貞的憑證。
         信口說他,將醜名加在他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他同房,見他沒有貞潔的憑據 不管恨惡他的原因是甚麼,按中東一帶的風俗,只要說這女人不貞潔,在新婚之夜發現她不是處女,便最容易暗中退婚,取回聘金,且可再娶。否則的話,這女人要給石頭打死(見後面21節),其家人會不忍心如此讓親人受死,且帶來全家臭名。

【申二十二15】「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裡。」
  〔呂振中譯〕「那麼那少女的父親和母親就要把那少女的童貞憑據拿出來、到城門處那城的長老那裏;」
  〔暫編註解〕女子的父母就要把貞操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裏 以色列人因為流徙四方,其風俗已多因所居之地的影響而有或多或少的變動。但在中東的亞拉伯人,仍在多數地區保存這樣的風俗:新婚初夜染有血跡的床單,是由女方交給父母保存的。現在在受到女婿的攻訐,他們便將這憑據拿到市議會(城門的含意),向眾長老投訴。

【申二十二16】「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她,」
  〔呂振中譯〕「那少女的父親要對長老們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竟不愛她;」
  〔暫編註解〕在希伯來人社會中,女子的爭訟都由父親或丈夫出面擔負責任。
     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 這仍是大男人社會的時代,雖然父母都要到市議會「作見證」,但說話的則是父親。父親只把女婿的無稽,和女兒有貞潔的事實說出。

【申二十二17】「信口說她,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
  〔呂振中譯〕「胡亂加以罪狀說:『我發現你的女兒沒有童貞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的童貞憑據呢。”隨即把那塊衣裳鋪在那城的長老面前。」
  〔暫編註解〕“那布”。一件染了血的衣服,或新婚當夜所用的床單。
         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 父親的口說無憑,這塊染有血跡的床單,卻是實據。

【申二十二18】「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
  〔呂振中譯〕「那城的長老要把那人拿住,鞭打懲罰他;」
  〔暫編註解〕“懲治他”的方法是鞭打他四十下(比較二五3)。
         「懲治他」:鞭打他。
         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 在有真憑實據後,妄作假見證要陷害人的,自己就要受害了。這裏的懲治,原義並不只是訓誡或申斥的意思,還包含鞭打在內。

【申二十二19】「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
  〔呂振中譯〕「並罰他一百錠銀子、交給那少女,因為他發表壞名聲的事毀謗以色列的一個處女;那女子仍要歸他為妻,儘他一生的日子、他都不能把她打發走。」
  〔暫編註解〕“一百舍客勒銀”為一個女子聘禮的兩倍(比較29節)。
     罰款約相等於四十八安士(1.1千克)的銀子。參看馬利亞的例子和馬太福音一章19節的腳註。
         「終身不可休她」:該男子誣害妻子,是要用此理由離棄她。
         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 這是比聘金多一倍的罰款(參看29節)。這樣的重罰,目的也在警戒人不可信口開河,誣蔑妻子為不貞。
     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他 這律例是給這妻子以特別的保障,並有市議會為後盾。本來,按廿四1、3的律例,丈夫若對妻子不喜悅,只要寫張休書就可打發她離夫家的。但這男人卻為想得回聘金而誣稱妻子原非處女,所以在證據確鑿後,他不但被鞭打訓斥,罰了一百大銀,還此後不能休她了。

【申二十二20】「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
  〔呂振中譯〕「但這事如果是真的:少女的童貞憑據並找不着,」
  〔暫編註解〕希伯來人要求女子出嫁前絕對貞潔,女子婚前被玷污的處理方法,見28~29節。
     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 這是在另一方面,若女子真的原非處女(當然,若按廿四2~3所說的後夫,又當別論,請參看該處註釋),其父母又提不出證據來,那就不得了。要以下面的記載來處理。

【申二十二21】「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呂振中譯〕「那麼人就要把那少女拉出到他父家門口,她本城的人要拿石頭打她,打到她死去,因為她在以色列中作了醜事,在她父家行了淫亂;這樣,你就把那壞事從你中間肅清了。」
  〔暫編註解〕就要將女子帶到他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他打死 這不貞潔的女子要被治死,並且是帶到她父家的門口行刑,目的並不單在使這家人心痛,也在公開羞辱這家的人。
       因為他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作了醜事 這樣的處置法,不單表明這家人為醜,也在說明這女子在家中的淫亂行為,是敗壞了以色列人的風俗,使整個社群蒙羞。為這原因,甚至在今日的以色列地和西岸地區,不論是以色列人或亞拉伯人,對未出嫁的女兒都管束得很嚴緊。
     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這是申命記慣常的訓勉結束語(參看十三5,十七7,十九19,廿一21,廿四7等)。但在這裏,是指未嫁女不貞潔的惡,從此就不再有人敢效尤了的意思。

【申二十二22】「“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呂振中譯〕「『人若被發和一個有了丈夫的婦人同寢,和那婦人同寢的那人、以及那婦人、他們二人都必須死;這樣,你就把那壞事從以色列中肅清了。」
  〔暫編註解〕希伯來人執行“不可姦淫”(出二十14)的誡命,只適用於男子與有夫之婦或與已受聘(訂婚)的女子行淫(利二十10;申二十二22~24,28~29)。女子作此事若出於情願,便視為對丈夫或未婚夫不忠,姦夫淫婦一同處死。女子如非自願,只處死姦夫一人。但受汙的女子若未結婚或未受聘,那男子便須依正當手續娶她為妻。女子家長若不允,男方須付出聘禮。
     污辱未婚或未許配別人的女子所受懲罰:1,付足聘禮給女子的父親;2,女家若不許女兒嫁他,不可索還聘禮(出二十二16~17);3,娶他之後,終身不可休棄。“五十舍客勒”大概為當時一般女子聘禮的代價。
     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 這律例,不但在利二十10有相同的記述,罕摩拉比法典第一二九條,亦有類似中國古代習俗裝豬籠投入水中的規定:「若諸侯的妻被捉在床與人通姦,就當將他們捆綁投入水中。其中若想容其妻子存活,則須請求王上免其一死。」(見《古代近東文獻》──ANET,第一七一頁)。為這原因,約八1~11的被拿之淫婦,未見男的被帶來,是不合古例的,純為惡意試探耶穌之舉。
     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這是指除掉通姦的惡事。請參看21節的註釋。

【申二十二23】「“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她,與她行淫,」
  〔呂振中譯〕「『若有年少處女已經聘定給人,有人在城裏遇見了她,和她同寢,」
  〔暫編註解〕“許配”即“受聘”,男方已付了訂婚的聘禮,只差迎娶(比較二十二29;出二十二16~17)。一般來說,訂婚到完婚中間有一段時期。在希伯來人社會,訂婚和已婚具備同樣的拘束力,除非一方死亡,或男的辦休妻手續,不可解除。
     從這裡可以明白,耶穌的母親馬利亞懷孕一事,何以成為約瑟一大困擾(太一18~20)。
     訂婚跟結婚一樣有約束力。
         「許配丈夫」:其他手續都辦妥,只是未舉行婚禮(參創29:21),故被視為未婚夫的太太。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裏遇見他,與他行淫 這裏的遇見原文是「尋找」;不單是偶遇,亦可有約會的意思。故此這就和通姦罪相同了,因為女方是已經許配了他人(即訂了婚的)。按以色列的俗例,訂婚是視為與結了婚無異,只是還沒有洞房而已。

【申二十二24】「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裡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呂振中譯〕「你們就要把他們二人拉出到城門口,拿石頭打,打到他們死去。打那少女呢、是因為她雖在城裏也不喊叫;打那男人呢、是因為他玷辱了他鄰舍的妻子;這樣,你就把那壞事從你中間肅清了。」
  〔暫編註解〕「沒有喊叫」:即表示甘心情願。
         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 這是和治通姦無異;但與女方結婚後被發現非處女的處死的地方不同(參看21節)。
     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裏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 這是教訓女人若被強暴,必須大聲喊叫,否則就被視為通姦──雙方同意的和姦罪。
     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請參看22節的註釋。

【申二十二25】「“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
  〔呂振中譯〕「『但是那人若在野外遇見了那已聘定給人的少女,就拉住她,和她同寢,那就只有和她同寢的那人須要死。」
  〔暫編註解〕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他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 這裏的遇見,雖與23節的為同一字根,但那裏沒有像這裏一樣用了強字。23節所記定必是和姦,因為女方沒有喊叫。她若喊叫,必會有人聽到,因為是在城裏。就算喊叫沒有人聽到,也可以把強暴的男人嚇跑,因為他也懼怕。但在這節,明顯是一宗強姦案,所以只將男子治死。
         25~27 強姦已定親之女子的處罰是死刑。

【申二十二26】「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呂振中譯〕「對那少女呢、你卻不必拿甚麼案辦她;那少女沒有該死的罪;(這案就像一個人起來打鄰舍,殺死了他、以致斃命一樣;)」
  〔暫編註解〕26~27但不可辦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他 這不可辦女子的原因,所給的理由正如十九11所述的,是驟然受人攻擊,自己無法還手。何況這是在田野,縱使她喊叫也無人聽到。這就是這男子敢於向她施暴的原因。罕摩拉比法典第一三○條也規定,與已許配他人之女子性交,男子當治死,女子可放過。但該法典則不像申命記一樣,分開在城市或田野;且也未論及女子有否喊叫的問題。

【申二十二27】「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
  〔呂振中譯〕「因為那人在野外遇見了那已聘定給人的少女,那少女喊叫了,卻沒有人救她。」

【申二十二28】「“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
  〔呂振中譯〕「『若有人遇見了一個年少處女、是還沒聘定給人的,就抓住她,和她同寢,又被人遇見,」
  〔暫編註解〕「抓住她」:用暴力逼她就範。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他與他行淫,被人看見 這是一項玷污罪,凓重點在被人看見。若未被人看見,他們可以在雙方暗許之下,正式提出婚嫁。這裏雖有抓住,卻不像前項的強暴,而且這女子是尚未婚配的。
         28~29 強姦了處女就必須娶她為妻。那人要交給新娘的禮金通常是“五十舍客勒”銀子。

【申二十二29】「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呂振中譯〕「那麼、和她同寢的那人就要把五十錠銀子給那少女的父親;那少女便要歸那人為妻,因為他已經玷辱了她;儘他一生的日子、他都不能把她打發走。」
  〔暫編註解〕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他為妻,終身不可休他 這項條例與約書(出廿二16~17)所要求的類同。所不同的,是這裏規定了聘金的數字(五十舍客勒銀子),但女子的父親卻沒有不同意權,而男子則終身不能休此妻子。

【申二十二30】「“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
  〔呂振中譯〕「『人不可娶他父親續娶的妻子,不可露現他父親的衣邊,而和父親的妻子私通。」
  〔暫編註解〕男子把衣襟覆在女子身上像徵婚姻關係(得三9;結十六8)。掀開它,意同侵犯丈夫的權利。“掀開他父親的衣襟”等於說侵犯了父親的婚姻關係。
     人不可取繼母為妻。參看利未記十八章6至8節的腳註。
         「掀開他父親的衣襟」:「用衣襟遮蓋」就是結婚之意,(參得3:9; 結16:8)故掀開他父親的衣襟即是侵害父親的婚姻。
         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 這節的記述,和祭典的聖潔律同(利十八8)。利未記(二十11)且規定與繼母行淫的,兩者都要治死。在以巴路山的咒詛,也提到與繼母行淫的,必受咒詛(申廿七20),因屬亂倫的罪過。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中文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雷建生《申命記解讀》․《串珠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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