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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第五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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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6 10:58: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聖潔的事奉(五1~31)】
一、凡不潔的都要移出營外(1~4)
二、清除干犯神的諸罪(5~10)
三、夫婦疑恨的條例(11~31)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民五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本章和下一章仍是講以色列民預備離開西奈山登上旅程的事(參一1注),主要記敘潔淨營地,凡不潔的都要與百姓分隔,住到營外的洞穴或曠野的賬幕中(參利十三46;王下七3)。
         1-31 潔淨營地:百姓在西乃山整裝待發,組織上的預備已於以上4章詳述 , 接著便是潔淨營地的指示(5-6)。 潔淨的條例包括:身體上不容許染汙(1-4),人際關係上不容許彼此虧負(5-10),婚姻關係上不容許不貞潔和疑恨(11-31) 。 許願作拿細耳人歸耶和華的,尤要小心遵守潔淨的條例(6:1-27)。 這些條例是重要的,因為神住在營中,以色列民不能使營地污穢(5:3)。
         不潔的論述是舊約最重要課題之一;利未記11-15章有詳細說明 , 如論及不潔的生物、生育、麻瘋、漏症等。由此可見不潔不單指污垢,也包括死亡、罪(特別是性方面)及身體的反常現象。不潔者不可站在神的面前,否則會招致死亡(利7:20),同時傳染和影響其他人,因此必須出到營外(5:2)。

【民五2】「“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長大麻瘋的,患漏症的,並因死屍不潔淨的,都出營外去。」
  〔呂振中譯〕「『你要吩咐以色列人把一切患痲瘋屬之病的、一切患漏症的、一切因死人而不潔淨的、都從營裏送出去;」
  〔暫編註解〕“不潔”不僅指一般可用水洗淨的污穢,也包括因死亡、犯罪、特別是性事所招來的污穢。人沾染到這些污穢,不僅不適於住在耶和華神面前,也危害到全民的健康生活,玷污神所住的會幕(利十五31),可以招致全體死亡。
         本節提到三種不潔的人:長大痳瘋的、患漏症的、與死屍接觸的。此處雖用“大痳瘋”一詞,但指的只是、疥一類的皮膚病,不用太久便可治好(參利13及本書十二10~16)。“漏症”指性器官長期不潔的排泄物,潔淨以後須獻祭的那一種(見利十五章;路八43~48)。至於死亡,在賜生命的神的眼中,乃不潔之最。與死的牲畜接觸,不潔一天;與死人接觸,不潔七天。古代的祭司與許願的拿細耳人,都不許參加至親者的葬禮(利二十一2~11;民六6)。
         主基督來到世上以後,把患者醫好,以徹底去除大痳瘋;叫死者復活以去除死亡(路十七12;八40),消滅了人與神隔絕的障礙。神的國臨到凡是願意悔改、聽信福音的人。
         第五、六章顯示現在這個有組織的民族必須要純潔。“長大麻風的”。參看利未記十三章2節的腳註。“患漏症的”。參看利未記十五章25節的腳註。關於因觸摸“死屍”而不潔淨的情況,參看第十九章11節。
         「大麻瘋」:可包括某些傳染性皮膚疾病,如癬癩(利13:1)。
         「漏症」:指長時期的性器官漏病(參利15章)。
         神是生命的主,人若接觸死屍便也成為不潔。
         以上三類不潔者要出到營外,這除了衛生的因素外,主要是由於完美的神住在營中。
         你吩咐。一切在儀文上不潔的人都必須到營外去。除了隔離以外,可能還有其他的原因。但隔離似乎是明顯的原因。
         一切長大麻風的。見利13:2注釋和利13章的補充注釋。猶太人視將此大麻風為神不悅的標誌。有時確實是這樣,如米利暗(民12:12),基哈西(王下5:27)和烏西雅(王下15:5)的例子。
         患漏症的。見對利15章注釋。這等人也要到營外去。
         因死屍不潔淨的。這等人只須到內營外面(見利11:24;21:1,11)。
         “死屍”的原文是nephesh,常譯為“靈魂”(見創35:18注釋)。該詞具有許多含義,這裡指屍體,在儀文上被認為是不潔的(見民6:6,11;9:6,7,10;利21:11)。
         這裡所提的三等人有相同之處:一,不潔淨的時間──去除不潔因素後的七天;二,認為他們會玷污與他們接觸的人。
         營。指廣義上的營區,延伸到其邊界(民2,3)。該詞在代下31:2中譯為“殿”。

【民五3】「無論男女,都要使他們出到營外,免得汙穢他們的營;這營是我所住的。”」
  〔呂振中譯〕「無論男女、你們都要送走,把他們送到營外,免得使他們的營蒙不潔,因為這營是我所居住的。』」
  〔暫編註解〕不潔的人,不問性別,須逐到營外居住,因為神住在營中。《啟示錄》描寫新耶路撒冷時說:“神要親自與他們(信祂的子民)同在,…擦去他們一切的眼淚,不再有死亡。…凡不潔淨的,…總不得進那城”(啟二十一3,27)。
     這營是我所住的。該詞也用來指聖地(民35:34),勸人不要因暴力和不義之舉玷污這地。

【民五4】「以色列人就這樣行,使他們出到營外。耶和華怎樣吩咐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樣行了。」
  〔呂振中譯〕「以色列人就這樣行,把他們送到營外;永恆主怎樣告訴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樣行。」

【民五5】「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5~10本節至10節敘述如何對付常犯的罪。患皮膚病、漏症等等外在不潔的人,還可以趕到營外;但做了對不起人的事卻以為當然,這種罪藏在內心不易看見,更屬不潔,必須對付。例如欠人家的錢不還,不守信用。除了須認罪外,須另加五分之一賠償,並獻上贖愆祭(五8;六12)。《利未記》六1~5對這種罪已有記敘,但沒有說到若受害人已故,賠償應歸誰。這裡提出可以歸給親屬;若無親屬,須歸給祭司。
     以色列民就要出發作戰,內部必須和衷共濟。假如彼此因錢債、偷竊等等釀成不和,何能同仇敵愾?新約也重申此義:“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太五23~24)。
     5-10 彼此的虧負:肉體的不潔須摒於營外,道德上的不潔則需要補贖。本章所記的罪皆源於不忠實(6的「干犯」 , 12和27的「得罪」,原文是用一字,意思是「不忠實」)。
         這裡所指的虧負及賠償方法,利6:1-5有詳細說明。無論是詭詐、搶劫、欺壓或拾遺都是虧負別人,對神不忠實,犯者須認罪及贖罪。

【民五6】「“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無論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華,那人就有了罪。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說:無論男人女人、若犯了人所犯的任何罪、以致對永恆主不忠實,那人就有了罪責;」
  〔暫編註解〕不論男女。原文指個人。
         人。泛指人類。
         干犯耶和華。得罪同胞被視為得罪神,所以除了賠償受害人以外還要獻祭(見民5:7;參利6:2-4)。人們雖然有可能只得罪神而不得罪人,但得罪人是肯定是得罪神的。
         6~8 參看利未記六章1節的腳註。若受害人沒有親屬可以接受犯罪者的賠償,賠償金就要交給祭司,而且還要交上一隻公羊(參看利五16)。在這情況下,祭司無論收到什麼,都要歸祭司所有(10節)。

【民五7】「他要承認所犯的罪,將所虧負人的,如數賠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歸與所虧負的人。」
  〔呂振中譯〕「那麼、他就要承認他所犯的罪,將所虧負人的按原數賠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給受虧負的人。」
  〔暫編註解〕將所虧負人的,……賠還。這裡的“虧負”指他所竊的具體物品,或他銷贓所得的收入。
         如數。即全部。
         五分之一。請注意利6:5;22:14中類似的賠償(見利27:11,27,31)。

【民五8】「那人若沒有親屬可受所賠還的,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至於那為他贖罪的公羊是在外。」
  〔呂振中譯〕「那人若沒有屬業至親是犯罪者可以將所虧負的賠還給他的,那麼所虧負的、就要賠還給永恆主、就是給祭司;另外還要出那為他除罪的除罪公綿羊。」
  〔暫編註解〕8節處理特殊的情況,補充利未記6章的條例:若物主已死,賠償應歸親屬;若物主沒有親屬,就要歸祭司。無論如何,虧負了人必須作補償,若補償歸給祭司,這補償不能代替贖罪時應當獻上的祭物及應當歸給祭司的禮物(舉祭),若將二者混淆,便是進一步的取巧犯罪。向人認罪作出賠償,是與神、與人和好的基礎,是以色列民和諧相處的關鍵;否則大家相咬相吞,整個民族便衰萎不振,更談不上進佔應許之地了。
         親屬。原文是go'el,源於動詞“救贖,象親屬那樣做事”。該詞用來指基督是救贖主(見伯19:25;詩19:14;78:35;103:4;賽41:14;43:14;47:4;54:5;59:20;60:16)。由於以色列人通常都有親屬,那個沒有親屬的人很可能是皈依猶太教的外邦人。
         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祭司是耶和華在人間的代表,所以歸他所有(見利23:20)。
         贖罪的公羊。指定的祭物,給代表耶和華的祭司(利5:15;6:6;7:7)。

【民五9】「以色列人一切的聖物中,所奉給祭司的舉祭都要歸與祭司。」
  〔呂振中譯〕「一切提獻物、包括以色列人的一切聖物、就是他們所奉給祭司的、都要屬於祭司。」
  〔暫編註解〕舉祭。意為“舉出之物”,系從較大的數額中提出,用於神聖的用途。猶太人認為這是指是初熟之物(出23:19),所以屬於祭司(民15:19-21;31:29,41,52;申12:6,11)。該詞不論是廣義還是狹義的,在這裡都適用。供物要歸於祭司(利7:14,32,34)。

【民五10】「各人所分別為聖的物,無論是什麼,都要歸給祭司。”」
  〔呂振中譯〕「人所獻為聖物的要屬於祭司;人無論給祭司甚麼東西,就屬於祭司。』」
  〔暫編註解〕本節提到祭司收入的兩個來源:耶和華所應得的和祭司所應得的禮物。一個祭司自己不能向個人收禮。奉獻乃是個人的義務,要遵從這一總的教誨,並遵循凡耶和華所要的必須先奉獻的原則。

【民五11】「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11~31 這段經文描述“疑恨的條例”。人若懷疑妻子不貞,便要把她帶到祭司那裏,“在耶和華面前”受審訊(16節),因為只有耶和華才能把真相顯露出來。“肚腹發脹,大腿消瘦”。身體機能的失調導致不孕(21,22,27節)。第23節的儀式象徵把所寫的咒詛話轉移到水裏去。第27節可能指流產(“消瘦”的字義是“跌落”;參看約伯記三章16節,經文裏一個類似的希伯來字表示未到期而出生)。這段的規定顯然只適用於曠野時期,目的是防止嫉妒和疑恨損害家庭和社群的生活。每當以色列人使用這種試驗方式的時候,神必定奇妙地控製試驗的結果。
         11-31 婚姻上的疑忌:婚姻的和諧也很重要,不能容許不貞和疑恨。本段處理妻子清白與妻子不貞兩種情況。這類案件源於妻子的不忠 (13, 29) 或丈夫的懷疑嫉妒(因為沒有充分客觀證據,14, 30) 。 處理二者的步驟也是一樣,神藉指定的儀式使祭司能作出公正的判斷。
         儀式有三個要素:象徵、動作及含義。象徵是以物質為表記,含有屬靈的意義。夫妻二人到祭司面前要帶素祭為供物(15),供物用十分之一伊法 (即2.2公升) 的大麥面, 不另加油和和乳香,表明獻者的不潔和悲哀贖罪的心態 (利5:11,通常加油和乳香代表喜樂和感恩,見利2:15)。 誠然不貞和嫉妒使婚姻不潔並蒙上悲哀的陰影。這素祭對丈夫來說是疑恨的素祭(疑恨本身也是罪),對妻子來說是思念的祭,求神思念鑒察這件事,顯明她是否有罪。祭司要預備的「致咒詛的苦水」(18),是用會幕外的聖水 (出30:18) 和塵土混合而成(17)並加入婦人發咒起誓之字的墨水(23)。聖水是為潔淨之用,吃塵土是代表咒詛(創3:14), 加上婦人自願起的誓;若婦人是貞潔的,這水便會有潔淨的作用,將來可懷孕生子(28);若婦人是不貞的,這水便有咒詛的作用,使她失去生育的功能(27),這咒詛比死亡更甚(利20:10)。
         動作方面,婦人要蓬頭散髮(18),表明她的不潔(利13:45) 。 起誓之後,她要喝咒詛的苦水,表示她認同這水所帶來的咒詛或潔淨。她喝水之前,祭司先在壇上燒一把疑恨的祭(26),宣告神的同在,作公平的審判。
         以上所用的象徵和動作都有清楚的含義,藉此項儀式刻劃在以色列人眼前,警戒他們不可容許婚姻中的不貞和疑恨。真正使儀式有效的,仍然是全能的神,對這一群在曠野中曾目睹神榮耀的人,這是不容置疑的。他們絕不會以為咒詛的苦水本身有魔術的能力。

【民五1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說:無論何人、他的妻子若有邪行、而對他不忠實,」
  〔暫編註解〕對付了外在不潔的病症,又對付了妨礙人與人間和好關係的不潔行為,現在要進一步清除夫婦間可能有的不潔,也就是妻子對丈夫的不忠實。這些得罪丈夫的邪行必須從營中去除。
     這裡立下的條例針對兩種情況:一是婦人犯了姦淫,丈夫苦無證據(12~14,27,29節);一是婦人確屬清白,丈夫無端懷疑(14節下半,28,30節)。不過對付的方法一樣,所以放在一道來講。

【民五13】「有人與她行淫,事情嚴密,瞞過她丈夫,而且她被玷污沒有作見證的人,當她行淫的時候也沒有被捉住,」
  〔呂振中譯〕「而有人和她同寢交合,事情又瞞得過她丈夫的眼,她也沒有被發覺;她被玷污、也沒有見證人指着她;她並沒有被捉住。」
  〔暫編註解〕要定一個人的罪,需要有兩個證人(民35:30;申17:6;申19:15)。證實的罪要處以死刑(利20:10;申22:22-27)。丈夫十分懷疑,但沒有確鑿的證據。

【民五14】「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是被玷污,或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並沒有被玷污,」
  〔呂振中譯〕「丈夫若生了疑忌的心〔原文:靈〕疑忌妻子,而妻子也真地被玷污;或者丈夫生了疑忌的心〔原文:靈〕疑忌妻子,而妻子並沒有被玷污;」
  〔暫編註解〕心。原文是ruach,在《舊約》中出現了377次,其主要含義是“能力”。當示巴女王看到所羅門的輝煌時,她“就詫異得神不守舍”(王上10:5)。當以賽亞說埃及的馬只是血肉之軀而“沒有心”時,他是說它們與神相比十分軟弱。一個能控制自己心的人乃是強壯而可敬的(箴16:32;25:28)。本節指的是強烈的衝動或情感。

【民五15】「這人就要將妻送到祭司那裡,又為她帶著大麥面伊法十分之一作供物,不可澆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這是疑恨的素祭,是思念的素祭,使人思念罪孽。」
  〔呂振中譯〕「那麼這人就要把妻子帶到祭司那裏,又為了她帶來大麥麵一伊法的十分之一做她的供物;不要澆上油,也不要加上乳香,因為這是疑忌的素祭,是記憶的素祭,要使人記起罪愆的。」
  〔暫編註解〕伊法十分之一。約為2幹夸脫(2.2升)。
         大麥麵。一種粗制廉價的麵粉,通常作為窮人的糧食(士7:13;約6:9,13),或牲口的飼料(王上4:28)。其他供物所要求的“細面”(結46:14),不准在這種涉及道德敗壞和恥辱的案子中獻上。祭品的粗糙象徵著罪行的粗鄙。
         不可澆上油。這是一個極不愉快的場合,所以不採用象徵喜樂的油。油和乳香雖然包括在初熟之物的素祭裡,卻不許在窮人的贖罪祭中使用(利2:15;5:11)。
         疑恨的。該詞原文是複數。因為倘若那婦人有罪,那她既得罪了丈夫,也得罪了神。況且犯罪的不止她一個人。
         思念的。提醒人神不遷就罪孽,也不忘記罪孽,直到人認罪(王上17:18;結29:16;何8:13;耶44:21;詩25:7)。
         15~28本節至28節提出處理這一類案件的辦法:1.丈夫把妻子和素祭的祭物一同帶到祭司那裡(15節);2.祭司把婦人帶進會幕的外院,站在神面前(16節);3.祭司取瓦器盛水,取地上的塵土放入水中(17節);4.他回到婦人那裡,解開她的頭髮,把素祭放在她手裡(18節);5.祭司手握盛著水的瓦器,念咒詛的話,要婦人發誓(19~22節);6.祭司把咒詛的話寫下,抹在苦水裡(23節);7.他從婦人手中取過素祭,一部分燒在壇上(25~26節);8.婦人喝下苦水(26節);9.婦人若犯了淫行,這水可令她肚腹發脹,大腿消瘦(27~28節)。

【民五16】「“祭司要使那婦人近前來,站在耶和華面前。」
  〔呂振中譯〕「『祭司要把那婦人帶來、站在永恆主面前。」
  〔暫編註解〕就是到帳幕那裡。

【民五17】「祭司要把聖水盛在瓦器裡,又從帳幕的地上取點塵土,放在水中。」
  〔呂振中譯〕「祭司要取聖水盛在瓦器裏,又從帳幕的地面取點塵土、放在水中。」
  〔暫編註解〕聖水。是洗濯盆中為祭司沐浴而準備的水(出30:18,19)。但有人認為是指活水(見民19:17;利14:5)。該詞在聖經其他地方沒有使用過。它與今日某些教會所提供的所謂聖水完全不同。
         瓦器。最廉價的器皿,與粗制的麵粉和可憎的罪相仿。該器皿在儀式結束以後可能要砸碎,就像在獻贖罪祭時那樣(利6:28;參14:5,50)。有些注釋家認為這是指如果發現有罪,婦人的生命將會殘缺。
         塵土。這一規定的原因不明。可能具有神聖的意義,只會傷害有罪的人。

【民五18】「祭司要叫那婦人蓬頭散髮,站在耶和華面前,把思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祭司手裡拿著致咒詛的苦水,」
  〔呂振中譯〕「祭司要叫那婦人站在永恆主面前,叫那婦人蓬頭散髮,把記憶的素祭、就是疑忌的素祭、放在她手掌中,祭司手裏要拿着那能招致咒詛的苦水。」
  〔暫編註解〕叫那婦人蓬頭散髮。這是羞愧的姿勢(見利10:6;13:45;21:10)。
         在她手中。如果婦人有罪的話,這些舉動會瓦解她的意志,使她認罪。
         苦水。不是說水的味道苦,而是說罪人將面臨痛苦的後果(見耶2:19;4:18;結23:48)。

【民五19】「要叫婦人起誓,對她說:‘若沒有人與你行淫,也未曾背著丈夫做汙穢的事,你就免受這致咒詛苦水的災。」
  〔呂振中譯〕「祭司要叫那婦人起誓,對她說:”若沒有人和你同寢,你做丈夫妻子時、若沒有〔或譯:你若沒有背着丈夫而有〕邪行而被玷污,這能招致咒詛的苦水、就與你無干。」
  〔暫編註解〕15至28節的儀式的目的,可以從誓詞中看出。婦人既在神面前起了誓,為什麼還要喝那苦水,豈不接近迷信?須知儀式,不分古今,在人類生活中佔有極重要地位,反映人心深處所寶愛的價值,人藉著種種儀式來傳達深潛的感情。國王加冕、總統宣誓就職、各種畢業典禮,以至婚禮、銀禧慶典,無不說明一個社會所重視的事物是甚麼。
     喝苦水反映以色列民重視貞潔,讓犯罪的女人不孕是神的作為,苦水起不了作用。聖經以後未再提到此法。
     背著丈夫。原文是“在丈夫之下”,即“服從丈夫”。在結23:5中,該詞譯為“歸我之後”。羅7:2的“女人”是一個複合詞,意為“在一個男人之下”,即受他作為家長的指導。
         你就免受。即如果無辜,就免受詛咒。

【民五20】「你若背著丈夫行了汙穢的事,在你丈夫以外有人與你行淫,」
  〔呂振中譯〕「但你做丈夫妻子時若有〔或譯:但你若背着丈夫而有〕邪行、若被玷污;在你丈夫以外、若有人和你同寢”,」

【民五21】「(祭司叫婦人發咒起誓),願耶和華叫你大腿消瘦,肚腹發脹,使你在你民中被人咒詛,成了誓語;」
  〔呂振中譯〕「(這時祭司就叫那婦人用咒詛的話來起誓;祭司又對那婦人說):”永恆主叫你的大腿消瘦、你的肚子發脹時,願永恆主叫你在你的族人中成了受咒詛和起誓的話柄;」
  〔暫編註解〕從28節可以明白“大腿消瘦,肚腹發脹”是“不能生育”的另一種說法。古代近東也象中國一樣,視婦女不育為一大恥辱。有人指出婦人行淫用大腿,懷孕則用腹,因此要刑罰她這兩部分。也有人說這刑罰包括懷孕後的流產或假孕。不論解釋為何,“失去生育能力”應是這句話的意思。要做丈夫的明白,即令找不到證據,他的妻子若犯了姦淫,神會刑罰;若屬清白,神也會為她證明(參27,28,31節)。
     新約嚴厲警告信徒,不可在男女關係上隨便;否則,在神的國度裡無分(林前五9~13;啟二十一8)。
     使你……被人咒詛。當人們咒詛或發誓,呼籲對違犯者降災時,會想起她的名字,說“願耶和華使你象那婦人”。
         你大腿。意思是那婦人不會再生出一個健康的孩子(見第28節)。她將讓她丈夫痛苦失望,無法為他立後。

【民五22】「並且這致咒詛的水入你的腸中,要叫你的肚腹發脹,大腿消瘦。’婦人要回答說:‘阿們,阿們。’」
  〔呂振中譯〕「這招致咒詛的水進你腹中、就會叫你的肚子發脹,大腿消瘦。”那婦人要說:”誠心所願〔原文:阿們〕誠心所願〔原文:阿們〕。”」
  〔暫編註解〕“阿門”的意思為“是的”,表示願意承擔所宣告的咒詛。

【民五23】「“祭司要寫這咒詛的話,將所寫的字抹在苦水裡,」
  〔呂振中譯〕「『祭司要把這咒詛的話寫在卷冊上,又在苦水裏抹掉;」
  〔暫編註解〕寫下的話語要衝入水中,從而被轉移到水裡。

【民五24】「又叫婦人喝這致咒詛的苦水;這水要進入她裡面變苦了。」
  〔呂振中譯〕「以便叫那婦人喝這招致咒詛的苦水,使這招致咒詛的水進她裏面、而引起苦痛。」
  〔暫編註解〕婦人要在獻完素祭後喝下這水(第26節)。這裡是提前說明。

【民五25】「祭司要從婦人的手中取那疑恨的素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拿到壇前;」
  〔呂振中譯〕「祭司要從這婦人手中取那疑忌的素祭,把素祭在永恆主面前搖一搖,然後拿到祭壇前〔或譯:獻在祭壇上〕。」

【民五26】「又要從素祭中取出一把,作為這事的紀念,燒在壇上,然後叫婦人喝這水。」
  〔呂振中譯〕「祭司要從這素祭中取出一把來、做表樣,燻在祭壇上,然後叫婦人喝那水。」
  〔暫編註解〕紀念。作為對耶和華的提示;如果那女子是無辜的話,要防止苦水傷害她。這是一個專門術語(利2:2,9,16;5:12;6:15;24:7)。

【民五27】「叫她喝了以後,她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這致咒詛的水必進入她裡面變苦了,她的肚腹就要發脹,大腿就要消瘦,那婦人便要在她民中被人咒詛。」
  〔呂振中譯〕「他叫她喝了那水,她若曾經被玷污,對她丈夫不忠實,那麼這招致咒罵的水進她裏面就會引起苦痛;她的肚子就會發脹,她的大腿就會消瘦;那婦人就會在她的族人中成了受咒罵的話柄。」
  〔暫編註解〕她將成為別人的戒鑒。

【民五28】「若婦人沒有被玷污,卻是清潔的,就要免受這災,且要懷孕。」
  〔呂振中譯〕「婦人如果沒有被玷污過,卻是潔淨,那麼她就免受罰報,並且能懷孕。」
  〔暫編註解〕免受。就是被宣告無罪(見耶2:35),因此不會受到傷害。
         要懷孕。一種意味暗示神悅納的補償,因此被以色列人高度重視。

【民五29】「“妻子背著丈夫行了汙穢的事,」
  〔呂振中譯〕「『以上是疑忌的法規,就是關於婦人做他丈夫妻子時有〔或譯:婦人背着她的丈夫而有〕邪行、而被玷污的;」

【民五30】「或是人生了疑恨的心,疑恨他的妻,就有這疑恨的條例。那時他要叫婦人站在耶和華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照這條例而行。」
  〔呂振中譯〕「或是關於人生了疑忌的心〔原文:靈〕,疑忌他妻子的;那麼他就要叫婦人站在永恆主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執行這一切法規。」

【民五31】「男人就為無罪,婦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呂振中譯〕「男人免受罪罰,那婦人呢、卻要擔受她自己的罪罰。』」
  〔暫編註解〕整個試驗方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後果掌握在神的手中。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SDA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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