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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第十五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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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35:5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當守禮儀(十五1~21)】
一、神啟示的用意(1~2)
1、應許地(2)
2、在何烈山所賜的律例(3以下)
二、所獻之祭的意義(3~21)
  1、敬拜神──獻祭的行動便是一種敬拜
  2、所獻的供物有代贖之含義
  3、獻舉祭乃是含有向神感恩的表示
  4、神悅納所獻之祭乃表示神恩慈的赦免
  5、誤犯的罪可藉獻祭得贖
  6、神絕不悅納那故意反抗的人所獻的祭物
──《新舊約輔讀》

【聖潔生活的強調(十五22~41)】
一、誤犯之罪可得贖(22~29)
二、擅敢之罪不能得贖(30~36)
三、衣邊上的藍色帶子(37~41)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民十五1】「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本章所載祭祀條例應記在《利未記》7章或《民數記》29章之後,在此處出現的作用,似在為前章所記的不幸事件加一注腳:百姓雖因不信神真能領他們入迦南而受到老死曠野的刑罰,但神重申祂給以色列人先祖的應許,會繼續領他們進入迦南(2節)。獻祭之例中規定要用大量的細麵粉、油和酒,與祭牲同獻,正式他們能到應許美地的保證。否則,曠野那裡有這些出產。神的計畫不會因人的不信而放棄,人若能真心悔改,獻上贖罪祭,仍可以在神的救贖恩典中重獲祝福(40~41節)。
         1-41 獻祭的條例:入迦南的第一役戰敗後,以色列人知道須按照神的指示 (14:25) ,退回曠野居住。
         15-19章記載在曠野三十八年中所發生的一些重要事件 , 神在獻祭方面給予他們進一步的啟示(本章),並進一步確定祭司的職位(16章 )、大祭司的特權(17章)及享有的權利(18章),因為他們進入應許之地是要成為祭司的國度(出19:6)。 第19章記載潔淨的條例,提醒百姓要成為聖潔的國民。
         本章記述三段的啟示,每段均以「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一句開始(1, 17, 37)。第一段(1-16)描述隨同祭物而獻上的細面油和酒,分量按祭牲的種類有所增減。第二段(17-36)描述非蓄意犯罪的人當獻上的祭物。第三段(37-41)指示百姓如何提醒自己遵行神一切的命令。
         這幾方面都是百姓將來進應許地後必須盡上的本分(2, 18)。神在他們連串反叛埋怨之後頒下這些律法,一方面表示神仍會按 的信實領他們進應許之地,另一方面勉勵他們在神的恩典中履行作祭司國度、聖潔國民的責任。

【民十五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賜給你們居住的地,」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你們居住的地、就是我所賜給你們的地、」
  〔暫編註解〕儘管以色列人不順服,神仍履行自己給予亞伯拉罕的應許,把迦南地賜給他們(比較創一五18~21)。
         這句話說明所頒佈的條例不是用於曠野,而是用於以色列人一定會進入的應許之地。所以我們推定這段話不是針對全體會眾的(民14:31),而是針對沒有被定死在曠野的年輕人。

【民十五3】「若願意從牛群羊群中取牛羊作火祭,獻給耶和華,無論是燔祭是平安祭,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甘心祭,或是逢你們節期獻的,都要奉給耶和華為馨香之祭。」
  〔呂振中譯〕「若要從牛群羊群中取為火祭獻與永恆主,無論是燔祭、是別的獻祭、不拘是要還特許的願、或是要做自願獻的祭、或是你們的制定節期上做怡神之香氣獻與永恆主,」
  〔暫編註解〕「火祭」:並不是一種新祭,而是指利未記列舉的五祭中,須用火燒獻上的祭物。摩西五經中,這裡是第一次說明每次奉獻祭牲必須有素祭和奠祭陪同。上文提及探子帶來一掛葡萄,故在這裡強調奠祭是貼切的。
         火祭。就是在壇上燒的祭,不論是全部燒掉還是部分燒掉。
         燔祭。要完全燒掉。每天早晚都有一隻羊羔為全會獻上(出29:38-40;見對利1:3注釋)。
         平安祭。從第8節開始闡述(見出18:12;利1:3;17:5,8)。
         為要還特許的願。這是對平安祭的解釋,就為特許的願,還是甘心奉獻的 (利7:16;22:21)。
         逢你們節期。額外獻祭的適當場合(見利23和民29:39)。
         馨香。關於基督徒的生活是馨香之氣,見林後2:15注釋。
         3~12獻祭是自願的,要發自內心。本節至12節具體規定:獻火祭時要同時獻素祭與奠祭。燔祭(把祭牲全燒在壇上)和平安祭(祭牲的一部分燒在壇上,其餘由祭司與獻祭者分享)在這裡都稱作“大祭”,為奉給神的馨香之祭。又規定素祭要用油調和;祭牲越大,所用的細麵粉和油的分量也跟著加增(5~12節)。《利未記》雖提到素祭須與燔祭同獻(利8~9章),以及澆奠酒的事(民六章),此處為聖經首次規定,素祭與奠祭必須和燔祭及平安祭同獻。一伊法約等於20公升,一欣約等於4公升:可見獻祭所需的麵粉與酒分量相當大,間接說明迦南地農產富足。

【民十五4】「那獻供物的就要將細麵伊法十分之一,並油一欣四分之一,調和作素祭,獻給耶和華。」
  〔呂振中譯〕「那獻供物的就要將細麵一伊法的十分之一、和油一欣的四分之一、調和做素祭,獻與永恆主;」
  〔暫編註解〕素祭。原文意為“禮物”或“貢品”,原指任何祭物(見創4:4),但在西乃只限於素祭。
         細麵伊法十分之一。就是一俄梅耳(出16:36),或2.2升。
         一欣四分之一。略少於一夸脫。
         4~5 “十分之一”。約兩誇脫(1.9公升)。“一欣四分之一”。約一誇脫(0.95公升)。留意油、細麵和酒的分量會因應所獻祭牲的大小而增減(6,7,9,10節)。奠祭要與所有燔祭和平安祭同獻。參看利未記二十三章10至14節的腳註。
         4-10陪同火祭的素祭、奠祭都是由農產品作成;這裡所指定的分量相當大,暗示將來在應許地的收成必定很豐富。神既然向子民守約施慈愛,百姓也須藉獻祭證明神信實的約已得履現。

【民十五5】「無論是燔祭,是平安祭,你要為每只綿羊羔,一同預備奠祭的酒一欣四分之一。」
  〔呂振中譯〕「你也要豫備酒一欣的四分之一做奠祭、連燔祭、或跟別的宰獻祭、跟每一隻綿羊羔一同獻;」
  〔暫編註解〕奠祭。源於表示“澆奠”的詞根(耶7:18;何9:4);該詞也用來指金屬的澆鑄(賽40:19);由此派生的名詞譯為“雕刻的偶像”和“鑄造的偶像”(賽41:29;48:5;耶10:14;51:17)。
         每只綿羊羔。如果羊羔的數量增加了,奠祭和素祭也要相應增加,如安息日的情形(民28:4-9)。這裡沒有提到鹽;但鹽肯定是要加進去的,因為任何祭物都不許省去鹽(利2:13)。

【民十五6】「為公綿羊預備細麵伊法十分之二,並油一欣三分之一,調和作素祭,」
  〔呂振中譯〕「或是要跟公綿羊一同獻呢、你就要豫備細麵伊法的十分之二、用油一欣的三分之一調和做素祭;」
  〔暫編註解〕公綿羊被視為比羊羔更蒙悅納,同獻的素祭和奠祭更多,與牲畜的大小成正比。

【民十五7】「又用酒一欣三分之一作奠祭,獻給耶和華為馨香之祭。」
  〔呂振中譯〕「你也要用酒一欣的三分之一做奠祭、獻與永恆主、做怡神之香氣。」
  〔暫編註解〕“奠祭”為以奠酒為祭,不是獨立的獻,乃配其他祭物而獻。
         奠酒原來可能澆在祭物上。後來澆奠在了壇的四圍(約瑟夫《上古史》iii。9.4)。一欣三分之一等於1.2升。

【民十五8】「你預備公牛作燔祭,或是作平安祭,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平安祭,獻給耶和華,」
  〔呂振中譯〕「你若豫備小公牛做燔祭或是別的宰獻祭、要還特許的願、或是做各樣的平安祭獻與永恆主,」
  〔暫編註解〕“平安祭”有三個種類。參看利未記七章12至17節的腳註。
         作燔祭。這是甘心祭,被認為是最蒙神悅納的。它不是為還特許的願,而只是作為愛神的表示。

【民十五9】「就要把細麵伊法十分之三,並油半欣,調和作素祭,和公牛一同獻上,」
  〔呂振中譯〕「你就要把細麵伊法的十分之三、用油半欣、調和做素祭、連小公牛一同獻上;」
  〔暫編註解〕素祭(minchah)。或穀祭。這種供物的數量與所同獻燔祭的大小成正比。獻羊羔見第4節,獻公綿羊見第6節,獻公牛則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三並油半欣。

【民十五10】「又用酒半欣作奠祭,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
  〔呂振中譯〕「也要用酒半欣做奠祭獻與永恆主為怡神香氣之火祭。」

【民十五11】「“獻公牛、公綿羊、綿羊羔、山羊羔,每只都要這樣辦理。」
  〔呂振中譯〕「獻每一隻牛、或每一隻公綿羊或羊、或是每一隻公綿羊羔或山羊羔、都要這樣辦理;」
  〔暫編註解〕11-16說明以上條例的一致性及永久性:每只祭牲要照樣辦理,本地人或外人也要照樣遵行,成為世世代代的定例。

【民十五12】「照你們所預備的數目,按著只數都要這樣辦理。」
  〔呂振中譯〕「照你們所豫備的數目、你們就按那數目對每一隻這樣辦理。」
  〔暫編註解〕素祭和奠祭的比例要嚴格按規定辦理。

【民十五13】「凡本地人將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都要這樣辦理。」
  〔呂振中譯〕「凡本地人獻怡神香氣之火祭給永恆主、都要這樣辦理這些事。」
  〔暫編註解〕本地人。指以色列人。

【民十五14】「若有外人和你們同居,或有人世世代代住在你們中間,願意將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你們怎樣辦理,他也要照樣辦理。」
  〔呂振中譯〕「若有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僑、或有人世世代代在你們中間的、要獻怡神香氣之火祭給永恆主,你們怎樣辦理,他也要怎樣辦理。」
  〔暫編註解〕“外人”獻祭也是自願的,獻祭的條例與以色列人同。以色列人可享的福利,外人也享有(15~16節)。事實上,神與人立約時早已包括萬族(創十二3)。
         “外人”可以住在以色列人中間,並且按照神的律例來敬拜神。
         外人。寄居者(民9:14)。七十士譯本為“皈依猶太教的人”。

【民十五15】「至於會眾,你們和同居的外人都歸一例,作為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在耶和華面前,你們怎樣,寄居的也要怎樣。」
  〔呂振中譯〕「至於大眾、無論是你們、或寄居你們中間的外僑、都只有一樣的條例、做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條例:在永恆主面前、你們怎樣、寄居的也怎樣。」
  〔暫編註解〕一例。就是為祭物所定的例。
         寄居的也要怎樣。猶太人後來將此解釋為不包括參加猶太公會和耶路撒冷議會的權利。

【民十五16】「你們並與你們同居的外人當有一樣的條例,一樣的典章。”」
  〔呂振中譯〕「無論是你們、或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僑、都只有一樣的法規、一樣的典章。』」
  〔暫編註解〕這種寬宏的態度是為了鼓勵外邦人皈依猶太教,並確保他們在猶太人手裡獲得仁慈的對待。

【民十五17】「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17〜21這也是為百姓在迦南定居後而設的例。田地裡初熟的麥子作成的餅要獻給神(20~21節)。說明一切的福氣由神而來,一切的出產為神所有。向神獻初熟之物早有定例,包括長子和頭生的牲畜(出二十二29~30;二十三19),現在把這個原則延伸到家居生活。主婦做餅,要把一分獻給神。猶太人二次被擄後仍保持此風俗,把餅投入家中的火爐裡當作“小祭”,火爐成為祭壇,每個家成為神的居所。保羅曾提到這風俗:“所獻的新面若是聖潔,全團也就聖潔了”(羅十一16)用以說明少數人的犧牲能讓許多人得救。可見適用在實際生活上的原則,也可以用在屬靈生活上。
         17-36 感恩祭和贖罪祭:初熟的麥子要獻上給神,像頭生的兒子和牛羊(出22:29-30)及初結的果實(出23:19)一樣,這是感恩的祭物。這項祭物又稱為舉祭,因為是歸給祭司享用的(利7:32)。

【民十五18】「“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領你們進去的那地,」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領你們進去的地、」

【民十五19】「吃那地的糧食,就要把舉祭獻給耶和華。」
  〔呂振中譯〕「喫那地的糧食那時候,就要把提獻物獻與永恆主。」
  〔暫編註解〕那地的糧食。指那地的出產(見詩104:14,15)。
         19~21 “舉祭”象徵把祭牲(參看利七32的腳註)或穀物(如這裏所述)分別出來,表示把進入迦南地後的第一次收成奉獻給耶和華。舉祭明顯地是用作祭司的食物。

【民十五20】「你們要用初熟的麥子磨面,做餅當舉祭奉獻;你們舉上,好象舉禾場的舉祭一樣。」
  〔呂振中譯〕「要用你們的初熟粗麥麵作哈拉餅作為提獻物來提獻,像禾場的提獻物一樣的提獻。」
  〔暫編註解〕餅。不是放在壇上,而是獻給祭司。所有的舉祭都要給祭司(民18:8)。稱為“舉祭”因為要把它們舉起來,獻給一切美善之物的創造者和賜予者耶和華。

【民十五21】「你們世世代代要用初熟的麥子磨麵,當舉祭獻給耶和華。」
  〔呂振中譯〕「你們世世代代要將你們的初熟粗麥麵作為提獻物獻與永恆主。」

【民十五22】「“你們有錯誤的時候,不守耶和華所曉諭摩西的這一切命令,」
  〔呂振中譯〕「『你們若作錯了事、不實行永恆主所告訴摩西的這一切命令、」
  〔暫編註解〕22~29 這段記述一個民族或個人非故意地犯罪後所要獻的祭。
         本段經文(22~31節)講處理誤犯罪的條例。23節簡述了《利未記》四1~五13所記獻贖罪祭的例。此處與《利未記》的主要不同處,是《利未記》講的為獻祭的儀式,這裡講的重心則在:1.應與贖罪祭一同獻上的供物(24~26節);2.住在百姓中間的外人也須獻祭(29節);3.若故意犯罪,雖獻祭也無用,必被剪除(30節)。罪雖屬誤犯,一樣要認真對付(參利四2)。個人(27~29節)和全民(22~26節)都有犯錯誤的可能。
         22-31補充利未記4-5章關於贖罪祭的記載 ;利未記著重獻祭的儀式 , 本段則強調與贖罪祭一同獻上的素祭和奠祭,並強調本地人與外人均一視同仁。這裡首先處理整體會眾誤犯的罪 (22-26) , 然後是個人誤犯的罪 (27-29) 。 誤犯的罪必須是不蓄意的,為此而獻的贖罪祭才有效。蓄意犯罪的人卻要從民中剪除(30, 31)。

【民十五23】「就是耶和華藉摩西一切所吩咐你們的,自那日以至你們的世世代代,」
  〔呂振中譯〕「就是永恆主由摩西經手所吩咐你們的一切事,從永恆主吩咐的那一天起,以至你們的世世代代,」
  〔暫編註解〕“摩西”是譯者外加的。不加可能意思更清楚一點。

【民十五24】「若有誤行,是會眾所不知道的,後來全會眾就要將一隻公牛犢作燔祭,並照典章把素祭和奠祭一同獻給耶和華為馨香之祭,又獻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
  〔呂振中譯〕「那事若是誤〔或譯:不知不覺〕行的、是會眾之眼所看不出的,那麼全會眾就要將一隻牛、就是小公牛、做燔祭、做怡神之香氣獻永恆主,連牛和同獻的素祭和奠祭,依照典章而行,也獻一隻多毛公山羊做解罪祭。」
  〔暫編註解〕本節所舉為全民有誤行(無心犯罪)的例子,應獻公牛犢的燔祭,並以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
         誤行。即不是違犯者有預謀或故意的。原文表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犯的過錯(利4:2)。
         所不知道的。直譯為“沒有看見的”(見利4:13),就是不為人們普遍知道的個人的罪。

【民十五25】「祭司要為以色列全會眾贖罪,他們就必蒙赦免,因為這是錯誤。他們又因自己的錯誤,把供物,就是向耶和華獻的火祭和贖罪祭,一併奉到耶和華面前。」
  〔呂振中譯〕「祭司要為以色列人全會眾行除罪禮,他們就蒙赦免;因為這是錯誤,故此他們因自己的錯誤只須把供物、就是獻與永恆主的火祭、和解罪祭、奉到永恆主面前,」
  〔暫編註解〕贖罪。該詞還被譯為“施恩座”,意思是“遮掩”。值得注意的是全會眾似乎都與這一個人的罪及其所獻的祭有份。第26節強調了這一點。

【民十五26】「以色列全會眾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就必蒙赦免,因為這罪是百姓誤犯的。」
  〔呂振中譯〕「以色列人全會眾、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僑、就蒙赦免,因為就眾民來說、這錯是誤〔或譯:不知不覺〕行的。」

【民十五27】「“若有一個人誤犯了罪,他就要獻一歲的母山羊作贖罪祭。」
  〔呂振中譯〕「『一個人若誤犯〔或譯:不知不覺〕了罪,他就要獻一隻一歲以內的母山羊做解罪祭。」
  〔暫編註解〕一個人。直譯為“一個靈魂”,指有生命的人。
         母山羊。參利4:28。沒有提羊的年齡。
         27~36本節講個人誤犯罪的獻祭條例,須獻一隻母山羊,對《利未記》四28,32規定可用山羊或綿羊羔的例似乎作了一點修改。不過本段(27~31節)主要針對“擅取行事”也就是明知故犯的人。這種人必須嚴懲。前章所記以色列人故意違背神命不去迦南便屬這種大罪。32~36節所舉的例子更生動說明“擅敢”犯罪的意思。《希伯來書》警告信徒:“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十26~27)。

【民十五28】「那誤行的人犯罪的時候,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就必蒙赦免。」
  〔呂振中譯〕「祭司要為那作錯了事誤〔或譯:不知不覺〕犯了罪的人在永恆主面前行除罪禮,為他除罪,他就蒙赦免。」

【民十五29】「以色列中的本地人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誤行了什麼事,必歸一樣的條例。」
  〔呂振中譯〕「對於作錯了事的、無論是以色列人中的本地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僑、都只有一樣的法規。」

【民十五30】「但那擅敢行事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他褻瀆了耶和華,必從民中剪除。」
  〔呂振中譯〕「但那以高傲手段行事的人、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他是褻瀆永恆主的,那人總須從他的族人中被剪除。」
  〔暫編註解〕擅敢。直譯為“傲慢地”,故意地(見申17:12;詩19:13)。
         剪除。獻祭制度沒有為故意反對神旨意和命令的行為提供贖罪。
         30~31 關於那“擅敢行事的”(直譯作:用高高的手;即舉起緊握的拳頭,無視神和祂的命令),並沒有和解的祭可獻,只有審判等待他。參看出埃及記十四章8節,那裏也使用相同的字。

【民十五31】「因他藐視耶和華的言語,違背耶和華的命令,那人總要剪除;他的罪孽要歸到他身上。”」
  〔呂振中譯〕「因為他藐視永恆主的話,違犯永恆主的命令,那人總須被剪除;他的罪罰必歸在他身上。』」
  〔暫編註解〕參大衛在撒下12:9中的經歷;又見箴13:13;19:16。

【民十五32】「以色列人在曠野的時候,遇見一個人在安息日撿柴。」
  〔呂振中譯〕「以色列人在曠野時遇見一個人在安息日撿柴。」
  〔暫編註解〕律法規定凡不守安息日的必被治死(出三十一15)。此人安息日檢柴,故判處死刑。到耶穌時代,猶太人的領袖把百姓的需要放在次要,專重律法的繁文縟節,拘泥字句,失去當日立法的真精神;所以耶穌在守安息日一事上與法利賽人屢起衝突,並一再指出祂是安息日的主(參路六1~11)。
         無論是在曠野還是在聖地,都必須遵守第七日的安息日(出16:27-30)。褻瀆安息日的懲罰乃是死刑(出31:14,15;35:2)。曠野的氣候暖和,火不為人體健康所必需,因此不該在安息日點火(見出16:23;35:3注釋)。這個人的舉動顯然是很放肆的,是民15:30所說罪行的例證。
         32~36 這段提供一個例子(破壞安息日),說明何謂擅敢行事的罪,以及其後的懲罰(比較出三五2)。
         32-36列舉一個實例,說明蓄意犯罪者的結局:這些人不能藉贖罪祭蒙神赦免,反要被會眾治死。在安息日作工或生火均要被治死,這是摩西律法清楚指明的 (出31:15; 35:2-3), 但在安息日檢柴卻未有明文說明。這件事需要尋求神的旨意,一方面是要補充出埃及記的律法條文,另一方面印證30節的警告 ── 檢柴的目的是生火 , 這是蓄意違反安息日不可生火的條例,理應受死刑。

【民十五33】「遇見他撿柴的人,就把他帶到摩西、亞倫並全會眾那裡,」
  〔呂振中譯〕「那些遇見撿柴人的、就把他帶到摩西亞倫和全會眾那裏。」
  〔暫編註解〕會眾。可能是代表會眾的長老議會(出18:25,26)。

【民十五34】「將他收在監內;因為當怎樣辦他,還沒有指明。」
  〔呂振中譯〕「他們把那人安置在看守所裏,因為須要怎樣辦他、還未明示出來。」
  〔暫編註解〕無疑當處死刑(出31:14;35:2)。但如何執行尚不明確。摩西想把它弄清楚。

【民十五35】「耶和華吩咐摩西說:“總要把那人治死;全會眾要在營外用石頭把他打死。”」
  〔呂振中譯〕「於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那人必須被處死;全會眾要在營外扔石頭把他砍死。』」
  〔暫編註解〕用石頭把他打死。這是對重大犯罪的懲罰(利20:2;24:14)。就聖經的記載而言,這個人是律法頒佈以後第一個干犯安息聖日的人。
         在營外。可能是為了避免對營地造成儀文上的玷污(見徒7:58;來13:12)。

【民十五36】「於是全會眾將他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他,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
  〔呂振中譯〕「全會眾就把那人拉出營外,扔石頭砍他、砍到死去,照永恆主所吩咐摩西的。」
  〔暫編註解〕他放肆的態度給他帶來了嚴厲的懲罰。他故意違犯了安息日。

【民十五37】「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對摩西說:」
  〔暫編註解〕37~41 就象一些人“把繩子綁在指頭上”一樣,衣服邊上的“繸子”和底邊的“藍細帶子”的用途是提醒以色列人遵從神的命令。
         37-41 警告與提醒:神的律法是非常全面和徹底的,要求的標準又十分高,為免以色列人犯罪,預防遠勝於治療 。 預防的方法是在衣服邊作 子(37-41) ,在其上釘上藍帶子,提醒百姓身屬天國子民 (參民4:6) , 須遵行耶和華一切的命令。

【民十五38】「“你吩咐以色列人,叫他們世世代代在衣服邊上做繸子,又在底邊的繸子上釘一根藍細帶子。」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以色列人,叫他們世世代代在衣服的四角上作繸子,又在每角的繸子上釘一根藍紫細帶子;」
  〔暫編註解〕繸子縫在衣服邊上,釘上象徵尊貴的藍色細帶子(斯八15),是願意遵行神的律法的表示(參申六4~9)。著有繸子的長衣,走路時繸子飄動,提醒著的人須守神的命令。耶穌時代,這種風俗仍保留(太九20;二十三5);但今天的猶太人只在祈禱或宗教儀式中才這樣做。
         參太14:36;可6:56。“繸子”的原文還用來指亞倫頭巾上的金牌(出28:36);在耶48:9中該詞譯為“翅膀”;在結8:3中譯為頭髮的“一綹”。

【民十五39】「你們佩帶這繸子,好叫你們看見就紀念遵行耶和華一切的命令,不隨從自己的心意、眼目行邪淫,象你們素常一樣;」
  〔呂振中譯〕「這要做你們的繸飾物,好叫你們一看見、就記得永恆主的一切命令、而去遵行,不隨着自己的心意和眼目亂跑、就是你們素常所隨着跑、而變節〔原文:行邪淫〕服事別的神的;」
  〔暫編註解〕“繸子”要經常提醒百姓,他們是屬於神的。他們在衣著和其他習慣上都要遵從祂所賜予他們的原則。

【民十五40】「使你們紀念遵行我一切的命令,成為聖潔,歸與你們的神。」
  〔呂振中譯〕「使你們記得我的一切命令、而遵行,又使你們成聖別、歸於你們的神。」
  〔暫編註解〕聖潔不是借著遵守外表的習俗,如繸子和帶子,而是借著順從神的旨意才獲得的。

【民十五41】「“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要作你們的神。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呂振中譯〕「『我永恆主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要做你們的神:我永恆主你們的神。』」
  〔暫編註解〕看十四1注。
         耶和華你們的神。在本節中出現兩次。這可能是考慮到百姓易於敬拜和事奉別神而加以強調的。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SDA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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