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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十五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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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3 14:45:4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申命記第十五章】
一、豁免年(1~11)
二、有關奴僕(12~\cs1618)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申十 五1】「“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
  〔呂振中譯〕「『每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債務之豁免、」
  〔暫編註解〕“七年末一年”為安息年(利二十五2~7)。以色列人是迦南永久居民,外邦人為寄居者。在安息年,本國人的債項要全部豁免,外國人不獲此例保障(3節)。這大概是因為外國人只是暫居性質,不屬社會基本成員,即令耕種土地,也不須受第七年停止耕種的限制,應有力量還債。
     《利未記》二十五2~7所記安息年的條例,只限農耕地,到第七年須停止耕耘,除勞作者可獲休息外,貧苦寄居者也可得糧食。本章將此例適用到債項上。可能靠田地收入維生的貧苦本國人,一旦停耕,會無力還債,才延伸此例。
     「豁免」:原指釋放、歇息(出23:10),本指第七年不耕地。
         每逢七年末一年 承襲其祖先在兩河流域的傳統,以色列人對七這數字非常看重。因此,每週的第七日,便是安息日。在這日,以色列人受吩咐,甚麼工都不作(五14~15)。同樣,每逢七年的末一年,按約書的規定,亦是他們的安息年(出廿三10~11)。在這一年,以色列人不耕不種,讓地休息,並讓地在安息年所自出的歸給僕婢、僱工人和寄居的外人當食物(參看利廿五1~7)。但在這裏,申典卻作更進一步的要求。
     你們要施行豁免 這要求乃是豁免債戶的債務。
     1~6 每逢第七年,以色列人都要無條件地豁免同胞所欠的債。外地的人仍要還債,因為他們不象寄居的人,寄居者是社群中永久的成員,而外地人是暫時的、商務上的旅客。這些條例使以色列民免於窮困。
         1-11 豁免年:摩西律法規定每七年為豁免年(安息年),所有欠債者皆得豁免。這定例不單要施於親族,也要施在鄰舍身上,表明一種白白的賜予。
         1-23節 豁免的法例。安息年(1-11;參閱利未記廿五章註釋) 。奴僕(12-18,參利十九章註釋) 。頭生的(19-23,參利廿七章註釋) 。

【申十 五2】「豁免的定例乃是這樣:凡債主要把所借給鄰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鄰舍和弟兄追討,因為耶和華的豁免年已經宣告了。」                          
  〔呂振中譯〕「豁免的辦法乃是這樣:凡債主都要把所借給鄰舍的鬆手豁免掉,不可向鄰舍和族弟兄追討,因為所宣告的是永恆主的豁免。」
  〔暫編註解〕不可向鄰舍和弟兄追討,因為耶和華的豁免年已經宣告了 這裏所講的鄰舍和弟兄,指的乃是以色列人。至於這豁免年如何宣告,卻沒有說明。也許正如每五十年一次的禧年一樣,是在當年的七月初十日,就遍地大發角聲的宣告(利廿五9)。不過,禧年宣告的是賣出的地土,要歸還原賣主(利廿五23~28),而這裏卻不涉及不動產,僅要求債主不再向債戶追債了。

【申十 五3】「若借給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討;但借給你弟兄,無論是什麼,你要鬆手豁免了。」
  〔呂振中譯〕「向外族人、你倒可以追討;但向你的族弟兄呢、無論你借給他是甚麼,你總要鬆手豁免。」
  〔暫編註解〕從十四21可以知道“外邦人”與“寄居的”有別。“外邦人”只是在以色列境內暫住,或者經營生意的人,不屬社會基本成員,也不在接受救濟之列。借錢給外國人,雖在豁免年亦可追討。
     「外邦人」:過境或短期居留的外國人。
         若借給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 這豁免債務的規定,僅為以色列人的同胞而設,不適用於外國人。

【申十 五4~5】「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這一切的命令,就必在你們中間沒有窮人了(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耶和華必大大賜福與你。)」
  〔呂振中譯〕「雖然如此,你只要留心聽永恆主你的神的聲音,謹慎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的這一切誡命,你中間就不至於有窮人了;因為在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去取得為業的地上、永恆主必大大賜福與你。」
  〔暫編註解〕“你們中間沒有窮人”與7節所說應幫補窮乏的人對照來看,好像矛盾。既已無窮人何須周濟?本節所強調的是“聽從”和“謹守”神的命令。要是大家能遵行豁免年的定例,生活上有困難的同胞因為獲得債項的豁免,貧富可以調劑。施者蒙福,受者也得福(5節)。
     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上帝的話……,就必在你們中間沒有窮人了 這是一種烏托邦的理想──認為同胞弟兄互相幫助,彼此關照,國中就不再會有窮人的存在。但在實際生活中,這理想僅僅是一種夢想。所以才有下面7~11節那輔助的指導。

【申十 五6】「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照他所應許你的賜福與你。你必借給許多國民,卻不至向他們借貸;你必管轄許多國民,他們卻不能管轄你。」
  〔呂振中譯〕「因為在永恆主你的神必照他所應許過你的、賜福與你;你要借給許多外國人,卻不至於向他們借貸;你必管轄許多外國人,外國人卻不至於管轄你。」
  〔暫編註解〕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必照他所應許你的賜福與你 遵從上帝話而行的,上帝必按他的應許而賜福。在這施行豁免債務事上的賜福乃是:你必借給許多國民,卻不至向他們借貸。

【申十 五7】「“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無論哪一座城裡,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你不可忍著心、揝著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
  〔呂振中譯〕「『但是在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的地上、無論在哪一座城內、你哪一個族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在你中間,你對窮的族弟兄總不可忍着心、而揝着手。」
  〔暫編註解〕「揝著手」:與8節的「鬆開手」相對。
         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無論那一座城裏,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 不但在本地本城,乃要放眼全國各地和各城。無論在那個城,只要有一個肢體是窮乏的,就必須盡弟兄之愛的情誼來幫補他。
     不可忍凓心,揝凓手 這是指在濟助貧乏的弟兄上,不可硬凓心腸,緊握錢銀不放的意思。揝讀音為鑽,字義是把手抓緊。
         7-10雖然豁免年可減少以色列的窮人 (4), 但摩西知道國內仍將有不少窮人,故囑咐選民要不遺餘力的幫助弟兄,若忽略了這當負的責任便是罪。
         7-11節: 神吩咐百姓進入應許之地以後,要幫助他們中間的窮人。他們要得那地為業,就必須如此。許多人認定貧窮是由於窮人自己不爭氣。這種想法叫人容易對窮人吝嗇、硬心,不肯慷慨解囊。我們不要用種種理由來輕視窮人,不管他們是誰,貧窮是出於甚麼原因,我們仍當顧及他們的需要。在你的社會中有哪些窮人?你的教會怎樣能幫助他們?在幫助窮人的事上,你個人能做些甚麼?

【申十 五8】「總要向他鬆開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給他,補他的不足。」
  〔呂振中譯〕「你對他總要展開手,照他所缺乏的、借足給他、去補他的缺乏。」
  〔暫編註解〕照他所要的借給他,補他的不足 在登山寶訓中,主耶穌也是這樣的吩咐: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太五42)。

【申十 五9】「你要謹慎,不可心裡起惡念,說:‘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你便惡眼看你窮乏的弟兄,什麼都不給他,以致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於你了。」
  〔呂振中譯〕「你要謹慎,不可心裏生起卑鄙的念頭、說:“第七年豁免年近了”,你便惡眉惡眼斜視着你窮的族弟兄,甚麼都不給他,以致他因你而呼求永恆主,你就有罪了。」
  〔暫編註解〕為富而不仁,對窮乏而有需要的人不施援手,乃發自心中的惡念,故為罪。
     因為第七年即將來到(那時債項要全部豁免)而拒絕幫助貧窮的人也是一項罪。
         你要謹慎,不可心裏起惡念,說,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 這是人性自然的流露,但上帝的兒女,聖潔的子民,是善體主心的,並不因豁免年快到了,就不借貸給貧窮而有需要的同胞。
     以致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於你了 這種求告當然不是普通的禱告,乃是將富人不盡律法義務的事向主稟告,也可算是一種控告。所以,富而不仁的人就有罪了。

【申十 五10】「你總要給他,給他的時候心裡不可愁煩;因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這一切所行的,並你手裡所辦的事上,賜福與你。」
  〔呂振中譯〕「你要謹慎,不可心裏生起卑鄙的念頭、說:“第七年豁免年近了”,你便惡眉惡眼斜視着你窮的族弟兄,甚麼都不給他,以致他因你而呼求永恆主,你就有罪了。」
  〔暫編註解〕你總要給他,給他們的時候,心裏不可愁煩 樂善好施是善體主心而遵行律法的人的良好表現。為此,借給人或施予人的時候,就當喜樂從事,上主也必歡喜的報答你。若是面帶愁容,或有厭煩的態度,縱令行善。不但使受者難堪,亦不獲上主的喜悅。

【申十 五11】「原來那地上的窮人永不斷絕;所以我吩咐你說:‘總要向你地上困苦窮乏的弟兄鬆開手。’”」
  〔呂振中譯〕「因為窮人是不會從你國中斷絕的,所以我吩咐你說:”你對你國中的族弟兄、你的困苦人貧窮人、總要展開手來。」
  〔暫編註解〕摩西律法不單只提出行為規範和社會運作的體制,還教導比制度更重要也更基本的倫理原則,用愛心與憐憫待人接物。無論社會制度如何好,法制如何健全,總有人會遇到生活中的挫折。人生道途坎坷,需人扶持幫助。這裡教導人應慷慨,為他人紓貧解困。主耶穌在世的時候,就曾用這裡的話,要人在關心貧苦之外,更應培育愛人的基本精神。(太二十六1)。
     原來那地上的窮人永不斷絕…… 這是面對實際的敘述,一方面是地理形勢和氣候異常所使然,另方面也常因人為的不臧。主耶穌在門徒不喜悅那用貴重香膏膏主的女人時,也是這樣指出:因為常有窮人和你們同在,只是你們不常有我(太廿六11)。

【申十 五12】「“你弟兄中,若有一個希伯來男人或希伯來女人被賣給你,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
  〔呂振中譯〕「『你的族弟兄、一個希伯來男人或一個希伯來女人、若賣給你,他要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你就要送他自由離開你。」
  〔暫編註解〕希伯來男人或希伯來女人 這是仿效約書(出廿一2~11)的說法,但在實施方面卻與約書不同(見後面17節解釋)。希伯來的字根出於希伯(創十一14),故傳統認希伯來人是從希伯的後裔而來。但希伯來人這名詞,卻是出於過來或跨越的動詞。一般均認此族人是從幼發拉底河跨越過來者的通稱,並且多少含有輕蔑的意味。為這原因,一般以色列人多不自稱是希伯來人,除了向外人作自我介紹為例外。從歷史方面來說,以色列人在出埃及前後,以及定居迦南的初期,會使用或被稱為希伯來人。出埃及到王國統一時代,多自稱為以色列人。王國分裂後,北國為以色列,因此仍稱以色列人;南國為猶大,故稱猶大人。但南國的人不願北國獨佔以色列之稱,故多叫他們做以法蓮人。被擄後,因對將來回國有南北歸一王統治的盼望(參看結卅七15~28),故又稱為以色列人。因此,回國後甚至住居猶大和耶路撒冷的人,均稱為以色列人。但因回國後在宗教上猶太教化,而在後又兼併以東人為猶太人等緣故,又被稱為猶太人。這裏雖屬北國帶到南國修訂的文獻,但仍仿古而稱為希伯來男人或希伯來女人。
     被賣給你 古代奴隸社會時期的奴隸來源,有的是屬於戰俘,有的卻是被拐帶出賣的,有的是被貧窮的父母出賣的,有的是自己欠債賣身的,有的卻是家中奴隸所生而成為家主的奴隸。這裏所講的奴婢,並不屬於戰俘,也不是家中奴隸所生的,乃是以不同方式被賣給以色列人的他們自己的同胞。
     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 從這文句,可知被賣者亦非嬰孩或幼童,乃是能作工的成年人(以色列人以十三歲為成年)。這樣成年被賣到以色列人中的以色列人,就按比例可享受第七年得自由出去的權利。
         12-15節: 以色列人在僕人服事他六年以後,要放他們回去,並且要給他們足夠的食物,直到他們有其他生活來源為止。這種人道行為承認神創造了每一個人,並賦予人尊嚴與價值。這也使以色列人記得,他們本身也曾一度在埃及為奴,現今的自由乃是神所賜的。我們現在不像昔日的奴僕,但是神的教誨仍然適用。雇主必須尊重雇員,並在經濟上公平地對待他們。
         12~18本節至18節為釋奴婢的條例,是《出埃及記》二十一2~6的同一條例的修訂,包括希伯來婦女可以享有與男人同等地位;供給被釋的奴婢獨立生活所需(13~14節)。此外,還有對孤苦無依的人給予人道的關懷與照顧(18節;十四27,29等)。這些修訂的目的是使律法的條例能適應入住迦南後的新環境。
     這裡提到希伯來奴隸。18節說明奴工的地位和雇工不同。希伯來人一詞在此與以色列人同義。此處仍用“希伯來人”或因這個法例引自《出埃及記》,故未予更改。舊例只提希伯來男人,現在加了“希伯來女人”,可見婦女地位已有改善。
     12~18 關於釋放奴婢的條例,參看出埃及記二十一章1至6節的腳註。
         12-18 豁免奴僕:這是神律法規定的一種慷慨措施,豁免物件包括為奴的以色列男女。奴僕到了豁免年,若不願離開,甘心永遠服事主人一家,主人可以為他舉行一項簡單儀式,在家門上拿錐子刺穿他的耳朵(17),他便永歸主人作奴僕(另見出21:6注)。

【申十 五13】「你任他自由的時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
  〔呂振中譯〕「你送他自由離開你的時候,可不要送他空手而去;」
  〔暫編註解〕13~15這三節話,一般學者都認為是申命記的人道精神的加筆。因為將這三節抽離,與法例的前後文完全無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的含意,可能不但要照14節所說,給他一些實物,還包括出廿一3~4所言的,讓他和妻子兒女同去。這是比約書較為進步的規定(參看耶卅四8~16對遵守這例的不易和違約者將得的果報,17~22節)。

【申十 五14】「要從你羊群、禾場、酒酢之中多多地給他;耶和華你的神怎樣賜福與你,你也要照樣給他。」
  〔呂振中譯〕「要從你的羊群、禾場、酒池中、給他滿載榮歸;永恆主你的神怎樣賜福與你,你就怎樣分給他。」

【申十 五15】「要紀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神將你救贖;因此,我今日吩咐你這件事。」
  〔呂振中譯〕「你要記得你在埃及地做過奴僕,永恆主你的神贖救了你;故此我今日將這件事吩咐你。」
  〔暫編註解〕「在埃及地作過奴僕」:以色列人昔日在埃及地為奴的經歷應驅使他們樂於遵守神的誡命(參5:15; 16:12; 24:18)。
         要記念你在埃及作過奴僕…… 這是本書一再迴響的話,請參看五15的註釋。

【申十 五16】「他若對你說:‘我不願意離開你’,是因他愛你和你的家,且因在你那裡很好,」
  〔呂振中譯〕「他若對你說:“我不要離開你而出去”,而他說這話、是因為他愛你和你的家,因為他在你那裏很好,」
  〔暫編註解〕奴婢願意繼續留下的條例,看《出埃及記》二十一5~6及注。在耳朵上鑽孔,也許可以系上耳牌,標明奴婢的地位和所屬主人。
     他若對你說,我不願意離開你…… 這是常有的事例。有的是因主人的善待;有的是因外出謀生不易;有的卻為按約書規定(出廿一4),主人所給的妻子,在奴隸自由出去時,其妻及其所生的兒女仍歸主人,為因捨不得離開自己的骨肉,故此要求留下。

【申十 五17】「你就要拿錐子將他的耳朵在門上刺透,他便永為你的奴僕了。你待婢女也要這樣。」
  〔呂振中譯〕「那麼、你就要拿錐子把他的耳朵在門上刺過去,他便永遠做你的奴僕。對你的婢女、你也要這樣行。」
  〔暫編註解〕「待婢女也要這樣」:若婢女是作妻妾之用,則另有安排(見出21:7-11)。
         你就要拿錐子,將他的耳朵在門上刺透…… 按約書的規定(出廿一6),是先要帶他到神壇前起誓(中文將原文的「上帝」譯為「審判官」,是經文被後人為神學的原因修飾後的繙譯),然後帶他到門前用錐子刺透耳朵的外垂。這種做法,最少含有如下的三種意義:(一)表明被刺透耳朵者永屬這門下的人;(二)表示從此要聽從順服門內的主人;(三)被刺透的耳洞,可用來佩帶家主的名字或記號,用以說明此奴僕之所屬。
     你待婢女也要這樣 這句話表明本書規定希伯來女人被賣為婢者,以色列人要在第七年按男奴的方式對待之。但在約書卻不是這樣,乃另有規定,見出廿一7~11。

【申十 五18】「你任他自由的時候,不可以為難事,因他服事你六年,較比雇工的工價多加一倍了。耶和華你的神就必在你所做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呂振中譯〕「他以雇工人雙倍的努力服事你六年;你一旦送他自由離開你,不要覺得難受;這樣,永恆主你的神就必在你所作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了。」
  〔暫編註解〕“比雇工的工價多加一倍”有兩種解釋:1,養奴僕的代價只要雇工工價的一半;2,奴僕服侍六年等於雇工的工價的兩倍,或“奴僕以比雇工多一倍的努力服侍你六年”。第二說較近。正因為如此,主人應在第七年准他自由。
     雇用人來作奴婢的工作,工價要“多加一倍”。
         「比雇工的工價多加一倍」:奴僕以雇工一半的工資替主人工作;或作「他的工資只相等於一個雇工」。
         你任他自由的時候,不可以為難事 法例可以很容易訂立,實施卻不是一件易事。
     因他服事你六年,較比僱工的工價加一倍了 這是說明不當以讓希伯來僕婢在第七年自由出去,認為是件難事的原因。實質上,當時一般不供食住衣凓的日間僱工,最多是每日一錢銀子。供給衣食住的長期僱工,年薪是十舍客勒銀子,六年為六十舍客勒。奴婢的當時代價是三十舍客勒銀子,此後便不須付薪給,故較僱工的付出已省卻了一半。為這原因,第七年讓他(她)自由出去,應不是件為難事了。

【申十 五19】「“你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凡是公的,都要分別為聖,歸耶和華你的神。牛群中頭生的,不可用它耕地;羊群中頭生的,不可剪毛。」
  〔呂振中譯〕「『你牛群羊群中所養一切頭胎的、凡是公的、你都要把牠分別為聖,歸永恆主你的神;你牛群中頭胎的、不可用牠去耕種,你的羊群中頭胎的、不可給牠剪毛。」
  〔暫編註解〕你牛群羊群中頭生的 請參看十二6的註釋。
     凡是公的,都要分別為聖歸耶和華你的上帝 這是指牛羊中頭生的、公的,才在第八天分別為聖歸於上主(出廿二30)。並不是在第八天把牠宰了獻祭,乃是繼續的養育。因此之故,下面便說明:牛群中頭生的不可用牠耕地;羊群中頭生的不可剪毛。頭生牛既屬上主,就不可用來耕地替人效力;頭生羊既屬上主,就不可剪毛為人謀利。
         19~22 牲畜中頭生的要歸給耶和華;然而,牠們必須是沒有殘疾才被接納(比較出二二29;民一八17,18;瑪一8)。
         19-23 奉獻頭生之例:凡頭生的都當獻給耶和華(參出13:2; 利27:26), 表明一切都是祂所賜予的;這法例也提醒選民神昔日在埃及保存了他們頭生子的性命(參出22:29)。

【申十 五20】「這頭生的,你和你的家屬,每年要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吃。」
  〔呂振中譯〕「你年年要在永恆主你的神面前喫牠,在永恆主所要選擇的地方,你和你家眷一同喫。」
  〔暫編註解〕《出埃及記》二十二30規定,頭生的牛羊,在出生後第八天要獻給神。但若住地距敬拜的中心太遠,便難辦到。現在規定一年之中任何時間都可以去;但似乎屬意與獻什一的事同時舉行,也許在住棚節。
     頭生潔淨牲畜的肉歸主人所有(民18:17-18),可供食用。
         這頭生的,你和你的家屬,每年要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喫 這是要把頭生的帶到中央聖所,在獻祭後和家人一同歡樂的;在上帝面前喫──表達與上主有立約的關係。

【申十 五21】「這頭生的若有什麼殘疾,就如瘸腿的、瞎眼的,無論有什麼惡殘疾,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神;」
  〔呂振中譯〕「這頭胎的若有甚麼殘疾、像瘸腿或瞎眼,或是任何惡性的殘疾,你就不可把牠祭獻與永恆主你的神。」
  〔暫編註解〕祭牲必須是沒有殘疾的:參《利未記》一3注。
     這頭生的若有甚麼殘疾……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上帝 按利廿二20的規定:「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為這原因,頭生的公牛羊若是瘸腿、瞎眼或有其他的殘疾,也不能帶到中央聖所去作供獻。

【申十 五22】「可以在你城裡吃;潔淨人與不潔淨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與鹿一般。」
  〔呂振中譯〕「要在你的城內喫牠,不潔淨的人和潔淨的人都一樣可以喫,像喫瞪羚羊和鹿一般。」
  〔暫編註解〕可以在你城裏喫…… 這有殘疾的頭生的公牛羊,雖然不可帶到中央聖所去作供物,但卻不是把它拋棄了。乃要待它像其他不作祭牲的牲畜般的,可以在本城宰了喫。喫這樣的牲肉,正如喫用其他非為祭牲而用的牲肉一樣,不必是禮儀律上潔淨的人才可喫。

【申十 五23】「只是不可吃它的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
  〔呂振中譯〕「不過牠的血你卻不可喫;要倒在地上,像倒水一樣。」
  〔暫編註解〕關於禁止吃血的例,看《創世記》九4;《利未記》十七11及注。
     只是不可喫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 請參看十二16的註釋。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中文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雷建生《申命記解讀》․《串珠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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