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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十二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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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3 14:43: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申命記第十二章】
一、敬拜的囑咐(十二1~19)
二、何為正事?(十二20~28)
1、吃肉的問題(20~25)
2、何為正事的問題(26~28)
3、不要尋找偶像(十二29~32)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申十 二1】「“你們存活於世的日子,在耶和華你們列祖的神所賜你們為業的地上,要謹守遵行的律例典章乃是這些:」
  〔呂振中譯〕「『儘你們活在地上的一切日子、在永恆主你列祖的神所賜給你去取得為業的地上、你們所要謹慎遵行的律例典章、乃是這一些。」
  〔暫編註解〕你們存活於世的日子……,要謹守遵行的律例典章,乃是這些 其凓重點只在謹守遵行,而未加上學習和教育兒女的要求。因為這原本就是方圓端正的法典之編輯。
         1-14 敬拜的規則和含意:摩西強調敬拜是以色列民生活中首要之事,反映出百姓對神的基本態度。以色列民敬拜的物件是耶和華,故須清除迦南地的一切偶像。
         本章至二十六章是《申命記》中詳細解釋律法的部分。大體上可以分為七組:第一組自十二1至十四21,將祭祀和敬拜儀式,如何保持潔淨和純一。第二組自十四22至十六17,講定期應守的節期、規例與義務。第三組自十六18至十八22,講神治政體中的職位與職責,以及以色列人應盡的義務。第四組自十九1至二十一9,講戰爭、仇殺與死亡。第五組自二十一10至二十二30,講家庭關係。第六組自二十三1~二十五19,講聖潔與公道。第七組為二十六1~15,講初熟土產和什一奉獻。
     聖經學者指出這七組先後次序的安排,和律法核心的十條誡命有相當程度的配合。第一組配合第一至第三誡;第二組配合第四誡;第三組配合第五誡,第四組配合第六誡,第五組配合第七誡。但到後來這種配合便不十分明顯,而且各組的範圍也非絕對配合,界線常常不分明。例如第六組有關婚姻和子女的條例(二十五5~12)應和第五組的婚姻條例(二十二13)放在一道,但現在卻分別放在兩組中。
     不過,後人提出的各種劃分法都有其缺點,這大概是由於當日法例本身未經過劃一的編纂。更可能是摩西的講解為談話性質,不嚴格依照次序。參十4注。
     十二:1至廿六15節 再次記下選民應守的律例,強調以色列民應和迦南人有所區別。
         摩西是在埃及偶像的暖床中長大起來的,他的周圍滿了拜偶像的人,但他卻從來沒有和偶像妥協過。他把他的國家建立在敬拜耶和華的堅固磐石上。他的教義很明顯是:『惟獨耶和華是神』。後來果然。像摩西所警告他們的,偶像成了以色列國敗亡的主因。

【申十 二2】「你們要將所趕出的國民事奉神的各地方,無論是在高山,在小山,在各青翠樹下,都毀壞了;」
  〔呂振中譯〕「凡你所要趕出的列國人事奉他們的神的各地方、無論是在高山、是在山岡、或是在各茂盛樹下、你們都要澈底毀壞;」
  〔暫編註解〕「青翠樹」:葉子茂盛、樹蔭叫人覺得涼快的樹(參何4:13)。
         你們要將所趕出的國民事奉神的各地方……,都毀壞了 這法典的首要目標,是潔淨宗教的混雜主義,要求獨一的事奉上主(第4節)。所以,要將他們當日在各高岡、小山、和在青翠樹下所敬拜的神祇、不論是祭壇或偶像,都予毀壞。
     在高山、在小山、在各青翠樹下 這些地方,不但是北國的人敬拜當地神明的所在,甚至南國猶大也行這惡俗(參看王上十四22~24;王下十四4,十六3~4,十七7~12等)。希西家王大概受了這法典的影響,曾經按這裏所要求的實行(王下十八3~4),其子瑪拿西王又重新建立這些崇拜(王下廿一2~3),到約西亞王時才再行拆除(參看王下廿三5、8~9、15~16、19~20等)。
         2-3節: 神要以色列人在攻佔一國的土地後,就將那裡的異教祭壇與偶像除滅。祂深知百姓若使用那些祭壇向祂獻祭的話,就容易改變信仰,所以不應保留引誘人拜偶像的事物。我們也應當從生活中除掉錯誤的崇拜,那也許是某些事務,心態,產業,人際關係,地位和習慣,凡能引誘我們的心偏離神去犯罪的事,都當除去。千萬不要以為自己堅強、足以抵擋試探就心存驕傲。以色列人也從中得到不少教訓。

【申十 二3】「也要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柱像,用火焚燒他們的木偶,砍下他們雕刻的神像,並將其名從那地方除滅。」
  〔呂振中譯〕「也要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崇拜柱子;他們的亞舍拉神木、你們要用火去燒,他們的神的雕像你們要砍下來,要從那地方除滅他的名。」
  〔暫編註解〕“柱像”和“木偶”:看《出埃及記》二十三24;三十四12及本書七5注。
     地上所有偶像膜拜的痕跡都必須毀滅。關於“柱像”(石柱)和“木偶”(亞舍拉柱像),參看第七章5節的腳註。
         祭壇、柱像、木偶 請參看七5的註釋。
     雕刻的神像 請參看四15~18的註釋。

【申十 二4】「你們不可照他們那樣事奉耶和華你們的神。」
  〔呂振中譯〕「你們不可照他們那樣來服事永恆主你們的神。」

【申十 二5】「但耶和華你們的神從你們各支派中選擇何處為立他名的居所,你們就當往那裡去求問,」
  〔呂振中譯〕「不,永恆主你們的神從你們眾族派中選擇了甚麼地方做立他名的所在,你們就要到那地方、訪問他的居所;」
  〔暫編註解〕迦南人的偶像遍地(2~3節),為防止以色列人偏離正道去敬拜偶像,摩西指出只可在一個中心的地點敬拜神。曠野時期,會幕是中心。進迦南後,會幕先設在示羅(書十八1;撒上一3),但為臨時措施。“立為祂名的居所”應設在神所選擇之地(11節),這地就是耶路撒冷(看王上八16;十四21)。所羅門王就在這城建造聖殿(代下三1)。
     相對於分散在各處的異教膜拜,“耶和華”的敬拜必須集中在祂所指定的地方。吉甲、伯特利和示羅,都只是聖殿仍未在耶路撒冷建成之前的臨時敬拜中心而已。今天我們的敬拜要集中在成了肉身的道(基督)身上。
         「求問」:指到聖所去敬拜神(創25:22; 摩5:5)。
         但耶和華你們的上帝,從你們各支派中,選擇何處為立他名的居所,你們就當往那裏去求問 有關從你們各支派中選擇……立他名的居所。似乎是各支派均可有一中央聖所(這大概也是在士師時代或其後,各支派就實行了的),而到14節才明確的說明惟獨有一個全國性的中央聖所。還有,往那裏去求問也是很古遠的以色列傳統:利百加曾因腹中胎兒絞痛而求問上主(創廿五22)、士師時代的以色列人亦藉問先見獲得神諭作為向上帝求問(撒上九9),掃羅也曾藉烏陵土明向上帝求問(撒上十四36~42,特別請參看七十士譯本和武加大譯本的這段譯文)。

【申十 二6】「將你們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舉祭,並還願祭、甘心祭,以及牛群羊群中頭生的,都奉到那裡。」
  〔呂振中譯〕「要將你們的燔祭、和別的祭物、你們的十分之一獻物、和手奉的提獻物、你們的還願祭、和自願獻的祭、以及牛群羊群中頭胎的、都帶到那裏;」
  〔暫編註解〕選擇一地立為神的居所,目的是百姓可以在那裡獻祭,信仰生活有個中心。“燔祭”是除了祭牲的皮以外全部獻給神的祭(利一3~9及注)。“還願祭”為許願得償而獻的祭(參士十一30,39);“甘心祭”指的範圍頗廣,可以包括燔祭與平安祭,但與還願祭不同(結四十六12)。
     本節另一較清楚的譯法可為:“要將你們的燔祭和別的祭物,你們什一的獻禮和特別的獻物,你們的還願祭,還有自願獻的祭,以及牛羊中頭生的,都奉到那裡。”
     “燔祭”。參看利未記一章3節的腳註。“十分取一”。參看利未記二十七章30節的腳註。“舉祭”。參看利未記七章32節的腳註。“還願祭”。參看利未記七章12至17節的腳註。
         「那裡」:指約櫃所在的地方;這個中央聖所是敬拜神的唯一地方,是以色列人組織與崇拜的中心,也象徵神居住的所在。本節所提及有關獻祭的規則 , 在利未記1-7章中已有詳細的記載。獻祭具有敬拜的含意,以奉獻表達感恩的心。
         燔祭 是指用牛、或羊、或班鳩或雛鴿當作祭物,在壇上將全祭牲燒化的祭祀。因此現代中文譯本便將此種祭禮繙為燒化祭(請參看利一3~17)。
     平安祭 原文並無平安兩字,故可指任何的祭。但在獻平安祭時,按利未記三章和七章的記述,是僅用祭牲的部分獻上,部分卻為祭司和獻祭之人的吃用。
     十分取一之物 按民十八21~32的記載,以色列人要將出產的十分之一作舉祭獻給上主。這十分取一之物就歸利未人。利未人又要將其所得的,十分取一作為舉祭獻給上主,而這十分之一中的十分取一,就歸給祭司。
     舉祭 其實就是一種供獻物,正如前面十分取一之物,拿來在上主面前,作雙手獻上的。
     還願祭 是指向上主禱告許願時所許諾之物,在禱告得蒙聽允後,將之帶來還願的東西。
     甘心祭 指並未作許願,也不是因任何罪過,或是有甚麼出產而當獻十分之一等,乃是自己樂意為聖殿或為祭司利未人而獻上的供物。
     牛群羊群中頭生的 以色列人出埃及時,上帝把埃及地所有的長子和一切頭生的牲畜,都殺盡了(出十二29)。為這原因,以色列人不但要把長子(其後以利未人代之,見民三12)歸主,也要把頭生的牲畜分別為聖,歸於主(出十三2、12~15,廿二30,卅四19等)。

【申十 二7】「在那裡,耶和華你們神的面前,你們和你們的家屬都可以吃,並且因你手所辦的一切事蒙耶和華你的神賜福,就都歡樂。」
  〔呂振中譯〕「在那裏、你們在永恆主你們的神面前、你們和你們的家眷都要喫喝;並且要因你們下手辦的一切事都蒙永恆主你的神賜福而歡樂。」
  〔暫編註解〕「歡樂」:請注意這兩字用了多少次(十二7,12,18, 十四26, 廿八47) 。
         「歡樂」的意思就是說,在神的裡面來喜樂。這兩字在詩篇和新約書信裡常常可以見到的。的確,神的百姓應該快樂。
         「都可以吃」:不包括燔祭、平安祭的血(見27)以及祭物中規定歸神或歸祭司的部分。
         在那裏……你們和你們的家屬都可以喫 這是指在中央聖所,於上主面前的喫喝。要注意的事有二:(一)在上主面前喫飯,常常是表明立約的意思(參看創廿六30,卅一54;出十八12,廿四11等)。故此,到上主面前喫喝,乃表明自己為與上主立約的子民。(二)家屬都到中央聖所去喫,若不是每支派有一中央聖所,其可能性就不大,因為路途遙遠,交通不便。要拖男帶女的遠道去獨一的中央聖所,確實難以實行。
     因你手所辦的一切事,蒙耶和華你的上帝賜福,就都歡樂 這是指他們帶到上主面前喫喝的東西,是他們親手勤勞的果效,但這果效卻是上主賜福的結果。為感恩和為這些出產,便得以在上主面前歡樂的享受。

【申十 二8】「我們今日在這裡所行的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們將來不可這樣行;」
  〔呂振中譯〕「我們今日在這裏所行的、是行各人自己眼中看對的事;你們將來不可這樣行;」
  〔暫編註解〕以色列人在曠野和後來的征戰生活中,無法完全遵行獻祭的規定;而在道德生活上,各人行自以為正的事,可資訾議的地方甚多。(從《士師記》十七6和二十一25所記“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網,各人任意而行”,可以見到建立嚴格法律體制的必要)。摩西在這裡訓示百姓,到了新土,決不可再如此。他著重解釋的是律法中道德層面的要義。
     「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在摩押的戰爭歲月中,要從事有秩序的崇拜,似乎是不可能的事;自從出埃及一段日子以來,以色列民沒有永久居留住處,過著飄流曠野的生活,他們的敬拜方式自不免按著實際環境有所適應。曠野的飄泊不能給予以色列民有秩序的崇拜生活,因為他們還未得到神所應許的安息和產業(9), 故此10節實有意義深長的勉勵作用,神應許百姓必承受迦南美地,他們必在聖所存喜樂的心獻祭(11-12)。
         我們今日在這裏所行的,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們將來不可這樣行 這是指在敬拜的事上,當時是各人憑自己的意思行(請參看士十七1~6),並無統一的地方,也無共有的神祇。但在將來,即在到了下面第9節所指的地方時,就不可這樣行。
     8~9 “我們今日在這裏所行的”。在曠野飄流期間,以色列人不是每次都能履行獻祭儀式的一切要求,但他們定居在迦南地之後就必定可以。

【申十 二9】「因為你們還沒有到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安息地,所給你的產業。」
  〔呂振中譯〕「因為你們還沒有到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的安居地、產業地。」
  〔暫編註解〕“安息”是以色列人到達迦南後定居下來的狀況,不只和平安定,不受仇敵威脅,而且可以環繞神的居所,建立起一個以耶和華神為中心的單一大民族(參王上五1~5;八53~57)。
     因為你們還沒有到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安息地,所給你的產業 這安息地和產業,所指的就是迦南地。含義乃是到了迦南,他們就當到上主所選擇立為祂名的居所,就是中央聖所去敬拜。

【申十 二10】「但你們過了約但河,得以住在耶和華你們神使你們承受為業之地,又使你們太平,不被四圍的一切仇敵擾亂,安然居住。」
  〔呂振中譯〕「但你們過了約但河、得以住在永恆主你們的神使你們承受為業的地、又使你們得享平靜、脫離你們四圍的仇敵、而安然居住,」
  〔暫編註解〕但你們過了約但河,得以住在……承受為業之地,又使你們太平……,安然居住 這傳統的說法,必然很古遠,並很可能是口傳來自摩西的囑咐。但這主觀的願望卻給客觀的歷史事實所粉碎,因為人性自始祖犯罪以來就敗壞了。所以,士師記清楚的告訴我們,在以色列人處於太平的日子時,他們就任意而行,犯罪作惡,以致上帝要把他們交在仇敵手中來懲罰他們。當他們在痛苦難捱的日子,悔改歸回上帝,向祂祈求恩待時,上帝便為他們興起士師。但在士師拯救他們脫離仇敵之手,得享太平以後,他們又是犯罪作惡,惹動上主的怒氣。如是者,循環不息。

【申十 二11】「那時要將我所吩咐你們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舉祭,並向耶和華許願獻的一切美祭,都奉到耶和華你們神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
  〔呂振中譯〕「那時你們就必須有一個地方、是永恆主你們的神所選擇、做他名之居所的地方;你們要將我所吩咐你們獻的:燔祭、和別的祭物、十分之一獻物、和手奉的提獻物、以及一切最好的還願祭、就是你們所許願獻與永恆主的、都帶到那地方。」
  〔暫編註解〕看5節注。
     那時要將我所吩咐你們的……一切美祭,都奉到耶和華你們上帝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 這是重複申述前面5~6節所講說了的。德國學者溫拉德(Gerhard von Rad, 1901-1971年)在評論本章經文時,已經指出中央聖所的條例有三重的陳述:2~7節、8~12節和13~19節(或包含20~28節)。每一重都很規律的指陳,是要以色列人將祭物帶到上主所選擇的地方去(見5、11和14節)。但溫氏卻沒有看出這三節經文在文句上,各有不同之處。第5節有可能解釋為每一支派均有中央聖所,14節則全國十二支派僅能有一個中央聖所。但在這11節,卻沒有指出是每支派或是全國僅有一個中央聖所。

【申十 二12】「你們和兒女、僕婢,並住在你們城裡無分無業的利未人,都要在耶和華你們的神面前歡樂。」
  〔呂振中譯〕「你們要在永恆主你們的神面前歡樂,你們跟你們的兒子和女兒、你們的奴僕和使女、以及在你們城內的利末人、都要歡樂,因為利末人不同你們一樣有分有業。」
  〔暫編註解〕“無分無業的利未人”:看十9及注。“歡樂”來自神的祝福,要成為以色列人在迦南安居後的享受(7,18)。
     你們和兒女、僕婢……都要在耶和華你們的上帝面前歡樂 這句話不單看到申典的人道精神,使兒女、僕婢都可同享上主恩賜的歡樂,也看到這8~12節的經文,可能是支持2~7節中所言的每支派均有一中央聖所的規定。因為要兒女和僕婢都到全國統一的聖所去,在實踐上是不易行得通的。
     並住在你們城裏無業的利未人 有關無分無業的利未人,請參看十7的註釋。按以色列的傳統,利未是雅各從利亞所生的第三個兒子(創廿九34);上主被稱為是摩西「父親的上帝」(出三6),又是以色列人「祖宗的上帝」(出三15、16;參看出十五2),而摩西是屬利未支派(出二1~10),且能呼召屬上主的利未子孫到他跟前來,懲罰那些敬拜金牛犢的人(出卅二25~29),則按以色列的傳統來說,保存和承傳這敬事上主的宗教,自古就是屬於利未人的職責,應無疑義。為這原因,當以色列人在獲得手中所做的工之產品,向上帝感恩時,就不可忘記利未人,要和他們在上帝面前一同歡樂。另一方面,正如我們在緒論中討論「祭司利未人」時已經說過的,按申典在北方的傳統,利未人就相等於南國傳統的祭司。因此,在感恩歡慶的日子,更要與他們一同歡樂。因為他們是屬靈的領袖,是上帝和人之間的中介。
     12-18節: 希伯來人注重家庭敬拜,不管是獻祭,或者是守重大節期,常常是全家人一同參加,以使兒女建立敬拜神的正確態度,也令成年人的敬拜多一重意義。目睹家中成員承認自己的罪,就如全家一同過節一樣重要。有時可以分年齡敬拜神,不過老少一起敬拜更有意義。

【申十 二13】「你要謹慎,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處獻燔祭。」
  〔呂振中譯〕「你要謹慎、不可在你所看到的任何地方隨便獻上你的燔祭;」
  〔暫編註解〕以色列只可以在選定的中心獻祭,不可像迦南人那樣,到處都是拜偶像的祭壇(參5節注)。
     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處獻燔祭 這是全國統一的中央聖所的開頭語。這規定要以色列人謹慎遵守的,比約書中所規定的(見出二十24~26)已狹窄和嚴緊得多了。約書容許以色列人自己築壇,正如亞伯拉罕(創十二7,十三18等),以撒(創廿六25)、雅各(創卅三20),摩西(出十七15),基甸(士六24),大衛(撒下廿四18~25)等人所作的。所羅門亦在基遍的邱壇,就是高岡上的壇向上主獻祭。但為統一民眾意志,使他們在同一的聖所中,以同一的律法來敬事同一的真神起見,申命記法典就嚴緊的囑咐不可隨意在任何壇上去獻燔祭了。
     13-14節: 異教徒到處向他們的神獻祭。相比之下,以色列人只在神所規定的地方,按祂所指定的方式來獻祭,為的是確保敬拜的純潔。但後來他們忽略了神的命令,在迦南人敬拜異教神的丘壇上向神獻祭。猶大王約西亞就曾拆毀好些丘壇(參王下23:20)。我們在教會敬拜神應當確保純潔。如果我們為滿足自己的喜好,隨從習俗去敬拜神,就失去共同敬拜的好處。

【申十 二14】「惟獨耶和華從你那一支派中所選擇的地方,你就要在那裡獻燔祭,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
  〔呂振中譯〕「總要在你族派中的一派、永恆主所選擇的地方、在那裏獻上你的燔祭,在那裏行我所吩咐你的一切事。」
  〔暫編註解〕惟獨耶和華從你那一支派中所選擇的地方,你就要在那裏獻燔祭 這是全國統一的中央聖所之規定。這規定的文句,最少有兩方面可以看出與前面1~12節的記敘有所不同:(一)這段經文(13~28節)的接受對象,全部用單數的你,不像1~12節用你們。表明兩者的文句乃來自不同的層次。(二)這裏明白的說明是從你那一支派中所選擇的地方,而不像前面第5節之可解釋為每一支派或獨一支派的曖昧之說的各支派中的語句。
     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 這話包括除獻燔祭以外的一切祭祀、獻供物和求問等事,均要在這中央聖所施行。

【申十 二15】「“然而,在你各城裡都可以照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福分,隨心所欲宰牲吃肉;無論潔淨人不潔淨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與鹿一般。」
  〔呂振中譯〕「『不過你在你的各城內還可以照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的福分隨心之所欲的宰牲喫肉;不潔淨的人和潔淨的人都可以喫,像喫瞪羚羊和鹿一般。」
  〔暫編註解〕在古代以色列社會中,宰牲就是獻祭;獻祭殺牲,把血灑在祭壇,肉則供食用(參撒上十四章)。既然規定獻祭只可以在一個中心的聖所中舉行,百姓到了迦南,分散居住,很難依例辦事。這裡把宰牲和獻祭分開,可以獨立處理,這樣就不涉及禮儀上潔與不潔的問題;大家都可以吃肉。參看21節。
     家庭的宴會當然可以在家裏舉行。大部分以色列人平日都不多吃肉。“鹿”指雄鹿。
         在你們各城裏,都可以……隨心所欲宰牲喫肉 這是將利十七1~9所規定,只能在會幕門口宰牲的律例放寬了。在規定中央聖所的獻祭和辦理有關事項後,也不得不將非為獻祭的普通殺牲,即只為肉食之用的殺牲條例,放寬可在各城裏自行宰殺,而不必到會幕門口去宰殺了。
     無論潔淨人、不潔淨人,都可以喫 這裏所說的不潔淨人,並非指外邦人,乃是在禮儀律例上沾染了污穢的人(參看利十一至十五章)。因此,規定了中央聖所之後,有關喫肉的事便進一步的放寬了,在禮儀律例上不潔淨的人,亦可以喫肉而不必將他趕出於聖民的團契之外了(參看利七19~21)。
     就如喫羚羊與鹿一般 以色列人用為祭祀的,是要無殘疾的公牛(利一3),綿羊或山羊中的公羊(利一10)或是班鳩或是雛鴿(利一14)。這些東西,不但可以獻祭,也可用為食物。此外的牲禽,便要潔淨的才可食用(見利十一2~46;申十四2~21)。羚羊和鹿,雖然不用祭牲,但可食用(申十四5)。故此,在自己的各城裏宰殺的牲畜,雖然是宰殺了可作祭祀之用的牲畜,無論潔淨或不潔淨的人,都可以食用,就如食用羚羊和鹿一般,不會被治罪。
         15-28 宰牲吃肉及獻祭:宰牲(指潔淨的動物,見利11章)吃肉有一個限制,就是不可吃血,要將血倒在地上(16),因為血象徵生命。摩西也一再強調什麽時候只可在聖所中吃肉(17),什麽時候可以隨心所欲在各處吃(15, 20)。

【申十 二16】「只是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
  〔呂振中譯〕「只是血就不可喫;要倒在地上、像倒水一樣。」
  〔暫編註解〕關於不可吃血的例,看《創世記》九4;《利未記》十七11注。此處雖仍禁止吃血,因為血是生命,屬於神,但不限把血獻在祭壇上,可以像倒水一樣倒在地上。
     這限制的兩個原因可見於利未記十七章11節的腳註。
         神禁止人吃血,因為:(1)是異教習俗的主要部分,以色列人即將進入異教之地,因此先警示他們;(2)血代表生命,在神看來是神聖的;(3)那是為罪獻祭的象徵。(對於神不准人吃血的原因,請參利17:14的註釋。)
         只是不可喫血…… 不可喫血的原因,因為認為生命是在血裏頭;喫血就是喫了生命,為上主所厭惡(參看創九4;利三17,七26~27,十七10~14等)。為這原因,宰牲時要很小心的把牲畜內的血滴清,並像倒水一樣的倒掉在地上,使這生命歸回塵土,因為它是從土而出的(創二19)。這樣,喫肉的人就沒有傷害到生命了。

【申十 二17】「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或是牛群羊群中頭生的,或是你許願獻的,甘心獻的,或是手中的舉祭,都不可在你城裡吃。」
  〔呂振中譯〕「你的五穀、新酒,和新油、的十分之一、你的牛群羊群中頭胎的、和你所許一切還願的祭、你自願獻的祭、和你手奉的提獻物、都不可以在你的城內喫;」
  〔暫編註解〕以色列人有三種什一奉獻(參利二十七30注),這裡講的屬第二種,是在節期慶典中所獻,獻的人可以享受所獻的東西(參十六14;申十四22~27)。
     五穀、新酒和油 請參看十一14的註釋。
     十分之一 這裏所講的,乃是第6和11節中所講的十分取一之物。請參看十二6的註釋。
     牛群羊群中頭生的 請參看十二6的註釋。
     許願獻的 這就是許願祭,請參看十二6的註釋。
     甘心獻的 就是十二6所講的甘心祭。請參看該節的註釋。
     手中的舉祭 見十二6,請參看該節的註釋。
     都不可在你城裏喫 這些是為獻祭或奉作獻與上主的供物,就只能在中央聖所去舉行,也只能在那邊作喫喝,而不能留在本城來喫喝。
     17~18 “十分之一”必須帶到聖所去。這是指所謂的第二個十分之一。參看瑪拉基書三章8節的腳註以及申命記十四章22至29節對這命令的詳述。

【申十 二18】「但要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吃,在耶和華你神所要選擇的地方,你和兒女、僕婢,並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都可以吃;也要因你手所辦的,在耶和華你神的面前歡樂。」
  〔呂振中譯〕「只要在永恆主你的神面前喫,在永恆主你的神所選擇的地方喫,你和你兒子和女兒、你奴僕和使女、以及在你城內的利未人都喫;你也要因你下手辦的一切事、而在永恆主你的神面前歡樂。」
  〔暫編註解〕“僕婢”也是家中一分子,可以一同守逾越節(出十二44)。男的有權接受割禮(創十七27)。
     18節的話,基本上與第7節相同,請參看該節的註釋。所不同的一點,是第7節不提利未人。利未人的問題,要到第二重討論中央聖所時,即8~12節中的末了才提到。

【申十 二19】「你要謹慎,在你所住的地方永不可丟棄利未人。」
  〔呂振中譯〕「你要謹慎,儘你在你土地的日子、你總不可丟棄利未人。」
  〔暫編註解〕你要謹慎,在你所住的地方,永不可丟棄利未人 在這第三重討論中央聖所時(13~19節),對惦記利未人的事,要求得更為嚴格,也表明這乃是申典編輯者的強烈要求,並反映了在北國末期一般百姓對宗教的忽視。

【申十 二20】「“耶和華你的神照他所應許擴張你境界的時候,你心裡想要吃肉,說:‘我要吃肉’,就可以隨心所欲地吃肉。」
  〔呂振中譯〕「『永恆主你的神、照他所應許過你的、擴張你境界的時候、你若因心裏渴想着喫肉,而說:“我要喫肉”,那麼、你就可以盡心之所欲的去喫肉。」
  〔暫編註解〕宰殺牲畜為了食用,可以在任何地方為之。若是為了祭祀,必須帶到會幕或聖殿那裡(看26節;參15節注,比較利十七1~7)。
     20~28這九節經文,基本上是重述了13~19節的話,但有三點不同:
     耶和華你的上帝照他所應許、擴張你境界的時候…… 第一個不同點,是把15節的「各城裏」加以說明。表明是蒙上主賜福,在國土擴張之後,無法大家都到中央聖所的會幕門口宰牲了,才將獻祭的宰牲和普通喫肉用的宰牲條例分別開來。
     燔祭連肉帶血,都要獻在……壇上;平安祭的血要倒在……壇上,祭肉你自己可以喫(27) 第二個不同點,是把祭牲的血之處置法,與普通為肉食之用而宰牲之血的處置法,分別開來,使執行的人能分辨得更為清楚(請比較16節的說法)。
     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得福(25,28) 這句在25節說過的話,在28節差不多是重複的講了。這表明人若遵行中央聖所的條例,在平時喫肉宰牲時將血處理妥當,又履行當獻的祭和當奉上的供物,就不但自己蒙福,子孫也得恩賞和善報。這是第三個不同點,即加上了賜福的應許。

【申十 二21】「耶和華你神所選擇要立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就可以照我所吩咐的,將耶和華賜給你的牛羊取些宰了,可以隨心所欲在你城裏吃。」
  〔呂振中譯〕「永恆主你的神所要選擇做立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你就可以照我所吩咐你的從永恆主所賜給你的牛群羊群中宰幾隻去喫,在你的城內、盡心之所欲的去喫。」
  〔暫編註解〕「若離你太遠」:宰牲本須先帶到會幕交給祭司 (利17:1-7);但是,當選民進入迦南後,住的地方如果離聖所太遠,則可在定居的地方宰殺牲,只是應獻的祭物仍須帶到神所選定的地方(聖所)。

【申十 二22】「你吃那肉,要象吃羚羊與鹿一般;無論潔淨人不潔淨人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真地,人怎樣喫瞪羚羊和鹿,你也可以怎樣喫那肉;不潔淨的人和潔淨的人一樣可以喫。」

【申十 二23】「只是你要心意堅定,不可吃血,因為血是生命;不可將血(原文作生命)與肉同吃。」
  〔呂振中譯〕「不過你要堅心決意地不喫血,因為血就是生命;你不可連生命帶肉都喫。」
  〔暫編註解〕看16節注。

【申十 二24】「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
  〔呂振中譯〕「你不可喫血;要倒在地上、像倒水一樣。」

【申十 二25】「不可吃血。這樣,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得福。」
  〔呂振中譯〕「你不可喫血,好使你和你以後的子孫都因你行永恆主所看為對的事、而平安順遂。」

【申十 二26】「只是你分別為聖的物和你的還願祭要奉到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去。」
  〔呂振中譯〕「不過你要將你所有的你那些分別為聖之物、和你的還願祭、都帶到永恆主所選擇的地方去,」
  〔暫編註解〕“分別為聖之物”:不全是祭牲,可能包括各種帶到聖所的禮物,例如什一奉獻,初熟之物等等(參利二十二章)。

【申十 二27】「你的燔祭,連肉帶血,都要獻在耶和華你神的壇上。平安祭的血要倒在耶和華你神的壇上;平安祭的肉,你自己可以吃。」
  〔呂振中譯〕「把你的燔祭、連肉帶血、都獻在永恆主你的神的祭壇上:你的祭牲的血要倒在永恆主你的神的祭壇上;那肉呢、你倒可以喫。」

【申十 二28】「你要謹守聽從我所吩咐的一切話,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善,看為正的事。這樣,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永遠享福。”」
  〔呂振中譯〕「你要謹守、聽從我所吩咐你的這一切話,好使你和你以後的子孫都因你行永恆主你的神所看為好為對的事、而代代平安順遂。」

【申十 二29】「“耶和華你神將你要去趕出的國民從你面前剪除,你得了他們的地居住,」
  〔呂振中譯〕「『永恆主你的神將你所要進去趕出的列國人從你面前剪滅以後,你己經取得了他們的地去居住了,」
  〔暫編註解〕你要去趕出的國民……得了他們的地居住 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要趕出的國民,按創十五19~21,其原居民有十族之多;但在申七1則僅記載了七族。在實質上,只有在大衛和所羅門的時代,以色列人的國土,曾及於十一24所提的版圖範圍。此外,沒有其他舊約時代的君王,曾佔據那整個應許之地;亦沒有一個時代,曾將那些國民完全逐出,甚至所羅門時代亦然(參看王上九20~21)。為這原因,下面30節的話就更具重要性。
         29-32 警告:當以色列民得著神應許所賜為業之地,可能會效法外邦人的惡習,事奉偶像,因而同樣遭到被神趕逐的對待。摩西在此提出警告:不可重蹈外邦人的覆轍。

【申十 二30】「那時就要謹慎,不可在他們除滅之後隨從他們的惡俗,陷入網羅,也不可訪問他們的神說:‘這些國民怎樣事奉他們的神,我也要照樣行。’」
  〔呂振中譯〕「那時你要謹慎、不可在他們被消滅了之後去隨從他、而陷入網羅,也不可尋問他們的神說:“這些列國人怎樣事奉他們的神呢,我也要照樣地行。”」
  〔暫編註解〕“訪問”:為了信仰的緣故去求問。以色列人到了迦南後,可能會想知道當地人祭祀的習俗,跟著去學習模仿。
     以色列人甚至不能詢問有關迦南人膜拜的事,恐怕他們會把迦南膜拜的元素摻雜在向神的敬拜裏(比較羅一六19一個類似的勸告)。
         「訪問」:原文與5節「求問」是同一個字(參該處注)。
         那時就要謹慎,不可……隨從他們的惡俗,陷入網羅 這是綱領性的警告,要旨在於不可隨從別神。原文並無惡俗這詞,但和合本加得恰當。因為社群的習俗,都與宗教信仰相關聯。習慣和風俗,在人生生活上縱橫交織,使人無法擺脫成例,所以就成了捕鳥或捉魚的網羅一樣,把人綑綁住。另一方面,和合本加上這惡俗二字,卻在文句上不合邏輯。因為當地的國民若真被除滅之後,就不會再有惡俗可循了。下句話,就表明這些國民,在實質上是沒有被除滅,而只是被制服而已。
     不可訪問他們的神,說,這些國民怎樣事奉他們的神 外邦人的神當然不會說話。因此,這訪問他們的神就不是去對他們的神說話,卻包含了兩個意義:(一)去探看他們的神壇或神廟(這表明以色列人並沒有按十二3所吩咐的去行),是一種觀光,甚至是瞻仰的心態;(二)去查問這些神明的信徒是怎樣崇拜他們的神明,以致可以照凓他們的儀式來事奉這些神祇。這也是30節末了之所以說我也要照樣行的意思。
         30-31節: 神甚至不准以色列人過問周圍異教的事情。敬拜偶像的風氣滲透整個迦南地,沉迷於研究一些看來無害的風俗也很容易令人迷失。好奇心有時會令我們跌倒,對邪惡的事有過多的認識反而會令我們受這些邪惡的事引誘。對邪惡的習俗不要好奇,這才是順服神。

【申十 二31】「你不可向耶和華你的神這樣行,因為他們向他們的神行了耶和華所憎嫌所恨惡的一切事,甚至將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獻與他們的神。」
  〔呂振中譯〕「你向永恆主你的神可不要這樣行,因為他們向他們的神行了永恆主所恨惡一切可厭惡的事,甚至將他們的兒女燒在火中、去獻給他們的神。」
  〔暫編註解〕把子女當作祭物獻神,在主前二千年時已見於巴勒斯坦異教信仰中。猶大國亞哈斯和瑪拿西作王時,仿行人祭惡俗(王下十六3;二十一6),到約西亞作王時才予剷除(王下二十三10)。
     「將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見利20:1-5注。猶太人日後在亞哈斯時代曾仿效這惡習(王下16:3; 21:6)。
         你們不可向耶和華你的上帝這樣行 意即不可去訪問他們的神,也不可查問他們崇拜的儀式,更不可照他們的儀式來向外邦的神明崇拜,或是以這些儀式來崇拜上主。
     因為他們向他們的神,行了耶和華所憎嫌所恨惡的一切事 利未記十八和二十章記述了很多有關上主所憎嫌恨惡的事,而其最令上主憎惡的,就是迦南人向摩洛獻上兒女,在他們的神前燒死自己的兒女!這種惡俗的不改正,是他們罪惡滿盈的充分表現(參看創十五16)。不幸得很,當時以色列人也照樣行這些憎嫌事的時代(見王下十六3,十七17,廿一6;此外,申十八9~10,廿三17~18等,亦是當日惡俗的反映;請參看耶卅二33~35)。

【申十 二32】「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
  〔呂振中譯〕「『凡我所吩咐你們的一切話、你們都要謹慎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減少。」
  〔暫編註解〕參四2注。
     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 一般學者都認這節加重語氣和表明經文權威的話,是五經編輯者的加筆,目的在使申命記法典被認為是正典的經書,是不可更易和不能增刪的上帝的話。請參看四2的註釋。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中文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雷建生《申命記解讀》․《串珠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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