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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二十二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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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29 11:10:5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祭司與聖物(廿二1~16)】
    一、祭司要遠離聖物
    二、祭司可以吃聖物
——《新舊約輔讀》

【神所喜悅的奉獻(廿二17~33)】
    一、人所悅納之物獻上才蒙神悅納
    二、獻上神所指示之物才蒙神悅納
     1、祭物的種類
     2、祭物的狀況(19、21)
     3、祭物的歲數(28)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利廿二1】「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1~9本節至9節為提醒祭司而設,他們也象百姓一樣,可以成為儀文上不潔淨的人。替百姓獻祭的人必須潔淨,若玷污了自己,決不可以親近祭物,否則要因玷污聖物、聖所而被剪除。他們應以一種戒慎戒懼“遠離”(2節)的態度來對待聖物,以免因自己不潔而招來褻瀆的刑罰。這種刑罰是“擔罪而死”,比一般百姓犯不潔的罪厲害得多,因為祭司的責任比百姓大得多。
     1~9 祭司象其它人一樣會變得不潔(自己不潔或因接觸不潔的人而變得不潔),而在不潔期間,他們不能執行祭司的職務。
         1-9 祭物的禁例:祭司與普通百姓一樣可能在不同情況下,沾染了不潔(參11-15)。若有這種情形出現,祭司便成為污穢的根源,而在未獲潔淨之前,不可觸摸或吃(3, 6)任何分別為聖的聖物,免得玷污了它。

【利廿二2】「“你吩咐亞倫和他子孫說:要遠離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給我的聖物,免得褻瀆我的聖名。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亞倫和他的兒子們,叫他們要和以色列人中分別為聖而歸我的聖物隔離,免得他們褻瀆我的聖名;我永恆主耶和華。」
  〔暫編註解〕所有在帳幕中服務的人都必須完全潔淨,不論是儀文方面的,還是其他方面的。如果祭司不潔了,就要小心避免觸摸或靠近任何聖物,包括與聖所崇事有關的一切事物,如壇及其器具,百姓帶到祭司那裡的供物。如果有人違規,就要從耶和華面前被剪除,即不得從事帳幕的崇事。

【利廿二3】「你要對他們說:你們世世代代的後裔,凡身上有污穢、親近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耶和華聖物的,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你要對他們說:你們世世代代眾後裔中,凡身蒙不潔、而走近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而歸永恆主的聖物的、那人總必須從我面前被剪除:我永恆主。」

【利廿二4】「亞倫的後裔,凡長大麻瘋的,或是有漏症的,不可吃聖物,直等他潔淨了。無論誰摸那因死屍不潔淨的物(或作:人),或是遺精的人,」
  〔呂振中譯〕「亞倫的後裔中,凡生痲瘋屬之病的、或是有漏症的、總要等到得潔淨了、纔可以喫聖物。無論誰觸着那因死人而不潔的任何東西,或是任何出精的人,」
  〔暫編註解〕祭司所遭遇的大多數不潔可能都是臨時性的。被排除在聖所之外也只是到晚上為止。但患大麻風或漏症的人卻要排除在外直到重新被定為潔淨時,不論時間有多長。他們在隔離期間,和其他祭司一樣得到供養,但不能吃被獻之物,因為那要擔當罪孽。

【利廿二5】「或是摸什麼使他不潔淨的爬物,或是摸那使他不潔淨的人(不拘那人有什麼不潔淨),」
  〔呂振中譯〕「或是觸着任何使他蒙不潔的滋生動物,或是觸着使他蒙不潔的人、不拘那人蒙了甚麼不潔:」
  〔暫編註解〕神規定所有在聖所中服務的人都必須絕對的潔淨。如果祭司摸了爬物或不潔淨的人,就必須沐浴,到第二天才能供職。

【利廿二6】「摸了這些人、物的,必不潔淨到晚上;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聖物。」
  〔呂振中譯〕「人觸着這些東西或人、總會不潔淨到晚上;他若不在水中洗身,就不可喫聖物。」

【利廿二7】「日落的時候,他就潔淨了,然後可以吃聖物,因為這是他的食物。」
  〔呂振中譯〕「日落的時候、他就潔淨;然後可以喫聖物,因為這是他的食物。」
  〔暫編註解〕日落是一天的結束。帳幕的門要關閉,不再有崇事了。因此一個祭司如果不潔淨到晚上,他要到第二天才能供職。

【利廿二8】「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他不可吃,因此污穢自己。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自己死的或是野獸撕裂的、他都不可喫、而使自己蒙不潔;我是永恆主。」

【利廿二9】「所以他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輕忽了,因此擔罪而死。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呂振中譯〕「所以他們要守我所吩咐守的,免得他們因褻瀆了聖物、以此擔當罪罰而死;我永恆主是把他們分別為聖的。」
  〔暫編註解〕「擔罪而死」:犯罪後遭懲罰,以致死亡。
         祭司必須始終避免吃不潔之物,以及被撕裂或自死的動物。凡故意違規者,必“因此擔罪而死”。

【利廿二10】「“凡外人不可吃聖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是雇工人,都不可吃聖物;」
  〔呂振中譯〕「『一切非祭司的平常人都不可喫聖物;在祭司家寄住者或是雇工人、也不可喫聖物。」
  〔暫編註解〕不但祭司本身要聖潔,連他的家人也應聖潔。只有祭司家中的人才可以吃祭肉,不屬祭司家族的外人、寄居的、雇用的工人,都不可吃。但被“買”的僕人和生在他家裡的人,都算為家庭的一分子,便可以吃。
     祭司及其家人日常的食物主要來自百姓的供物。希伯來奴僕及其家人被視為家庭的成員,因此可以吃“聖物”。出嫁的女兒與丈夫生活在一起被視為屬於另一個家庭,所以不能吃聖物。
     10~13 “外人”(不是祭司支派的人)、“寄居在祭司家的”和“寄居……的”(即使是祭司家裏的一分子)都不能吃祭司所得的祭物;但奴隸和返回娘家的無子的寡婦卻可以。
         10-16 祭司家人權利:祭司家人能享用祭司從百姓獻祭及奉獻中所得的分 (參6-7) ; 但是,所有外人,即不屬於祭司家系的,無論是暫住或受雇工作的,都沒有此權利(10),而奴僕卻算是家中成員(11)。祭司的女兒中,無兒女的寡婦可回到娘家重享聖物 (12-13) 。 人若誤吃聖物,賠償方法就如贖愆祭所指定的一樣(14)。

【利廿二11】「倘若祭司買人,是他的錢買的,那人就可以吃聖物;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
  〔呂振中譯〕「倘若祭司買人、是他自己的銀子買的,那人就可以喫;生在他家的人、是可以喫他的食物的。」

【利廿二12】「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
  〔呂振中譯〕「祭司的女兒若嫁給非祭司的平常人,就不可喫聖物中的提獻物。」
  〔暫編註解〕祭司的女兒和普通人結婚,便不再屬祭司家裡人,不可吃祭司的食物;但若丈夫已死或與丈夫離婚又沒有子女,回到父家,她的家人一分子的權利也恢復。

【利廿二13】「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休的,沒有孩子,又歸回父家,與她青年一樣,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只是外人不可吃。」
  〔呂振中譯〕「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離婚的、沒有後裔,又回她父家來,像她幼年時一樣,那麼、她就可以喫她父親的食物;只是非祭司的平常人卻不可喫。」

【利廿二14】「若有人誤吃了聖物,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
  〔呂振中譯〕「若有人誤喫了聖物,要加上五分之一,將聖物交給祭司。」
  〔暫編註解〕無權吃聖物的人如果無意中吃了聖物,他就干犯了“耶和華的聖物”,必須按利5:15,16的規定辦理。一個祭司要始終注意不要違犯這一規定。例如已婚的女兒可能回父家探訪,回家時帶走一份食物。如果這是“聖的”,她就無權吃。一個客人可能應邀請與祭司的家人一同進餐。單獨給客人預備一份飯食可能很不方便,因此就讓客人從普通的飯食中選擇。如果他或主人弄錯了的話,就違了規。

【利廿二15】「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
  〔呂振中譯〕「祭司不可讓以色列人褻瀆所提獻與永恆主的聖物,」

【利廿二16】「免得他們在吃聖物上自取罪孽,因為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
  〔呂振中譯〕「以致他們因喫聖物而擔當罪罰而負罪責;因為我永恆主是把他們分別為聖的。』」

【利廿二17】「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祭司須注意不讓有殘疾的牲畜當作祭物獻上。凡是讓祭司不能供職的殘疾,同樣適用於祭牲(22,24節)。但祭牲只屬發育不全,仍可接納,不過只限作甘心祭用(23節)。
     17-30 祭牲的條列:除甘心祭外(23),其他祭所獻的祭牲必須是無殘疾的(19)。

【利廿二18】「“你曉諭亞倫和他子孫,並以色列眾人說: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凡獻供物,無論是所許的願,是甘心獻的,就是獻給耶和華作燔祭的,」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亞倫和他兒子們跟以色列眾人說:”以色列家的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凡獻供物,無論是還願的、是自願獻的、就是他所獻與永恆主做燔祭的,」
  〔暫編註解〕寄居的。就是住在希伯來人中尚未歸化的人。寄居者可以帶供物來,但卻不像以色列人那樣可以接近祭壇。祭司接過祭物並為他獻祭。這樣的供物必然是甘心祭。利1:3的規定當然適用。

【利廿二19】「要將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獻上,如此方蒙悅納。」
  〔呂振中譯〕「他總要將牛、或綿羊、或山羊中、公的、完全沒有殘疾的獻上、纔能蒙悅納。」

【利廿二20】「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
  〔呂振中譯〕「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是不能給你們算為蒙悅納的。」

【利廿二21】「凡從牛群或是羊群中,將平安祭獻給耶和華,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甘心獻的,所獻的必純全無殘疾的才蒙悅納。」
  〔呂振中譯〕「人若將牛群或羊群中的獻平安祭給永恆主,無論是要還特許的願、或是自願獻的,總要獻上純全的、完全沒有殘疾的、纔能蒙悅納。」
  〔暫編註解〕承諾獻祭給耶和華,就成了一個的願。次等的祭牲不蒙悅納。它必須在各方面都完美的。這對於以色列人和寄居的都適用。

【利廿二22】「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有瘤子的、長癬的、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也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呂振中譯〕「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患潰瘍的、長牛皮癬的、長疹瘡的:你們總不可把這一類祭牲獻與永恆主,也不可把這些作為火祭在祭壇上獻與永恆主。」
  〔暫編註解〕“有瘤子的”指潰瘍。

【利廿二23】「無論是公牛是綿羊羔,若肢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只可作甘心祭獻上;用以還願,卻不蒙悅納。」
  〔呂振中譯〕「無論是公牛、是小綿羊、若肢體有餘的,或是發育受阻礙的,你只可以用牠做自願獻的;要做還願的、就不能蒙悅納。」
  〔暫編註解〕如果所獻的是甘心祭,而不是特許的願,那麼獻祭者帶來 “肢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祭牲也是可以的。這樣的禮物往往是窮人所獻的。可能斷了一隻角,或者腿上有殘疾,或皮上有疤。這些缺點不影響它的食用。

【利廿二24】「腎子損傷的,或是壓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騸了的,不可獻給耶和華,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
  〔呂振中譯〕「腎子受擠傷的、或是受砸碎、或拉掉、或騸了的、你們都不可獻與永恆主;在你們的地方以內、你們不可這樣行;」
   〔暫編註解〕論及閹割的牲畜。「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禁止閹割任何牲畜,或僅限於那些準備獻上為祭的牲畜。
         指意外受傷的牲畜。故意傷害牲畜似乎是禁止的。

【利廿二25】「這類的物,你們從外人的手,一樣也不可接受作你們神的食物獻上;因為這些都有損壞,有殘疾,不蒙悅納。”」
  〔呂振中譯〕「由外人手裏收來的、你們也不可獻這一類祭牲做你們的神的食物;因為這些都有損壞、有殘疾,這些不能給你們算為蒙悅納的。”』」
  〔暫編註解〕指百姓所帶來的祭物。祭司是以此為生的。

【利廿二26】「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動物不到八天大,不可當作供物(參出二十二30)。不問是獻祭或自吃,母牛與母羊不可在同日與所生的小牛或小羊同宰。這與不可從鳥窩中連母帶蛋或雛一道取去(申二十二6)的立法精神一致,帶有人道和實際的理由:留下母的可以延續生命,照顧幼兒。(申二十二7)。這條例也可能有防止異教殺牲的風俗進入民中的作用。

【利廿二27】「“才生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七天當跟著母;從第八天以後,可以當供物蒙悅納,作為耶和華的火祭。」
  〔呂振中譯〕「『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生下來、要跟着牠的母七天;從第八天起牠就可以作為火祭的供物奉與永恆主、而蒙悅納。」
  〔暫編註解〕「七天當跟著母」:初生的牲口要滿了七天才算有獨立生存的資格(參割禮律例,創17:12)。
         新生的牲畜馬上當作供物是不蒙悅納的(見出22:30注釋)。除非有特別的說明,供物的年齡是沒有上限的。基甸曾獻一隻七歲的公牛(士6:25)。

【利廿二28】「無論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
  〔呂振中譯〕「無論是牛、是羊,你們都不可在同一天之內宰牠和牠的子。」
  〔暫編註解〕禁止同日宰殺母與子條例(參出23:19; 34:26; 申14:21; 20:19-20; 22:6-7),用意是禁止人們肆無忌憚的殘殺牲畜。
         聖經沒有告訴我們為什麼母和子不能在同一天宰殺。這條規則似乎與禁止從鳥巢中連母帶雛一同取走的性質相同(申22:6),可能是為了教導以色列人對不會說話的動物也應仁慈和憐憫。異教的儀式可能就有上述不仁的做法。這條禁令是不言而喻的(見出23:19注釋)。
         善待動物的原則至今依然適用。我們不要無謂地殺戮。要體會創造主對田野和林間生物的柔情和關愛(太10:29)。就連小孩子都厭惡人們對他們寵物的傷害。讓我們不要喪失童年時代的測隱之心。任何形式的殘忍都應使我們反感。但願醫生不要對他人的痛苦麻木不仁。但願傳道人不要忘記人性的軟弱,以及需要同情勝過需要責備。

【利廿二29】「你們獻感謝祭給耶和華,要獻得可蒙悅納。」
  〔呂振中譯〕「你們獻感謝祭給永恆主,要獻得可蒙悅納。」
  〔暫編註解〕29-30 規定感謝祭的祭肉要當天吃。
         第29和30節重複了利7:15的指示。

【利廿二30】「要當天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要當天喫;一點也不可留到早晨:我是永恆主。」
  〔暫編註解〕感謝祭的祭物,象逾越節的一樣,要當天吃掉(出三十四25);但平安祭的祭物可以留到第二天(七16)。

【利廿二31】「“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誡命。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你們要謹守我的誡命,而遵行:我是永恆主。」
  〔暫編註解〕31-33 聖潔的要求:這一切律例都有「我是耶和華」為結語,干犯它們便是褻瀆耶和華的聖名(32)。從這些律例之繁多複雜,可見神要管理以色列百姓和祭司的全部生活;不管任何方面,任何細則,都在神的管理下。

【利廿二32】「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我在以色列人中,卻要被尊為聖。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
  〔呂振中譯〕「不可褻瀆我的聖名;在以色列人之中、我要被尊為聖:我永恆主、這把你們分別為聖的,」

【利廿二33】「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作你們的神。我是耶和華。” 」
  〔呂振中譯〕「這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做你們的神的;我永恆主。』」

暫編註解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張策《利未記文字釋經證道》․《SDA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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