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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十八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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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3 14:47:5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申命記第十八章】
一、服事神的豐富(十八1~8)
  1、無分無業(1)
2、以神為業(2)
二、論及先知(十八9~22)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申十八 1】「“祭司利未人和利未全支派必在以色列中無分無業;他們所吃用的就是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和一切所捐的。」
  〔呂振中譯〕「『祭司利未人、利未全族派、必不同以色列中一樣有分有業;他們喫的、是人獻與永恆主的火祭和他的其他產業。」
  〔暫編註解〕“祭司”是亞倫的後裔,亞倫也屬利未支派,是祭司之祖,他的子孫專責擔任會幕、聖殿祭祀的工作。亞倫為大祭司,他的後裔中每一代的長子繼承其職(參出二十八1注)。利未人是祭司的輔助。
     祭司和利未人因為分別為聖侍奉神,都不能擁有土地,只給了他們一些城邑和四圍的郊野居住,但可以享受百姓的什一奉獻和部分祭物(參十四22及注;利二十七30;民十八21~29;三十五1~8及注;書二十一41~42)。
     “祭司利未人”是從“利未全支派”那裏揀選出來,有資格執行聖職的特殊階層。“無分無業”。即不像其它支派那樣獲得分地,但有四十八座城是指明歸給利未人的。參看民數記三十五章2節和三十五章4、5節的腳註。他們在祭物中所得的分在第3至5節說明瞭。
         「祭司利未人」:指作祭司的利未人。
         「火祭」:此處指各類的獻祭。
         利未全支派 請參看十7和十二12的註釋。
     他們所喫用的,就是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和一切所捐的 有關利未人,在申命記中,利未人就相等於祭司。因此,他們的喫用,除了百姓所捐的出產之十分一外,乃是從上主祭壇上所取得的火祭。要了解火祭,就必先知道,按以色列的傳統,上主是萬有的主宰,是真正的君王。祂擁有時間、地土和人的一切主權。和上帝立約的人,要遵守安息日、月朔和節期,乃表明時間是屬上主的。將地土的出產十分取一獻給上帝,乃表明人承認上主在地土上的主權。以色列人將頭生的長子要贖出來,除了表明出埃及時,滅命天使殺埃及人長子之災,以色列人的長子得以保存之外,也是承認上主對人的主權。但是,上帝已在以色列人中揀選了利未人代替以色列人一切頭生的,歸於上主事奉祂(民三12),因此利未人的一切喫用,是從獻給上主的分中取得。至於獻祭的觀念,以色列人的獻祭和外邦宗教的獻祭,有個極大的分別:外邦宗教的獻祭,以為祭物是獻給神喫的;以色列人的獻祭,卻為贖罪和分享神恩。火祭就是將祭物的一部分燒在壇上,一部分歸給祭司(參看利二1~3,六14~18等)。不但是素祭如此,就是平安祭中的搖祭和舉祭,亦是一樣(參看利七28~36)。搖祭並不是將獻祭的胸肉作左右搖,乃是雙手拿凓作前後搖──向前表示獻給上帝,向後表達人取來分享。同樣,平安祭中把獻祭的右腿作舉祭,也是雙手拿凓右腿上下舉──向上表明獻給上主,向下表示由祭司分享。
         1-8節: 舊約時代的祭司與利未人和現代的教牧人員性質極其相似。他們的任務有(1)把有關神的事教導百姓;(2)作敬虔生活的榜樣;(3)料理聖所(先是會幕)和聖所內工作人員有關的事務;(4)分配百姓所獻的供物與奉獻。由於祭司不能擁有產業,又不能從事別的行業謀利,所以神有特別的安排,使他們能得到公平的對待。神派到教會的工作人員,有些教會卻占他們的便宜。例如,未按他們付出的時間或技能給予酬勞,或規定牧師要參加全部的聚會,忽視他們本身的家庭生活。從聖經的立場看你自己的教會,你又以甚麼方式尊敬神所賜的領導人呢?

【申十八 2】「他們在弟兄中必沒有產業;耶和華是他們的產業,正如耶和華所應許他們的。」
  〔呂振中譯〕「利未人在他的族弟兄中必須沒有產業;永恆主就是他的產業,照永恆主對他所應許過的。」
  〔暫編註解〕“耶和華是他們的產業”是比喻的說法,意為百姓向耶和華所獻的是利未人生活的來源(3、4節,參十9注)。
     「他們」:所有的利未人。
         耶和華是他們的產業 祭司利未人和利未全支派,既在以色列中不分地產,沒有地土的出產可供養生活所需,百姓獻給上主的就是他們生活所需的來源。這就是耶和華是他們的產業的意義,也正如新約中聖保羅所說的:「主也是這樣命定,叫傳福音的靠凓福音養生。」(林前九14)。

【申十八3】「祭司從百姓所當得的分乃是這樣:凡獻牛或羊為祭的,要把前腿和兩腮並脾胃給祭司。」
  〔呂振中譯〕「祭司從人民、從獻祭的人、所應得的合法分額、乃是以下這一些:人若獻牛或羊,他要把前腿、腮頰、和胃給祭司。」
  〔暫編註解〕「前腿,和兩腮,並脾胃」:與利7:28-36; 民18:18-19細節上不同,但精義則一至。
         祭司所得的分…… 前節我們引用的利未記章節中,祭司所得的分,與這裏的規定稍有不同。這裏論到若以牛羊獻為祭時,就要把前腿和兩腮,並脾胃給祭司。此外,初收的五穀新酒和油,並初剪的羊毛,也要給他。這些,是指土地初熟的土產。

【申十八 4】「初收的五穀、新酒和油,並初剪的羊毛,也要給他;」
  〔呂振中譯〕「你也要把你的初熟五穀、新酒、新油、和你的羊初剪的毛、給祭司。」
  〔暫編註解〕見民18:12。

【申十八 5】「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從你各支派中將他揀選出來,使他和他子孫永遠奉耶和華的名侍立,事奉。」
  〔呂振中譯〕「因為為永恆主你的神從你的眾族派中將他揀選出來,使他和他的子孫日日不斷地奉永恆主的名站着供職。」
  〔暫編註解〕「侍立事奉」:是祭司的職務(參10:8)。
         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從你各支派中將他揀選出來…… 這裏所講的他,是指祭司,或利未人。

【申十八 6】「“利未人無論寄居在以色列中的哪一座城,若從那裡出來,一心願意到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
  〔呂振中譯〕「『若有利未人、無論寄居在以色列中的哪一座城〔或譯:城門〕,他從那裏一心一意地來到永恆主所要選擇的地方,」
  〔暫編註解〕6~7利未人,無論寄居在以色列中的那一座城,若從那裏出來,一心願意到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就要奉耶和華他上帝的名事奉,像他眾弟兄利未人侍立在耶和華面前事奉一樣 這是中央聖所的主張施行之後,必要考慮照顧的一項大事。因為中央聖所施行之後,散住各城的利未人(即南方人所稱邱壇的祭司),便因各節期的祭祀和十分取一之獻都要帶到中央聖所的緣故,而有凍餒之虞。故此,申命記不單一再呼籲並以律例規定不可丟棄利未人(十二19,十四27等),也在此規定各城的利未人(即邱壇的祭司),若有意到中央聖所去事奉,中央聖所的利未人(即祭司)就必須接待他為同僚,共同事奉並同享前面3~4節中講及的祭司所得的分。
         6~8 “利未人”若決定在聖所事奉神,他便有權分得工作和報酬。他也可持有售賣家中產業的利益(另參看利二五33)。
         6-8是對全體利未人說的,大意是:如果有利未人自願離開他居住的地方到神所選定的地方作祭司,他可以跟當地作祭司的利未人同工,且接受祭司應得的糧食,而他其餘的收人(如從祖先產業所得的)可以留供自己使用。

【申十八 7】「就要奉耶和華他神的名事奉,像他眾弟兄利未人侍立在耶和華面前事奉一樣。」
  〔呂振中譯〕「那樣他就可以奉永恆主他的神的名供職、像他的眾族弟兄利未人塹那裏站在永恆主面前供職一樣。」

【申十八 8】「除了他賣祖父產業所得的以外,還要得一分祭物與他們同吃。”」
  〔呂振中譯〕「除了按父系家業所賣而得的以外〔或譯:不管他有沒有父系傳下的家業〕,他還可以得相等的分兒喫。」
  〔暫編註解〕利未人在會幕、聖殿中侍奉,應該享有平等的權益,若有人把在自己的城中繼承家庭的產業出賣,所得不可計算在內。
     除了他賣祖父產業所得的以外,還要得一分祭物與他們同喫 這句話的原文,後句是在前的。就是說,這些邱壇的祭司(即原文的利未人),可以到中央聖所去,與中央聖所的祭司一樣事奉上主,一樣得一分祭物,與中央聖所的祭司平等同喫。至於前一句,就是原文的後句之除了他賣祖父產業所得的以外,卻無法確知其原意而只能作猜測。祖父的原文應譯為祖先或先祖。我們的猜測有三:(一)當邱壇的祭司到中央聖所去事奉以後,他原先在當地由祖先留傳下來的產業,賣得的款不必交給中央聖所,仍由其自己收受。(二)當他到中央聖所去事奉以後,祖業地出產的東西既無法帶到中央聖所去,可以將這些出產賣了,銀子仍歸他所有,不必繳入中央聖所。(三)邱壇雖毀了,邱壇原有的產業,不論是房屋或田地,都是他的「祖業」,其賣得之價,或出產賣得的錢,仍歸他所有,而不必繳入中央聖所。

【申十八 9】「“你到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之地,那些國民所行可憎惡的事,你不可學著行。」
  〔呂振中譯〕「『你到了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的地那時候,不可仿傚那些外國人可厭惡的事去學着行。」
  〔暫編註解〕那些國民行可憎惡的事,你不可學凓行 迦南地各族人所行可憎惡的事,在下面10~11節提出有九項之多。當然這些只是例證而已。之所以要提到占卜的,觀兆的等等,因為行這些事的人,在當地的人而言,是被認為是先知的。因此,我們雖將這段經文(9~14節)標作「附錄」,而這附錄的主要作用,卻在引導下段經文(15~22節)所要討論的真假先知之分別的。

【申十八 10】「你們中間不可有人使兒女經火,也不可有占卜的、觀兆的、用法術的、行邪術的、」
  〔呂振中譯〕「在你中間不可有人將兒子或女兒用火燒獻為祭〔或譯:使兒子或女兒經過火而獻為祭〕,也不可有占卜的、算命的、觀兆頭的、行邪術的、」
  〔暫編註解〕此處詳細列出迦南地普遍存在的各種邪術與迷信。古時的人靠邪術求神問卜來測吉凶,甚至一國是否出戰也靠術士的觀兆、占卜來決定。以色列人以耶和華為他們的神,是一切知識和預示的根源,祂透過摩西和繼他擔任先知的人向人說話,不許以色列人轉向鬼神尋求趨吉避凶之道。
     “使兒女經過”:“經火”是一種火祭,把兒女焚燒(從火中經過),獻給偶像摩洛(比較利十八21;二十2~5;申十二31;耶十九5;結十六21;二十三37)。“占卜”:參看《以西結書》二十一21。“觀兆”:可能指觀看星像。“用法術的”:以法術示前途。“行邪術的“:用咒語施法。”用迷術的“:參《詩篇》五十八4~5.”交鬼的“:鬼媒。”行巫術的“和交鬼之法並用(賽八19)。”過陰的“:向亡魂問卜。把這些求神問卜的方法放在一道提出,所著重說明的是諸如此類的行為,要絕對從以色列人的生活中摒除。
     神嚴厲禁止人獻兒女為祭,也禁止邪術和法術。這些古靈精怪的事,在異教之中極為普遍。以色列的鄰國亞捫人,就將他們的兒女獻給假神摩洛(參利20:2-5)。別國的宗教使用超自然的方法,例如用交鬼、占卜來預測未來或尋求引導。因為他們的邪風敗俗,神要將信奉異教的各族從那地趕出去(18:12)。以色列人要敬拜獨一的真神,取代異教的假神。
         「使兒女經火」:見利20:2注; 申12:7注。
         使兒女經火 這是迦南原居民的迷信敬拜假神中的一個重要儀節之一。這儀節已經廢棄,其原本施行的方法亦無可確知了。按經文的含義,大概是在敬拜中,為顯示虔誠,便叫兒女行經火中作一種試煉。所以舊約有很多處用這使兒女經火的記述(除本節外,見利十八21;王下十六3,廿一6,廿三10;耶卅二35;結二十26、31,廿三37等)。也許,有些因為火烈而使兒女為濃煙烈焰所滅,以致有些經文就直言他們是焚燒兒女(參看申十二31;王下十七31;詩一○六37~38;賽五十七5;結十六20、36等)。按這後者的有些經節,則他們是直接的將兒女殺了,並在神前作祭品燒獻的。
     占卜的 欲知事情的結局,業務有否前途,或任何將來的事,是人類為好奇和為自身安危所繫而亟欲知道的。占卜的作用就在為解決這些問題而提出答案。通常是用錢幣、竹籤或相類的東西,來進行占象或卜算。觀兆的也和這同類,不過是與觀看人的氣色,或倒油在水面觀看其走勢,或燒龜殼以觀其裂紋等方法,來預言結局或未來的。
     用法術的、行邪術的、用迷術的 指用催眠、掩眼法或一些魔術之類的方法,進行治病、趕鬼、安人心神、保人平安等的妖術。
     10~11 “經火”。膜拜摩洛有時包括把人焚燒作祭品。“占卜”。包含下面各種魔法的籠統用語。“觀兆”。指行使一些秘術。“用法術的”。解釋預兆的人。巴蘭所做的就是這種工作(比較民二四1)。“行邪術的”。使用咒語和巫術的人。“用迷術的”。在人身上施咒語的人。“交鬼的”。靈媒。“行巫術的”。假裝認識靈幻世界的人。“過陰的”。求問死人的人。
         10-13節: 以色列人對迦南人宗教上詭譎的習俗難免好奇。撒但躲在背後操縱這些神秘習俗,因此神斷然禁止以色列人沾染這些事。現代人仍然對占星術、看相算命、巫術和怪異的崇拜著迷,他們想明白並控制未來。撒但對現代人和對摩西時代的人,都是一樣的陰險。神在聖經中已告訴我們必須知道的事,也透露有關將來發生的事。然而,撒但藉各種邪術所提供的信息,有歪曲的也有虛假的。我們有聖靈,借著聖經與教會的引導,根本不需要藉古靈精怪的方法去尋求錯誤的指引。

【申十八 11】「用迷術的、交鬼的、行巫術的、過陰的。」
  〔呂振中譯〕「用迷術的、問交鬼的、行巫術的、過陰的。」
  〔暫編註解〕「用迷術」:即用符咒。
         「過陰的」:指向死人的陰魂求問。
         交鬼的、行巫術的、過陰的 指一些招魂或與已逝之人作交談,以說明人生現狀或將來景況的,有的也用作醫病或護宅保平安等而行的邪術。

【申十八 12】「凡行這些事的都為耶和華所憎惡;因那些國民行這可憎惡的事,所以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從你面前趕出。」
  〔呂振中譯〕「因為凡行這些事的、都是為永恆主所憎惡的;也正是因了這些可厭惡之事的緣故,永恆主你的神纔把他們從你面前趕出。」
  〔暫編註解〕因那些國民行這可憎惡的事,所以耶和華你的上帝將他們從你面前趕出 這是一種嚴厲的警告,意思是你們若行這些可憎惡的事,照樣不能住在這應許之地,會被趕到外邦。
     申命記因為非常凓重在同一律法下於同一聖所中敬拜同一的真神,所以對異邦敬拜他神或與敬拜他神的風俗有關的一切事物,都認為是可憎惡的事,並在全書中一再提到這事(如七25~26,十二29~31,十七1,十八9~12,廿三18,廿七15等),且說明行這些事的,要受咒詛或被趕出等。

【申十八 13】「你要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作完全人。”」
  〔呂振中譯〕「你對於永恆主你的神要純全無疵。」
  〔暫編註解〕「完全人」:誠實無偽之人,如挪亞、約伯(伯1:1)。
         你要在耶和華你的上帝面前作完全人 通常是指遵守禮儀律例的義,如創六9的挪亞,創十七1的亞伯拉罕等。但在後期,就是被擄回國後,卻要在禮儀之外加上道德的行為了,如約伯(伯一1、8)和詩一一九1所講的。但在這裏,卻不是提到與禮儀或道德有關的問題,乃是人對上主的忠貞與否。忠信上主,遠離邪風異俗之敬拜他神的人,就是作完全人了。這是這節經文的主要涵義。

【申十八 14】「“因你所要趕出的那些國民都聽信觀兆的和占卜的,至於你,耶和華你的神從來不許你這樣行。」
  〔呂振中譯〕「你正要趕出的那些外國人都聽信算命的、占卜的;至於你呢,永恆主你的神是不會許給你這樣行的。」

【申十八 15】「耶和華你的神要從你們弟兄中間給你興起一位先知,像我,你們要聽從他。」
  〔呂振中譯〕「『永恆主你的神要從你中間、從你的族弟兄中、給你興起一位神言人來、像我一樣──你們要聽從他──」
  〔暫編註解〕這裡指出先知在以色列人的歷史上所發揮的作用,但並非規定要像祭司或審判官一樣,設立一個固定的先知職務,來宣諭律法,為人代求。百姓在西奈山(何烈山)曾要求摩西替他們聽神的聲音來傳話,現在摩西快要離世,但有一人會繼續他做神的出口。這個責任一直有人繼續下去。神所應許要興起的這位先知,到了新約時代,最終應驗在主耶穌身上(參約一21,45;六14;七40;徒三22~26;七37等),因為祂是那最後也最偉大的直接頒佈神旨意和傳神話語的先知(來一1~2)。
     “一位先知”。這職務最終由拿撒勒的耶穌來完成。參看使徒行傳三章22節的腳註。“像我”。摩西在事奉上是基督的預表(來三2),而他的職位是一位先知(比較申三四10和路二四19)。
         司提反用這節經文證明,摩西所宣稱的正是神的兒子耶穌基督,就是彌賽亞(參徒7:37)。耶穌基督降世為人,並不是在事後才有的說法,乃是出於神起初的計畫。
         「給你興起一位先知像我」:「一位」也可指一系列,「像我」乃是像摩西一樣把神的話傳給百姓(18);使徒彼得曾指出15節應驗在耶穌身上, 是至偉大的先知(參串)。
         耶和華你的上帝要從你們弟兄中間,給你興起一位先知像我 正如十七14~20是定立君王的職分,並說明君王當怎樣才稱職一樣,這裏是設立先知的職分,並說明怎樣才是真先知。摩西被認為是面對面與上主說話的先知(出卅三11;申卅四10),是先知中的典範。因他凡事都從上帝那裏得啟示,並將所得的吩咐曉諭百姓,而在百姓頑梗悖逆當受上帝刑罰時,又為他們代求。所以,像摩西一樣的先知,便是稱職的先知。
     你們要聽從他 這樣稱職的先知,的確值得人聽從。但人之所以要聽從這先知,並不是因為他是先知,乃因他是上主所立定的。這位上主所立定像摩西的先知,在整個先知歷史中,並沒有找到一位。並且,真正為先知的,亦常常是預言(或預表)這位先知的將要到來。因為不管是猶太教或基督教的人,都知道這裏所講像摩西的先知,並不是普通的先知,乃是彌賽亞先知(參看約一17~23;徒三22~26)。這裏聽從的原文,不但有順從的含義,也有信服的意思。因此,那要來的彌賽亞基督(約四25),是人必須順從信服的先知。
         15~19像摩西的先知 這個預言(十八15-19節) 可以包含古往今來一切的先知,就是在以色列人歷史上各個特殊時期所興起來的先知,而這些先知最後終極于一位光輝燦爛的彌賽亞。這是舊約中關乎基督的一個極其明顯的預言---- 耶穌自己知道(約五46) ;彼得也知道(徒三22) 。在那個時期,神正在建立希伯來國,為要使它成為自己的國,因為有一天神要藉這國使萬國得福。在這裡很明顯地講了出來:建立以色列國的制度,並不是那使萬國得福之國的制度,而是一個要被取代的制度;在那新的制度裡,有神藉另一位先知所賜給萬國的信息。猶太教就要被基督教所代替。

【申十八 16】「正如你在何烈山大會的日子求耶和華你神一切的話,說:‘求你不再叫我聽見耶和華我神的聲音,也不再叫我看見這大火,免得我死亡。’」
  〔呂振中譯〕「這正是你在何烈山當大眾的日子向永恆主你的神所要求的話,說:“不要讓我再聽永恆主我的神的聲音了;這偉大的火也永不要讓我再看了,免得我死亡。"」
  〔暫編註解〕正如你在何烈山大會的日子,求耶和華你上帝一切的話說…… 這是指上主頒佈律法時,百姓驚懼於山上的烈焰,和從黑暗中出來的聲音,所以要求不再聽見上主的聲音和看見那大火,免得死亡。上主聽見了他們的要求,所以對摩西說:他們所說的是(參看五23~28)。

【申十八 17】「耶和華就對我說:‘他們所說的是。」
  〔呂振中譯〕「永恆主對我說:“他們所說的、都說得對。」

【申十八 18】「我必在他們弟兄中間給他們興起一位先知像你。我要將當說的話傳給他;他要將我一切所吩咐的都傳給他們。」
  〔呂振中譯〕「我要從他們的族弟兄中給他們興起一位神言人、像你一樣;我要把我的話放在他口中,他必將我所吩咐他的一切話都對他們說。」
  〔暫編註解〕我必在他們中間,給他們興起一位先知像你 這是承接前面15節起的敘述。15節是摩西的話,這節是上主對摩西說到百姓的要求有理後,接續向摩西述說要給百姓興起先知像摩西。
     我要將當說的話傳給他,他要將我一切所吩咐的,都傳給他們 這是像摩西一樣之先知的工作,就是承傳上主的話者(有關先知的來源和使命,請參看拙著《舊約概論》第十章;另請參看申十三1的註釋)。

【申十八 19】「誰不聽他奉我名所說的話,我必討誰的罪。」
  〔呂振中譯〕「將來哪一個人不聽我的話、就是他奉我的名所說的,我總要討罰那人。」
  〔暫編註解〕誰不聽他奉我名所說的話,我必討誰的罪 耶利米是預表那興起來要像摩西的受苦的先知。他所講的話,不聽從者被討罪的證據,便可作我們的鑑戒:請參看耶廿九15~22、24~32等。

【申十八 20】「若有先知擅敢托我的名說我所未曾吩咐他說的話,或是奉別神的名說話,那先知就必治死。’」
  〔呂振中譯〕「不過,若有神言人擅自奉我的名說我不曾吩咐他說的話,或是奉別的神的名說話,那神言人就必須死。"」
  〔暫編註解〕假先知必治死(一三1~11)。他們的預言不能應驗,便會把他們的身分暴露出來(一八22)。然而,即使先知的預言應驗了,也不一定能證明他是從神而來的。參看第十三章1至5節的腳註。
         「奉別神的名說話」:違反十誡的第一誡,故須處死。
         若有先知擅敢託我的名,說我未曾吩咐他說的話,或奉別神的名說話,那先知就必治死 這節話提到兩種假先知:一種是託上主的名說預言或講道,但卻不是上主所吩咐他說的,前節在耶廿九章中就是兩個例子。另一種是奉別的神名說話的,十三1~5的先知和作夢的,就是這例子。
         20-22要分辨那些自稱奉神的名說話的假先知,憑他們所說的預言是否應驗便可知其真偽;這裡所提的只是多種分辨假先知的方法之一。(見13:1-5)

【申十八 21】「你心裡若說:‘耶和華所未曾吩咐的話,我們怎能知道呢?’」
  〔呂振中譯〕「但你若心裏說:“我們怎能知道甚麼是永恆主所沒有說過的話呢?"」
  〔暫編註解〕21~22從分辨真假先知的標準,可以明白先知的任務是預示將來,他所說的話裡便含有將來會應驗的必然性。因此一個人說了預言卻不能應驗,可以斷定為假先知。但即使預言偶然得到應驗,也不一定是真先知(看十三1注;約壹四1~3)。
     真先知說的話所以能應驗,因為他有勇氣說神所吩咐的真話。人生世事的規律都藏在神的話語(命令、誡命、律例)中,遵行的必得福,違反的必賈禍(十一26)。
     21-22節: 古時以色列人之中,有人聲稱有從神而來的信息,現在也有人會這樣說。不錯,神仍然借著人向祂的子民說話,不過我們必須謹慎,不可冒失地說某人是神的發言人。我們怎能知道誰是為耶和華發言呢?(1)可以看他們預言的是否應驗--這也是古代試驗真假先知的方法。(2)可以用聖經為標準去衡量他們的話語。神從來不自相矛盾,所以,如果有人說出與聖經背道而馳的話,那就不是神的話語。這方法不僅適用于檢驗先知,也可以分辨一般的牧師和傳道人。
         21~22耶和華所未曾吩咐的話,我怎能知道呢……,所說的若不成就,也無效驗…… 要分辨先知是真是假,就在他所講的預言是否應驗,便可作明證,如王上廿二章和耶廿八章所記述的,就是兩個明顯的例證。

【申十八22】「先知托耶和華的名說話,所說的若不成就,也無效驗,這就是耶和華所未曾吩咐的,是那先知擅自說的,你不要怕他。”」
  〔呂振中譯〕「一個神言人奉永恆主的名所說的、那話若不成就,不實現,那就是永恆主沒有說過的話;是那神言人擅自說的,你不要懼怕他。」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中文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雷建生《申命記解讀》․《串珠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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