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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十七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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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3 14:47: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申命記第十七章】
一、殘缺的獻祭(1)
二、故意背教(2~7)
三、執法官(8~20)
──《每日研經叢書》

逐節詳解

【申十 七1】「“凡有殘疾,或有什麼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神,因為這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呂振中譯〕「『凡有殘疾或有甚麼缺點的牛或羊、都不可宰獻與永恆主你的神,因為這是永恆主你的神所厭惡的。」
  〔暫編註解〕這是一般獻祭的例,可與十五21同看。《出埃及記》二十20所載同一條例中無“惡病”字樣,當為摩西講解時加以說明的結果,參《利未記》一3注。完全的才可以代贖有罪與不完全的人。
     “惡病”。缺點或障礙。
         摩西把這個命令列於此,可能因為有些以色列人將有殘疾的牛羊作為祭牲獻給神。人常常受試探,希望少給神,以為沒有人知道真相。奉獻的態度顯明我們的優先取向。將剩下的獻給神,表示神在我們的生活中並不重要。你要讓神優先使用你的金錢、時間、才能,如此才算尊崇祂。
         獻祭者必須獻上完美無缺的祭牲(參出12:5; 利22:17-20)。
         凡有殘疾,或有甚麼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上帝 這是有關獻祭和獻十分之一的供物的規定。牛羊作祭牲,是用來預表基督之無瑕無疵的獻給上帝的(參看來九14),因此就不能有殘疾或惡病。另一方面,以這樣有殘缺和不健全的東西,甚至送給人都得不到人的喜歡(瑪一8),又豈能蒙上帝的悅納呢(創廿二20)。
     因為這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請參看十二31的註釋。

【申十 七2】「“在你們中間,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諸城中,無論哪座城裡,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他的約,」
  〔呂振中譯〕「『在你中間、在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的任一座城〔原文:城門〕內、若發現有男人或女人行永恆主你的神所看為壞的事,越犯了他的約,」
  〔暫編註解〕若有人……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 這是指不論任何以色列人,無分男女,若違犯上主所定之律例,特別是違犯與敬拜獨一上主有關的,就都算為惡事。
     違背了他的約 這話和上句是平行的。違背上主的約,所指的亦是兩方面:(一)隨從、事奉、叩拜別神(參看書廿三16;士二20等);(二)不遵從上主所吩咐的律例(參看書七11、15等)。
         2-7 拜偶像者應受的刑罰:敬拜偶像能導致以色列民衰亡,因此刑罰是苛刻嚴厲的。

【申十 七3】「去事奉敬拜別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像,是主不曾吩咐的;」
  〔呂振中譯〕「去事奉敬拜別的神,也拜日頭或月亮、或是任何天像、是我所沒有吩咐拜的;」
  〔暫編註解〕四19已警告不可膜拜神所造的作記號、定節令的星體,現在重申此禁制,切勿效法異教行可憎之事。參王下十七16;二十一3;耶八2。如果發現有人果真拜邪神,按通姦罪處死;因敬奉別神違背了人與神所立的約(耶二2;三1~5)。
     關於膜拜星辰的情況,參看第四章19節的腳註。
         去事奉敬拜別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象 請參看四19的註釋。

【申十 七4】「有人告訴你,你也聽見了,就要細細地探聽,果然是真,准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以色列中,」
  〔呂振中譯〕「有人告訴了你,你也聽見了,那麼你就要仔細地查究;若這事實真地成立了,真有這可厭惡的事行於以色列中,」
  〔暫編註解〕有人告訴你……準有這可惡的事…… 律例的規定,是很嚴謹和慎重,毫不馬虎的。這裏訂立的罪證,要經過五個步驟:(一)有人告訴你──這是風聞。(二)你也聽見了──這是親自聽到有這惡事。(三)就要細細的探聽──進行偵查的意思。(四)果然是真──找出了證據。(五)準有這可惡的事──覆核為無誤。

【申十 七5】「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用石頭將他打死。」
  〔呂振中譯〕「那麼你就要將行這壞事的那個男人、或是女人、拉出來、到城門那裏,拿石頭打那男人或女人,打到他們死去。」
  〔暫編註解〕用石頭打死為以色列人一種普通的死刑。受刑的人給拉到城外,綁在架子上。判處此刑要有兩個以上的證人。行刑時,證人先動手,拿大石頭打在犯人頭上,然後各人拿石頭擲在垂死的人身上。可參讀《民數記》三十五31及注,並看《使徒行傳》七57~60)。
     「用石頭將他打死」:比較13:10。
         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用石頭將他打死 請參看十三10有關用石頭打死的事。這裏用拉到城門外的話,不但使我們看到是須經過在城門口的審判(城門口是古以色列人的法庭),也使我們看到這是定居迦南地後的生活,而不是摩西在曠野中的情景。

【申十 七6】「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
  〔呂振中譯〕「憑着兩個見證人或三個見證人的口、那該死的人就要被處死;只憑着一個見證人的口、是不可以被處死的。」
  〔暫編註解〕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 這是為防止作假見證陷害人的緣故,所以必須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作見證,方可定案。後期的祭典,也同樣規定要有幾個人的見證(見民卅五30)。
         6~7 最少要有兩個見證人,而他們也要確信自己的見證,以至於願意擲出第一塊石頭。犯人被判要用石頭打死的時候,他的衣服要被脫光,雙手被綁;然後要放置在一個高九英尺的刑臺上遊街示眾。第一個見證人要把他推下刑臺;第二個見證人要把一塊大石拋向他的頭或胸部。其後旁觀的人不斷把石頭擲向那將死的人身上。眾人不得為這人舉哀。
         6-7節: 不可單憑一個證人的見證就將人處死,必須有兩三個證人作證,才可以定人的死罪,用石頭打死。要將被定罪的人帶到城外,由見證人先向他投擲大石,路過之人接著也可向他投石。將拜偶像的人處死,這種制度就是將"這種惡從以色列人中除去"。這兩種方式能保護被告,首先,規定要有多名證人,以防止人出於私仇而作"假見證";第二,它規定原告要首先向犯人擲石,這可使他們三思是否作不公平的控告。

【申十 七7】「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呂振中譯〕「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處死。這樣,你就把那壞事從你們中間肅清了。」
  〔暫編註解〕參十三5注。
     「見證人要先下手」:防止人作假見證(比較約8:7, 耶穌叫那些自以為無罪的人先拿石頭打那淫婦)。
         「惡」:這字或作「惡人」,表示將罪和罪人看為一體,必須滅絕(參林前5:13)。
         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 這是要證明見證人的見證為真,所以要見證人先下手。若見證人的見證不真,則他們會遲疑不敢下手治人於死。
     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這是指除掉敬拜假神的惡。

【申十 七8】「“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或因流血,或因爭競,或因毆打,是你難斷的案件,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
  〔呂振中譯〕「『在你城內若有案件在流血與流血之間、辨訴與辨訴之間、毆打與毆打之間、爭訟的點太離奇、不是你所能判斷的,那麼你就要起來,上永恆主你的神所要選擇的地方,」
  〔暫編註解〕「神所選擇的地方」:即最高法院。
         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是你難斷的案件 按摩西岳父的指示,當從百姓中揀選有才能的人,分層負責審判百姓,難斷的案件才呈到摩西那裏(出十八13~26)。在摩西之後,遇有難斷的案件時,怎麼辦?
     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上帝所選擇的地方去 這裏是指到中央聖所去。
         8~13 地方法院難以審斷的任何案件(8節),要帶到聖所的祭司和審判官那裏。他們的判決是應當執行的。

【申十 七9】「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
  〔呂振中譯〕「去見祭司利未人和當日做審判官的、去查問,他們便會將判斷的話向你宣告。」
  〔暫編註解〕「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在神治的體制裡,祭司與審判官同是神的代表;祭司的責任是教導律法,審判官則是律法的執行者。
         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 有難斷的案件,是到中央聖所去找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以尋求解決。
     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 以色列較古的判語,多用神諭作決斷。這裏既也有王所委派的審判官,包含在此「高等法院」的斷案之內,因此就可能是一般的判詞,而不一定是用神諭決斷的方式。

【申十 七10】「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你必照著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
  〔呂振中譯〕「你要按照他們從永恆主所要選擇的那地方向你宣告的話去行;照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事謹慎遵行;」
  〔暫編註解〕10~11……指示你的判語,你必照凓……謹守遵行……,不可偏離左右 因為這是終審法庭的判決,所以是不能偏廢的,必須要聽從的。

【申十 七11】「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
  〔呂振中譯〕「按照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所對你說的判斷去行;你對他們所要向你宣告的話可不要偏於右或遍於左。」

【申十 七12】「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呂振中譯〕「若有人擅自行事,不聽從祭司、那站在那裏事奉永恆主你的神的、或是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須死;你要把那壞事從以色列中肅清。」
  〔暫編註解〕審判的權柄在神手裡(一12),法官代表神在地上執行公義(參羅十三1~2)。不服判決等於藐視神,須處死。祭司、利未人因為懂律法,所以也擔任司法的工作(8~11節)。
     「那人就必治死」:因為在神治的體制裡,違背祭司的判語就是違背神自己。
         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就必治死那人 因為是終審法庭的判決,是不能更改者,故此不服從這最後判決者,要治以死罪,用為威嚇服從。

【申十 七13】「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呂振中譯〕「這樣、眾民聽見,就會懼怕,再也不敢擅自行事了。」
  〔暫編註解〕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這又是斬狗教猴、殺一儆百的做法。目的是要百姓在獲得終審法庭的判決後,就絕對的服從。

【申十 七14】「“到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若說:‘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圍的國一樣。’」
  〔呂振中譯〕「『你進了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去取得而居住的地那時候,若說:“我要立王管理我、像我四圍的列國一樣";」
  〔暫編註解〕摩西預見到百姓進了迦南地以後,會要求立王來管治他們(撒上八4~5),以取代士師治國的制度。因為這是他族他國的體制。摩西乃設下了以色列人自己立王的規章。這些規章,除了不可讓百姓回埃及一項,後來全未遵守;特別是所羅門作王時,既大添馬匹,多積金銀,又廣置妃嬪(王上四26;十一1~4)。“百姓回埃及”有人認為指用以色列的奴隸去交換埃及的馬匹,也有人說是與埃及結盟來增加國威。這可從以賽亞的責備的話(賽三十1~7;三十一1~3)得到佐證。
     摩西在埃及法老宮中長大,熟悉當日中東各國王朝生活的侈糜腐敗,應能有此預見,及時作出警告。
     以色列人做了這樣的事(撒上八5)。
         預言立王 神在本章預言以色列人將有王,並附帶許多訓誨與警告(14-20節) 。以色列成為一個有王的國家,還在這事以後四百年(參撒上第八章註釋) 。撒母耳告訴百姓說他們立王就是厭棄神(撒上十19,十二17) 。但這並不是一個矛盾:神預知他們要立一個王,並不等於說,神贊成他們立一個王,而只不過是衪預知這個事實而已。雖然他們立王這件事神不贊成,但神還是盼望他們在選擇王的事上能來求問衪。他們的政府形式原是神所賜的,那樣,他們厭棄這種政府形式,無異就是厭棄了神。同時神也特意囑咐他們,君王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 加添馬匹和金銀。
         ……若說,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圍的國一樣 這句話,明顯的有撒上八4以下的經文作歷史背景。事實上,君王的職分,原不在以色列人的建制中;他們原是以上主為王的。從士八22~23的記述可知,在士師時代,以色列人連君王的觀念都沒有的,因為這兩節經文的「管理」,原文 ma{shal 這字根,可以衍生成「統治者」和「國度」,但卻不是君王的字源。
         14-20節: 神並未叫以色列人立王來治理他們的國家。實際上,神不同意他們這樣的想法,因為祂就是他們的王,百姓應當順服祂、跟從祂。但是神知道,將來有一日,百姓會有自私的意圖,想立一個王--使他們像周圍各國一樣(參撒8:1-22)。他們若堅持立王,就必須選擇合適的人。所以神將這些條例列出,既為百姓的好處,使他們知道怎樣選擇,並且也是為王本身著想,使他照神的律法來領導百姓。
         14-20 有關立王:這一段接著審判官的討論,因為君王主要的責任就是憑公平審判國民。摩西知道選民進入迦南,極可能會學效鄰國,要立一個王來代替最高的審判官;故摩西在此指出君王應有的品格:他必須是神的選民(15),他不為自己積蓄金銀、多立妃嬪,更不會使百姓回埃及去(16-17); 他登位之後要為自己謄寫一本律法書 , 時刻誦讀,學習敬畏神,遵行律法書的話語,不偏離左右(18-20)。

【申十 七15】「你總要立耶和華你神所揀選的人為王。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
  〔呂振中譯〕「那麼你總要立永恆主你的神所要揀選的人做王來管理你;你要從你族弟兄中立一位做王來管理你;不可讓一個外籍人、不是你族弟兄的、管理你。」
  〔暫編註解〕你總要立耶和華你上帝所揀選的人為王 這也是有撒上十17~24的經文作背景的。當時百姓要求立王(撒上八4~22),撒母耳勸諭和警告而百姓都不聽從之後,他私下膏了掃羅為君王(撒上十1~9)。然後,招聚百姓到米斯巴,按支派、宗族、家室抽籤,便抽出掃羅來。於是他對眾民說:「你們看耶和華所揀選的人!」(撒上十24)。
     只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 從創卅六31~39的經文來看,以東人的王並不都是以東人(請參看拙著《創世記註釋》對該數節經文的分析)。以色列人的王卻必須是與上主立約的以色列人──連未受割禮的以色列人(若有這樣的人的話,請參看出四24~26並拙著《出埃及記註釋》對該數節經文的解釋),都不能作以色列人的王。因為未受割禮的以色列人,是被剔除在立約社群之外的(創十七14),所以就不是他們的弟兄了。
         15~20 將來的君王(1)必須由神來揀選,(2)必須是以色列人,(3)不能仿效別國那樣為自己加添馬匹、妃嬪和金銀(比較王上一○28~一一4),(4)必須為自己抄錄一本律法書(原來的律法書要放在聖所裏;比較申三一9),並謹守遵行。

【申十 七16】「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他的馬匹,因耶和華曾吩咐你們說:‘不可再回那條路去。’」
  〔呂振中譯〕「不過王卻不可為自己加多馬匹,也不可使人民回埃及去、以便加多馬匹,因為永恆主曾對你們說過:“你們永遠不可再回那條路去。"」
  〔暫編註解〕「加添馬匹」:像其他財富,會導致人驕傲而忘記神;另一方面,埃及以產馬馳名,故加添馬匹可指倚靠埃及。(參賽30:1-7; 31:1-3)
         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 從歷史的觀點來說,馬匹是在主前八千年前已經在迦南地和兩河流域一帶野奔。要到主前約二千年以後,才馴服為人拉車,並於許克所斯人(Hyksos)入侵埃及期間(ca. 1720-1550 B.C.),才在埃及出現(所有金字塔壁雕和牆畫,均無馬匹而只有驢,可知在金字塔建築時代尚未使用馬匹)。騎馬術和馬兵,當為更後的時期,因為波斯人誇言其三大發明是:騎馬、射箭、講真理。士師時代以後,戰車(以馬拉作戰的車輛)和馬兵,不但用以顯示武力,也在表明財富。所以,這句話的涵義,是要王不可專為自己炫耀武力和財富,而對民橫徵暴斂。
     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他的馬匹 這是暗示譴責所羅門的作為。所羅門有很多戰車馬兵(王上十26),而他的馬卻多從埃及「買」來(王上十28)。按以色列人的傳統,所羅門曾應法老的要求,以一些壯丁(精練戰士)去換取馬匹。因此,這些「僱傭兵」便被驅趕而「回埃及去」了。
         16-17節: 以色列君王都未留心這個警告,結果自取敗亡。神使所羅門諸事亨通,但是他在富足以後,就建立強大的軍隊,娶了許多妻妾,他的心也偏離了神(參王上11:-10)。他犯罪導致以色列的不順服、使國家分裂和百姓被擄。

【申十 七17】「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
  〔呂振中譯〕「王也不可為自己加多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他也不可為自己加多金銀到極多。」
  〔暫編註解〕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 這也是暗示譴責所羅門,並用以儆告其後的君王的。按王上十一1~8的記述,所羅門在娶法老的女兒之外,尚有妃七百、嬪三百,且隨從她們去事奉別神。
     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 這又是暗示譴責所羅門的。按王上十14~22所記,所羅門積聚金銀寶物無數,以致驕奢浪費。

【申十 七18】「他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
  〔呂振中譯〕「『將來他登了國位,就要從祭司利未人面前的原本、為自己用一卷錄寫這律法的抄本。」
  〔暫編註解〕一個國家好的稱職的統治者,消極方面不可驕奢淫逸(16~17節);積極方面,必須謹守神的道,謙恭學習。這裡規定作王的人必須置備這部律法書,終生誦讀,來確保他個人不受引誘,秉公處理政務,國中長治久安(19~20節)。
     從本節可知在聖所中保存有一部律法書。當時尚無印刷設備,一切均賴人手抄錄。祭司、利未人負有保存律法和教導律法的責任(利十11)。
     他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存在他那裏 在以色列人的整個王國的歷史中,從沒有見過有任何一位君王有這樣做的。惟有約西亞獲得一本在修理聖殿時所得的律法書(王下廿二8~10)。至於抄錄一本,卻給七十士譯本誤譯為 deuteronovmion (Deuteronomy,第二卷律法),以至引伸為全書的書名──申命記,即重申前命的意思。
     18-20節: 以色列人所選出的君王,必須愛慕神的話語--聖經。他必須(1)為自己抄錄一本律法書,供他個人使用(那是古時的摩西五經);(2)將這書妥為保存;(3)每天誦讀;(4)完全順服神的話語。他這樣行就能尊敬神,不至心高氣傲,看不起別人或在富足強盛的時候忽略神。不閱讀神的話語,我們就不能明白神的旨意;除非經常閱讀、默想祂的話語,不然聖經對我們就毫無用處。現代人容易得到聖經,因此不難獲得古時以色列君王的智慧之源,而更大的挑戰,是依照聖經的指示去行。

【申十 七19】「存在他那裡,要平生誦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神,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
  〔呂振中譯〕「那書要時常在他身邊,儘他一生的日子他總要誦讀,好學習敬畏他的神,謹守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話,也守這些律例去遵行;」
  〔暫編註解〕要平生誦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上帝,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 這也是原文律法(To^ra{h)的真意,就是從學習而得的教訓。所以,君王當抄錄律法書存放的目的,不是在作裝飾品,乃是要誦讀、學習,並了解這些律例後,能敬畏上主並行祂所喜悅的事。

【申十 七20】「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偏左偏右,離了這誡命。這樣,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國位上年長日久。”」
  〔呂振中譯〕「免得他心高氣傲、藐視他的族弟兄,也免得他離了這誡命、而偏左偏右;好使他和他子孫在以色列中治國延年益壽。」
  〔暫編註解〕免得他心高氣傲…… 按現有的經文,這話是承接19節,君王在抄存律法書,誦讀學習並謹守遵行,便會謙卑為人,不至心高氣傲。
     便可在以色列中在位上年長日久 這應許的話,其條件是君王要不增添馬匹,不多立妃嬪,不為自己多積金銀,再加上抄存律法書,誦讀學習而謹守遵行,便能長久統治,並能讓子孫承繼王位,而不至被人推翻。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中文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雷建生《申命記解讀》․《串珠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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