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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二十七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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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29 11:28: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逐節詳解

【利廿七1】「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本書最後一章講許願和奉獻的條例。許願作的奉獻有實物,例如獻自己、家人或奴僕給神,獻牲畜的供物,以及獻上房屋和土地等;也可以用金錢代替實物,不過須照估價加五分之一。
     估價的標準按聖所的平估(參五14注),一個男人值五十舍客勒銀子,銀子付給祭司,為聖所的經費。女人許願侍奉,估定為三十舍客勒,可能因體力不若男子。五至二十歲的人,男子二十舍客勒,女子十舍客勒。女人在聖所中可協助祭司做非祭祀性的工作。
     至於更年幼的男童與女童,在許願期間可在聖所中學習侍奉。窮人許願但付不起費用,祭司可按他的經濟能力減少。
     許願是十分莊嚴的事,必須慎重,所以一再告誡不可輕誓(參申二十三21~23);一旦許願,必須完成。
     1-34 許願之例:本章與上章的聯繫可能是在思想方面:上章論及神向 子民的「許願」,本章則論及以色列民向神許願的律例。人通常比較容易在危急或困難時候向神許願,而事後卻後悔甚至不願還願。聖經對這種行徑多次提出警告(參申23:21-22; 箴20:25; 傳5:4-5)。本段為許下願的獻物訂一個較高的賠償價值,並懲罰那些反悔、要收回獻物的人,要他們付出所估定的贖價另加五分之一。這裡提到的許願獻物,包括人、牲畜、房屋及田地

【利廿七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說:人若要還特許的願,就要照你所估定的將身價歸與永恆主。」
  〔暫編註解〕“特許的願”。即一個人把自己或家人(3~8節)、牲畜(9~13節)、房子(14,15節),或田地(16~25節)奉獻給耶和華。他不需要把擁有權轉移,只要以一個合理的價錢來代替(若所許的是潔淨的牲畜,他便不能把牠贖回;9,10節)。
         許願是向神莊嚴地承諾要為祂做某件事,奉獻禮物或獻祭。在《舊約》中,人們常常在痛苦或危難中,在渴望神施恩時許願。他們許願的條件就是要神要滿足他們的請求。雅各許願說,如果神祝福他,使他興旺,並帶他安全回家,他就願意服事神(創28:20-22)。大衛曾許過無條件的願(詩132:2-5)。
         2-8 人方面:若所許的是人,意思就是奉獻那人去服事神。撒下15:8及詩116:14-18顯示被許的人要成為神的奴僕。但聖殿裡的事奉是利未人的專利,因此,許願的便要付出奴隸贖金的價值來還願。價額則按被許之人的性別及年齡而有所分別。

【利廿七3】「你估定的,從廿歲到六十歲的男人,要按聖所的平,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
  〔呂振中譯〕「你所估定的、男的從二十歲到六十歲,你估定的價要五十舍客勒銀子、按聖所的秤稱的。」
  〔暫編註解〕「聖所的平」:是估價的標準;由於當時度量衡標準不一,故要指定某一標準。
         贖回一個人的價格是神根據性別和年齡依次確定的。五歲以下男童的贖價是五舍客勒;二十歲以下是二十舍客勒;六十歲以下的是五十舍客勒;六十歲以上的是十五舍客勒。女性的贖價大約是上述金額的一半。如果是窮人,就沒有那麼嚴格,可以由祭司根據他的支付能力進行調整。值得注意的是,贖價的差別是根據年齡,而不是根據身份。大祭司的贖價不比普通勞動者高。
         3~7 奉獻給耶和華之男人或女人的估值,顯然是根據他在某個年限作雇工的工價。

【利廿七4】「若是女人,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
  〔呂振中譯〕「若是女的、那麼你估定的價、就要三十舍客勒。」

【利廿七5】「若是從五歲到廿歲,男子你要估定廿舍客勒,女子估定十舍客勒。」
  〔呂振中譯〕「若是從五歲到二十歲,你估定的價、男的就要二十舍客勒,女的要十舍客勒。」
  〔暫編註解〕5-6 提到年幼的男女,可能顯示一個人將自己或家中的某成員許願歸給神。

【利廿七6】「若是從一月到五歲,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女子估定三舍客勒。」
  〔呂振中譯〕「若是從一個月到五歲,你估定的價、男的就要五舍勒銀子,女的你估定的價就要三個舍客勒。」

【利廿七7】「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男人你要估定十五舍客勒,女人估定十舍客勒。」
  〔呂振中譯〕「倘若從六十歲和以上的,若是男的,你估的價就要十五舍客勒;女的十舍客勒。」

【利廿七8】「他若貧窮,不能照你所估定的價,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
  〔呂振中譯〕「那人若是貧乏、出不起你估定的價,那麼就要把他帶去站在祭司面前;祭司要估定他的價;按許願人手頭所彀得着的多少、祭司要估定他。」

【利廿七9】「“所許的若是牲畜,就是人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凡這一類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
  〔呂振中譯〕「『所許的若是牲口、就是人牽來獻與永恆主為供物的,凡他所獻與永恆主的、這一樣都要分別為聖。」
  〔暫編註解〕所許的若是潔淨的牲畜,它就成為“聖”的了,不可以更換或贖回,必須獻為祭。人們可能想用好一點或差一點的牲畜來代替。但這是不可以的。如果被發現,這兩個牲畜就都成為“聖”的了,都必須被獻為祭。
         9-13 牲畜方面:這可分為用以獻祭的潔淨牲畜和不可獻上的不潔淨牲畜。前者許願以後,則成為神的產業,物主不能贖回;若有人反悔,以別的牲畜代替所許的牲畜,則二者均成為神的產業(10)。對於不潔的牲畜,物主可按估價加五分之一的條例辦理贖回手續(13)。

【利廿七10】「人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若以牲畜更換牲畜,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
  〔呂振中譯〕「他不可更換牠,也不可更換牠;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若是他一定要以牲口交換牲口,那麼所許的和所交換的就都要分別為聖。」

【利廿七11】「若牲畜不潔淨,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就要把牲畜安置在祭司面前。」
  〔呂振中譯〕「所許的若是任何不潔淨的牲口、就是人不將這一類獻與永恆主為供物的,那麼他就要把牲口帶去站在祭司面前;」

【利廿七12】「祭司就要估定價值;牲畜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是。」
  〔呂振中譯〕「祭司要估定牠的價值、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是怎樣。」

【利廿七13】「他若一定要贖回,就要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
  〔呂振中譯〕「他若一定要贖回牠,就要在你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
  〔暫編註解〕不潔淨的牲畜可以贖回(歸物主所有),只要按照牠的價值加上百分之二十付上贖價。

【利廿七14】「“人將房屋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估定價值。房屋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定。」
  〔呂振中譯〕「『人若將房屋分別為聖、做歸與永恆主為聖,祭司就要估定它的價值、多好多壞;祭司怎樣估定,就怎樣立定。」
  〔暫編註解〕當一個人用房屋許願時,祭司就要進行估價,所估的價要“為定”,不可更改或討價還價。那人要贖回房屋,就要在所估定的價值上再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第15節)。
         14-15 房屋方面:按同樣條例辦理。

【利廿七15】「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就必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
  〔呂振中譯〕「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就要在你估定的價銀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就可以歸他。」
  〔暫編註解〕房子也可以奉獻給耶和華,但卻自己保有,只要付出相等的價值再加上百分之二十。

【利廿七16】「“人若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
  〔呂振中譯〕「『人若將他所承受為業產的一部分田地分別為聖、歸與永恆主,你就要按它撒種的多少估定價值:撒大麥一賀梅珥的、要五十舍客勒銀子。」
  〔暫編註解〕如果一個人以田地許願,就要按撒種多少估定價值。在估價時要考慮到禧年(第17節),因為那時土地將歸還原主。
         16~25 贖回田地的方法比較複雜。業主要按照禧年餘下的年數估計其價值,再加上百分之二十來付上贖價。人若不能把田地贖回,或奉獻給耶和華後再暗中賣掉,到了禧年,那田地便歸祭司所有,成為他們的產業。
         16-25 田地方面:在禧年之前,人可按同樣條例贖回土地(19),而土地的價值則要視乎田地麵積的大小(即撒種數量的多寡,16),及計算至下一禧年的年數而定 (17-18)。 地主在禧年前未能贖回土地,或將土地賣出(20),都會受到同樣的懲罰 ── 他要失去擁有這地的權利 , 這地亦成為祭司的產業(21)。買來的田地則有不同的條例 (22-24); 因到了禧年時,土地便要歸回原主(24)。若買主想將土地奉獻給神,也只是暫時性的,他便要在奉獻當日將估價銀歸給神(23)。

【利廿七17】「他若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就要以你所估定的價為定。」
  〔呂振中譯〕「他若從禧年起、將田地分別為聖,那就要照你估定的價值而立定。」

【利廿七18】「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祭司就要按著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也要從你所估的減去價值。」
  〔呂振中譯〕「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田地分別為聖,祭司就要給他計算價銀,按未到禧年所剩年數之多少減去你估定的價值。」

【利廿七19】「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定要把地贖回,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地就准定歸他。」
  〔呂振中譯〕「將田地分別為聖的人若一定要把它贖回,就要在你估定的價銀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地就立定歸他。」

【利廿七20】「他若不贖回那地,或是將地賣給別人,就再不能贖了。」
  〔呂振中譯〕「倘若他不把那田地贖回,若他把那田地賣給別人,就再也不能贖回了。」
  〔暫編註解〕本句的含義不確定,有多種解釋。可能指他在許願以前就已經將地賣給別人了,所以根本無權以地許願,他卻想得不當得的利益。如果這樣理解本節,那他在原則上就犯了亞拿尼亞和撒非喇的錯誤,假裝奉獻了一定的金額,實際上卻沒有。

【利廿七21】「但到了禧年,那地從買主手下出來的時候,就要歸耶和華為聖,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
  〔呂振中譯〕「但是在禧年、田地出買主手裏的時候,就要歸永恆主為聖、像永獻的田地一樣,要歸與祭司為業產。」

【利廿七22】「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不是承受為業的,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
  〔呂振中譯〕「那人若將所買的一塊田地、不是承受為業產的一塊地、分別為聖、歸與永恆主,」
  〔暫編註解〕如果人向土地所有人購買了一塊地,他只能用它許願到禧年,因為那時土地要歸還原主。

【利廿七23】「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當日,他要以你所估的價銀為聖,歸給耶和華。」
  〔呂振中譯〕「那麼祭司就要給他計算你估定的價銀、到禧年為止;就在當天他要將你估定的價銀獻歸永恆主為聖。」

【利廿七24】「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
  〔呂振中譯〕「到了禧年、那田地要回歸賣主,回歸承受那地為業產的原主。」

【利廿七25】「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著聖所的平:廿季拉為一舍客勒。」
  〔呂振中譯〕「凡你估定的價銀都要按聖所的舍客勒:二十季拉等於一個舍客勒。」

【利廿七26】「“惟獨牲畜中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既歸耶和華,誰也不可再分別為聖,因為這是耶和華的。」
  〔呂振中譯〕「『惟獨牲口中頭胎的、無論是牛是羊、既作為歸永恆主的頭胎者,人就不必再把牠分別為聖,因為這本是永恆主的。」
  〔暫編註解〕牲畜中一切頭生的都是屬於神的。沒有人可以將屬於神的東西獻給祂,因為這些已經是屬於祂的了(出13:2,12;22:30)。但不潔淨的牲畜可以贖回。否則那牲畜就要賣掉。
         26~27 牲畜中“頭生的”已經歸耶和華所有,因而不能再奉獻(出一三2,12)。
         26-34 其他方面:「頭生的」(26)原屬於神,因此不能再作奉獻。不潔牲畜頭生的(27),按著舊例 (參出34:20) 要用羊羔代贖 ,在此則可按另加五分一的條例贖回或將它賣出。凡「永獻的」(28)或「當滅的」(29),無論是人或物,都在取贖的條例之外。

【利廿七27】「若是不潔淨的牲畜生的,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若不贖回,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賣了。」
  〔呂振中譯〕「若是不潔淨的牲口生的,他就要按你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去替贖;若不贖回,就要按你估定的價值給賣了。」

【利廿七28】「“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凡永獻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至聖。」
  〔呂振中譯〕「『惟獨各樣的永獻物、就是人從他所有的永獻與永恆主、無論是人、是牲口、或是承受為業產的田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回;各樣的永獻物都是至聖、屬於永恆主的。」
  〔暫編註解〕“永獻的”原文用於比一般的“奉獻”莊嚴得多的許願。指不可違背、不可贖回、必須遵行的誓約,否則要受到極重的處罰,甚至要受詛咒。那些“同謀起誓”(徒23:12)要殺死保羅的人所許的正是這種願。永獻之物是不能贖回的。如果獻給耶和華,就不可更改或替代。
         28~29“永獻”與“當滅”在希伯來文均用herem一字,指歸與神不能取回之物。在以色列人歷史上,神指定某些戰利品或俘虜要完全歸祂,人不可佔有(書六17)。“永獻”與人奉獻給神的有別;亞幹的罪招神烈怒,正是因為取了永獻之物(書七10~26)。
     28~29 在某些情況裏,一個人可能是處於被咒詛(這裏譯作“當滅的”在原文跟“永獻的”是相同的字)的情況下,若是這樣,他就必須被處死(例子可見於約書亞記第七章)。在這些情形下,買贖是不可能的。

【利廿七29】「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
  〔呂振中譯〕「凡永獻者就是從人之中永獻與神的、都不能被替贖;他必須被處死。」

【利廿七30】「“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
  〔呂振中譯〕「『凡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結的籽粒、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屬於永恆主,歸永恆主為聖的。」
  〔暫編註解〕什一奉獻有悠久的宗教傳統(參創十四20;二十八22),是人將自己從創造主所領受的歸還給祂,以示感謝和尊崇。舊約律法中提到三種什一奉獻:1.從每年的出產中拿十分之一奉獻給利未人(30~33節;民十八21);2.在節期慶典中為之,奉獻的人可享受所獻的東西(申十四22~27);3.每三年奉獻一次的什一奉獻,用以周濟窮人(申十四28~29)。第三種可能為一種募集的什一之捐,也可能就是第二種。
     十分之一已經屬於神,不能用來許願。糧食的十分之一可以贖回,牲畜卻不能(第33節)。
     30~33 田地、果樹、牛群和羊群之生產的十分之一要獻給耶和華作為什一奉獻。某些什一奉獻可以用錢(通常加上百分之二十的價格)來代替,牲畜除外。關於各種什一奉獻的討論,可參看瑪拉基書三章8節、創世記十四章20節及二十八章22節的腳註。“一切從(牧人)杖下經過的”所指的是一種習俗,就是讓牲畜單行走過,然後用沾了顏料的杖,在每第十隻身上作記號。
         30-33 論到十一奉獻:神在伯特利曾向雅各顯現,雅各向神許願說:「神若與我同在 ...... 凡你所賜給我的,我必將十分之一獻給你。」(創28:20-22) 這顯示十一奉獻也屬許願之一,故可用同樣取贖條例來處理(牲畜除外,33)

【利廿七31】「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什麼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
  〔呂振中譯〕「人若一定要贖他的十分之一獻物、任何一樣都要加上五分之一。」
  〔暫編註解〕有人曾問,如果事後加上五分之一,是否就可以扣留十分之一呢。這是對聖經的誤解。加上五分之一所涉及的不是扣留十分之一的問題。這裡所說的是實物,就是繳納小麥,大麥或任何出產的十分之一的。有時人可能需要麥子下種,寧願付錢而不是麥子。在這些情況下,他可以給麥子估價,並加上五分之一來贖回這十分之一。所涉及的不是扣留十分之一的問題。如上所述,只有糧食和園裡的出產可以這樣贖回。牲畜不能贖回或更換。

【利廿七32】「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只要歸給耶和華為聖。」
  〔呂振中譯〕「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而被數算的、十隻中的第十隻、都要歸永恆主為聖。」
  〔暫編註解〕「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指受數算的,每算到第十只,就要歸給耶和華。
         拉比作家解釋說:當一個人要把他牛羊的十分之一獻給神時,他就會把所有的牲畜都關在一個欄裡,欄有一個窄門,一次只能讓一隻牲畜出去。準備向耶和華奉獻十分之一的主人站在門邊,手裡拿著杖,杖的末端在朱砂或紅赭石裡蘸過。羊羔或牛犢的母親們站在欄外。門打開時,小畜就跑出來與母親會聚。它們出去的時候,主人拿著杖站在一旁用杖點擊每第十只牲畜,讓它沾上顏色。它不論肥瘦,有無殘疾,都被重新接納為合法的十分之一。

【利廿七33】「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若定要更換,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
  〔呂振中譯〕「他不必問多好多壞、都不可以交換;若一定要交換,那麼本來獻的和所交換的就都要作為聖的,不能贖回。』」

【利廿七34】「這就是耶和華在西乃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呂振中譯〕「以上這些條例是永恆主在西乃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暫編註解〕這些命令列舉了人、畜和財產獻給神用的條件,防阻人不潔的舉止汙損神的聖潔。本章對許願和奉獻的動機異常看重,不希望有人過分熱衷以致不能履行。有些人許了願,時間一長,熱心減低,或環境有異,以致難以實現。這裡的立法也照顧到人情,准許捐出之物在若干情況下可以贖回。
     新約要求信徒信守對神的諾言,包括獻身侍奉、婚約、受洗歸主等,破壞誓約有如扶著犁向後看,不配進神的國(路九62)。答應一生奉獻給神,同時信守這承諾,最為聖潔完全的神所悅納。
     本節也證明《利未記》的作者為摩西。
     本節指出神為《利未記》內容的作者,從而結束了《利未記》。

暫編註解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張策《利未記文字釋經證道》․《SDA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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