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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二十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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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22 11:34: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神的懲治(二十1~27)】
    一、神施行懲治的原因:
      1、玷污聖所(3)
     2、褻瀆神名(3)
     3、明知故犯
     4、知善不行(4~5)
    二、神施行懲治的後果
    三、招惹神怒的羞辱
     1、可恥(17)
     2、羞辱(20)
     3、汙穢(21)
     4、厭惡(23)
     5、可憎(25)
    四、與眾分別的原因——外邦人的風俗並不聖潔(23)
      1、神已使信徒成聖(24),所以不是要人努力得以成聖,而是要保持聖潔
      2、按神形像造的人應有神聖潔的性情(26)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利二十1】「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本章可說是18與19章的增補,前兩章列述有關人與人間行為的條例,本章則講述違反這些條例的刑罰。處極刑的包括把兒女獻給摩洛、咒駡父母、各種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交鬼等;也有些逆倫之罪,處罰不是死刑,而是無子女。
     1-27 不聖潔者的懲罰:人若犯了18-19章所禁止的罪行,便須接受本章所描述的嚴重刑罰。
         本章中所列的大多數罪行都在18和19章中討論過。那裡對百姓的呼籲完全是依據屬靈的立場,是對他們正義感的呼喚。在這裡,犯罪被視為對國家的犯罪,必須受到懲罰,而且通常是死刑。

【利二十2】「“你還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
  〔呂振中譯〕「『你要對以色列人說:凡以色列人、和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僑、將自己的後裔獻給摩洛的、總必須被處死;這地的人要扔石頭把他砍死。」
  〔暫編註解〕“摩洛”可參十八21注。“用石頭打死”為以色列人社會中最普通的死刑。參《申命記》十七5。聖經中所記受此死刑的罪有:褻瀆神(二十四16)、拜偶像(申十三6~10)、不守安息日(民十五32~36)、交鬼(27節)等。所以處極刑,因為污穢了聖所,玷辱了神聖潔的名。
     “摩洛”。參看第十八章21節的腳註。把孩童或嬰兒獻給偶像的人要用石頭打死。
         「摩洛」:亞捫人的國神,但「摩洛」這名字也常附有冠詞,成為一個總稱,泛指迦南的偶像。這種偶像崇拜之所以特別可憎,乃由於它包含獻人為祭的行為,即將兒童或嬰孩當作祭品獻與偶像。
         申12:31暗示這種可憎的行動 , 不限於對某個神崇拜,而是迦南人一般崇拜顯著特徵。以色列人如犯這種可憎之罪,就要用石頭把他打死。
         不但指把嬰孩奉獻給摩洛,而且把孩子作為燔祭真地獻上(王下23:10;耶32:35;見耶7:31;19:5;結16:21;23:37)。關於“摩洛”,見利18:21注釋。

【利二十3】「我也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因為他把兒女獻給摩洛,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
  〔呂振中譯〕「我也要向那人板着臉,把他從他的族人中剪除掉,因為他把他的後裔獻給摩洛,使我的聖所蒙不潔,並且褻瀆我的聖名。」
  〔暫編註解〕「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表示這種行為是故意蔑視耶和華的專利權,不視 為唯一真神。如此離棄 的人,及那些佯作不見或寬容這種行為的,神必不免去他們的刑罰(4-5)。其次,以色列鄰國用以推測及控制將來的方法,神也一概禁止(參19:31),同時宣佈犯者的刑罰(6)。

【利二十4】「那人把兒女獻給摩洛,本地人若佯為不見,不把他治死,」
  〔呂振中譯〕「人把他的後裔獻給摩洛,這地的人若掩目不看,不把他處死,」

【利二十5】「我就要向這人和他的家變臉,把他和一切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都從民中剪除。」
  〔呂振中譯〕「我就要向那人和他的家板着臉,把他和一切隨從他變節〔原文作:行邪淫〕的、就是變節去服事摩洛的人、都從他的族人中剪除掉。」
  〔暫編註解〕剪除。直譯為“砍倒”,“砍碎”,“消滅”,“毀滅”。神命令處死把嬰孩獻給摩洛的人,通常是用石頭打死。百姓如果不採取行動,而放任這種罪行的話,神就會親自處理,“把他和一切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都從民中剪除。”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不清楚罪犯是如何“剪除”的(見創17:14;出12:15注釋)。這裡只是指死亡。

【利二十6】「“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隨他們行邪淫,我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
  〔呂振中譯〕「『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變節〔原文作:行邪淫〕去隨從他們,我要向那人板着臉,把他從他的族人中剪除掉。」
  〔暫編註解〕關於招魂術,參看申命記十八章10、11節的腳註。
         「隨他們行邪淫」:顯然這罪與2-5節所說的有密切聯繫。申18:9-14將二者都包括在推斷未來的方法裡面。
         凡想以任何方式通靈交鬼的人都要受到懲罰(第27節)。由於第6節沒有提到死刑,人們推測在某些情況下要由審判官依據罪行的嚴重程度來決定。根據第27節,通常須處以死刑。關於“交鬼”,見利19:31注釋。

【利二十7】「所以你們要自潔成聖,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呂振中譯〕「所以你們要潔淨自己為聖,而成聖別,因為我永恆主是你們的神。」
  〔暫編註解〕如上所述,這是《利未記》的基調。神希望祂的子民永遠牢記在心。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利二十8】「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呂振中譯〕「你們要謹守我的條例而遵行它;我永恆主是把你們分別為聖的。」
  〔暫編註解〕第7節指示要成聖,接著吩咐“遵行我的律例”;然後說“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這裡把成聖和遵行神的律例結合在一起。在現實生活中確實需要如此。說成聖不用順從神的旨意,那是謬論。

【利二十9】「凡咒駡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駡了父母,他的罪(原文作血;本章同)要歸到他身上。」
  〔呂振中譯〕「凡咒罵自己的父親或母親的、必須被處死;他咒罵了自己的父親或母親,流他血的罪必歸到他自己身上。」
  〔暫編註解〕咒駡父母的判死刑,因為父母是神的權柄的象徵,是祂在家庭中的代表,咒駡父母等於褻瀆神。
     “他的血要歸到他身上”。即他自取滅亡。
         聖經沒有告訴我們如何咒駡才會處死。沒有明確界定暗示包括任何形式的無禮。
         9-21 家庭內的罪行:咒駡父母(9)的嚴重後果顯示神重視家庭制度;況且父母在家庭中代表了神的權柄,咒駡父母等於褻瀆神。姦淫者(10; 參18:20)、亂倫者(11-12, 14; 參18:7-8, 15, 17)、與男人攪同性戀的(13; 參18:22)、與獸淫合的(15-16; 參18:23),都要遭受最嚴重的刑罰。

【利二十10】「“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
  〔呂振中譯〕「『一個人和另一個人的妻子犯了姦淫──和他鄰舍的妻子犯了姦淫──姦夫和淫婦都必須被處死。」
  〔暫編註解〕10至16節的內容和十八6~23相同,只是多了刑罰的說明,故可參十八章中有關的註解。
     10-21節讀起來並不舒服。所提到的都是可恥的罪惡。通常須處以死刑。

【利二十11】「與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呂振中譯〕「人和他的繼母同寢、就是露現了他父親的下體,他們二人都必須被處死;流他們血的罪必歸到他們自己身上。」

【利二十12】「與兒婦同房的,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他們行了逆倫的事,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呂振中譯〕「人和他的兒媳婦同寢、他們二人都必須被處死;他們行了逆倫的事,流他們血的罪必歸到他們自己身上。」
  〔暫編註解〕“逆倫”。即混亂。

【利二十13】「人若與男人苟合,象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呂振中譯〕「人和一個男的同寢,像和女人同寢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厭惡的事,都必須被處死;流他們血的罪必歸到他們自己身上。」

【利二十14】「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
  〔呂振中譯〕「人娶了妻、並娶妻子的母親,便是罪大惡極的事,他們必須被火燒,他和她們倆都燒,好使你們中間沒有罪大惡極的事。」

【利二十15】「人若與獸淫合,總要治死他,也要殺那獸。」
  〔呂振中譯〕「人跟獸同寢、必須被處死;你們也要把那獸殺死。」

【利二十16】「女人若與獸親近,與它淫合,你要殺那女人和那獸,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呂振中譯〕「女人和任何獸親近、去和獸性交、你要把那女人和那獸殺死;他們必須被處死;流他們血的罪必歸到他們自己身上。」

【利二十17】「“人若娶他的姐妹,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彼此見了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姐妹的下體,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呂振中譯〕「『人拉了他的姐妹、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或是異父同母的,男的看了女的的下體,女的也看了男的的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二人都必須在他們本國的子民眼前被剪除:他露現了他姐妹的下體,他必須擔當他自己的罪罰。」
  〔暫編註解〕「露 ...... 下體」:這術語只在此及18章出現,摩西五經其餘各處均無此語,可見本段與18章的密切關係。刑罰各罪的方式有多種不同的描述(2, 5, 10, 14, 17, 20-21)。
         17~21本節至21節所記均為淫亂罪,神要親自刑罰。與自己的姐妹發生肉體關係,或與在經期中的女人同房,神要把他剪除(參十八19注)。一個人要是與姨母或姑母或兄弟的妻子結婚(20,21節),男女均無後。人要是與嬸母同房,二人須擔當自己的罪,處罰似較“剪除”為輕。

【利二十18】「婦人有月經,若與她同房,露了她的下體,就是露了婦人的血源,婦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從民中剪除。」
  〔呂振中譯〕「人和有月經的婦人同寢,露現她的下體,就是顯露了她的血源,婦人也露現了她自己的血源,他們二人都必從他們族人中被剪除。」

【利二十19】「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體,這是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呂振中譯〕「你姨母你姑母的下體、你不可露現,因為那是顯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二人都必須擔當他們自己的罪罰。」

【利二十20】「人若與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擔當自己的罪,必無子女而死。」
  〔呂振中譯〕「人和伯母嬸母同寢、就是露現了伯叔的下體,二人都必須擔當他們自己的罪罰;他們總會沒有子女而死。」
  〔暫編註解〕這種處罰在今日可能不算嚴厲;但在古時卻是很嚴重的。無子女而死意味著與以色列的盼望無份,被排除在聖約之外。

【利二十21】「人若娶弟兄之妻,這本是污穢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無子女。」
  〔呂振中譯〕「人娶了弟兄的妻子、那是污穢的事,是露現了他弟兄的下體;二人都會沒有子女。」
  〔暫編註解〕希伯來人雖有弟續兄孀的婚姻法(申二十五5~10),但只限于兄死之後才可實行;否則,律法嚴禁。

【利二十22】「“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
  〔呂振中譯〕「『所以你們要謹守我的一切律例、一切典章而遵行它,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
  〔暫編註解〕22-26 勉勵百姓分別為聖:勸勉的重點在於神已將他們分別出來(24);「分別」一詞在本段出現了三次(24, 25, 26)。

【利二十23】「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
  〔呂振中譯〕「我從你們面前所趕走的列國人、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規例行;因為他們作了這一切事,所以我憎厭他們。」
  〔暫編註解〕本章所描述的可憎罪行,都是迦南人的行為。
         神希望祂的子民在舉止,穿著,品行,甚至飲食上與周圍的民族有區別。神對祂子民的理想是完全與世界分別。

【利二十24】「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就是我要賜給你們為業、流奶與蜜之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
  〔呂振中譯〕「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取得他們的土地,我要將那地賜給你們去擁為己業,一個流奶與蜜之地:我永恆主是你們的神,把你們從萬族之民中分別出來的。」
  〔暫編註解〕“流奶與蜜之地”指迦南和四周乾旱的曠野相比,迦南水源充足,物產豐富,確為綠洲。參《出埃及記》三8及注。

【利二十25】「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
  〔呂振中譯〕「所以你們要把潔淨的和不潔淨的獸、不潔淨的和潔淨的禽鳥、分別清楚;或是獸或是禽鳥、或是一切爬在地上的,我所給你們分別為不潔淨的,你們都不可因這些活物而自成為可憎。」
  〔暫編註解〕明顯是指11章關於飲食的律例,其主要目的乃是在以色列人和迦南人中間劃出清楚的分界線。
         分別出來。見第11章注釋。

【利二十26】「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
  〔呂振中譯〕「你們要歸我為聖別,因為我永恆主是聖的;是我把你們從萬族之民中分別出來而歸了我。」
  〔暫編註解〕「使你們作我的民」:簡要地概括了律法的全部目的。
         有分別。該詞原文還出現在創1:4,6,7,14;出26:33;賽59:2和利20:24,25中。以色列應與其他所有的民族有區別,不僅在敬拜方式上,而且在理想,目標,社交,休閒,飲食和穿著方面。神讓祂的子民與所有其他的民族“有分別”,不但為了使他們與眾不同,而且使他們能夠在生活的一切習慣上表現祂品格的完美。這樣,異教民族就有機會認識神律法的優越性了(申4:6-9)。

【利二十27】「“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們。人必用石頭把他們打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呂振中譯〕「『無論男人女人、不拘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如果你們中間有這樣人的話,總必須被處死;人要扔石頭把他們砍死;流他們血的罪必歸到他們自己身上。』」
  〔暫編註解〕找人交鬼和行巫術的懲治條例已見6節。本節是對行巫術與交鬼的人的刑罰。因為這一類的活動不只不能光大神的聖潔,反而導民于迷信,成為鬼魔的奴隸,行此等事的人須判處死刑,用石頭打死。
     做神聖潔的民是極大的光榮,也負有極大的責任。如何保持聖潔,本書有清楚的規定,但正象領到永生的路一樣,很窄、很難走。不過只要肯走,的確可以成為獨特的蒙揀選的百姓。本書所列條例不只有關道德倫理,也涉及到個人衛生與福利,因為後者一樣能影響到全體的生活。
     重申6節的吩咐 : 引誘百姓走迷的人(交鬼和行巫術的)必要治死,因為這是拜偶像的罪,而以色列人必須遠避任何形式的偶像崇拜。

暫編註解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張策《利未記文字釋經證道》․《SDA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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