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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二十四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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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29 11:22: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與神同在的表記(廿四1~19)】
    一、每時刻與神同在
    二、金燈臺燈光長期燃點
     1、對神的仰望
     2、神對人的吩咐
    三、陳設餅長擺在神前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利廿四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本章講兩件事,一是有關至聖管理的條例,一是有關褻瀆的一個實例。這件事可能在神給了摩西有關聖油和陳設餅之後不久發生,因為按此書寫法,實例總是隨同條例一道出現。

【利廿四2】「“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為點燈搗成的清橄欖油拿來給你,使燈常常點著。」
  〔呂振中譯〕「『你要吩咐以色列人把搗成的純橄欖油、做燈火用處的、拿來給你,讓燈不斷地點着。」
  〔暫編註解〕燈檯和陳設餅的桌子都放在會幕聖所內。燈檯上有燈七盞(出二十五31~40),在會幕內長燃不熄,用清橄欖油為燃料(出二十七20~21)。聖所靠此燈照明。大祭司是最早點亮此燈的人,每天負責“經理這燈”,有其他祭司協助。有的解經家認為此燈檯為以色列的代表,要他們成為古代中東各國的光。不過照亮外邦人的真光則是主基督,信徒有責任在日常生活中彰顯基督救恩之光。
     為燈臺所預備的“油”。參看出埃及記二十七章20節的腳註。
         「橄欖油」:可用來點燃、膏抹和烹飪,在此只提及它點燃的功用。
         這裡關於燈油的指示與出27:20,21相同。油是由會眾提供的。做陳設餅和七七節之餅的細麵也是由會眾提供。亞倫負責照管燈,起初由他親自修剪(出30:8),後來由祭司們來做。
         普通的油是榨油機裡榨出來,但聖所的燈油卻是搗出來的。要細心清洗果實,去掉一切雜質,葉子和枝杈,然後搗碎讓油滲出來。這樣加工的產量要比其他方式低,但品質要好。
         權威人士對於燈是否晝夜點著有不同的看法。第3節說亞倫要“從晚上到早晨,在耶和華面前經理這燈”,第2節卻說燈要常常點著。根據出30:8,亞倫在晚上點燈,而撒上3:3說“神的燈”是要熄滅的。但按照標準的做法,“燈不能同時熄滅,卻要日夜點著”。各種說法雖然表面上矛盾,實際上卻是一致的。很可能“神的燈”(撒上3:3)並不是燈檯。或許以利在舉行儀式的時候沒有做到應有的謹慎。祭壇必須始終放著一個祭物,陳設餅必須始終放在桌子上,同樣,燈也必須始終點著。即使在白天,自然光也不足以讓祭司在一個遮蓋嚴密又沒有窗戶的帳棚裡履行每日的儀式。

【利廿四3】「在會幕中法櫃 的幔子外,亞倫從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華面前經理這燈。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呂振中譯〕「在會棚中、法櫃的帷帳外、亞倫從晚上到早晨要不斷地在永恆主面前整理這燈:這要做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條例。」
  〔暫編註解〕「從晚上到早晨」:表明這些燈是徹夜點亮的。

【利廿四4】「他要在耶和華面前常收拾精金 燈檯上的燈。” 」
  〔呂振中譯〕「他要不斷地在永恆主面前整理這淨金燈臺上的燈。」

【利廿四5】「“你要取細面,烤成十二個餅,每餅用面伊法十分之二。」
  〔呂振中譯〕「『你要取細麵、烤成十二個哈拉餅,每一個哈拉餅要一伊法的十分之二。」
  〔暫編註解〕“陳設餅”雖在《出埃及記》二十五23~30提及,但詳細的記述則在本章5~9節。這十二個餅每隔七天更換一次,換餅在安息日舉行(8節)。祭司可以在聖處吃換下來的餅,但他們家裡的人不可以。有人說把淨乳香放在餅上(7節)象徵祈禱,求神給百姓日用的飲食(參太六11);有人說十二個餅代表以色列人十二支派,要他們紀念所得福氣,來自供應豐富的神。
     一個“餅”約需要四誇脫(4.5公升)的麵粉來做成。參看第二十三章13節的腳註。
         這是關於製作和使用陳設餅的特殊指示。此前已三次提到陳設餅(出25:30;35:13;39:36)。每個餅都是用4.4升細麵做成的。聖經沒有說明這些餅是有酵還是無酵的,但它放在第一層聖所耶和華面前似乎暗示沒有用酵。作為常設的“素祭”(民4:7),它將遵循有關素祭的規定,因此一定是無酵的(利2:4,11)。約瑟弗斯特別指出沒有用酵(《上古史》iii 6.6)。後來,餅的製作和擺放被視為利未人的工作(代上9:32)。

【利廿四6】「要把餅擺列兩行(或作:摞;下同),每行六個,在耶和華面前精金的桌子上;」
  〔呂振中譯〕「你要把餅排成兩行〔或譯:堆〕;每行六個,在永恆主面前的淨金桌子上。」
  〔暫編註解〕「擺列兩行」:意思可能是分為兩堆,每堆六個餅(因桌之面積很細,約一公尺乘半公尺(36×18英寸)。每堆旁邊(7的「餅上」譯作「餅旁」可能較適合)安放乳香,這乳香是要在燔祭壇上焚燒作為紀念的(見2:2, 15-16)。
         指有整齊地堆放(見士6:26)。餅的大小要求堆放而不是平鋪成行。

【利廿四7】「又要把淨乳香放在每行餅上,作為紀念,就是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呂振中譯〕「你要把純乳香放在每行〔或譯:堆〕上,好跟餅做表樣、做火祭獻與永恆主。」
  〔暫編註解〕“乳香”大概是盛在碗裏,放在餅的旁邊,而不是與餅一起烘烤。
         乳香放在兩個金杯裡。當餅撤下時,香就要在火炭上焚燒獻給耶和華。

【利廿四8】「每安息日要常擺在耶和華面前;這為以色列人作永遠的約。」
  〔呂振中譯〕「一安息日過一安息日、他要不斷地將它排在永恆主面前;為以色列人做永遠的約。」
  〔暫編註解〕據《塔木德》的記載,陳設餅每週在安息日由四位祭司撤掉,兩位拿走餅,兩位拿走香杯。當他們要拿走餅和香杯時,另外四個下周值班的祭司帶著新的餅和香杯進來。帶新餅進來的祭司站在北邊,面向南邊;取走舊餅的祭司站在南邊,面向北邊。當一邊的祭司撤去舊餅時,相面的祭司就把新餅放上。他們要注意,只有當新餅預備好了,才可以將舊餅取走。這樣,在桌子上就始終有餅了。然後舊餅歸祭司,讓他們在聖所的神聖範圍內吃掉。亞希米勒給大衛及其隨從吃的就是這餅(撒上21:4-6;太12:3,4)。
         這些陳設餅預表真正的生命之糧基督(見約6:51),也表明以色列人時刻依靠神供應一切的需求,包括屬靈和屬世的方面的(見太6:31-34)。桌子總是擺放著。上面的餅每週更換。正如燈檯上燈的火焰向天升起,陳設餅桌子上的香也上升作為馨香的火祭,獻給一切美物的供應者。
         從聖所中耶和華的桌子到新約中主的桌子之間只有一步之遙。祭司所吃的餅像徵從天而來的主;我們現在所吃的餅,基督說是代表祂的身體(林前11:24)。

【利廿四9】「這餅是要給亞倫和他子孫的;他們要在聖處吃,為永遠的定例,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是至聖的。” 」
  〔呂振中譯〕「這餅是要給亞倫和他子孫的;他們要在聖的地方喫它;因為在獻與永恆主的火祭中、這是至聖歸於他永遠的分兒。』」
  〔暫編註解〕「永遠的定例」 : 23-25章之間有些關於聖所的條例 ,叫人注意這些永久不變的儀式,不受上述每年一度的節期和特別的日子所影響。

【利廿四10】「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一日閒遊在以色列人中。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裡爭鬥。」
  〔呂振中譯〕「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也是埃及人的兒子、出遊在以色列人中間;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裏爭鬥;」
  〔暫編註解〕這件案發生在西奈。一個未記下姓名的男子(埃及男子和以色列婦人所生)在營中與人口角,出言褻瀆神名,當時尚無懲治褻瀆的規律,所以把此人逮捕處決。這裡特地記下母親的名字和譜系(11節),是要讓後來的人知道她是誰,要做母親的注意:教養子女學習敬畏神是她們的責任。
     此人的父親雖為埃及人,但在司法範圍內,外國人與土生的以色列人同等對待(22節)。
     這個年輕人是埃及人的兒子。他“閒遊在以色列人中”,說明他是不許進營的,但他卻進來了。發生了一場爭鬥。年輕人褻瀆了耶和華的名。他不屬於營裡,因此算為外人,要收在監裡等待耶和華的指示,以確定以色列人的律法能否應用在這個半外人身上。他原先進入營裡是要為自己搭帳棚(《先祖與先知》第407頁)。
     10-12節的歷史事件 , 引致一些律例的成立。這罪的嚴重性乃在於犯者在咒詛中用了神的名字(11)。這混血兒(半個以色列人)明顯地嚴重干犯了第三條誡命,但該誡命沒有指定刑罰,故必須將犯罪者收監,等候神的指示(12)。這裡的記載只提到他母親的名字和世系(11),可能因為他是靠母親的關係,才能進入營中。這件事也提醒以色列的母親們,要教導子女敬畏神。
     10~16 這段褻瀆聖名的人顯然是出埃及記十二章38節所指的其中一個“閒雜人”。百姓放手在他頭上,把任何加諸以色列人的罪都轉移給他。“必擔當他的罪”(15節)。罪人要完全負起個人的責任。

【利廿四11】「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裡。(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
  〔呂振中譯〕「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咒詛了聖名,並且咒罵;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裏。(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
  〔暫編註解〕他不知悔過,反而頑梗不化。

【利廿四12】「他們把那人收在監裡,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
  〔呂振中譯〕「他們把那人安置在看守所裏,要看永恆主所吩咐的怎樣明示他們。」

【利廿四13】「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利廿四14】「“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 」
  〔呂振中譯〕「『把那咒罵聖名的人拉出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按手在他頭上,讓全會眾扔石頭把他砍死。」
  〔暫編註解〕要將犯罪者「帶到營外」:避免會幕被沾汙。
         「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聽見的人因受連累而有罪,現今按手在犯罪者頭上,藉他的死而獲赦罪。

【利廿四15】「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詛神的,必擔當他的罪。」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說:凡咒罵他的神的、總要擔當他的罪罰。」

【利廿四16】「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
  〔呂振中譯〕「那咒詛永恆主的名的、必須被處死;全會眾總要扔石頭把他砍死;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咒詛了聖名,就必須被處死。」

【利廿四17】「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呂振中譯〕「人若打死人,必須被處死。」
  〔暫編註解〕17-22加插一段有關強暴的罪行,而這類律例同樣應用在寄居者和陌生人身上(16, 22)。

【利廿四18】「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
  〔呂振中譯〕「打死牲口的、必須賠上牲口,以命償命。」

【利廿四19】「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
  〔呂振中譯〕「人若使他同伴有殘疾;他怎樣待人,人也必怎樣待他;」

【利廿四20】「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
  〔呂振中譯〕「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使人有殘疾,人也必怎樣使他有殘疾。」
  〔暫編註解〕本節提出了一個刑罰的原則:“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也就是刑罰與所犯的罪相抵,不可過分。殺人的人應處死,打死牲畜的要賠償。此例適用一切人,不分種族,不分外人與本地人(22節)。“同歸一例”,神的律法前,人人平等。
     不過,以命償命的原則應避免用在報私仇上。主基督教訓信徒,不僅不要報復,而且要加倍讓步和多給(太五38~41)。參十九18注。
     “ 傷” 指破裂。復仇法( l e xtalionis)的目的是為了公正,而不是報仇,更且是關乎公眾的正義,而不是私人恩怨。參看馬太福音五章38節的腳註。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原意是要訂定正確而公平的刑罰條例,強調賠償應與損毀相稱,要避免過分的報復或抵賴。在猶太人歷史中,通常都沒有按字麵來執行這些有關報復的律例;傷人的可用適當的財物作補償,但謀殺別人卻不能以贖價代替填命(民35:31) 。 褻瀆的罪與這些罪行同時記述,可見褻瀆之罪的嚴重性。

【利廿四21】「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呂振中譯〕「打死牲口的必須賠上牲口;打死人的必須被處死。」

【利廿四22】「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呂振中譯〕「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你們只能有一樣的典章:因為永恆主是你們的神。』」
  〔暫編註解〕10-14節的事件澄清了某些民事律法,特別是用於外人時(見出21:12,24,33)。神會赦免任何的罪。但解決民事犯罪不能以此為據。以色列人既是一個民族也是一個教會。所以神賜下了這兩方面的規則。若有人殺了人,神會在他悔改時憑著憐憫饒恕他。事實上不論人會犯什麼罪,不論罪行有多惡劣,他仍然可以得到神豐盛的憐憫。神知道人心,所以能夠赦免,甚至“忘記”。但如果人悔改了就中止懲罰的話,每一個罪犯都將聲稱自己悔改,以救自己擺脫絞架了。如果悔改就取消懲罰,所有的監獄很快就會空無一人了!

【利廿四23】「於是,摩西曉諭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呂振中譯〕「於是摩西這樣告訴以色列人;人就這樣把那咒罵聖名的人帶出營外,扔石頭把他砍死。以色列人都照永恆主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暫編註解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張策《利未記文字釋經證道》․《SDA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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