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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十九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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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3 14:48:4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看顧無辜者的神(十九1~21)】
一、逃城(1~13)
二、地界(14)
三、假見證(15~21)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申十九 1】「“耶和華你神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耶和華你神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你接著住他們的城邑並他們的房屋,」
  〔呂振中譯〕「『將來永恆主你的神剪除了列國人,永恆主你的神將他們的地賜給你、去趕出那些人、去住他們的城市房屋,」
  〔暫編註解〕耶和華你的上帝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就要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 城按照民數記的記述,這三座在迦南地的逃城(民卅五14),就是加利利的基低斯,以法蓮山地的示劍和猶大山地的希伯崙(書二十7)。
         1~2節為在約但河西的迦南地設立逃城的規定。逃城共有六座;這之前,摩西已在約但河東為兩個半支派設立了三座(看四41~43;《民數記》三十五6注;及《約書亞記》二十章)。六座逃城平均分配在約但河東西兩岸的北、中與南三部分。
     1-13 逃城的設立:摩西曾在約但河東設立了三個逃城(參4:41-43)。現又吩咐在約但河西增設三個。設立的原因,是為了保護生命,使誤殺人者可以得著安全的避難所。

【申十九 2】「就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
  〔呂振中譯〕「那時候你要在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去取得的地、為自己分別三座城來。」
  〔暫編註解〕摩西已經在約但河東岸分出三座逃城,這時又在西岸分出三座逃城。參看第四章41節和民數記三十五章11節的腳註。
         2-3節: 摩西吩咐以色列人,要築好通往幾座逃城的道路。如果通往逃城的道路失修而不能使用,逃城就名存實亡。有許多投奔逃城的人,真的是為著逃命,道路的保養完善與否,可能關係到人的生死存亡。古時的道路要不斷地保養維修,因為路上常常污穢泥濘,塵沙堆積,甚至有很深的坑洞且容易被水沖毀。不但要設立這種公平的制度,並且要採取必要的措施,使通往逃城的路暢通,確是非常重要的。
         2-7節: 每個社會都要處理謀殺案。但是,社會應當怎樣對待誤殺人的呢?神給以色列人作了指示。在摩西的時代,報血仇是普遍又快速的事,所以神吩咐以色列人設立幾座逃城。凡是聲稱誤殺別人的人,都可以逃往其中的一座,以等候公平的審訊。如果他被斷定為沒有謀殺的意圖,就可以住在城中享安全,不會被人尋仇報復。這是神對祂的子民既公義又憐憫,二者融合的美好實例(對於逃城的詳細資料,請參看對民35:6的註釋)。
         逃城 :逃城是為保護那些誤殺人的免於死。摩西在約但河東已經分定了三座城;比悉/拉末/和哥蘭(申四41-43) 。後來約書亞在約但河西也分定了三座城:加低斯,示劍,與希伯侖。這六座城都是利未人的城,包括在利未的四十座城內(民卅五6) 。

【申十九 3】「要將耶和華你神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又要預備道路,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去。」
  〔呂振中譯〕「你要測量道路的距離,將永恆主你的神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區,讓錯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
  〔暫編註解〕將迦南地分為三區,每區設一逃城,“預備道路”是讓誤殺犯容易走到逃城躲避,等候公平審訊(民三十五9~12)。
     “道路”。引往逃城的路。
         「預備道路」:逃城位置要適中,方便區內各鎮的人進入逃城,避免因路程太遠而產生問題(6)。
         要將耶和華你上帝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 所謂分為三段,就是分為三個地區的意思。這在書二十7已經可以看到,這三個地區就是(一)加利利區,(二)以法蓮山地區,(三)猶大山地區。
     又要預備道路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去 誤殺人的,在第4~5節已有例子舉出來。民卅五22~23,則給了更多一些的例子。至於預備道路的原文,固然可指開闢道路,主要乃是要安放路標,指示人知道逃向最近的逃城的方向。

【申十九 4】「“誤殺人的逃到那裡可以存活,定例乃是這樣:凡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
  〔呂振中譯〕「『錯誤殺人的、其規例乃是這樣:凡不知不覺、素來沒有仇恨、擊殺鄰舍的人、得以逃到那裏,就可以活着。」
  〔暫編註解〕誤殺人的逃到那裏可以存活 殺人者償命,是在約書中早已有規定的(出廿一23),而且殺人是不像其他罪過一樣,可用金錢作補償;殺人是不得以金錢作抵償的(民卅五31)。為這原因,申命記容許報血仇的人,就是被殺之人的家屬或家族,向殺人者治以死罪作補償的。誤殺人的既不是蓄意殺人,就不應當判以死罪,因此,雖認定報血仇者殺了他為無罪(參看民卅五26~28),卻設法使誤殺人者有逃生的機會。

【申十九 5】「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樹木,不料,斧頭脫了把,飛落在鄰舍身上,以致於死,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
  〔呂振中譯〕「凡人同鄰舍進森林裏砍伐樹木,他手裏揮着斧子砍樹木;斧頭竟脫了把,飛落在鄰舍身上,以致那人死去,他若逃到一座這樣的城,就可以活着;」

【申十九 6】「免得報血仇的,心中火熱追趕他,因路遠就追上,將他殺死;其實他不該死,因為他與被殺的素無仇恨。」
  〔呂振中譯〕「免得報血仇的趁着心中火熱去追趕他,又因路遠、竟把他趕上而擊打了他、以致斃命;其實他並沒有該死的罪案,因為那人和他素來並沒有仇恨。」
  〔暫編註解〕“報血仇的”。死者的近親。
         「報血仇的」:被害者至近的親屬。
         「火熱追趕 ...... 殺死」:逼切追趕,在烈怒下把犯人殺死。死者親屬本應把犯人帶回凶案發生的城市,交由當地的長老辦理。
         免得報血仇的,心中火熱追趕他,因路遠就追上將他殺死…… 這句話可以看出兩方面:一方面是容許死者的親屬報血仇;第二方面是逃城必須是一地區中比較適中的地方,免得路途遙遠而使無意殺人而置人於死的人,因路遠疲乏而給怒不可遏的報血仇者追上殺死。為這原因,勗勉者說:所以我吩咐你說,要分定三座城。

【申十九 7】「所以我吩咐你說,要分定三座城。」
  〔呂振中譯〕「因此我吩咐你說:你要分別三座城來。」

【申十九 8】「耶和華你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
  〔呂振中譯〕「永恆主你的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誓過的擴張你的境界,將他所應許給你列祖的全地都給了你──」
  〔暫編註解〕耶和華你上帝,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 這句話可以作如下解釋:(一)按照出廿三31的應許,以色列人的境界並不單在迦南,即前第3節所提的三個地區,乃是從紅海直到非利士海(即地中海),又從曠野(即南地沙漠區)直到大河(即幼發拉底河)。(二)實指迦南地三區,不過其中有許多外邦人,需要逐步趕出,藉使以色列人控制的地界擴張(參看出卅四24)。

【申十九 9】「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神,常常遵行他的道,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呂振中譯〕「你如果謹慎實行我今日所吩咐你的這一切誡命,愛永恆主你的神,行他的道路──那麼你就要在這三座城以外、再加上三座,」
  〔暫編註解〕如果以色列人能謹守遵行神的道,不流無辜之人的血,應在擴張了的國土上再添三座逃城,來保護無辜的人,維持公道。這件事在以色列人的歷史上沒有實現,因為他們不但未能得到整個應許之地(大衛、所羅門王時代的擴大版圖只是曇花一現),而且因為倒行逆施,國家分裂,遭到國破家亡的命運。
     “再添三座城”。在已經指明的六座城以外。這三座城從來沒有加添上去,因為以色列人並沒有佔領應許賜給亞伯拉罕的所有土地(比較創一五18)。大衛征服那個較大的疆土,而且接受當地的進貢,所羅門也繼承這些征服地(比較王上四21),但那些土地仍不屬於以色列所有,而且不久就失去了。
         「再添三座城」:即把城的數目由六座增至九座;這個命令要等到耶和華按 向列祖所應許的擴張選民的境界後才須執行(8) , 但因以色列人沒有完全佔據或擁有全迦南的地土,故這三座外添的逃城以後並沒有記載(參書20章)。

【申十九 10】「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流血的罪就歸於你。」
  〔呂振中譯〕「免得無辜之血流在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為業之地,以致流人血的罪竟歸於你。」
  〔暫編註解〕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流血的罪就歸於你 申命記的法律精神,不但是近於人情(准許報血仇),也是非常正義的(要設置逃城,免得誤殺人的被報血仇者所殺)。這都是因為申命記作者,對上帝的極度敬畏而來的。

【申十九 11】「“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著起來擊殺他,以致於死,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
  〔呂振中譯〕「『但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等着他,起來打他,擊打了他,以致他斃命死去;那殺人的若逃到一座這樣的城,」
  〔暫編註解〕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凓,起來擊殺他,以致於死 這是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方法很多,除了這裏和民卅五16~21所講的故意殺人的外,還有用毒藥、陷阱,或其他方法。凓重點是在他有恨,凡恨人的,就是殺人的(約壹三15)。
         11-13犯人逃入逃城後,應由長老開庭審查他殺人是出於故意抑或無心;如果是蓄意謀殺,則應判死罪,把他交給報血仇的人,將他治死。

【申十九 12】「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從那裡帶出他來,交在報血仇的手中,將他治死。」
  〔呂振中譯〕「他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從那裏將他拿來,交在報血仇者手中,他就必須死。」
  〔暫編註解〕"報血仇的人"是與被殺之人最近的男性親屬,是家族的保護者(參民35:19)。
         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11),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從那裏帶出他來,交在報血仇的手中將他治死 申命記所講的主持公義者,並不是王家或政府,乃是回轉到原始的支派和宗族的治理形態。由城中的長老來出面,到逃城去領出人犯來。這是預先經由長老的審判,證明殺人犯是故殺罪而言的。至於治殺人者以死的執行,亦非由王家或政府處理,乃由被殺者的親屬──報血仇者,去將人犯治死。

【申十九 13】「你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呂振中譯〕「你的眼不可顧惜他,你可要把流無辜血的罪從以色列中肅清,好使你平安順遂。』」
  〔暫編註解〕你眼不可顧惜也…… 故意殺人的,是不尊重上帝對生命的主權,就如敬拜偶像或誘人隨從假神而不獨一的敬拜上主一樣,必須不受憐惜的治以死罪,正如七16和十三8~9所說的。

【申十九 14】「“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呂振中譯〕「『在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去取得的地、你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就是先人在你所承受的產業裏所立定的。』」
  〔暫編註解〕古代社會劃分地界,立石為記,也用樹木等物作記號。挪移地界就是侵奪他人土地。
     這樣做就等於偷竊(比較二七17;伯二四2;箴二二28)。
         禁止挪移地界:地界是一塊刻有產業界線的石碑。挪移地界為神所咒詛(參串; 箴23:10),可能是要防止富戶恃著勢力,為了增添自己的土地而不惜欺負貧窮者,故定下此律例。(參伯24:2; 賽5:8; 何5:10)
         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 原文的申命記法律條文,也許是像十條誡中的短句誡命一樣,是你不可挪移鄰舍的地界。在轉變為摩西臨終前的訓勉後,便加長了一些語句。無論如何,這是在進入迦南定居之後,才有這種需要而來的律例。從歷代以色列人的觀點來看,挪移地界的罪,不但要受外在的刑罰(伯廿四1~2;何五10),也要受上帝的咒詛(申廿七17)。
     那是先人所定的 以色列人受教導要敬畏上帝,因此對孝敬父母的誡命也就非常重視。這孝敬父母中,對先人所定的規例(如耶卅五章之利甲族人的先祖吩咐不可喝酒、蓋房和種植等;王上廿一章之拿伯不敢將先人留下的產業與亞哈王換更好的園地等)和不可挪移地界(參看箴廿二28,廿三10等),是非常重視的。

【申十九 15】「“人無論犯什麼罪,作什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呂振中譯〕「『單獨一個見證人不能起來指證一個人有甚麼愆尤或甚麼罪,就是說不能指證他所犯的任何罪,總要憑着兩個見證人的口、或三個見證人的口、罪案纔能成立。」
  〔暫編註解〕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 見證的含義,是指目擊的證人。目擊證人,可能會因站立的角度不同,對事件的真相會見得有偏差。更要緊的,當目擊證人作見證時,他也有觀點的不同。譬如某人是素來作惡的,某人素來是好人,或某人素來是惡人但對他友好,某人素來是善人卻對他不甚客氣等,都會使作見證者的講述,因其觀點的不同而有所偏差。此外,更有人因對某人含恨在心,無中生有的報稱見到某人行惡。這就構成假見證的罪行了。若只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這些因觀點、角度的偏差,和無中生有的虛假,就容易屈枉人或羅織人入罪。
     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這裏的兩三個人,不是以這為確定的數字講,乃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要有好些人的目擊或了解事實的背景者,出頭在審判的時候作證而言。多人的見證,可綜合不同的角度和觀點,找出事實的真相,才能判別是非真假,而作出定案來。
         15~21這是保持司法公正的規定。法庭必須有足夠的證據(兩個以上的見證人)才能定案。審判事宜由審判官和通曉律法的祭司辦理(18節)。證據由見證人提供。為了防止作假見證誣陷人,作假見證的人要按他指控他人的罪狀而受處分(18~19節)。新約時代,使徒也引用舊約的先例來解決教會內的爭執(提前五19;太十八16)。
     15~21 有關作見證的要求——在殺人罪案裏已經詳述(比較一七6)——引用至所有的刑事罪案。關於“以牙還牙”的處罰法(21節),參看利未記二十四章20節的腳註。
         15-21 在法庭上作假口供:當時的審訊程式主要是憑見證人的口供,為免有人作假見證誣害被告,亦為了保持判決的公平,故此必須規定有兩三個見證人;如果發現見證人捏造假口供誣誹被告,就要待他如同他待被告一樣,叫他接受被告應得的懲罰(21)。

【申十九 16】「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
  〔呂振中譯〕「若有一個強暴的見證人起來指責一個人,作證控訴他橫逆不道,」
  〔暫編註解〕「兇惡」:描寫作假見證者陷害別人的陰毒心態。(參詩35:11)
         「作惡」:可指叛道反教(13:6; 賽1:5; 耶28:16)。
         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 這裏的若,是一個假設。這假設是萬一有這麼一個兇惡的人(這兇惡的原文,不是表達外貌的兇神惡煞,乃指內心的陰險惡毒,因此似應譯成「惡毒」或「險惡」為佳),起來指證他人作惡。這種指證,就類如出廿三1所說的散佈謠言或妄作見證。

【申十九 17】「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
  〔呂振中譯〕「那麼、彼此爭訟的這兩個人就要站在永恆主面前、在當日做祭司做審判官者面前。」
  〔暫編註解〕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 這是和古代在城門口的聽審有所不同了。這述說的審訊所在,可能是在中央聖所,即高等法院(參看十六18的註釋)聽審了。這也和今日許多國家的法例相同,即誹謗的案件不是由地方法院主審,乃在高等法院進行審理。

【申十九 18】「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
  〔呂振中譯〕「審判官要仔細查究;如果那見證人是個假的見證人作假見證控訴他的族弟兄,」
  〔暫編註解〕審判官要細細的查究 雖然在高等法院,並有祭司的陪審,但因這案件是「見證他人作惡」,因此是屬於民刑訟訴,而非宗教紛爭,故此主持的是審判官而非大祭司。細細的查究,是聆聽兩造的供詞,依供詞引出另些證人作旁敲側擊的諮訊,又按這些資料根查實據,用以得出結論。
     18~19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 結論證明控訴人是作假見證時,則這被訴人若罪案成立當受的懲罰,就是作假見證者應得的懲罰。這也是後面21節所說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的道理之一。

【申十九 19】「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呂振中譯〕「那麼你們就要照他所圖謀要待族弟兄的去待他;這樣、你就把那壞事從你中間肅清了。」
  〔暫編註解〕本書多次要求除惡,不只主張嚴懲作惡者,也要把那惡本身去除。這裡和十三5;十七7;二十一21等等都是除惡務盡,從根本上剷除惡的規定。
     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必須如此嚴懲作假見證者,使他得凓他想要別人得的懲罰,才能將這意圖作假見證陷害人的惡,不至再在百姓中產生。

【申十九 20】「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
  〔呂振中譯〕「其餘的人聽見,就會懼怕,再也不敢在你中間行這樣的壞事了。」
  〔暫編註解〕別人聽見都要害怕…… 這是殺雞儆猴的方法。惟有嚴刑重典才能起阻嚇作用,使人懼而不敢起作惡控告他人的意圖。

【申十九 21】「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呂振中譯〕「你的眼不可顧惜他;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暫編註解〕“以命償命”的原則可看《出埃及記》二十一24~25;《利未記》二十四20及注,也可參《馬太福音》五38~42。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命受到同樣保障。人乃按神的形像而造,傷害他人生命必須用自己的生命去償還,此例非鼓勵復仇,所強調的乃積極愛護生命。主耶穌勸勉人要以德報怨,糾正後人對此法的誤解。
     這一節所定的原則是給審判官使用的,並不適用於個人的報復。這種處罰犯人的態度似乎古老,但是對古時在公義與公平的審判上,的確是一種突破。那時大多數國家,都使用專制的方法來處罰罪人;這種原則卻顯明神關心公平與公義並確保犯人免受酷刑,不會受過於他們所當受的。根據同樣的公平原則,作假見證之人,也會因誣告受到被他陷害之人可能受的刑罰。制定罪有應得的處罰原則,在現今一樣適用。
         你眼不可顧惜 這句話不但解釋以上的經文,要嚴懲作假見證的人,不可存憐憫之心以致放過這樣的壞人,免使社會中惡人囂張,也是引導下面的一些詞句,指明要以惡報惡的。
     以命償命 這話和以下的各詞,均與約書的要求相同(出廿一23)。在約書,打奴婢致死,卻不是償命,而是受刑,大概是按奴婢的價值而受相等價值的刑罰(參看出廿一21)。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這些詞句的規限,原來的用意是指定報復的人不能夠「過火」,就是不可在怒中超出犯錯之人當得的刑罰的意思。在以色列中,從來就沒有如此野蠻的把傷人眼者的眼睛打傷,或把打脫人牙齒者的牙齒打脫等。乃是按該受傷者皮肉的價值,該人的身分地位,醫藥費用的多少,家人因這傷害所受的驚嚇與耽心,受傷者日後能否使用這部分的器官,若不能的話,對他日後工作會遭受的損失,以及這傷者為此會否有名譽上的損失等加入在內,最後才再考慮賠償人的經濟能力等項,而由審判官或長老作個決斷,給以金錢或實物的賠償。不過,這種法例,在古代的美索不達米亞,和在耶穌時代的羅馬法律,卻多有按字義執行的實例。就是因為羅馬的這法例,而使許多人錯解了舊約聖經的這法律的精神,殊為可惜。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中文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雷建生《申命記解讀》․《串珠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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