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埔教會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搜索
查看: 55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數記】第三十五章 [複製鏈接]

Rank: 9Rank: 9Rank: 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6-4-19 14:18:3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設立六座逃城(三十五9~34)】
一、引至保障之路
二、在基督裏有安全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民三十五1】「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但河邊、耶利哥對面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在摩押原野、約但河邊、耶利哥對面、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1-8 利未人的城邑:城邑是田野鄉村的中心,以色列各支派各家族在田野耕種和畜牧,交易及喜慶事則在城邑舉行。利未人住在城中,方便收集百姓的什一奉獻。城外郊野也歸利未人所有,以便他們牧養所得到的牛群、羊群、和牲畜 (3 「牛,羊,牲畜,財物」:應作「牛群,羊群,牲畜」。原文並無「財物」)。利未人是代替以色列人的頭生子事奉神的,所以各支派按人數的多少分出城邑,人數多的要分出多一些城邑。利未人共得四十八座城,四乘十二等於四十八,四代表神的國,正如十二支派在帳幕四方安營。
         1-34 利未人城邑與逃城:以色列人分地時面對另一個問題,就是如何安置利未支派。在本章神要求以色列民分出四十八座城給利未人居住 (1-8) 。 利未人可從百姓的收成取得十分之一為業,所以不得再有地業 (18:24) ; 讓他們聚居各支派的城邑中,是解決他們居住問題的合理方法。其次,在利未人的城中要分出六座為逃城(9-34), 讓誤殺人者可在其中得到保護,待在任大祭司死時重獲自由。這樣安排可減少仇殺事件,免得沾汙神賜為業之地。

【民三十五2】「“你吩咐以色列人,要從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也要把這城四圍的郊野給利未人。」
  〔呂振中譯〕「『你要吩咐以色列人從所得為業產的地之中、把城市給利未人居住,也把城市四圍的牧場給利未人。」
  〔暫編註解〕因為所有“利未人”都不會住在會幕裏,所以要把四十八座城分給他們居住,也把城四圍的牧場(“郊野”)給予他們。
         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利未人沒有分到土地,葡萄園,橄欖園等為業。但他們應當有合適的住處,所以安排一些城市給他們安家(利25:32)。
         郊野。直譯為“空地”或“牧場”,源於動詞“趕出去”。這裡指城外的郊野,可以把牲口趕到那裡放牧,也可以開闢為花園。“郊野”相當於我們社區公用的空地(見結48:10-20)。
         2~8本節至8節記述分給利未人的48座城,分散在河西和河東十二支派的境內(7節;書二十一章)。他們因無產業,需要這些城邑居住,養育子女,飼養牲畜。不過,利未人的城邑可以容其他百姓居住,利未人在當中教導神的律法(利十11)。這些城邑都很小,連四圍的效野在內,分給利未人的地加起來,只有四十平方公里,占迦南總面積不過千分之一。在靠農業為主的社會裡,這樣小的土地絕難維生;所以利未人仍可說是在以色列人中間沒有產業的支派(十八20~23)。

【民三十五3】「這城邑要歸他們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牛羊和各樣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們的財物。」
  〔呂振中譯〕「城市要給他們居住,城外的牧場可以供應他們的牲口、跟活財物、和各樣動物。」
  〔暫編註解〕牛羊。指大型牲口,如牛和駱駝。
         牲畜。可能指綿羊和山羊,也可能包括他們所有的家畜。

【民三十五4】「你們給利未人的郊野,要從城根起,四圍往外量一千肘。」
  〔呂振中譯〕「你們給利未人的城外牧場要從城牆根起、四圍往外量一千肘。」
  〔暫編註解〕一千肘。大約0.44公里。城外的空地提供給他們的牲口,以及作為私人花園,遊樂園和陵墓的用地。
         4~5 牧場(“郊野”)包括城邑四圍的兩個地區:一個是從城牆開始,四圍往外量一千肘(500碼,或457米);第二個是從第一個地區額外再量二千肘(1,000碼,或914米)。

【民三十五5】「另外東量二千肘,南量二千肘,西量二千肘,北量二千肘,為邊界,城在當中;這要歸他們作城邑的郊野。」
  〔呂振中譯〕「要往城外量:東面二千肘,南面二千肘,西面二千肘,北面二千肘;城在當中;這要給他們做城外牧場。」

【民三十五6】「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其中當有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
  〔呂振中譯〕「你們給利未人的城、其中要有六座逃罪城,讓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
  〔暫編註解〕摩西在利未人的城邑中揀了六座當作逃城(書二十1~9),它們是河東的比悉(屬流便支派)、拉末(屬迦得支派)、哥蘭(屬瑪拿西半支派)、河西的基低斯(屬拿弗他利支派)、示劍(屬以法蓮支派)、希伯侖(屬猶大支派)。《出埃及記》二十一13曾提到逃城的設立。
         逃城乃為非故意殺人犯而設,使不致為仇家所殺,等待審判。《申命記》十九章詳記可在逃城中避難的人的資格。
         六座逃城。三座在迦南,三座在約旦河東(見民35:14;申4:43;書20:7,8)。
         逃到。逃城是避難之所,因此是基督的預表。基督庇護那些憑著信心逃到祂那裡的罪人(見出21:13;申19:2-9;詩46:1;142:5;賽4:6;羅8:1,33,34;腓3:9;來6:18,19)。

【民三十五7】「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連城帶郊野都要給他們。」
  〔呂振中譯〕「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連城帶牧場、都要給他們。」
  〔暫編註解〕參書21:41。

【民三十五8】「以色列人所得的地業從中要把些城邑給利未人;人多的就多給,人少的就少給;各支派  要按所承受為業之地把城邑給利未人。”」
  〔呂振中譯〕「從以色列人的地業中、你們所要給的城、人多的支派要多給,人少的支派要少給:各支派要按所承受的產業、把城給利未人。』」
  〔暫編註解〕這些城市將按人口分佈來分配(見民26:54;33:54;書21:16-32)。

【民三十五9】「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9-34 六座逃城:十誡清楚禁止殺人(出20:13),律法的懲罰是殺人者死(出21:12-14, 28-32) 。 這裡再次聲明:蓄意殺人便是謀殺,謀殺人者必須治死(16-21) , 沒有任何代贖方法 。但殺人者若是一時錯手殺人便是誤殺,給予誤殺人者逃生的機會是合理的,逃城就是為此而設。本段經文首先指定六座逃城(9-15)── 三座在約但河東,三座在迦南地,作誤殺人者的避難所(12),無論他們是本地人還是外地人(15)。這六座城的名字, 見申4:23; 書20:7-8。 逃城不適用於謀殺犯 (16-21),謀殺的動機可從武器的種類或先前的仇怨判斷。若用可置人死地的武器,如鐵器、木器,就是蓄意殺人。就算不用殺人器具,只是推倒、扔物或用手打人以致對方死亡,若怨恨的動機確鑿,也屬謀殺。報仇者可把謀殺犯處死。不曾用殺人器具,也證實與死者素無仇怨的,便是誤殺人者。會眾須按公正審判他(24),又給他逃生的機會,讓他住在逃城中。到大祭司死的時候,誤殺犯便獲赦,可平安回家居住。以上是神指定處理殺人犯的方法,而其他代贖方法則不可採納(29-34) , 例如收贖價赦免謀殺犯,或收贖價讓誤殺人者在大祭司未死前返回本地,都是縱容罪惡,污穢地業。逃城的律例不但是誤殺者的佳音,更說明保守地業潔淨的重要,因為神住在其中(34)。

【民三十五10】「“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但河,進了迦南地,」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但河、到了迦南地,」

【民三十五11】「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
  〔呂振中譯〕「就要給你們選擇適當的城、給你們做逃罪城,讓殺人的、就是無意〔或譯:錯誤〕擊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
  〔暫編註解〕誤。原文詞根的意思是“迷路”,“犯錯誤”。這裡的意思是“弄錯了”(見書20:3;傳5:6)。避難的權利從遠古時期起就為大多數的民族所認可。
         11~12 耶和華為以色列人設立六座“逃城”(參看欄右地圖)。那些因誤殺而有罪的人可以在那裏逃避“報仇人”(被殺之人的近親),直至受審為止。(本書地圖4以+號來標示這些逃城。)

【民三十五12】「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
  〔呂振中譯〕「這些城可以做逃罪城,讓殺人者得以逃避贖業至親報仇的人,不至於死,等到他站在會眾面前受審判,然後決定。」
  〔暫編註解〕“報仇人”通常指受害人的最近男性親屬(19,21,24,25,27節),他有責任保護自己的家族;親人被害,他有責報仇。他也是親屬產業的買贖人(利二十五23~25;得四3~8)。
         報仇人。源於詞根“救贖”、“象親屬一樣行事”,暗示親密的個人關係。親屬的責任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就是為被殺的親人報仇。他還有娶已故兄弟之妻的義務(得3:13),贖回因不幸而淪為奴隸的親屬(利25:47,48),避免家族財產的轉讓(耶32:8-12),以及贖回可能已落入他人之手的這種財產(利25:25)。
         站在會眾面前。聖經沒有具體說明會眾到底要履行了什麼責任。但無疑整個過程是司法性質的的,包括舉證、辯論以及由陪審團做出裁決(見民27:2;申19:17;書20:6)。值得注意的是申19:12中有“本城的長老”的說法。

【民三十五13】「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
  〔呂振中譯〕「你們所要撥出的城有六座、要給你們做逃罪城。」
  〔暫編註解〕六座逃城。被分出來的六座城是可靠的避難所。通往這些城市的道路保養得很好。

【民三十五14】「在約但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
  〔呂振中譯〕「在約但河東邊、你們要撥出三座城,在迦南地那邊、你們也要撥出三個城,都要做逃罪城。」

【民三十五15】「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
  〔呂振中譯〕「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寄居的和寄住者做逃罪城,讓無意〔或譯:錯誤〕擊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
  〔暫編註解〕這六座城。關於這些城的名稱,見書20:7,8。
         寄居的。可能指長期依附希伯來家庭的人。

【民三十五16】「“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呂振中譯〕「『倘若人用鐵器擊打人,以致那人死去,那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須被處死。」
  〔暫編註解〕鐵器。不僅指刀槍等武器,而且指各種鐵制的器具,主要不是用於戰爭,而是用於和平的用途。這裡說的是故意殺人,無論是有預謀的,還是出於一時的衝動。
         16~24 這段把故意和意外殺人(謀殺和過失殺人)加以區分這段。

【民三十五17】「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呂振中譯〕「人若手中拿着會打死人的石頭去擊打人、以致那人死去,那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須被處死。」
  〔暫編註解〕指足以砸死人的大石頭(見出21:18)。

【民三十五18】「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呂振中譯〕「或是人手裏拿着會打死人的木器去擊打人,以致那人死去,那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須被處死。」
  〔暫編註解〕木器。如牧羊人的竿或杖,拐棍等。

【民三十五19】「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
  〔呂振中譯〕「報血仇的要親自把那故意殺人的打死;遇見他的時候,就可以把他打死。」
  〔暫編註解〕報血仇的(goel)。指“親屬”(見第12節注釋)。
         遇見。就是在逃城之外。
         把人推倒。就是把人從高處推下去,造成他死亡(見結34:21)。

【民三十五20】「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於死,」
  〔呂振中譯〕「人若因怨恨人而把人推倒,或是懷着惡意往人身上扔東西,以致那人死去,」
  〔暫編註解〕「

【民三十五21】「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
  〔呂振中譯〕「或是因仇恨用手擊打人,以致那人死去,那擊打人的必須被處死,他是故意殺人的;報血仇的遇見那故意殺人的,就可以把他打死。」
  〔暫編註解〕手。就是拳頭。

【民三十五22】「“倘若人沒有仇恨,忽然將人推倒,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
  〔呂振中譯〕「『人若沒有仇恨、突然將人推倒、或是沒有懷着惡意、而往人身上扔甚麼器物,」
  〔暫編註解〕沒有仇恨。就是一時衝動,在盛怒之下,但沒有預謀或殺人的動機(出21:13;申19:5)。

【民三十五23】「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於死,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
  〔呂振中譯〕「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會打死人的石頭丟落在人身上,以致那人死去,實質與他無仇,也不是想法子要害他的;」

【民三十五24】「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
  〔呂振中譯〕「那麼、會眾就要按照這些典章在擊打人者與報血仇者之間審判是非。」
  〔暫編註解〕被告被送出逃城,大概是在護衛之下,到大家查驗案件證據的某個地方(出21:12-14;申19:1-13)。

【民三十五25】「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
  〔呂振中譯〕「會眾要援救這殺人的脫離那報血仇者的手,也要使他返回他所逃進的逃罪城;他要住在城中,直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
  〔暫編註解〕被告的安全在於遵守逃城的法律並住在裡面。所以他實際上是處在利未人或神職人員的保護之下,從而隸屬于大祭司。新大祭司的任職象徵著他的新生。
         25~34 這段列出審斷各類案件的標準。若裁定是過失殺人,殺人者便可住在逃城,直到當時的大祭司逝世;其後,他可以安全地返回家中(28節)。謀殺的控告必須有超過一個人的見證(30節)。殺人者不能以贖價來代替償命(31節),因過失殺人而有罪的人也不能以贖價來換取返回本地的權利(32節),因為殺人罪把所住之地弄汙穢了(33節)。

【民三十五26】「但誤殺人的,無論什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
  〔呂振中譯〕「但殺人的無論如何若出了他所逃進的逃罪城境界以外,」

【民三十五27】「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
  〔呂振中譯〕「報血仇的在逃罪城境界外遇着他,而報血仇的把那殺人的殺了,報血仇的是沒有流人血之罪的。」

【民三十五28】「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裡,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
  〔呂振中譯〕「因為殺人的應該住在逃罪城中、直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殺人的纔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產的地。」

【民三十五29】「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呂振中譯〕「這在你們一切住的地方要做你們世世代代典章的條例。」

【民三十五30】「“無論誰故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
  〔呂振中譯〕「『人擊殺人、必須憑着幾個見證人的口、那故意殺人的纔可以被處決;若只有一個見證人作證控訴一個人,那人就不必被處死。」
  〔暫編註解〕參申17:6;19:15;太18:16。

【民三十五31】「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呂振中譯〕「故意殺人的就是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去代替他的命;他必須被處死。」
  〔暫編註解〕故意殺人犯必須處死,不適用收購價替代之例。(創九4~6)。人乃按神的形像而造,人的寶貴生命,他物不可以取代,只有用人的生命來償還。參《出埃及記》二十一23~25及注。殺人不只侵犯神聖的生命,也玷污了神所住的聖潔之地(34節)。
         不可收贖價。“贖價”的原文源於一個通常表示“贖罪”,“和好”和“清除”的動詞詞根。這裡的意思是兇手不能靠支付贖價贖命。這條規定強調人的尊嚴,以及他的生命在神眼中的價值。

【民三十五32】「那逃到逃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
  〔呂振中譯〕「那逃到逃罪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前再來住本地。」
  〔暫編註解〕不可為他收贖價。與上文的說法相同。被迫住在逃城被視為對過失殺人的懲罰。誤殺人的人不許以金錢換取回家。

【民三十五33】「這樣,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污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原文作贖)。」
  〔呂振中譯〕「這樣,你們就不至於使你們所在之地成了俗污,因為血能使地成了俗污;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之被血染就不能得潔除。」
  〔暫編註解〕對土地的污穢是無法贖罪的(見創4:10;申21:1-9;詩106:38)。

【民三十五34】「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呂振中譯〕「你們所住的地、就是我所居於其中的、你們不可使它蒙不潔,因為我永恆主居於以色列人中間。』」
  〔暫編註解〕神的聖所在祂的子民中間,成為預防“污穢”土地的有力保障(見出29:45;民23:21;代下20:11;亞2:10)。參《新約》在林後6:16中有關教會的教訓,以及新天新地的理想狀況(啟21:3)。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SDA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