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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第十八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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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38: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祭司與利未人的職務(十八1~32)】
一、是蒙恩的事奉
二、是蒙應許的事奉
三、是蒙供給的事奉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民十八1】「耶和華對亞倫說:“你和你的兒子,並你本族的人,要一同擔當干犯聖所的罪孽。你和你的兒子也要一同擔當干犯祭司職任的罪孽。」
  〔呂振中譯〕「永恆主對亞倫說:『你和你兒子們、跟你父系的家屬都要和你一同擔當可能干犯聖所的罪罰;你和你兒子們也要和你一同擔當可能干犯祭司職任的罪罰。」
  〔暫編註解〕亞倫和他的兒子負責祭司的職務,也要承擔弄汙聖所或祭司職任的後果(比較出二八38;利二二16)。
         從反面說明祭司和利未人的職責。祭司要擔當干犯祭司職任的罪,例如利未人可拉入聖所獻香之罪。祭司與利未人(「本族的人」)則要擔當干犯聖所的罪。二百五十個首領入聖所獻香便是一例。
         祭司與剩下的利未人不一樣。他們要負責不讓任何未經授權的人接近帳幕,玷污它。這樣,他們就減輕了會眾冒死接近帳幕的可能性。
         1~7本節至7節為耶和華神答覆百姓的呼求(十七12~13);祂直接告訴亞倫,沒有經過摩西。神早已預備了利未人看守會幕,免得外人擅人,觸發神的怒氣(3~4節)。利未人也不可僭奪祭司的工作;祭司應阻止利未人擅進聖所和壇,以免死亡(7節)。如果祭司或利未人未盡職守,以致有外人侵犯到他們的職務,須負疏於防守的責任:“你和你的兒子,並你本族的人,要一同擔當干犯聖所的罪孽…干犯祭司職任的罪孽”(1節)。祭司和利未人要擔當神的震怒,眾民的性命才得保存。祭司的設立,不只是神給擔任祭司的人的一種賞賜,也是給全民的賞賜(5,7節)。
         1-7 祭司與利未人的職責:祭司和利未人的職任是從神而來的賞賜 (6-7), 但賞賜帶來嚴肅的責任。可拉事件(16)證明百姓干犯聖所是危險的,不但百姓犯罪,祭司也要承擔這罪。
         1-32 祭司與利未人:上文的三宗事件重新確立了祭司的職事,本章隨即說明祭司和利未人的職責和特權。神吩咐祭司的事情是直接向亞倫說的 (1, 8), 但吩咐利未人的事卻間接透過摩西 (25-26) , 再次顯明利未人不能享有祭司與神直接相交的特權。
         祭司與利未人的職責之一是看守全帳幕(1-7) 。 祭司主要看守聖所,權利是享用一切不經火的供物(8-20)及利未人收入的十分之一(25-32) 。 利未人協助祭司看守會幕,但不得接觸聖所的器具,權利是享用以色列人出產的十分之一 (21-24), 但他們須像以色列人一樣,將收入的十分之一獻給神,當作舉祭歸給祭司。利未人須作什一奉獻,這是首次的記載。

【民十八2】「你要帶你弟兄利未人,就是你祖宗支派的人前來,使他們與你聯合,服事你,只是你和你的兒子,要一同在法櫃的帳幕前供職。」
  〔呂振中譯〕「你也要帶你的族弟兄、利未支派的人、你祖宗族派的人、和你一同走近前來,叫他們跟你聯合而伺候你;只是你和你兒子們要和你一同在法櫃的帳棚前供職。」
  〔暫編註解〕你弟兄。指利未支派的另外兩個分支革順人和抹利人。
         與你聯合。動詞“聯合”可能是“利未”的詞根(見創29:34注釋)。
         2-5 從正面說明祭司和利未人的職責。祭司在聖所中供職,吩咐利未人辦理會幕的事,及提防他們接觸器具和壇;利未人協助祭司辦會幕的事,及提防百姓誤闖會幕。他們須忠於神所賜的職責,以免忿怒臨到百姓身上。
         2~7 神把其它利未人賜給亞倫和他的兒子(6節);利未人在亞倫及其兒子守祭司職任的時候要協助他們(7節)。

【民十八3】「他們要守所吩咐你的,並守全帳幕,只是不可挨近聖所的器具和壇,免得他們和你們都死亡。」
  〔呂振中譯〕「他們要守儘你的職守、和全帳棚的職守,只是聖所的器具和祭壇、你們卻不可走近,免得他們死亡、連你們也和他們都死亡。」
  〔暫編註解〕要守所吩咐你的。他們是被指定看守聖所的人。
         不可挨近。不會指哥轄人(民4:15),而是指其他利未人。哥轄人不可觸摸未遮蓋的器皿,甚至連看也不可以(民4:19,20)。這條禁令還包括了銅壇(出29:37)和香壇,因為它們都是“至聖”的。
         器具。包括聖所中所有的聖器皿和用具。

【民十八4】「他們要與你聯合,也要看守會幕,辦理帳幕一切的事,只是外人不可挨近你們。」
  〔呂振中譯〕「他們要和你聯合,要守盡會棚的職守,辦理帳棚的一切事務;一切非利未族的平常人都不可走近你們。」
  〔暫編註解〕與你聯合。祭司應該把他們的利未人弟兄看作奉派擔任侍奉耶和華聖職的同工,儘管他們的職務低一些。
         外人。指任何非利未人(民1:51)。

【民十八5】「你們要看守聖所和壇,免得忿怒再臨到以色列人。」
  〔呂振中譯〕「你們要守盡聖所的職守、和祭壇的職守,免得神的震怒再臨到以色列人。」
  〔暫編註解〕利未人的職責是在聖所之外;祭司的職責是在其內。祭司要照看所有的聖物,如陳設餅和燈檯等,並在這些聖物挪移的時候遮蓋它們。利未人要確保會眾中不會有人貿然褻瀆聖所。

【民十八6】「我已將你們的弟兄利未人從以色列人中揀選出來歸耶和華,是給你們為賞賜的,為要辦理會幕的事。」
  〔呂振中譯〕「我看我、我曾經把你們的族弟兄利未人從以色列人中選取出來、做禮物給了你們、來歸永恆主,來辦理會棚的事務。」
  〔暫編註解〕你們的弟兄利未人。利未人不應像可拉那樣謀求擔任祭司,而應在耶和華的聖工中協助祭司。祭司也不可小看他們,而要始終記住待他們為“弟兄”。
         是給你們為賞賜的。見民3:12,41,45;民8:6,16,18。

【民十八7】「你和你的兒子要為一切屬壇和幔子內的事一同守祭司的職任。你們要這樣供職;我將祭司的職任給你們當作賞賜事奉我。凡挨近的外人必被治死。”」
  〔呂振中譯〕「你和你兒們呢、卻要和你一同守盡你們的祭司的職任、來辦一切屬於祭壇的事、和帷帳以內的事;你們要這樣辦事。我將你們的祭司職任做辦事的禮物給了你們;走近來非祭司的平常人就必須被處死。』」
  〔暫編註解〕守祭司的職任。神的工人應當為自己在聖工中的職任和服務而感到自豪,並且在神面前始終堅守這個職分。
         壇和幔子內的事。這句話是解釋“祭司的職任”的。祭司們應該在院子的銅壇上獻祭,並在聖所內執行一切神聖的職務,諸如燒香,擺陳設餅,修剪燈心和點燈,以及與贖罪日這樣莊嚴的場合有關的其他職責。
         外人。指除了祭司以外的任何人。他們不可擅自接近帳幕,想要履行祭司的職能。

【民十八8】「耶和華曉諭亞倫說:“我已將歸我的舉祭,就是以色列人一切分別為聖的物,交給你經管;因你受過膏,把這些都賜給你和你的子孫,當作永得的分。」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亞倫說:『你看我、我已經把所保留給我的提獻物、就是以色列人一切分別為聖之物、給了你;我把這些東西做津貼給了你和你的子孫、做永遠應得的分額。」
  〔暫編註解〕舉祭。這是捐獻的,不要在壇上焚燒,而要被主禮的祭司吃掉。亞倫要對這些事負責。
         因你受過膏。有些注釋家引用利8:12,把這句話解讀為“因你曾藉著受膏而分別為聖”。希伯來原文的直譯的是“對於你來說,它們是分別為聖的部分;對於你的子孫來說,這是永遠的特權”(見利7:35)。
         8~20本節至20節說明祭司可以得到一部分的供物,作為服侍的酬勞,這包括祭牲、田裡初熟之物和頭生的牲畜。參《利未記》六14~七36;二十七6~33。新約也指出傳福音的人可以靠著福音養生(林前九13~14)。
         8~20 這段指示百姓借所帶來的各種祭物來供養眾祭司及其家人(11節)。其中包括“舉祭”(8節;參看利七32的腳註);任何沒有燒在壇上的聖物(9節;參看利六19~23,24~30的腳註);所有的“搖祭”(11~13節;參看利七30, 31的腳註);一切“永獻”之物(14節;參看利二七28的腳註);以及從贖回長子或頭生牲畜而來的收入(15~18節;參看出二二29,30的腳註)。這些安排構成永遠的“鹽約”(19節),是一種堅固不能廢止的安排。參看利未記二章13節的腳註。
         8-20 祭司的權利:祭司不能擁有產業(20),因為他是分別為聖專一事奉神的,神就是他的產業,比任何事物更寶貴 (參腓3:8) 。 神供給祭司日常需用的方法,是把一切獻給神的祭物賜給他(除燔祭和經火的祭物外),歸給祭司的祭物又稱為舉祭和搖祭。享用祭物分兩個層次,素祭、贖罪祭和贖愆祭中不經火的部分是「至聖」的,惟有祭司(男丁)可吃(10);其他的祭物是「聖物」(19),祭司家中凡潔淨的人都可以吃(11)。除此以外,祭司可享用初熟之物、許願獻給神的物件(參利27章),及一切頭生的。頭生的人要贖出來,因為神已揀選利未人代替他們(3:11), 不潔淨的牲畜(利11章)是不可獻給神的,所以也要贖出來,贖銀歸給祭司使用。頭生的牛、綿羊和山羊都不可贖,因為這是指定獻給神的祭物(出34:19-20)。 這些歸給祭司的永得之分(8, 11, 19)稱為鹽約,因為它像鹽一樣永久不變(參代下13:5)。

【民十八9】「以色列人歸給我至聖的供物,就是一切的素祭、贖罪祭、贖愆祭,其中所有存留不經火的,都為至聖之物,要歸給你和你的子孫。」
  〔呂振中譯〕「至聖之物、不經過壇火燒的、要歸給你;以色列人的一切供物、一切素祭、一切解罪祭、他們所獻與我做補過失的解罪責祭、都要作為至聖之物歸與你和你子孫。」
  〔暫編註解〕至聖的供物。指歸給祭司的供物,並維持利21:22所說“聖的”和“至聖的”供物之間的區別。
         存留不經火的。就是取自燔祭壇。祭司也會得到一些不從壇上取下來的東西,如十二個陳設餅(見出25:30;利24:5-8注釋)。
         歸給你和你的子孫。這是對他們在以色列支派中沒有產業的部分補償。

【民十八10】「你要拿這些當至聖物吃;凡男丁都可以吃。你當以此物為聖。」
  〔呂振中譯〕「你要在至聖的地方喫;一切男的都可以喫;你要看為聖別。」
  〔暫編註解〕當至聖物(KJV版譯為“在至聖所”)。通常指與外院相對的帳幕。參利16:2;來9:6,7。
         凡男丁都可以吃。其他人不能吃,正如其他經文所特別說明的(利2:3,10;6:17,18,29;7:6)。

【民十八11】「以色列人所獻的舉祭並搖祭都是你的;我已賜給你和你的兒女,當作永得的分;凡在你家中的潔淨人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以色列人禮物中所提獻出來的、他們一切的搖獻物、都是你的;我已經給了你和你的兒女們、跟你一同享受、做永遠應得的分額;凡在你家中潔淨的人都可以喫。」
  〔暫編註解〕都是你的。這裡指次等的聖物。
         舉祭。平安祭的胸在耶和華面前被搖。祭物的右前腿(或後腿)在主面前被舉(見出29:27和利7:14注釋)。這些都成了祭司的份(利7:30-34)。為拿細耳人所獻公羊的右前腿也是如此(民6:19,20)。
         你的兒女。這些祭物不是由男性單獨享用的(利10:14;22:13)。但應該在營中(申12:6,7,17,18)潔淨的地方吃(利10:14);不潔淨的人不能分享(利7:20,21;22:4)。

【民十八12】「凡油中、新酒中、五穀中至好的,就是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初熟之物,我都賜給你。」
  〔呂振中譯〕「凡新油肥美的、凡新酒和五榖肥美的、就是以色列人所獻與永恆主的上好之物、我都賜給你。」
  〔暫編註解〕至好的。直譯是“脂肪”,象徵最好的食物和祭物(申32:14;詩63:5;出23:18;29:13,22;撒上2:15,16)。該詞也用來指最好的出產(創45:18)。本節是指尚未加工的土產。
         初熟之物。這既可能是指時間,即莊稼首次成熟的時候,也可能是指品質(參出23:19)。

【民十八13】「凡從他們地上所帶來給耶和華初熟之物也都要歸與你。你家中的潔淨人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凡他們地裏出的首熟物、就是他們所帶來給永恆主的、都要歸與你;凡在你家中潔淨的人都可以喫。」
  〔暫編註解〕祭司的全家都可以吃“初熟”之物。但被禁止的不潔淨者除外。

【民十八14】「以色列中一切永獻的都必歸與你。」
  〔呂振中譯〕「凡以色列中的永獻物都要歸與你。」
  〔暫編註解〕“永獻的”指人許願完全歸神之物,或神指定當毀滅的戰利品(利二十七28;書六18;撒上十五21)。
         一切永獻之物都要完全獻給神,不能被贖回(利27:1-29;參民21:2;可7:11)。

【民十八15】「他們所有奉給耶和華的,連人帶牲畜,凡頭生的,都要歸給你;只是人頭生的,總要贖出來;不潔淨牲畜頭生的,也要贖出來。」
  〔呂振中譯〕「凡有血肉的、一切頭胎的、無論是人是牲口、他們所獻與永恆主的、都要歸與你;只是人類頭胎的、你總要贖出來;不潔淨的牲口頭胎的、你也要贖出來。」
  〔暫編註解〕“頭生的”:參《出埃及記》十三1注。
         凡頭生的。頭生的若是雄性的,就歸祭司。如果頭生的是雌性,第二胎是雄性,就不歸祭司,因為不是頭生的(出13:2)。
         贖出來。有兩類屬於祭司的頭生者要用錢贖出來:一,不潔淨的動物,就是不能獻為祭的牲畜;二,人。

【民十八16】「其中在一月之外所當贖的,要照你所估定的價,按聖所的平,用銀子五舍客勒贖出來(一舍客勒是二十季拉)。」
  〔呂振中譯〕「從滿月以外所當贖出來的、你要照你估定的價、按聖所的平、用銀子五舍客勒贖出來;一舍客勒是二十季拉。」
  〔暫編註解〕五舍客勒。這是在利未人替代長子時所定的贖價(民3:46,47)。如今的猶太人在長子滿月時舉行的儀式就起源於這種贖買。

【民十八17】「只是頭生的牛,或是頭生的綿羊和山羊,必不可贖,都是聖的,要把他的血灑在壇上,把他的脂油焚燒,當作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
  〔呂振中譯〕「只是頭胎的牛、頭胎的綿羊、或頭胎的山羊、你卻不可贖出;牠們都是聖別的。血要潑在祭壇上,脂肪要燻為火祭、做怡神之香氣獻與永恆主。」
  〔暫編註解〕必不可贖。就是不接受贖金,必須獻為祭。這些動物是潔淨的。只有那些不能獻的不潔淨動物才能贖回(第15節)。
         灑。獻平安祭的方式(利7:31-33)。

【民十八18】「他的肉必歸你,象被搖的胸、被舉的右腿歸你一樣。」
  〔呂振中譯〕「牠們的肉要歸與你、像搖獻過的胸、和提獻過的右腿一樣、都要歸與你。」
  〔暫編註解〕它的肉。除了燒掉的脂肪以外,祭物的其餘部分都歸祭司。
         被搖的胸。如同平安祭被搖的胸、被舉的腿歸給祭司一樣(見利10:14,15),這裡的整頭祭牲都歸他們。

【民十八19】「凡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聖物中的舉祭,我都賜給你和你的兒女,當作永得的分。這是給你和你的後裔、在耶和華面前作為永遠的鹽約(鹽即不廢壞的意思)。”「
  〔呂振中譯〕「凡以色列人所提獻與永恆主的聖物中所提出來的、我都賜給你和你兒女們跟你一同享受、做永遠應得的分額:這在永恆主面前是個鹽的約、永永遠遠、給你和你後裔、跟你一同享受的。』」
  〔暫編註解〕鹽能保持食物不易腐壞,古代近東民族多以鹽象徵永久。“鹽約”乃不改變的盟約之意。(參利二13注;出十三2;二十二29;三十四19;利二十七26~27)。“永遠的鹽約”是神應許到迦南地後分不到產業的祭司家族和利未支派(20,23節),可以有耶和華為他們的產業;因為靠聖職生活,神會供應他們的一切(21~24節;申十9;是吧2;書十三33)。
         鹽約。是不可解除,永不作廢的約;它是神聖友誼的契約。鹽具有防腐性能,是不朽之物的恰當象徵。它喻指具有約束性的同盟,就像兩個人一起吃麵包和鹽一樣。獻給神的祭物裡一定要加鹽(利2:13;可9:49)。

【民十八20】「耶和華對亞倫說:“你在以色列人的境內不可有產業,在他們中間也不可有分。我就是你的分,是你的產業。”」
  〔呂振中譯〕「永恆主對亞倫說:『你在以色列人〔原文:他們〕之地不可承受土地為業,在他們中間你也不可有分;在以色列人中、我就是你的分,你承受的業。』」
  〔暫編註解〕在以色列人的境內不可有產業。利未人沒有像其他支派一樣在聖地分得自己的地產。亞倫本人並沒有進入聖地。這裡只是把他當作利未人的代表。將有某些宗教權益來代替土地的擁有。
         我就是你的份。祭司已完全獻身給神(申10:9)。百姓應當對他們的祭司弟兄表現出慷慨的精神,因為祭司沒有自己的地產(見申12:12;書13:14)。祭司們以神的祭壇為生。他們就像在神的餐桌上就餐。

【民十八21】「“凡以色列中出產的十分之一,我已賜給利未的子孫為業;因他們所辦的是會幕的事,所以賜給他們為酬他們的勞。」
  〔呂振中譯〕「『對利未子孫呢、看哪,我已經將以色列中所有的十分之一獻物賜給他們做產業,作為他們所辦理的事務──會棚事務──的報酬。」
  〔暫編註解〕奉獻土地出產十分之一本為古制,亞伯拉罕、雅各都獻過(創十四20;二十八22)。《利未記》二十七章且列為定例,但未說明由誰收受。此處首次指明歸給利未族。這也是為在迦南定居後而立的條例。
         什一乃利未人未會幕辦事的酬勞和賞賜,也是將來分配不到田地的一種補償。利未人後來在迦南地只獲分配到48座城,且零星散佈全地(24節;三十五1~8;書二十一41)。
         以色列人共有三種什一奉獻,參《利未記》二十七30~33注。
         利未人應該得到一切出產的十分之一,作為他們服務的報酬(第26,30節)。來7:5引用十分之一的繳納,來證明基督的祭司職份勝過亞倫的祭司職份。
         21-24 利未人的權利:百姓要將十分之一的收成獻給神,這在前文已有條例說明。(利27:30-33)但此處首次指明什一奉獻的用途 ── 賜給利未人為業 。 他們享受此權利,並非不勞而獲,因為他們要為會幕操勞 (21, 31), 儆醒看守(22)及承擔會幕的責任。他們像祭司一樣,不可以擁有產業,一方面因為神已有供應的方法,另一方面是為了專心事奉神,因為他們的職事是重要的。

【民十八22】「從今以後,以色列人不可挨近會幕,免得他們擔罪而死。
  〔呂振中譯〕「從今以後、以色列人就不可走近會棚,免得他們擔當罪罰而死。」
  〔暫編註解〕會眾不得擅自靠近會幕,試圖從事祭司或利未人的工作,免得他們死亡。

【民十八23】「惟獨利未人要辦會幕的事,擔當罪孽;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他們在以色列人中不可有產業;」
  〔呂振中譯〕「惟獨利未人要辦會棚的事務,他們要擔他們可能失錯的罪罰;這要做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條例;在以色列人中、他們不可有產業。」
  〔暫編註解〕如果利未人讓未經授權的人替他們去做該由他們做的工作,他們自己就將承受違規者所應受的懲罰。

【民十八24】「因為以色列人中出產的十分之一,就是獻給耶和華為舉祭的,我已賜給利未人為業。所以我對他們說:‘在以色列人中不可有產業。’”」
  〔呂振中譯〕「因為以色列人的十分之一獻物,就是他們獻與永恆主的提獻物、我已經賜給利未人做產業;所以我對他們說、在以色列人中他們不可有產業。』」
  〔暫編註解〕為了讓百姓樂意把什一捐給利未人,就把什一說成是獻給耶和華的“舉祭”。這並不意味著要舉行舉祭的儀式,而是說應把什一獻給神,神又把它轉給了利未人。

【民十八25】「耶和華吩咐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25~32利未人收得的什一奉獻,不可全歸己有;要象農人有了新穀和新酒獻十分之一一樣(27節),把所得的什一中的十分之一獻給祭司,而且應獻至好的部分(29節),。獻了什一,他們和家人才可以享用其餘的,免受違法的刑罰(31~32節)。要是全民都恪守什一奉獻,祭司與利未人所得足夠養生之需(參瑪三10)。
         25-32 利未人的什一奉獻:利未人從百姓什一奉獻之收入,須將十分之一作舉祭獻給神,即歸給祭司享用;其餘的便當作他們的收成,像場上的穀和酒 的酒(27, 30)。這些不屬獻祭聖物,故可以在任何地方吃(31)。百姓和利未人都不可忽略什一奉獻的責任,否則便犯了奪取供物的罪(瑪3:8-9),招來神的咒詛。

【民十八26】「“你曉諭利未人說:你們從以色列人中所取的十分之一,就是我給你們為業的,要再從那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作為舉祭獻給耶和華,」
  〔呂振中譯〕「『對利未人你也要告訴他們說:你們既從以色列人取了十分之一獻物、就是我從他們所取而給你們、來做你們的產業的,那麼你們就要從其中將十分之一獻物的十分之一作為提獻物獻與永恆主。」
  〔暫編註解〕你們……所取的。向摩西確認(第25節)祂對亞倫所說的話(第20節)。
         要……獻給。利未人要把他們從以色列人所收的什一中奉獻出十分之一來。

【民十八27】「這舉祭要算為你們場上的穀,又如滿酒醡的酒。」
  〔呂振中譯〕「這要給你們算為你們的提獻物,正如禾場上所的出五榖、和酒池中滿滿的酒。」
  〔暫編註解〕舉祭。利未人要把他們的什一收入取出十分之一交奉獻給祭司。
         算為你們。參利7:18。該詞還用來指亞伯拉罕的信心(創15:6)。
         如。利未人沒有自己的五穀新酒,但也要繳納他們收入的十分之一,就像來自他們自己的禾場或酒榨一樣。

【民十八28】「這樣,你們從以色列人中所得的十分之一也要作舉祭獻給耶和華,從這十分之一中,將所獻給耶和華的舉祭歸給祭司亞倫。」
  〔呂振中譯〕「這樣、你們也要將你們從以色列人所取的十分之一獻物抽出提獻物來獻與永恆主,而從這些將獻與永恆主的提獻物給與祭司亞倫。」
  〔暫編註解〕非利未人的人數要比利未人多得多,將近三十比一(見民2:32;3:39)。這就意味著利未人能得到很好的供養。所以利未人向百姓收取什一後,理應向祭司繳納什一。

【民十八29】「奉給你們的一切禮物,要從其中將至好的,就是分別為聖的,獻給耶和華為舉祭。」
  〔呂振中譯〕「從你們所得的一切禮物中、你們要將一切奉與永恆主的提獻物、就是一切肥美的、分別為聖的部分、提獻上。」
  〔暫編註解〕奉給你們的一切禮物。利未人應從自己的收入中奉獻一部分給祭司獻祭。
         至好的。獻給神的應該是最好的。
         分別為聖的。就是歸耶和華的十分之一(利27:30)。

【民十八30】「所以你要對利未人說:你們從其中將至好的舉起,這就算為你們場上的糧,又如酒醡的酒。」
  〔呂振中譯〕「所以你要對利未人說:你們將其中肥美的提獻上,這就算為你們禾場上的出產、和酒池中的出產了。」

【民十八31】「你們和你們家屬隨處可以吃;這原是你們的賞賜,是酬你們在會幕裡辦事的勞。」
  〔呂振中譯〕「你們隨處都可以喫它;你們和你們的家屬都可以喫;因為這是給予你們的工價,做你們在會棚裏辦事的報酬。」
  〔暫編註解〕隨處。不包括“聖處”。
         你們的賞賜。就是受他們支配,為家庭所用,被全家人分享,或賣掉以購買其他物品(見太10:10;路10:7;林前9:4;提前5:18)。

【民十八32】「你們從其中將至好的舉起,就不至因這物擔罪。你們不可褻瀆以色列人的聖物,免得死亡。”」
  〔呂振中譯〕「你們既從其中將其肥美的提獻上,就不至於因這東西而擔當罪罰。以色列人的聖物你們不可褻瀆,免得你們死亡。』」
  〔暫編註解〕不至……擔罪。使他們不致因用於自己的意願和需要而受到指責。
         舉起。在他們為神提出十分之一以後。
         褻瀆……聖物。這樣,他們就不會因把所收什一的剩餘部分用在個人或非宗教的用途上而犯褻瀆之罪,並受到懲罰。
         免得死亡。直譯為“你們就不會死”,像那些把聖物當作俗物使用的人。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SDA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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