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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二十一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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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3 15:03:2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申命記二十一章】
一、防止罪惡泛濫(1~9)
1、社會要承擔在其中發生的罪惡責任
2、為罪惡付出代價
二、人權、倫理的提升(10~23)
1、神卻為這些毫無保護的婦女提供保護的條款(10~14)
2、神特別為長子應有的權利作保(15~17)
3、是對待逆子的方法(18~21)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申二十一1】「“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
  〔呂振中譯〕「『在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去取得的土地上、若發現有被刺死的人、他倒在野外,不知道是誰擊殺的,」
  〔暫編註解〕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是誰殺的 這是一件大事。不但是人命攸關,整個附近的社群都會感到禍事臨頭了。因此,整個社群都要設法找尋出誰是殺人兇手,然後將兇手治死,藉以平反流無辜人之血的罪。若是找不到兇手,在申命記現有的記述法,是認為地被玷污了(民卅五33),正如被休之婦人若由前夫再收為妻,使地被玷污一樣(廿四4;耶三1~2)。
         1~9本節至9節為有人被殺,但兇手在逃應如何處置的辦法。被殺的人陳屍荒野,又不知其死因,古代社會把這當作應由全社會負責的血案;土地乃神所賜,不可為流血的罪沾汙。
     中東的《漢慕拉比法典》規定,最近血案發生地點的那城,應負賠償苦主及死者所屬城鄉損失的責任。這裡用的也是同一原則。一個城的居民有責任保障四境道路的安全。
     1~9 若在郊野發生謀殺案件,卻查不出兇手來,最接近之城市的長老便要根據這規定的儀式,在祭司的帶領下贖罪。
         1-9節: 罪行一旦發生,犯人逃跑以後,那地所有的人就同有責任。以此類推,一個城市如果有交通險阻而令人死亡,全城的人就當負起造成損傷與補救的責任。神在此向整個社區指出,人人都有責任去明察周圍發生的事情,凡是對人的身體、社會、道德可能造成危害的情況,我們都該合力除去。
         1-9 無頭凶案:人若在荒野被殺,卻不知兇手是誰,最靠近凶案現場之城的百姓便須負擔責任;該城的長老連同祭司,要牽一隻母牛犢到山谷,在溪水旁打折它的頸項,誓言對謀殺之事毫不知情,求神赦免百姓的罪。

【申二十一2】「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
  〔呂振中譯〕「那麼、你的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量那被刺死的人四圍的城市離那人多遠。」
  〔暫編註解〕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裏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 這裏的長老和審判官,原文都是複數。就是說,棄屍現場四周圍城邑的長老和審判官,都要到現場來。長老不但指四周圍城邑的長老,而要用複數,也在每城中有複數的長老。

【申二十一3】「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
  〔呂振中譯〕「離那被刺死的人最近的城,那城的長老要取牛群中一隻母牛犢、就是未曾被用來耕種過、未曾負軛拉過東西的。」
  〔暫編註解〕「未曾耕地」:神聖的象徵。
         看那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 因為找不到兇手是誰,就要看那一個城當負責這流無辜之人的血的罪咎,藉免地被玷污而招致更大的禍患。最近棄屍之地的城,就當為此作「贖罪」的禮儀。

【申二十一4】「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穀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
  〔呂振中譯〕「那城的長老要把那母牛犢牽下去到一個有活水長流的谿谷、就是未曾被耕種過、末曾被撒過種的,在那裏、就在谿谷間、把那母牛犢的脖子打折了。」
  〔暫編註解〕殺死母牛犢不同於獻贖罪之祭,只是讓它擔負流人血的罪,使這罪不再歸到城中的百姓身上。代表城中百姓的長老,要在打折了頸項的母牛犢上面洗手,使此罪轉到牛身上。“洗手”是宣佈與血案無關、表示本身清白(7節;參太二十七24)。
     “打折母牛犢的頸項”。這動作表示該罪行是應該判死刑的。
         「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這山谷有二特色:1 未為人耕種過;2 有川流不息的溪水流過。
         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 之所以要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乃因流水可帶走打折頸項之母牛犢的血,以象徵罪咎的遠去和消失,而未曾耕種的山谷,就是「新」地,正如未曾耕種的地和未曾負軛的母牛犢是「新」牛。

【申二十一5】「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
  〔呂振中譯〕「祭司利未的子孫要湊近前,因為永恆主你的神是揀選了他們來事奉他、來奉永恆主的名祝福的。一切爭訟一切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的口所說的來判決。」
  〔暫編註解〕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 使用這聯合名詞時,明顯就不是指某城的祭司或利未人,而是中央聖所的祭司。

【申二十一6】「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
  〔呂振中譯〕「離那被刺死的人最近的、那城的眾長老要在谿谷間在脖子被打折的母牛犢以上洗手。」
  〔暫編註解〕“洗手”象徵他們是無罪的。(彼拉多曾這樣做,參看太二七24的腳註。)
         「洗手」:表示罪過與己無關(參太27:24)。
         那城的眾長老……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 這種洗手,是表明無辜(參看詩廿六6,七十三13;太廿七14),就是與被殺之人的罪,全無關聯,乃是手潔心清的。之所以要在那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是表明這母牛犢已代替殺人者當死的那人而死了的緣故。

【申二十一7】「禱告(原文作回答)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
  〔呂振中譯〕「他們要應聲申明說:“這血我們的手未曾使它流過,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過。」
  〔暫編註解〕「禱告」:原作「回答」,可指「作證」。
         禱告說…… 原文的用字,卻不是禱告。直譯應作「回答」,而實質的含義卻是「宣告」,就是在洗手的時候,當眾宣告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未曾看見這事。之所以會繙成禱告,大概是因下面第8節上的話而來的。

【申二十一8】「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呂振中譯〕「永恆主阿,求你赦宥你人民以色列、就是你所贖救的;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人民以色列中間;總要使他們流人血的罪得除淨。"」
  〔暫編註解〕“赦免”。顯然是該城招致這罪行,因為她沒有確保附近道路的安全。
         「你的百姓」:包括所有以色列人,不單是該城的居民。
         耶和華阿,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百姓以色列中間 這裏的赦免,原文的用詞是「遮蓋」,就是因贖罪祭而將罪惡隱沒,像施恩座上面的蓋,因牛羊之血所灑,而使上帝不以內裏所放的兩塊石版上的律法,來察看人的罪惡一樣。為這原因,這禮儀所用的雖然不是獻祭所用的公牛,宰殺法也不相同,地方又不是在祭壇上,而在百姓的心目中,卻仍然是個贖罪祭。不過,接受這祭者不是上主,而受惠者卻是棄屍現場最近之城邑的社群:使他們的罪過得以遮蓋了。
     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因凓這禮儀,這宣告,這禱告,流無辜之人的血的罪,得以遮蓋,被玷污的地因打折頸項之母牛犢的血流在流水的谷中,而得潔淨了。棄屍最近之城的居民的良心也平安了,不再懼怕有災禍要臨頭了。

【申二十一9】「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呂振中譯〕「這樣、你既行了永恆主所看為對的事,你就從你中間把流無辜血的罪肅清了。」
  〔暫編註解〕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 這是申命記的常用語詞,含意是若你按上主的律例行,就是行了上主眼中看為正的事。在這段經文來說,乃指各城的長老要來到棄屍現場,量度出何城最近現場,何城的長老就要照這段經文所述的規例行。既照凓行了,則是上主看為行得對了。這樣,也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了。

【申二十一10】「“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
  〔呂振中譯〕「『你出去與仇敵交戰的時候,永恆主你的神把他交在你手中,你把他拿為俘虜。」
  〔暫編註解〕“敵人”指迦南四境外的國民,戰敗之後,其婦女可以留下,不在消滅之列(二十10及注),給了女俘一定的人身權利。以色列人可娶貌美的女俘為妻,但須去除讓她再思念故國舊習的東西(12節),然後為父母(父已被殺,母也為奴)哀哭一個月。此種婦女雖生得美貌,很可能異教舊習難改,不易久處,故又規定了休她的條例(14節)。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 這是戰爭條例的一般形式(參看二十1的註釋),因此應是出於申命記的原作。這裏的仇敵,當然就不會指在巴勒斯坦的各族人的(參看二十16~18);乃是遠方的敵人(二十10~15)。至於要殺戮婦女的族人中,亦有例外的規定,就是未婚的女孩,可以存活(民卅一18)。
     10~13 這種在第七章3、4節之條例以外的做法,只應用於從迦南以外擄來的俘虜(二○15)。第12、13節的儀式表示她從舊有的生活轉變過來,或許也為離開父母或父母被殺而哀悼。
         10-14 女戰俘:以色列人在戰爭勝利後,可與被俘擄之婦女成婚,但在成婚之先,女子必須行潔淨禮。

【申二十一11】「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
  〔呂振中譯〕「你看見俘虜中有丰姿俊秀的女子,就戀慕她、要娶她為妻;」
  〔暫編註解〕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 這原裝的申命記,並不排除娶外邦女子為妻,正如士師時代的路得記所記述的一樣(參看得一4)。真正禁制與外邦女子通婚,甚至要棄絕外邦女子所生的兒女,是要到被擄回國,在五經編成之後的猶太教形成了的時代,就是以斯拉和尼希米的時代(參看拉九1~十44;尼十30,十三23~27)。

【申二十一12】「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裡去;她便要剃頭發,修指甲,」
  〔呂振中譯〕「那麼、你就可以領她進你家中;她要剃頭修甲,」
  〔暫編註解〕就可以領他到你家裏去 但這不是就此成婚了,乃還有一些禮儀須完成後,方能成婚。
     他就要剃頭髮,修指甲 這是禮儀的第一部分,就是將皮肉外物去掉。原文的剃,並不是剪短,乃是刮光頭髮的意思。原文的修,則可有三種解釋:(一)將指甲剪至肉根:(二)將指甲拔掉;(三)修剪指甲。
         12-13 該女子被領到男家中,要剃頭發、修指甲,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表示該女子已從外邦社會中移居於以色列家,也表示哀傷。

【申二十一13】「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呂振中譯〕「脫去被俘擄時的衣裳,住在你家裏,哀哭她父親和母親一個月的工夫;然後你可以進去找她:你做她的丈夫,她做你的妻子。」
  〔暫編註解〕「哀哭父母一個整月」:這可能暗示女子的父母已在戰亂中死亡,也可能是被迫離開父家的一種哭訴。滿了一個月(34:8; 民20:29),才可成親。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 這是禮儀的第二部分,就是去掉身體外相關的東西──舊衣服和原有的父母。之所以要為父母哀哭,是因為他們在城破時都被殺戮了。哭一個整月,是一種極為尊重父母的舉動。因為為少女死者,只哀哭四天(士十一40);為普通人,則哀哭七天(創五十10;撒上卅一13);為特有成就和值得記念的人物,才哀哭三十天(以色列人為亞倫,民二十29;為摩西,申卅四8)。至於埃及人為雅各哀哭七十天,那是以君王之禮待他了(創五十3)。
     然後可以與他同房。你作他的丈夫,他作你的妻子 這是正式的成婚,以夫妻相待。因為女方已去掉本身舊有的身內身外之物,她也就不算為外邦女人了。這是那整套禮儀的含義。為這原因,凡講論以色列人在血統上純全的,都不真正了解以色列的歷史。以色列人之所以成為以色列人,是在宗教上的敬拜獨一真神,遵守共有的律法,並在聖殿被毀(主後七十年)前,有個中央聖所和成年男子一年三次的朝聖,但在聖殿被毀後,以聖殿為中心的宗教,就逐漸改為以聖經與會堂為中心了。

【申二十一14】「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
  〔呂振中譯〕「將來你若不喜愛她,就要送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了銀錢而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已經玷辱了她。」
  〔暫編註解〕“由她隨意出去”。這就是按照第二十四章1至4節的規定,容許他們離婚。
         「由她隨意出去」:使她去她所選擇的地方。
         「你玷污了她」:即「你曾佔有了她」:這不是指用暴力的強奸。
         後來你若不喜悅他 這是休妻的婉轉語。
     就要由他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他,也不可當婢女待他,因為你玷污了他 由她隨意出去的含意,是在她找到有適當的人,自己跟從他人時才出去。否則可住在這個家中。此外,嚴格的規定不能賣她或當她做婢女。在約書(出廿一8),規定婢女被選為妻時,主人後來不喜歡她可讓她贖身。但這戰俘女子的父母親人已完全被殺戮了,就沒有人可替她贖身,所以必定只能由她「隨意」的出去,或留在家中,免得淪為妓女或乞丐。這也是申命記的律例之人道精神的充分表現。

【申二十一15】「“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
  〔呂振中譯〕「『人若有兩個妻子,一個是所愛的,一個是所不愛的;兩個都給他生了兒子:所愛的和所不愛的都生了;但長子卻是出於所不愛的;」
  〔暫編註解〕在東方社會,長子在家庭中享有特別地位,可從父親得雙分產業。本節至17節規定產業的承受權應依出生先後,不可本諸對妻妾的愛惡。
     “所惡”。這是相對的說法,即對比於另一個妻子來說。
         人若有二妻 一夫一妻制是新約以後才逐漸形成的觀念(參看可十2~12)。但這觀念卻隱含在上帝的創造的記述中(參看創二18、21~25)。可是,舊約時代的男人,多數都有妻子超過一人的。
     一為所愛,一為所惡 凡是有一妻以上的家庭,都有這樣的不愉快的事情(參看創廿九30;撒上一4~5等)。中國人的所謂享齊人之福,其實那福字多數都要寫成「禍」字。正如有人說:你若想為自己找麻煩,就去多娶一個妻子。所惡,即不受寵者。
     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 這是常有的現象:雅各愛拉結、長子卻是利亞生的(創廿九31~32);以利加拿愛哈拿,毘尼拿則生有兒女而哈拿卻不生育(撒上一2)。人會不公平待人,上帝卻是公平的。
         15-17 長子的繼承權:這是為了保障那些不受寵愛之長子的權利,以及禁止父親無故廢掉長子的嗣業,或憑私意將這份權利給予他寵愛的妻子所生的兒子。

【申二十一16】「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
  〔呂振中譯〕「那麼、到要把所有的傳給兒子做產業的日子,他可不要將所愛者的兒子認為長子、排在所不愛者的兒子、就是事實上的長子以上,」
  〔暫編註解〕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 這是申命記比兩河流域的法典進步的地方。兩河流域的法典,長子並不一定以出生的先後為序,乃可按父親的喜好而定。為這原因,利百加因為愛雅各,總想雅各得到長子的名分;而以撒愛以掃,卻定意要把這名分給他(創廿五28,廿七1~37)。

【申二十一17】「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呂振中譯〕「卻要認所不愛者的兒子為長子,將一切所有的分兩分給他,因為這兒子是他強壯時初生子;長子的名分本是他的。」
  〔暫編註解〕長子得到父親產業的雙分(比較創四八22;王下二9;代上五1)。“力量強壯的時候”。開始生育的時候。
         「將產業多加一分」:長子比弟弟應多得一倍遺產。
         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 長子得雙倍的產業,是中國人和中東一帶的人的傳統。這傳統,在給徒弟中的首徒中,也是如此(參看王下二9)。以色列的古代,因為效法兩河流域的成例,可由父親指定誰為長子,所以以撒在偏愛中錯祝福了小兒子,卻不能收回(創廿七章),而雅各亦給愛妻拉結的兒子約瑟,得了雙倍的產業(創四十八22)。但在這裏,申命記卻指明以申命記三~七出生的先後為序,不能逾越。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就是這規定的理由。

【申二十一18】「“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
  〔呂振中譯〕「『人若有倔強悖逆的兒子,不聽從他父親的話或母親的話;他們雖懲罰他,他還是不聽從;」
  〔暫編註解〕兒子對父親“頑梗悖逆”,父母雖然勸告、責罰,都不聽從。違反十誡當孝敬父母的規定,因此要處死。“城門”是一地長老聽案件、判曲直的地方(看得四章)。“貪食好酒”為聖經所戒的惡事(箴二十三21),子女行為逸出軌范,父母有責管教,社會也有責過問。
     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 這是違反上帝的誡命的(出二十12;申五16)。頑梗悖逆,是指一些異常的行動,如出廿一15所說的打父母等事。不聽從的含義,是不順服。除非父母的話是違背上帝的道(參看徒五29),否則的話,任何違背父母的話,均構成忤逆罪。子女對父母的話或行為有不同意時,可婉言勸諫,但不能惡言或醜面相向。
     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 這裏有兩點要注意:(一)他們是指父母。一般是父嚴母慈,以寬嚴並濟的教養兒女。現在因兒子的不孝,雙親均合力作懲治的行動了。(二)雖懲治他,他仍……是表明屢誡不改,甚至不單是口頭的訓誡,而曾用杖責打(參看箴十三14,廿二15,廿九15等),仍舊不改前非的。
     18~21 第十三章6至11節是一個背叛的例子。家庭的混亂產生社會的動亂;那是一項嚴重的事故。然而,最後的權威在於眾長老,而不是父親。根據猶太人的傳統,這懲罰從來沒有執行過,但卻少年罪案一個強大的制止力量!
         18-21節: 作父母的要將頑梗悖逆的兒女,帶到本城的長老那裡,用石頭打死。沒有聖經或考古學的憑證,證明百姓曾經執行過這種刑罰,要點乃是在家庭中,不可姑息不孝與悖逆之罪,更不可容它繼續。
         18-21 悖逆的兒子:父母的權柄是神所授與的,不聽從父母的逆子就是藐視神權,應受懲罰。他要被帶到長老面前,在城門(19)那裡被處死。

【申二十一19】「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裡,」
  〔呂振中譯〕「那麼、他父親和母親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出去到那地方的城門、他本城的長老那裏,」
  〔暫編註解〕「城門」:以色列人審判的地方。
         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裏 這裏要注意三事:(一)父母一起的抓他去城門口見長老,表明是兩者都認此兒子是無可救藥的,而不是單親的偏見。還有是審案中,必須要兩個或以上的人作見證的(參看十七6,十九15)。(二)帶到本地的城門的原因,乃為城門口是古代審判的場所,也是「市議會」的所在地(參看得四1、11;摩五10、15等)(三)到本城的長老那裏,而不是到審判官那裏,表明是帶到巿議會作公眾查訊,也表明這規矩是有古遠的歷史背景,而不是在主前九世紀約沙法王在各城設立審判官之後才有的(參看代下十九4~5)。

【申二十一20】「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
  〔呂振中譯〕「對他本城的長老說:“我們這兒子倔強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個貪喫好酒的人。"」
  〔暫編註解〕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是貪食好酒的人 這裏的我們,表明是父母同作見證,而不是單親的偏見所作的控訴。至於特別提到是貪食好酒的人,一方面只是舉個例,另方面也表明了解箴廿三19~22的教訓。

【申二十一21】「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呂振中譯〕「他本城的眾人就要扔石頭砍他,砍到死去;這樣、你就把那壞事從你中間肅清了;這樣、全以色列聽見,就懼怕了。」
  〔暫編註解〕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 這是在長老細細查問並判定這兒子有了頑梗悖逆父母的罪行之後,交由城中眾人處決此忤逆子的辦法。
     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只有這樣嚴刑峻法,才可除掉民中頑梗忤逆的不孝子。因為這樣的兒子,不單是忤逆父母,也是違背了上帝所吩咐要孝敬父母的誡命。以死治之以後,別的人聽到就會害怕,不敢效法這忤逆之子所行的。

【申二十一22】「“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
  〔呂振中譯〕「『人若犯罪、有該死的罪案,他被處死了,你將他挂在示眾木上;」
  〔暫編註解〕一個被定罪治死的人,也是受神咒詛的人,把他懸屍示眾不可過夜,免得玷污土地,因土地乃神所賜(1,23節)。
     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 治死犯該死之罪的人,不論是審判官或執行死刑者,都沒有犯殺人罪,乃是犯人自己犯了殺人罪──他的罪行置他於死地。將治死後的罪犯掛在木頭上或樹上,是表明示眾,即該犯人的罪行,是神人共咒的。否則的話,死囚的屍首是即行埋葬的(參看書八29,十26~27;撒下四12等)。掛的含義,是用槍尖或一些尖物將屍首釘牢在木上或樹上,正如耶穌時代釘十字架般的。
     22~23 絞刑不是常見的處死方法,不過人被治死後屍首會懸掛起來。這樣把死者示眾,目的是使他受到最大的恥辱。參看加拉太書三章13節的腳註。
         22-23 掛在木柱上的屍體:這種人在神面前是受咒詛的,這刑罰且是一種莫大的羞辱。(參書8:29; 10:26; 撒上31:10) 然而 , 基督卻選擇了這種死法,藉此為世人除去咒詛(參串)。

【申二十一23】「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
  〔呂振中譯〕「他的屍體你不可留在示眾木上過夜,總要在當天將他葬埋,因為被挂的人是神所咒詛的;這樣、你就不至於使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以為業的土地蒙不潔。」
  〔暫編註解〕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 這是指在處決的當日,於掛起示眾後,日落前就須埋葬掉。不單為當地處於熱帶地區,屍首容易腐臭,也是為宗教的原因,正如下句所說的:
     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上帝面前受咒詛的 玷污大地可有三個原因:(一)其一是殺了無辜之人而未將殺人者治死(民卅五33;參看創四10~11)。(二)另一是使地面腐臭。(三)其次是地面上不該存留有被咒詛者(這有深一層的含義,即違背上帝誡命者都不當活在地面上的意思),被掛於木頭上的既是受咒詛的(參看加三13),就只能短暫的留在地面上,免得地面的土產收成受了連累。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中文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雷建生《申命記解讀》․《串珠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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