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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十四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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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3 14:44: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聖潔的標準(十四1~21)】
一、喪事的問題(1~2)
二、分辨潔與不潔之物(3~19)
三、不吃自死的物(21a)
四、山羊羔母奶煮山羊羔(21b)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申十 四1】「“你們是耶和華你們神的兒女。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
  〔呂振中譯〕「『你們是永恆主你們的神的兒子,不可為死人刻劃你們自己的身體,也不可使你們的額上光禿;」
  〔暫編註解〕“用刀劃身”和“額頭剃光”,都是迦南人的異教風俗(看王上十八28)。以色列參加這種敬拜偶像的儀式,是犯罪背逆的行為。參《利未記》十九27~28注。
     這些為死人哀悼的做法——迦南人為了承認死者為神而有的做法——是神的子民所嚴禁的(比較利一九27,28;耶一六6)。
         這一節經文所講的行為是指敬拜死人。許多宗教有敬拜或祭祀死人的習俗。基督教與猶太教和其他宗教有別,都注重人在今生活著事奉神。別因掛慮死者而分心,影響了今生的事奉。
         你們是耶和華你們上帝的兒女 藉凓立約,以色列人已經成為上帝的兒女(出四22)。所以他們在曠野時,上帝撫養他們(一31;參看何十一1);在違背上帝的旨意時,上帝管教他們(八5);上帝總是以父親的恩慈來對待他們(卅二6;參看約壹三1等)。
     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 這兩種為喪葬禮儀而作的尊敬死者之用刀劃身和額上剃光,事實上到耶利米的時代仍風行在以色列人中(參看耶十六6,四十一5)。祭典也和申典一樣,認為這是承受了異教的風俗,所以予以禁止(利十九28,廿一5;參看賽十五2,廿二12;結七18;摩八10等)。
         1-2 禁為死者劃身剃額:迦南的居民在為死人哀哭的時候,往往因宗教上的原因將自己的身體劃破至流血的地步,以達致某些宗教後果。迦南人在崇拜巴力時,也以流血及剃額爭取神祗的喜悅,以期達致風調雨順、地出百物的豐收。以色列人既是「神的兒女」,有神為他們的父親(參申1:31, 天父對兒女的撫養及供給 ;申8:5, 天父對兒女的管教), 所以應當專心倚賴 ;他們更有神「子民」的身分 (2), 所以必須與異教分別出來。

【申十 四2】「因為你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民,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
  〔呂振中譯〕「因為你是聖別的子民、屬永恆主你的神的;從這土地上的萬族民中、永恆主揀選了你屬於他、做他自己的子民。」
  〔暫編註解〕因為你歸上帝為聖潔的民 請參看七6的註釋。
     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 請參看七6的註釋。

【申十 四3】「“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
  〔呂振中譯〕「『凡可厭惡之物、你都不可喫。」
  〔暫編註解〕“可憎之物”指宗教上不潔淨的生物。這些動物不可以吃,也不可以拿來獻祭。訂立這些條例是不讓以色列人和神認為禮儀上不潔之物接觸,自覺地學習神的聖潔,成為祂聖潔的子民。
     本章所記與《利未記》十一章相同,參該章有關註解。
     “可憎的物”。即不潔淨的東西。關於潔淨與不潔淨之牲畜的區別,參看利未記第十一章的腳註。
         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喫 這是以明白無疑的口媑所吩咐的律例。可憎的物,在希伯來文是時常使用在與禮儀律相悖的事物上的,加創四十三32和四十六34所用之厭惡,以及本書十七1,十八12,廿二5,廿三18,廿五16等所用之所憎惡的等(參看結八6、9、10、13、17等)。進而言之,凡不討上主喜悅,或污穢以色列人的事物,都是可憎惡的(參看利十八22,二十13等)。
         3-20 潔與不潔之物:這段經文所引起的討論是:區別潔與不潔的原則是什麽?學者的看法主要可分為三大類,但這些都不是聖經直接說明的。1 衛生的問題:一九五三年,美國一位醫生按利未記11章及申命記14章所說的動物,以藥物學監定他們的成分,結果發現這兩章聖經中「不潔之物」所含的毒性較那些「可吃的、潔淨之物」為高。2 宗教的問題:「不潔之物」之所以不可吃,原因之一是因為它們象徵著迦南宗教或與其獻祭有關。3 細菌的問題:陸地上的兔子、沙番,海裡的無翅無鱗之物,並空中的蝙蝠等,都是「帶菌者」,對人類的生命健康構成很大的威脅,所以被禁止吃用。
         3-21節: 神不准以色列人吃某些食物有幾個原因:(1)有些食肉的動物會吃別種動物的血,而食腐屍類的動物會吃死去的獸肉。由於以色列人不可以吃血,也不可吃死去的動物,所以他們也不該吃那些吃血和死屍的動物。(2)神禁止他們吃的某些動物,如蝙蝠、蛇、與蜘蛛,跟某些異教邪惡的風俗有關(參賽66:17)。對以色列人來說,不潔淨的動物代表罪惡和惡習。(3)有些限制可能是神要叫他們不斷牢記,他們與萬民有別,是被分別出來專門歸與神的。我們現在雖然毋須謹守這些飲食的條例(參徒10:9-16),卻能從中學到功課,使我們全面追求聖潔;聖潔不僅局限在靈性方面,也須融入生活,使我們活出聖潔的人生。

【申十 四4】「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綿羊、山羊、」
  〔呂振中譯〕「你們可以喫的走獸是以下這一些:牛、綿羊、山羊、」
  〔暫編註解〕4~6可喫的牲畜……凡分蹄成為兩瓣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喫 首先列具的可喫之物,是哺乳類的動物。在這類動物中,可用為獻祭的牛、綿羊和山羊,列於首位。其餘的是可喫但不用為祭牲的。可喫的哺乳動物,其原則乃是蹄分兩瓣而又反芻(即倒嚼)的動物。

【申十 四5】「鹿、羚羊、麅子、野山羊、麋鹿、黃羊、青羊。」
  〔呂振中譯〕「鹿、瞪羚羊、獐子、野山羊、大羚羊、羚羊、野羊。」

【申十 四6】「凡分蹄成為兩瓣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在走獸中、凡分蹄、蹄叉兩趾、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喫。」

【申十 四7】「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兔子、沙番因為是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呂振中譯〕「惟獨以下這一類、你們卻不可喫;在倒嚼或分蹄叉趾的之中,你們不可喫駱駝、兔子、石獾、因為牠們倒嚼而不分蹄,牠們對於你們都不潔淨。」
  〔暫編註解〕“沙番”即石獾。
         7~8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 這裏列出了兩類不可喫的哺乳動物:(一)倒嚼而不分蹄的:(二)分蹄而不倒嚼的。
     基本上說,這些哺乳動物都和利十一2~8所列具的相同,所不同的乃是這裏在4~5節列出了可吃的動物的名字。另有兩點要注意的乃是:(一)兔子在實質上並非反芻動物,但在第7節和利十一6都把它列為倒嚼的動物。可能原因是免子經常嘴動,古人以為它是在倒嚼。(二)豬固然是分蹄而不倒嚼,但其真正原因卻可能是古敘利亞人和古腓尼基人,認豬為聖物的影響。

【申十 四8】「豬因為是分蹄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也不可摸。」
  〔呂振中譯〕「不可喫豬,因為牠分蹄而不倒嚼;牠對於你們就不潔淨。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喫,牠們的屍體、你們也不可觸着。」
  〔暫編註解〕死的也不可摸 按利十一24~28的記述,摸和拿不潔淨的死動物,就算為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清洗衣服。

【申十 四9】「“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凡在水中的、你們可以喫以下這一類、凡有翅有鱗的、你們都可以喫。」
  〔暫編註解〕9~10水中……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喫;凡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喫 這是第二類可喫和不可喫的動物,是在水中的活物。之所以說可喫或不可喫,同樣不是在於活物的本身,乃是與崇拜的禮儀有關,就是認為那些無翅無鱗的活物,乃是不潔淨的,因此喫了的人也就在禮儀律上不潔淨了(參看利十一9~12)。

【申十 四10】「凡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吃,是與你們不潔淨。」
  〔呂振中譯〕「凡沒有翅沒有鱗的、都不可喫;牠對於你們都不潔淨。」

【申十 四11】「“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喫;」
  〔暫編註解〕11~20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喫 這句在11和20節都完全相同的話,卻沒有像哺乳動物一樣列出可喫者的名稱。這裏也和利十一13~19一樣,只列出不可喫的雀鳥的名字,凡參與過繙譯聖經的人都會承認,我們無法完全了解希伯來文中每一樣雀鳥的實際名稱。在任何譯本中,好些這類名字都是靠凓猜測。

【申十 四12】「不可吃的乃是雕、狗頭雕、紅頭雕、」
  〔呂振中譯〕「不可喫的有以下這一類:如兀鷹〔或譯:鷹〕、狗頭鵰、紅頭鵰、」
  〔暫編註解〕12~18 這些雀鳥在利未記十一章13節的腳註已經加以識別。

【申十 四13】「鸇、小鷹、鷂鷹與其類,」
  〔呂振中譯〕「鳶、隼、鳶屬鳥、這一類;」

【申十 四14】「烏鴉與其類,」
  〔呂振中譯〕「一切烏鴉、這一類;」

【申十 四15】「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
  〔呂振中譯〕「鴕鳥、夜鷹〔或譯:雄性駝鳥〕、魚鷹、雀鷹、這一類;」

【申十 四16】「鴞鳥、貓頭鷹、角鴟、」
  〔呂振中譯〕「鴟鴞、貓頭鷹、角鴟、」

【申十 四17】「鵜鶘、禿雕、鸕鷀、」
  〔呂振中譯〕「叫梟、禿鵰、鸕鶿、」

【申十 四18】「鸛、鷺鷥與其類,戴鴴與蝙蝠。」
  〔呂振中譯〕「鸛〔或譯:角鴟〕、鷺鷥〔或譯:紅鶴〕這一類;戴勝與蝙蝠。」

【申十 四19】「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與你們不潔淨,都不可吃。」
  〔呂振中譯〕「凡有翅膀的滋生蟲、對於你們都不潔淨,都喫不得。」
  〔暫編註解〕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與你們不潔淨,都不可喫 在利十一20~23列了一些這類活物中可喫和不可喫的名單。但在這裏,卻只簡單的給了一個綱領,就是有翅磅而爬行的,就是不潔和不可喫的。

【申十 四20】「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凡有翅膀而潔淨的、你們都可以喫。」

【申十 四21】「“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可以給你城裡寄居的吃,或賣與外人吃,因為你是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民。“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呂振中譯〕「『凡自己死的你們都不可喫;要給你城內的寄居者喫,或是賣給外族人;因為你是聖別的人民、屬於永恆主你的神的。『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子去煮山羊羔。」
  〔暫編註解〕“自死的”所以不能吃,是因為死的動物的血沒有除去,吃了違反不准吃血的條例(利十七11)。關於“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可看《出埃及記》二十三19及三十四1註解。
     神不准人用山羊的奶來煮山羊羔,這使人想起迦南人為了使人畜多產所行的種種不當的禮儀。神不准人使用本來是餵養生命的東西,反過來殺害生命。(出23:19也提到這條命令。)
         自死之物不可吃:自死之物(非人所宰割者)身上的血仍未除去,而血是生命的表徵,所以也不可吃。
         禁以母奶煮山羊羔:以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是迦南常見的宗教儀式,與巴力的崇拜有密切的關係,所以不可隨從。
         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喫 在利七24,更清楚的規定自死的和被野獸撕裂的,都不可喫。在那裏因為是記述可作祭牲的動物,所以提到其脂油的使用法。這裏卻是概括的說,就是可作祭牲或不可作祭牲的都包括在內;雖然這些動物在活凓時可宰來作食物,但在其自死或被野獸撕裂而死後,卻不可作為食用。原因固在防備瘟疫或仇敵下毒藥,但也是為潔淨的禮儀而不喫(因血未曾滴出)。這就是下面之所以說明,因為你是歸耶和華你上帝為聖潔的民的原因。
     可以給你城裏寄居的喫,或賣與外人喫 因為是與禮儀有關,寄居的和外人卻不必遵守以色列人的禮儀律,所以可以送給他們或賣給他們。寄居的通常是指短暫的過客或僱用在城裏或家裏工作的外人。而外人則除指這些寄居者外,也有的是在以色列地長居,而是自耕自畜或自行經營買賣的外族人。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這句已經記載在禮儀十誡(出卅四26)和約書(出廿三19)上的話,必然是很古遠,且是以色列南北均有的傳統。這傳統,一些西方人乃解釋為人道精神的表現。這個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更可能的,是與拉斯珊拉文獻中所說的對奶的咒語有關,或是因有些亞拉伯的游牧民族喜歡以山羊羔來煮羔母的奶,藉以向他們的神獻上,然後由祀神的人分享。因凓這些與外邦宗教有關聯的事,以致為上主厭惡而有此禁令。

【申十 四22】「“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
  〔呂振中譯〕「『總要把你撒種所出產的、就是田地年年所出的獻上十分之一。」
  〔暫編註解〕22-23節: 聖經將十一奉獻的目的講得很清楚--將神放在我們生活的首位。要將所獲得的第一份收穫,也是最好的歸與神,這表明我們對祂的敬愛。即時獻上最好的,你就能全心全意地信靠祂。我們要牢記,自己的一切全屬於祂,養成十一奉獻的習慣,就是把神放在首位,且讓祂為你安排其他的一切。
         22~27 猶太人的解經家認為這是第二個十分獻一的條例(關於第一個十分獻一,參看利二七30和民一八21;另參看瑪三8),猶太人按要求把物件或金錢帶到中央聖所去。獻祭者顯然可以從這什一奉獻取一部分在聖所享用(26,27節)。
         22~23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之一,又要把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 和合本現有的譯法,會使人誤解合共要奉獻十分之二。其實23節所講的五穀、新酒和油的的十分之一,就是22節那田地所出的十分之一。不錯,埃及人要將田地出產的五分之一(即十分之二)交給法老,因為約瑟曾為法老買了埃及人所有的地,除祭司的以外(見創四十七24~26)。迦南地是上主應許給以色列人的。將十分之一的出產獻給上主,是感恩,也是承認上主對應許之地的所有權。
         本節至十六17是有關個人義務和守節期的定例,包括什一奉獻、債務的豁免、奴隸的釋放、頭生的歸神為聖,以及上聖所守節等等生活中定期應履行的責任,因此放在一道來講。
     什一奉獻歷史甚久,《創世記》二十八22和《利未記》二十七章都記有此事。本章22~29節所述可以概括為:1,田地每年所出的取出十分之一,帶到聖所,把其中大部分供給侍奉神的利未人;2,把剩下的在那裡和家人共用。這二項都是一年一次節期中的什一奉獻。3,每隔三年,那一年的出產的十分之一,要儲存開分給利未人和貧苦的人,包括孤兒、寡婦與寄居者。這可能是一種募集的什一之捐。也可能就是每年的捐獻到第三年作另一種用途:周濟貧民。(參利二十七30注)。

【申十 四23】「又要把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吃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他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這樣,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神。」
  〔呂振中譯〕「要把你的五穀、新酒、新油的十分之一、和你牛群羊群中頭胎的、在永恆主你的神面前喫,在他所選擇做他名之居所的地方喫;好使你學習日日不斷地敬畏永恆主你的神。」
  〔暫編註解〕「吃在 ...... 的居所」: 按民18:21的規定, 百姓所獻的十分之一應屬利未人所有;這裡大概表示奉獻者可留一些,以便在中央聖所(見12:6注)與家人共進感恩筵席。
         喫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就是他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 這在表面上,似乎與十二5~7及17~19所講的類同,但須細心作分別。十二5~7大概是較古遠的,是每支派有一中央聖所。以色列人帶到那裏的,是按民十八21~32所記的十分取一之物,百姓並帶來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在那裏獻祭後,便和家屬一齊喫喝歡樂。但在十二17~19卻不同,因為是全國統一的中央聖所。故此,先須在十二13~16規定為食用的牲畜,可以隨意在自己的本地宰殺。然後在十二17~19便規定為獻祭用的牲畜,則必須到中央聖所去宰殺。然而,居住離中央聖所較遠的人,怎樣搬運這十分取一之物和獻祭用的牲口到中央聖所去呢?本章下面24~26節,就給了解決這問題的答案。

【申十 四24】「當耶和華你神賜福與你的時候,耶和華你神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那路也太長,使你不能把這物帶到那裡去,」
  〔呂振中譯〕「永恆主你的神賜福與你的時候、永恆主你的神所要選擇做立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而那路又太長,以致你不能把獻物帶到那裏去,」
  〔暫編註解〕以色列人定居之後,住的地方分散,距離敬拜的中心太遠,不方便把田地畜牧所產帶去奉獻,此處規定可以換成現金,方便攜帶。但到了聖所,必須用以購回食物和飲料,在那裡一同歡樂。
     “銀子”為當日交易用的媒介,“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依稀可見中國人當年用銀兩交易的情景。
     耶和華你上帝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你就可以換成銀子…… 這是解決那無法搬運那麼多十分取一之物和頭生的牛群羊群到中央聖所去的方法,就是把這些東西變賣,換成銀子帶在手中,輕快地到中央聖所去。

【申十 四25】「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往耶和華你神所要選擇的地方去。」
  〔呂振中譯〕「那麼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綁在手臂上,到永恆主你的神所要選擇的地方去,」

【申十 四26】「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或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神的面前吃喝快樂。」
  〔呂振中譯〕「用這銀子買你心之所欲的,無論是牛、是羊、是清酒、是濃酒,凡你心所想要的、都可以買;在那裏、你要在永恆主你的神面前喫喝歡樂,你和你的家眷都要歡樂。」
  〔暫編註解〕“濃酒”。有些人認為這是經過發酵,但酒精成分極低的啤酒。有些人留意到民數記二十八章7節使用這用語來描述奠祭所獻的濃酒(或醇酒),指出濃酒並非由獻祭者飲用,而是獻給耶和華作奠祭。箴言二十章1節警告人不可飲用濃酒,而以色列在曠野飄流的四十年期間都沒有飲用清酒或濃酒(申二九6)。
         「在耶和華你神的面前,吃喝快樂」:是要百姓知道神是保障他們生活所需的供給者,也叫他們知道神的保守而學習敬畏祂。
         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式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 到了中央聖所的所在地,就在那地方,按各人的喜好,購買應用的獻祭和喫喝之物。
     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喫喝快樂 這樣,在獻祭以後,便可和家人一同快樂的喫喝。現在的問題又發生了:民十八21~32規定,以色列人的十分取一之物,是歸給利未人的;利未人又將所得的十分之一歸給祭司。在申十二6是規定將這十分取一及牛群羊群頭生的,帶到中央聖所「都奉到那裏」。可是,本章26節卻說變賣了那些東西所換得的銀子,可以隨意買東西,為要在上帝面前喫喝快樂。那麼,利未人喫啥?這大概就是下面27節和28~29節的另兩個因應需要的改良。

【申十 四27】「“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因為他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
  〔呂振中譯〕「在你城的利未人內、你不可丟棄他,因為利未人不同你一樣有分有業。」
  〔暫編註解〕住在你城裏的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 民十八21~24所記的以色列人出產的十分之一歸給利未人,並沒有說明要送到中央聖所去。出二十24~26所說凡記下上主之名的壇,上主就會賜福。因此,每一處的神壇都會有利未人。這利未人就是我們在緒論中所提到的,北國人認為是祭司的;南國卻只認在耶路撒冷聖殿工作的為祭司,其他地方神壇工作的,只是利未人。可是,在統一中央聖所,廢除地方神壇的要求下,這些原先在地方神壇工作的人怎辦?這律例是要求你不可丟棄他。
     不可丟棄住在你城裏的利未人這話,只是說了個原則。在實施上,也許就正如十二21所記述的,住地離中央聖所太遠的人,可以取些牛羊宰了在自己城裏喫。這樣,利未人和家屬亦可在一起歡樂。但另外一些則賣了變換為銀子,在中央聖所另買東西與家屬歡樂。至於在本章24~26節之所以沒有提到把那田地出產的十分之一,和牛羊頭生的所賣之錢,奉獻到中央聖所去,大概其中有一部分是給了本城的利未人。即或不然,也有下面一項因應需要的改良。

【申十 四28】「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
  〔呂振中譯〕「『每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你那年的出產全部的十分之一取出來,存放在你的城內;」
  〔暫編註解〕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 這裏並不是在每年的十分取一以外的另一個十分之一,而是每兩年的十分之一或帶去中央聖所,或變賣換成銀子帶往中央聖所。第三年卻不帶走,也不變賣,而是將之積存在本城備用。
         28~29 每逢第三年,第二個十分獻一的祭物不用帶往聖所,卻要留在家裏,用來供養利未人和貧窮的人。
         28-29節: 在社區中設立眷顧窮人的制度,聖經早有明文。神吩咐祂的子民,每三年要將當年收穫的十分之一用來幫助無倚無靠、饑餓貧窮的人。這些條例可以防止全地陷入貧窮的深淵,也防止富人欺壓窮人。眷顧比自己弱小的人,乃是每個人的責任;家族的成員應當同舟共濟,義助族中的窮人,社區則要幫助住在區內的人。國家的法律固然要保護窮人的權益,而幫助窮人也是敬虔生活的積極部分。
         基督徒當負起供應窮人的責任,要使用神所賜的財物去幫助不幸之人。你要慷慨施捨,幫助貧困的人,如此可叫你尊重神是創造萬民的主宰,使別人也同得祂的恩惠,吸引人歸向祂。藉此,信心才能在日常生活中體現出來。
         28-29 奉獻與生計不足者:利未人、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因不同的原因而要倚靠社會其他人士供應他們的需要。施與者每逢第三年將本來歸給神的十分之一份予不足者,讓施受雙方都明白神的保守及慈愛的眷顧。

【申十 四29】「在你城裡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裡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吃得飽足。這樣,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呂振中譯〕「那麼利未人(因為利未人不同你一樣有分有業)、以及在你城內的寄居者和孤兒寡婦、就可以來喫,並且喫得飽足;好使永恆主你的神在你手所作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暫編註解〕在你城裏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裏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喫得飽足 這每三年一次的積存各家的十分之一收成,明顯的就由政府機關,而不是由宗教機構來處理了。因為宗教中央集權之後,地方就俗化了。為這原因,這些積存的「稅收」,也使用在「社會福利」事工上,而不單屬利未人的了。
     這樣,耶和華你的上帝必在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這句話,不單是用來總結每三年一次將出產的十分之一積存,用在利未人和貧困孤寡的身上,會令各人所做的工蒙上主賜福,也是在每年一次的抽出十分之一作捐獻的事上,作個總結會蒙主賜福的話。這句話,也是申命記對遵守上帝誡命律例者的常用語(參看十五10,廿四19,廿八12等)。因為作者確信,喜愛並遵守上主律法的,便為有福。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中文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雷建生《申命記解讀》․《串珠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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