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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二十六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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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29 11:26:4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安息的年(廿五1~22)】
    一、安息年
     1、停止勞碌的工作
     2、使窮人獲益
     3、信的仰望
    二、禧年──每五十年有一次禧年,在七月初十日(即贖罪日)遍地發出角聲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利廿五1】「耶和華在西乃山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在西乃山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1-7 安息年:安息年是有關土地的安息;每逢第七年 (4), 百姓不可撒種,也不可收割。田地在該年所生長的要作田主、僕人、寄居的和牲畜的食物(6-7) , 因它不是由人力勞動而得的產品。這裡亦暗示安息年中地裡的出產不像平常的餘穗只規定給寡婦和孤兒,而是足夠供應每一個人實際的需要(參18-22)。按申31:10-13,這一年並非讓以色列人在閒散中消磨日子,而是用以教導和訓練他們關於神的律法。
         本章繼續第二十三章講聖日節期的定例,但把安息日的原則延伸到第七年,定為安息年(3~7節),和第七個七年,也就是叫做“禧年”的第五十年(8~17節)。

【利廿五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賜你們那地的時候,地就要向耶和華守安息。」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賜給你們的地那時候,地就要向永恆主守休息年。」
  〔暫編註解〕每週的安息日是為人而設立的;神現在也為土地宣佈一種“安息”。地上所有的工作都要停止,土地要休息。地裡的出產任何人不論窮富,包括外人都可以享用。
         2~7 每到第七年,田地都要有一個安息年。那一年無論長出的是什麼土產,都要任由所有人和牲畜自由享用(6,7節)。對於這一年,神的律法裏也有特別的指示(比較申三一10~13)。

【利廿五3】「六年要耕種田地,也要修理葡萄園,收藏地的出產。」
  〔呂振中譯〕「六年你要耕種田地,六年要修整葡萄園,收藏出產;」
  〔暫編註解〕在“安息年”的定例中,土地要六年用來出產農作物,但到第七年須停止耕耘。設立安息年的目的有:1.讓勞作者得到休息(4節);2.讓貧苦寄居者得到糧食(5節);3.讓土地自身得到休息與調節,不致過分使用(7節);4.希伯來僕人得著自由(出二十一2);5.以色列百姓可溫習律法(申三十一10~13)。

【利廿五4】「第七年,地要守聖安息,就是向耶和華守的安息,不可耕種田地,也不可修理葡萄園。」
  〔呂振中譯〕「但第七年、地卻要有完全歇耕的休息、是向永恆主守的休息;你就不可耕種田地,不可修整葡萄園。」

【利廿五5】「遺落自長的莊稼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這年,地要守聖安息。」
  〔呂振中譯〕「遺落自生的莊稼、你不可收割;沒有修整的葡萄樹、你也不可割取葡萄;這一年地要有完全的歇息。」

【利廿五6】「地在安息年所出的,要給你和你的僕人、婢女、雇工人,並寄居的外人當食物。」
  〔呂振中譯〕「地的休息年所自己出的要給你們做食物;給你和你的奴僕、使女、雇工人、和寄住者、就是在你那裏寄居的;」

【利廿五7】「這年的土產也要給你的牲畜和你地上的走獸當食物。” 」
  〔呂振中譯〕「你的地所有的出產也要給你的牲口、和你地區內的走獸做食物。」

【利廿五8】「“你要計算七個安息年,就是七七年。這便為你成了七個安息年,共是四十九年。」
  〔呂振中譯〕「『你要自己算七個休息年,就是七次七年,好讓這七個休息年的年日給了你四十九年。」
  〔暫編註解〕就是49年以後。那年的贖罪日結束時,要吹響號角宣佈禧年。
         8~12 每到第“五十年”就是一個禧年(jubile),當年不能有撒種和收割,而所有土地都要歸還其原來的擁有者,奴隸也要被釋放回家。
         8~17“禧年”可直譯為“羊角之年”,因這年以吹羊角為號。禧年在經過七個安息年之後的第五十年舉行,在“贖罪日”當天吹羊角來宣佈禧年的開始。
     設立“禧年”表示土地為神所有;在這一年,所有奴僕可得釋放,土地也歸回本主,故又稱為“自由之年”(結四十六17)、“救贖之年”(賽六十三4)、“耶和華的恩年”(賽六十一2)。
     禧年是完美正義社會的理想,耶穌基督宣告說,禧年的福氣已應驗在福音的救贖裡(路四18~21)。說明以色列的社會未曾真正遵行禧年的定例。
     8-22 禧年 ── 地的安息:禧年的撒種及收割條例 (11-12) 與安息年相同;但它也是一個自由年,在這一年,所有賣了的產業要歸還給原主,從前被販賣為奴的要得釋放,歸回自己的本家 (10, 13)。 這種恢復正常的行動要根據嚴格的公平待遇,因此買賣都應根據距離下一次禧年之年數公平交易(14-17)。

【利廿五9】「當年七月初十日,你要大發角聲;這日就是贖罪日,要在遍地發出角聲。」
  〔呂振中譯〕「那年七月初十日,你要傳播出大號角聲;在除罪日、你要在你們遍地傳播號角聲。」

【利廿五10】「第五十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在遍地給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這年必為你們的禧年,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各歸本家。」
  〔呂振中譯〕「你們要以第五十年為聖年,在你們遍地給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這一年要給你們做禧年;你們要返回、各歸本地業;要返回、各歸本家。」
  〔暫編註解〕禧年究竟是第四十九年安息年以後的那一年,導致連續休耕兩年,還是第五十年就算第四十九年,長期以來一直有不同意見。猶太學者普遍認為在第一聖殿時期是採用前一種解釋,以後就採用後一種解釋。第8-11節以及對照五旬節的計算方式(利23:15,16)似乎暗示另有一個禧年。然而20-22節含義不明。在歷史上安息年只在被擄回歸後才提到,並沒有被稱為禧年。

【利廿五11】「第五十年要作為你們的禧年。這年不可耕種;地中自長的,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
  〔呂振中譯〕「第五十年要給你們做禧年;這一年你們不可播種;遺落自生的、你們不可收割;沒有修整的葡萄樹、也不可割取葡萄。」

【利廿五12】「因為這是禧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吃地中自出的土產。」
  〔呂振中譯〕「因為這是禧年:你們要以它為聖,喫田地上自生的出產。」

【利廿五13】「“這禧年,你們各人要歸自己的地業。」
  〔呂振中譯〕「『在這禧年、你們要返回,各歸本地業。」
  〔暫編註解〕13~17 土地的買賣要公正地進行,同時考慮到那時與禧年有多接近,因為到了禧年,所有土地都要歸還原主。

【利廿五14】「你若賣什麼給鄰舍,或是從鄰舍的手中買什麼,彼此不可虧負。」
  〔呂振中譯〕「你若賣甚麼給同伴、或是從同伴手裏買甚麼,總不可相欺負。」

【利廿五15】「你要按禧年以後的年數向鄰舍買;他也要按年數的收成賣給你。」
  〔呂振中譯〕「你要按禧年以後的年數向同伴買;他也要按出產的年數賣給你。」
  〔暫編註解〕在以色列社會中,土地的售賣其實只是租賃。到禧年時便期滿歸還。參23節注。
     任何人均不得永久出售土地,而只能賣到禧年為止。到了那一年,所有的土地都要歸還原主。這不是為難買土地又必須歸還的人,因為他在購買的時候就知道必須在禧年歸還。所以如果有人在禧年的五年前出賣土地的話,就賣不了多少錢;因為只剩下幾次收穫的機會了。

【利廿五16】「年歲若多,要照數加添價值;年歲若少,要照數減去價值,因為他照收成的數目賣給你。」
  〔呂振中譯〕「年歲若多,你要照數加多價值;年歲若少,你要照數減少價值;因為他賣給你的、是出產的次數。」

【利廿五17】「你們彼此不可虧負,只要敬畏你們的神,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
  〔呂振中譯〕「你們不可彼此彼此欺負;要敬畏你的神;因為我永恆主是你們的神。」

【利廿五18】「“我的律例,你們要遵行,我的典章,你們要謹守,就可以在那地上安然居住。」
  〔呂振中譯〕「『所以你們要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而遵行它,就可以在這地安然居住。」
  〔暫編註解〕18-22 顯示那些遵守這些律例的人必然得著神的應許:第六年地所出產的,必蒙神祝福,足夠安息期間的需要。因此,藉著安息年及禧年的律例,也可試驗以色列人對神應許的信心。

【利廿五19】「地必出土產,你們就要吃飽,在那地上安然居住。」
  〔呂振中譯〕「地必出果實,你們就可以喫飽,在這地安然居住。」

【利廿五20】「你們若說:‘這第七年我們不耕種,也不收藏土產,吃什麼呢?’」
  〔呂振中譯〕「人若說:”看哪,在第七年我們不播種、不收藏出產,喫甚麼呢?”」
  〔暫編註解〕禧年不得耕種,只可吃地中自出的土產(12節),糧食供應便成了重要問題。特別禧年來到的頭一年一定是安息年,又是不可耕種之年,使問題更為嚴重。神在這裡應許分外的豐收,足夠用到禧年過後,田地可以再有收成為止。這是一個信心操練之年,對神供應的大能須有極大的信心;也是給窮人與債戶生活更新的機會之年。土地有了休息,生產力得以提高,是古代有計劃保存地力和注意生態迴圈的好例子。
     有人指出,禧年消除社會階級的劃分,使富有的地主沒有剝削窮人的機會,立法用意良善;但似乎未能真正實行,《以賽亞書》五8和《阿摩司書》二6,在主前八世紀,對此同表哀歎。
     沒有在田間勞動並儲藏收成的糧食,以色列人怎麼能維持一年甚至兩年呢?神已預見到這一點。

【利廿五21】「我必在第六年將我所命的福賜給你們,地便生三年的土產。」
  〔呂振中譯〕「那麼、在第六年我就要吩咐我的福賜給你們,地就會生出產、來供給三年的用處。」
  〔暫編註解〕21~22 神應許百姓第六年的農作物必定足以維持他們在其後的安息年和禧年的食用。

【利廿五22】「第八年,你們要耕種,也要吃陳糧,等到第九年出產收來的時候,你們還吃陳糧。” 」
  〔呂振中譯〕「第八年你們要播種,可還有舊的出產喫;到第九年、出產收來的時候、你們還有舊的喫。」
  〔暫編註解〕「陳糧」:第六年所存下的餘糧。

【利廿五23】「“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呂振中譯〕「『地不可永遠賣掉,因為地是屬我的;在我面前你們不過是寄居寄住的僑民。」
  〔暫編註解〕在以色列人社會中,田地不可永賣,因為最終業權在神手中。神將田地賜給人,自祖宗傳給子孫保管,子孫不可出賣(但房屋可以,參29~30節)。人因貧窮把田地賣了,近親要幫他贖回,以保障弱小的家族不被剝削(民三十六7~10),貧民也不受欺負。在以色列人歷史中,連君王也不可違背這條立法(參王上二十一3~4)。
     神雖然把巴勒斯坦賜給祂的子民,但祂仍擁有所有權。以色列人是管家而不是主人。
     23-34 買贖的律例:這律例建基於一個原則:土地本不屬於任何人所有,而是屬於神(23),人只是像客旅般暫時獲准使用土地。地業的贖回 (25-28) 可由至近的親屬經手(25),或由他本人贖回 (26-27), 再不然,則在禧年時自動歸回原主(28)。

【利廿五24】「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也要准人將地贖回。」
  〔呂振中譯〕「在你們所得為業產的全地、你們也要給人有贖地的權利。」
  〔暫編註解〕一切土地都要在禧年自動歸還原主,但也允許原主或他的親屬隨時通過支付應有的價格而贖回。應付的價格各是按從贖回到禧年之間收成的次數來計算的。買土地的人曾按到禧年的收成次數付款,但排除了其間沒有收成的安息年。他應該得到相應的補償。這個規定使人隨時可以收回他的土地。

【利廿五25】「你的弟兄(弟兄指本國人說;下同)若漸漸窮乏,賣了幾分地業,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
  〔呂振中譯〕「你的族弟兄若變成貧乏,賣了幾分地業,他的贖業至親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
  〔暫編註解〕這條法規對窮人有利,鼓勵他為收回地而工作。神設法防止一些人變得過於富足,而其他人則過於貧窮。如果神原先關於土地和奴役的計畫得到遵從的話,就不會有極端的貧富分化。
         25~28 以色列人若被迫要把土地賣掉,他可以要求一個至近的親屬給他贖回,也可以自己買回(適當地計算在禧年之前農作物的數量),或等到禧年,土地便歸還給他。參看申命記二十五章5至10節和路得記三章9節的腳註。

【利廿五26】「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他自己漸漸富足,能夠贖回,」
  〔呂振中譯〕「人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他自己手頭若彀得着,又覺得足以贖回,」

【利廿五27】「就要算出賣地的年數,把餘剩年數的價值還那買主,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
  〔呂振中譯〕「那麼、他就要算計出賣的年數,把餘剩的還那買的人,自己便可以回復自己的地業。」

【利廿五28】「倘若不能為自己得回所賣的,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裡,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業要出買主的手,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
  〔呂振中譯〕「倘若他覺得他手頭緊、彀不着得回它,那麼、所賣的、就要存在買主手裏、直到禧年;到了禧年,自會出買主的手,那時他便可以回復他自己的地業。」

【利廿五29】「“人若賣城內的住宅,賣了以後,一年之內可以贖回;在一整年,必有贖回的權柄。」
  〔呂振中譯〕「『人若賣了城內的住宅;賣了以後、一整年之內、他有贖回的權利;在這些日子以內、他有贖回的權利。」
  〔暫編註解〕這裡的情況完全不同,所以採用不同的規則。根據贖買的一般規則,購買城市住宅的人隨時可能失去它。但這樣的產業只能在售出後的頭一年被贖走。如果在一年內沒有被贖走,買方就可永久持有。住宅的出售並不涉及禧年,所以是無條件的出售,是不可贖回的。
         29~33 在城裏的房子若賣了而不在一年之內買回,業權便永遠歸給購買者了(第33節所說明的情況除外)。

【利廿五30】「若在一整年之內不贖回,這城內的房屋就定準永歸買主,世世代代為業;在禧年也不得出買主的手。」
  〔呂振中譯〕「若在滿一整年之後不贖回,這在城內的房屋、就定準永歸買主、延至世世代代;雖在禧年也不必交出。」
  〔暫編註解〕「城內的房屋」:一年內賣方若不贖回,就失去買贖權利,因這些住宅與土地和耕耘無直接關聯;但鄉間的房屋(31)通常與土地相連,故包括在贖地的律例內。至於利未人的產業則有不同的處理方法(32-34) , 可隨時贖回,因他們在支派分地時並沒有得著土地為產業,只有四十八座城邑及其郊野(參民35:1-8; 書21章),故此,他們在這些城邑中的房子乃是他們唯一可居住的產業。

【利廿五31】「但房屋在無城牆的村莊裡,要看如鄉下的田地一樣,可以贖回;到了禧年,都要出買主的手。」
  〔呂振中譯〕「但房屋在圍沒有城牆的村莊裏、要算為鄉下的田地一樣,就有被贖回的權利;在禧年、買主必須交出。」
  〔暫編註解〕這些房屋屬於“田地”,可以隨時贖回,並在禧年歸還原主。但利未人卻不受這條規定所限制。他們的房產可以隨時贖回,並不論如何都要在豁免年歸還原主。但他們城邑郊區的土地是公共財產,是決永不出售的。

【利廿五32】「然而利未人所得為業的城邑,其中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
  〔呂振中譯〕「惟獨利未人的城、他們所得為產業的城、其中的房屋、利未人有隨時贖回的權利。」

【利廿五33】「若是一個利未人不將所賣的房屋贖回,是在所得為業的城內,到了禧年就要出買主的手,因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
  〔呂振中譯〕「若沒有利未人將它贖回〔或譯:若一個人從利未人贖回它〕,那麼所賣的房屋、在他所得為地業的城內〔原文:和他所得為地業的城〕,到了禧年、就要出買主的手;因為利未人城內的房屋、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地業。」

【利廿五34】「只是他們各城郊野之地不可賣,因為是他們永遠的產業。” 」
  〔呂振中譯〕「只是他們城外的牧場田野是不可賣的,因為那是給他們做永遠業產的。』」

【利廿五35】「“你的弟兄在你那裡若漸漸貧窮,手中缺乏,你就要幫補他,使他與你同住,象外人和寄居的一樣。」
  〔呂振中譯〕「『你的族弟兄若變成了貧乏,在你那裏手頭拮据,你就要支持他,讓他在你那裏生活、像寄居寄住的僑民一樣。」
  〔暫編註解〕一遭遇困難的弟兄,外人或寄居者應該得到幫助。處境好的人不可向窮弟兄收取高利,也不可在賣給他的食物時賺錢(見出22:25注釋)。這再次顯明神對窮人的關愛。神把以色列人從埃及救出來,並將帶他們進入迦南。他們既領受了那麼多的福惠,神就要他們對不幸的人表顯仁慈(見太10:8)。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得到神的悅納。
         35~46這些屬於保障社會中貧窮人的律法:1.富有者不可放貸取利(36節),其目的不在禁止利息,而在幫助貧苦人。律法並不禁止借貸。但基本精神鼓勵有力量者多多施捨。2.本地人不可被賣為奴(39~46;申二十四7)。主人可從外面買回奴僕,但要明白自己是神的僕人,因此對奴僕應寬大(43節)。
     這些法例說明,社會平等植基於道德與精神的健全原則上。禧年的基本精神也就是安息日與安息年的精神,確認神對人的權柄,以及祂的慈愛與救贖。先知以賽亞所預言的以色列的拯救,在基督的事工上實現。耶穌傳道的第一篇講道,就是宣讀《以賽亞書》六十一1關於禧年的那幾節(路四18~19)。人能脫離罪的捆綁,過人的生活,有做神子女的尊嚴,是基督為人類犧牲所結果實。
     35~46 百姓要在各方面幫助貧窮的以色列人而不“取利”(利息;比較出二二25)。人若把自己賣給一個以色列人同胞,買他的人就要把他當作雇工,而不是奴隸來看待。奴僕只可從外邦人中買來(比較44節)。
         35-55 對待貧苦弟兄和以色列人的律例:此處所頒佈的律例,把以色列人與外邦人清楚分開,表明以色列人的身分與外邦人截然不同 (留意36, 38, 42, 55的重點)。 借錢給以色列人時不應取利 (36-37) , 假如欠債人賣身還債,買主應待他如雇工,不應看他為奴隸(39);禧年一到,即使他還未滿六年的服役期限(出21:2-4; 申15:12-18), 也應把他釋放。但這條例卻與非以色列人無關,以色列人可以待他們如不能自贖的奴隸 (44-46) 。 另一方面,如果以色列人自賣給外人和寄居者 (47-54) , 外人卻要遵守這律例的一切要求:自賣的以色列人可被贖回,或在禧年時自動地離開買主的家。以色列人蒙神從埃及拯救出來之後,不能再成為任何人的奴隸,只能成為神的僕人 (42, 55)。 因此,禧年的律例保障以色列人不再淪為奴隸,也藉此紀念神從埃及地拯救他們的救贖事蹟。

【利廿五36】「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只要敬畏你的神,使你的弟兄與你同住。」
  〔呂振中譯〕「你不可向他取利息,也不可向他要物品利息;只要敬畏你的神,讓你的族弟兄在你那裏生活。」

【利廿五37】「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糧給他,也不可向他多要。」
  〔呂振中譯〕「你把銀錢借給他、不可有利息,把糧食給他、也不可向他要物品利息。」

【利廿五38】「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領你們從埃及地出來,為要把迦南地賜給你們,要作你們的神。” 」
  〔呂振中譯〕「我永恆主是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為的是要把迦南地賜給你們、要做你們的神的。」

【利廿五39】「“你的弟兄若在你那裡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你,不可叫他象奴僕服事你。」
  〔呂振中譯〕「『你的族弟兄在你那裏若變成貧乏,將自己賣給你,你不可叫他作奴隸的工:」
  〔暫編註解〕一個被賣服事他人的以色列人不應被當作奴僕,而應當作雇工。不得虐待他,而要在禧年釋放他。僕人不必等到禧年才贖回。律法規定,他在服事了六年以後,只要願意,就可以得釋放(見出21:1-6)。

【利廿五40】「他要在你那裡象雇工人和寄居的一樣,要服事你直到禧年。」
  〔呂振中譯〕「他在你那裏要像雇工人和寄住者一樣;他要在你那裏服事你直到禧年;」

【利廿五41】「到了禧年,他和他兒女要離開你,一同出去歸回本家,到他祖宗的地業那裡去。」
  〔呂振中譯〕「那時他可以從你那裏出來,他和他兒女跟他出來,回他本家,回他祖宗之地業那裏。」

【利廿五42】「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不可賣為奴僕。」
  〔呂振中譯〕「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他們不能被賣去做奴隸。」

【利廿五43】「不可嚴嚴地轄管他,只要敬畏你的神。」
  〔呂振中譯〕「你不可嚴酷的手段管轄他;只要敬畏你的神。」
  〔暫編註解〕「嚴嚴的轄管他」:即虐待他,要他不停作苦工。

【利廿五44】「至於你的奴僕、婢女,可以從你四圍的國中買。」
  〔呂振中譯〕「至於你所要有的奴隸和婢女、你們儘管從四圍外國中、去買來做奴隸和婢女。」

【利廿五45】「並且那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和他們的家屬,在你們地上所生的,你們也可以從其中買人;他們要作你們的產業。」
  〔呂振中譯〕「你們也可以從那些在你們這裏寄住寄居的外僑的兒女、從這樣的人中間去買,也可以從他們的家族中去買,就是那些同你們在一起、在你們境內生的;這樣的人可以要做你們的業產。」

【利廿五46】「你們要將他們遺留給你們的子孫為產業,要永遠從他們中間揀出奴僕;只是你們的弟兄以色列人,你們不可嚴嚴地轄管。」
  〔呂振中譯〕「你們可以將他們遺留給你們的後裔子孫、取為業產;你們永遠要從這樣的人中間去取奴隸;只是你們的族弟兄、以色列人呢、你們卻不可用嚴酷的手段相管轄。」

【利廿五47】「“住在你那裡的外人,或是寄居的,若漸漸富足,你的弟兄卻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那外人,或是寄居的,或是外人的宗族,」
  〔呂振中譯〕「『在你們中間寄居寄住的外僑若手頭富足起來,而你的族弟兄在他那裏又貧乏起來、竟將自己賣給在你們中間寄居寄住的外僑、或是寄居者家族的苗緒,」
  〔暫編註解〕一個因為貧窮而把自己賣為奴僕的以色列人,如果有能力的話可以贖回自己,也可以由別人幫他贖回,即使他賣給了一個非以色列人也一樣。所付的價錢依據到豁免年剩下的年數來定。因為到了那一年他將自動獲得釋放。所以購買和贖回奴僕的價格都是按照到釋放之年時間的長短來計算的。
         47~55 以色列人若把自己賣給外邦人,他可以要求一個至近親屬把他贖回,也可以自己贖回,或在禧年自動脫離奴僕的生涯。

【利廿五48】「賣了以後,可以將他贖回。無論是他的弟兄,」
  〔呂振中譯〕「那麼、賣了以後、他是有被贖回之權利的:他弟兄中一個人可以贖他;」

【利廿五49】「或伯叔、伯叔的兒子,本家的近支,都可以贖他。他自己若漸漸富足,也可以自贖。」
  〔呂振中譯〕「或是他的伯叔或是他伯叔的兒子都可以贖他,或是他家族的骨肉之親也可以贖他;或者他手頭已經富足起來,他也可以把自己贖回。」
  〔暫編註解〕“贖”字希伯來文為goel,為一專用語,指一個人盡至近親屬本分,在必要時履行幾種義務:1.替賣身為奴或賣田地無力贖回的親屬贖身或贖田(25,47~49節);2.近親若無子嗣承受產業,要娶他的遺孀;所生長子歸在近親名下(申二十五5~10);3.為無故受害的親人報仇(三十五9~28)。至近親屬包括兄弟、叔伯或堂兄弟。路得與波阿斯的史事可為“贖”的一例(得二1;三10~18;四1~10)。
     「本家的近支」:其他的近親。

【利廿五50】「他要和買主計算,從賣自己的那年起,算到禧年;所賣的價值照著年數多少,好象工人每年的工價。」
  〔呂振中譯〕「他要同買主計算,從他把自己賣給那人的那一年起、到禧年為止;他賣的價銀要照年數算,就像雇工人跟主人同住的年數。」

【利廿五51】「若缺少的年數多,就要按著年數從買價中償還他的贖價。」
  〔呂振中譯〕「若還有許多年纔到期,他就要按照這個年數,從他賣身的價銀中算還他的贖價。」

【利廿五52】「若到禧年只缺少幾年,就要按著年數和買主計算,償還他的贖價。」
  〔呂振中譯〕「若剩下不多幾年就到禧年,那麼他就要按照他這個年數和主人計算、去還他的贖價。」

【利廿五53】「他和買主同住,要象每年雇的工人,買主不可嚴嚴地轄管他。」
  〔呂振中譯〕「他要像雇工人年年跟主人同住;在你眼前、主人不可用嚴酷的手段管轄他。」

【利廿五54】「他若不這樣被贖,到了禧年,要和他的兒女一同出去。」
  〔呂振中譯〕「他若不這些手續〔或譯:不在這幾年以內〕把自己贖回,到了禧年、他也可以出來,他和他兒女跟他出來。」

【利廿五55】「因為以色列人都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
  〔呂振中譯〕「因為以色列人是屬我的僕人;他們真是我的僕人,我把他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我永恆主你們的神。」

暫編註解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張策《利未記文字釋經證道》․《SDA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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