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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第二十八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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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9 14:13:0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獻祭的要素(二十八1~31)】
一、獻祭乃是神的要求,不是人制定的(2)──「獻給我」
二、要每日獻上(2~8)
三、祭物要用火燒(6、8、13、19、24)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民二十八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耶和華現在宣佈祂對某些供物的旨意,就是為每日早晚的崇祀,以及安息日和月朔所獻的供物。
         1~2 第二十八和二十九章重申有關獻祭和節期的條例。這是在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之前。
         1-8 每日早晚祭:每早獻一隻羊羔,每晚獻一隻羊羔,一年三百六十五日常獻這祭(6),預表基督那贖罪的羔羊(約1:29)。祭司每日獻的祭其實不能除罪,惟有基督永遠的贖罪祭可使人完全(來10:11-14)。新約信徒是祭司,早晚也當獻上屬靈的祭物。
         祭祀為以色列人敬拜神的中心活動。本章到二十九40所記諸事,例如祭壇的建造,一早一晚要獻祭等,已見《出埃及記》二十九38~41。《利未記》也記有不同的祭祀條例;本書十五章已說明素祭與奠祭應與火祭同時舉行。因此本章和次一章所講的祭祀條例和以前有相當程度的重複,不過著重點明顯不同。在權力轉移期間,祭司擔負的責任分外重。重申神為生活中心,強調祭司的地位及以民與神的關係實有必要(看二十七18注)。
         本章記的是祭司每天必須為全民獻的祭,所側重的為祭司的責任,和在百姓為罪、自潔、許願等等自願獻的祭之外,一年至少應獻的祭(二十九39)。
         1-31 節期獻祭的條例:以下兩章列舉以色列人每年各節日當獻的祭物,數量之大足以說明神應許之地何等富裕。這裡所提及每日早晚所獻的祭,曾在出29:38-41記載,列出的節期亦與利未記23章相同。雖有一些重複之處,但重點各有不同。本段是給予祭司的指示,特別著重各項祭物的數量;利未記只是著重百姓的責任,而未有詳述祭物的細節。以色列快要正式成為祭司的國度,神對摩西的應許(出19:6)即將應驗,在這時候頒下獻祭的細節,顯得十分恰當和適切。每日常獻的祭物排在最先,然後是每週、每月、每年節期當獻之物。若日子重疊,便須獻兩項祭物的總數 (參28:23) 。

【民二十八2】「“你要吩咐以色列人說:‘獻給我的供物,就是獻給我作馨香火祭的食物,你們要按日期獻給我’;」
  〔呂振中譯〕「『你要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要小心、將奉給我的供物、就是奉給我的食物、做怡神之香氣獻與我之火祭、在制定節期上獻與我。”」
  〔暫編註解〕有關每天應獻的祭,參看《出埃及記》二十九38~41;各種祭祀的條例,可看《利未記》1~7章。“火祭”指部分祭物燒在壇上的祭,獻供物給神,並非神需要食人間煙火,而是要人確認生命萬物乃神所賜,必須心存感謝(詩五十8~15)。
         我的供物。希伯來語是qorban,其詞根意思是為了一個特定的目的而“接近”,“靠近”,。該詞用來指找法官打官司,來奉獻一些東西,或來呈上供物。因此各耳板(Qorban)成了一切供物的通稱(見可7:11)。
         食物。異教徒把食物獻給他們神明(大概是他們自己吃掉的)的習慣,是歪曲了悔罪之人向神呈獻供物,表明自己為罪憂傷並懇求赦免的做法(利21:6,8,17,21;22:25;瑪1:7)。
         獻給我作……火祭。可能特指在壇上焚燒的脂油部分。
         馨香。參利1:9,13,17;民15:3等。

【民二十八3】「又要對他們說:你們要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就是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每日兩隻,作為常獻的燔祭。」
  〔呂振中譯〕「你要對他們說:你們所要獻與永恆主的火祭是這樣:完全沒有殘疾、一歲以下的公綿羊羔、每天兩隻、作為不斷獻的燔祭。」
  〔暫編註解〕火祭。這裡特指每日“常”獻的祭物(見出29:38-40注釋)以及相關的應許(第42,43,45節)。
         沒有殘疾。這裡強調了羊羔的完美性(來9:14)。其他祭物也要符合這樣的條件(出12:5;利1:3;民19:2;彼前1:19)。
         常獻的燔祭。參但8:11-13;11:31;12:11。“常獻的”與神的羔羊形成顯明的對比。因為祂是一次獻祭永遠有效的;祂只一次為眾人死(來7:3;10:12,14)。
         3~8 這段描述每天當獻的祭。參看出埃及記二十九章38節和利未記六章19節的腳註。“黃昏的時候”(4節)。直譯作:在兩個黃昏中間。參看出埃及記十二章6節的腳註。

【民二十八4】「早晨要獻一隻,黃昏的時候要獻一隻;」
  〔呂振中譯〕「其一隻公綿羊羔、你要在早晨獻上,其另一隻公綿羊羔、你要在傍晚時分獻上;」
  〔暫編註解〕“黃昏的時候”參九3注。
         早晨要獻。參詩5:3:“早晨我必向你陳明”,這句話原來可能指獻祭。
         黃昏的時候。直譯為“兩個晚上之間”(見出12:6;民9:3)。

【民二十八5】「又用細面伊法十分之一,並搗成的油一欣四分之一,調和作為素祭。」
  〔呂振中譯〕「也獻一伊法十分之一的細麵、用搗成的油一欣的四分之一調和的、作為素祭。」

【民二十八6】「這是在西乃山所命定為常獻的燔祭,是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
  〔呂振中譯〕「這是不斷獻的燔祭、在西乃山所制定、做怡神之香氣獻與永恆主的火祭的。」
  〔暫編註解〕常獻的燔祭。就是每日奉獻(出29:42)。常獻的燔祭和“常燒的香”(出30:8)就像基督徒早晚的祈禱。
         西乃山所命定。那是摩西領受獻祭律例的地方。

【民二十八7】「為這一隻羊羔,要同獻奠祭的酒一欣四分之一。在聖所中,你要將醇酒奉給耶和華為奠祭。」
  〔呂振中譯〕「和其一隻公綿羊羔同獻的奠祭酒、要一欣的四分之一;你要在聖所、將醇酒奠與永恆主為奠祭。」
  〔暫編註解〕奠祭。也是在西乃山所規定的(出29:40)。
         在聖所中。可能在院子裡燔祭壇的底部(出29:42)。
         醇酒。希伯來原文是shekar。奠祭除了這裡以外,都是用普通的葡萄酒(yayin)。為每只羔羊所配的酒約為0.95升。Shekar常常指不用葡萄做的酒;通常是用糧食或蜂蜜做成的。例如在利10:9吩咐亞倫和他的兒子們在準備進入帳幕時,不可喝清酒(yayin)或濃酒(shekar)。許多注釋家認為這裡的shekar是指最貴最好的葡萄酒。猶太注釋家一般認為,這裡的shekar指不攙水的酒或新榨的酒。

【民二十八8】「晚上,你要獻那一隻羊羔,必照早晨的素祭和同獻的奠祭獻上,作為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
  〔呂振中譯〕「其另一隻公綿羊羔、你要在傍晚時分獻上,按早晨的素祭和跟羊羔同獻的奠祭禮一樣辦理,做怡神香氣之火祭獻與永恆主。」
  〔暫編註解〕就是獻晚祭的那只羊羔。前面的指示是關於早晨獻的羊羔,但也適用於晚上獻的羊羔。這是一天的最後一次獻祭,以後就不再獻了。

【民二十八9】「“當安息日,要獻兩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並用調油的細面伊法十分之二為素祭,又將同獻的奠祭獻上。」
  〔呂振中譯〕「『在安息日你要獻上公綿羊羔兩隻、完全沒有殘疾、一歲以內的,也獻細麵一伊法的十分之二、用油調和做素祭、和跟羊羔同獻的奠祭。」
  〔暫編註解〕安息日當獻的祭,為在每日應獻的燔祭、奠祭等之外再加上的祭。
         當安息日。安息日的供物是在每日常獻的祭物以外獻上的。這意味著祭司在安息日要履行雙重的職責。主說“祭司在殿裡犯了安息日,還是沒有罪”(太12:5)時所想到的,可能就是這一點。後來有一首特別為安息日譜寫的詩歌在澆奠祭時獻唱(詩92)。
         伊法十分之二。約為3.8升。安息日要獻雙倍的燔祭,所以細麵和酒等配料也要加倍。關於與燔祭同獻之奠祭的指示記在民15:5中。
         9~10 在安息日那天,除了日常的獻祭外,還有特別的獻祭。
         9-10 安息日的祭:安息日不可作工,但可以獻祭,敬拜神,紀念 的作為(申5:12-15)。

【民二十八10】「這是每安息日獻的燔祭;那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奠祭在外。”」
  〔呂振中譯〕「這是每安息日獻的燔祭;那不斷獻的燔祭、和跟燔祭同獻的奠祭、是在外的。」
  〔暫編註解〕日常的獻祭不可因安息日額外的供物而忽略。所吩咐額外的供物都是以七為單位的(民28:11,19,26;29:35-37)。

【民二十八11】「“每月朔,你們要將兩隻公牛犢,一隻公綿羊,七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獻給耶和華為燔祭。」
  〔呂振中譯〕「『在你們的月初一、你們要把燔祭獻與永恆主:就是牛兩隻、要小公牛、公綿羊一隻、公綿羊羔一歲以內的七隻、要完全沒有殘疾的。」
  〔暫編註解〕“月朔”是每個月的初一。以色列人在這一天奉獻更多的祭物(11~15節),敬拜時還要吹號(十10)。
         這可能是神為抵制每個月朔的月亮崇拜而規定的。銀號要吹響(民10:2,10)。後來這一天要停工(摩8:5;撒上20:5;賽1:13)。
         11~15 在每個月的開始,以色列人要獻上大量的燔祭,再加上素祭、奠祭和贖罪祭。同時要吹響號角(參看一○10)。
         11-15 月朔的祭:每月的第一日要獻祭,月月如此(14),祭物的數量與其他重要節日相同。月朔與其他節期一樣,都是預表基督所帶來的新紀元。(賽66:23; 西2:16-17)

【民二十八12】「每只公牛要用調油的細面伊法十分之三作為素祭;那只公羊也用調油的細面伊法十分之二作為素祭;」
  〔呂振中譯〕「配合每一隻牛、你們要獻細麵、一伊法的十分之三、用油調和做素祭;配合那一隻公綿羊、也要獻細麵、一伊法的十分之二、用油調和做素祭;」
  〔暫編註解〕伊法十分之三。約為6.6升。
         作為素祭。每頭公牛犢都要賠以一定數量的細麵(見民15:9)。
         伊法十分之二。約為4.4升,與為公綿羊同獻的數量相同(民15:6)。

【民二十八13】「每只羊羔要用調油的細面伊法十分之一作為素祭和馨香的燔祭,是獻給耶和華的火祭。」
  〔呂振中譯〕「配合每一隻公綿羊羔呢、也要獻細麵、一伊法的十分之一、用油調和做素祭:做燔祭、怡神之香氣獻與永恆主的火祭。」
  〔暫編註解〕參民15:4。素祭應與11節所提到的七隻羊羔的每一隻同獻。

【民二十八14】「一隻公牛要奠酒半欣,一隻公羊要奠酒一欣三分之一,一隻羊羔也奠酒一欣四分之一。這是每月的燔祭,一年之中要月月如此。」
  〔呂振中譯〕「和以上這些祭牲同獻的奠祭、每隻公牛要奠酒半欣,每隻公綿羊要奠酒一欣的三分之一,每隻公綿羊羔要奠酒一欣的四分之一:這是月月獻的燔祭,一年之中每月都要如此的。」
  〔暫編註解〕奠酒。與各種祭物同獻。
         每月。月朔要奉獻更多的祭物,所需要的精力甚至比安息日還要多。因此神的子民在月朔時就沒有時間或機會被周圍異教徒的偶像崇拜儀式所誘惑了。

【民二十八15】「又要將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獻給耶和華;要獻在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奠祭以外。”」
  〔呂振中譯〕「也要將多毛公山羊一隻做解罪祭、獻與永恆主,是要在斷獻的燔祭和跟燔祭同獻的奠祭以外獻上的。」
  〔暫編註解〕參民15:24。

【民二十八16】「“正月十四日是耶和華的逾越節。」
  〔呂振中譯〕「『正月十四日、是向永恆主守的逾越節。」
  〔暫編註解〕逾越節。為尼散月十四日的逾越節所吩咐的唯一特殊供物就是逾越節的羔羊(出12:6;又見本書709頁)。以色列人自從38年前離開加低斯巴尼亞之來一直沒有遵守這個節日。
         16~25本節至25節教導祭司如何準備在每年正月十四日開始守逾越節,一共慶祝八天。參看《出埃及記》十二15;《利未記》二十三4~8;本書九1~3及註解。緊接逾越節的為除酵節。
         16-25 逾越節的祭:逾越節紀念神領以色列人出埃及,藉羔羊的血保守以色列人的長子免被擊殺 (出12:13) 。 這節期在猶太人的正月十四晚開始,接著是為期七日的除酵節,頭一日和第七日是聖會。

【民二十八17】「這月十五日是節期,要吃無酵餅七日。」
  〔呂振中譯〕「這月十五日是節期;要喫無酵餅七天。」
  〔暫編註解〕「吃無酵餅七日」:象徵脫離埃及為奴之地。耶穌就是新約時代逾越節的羔羊,將我們從罪惡中拯救出來(林前5:7)。
         十五日。十四日的傍晚是逾越節(出12:6,14)。十五日是無酵節(利23:6)。逾越節的羔羊是在第十四日下午稍晚時宰殺的;到十五日日落以後與無酵餅和苦菜同吃。
         七日。參出12:15;13:6,7;利23:6。
         17~25 關於無酵節,參看出埃及記十二章15至20節的腳註。七天之內每天都要獻上大量的祭(19~24節)。

【民二十八18】「第一日當有聖會;什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
  〔呂振中譯〕「頭一天要有聖聚會;甚麼勞碌的工都不可作,」
  〔暫編註解〕直譯為“任何耕種的工”。任何勞碌的工都在禁止之列(出12:16;利23:7,8)。

【民二十八19】「當將公牛犢兩隻,公綿羊一隻,一歲的公羊羔七隻,都要沒有殘疾的,用火獻給耶和華為燔祭。」
  〔呂振中譯〕「只要獻火祭為燔祭給永恆主:就是牛兩隻、要小公牛、公綿羊一隻、公綿羊羔一歲以內的七隻,都要你們認為完全沒有殘疾的。」
  〔暫編註解〕這一特別的火祭是以前所沒有規定的(見利23:8)。所指定的祭物與月朔相同(第11節)。

【民二十八20】「同獻的素祭用調油的細面;為一隻公牛要獻伊法十分之三;為一隻公羊要獻伊法十分之二;」
  〔呂振中譯〕「和以上這些祭牲同獻的素祭、是用油調和的細麵:配合一隻公牛、要獻一伊法的十分之三;配合一隻公綿羊、要獻一伊法的十分之二;」
  〔暫編註解〕參第12節,為月朔作了同樣的規定。

【民二十八21】「為那七隻羊羔,每只要獻伊法十分之一。」
  〔呂振中譯〕「配合那七隻公綿羊羔、每隻要獻一伊法的十分之一;」

【民二十八22】「並獻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為你們贖罪。」
  〔呂振中譯〕「也獻一隻多毛公山羊做解罪祭、為你們除罪。」
  〔暫編註解〕與月朔所獻的一樣(第15節)。

【民二十八23】「你們獻這些,要在早晨常獻的燔祭以外。」
  〔呂振中譯〕「你們要在早晨的燔祭、就是不斷獻的燔祭、以外、把這些祭物獻上。」
  〔暫編註解〕這些都是在獻完每日的早祭以後在上午獻上的。

【民二十八24】「一連七日,每日要照這例把馨香火祭的食物獻給耶和華,是在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奠祭以外。」
  〔呂振中譯〕「一連七日、每日都要照這例把火祭的食物、就是怡神之香氣獻與永恆主,是在不斷獻的燔祭和跟燔祭同獻的奠祭以外獻上的。」
  〔暫編註解〕無酵節的每一天都要獻上16-25節所列舉的所有特殊供物,與月朔一樣(利23:5-8)。

【民二十八25】「第七日當有聖會,什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
  〔呂振中譯〕「第七天你們要有聖聚會;甚麼勞碌的工都不可作。」
  〔暫編註解〕參出13:6;利23:7,8。這個節期第一天和最後一天的要求是相同的。

【民二十八26】「“七七節莊稼初熟,你們獻新素祭給耶和華的日子,當有聖會;什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
  〔呂振中譯〕「『在你們的七七節上、當獻首熟之物那一天、你們將新素祭獻與永恆主的時候、要有聖聚會;甚麼勞碌的工都不可作,」
  〔暫編註解〕“七七節”在無酵節後五十天舉行。參看《利未記》二十三9~22及註解。新約時代,此節又叫“五旬節”(徒二1)。
         “ 七七節莊稼初熟” 。即無酵節五十天之後,或在五旬節那天。參看利未記二十三章15節的腳註。
         七七節。就是“收割節,所收的是你……勞碌得來初熟之物”(出23:16),就是收割初熟麥子的時候(出34:22;申16:10;又見利23:15-21)。
         新素祭。參利23:16。這一天的主要特色就是掀新素祭。共由二個餅組成,叫做“獻給耶和華的初熟之物”(利23:17)。這兩張餅是用初熟的麥子做成的。與這兩張餅同獻的是七隻公羊羔、一隻公牛犢、兩隻公綿羊,兩隻公綿羊羔為平安祭,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利23:18)。
         七七。就是從除酵節的第一天算起的七個星期(利23:15-21)。
         26-31 七七節的祭:七七節是逾越節後的第七個安息日 (利23:15-16) 的次日,共計五十天,所以又稱五旬節,是獻初熟莊稼的日子。──26節首句應譯作「七七節初熟物之日,你們獻新素祭給耶和華的時候, ...... 」。這預表耶穌復活之後,聖靈在五旬節降臨 (徒2章), 收割第一批屬靈的莊稼。

【民二十八27】「只要將公牛犢兩隻,公綿羊一隻,一歲的公羊羔七隻,作為馨香的燔祭獻給耶和華。」
  〔呂振中譯〕「只要將燔祭作為怡神之香氣獻與永恆主:就是牛兩隻、要小公牛、公綿羊一隻、公綿羊羔七隻、要一歲以內的。」

【民二十八28】「同獻的素祭用調油的細面;為每只公牛要獻伊法十分之三;為一隻公羊要獻伊法十分之二;」
  〔呂振中譯〕「和以上這些祭牲同獻的素祭、是用油調和的細麵:配合一隻公牛、要獻一伊法的十分之三;配合一隻公綿羊、要獻一伊法的十分之二;」
  〔暫編註解〕參第12,20節有關月朔和無酵節的規定。

【民二十八29】「為那七隻羊羔,每只要獻伊法十分之一。」
  〔呂振中譯〕「配合那七隻公綿羊羔、每隻要獻一伊法的十分之一;」
  〔暫編註解〕參第13,21節。

【民二十八30】「並獻一隻公山羊為你們贖罪。」
  〔呂振中譯〕「也獻一隻多毛公山羊、為你們除罪;」
  〔暫編註解〕除了與兩隻羊羔同獻的那只以外(利23:19)。

【民二十八31】「這些,你們要獻在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素祭並同獻的奠祭以外,都要沒有殘疾的。”」
  〔呂振中譯〕「總要在那不斷獻的燔祭和跟燔祭同獻的素祭和跟這些祭牲同獻的奠祭以外去獻上,都要你們認為完全沒有殘疾的。」
  〔暫編註解〕雖然有其他祭物的規定,常獻的祭物仍要獻上(見第10,15,23節)。常獻祭物的重要性不應被視為亞於其他的祭物。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SDA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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