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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第六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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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6 10:59: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奉獻的生活(六1~21)】
一、是自願的(2)
二、是給主的(8)
三、是易受玷污的(9~12)
──《新舊約輔讀》

【祝福(六22~27)】
一、三一神的祝福
二、祝福的性質:
 1、親密的
2、保守的
3、照亮的
4、恩惠的
5、同在的
6、平安的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民六1】「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要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1~8 “拿細耳人”(源於一個解作“分開或戒絕”的動詞)是一個俗人,可以是男性或女性,起誓在某段期間或在某些情況下奉獻自己服侍神,便要受這誓言的約束。關於起誓,參看利未記二十七章2節的腳註。他不能喝葡萄釀製的飲品(3,4節),不能剃頭(5節),也不能挨近死屍,玷污自己(6,7節)。這些外表的記號為的是在公眾面前表明他對神的奉獻。聖經裏的拿細耳人有參孫(士一三)、撒母耳(撒上一9~11)、施洗約翰(路一15,80)和保羅(徒一八18)。
         1-21 拿細耳人的條例:「拿細耳」的意思是「分別開來」,與7和9節「離俗」、「歸神」在原文有同一字根,所以「拿細耳人」這名稱是取其意義,指分別為聖歸神的人,而不是某宗族或家族的名字。以色列的拿細耳人相等於天主教的神父、修女。祭司「冠冕」一詞 (利8:9) , 原文字根與「拿細耳」相同,故此拿細耳人有聖潔的記號在他的頭髮上 (7, 9), 像祭司聖冠那麽神聖。祭司是神指定分別為聖專職事奉神的人,惟有利未人中亞倫子孫方可擔任;但任何以色列民都可以自願作拿細耳人,不論男女 (2)、 老幼 (撒上2:18)均可,並可自定離俗時期的長短。作拿細耳人是舊約一般平民獻己給神的唯一方法,預表了新約信徒皆祭司,皆分別為聖事奉神這個重要觀念。
         1-27 拿細耳人的願:上文第5章指示玷污後的潔淨方法 , 是消極的一面;本章提供積極過聖潔生活的途徑 ── 作拿細耳人。作拿細耳人須遵守指定的條例 (1-8),觸犯了便須贖罪及重新開始(9-12),日子滿足要獻上四祭物方可還俗(13-21)。當以色列民履行神的指示及潔身自愛時、神便賜福給他們,所以22-27節祭司的祝福是1-6章神旨意及其目的之高峰。

【民六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無論男女許了特別的願,就是拿細耳人的願(拿細耳就是歸主的意思;下同),要離俗歸耶和華。」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說:無論男人女人、若許了特別的願,離俗人〔即:分別為聖者〕的願,就要離俗而歸永恆主。」
  〔暫編註解〕拿細耳人為許願離俗侍奉神的人,有的終身歸神,有的訂明一段時期。拿細耳人有男有女,類似後來的僧侶和修女。他們自願遵守的條例和管理祭司的條例相似;而所許的願不同普通,屬“特別的願”(2節;參利二十七2)。消極方面,拿細耳人不可喝酒;不可吃葡萄製成的食物;不可用剃刀剃頭,任由頭髮長長;不可挨近死屍。積極方面,要歸耶和華神為聖(2,5,6,12節)。長髮為神所賜,表徵生命的能力(撒下十四25~26;士十六17~30)。許願結束時,要把頭髮剪下,燒在壇上獻給神。
     拿細耳人的頭髮和大祭司的冕與膏油,在希伯來原文都叫做()。這些都是外在聖潔的象徵。拿細耳人須守的清規,遠逾一般祭司,類似大祭司。普通祭司只在進會幕執行職務前不可飲酒(利十9),拿細耳人卻不可沾任何酒與葡萄所制的食物;普通祭司可以參加近親葬禮,拿細耳人與大祭司都不可以,拿細耳人結束許願時獻的祭與亞倫就職時獻的一樣。
     不過也有不同的地方。祭司只限男人,但婦女也可做拿細耳人(2節);祭司可以進入會幕獻祭,拿細耳人則不可以。祭司穿聖衣,剪髮(結四十四20),但拿細耳人兩樣都不可以。祭司靠百姓的祭物生活,拿細耳人要把祭物給祭司。
     聖經分外看重拿細耳人的願。參孫、撒母耳等都許有此願。史家約瑟夫說,主後第一世紀流行此舉。《使徒行傳》提到的保羅和他人所許的願,很可能是拿細耳人的願(十八18;二十一23)。拿細耳人也是主基督侍奉的預表(太二23)。
     不論男女。我們很少有女拿細耳人的記錄。她們也應該滿足對於男人的條件。如果一個女子受父親或丈夫的支配的話,他們都有權解除她所許的願(民30:3-5)。參孫的母親不喝酒,暗示著她可能許了臨時的拿細耳人之願 (士13:4,5)。
         許了特別的願。參民15:3,8;利22:21;27:2。
         拿細耳人。希伯來詞根的意思是“分離”,“獻身”,或宗教禮儀上的“奉獻”。名詞nazir的意思是“獻身”,“冠冕”(作為獻身的記號),也指獻身的人。其全稱“歸神作拿細耳人”(士13:5,7)指完全獻身神的人。

【民六3】「 他就要遠離清酒濃酒,也不可喝什麼清酒濃酒做的醋;不可喝什麼葡萄汁,也不可吃鮮葡萄和幹葡萄。」
  〔呂振中譯〕「清酒濃酒他要遠離;清酒作的醋、濃酒作的醋、他都不可喝;任何葡萄汁他都不可喝;鮮葡萄或乾葡萄他也不可喫。」
  〔暫編註解〕清酒。指葡萄酒,是一種常見的飲料(創14:18;27:25;士19:19;撒下16:2;摩5:11;9:14等)。
         濃酒。指一般含酒精的飲料;,葡萄以外的原料釀制的。希伯來詞根的意思是“喝醉”,喻指毀滅(賽49:26)。值班的祭司(利10:9)和拿細耳人(見士13:4,7,14)不准喝清酒和濃酒。首領和其他擔任要職的人也不宜喝酒(箴31:4)。所有其他的人在飲酒的問題上都要謹慎(箴20:1;23:29-33;哈2:15)。
         醋。是用次等酸酒釀制的酸味產品。一般人用水稀釋以後用作廉價的酒。
         葡萄汁。指新鮮葡萄所榨取的飲料。

【民六4】「在一切離俗的日子,凡葡萄樹上結的,自核至皮所做的物,都不可吃。」
  〔呂振中譯〕「儘他離俗的日子、凡由葡萄樹所出產的、無論是不熟的,或是葡萄皮、他都不可喫。」
  〔暫編註解〕“核”和“皮”的原文在《舊約》任何其他地方都沒有出現,其含義不確明。

【民六5】「“在他一切許願離俗的日子,不可用剃頭刀剃頭,要由發綹長長了。他要聖潔,直到離俗歸耶和華的日子滿了。」
  〔呂振中譯〕「『儘他許願離俗的日子、剃刀總不可剃過他的頭,直到他離俗歸永恆主的日子足滿,他總要守為聖別,要由他的頭髮長長。」
  〔暫編註解〕不可用剃頭刀。不剃頭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參孫(士13:5;參民8:7)。這一指示出現在所有與拿細耳人有關的經文中。因為長髮是獻身給神的標誌(見利21:5;士13:5;16:17;撒上1:11)。
         日子滿了。見徒21:24,26。
         發綹。獻身之拿細耳人的標誌(見士16:17)。

【民六6】「在他離俗歸耶和華的一切日子,不可挨近死屍。」
  〔呂振中譯〕「『儘他離俗歸永恆主的日子、他總不可走近死人。」
  〔暫編註解〕拿細耳人不可摸屍體,與死人同處一室,或送屍體到墳墓(民19:11-16)。同樣,大祭司也不可接觸死屍(利21:11)。死屍直譯是“死人的靈魂”(見民5:2和創35:18注釋)。 參孫沒有遵守這條吩咐(士14:19;15:8),也沒有遵守其他的吩咐。

【民六7】「 他的父母或是弟兄姐妹死了的時候,他不可因他們使自己不潔淨,因為那離俗歸神的憑據是在他頭上。」
  〔呂振中譯〕「”他的父親或母親、弟兄或姐妹、死了的時候、他不可因他們而使自己不潔淨,因為離俗歸他的神的憑據在他頭上;」
  〔暫編註解〕他的父母。這條命令也適用于大祭司(利21:11),但不適用於協助他的祭司(利21:1,2)。
         離俗歸神。指作為他冠冕的未剪過的發綹。該詞彙在出29:6;39:30;利8:9;21:12;撒下1:10;王下11:12;代下23:11;詩89:39;132:18;箴27:24;亞9:16中譯為“冠冕”。

【民六8】「在他一切離俗的日子是歸耶和華為聖。」
  〔呂振中譯〕「儘他離俗的日子、他總是歸永恆主為聖的。」

【民六9】「“若在他旁邊忽然有人死了,以致沾染了他離俗的頭,他要在第七日得潔淨的時候剃頭。
  〔呂振中譯〕「『若在他身旁突然有人死了,以致他離俗的頭蒙了不潔,那麼他要在得潔淨的日子剃頭,在第七日剃。」
  〔暫編註解〕沾染了。是因死屍而引起的,而不是出於拿細耳人的故意。即使是無意或“隱藏的”罪也視為嚴重的罪(詩19:12;90:8)。
         剃頭。頭髮既被玷污,就要處理掉。這裡沒有說如何處理。古代其他民族的做法是把被玷污的東西埋掉。
         得潔淨的時候。涉及彈灑含紅母牛之灰的水(民19)。
         9~12 關於拿細耳人無意中挨近了一個忽然死去的人的條例。

【民六10】「第八日,他要把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帶到會幕門口,交給祭司。」
  〔呂振中譯〕「第八日他要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會棚出入處交給祭司。」
  〔暫編註解〕兩隻斑鳩。被不潔之物玷污的人也獻上這廉價的祭物,來代替貴重的祭物(利5:7;12:8;15:14,29)。因接觸死屍而玷污的非拿細耳人不需要獻祭(民19:19)。

【民六11】「祭司要獻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為他贖那因死屍而有的罪,並要當日使他的頭成為聖潔。」
  〔呂振中譯〕「祭司要獻一隻做解罪祭、一隻做燔祭,為他除那因死人而有的罪染;那一天他要把他的頭重新潔淨為聖。」
  〔暫編註解〕贖罪祭。其目的是除去污穢。獻贖罪祭的場合是祭司就職時(出29:1,14;利8:2,14),利未人就職時(民8:8,12),像這裡的儀文污穢(利12:6,8;14:19;15:15)和給物品分別為聖時(出29:36;利8:14)。
         燔祭。再次表示奉獻。
         因死屍而有的罪。即沾染儀文的不潔,得罪了神,因為他沒有足夠謹慎,避免與屍首接觸。參考基督對心靈清潔之重要性的強調(可7:18-23)。
         使他的頭成為聖潔。他恢復了拿細耳人的身份。在剃頭並重新獻上頭髮以後,他重新履行所許的願。

【民六12】「他要另選離俗歸耶和華的日子,又要牽一隻一歲的公羊羔來作贖愆祭;但先前的日子要歸徒然,因為他在離俗之間被玷污了。」
  〔呂振中譯〕「使他離俗的日子重新離俗而歸永恆主,也要帶一隻一歲以內的公內綿羊羔來做解罪責祭;先前的日子必落了空,因為他的離俗已經蒙了不潔。」
  〔暫編註解〕另選。恢復了潔淨之後,要求他重新開始守整個拿細耳人之願的時期。
         公羊羔。“贖愆祭”是針對罪愆的。其目的是承認罪愆(參利5:15)。
         要歸徒然。他守拿細耳人之願的日子會因玷污而失效。

【民六13】「“拿細耳人滿了離俗的日子乃有這條例:人要領他到會幕門口,」
  〔呂振中譯〕「『離俗人的法規是這樣:離俗人離俗的日子足滿的那一天、人要帶他到會棚的出入處;」
  〔暫編註解〕離俗的日子。日子有長有短。但聖經裡拿細耳人的例子都是終身的,如參孫(士13:5),撒母耳(撒上1:11)和施洗約翰(路1:15)。
         13~21 當這種短暫的誓言期滿後,該拿細耳人要獻平安祭、素祭、奠祭、贖罪祭和燔祭,還要剃頭並把頭髮放在平安祭上燒掉。另參看使徒行傳二十一章24節的腳註。

【民六14】「他要將供物奉給耶和華,就是一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作燔祭,一隻沒有殘疾、一歲的母羊羔作贖罪祭,和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作平安祭,」
  〔呂振中譯〕「他要把他的供物獻與永恆主、就是一隻一歲以內的完全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羔做燔祭,一隻一歲以內的完全沒有殘疾的母綿羊羔做解罪祭,一隻完全沒有殘疾的公綿羊做平安祭,」
  〔暫編註解〕將供物獻給。許願的日期滿了以後,他要回到正常的生活方式中去,所以要獻贖罪祭。贖罪祭通常獻在燔祭之前。其目的是贖他在許願期間所可能犯下的任何疏忽。
         平安祭。該詞的希伯來詞源不明,可能與表示“平安”或“賠償”的詞有關。這是快樂的場合所獻的祭,是感恩之祭。敬拜者要吃掉部分祭物。

【民六15】「並一筐子無酵調油的細面餅,與抹油的無酵薄餅,並同獻的素祭和奠祭。」
  〔呂振中譯〕「和一筐子無酵的細麵用油調和的哈拉餅、和抹上油的無酵薄餅、以及一並獻上的素祭和奠祭。」
  〔暫編註解〕就是與第14節燔祭和平安祭同獻的細面穀祭和奠酒;贖罪祭不需要素祭或奠祭。

【民六16】「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獻那人的贖罪祭和燔祭;」
  〔呂振中譯〕「祭司要在永恆主面前給獻上,也獻那人的解罪祭和燔祭;」
  〔暫編註解〕祭司要將供物帶到壇前。

【民六17】「也要把那只公羊和那筐無酵餅獻給耶和華作平安祭,又要將同獻的素祭和奠祭獻上。」
  〔呂振中譯〕「那隻公綿羊連那一筐無酵餅、他也要獻與永恆主為平安祭;祭司要將它的素祭和奠祭一並獻上。」

【民六18】「拿細耳人要在會幕門口剃離俗的頭,把離俗頭上的發放在平安祭下的火上。」
  〔呂振中譯〕「離俗人要在會棚出入處剃他離俗的頭,把他離俗的頭髮放在平安祭下的火上。」
  〔暫編註解〕剃頭是在被殺的平安祭旁邊完成的(參利3:2)。頭髮丟在會幕門口(出40:6)的壇上獻祭的火中。頭髮奉獻給耶和華;所以要燒盡,避免玷污的危險。

【民六19】「他剃了以後,祭司就要取那已煮的公羊一條前腿,又從筐子裡取一個無酵餅和一個無酵薄餅,都放在他手上。」
  〔呂振中譯〕「離俗人剃了他的離俗頭髮以後,祭司要取那煮了的公綿羊一條前腿,又從筐子裏取一個無酵哈拉餅、和一個無酵薄餅,都放在離俗人手中。」
  〔暫編註解〕已煮的……前腿。把煮熟的前腿拿在手裡。
         在他手上。原文是放在拿細耳人的手心(見出29:24;利8:27)。

【民六20】「祭司要拿這些作為搖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這與所搖的胸、所舉的腿同為聖物,歸給祭司。然後拿細耳人可以喝酒。」
  〔呂振中譯〕「祭司要拿這些物品搖在永恆主面前做搖獻物:這是屬祭司的聖物,連搖獻的胸帶提獻的腿都是;然後離俗人纔可以喝酒。」
  〔暫編註解〕搖一搖。祭司把拿細耳人的供物搖一搖,所得的份要超過其他任何的供物,因為“已煮的前腿”是外加在已經分配給他的右腿上的(見利7:30-33)。
         為聖物,歸給祭司。指第19節所提到額外的煮前腿。拿細耳人大概在離開祭司以後才吃祭物。
         可以喝酒。可能指將來;他現在可以與其他人一樣自由生活了。“酒”字與第3節的相同。

【民六21】「“許願的拿細耳人為離俗所獻的供物,和他以外所能得的獻給耶和華,就有這條例。他怎樣許願就當照離俗的條例行。”」
  〔呂振中譯〕「『許願的離俗人的法規是這樣:他獻與永恆主的供物是照他的獻俗願,不是看他手頭所彀得着的:他怎樣許願,就照離俗的法規怎樣去行。』」
  〔暫編註解〕如果財力允許,沒有律法禁止拿細耳人獻上額外的燔祭和平安祭;但贖罪祭只能獻一次。

【民六22】「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22~27本節至27節記有一個很短卻極佳美的禱詞,讀經時常易為人忽略。禱詞用詩歌體寫成,為聖經中最早的一首詩歌。詩中三次用“願耶和華”為一句的開頭,接上用“賜福”、“保護”;“光照”、“賜恩”;“仰臉”和“賜平安”,說明神對祂百姓的恩眷。
     22-27 祭司的祝福:神曉諭亞倫和他兒子的祝福文是在聖殿、會堂以至現在的教會崇拜結束時常用的;這是十分恰當的,因為大祭司是代表神給人祝福。本段雖與拿細耳人一段連接,但神不是單單祝福拿細耳人;神的心意是賜福全以色列民,一切匠心的編排和聖潔的要求,都是以此為目的。在這祝福文中,神的名字出現了三次,每次均帶有兩個動詞,而這六個動詞則可分為兩組:
      第一組動詞:賜福給,臉光照,向你仰臉
       都是神朝著子民的舉動;
      第二組動詞:保護你,賜恩給你,賜你平安
       則是在子民身上的工作。

【民六23】「“你告訴亞倫和他兒子說:你們要這樣為以色列人祝福,說:」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亞倫和他的兒子們說:你們要這樣給以色列人祝福說:」
  〔暫編註解〕暗示當著全體會眾宣佈福氣(見利9:22;申21:5)。

【民六24】「‘願耶和華賜福給你,保護你。」
  〔呂振中譯〕「願永恆主賜福與你,保護你;」
  〔暫編註解〕這是長壽,幸福,免於損失和犯罪的雙重福氣。

【民六25】「願耶和華使他的臉光照你,賜恩給你。」
  〔呂振中譯〕「願永恆主將他的臉光照你,施恩給你;」
  〔暫編註解〕“使他的臉光照你”。即對他們表示滿意。
         「臉光照你」:恩寵臨到你。
         臉光照。指“發光”,“包圍在榮光中”(見撒上14:29;拉9:8;箴4:18;賽60:19)。
         賜恩。指各種恩惠和體諒。對於罪人來說,沒有什麼神的品性比祂的恩惠更寶貴的了。

【民六26】「願耶和華向你仰臉,賜你平安。’」
  〔呂振中譯〕「願永恆主以喜悅的臉看你,將平安興隆安排給你。』」
  〔暫編註解〕“平安”在希伯來人的觀念中為神賜給人的各種好處的總稱,包括健康、財富、安樂的生活、和平(沒有戰事),以及神的拯救等。
     在主基督身上可以看見那豐富的平安。祂給人類平安,使人與神和好,祂就是耶和華的君(約十四27;弗二14;賽九6)。
     “向你仰臉”。即承認和贊成他們的行為,以致賜他們“平安”或全然安寧的生活。
         「向你仰臉」:即喜歡你,不向你發怒。
         「賜你平安」:包括一切好處;健康、興隆等。
         仰臉。參詩4:6。如果耶和華掩臉的話,人類就要絕望了(申31:17,18;伯13:24)。如果祂向人變臉,死亡和毀滅就會臨到他(利17:10;詩30:7;34:16;44:24,25;104:29)。
         平安。參賽26:3。希伯來原文意是“一致”,“完全”。

【民六27】「他們要如此奉我的名為以色列人祝福;我也要賜福給他們。”」
  〔呂振中譯〕「他們要這樣奉我的名給以色列人祝福,我也要賜福與他們。』」
  〔暫編註解〕奉我的名。神親自顯明了祂的名(出3:13-15;6:3)。祂的名無比神聖(出20:7;33:19;34:6,7)。
         希伯來文的“名”具有許多極其有益的含義:見“留名”(賽55:13)。還有些經文顯示了神的名與敬拜祂的場所之間的關係(出20:24;耶7:10);以及與祂所顯示之品格的聯繫(摩9:6)。“奉我的名為以色列人祝福”的基本教訓就是他們是神的產業,是專門屬祂的(見出19:5注釋),並與祂有親密的交往(見申28:10;耶14:9)。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SDA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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