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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十九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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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22 11:32:5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聖潔的生活(十九1~10)】
    一、聖潔生活是人倫生活
    二、聖潔生活是團體敬拜
    三、聖潔生活是樂善好施
——《新舊約輔讀》

【聖潔的操練(十九11~22)】
    一、不損人利己(11~12)
    二、不欺淩弱小(13~14)
    三、要大公無私(15~16)
    四、要愛人如己(17~18)
    五、持純正觀點(19~22)
——《新舊約輔讀》

【社交生活的的聖潔(十九23~37)】
    一、財物處理(23~25)
    二、風俗習俗(26~28)
    三、家庭教育(29~30)──雙方面的指示:
      1、要留意子女的需要,維護、管教,免致他們墮落;
      2、要以身作則,注重屬靈表現,引導家人守安息日,敬神的聖所。
    四、宗教見證(31)
    五、敬愛老人(32~34)
    六、公平交易(35~36)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利十九1】「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本章詳述道德、法律、祭祀及精神生活的規範,共分16小段,每段都用“我是耶和華”一語作結。16段又分為三大部分:一、二部分各有四段(2~10節;11~18節),第三部分包括八段(19~37節)。猶太學者認為本章內容乃十誡的副產物,包含相對應的條文:第一、二誡見4節,第三誡見12節,四、五誡見3節,第六誡見16節,第七誡見29節,第八、九誡各見11及16節,第十誡見18節。
     1-37 對神及對人道德行為的聖潔:在本章中,「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共出現十六次,是呼籲百姓過聖潔生活的基礎。

【利十九2】「“你曉諭以色列全會眾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以色列全會眾說:你們要成聖別,因為我永恆主你們的神是聖的。」
  〔暫編註解〕神對人行為上的要求是基於祂自己聖潔的屬性(2)。
         你們要聖潔。這是《利未記》的基調。整部《利未記》都強調聖潔。發出這條命令的理由是神是聖潔的。

【利十九3】「你們各人都當孝敬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呂振中譯〕「你們各人都要孝敬自己的母親自己的父親;我的安息日你們務要守:我永恆主是你們的神。」
  〔暫編註解〕孝敬父母(第五誡)與敬拜神守安息日(第四誡)在本節中同時提出。父母是天父在地上的代表,應受到充分的尊敬。新約中重述此命令(弗六1~4;提前五4)。比較二十9。不問父母的出身或社會地位,不問他們的身體與精神狀況如何,子女一律須敬而愛之。這是做人最重要的責任和義務。
     新約把守安息日用守主日(七日的第一日)取代(參太二十八1;可十六1;路二十四1;約二十1;啟一10),信徒每週有一天可以和其他信徒一同交通敬拜神,思想自己的生活有沒有達到神所要求的聖潔。參《使徒行傳》書前的(參考資料)。
     孝敬父母是尊敬神在地上的履行。
     父母(原文為“母父”)。這裡的原文顛倒了通常的順序。有人認為這是偶然因某種原因而顛倒了順序。但無疑神是故意這樣做的。這絕不會削減父親的尊嚴和地位,而只是強調神沒有遺忘母親;人也不應將忘記她們。
         守我的安息日。這裡所提到的第四誡和第五誡是律法兩條積極的誡命。都教誨對權威的尊。
         我是耶和華。這句話在本章中多次重複(第4 , 10 , 12 , 14 , 16 , 18 , 25 , 28 , 30, 31, 32, 34, 36, 37節)。
     3~4 這裏重申十誡中的三條,作為特別重要的誡命(關於父母、安息日和拜偶像)。“孝敬”原文作“懼怕”(第30節的“敬”原文也相同。)
         3-4包含了十誡中的第五、第四及第二誡。聖潔生活先從家庭開始,孩子藉著父母的言行能認識神。尊敬及遵守神的聖日也是生命邁向聖潔的開始(2)。

【利十九4】「你們不可偏向虛無的神,也不可為自己鑄造神像。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呂振中譯〕「你們不可偏向偶相,也不可為自己造鑄像的神;我永恆主是你們的神。」
  〔暫編註解〕「虛無的神」:即假神(偶像)。
         第4節指的是第一誡和第二誡,特別是第二誡。違犯這條誡命的,不但是向木石偶像下拜。任何所尊崇和喜愛的事物,如果超過了神,就都是偶像,即使是在想像之中。

【利十九5】「“你們獻平安祭給耶和華的時候,要獻得可蒙悅納。」
  〔呂振中譯〕「『你們宰獻平安祭給永恆主的時候,要獻得可蒙悅納。」
  〔暫編註解〕“平安祭”。參看第七章12至17節的腳註。“要獻得可蒙悅納”。更作:“要按自己的意願來獻”。
         本節強調了利7:11-21的指示。正如在討論利17:1-7時所提到的,平安祭比其他祭更容易濫用。
         5〜8本節至8節重申本書三1;七15~18所定獻祭應遵守的條例,嚴禁獻平安祭帶染異教色彩。信徒應從這諄諄訓誨中領悟到,敬拜神的方式須完全合乎聖經,不可染上屬世的迷信或人的價值成分,否則不只褻瀆神,且能招來嚴厲的刑罰(8節)。

【利十九6】「這祭物要在獻的那一天和第二天吃,若有剩到第三天的,就必用火焚燒。」
  〔呂振中譯〕「這祭物要在宰獻的那一天和第二天喫;餘留到第三天的、要用火燒。」

【利十九7】「第三天若再吃,這就為可憎惡的,必不蒙悅納。」
  〔呂振中譯〕「第三天如果真地給人喫了,這祭就「不新鮮」,必不蒙悅納;」

【利十九8】「凡吃的人必擔當他的罪孽;因為他褻瀆了耶和華的聖物,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呂振中譯〕「喫的人要擔當他的罪罰,因為他褻瀆了永恆主的聖物;那人必須從他族人中被剪除。」

【利十九9】「“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
  〔呂振中譯〕「『在收割你們的地的莊稼時,不可把田邊都割盡了,也不可撿你收割時所遺落的。」
  〔暫編註解〕神總是以一種特殊的方式眷顧窮人。貧窮往往是因缺乏節儉,遠見,勤勞或技能而造成的。還有許多時候是由於意外或不可避免的原因。但不管怎樣,神都憐憫他們,並吩咐祂的子民供應他們的需要。沒有工作能力的人需要直接的贈予並予以精明的使用。有能力並願意工作的人應給他們提供機會。拾落穗並不容易,有時收穫甚少。但讓大多數人動手去做,要比直接贈予更好一些。白白領受會損害人的自尊,除非是在真正需要的情況下。給人提供工作對於施受雙方都很有好處。這會為施捨者培養一種慷慨的精神,經常處身於使神能應允他祈禱的位置上。接受者也得到幫助,從而感謝神,並感激那些為他提供自助機會的人。這會促進兄弟的情誼。
         9~10兩節昭示:一個看重人的生命的社會,應該體現神對自己子民中窮苦人的關懷。收割的時候應在田園裡留下小量穀物和果實給窮人和寄居的。參《路得記》二章有關實例。手頭富足的對貧乏的有照顧的責任。《申命記》且規定借款給弟兄不可收取利息,(二十三19),不可拿靠以維生的磨石作抵押(二十四6),都是這種精神的延伸。人人在神面前平等,信徒彼此間應充分彰顯弟兄之愛。
     9~10 另參看申命記二十四章19至22節和路得記二章2節(路得因這規定而得益)。
         9-10 有關拾取餘穗的律例,用意是使窮人、寡婦孤兒及寄居者每年一次可得免費食物,減輕他們的困苦(參得2章)。

【利十九10】「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園所掉的果子;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呂振中譯〕「不可把你葡萄園的果子都摘盡了,也不可撿你葡萄園中所掉下的;要留給貧困的和寄居的:我永恆主是你們的神。」

【利十九11】「“你們不可偷盜,不可欺騙,也不可彼此說謊。」
  〔呂振中譯〕「『你們不可偷竊,不可欺騙,不可以詐偽相待。」
  〔暫編註解〕偷盜和說謊是同類的罪。偷盜往往需要說謊(見利6:2)。偷盜和撒謊都有許多方式。還有一些邊緣性質的情況,可能是最常犯的。神喜歡內心的誠實(詩51:6)。任何狡猾虛偽的事情都是祂所憎惡的(見弗4:14;提前4:2)。
         11-12 此處命令是根據第八及第三誡;偷盜、欺騙與說謊都顯示對神的供應失去信心,為此而起假誓更是褻瀆神的名。

【利十九12】「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不可指着我的名起假誓、而褻瀆你的神的名:我永恆主耶和華。」
  〔暫編註解〕指法庭的誓言。它所針對的不是在法庭上起誓,而是針對起假誓。偽證被視為最嚴重的罪行之一,因為它歪曲了正義,公然違犯了第三誡,所以應當受到嚴厲的懲罰(太5:33-37)。

【利十九13】「“不可欺壓你的鄰舍,也不可搶奪他的物。雇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裡過夜,留到早晨。」
  〔呂振中譯〕「『不可欺壓你的鄰舍,也不可搶奪他的東西;雇工人的工錢不可在你那裏過夜到早晨。」
  〔暫編註解〕不可欺壓你的鄰舍。第11節禁止以詭詐損害人;這裡是指以暴力或權力傷害人。有人認為一件事只要是合法的,基督徒就可以做。但合法的事情不一定是合適的(林前6:12;10:23)。地上的法律可能會認可神所厭惡的某些做法。神並不支持法律上的漏洞。
         工價。工價應按期發放,就像債務應當按期償還一樣。拖欠講好的工價或正當的債務,是神所不喜悅的,而且是不誠實的(申24:14,15)。絕對的誠實要求一個人在與他人訂約或承擔責任時,應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自己能履行職責。聽任為履行職責而規定的時間過去而不作令人滿意的安排,乃是一種最惡劣的不誠實,說明他完全靠不住。
         13-14 與第八誡有密切關係;欺壓及剝削弱者等於搶掠,故此這兩節是人道主義的基本原則。雇主如果把當日應給的工資扣留到第二日,就會使窮人陷入困境(13; 參24:15)。 軟弱無力還抗的人受欺壓,神必監察;神也必作傷殘人士的保障(14)。

【利十九14】「不可咒駡聾子,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只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不可咒罵聾子,也不可將絆腳物放在瞎子面前;要敬畏你的神:我是永恆主。」
  〔暫編註解〕我們不可咒駡聾子,因為他聽不見;也不可在瞎子的路上放絆腳石,因為他看不見。這樣做既是不誠實的,也是殘忍的。神說:“使瞎子走差路的,必受咒詛。”(申27:18;參伯29:15)殘疾人應受到特殊的照顧,絕不可占他們殘疾的便宜。

【利十九15】「“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
  〔呂振中譯〕「『審判案件時、你〔或譯:你們〕不可行不公道的事;不可徇窮困人的情面,也不可着重大人物的情面;只要按公義審判你的同伴。」
  〔暫編註解〕不可基於社會或經濟的理由妨礙司法的公正。審判應完全本諸公平的原則。
     “按外貌待人”乃是“犯罪”(雅2:9)。在畫家筆下,公正就像一個婦人手持天平,蒙上眼睛,不受眼前的人或事物所影響。
     15-16 對第九誡的解釋。昔日審判以色列民的工作是由村中長老負責的;倘有徇私、偏袒、造謠等事,都會防礙司法公正。

【利十九16】「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也不可與鄰舍為敵,置之于死(原文作流他的血)。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不可在你族民中往來、搬弄是非,也不可取一種立場、去害死你鄰舍的牲命〔原文作血〕;我是永恆主。」
  〔暫編註解〕“搬弄是非”就是譭謗中傷,不可對人施予有形或無形的傷害。
     誹謗別人或危害鄰舍安全的緘默都是禁止的。
         搬弄是非。就是造謠生事。這些謠言既不真實又有害處。拉比們教訓說,有三樣罪會剝奪人今生和來生的幸福──拜偶像、亂倫和兇殺。誹謗要比這些罪更加惡劣,因為它同時殺死三個人:誹謗者,被誹謗的人和聽信的人。它比兩刃的劍更鋒利。
         不可與鄰舍為敵,流他的血。就是直接或借著偽證“置鄰舍為死地”(見但8:25;11:14;代上21:1)。猶太人把它解釋為看見人遇險(如淹水,搶劫或野獸等)就有責任救助。如果他看見一件罪行或不公正的事,就有義務幫助,或在法庭上為受害人作證。

【利十九17】「“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免得因他擔罪。」
  〔呂振中譯〕「『不可心裏恨你的族弟兄;總要指責你的同伴,免得你因他而擔當罪罰。」
  〔暫編註解〕恨你的弟兄。人有時會不露聲色地憎恨或藐視一個人。但仇恨就是罪(約壹2:9-11)。恨人的給自己所造成的傷害最大。
         指摘你的鄰舍。基督說:“若是你的弟兄得罪你,就勸戒他”(路17:3;另見太18:15-17)。保羅說:“犯罪的人,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提前5:20);“你要嚴嚴地責備他們”(多1:13);“用各等權柄責備人”(多2:15)。後三句話是傳道人的責任,而基督在太18:15-17的勸勉卻適用所有的人。心懷恨意卻不指摘也是錯誤的。拉比們教訓說,不責備犯罪的人,就與他同罪。他還不如把自己拋在火窯裡呢。
         17-18 與第十誡有密切關係;消極方面,以色列民要消除心中對弟兄的敵意;積極方面,他們要愛人如己,並要指正弟兄的錯處。

【利十九18】「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不可報仇,也不可懷恨你本國的子民,要愛你的鄰舍如同你自己:我是永恆主。」
  〔暫編註解〕“愛人如己”是舊約中最特出且高超的一條律法,耶穌基督引此為人倫關係的總綱(太十九19;二十二39;可十二31;路十27)。愛的對象不僅為本族人,也包括寄居的外族人(34節;比較出二十二21;二十三9)。因此“愛人如己”所要求於人的是一種積極為人的態度;不可恨人,尤其不可恨自己的弟兄。恨的感情只可以用來對付惡(摩五15;羅十二9)。伸冤的權在神手中,祂會報應,人不可以血債血償。自己尋求報復,流人的血(16節),不只公義永難伸張,且給惡者以可乘之機。聖經教導,應用愛心與忍耐對待得罪你的弟兄(林前四12)。主基督已在此人倫守則樹立了好榜樣。
     耶穌基督指本節的第二部分是第二條最大的誡命。觀察這誡命在馬太福音二十二章39節、馬可福音十二章31、33節、羅馬書十三章9節、加拉太書五章14節及雅各書二章8節的使用。
         不可報仇。想報復傷害過我們的人乃是人性的一種弱點。聖經不支持這樣的做法。保羅說:“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讓人發怒”(羅12:19)。心懷怨恨是沒有任何好處的。只會給自己造成極大的傷害。它會敗壞人的性情,使人的人生觀產生歪曲。
         愛人如己。這條吩咐概括了十誡的後六條(太22:40)。基督曾說:“你們聽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太5:43,44)。
         就連批評者也承認“愛人如己”這句話在當時和整個世界歷史中都是至理名言。現在和過去一樣,自私的精神氾濫。當人的利益與鄰舍發生衝突時,就不大會愛他了。人一般都是自私自利的。我們在不損害自己的前提下可能願意為鄰舍做一些好事。但在很大程度上,對鄰舍的愛只不過是“開明”的利己而已。

【利十九19】「“你們要守我的律例。不可叫你的牲畜與異類配合;不可用兩樣攙雜的種種你的地,也不可用兩樣攙雜的料做衣服穿在身上。」
  〔呂振中譯〕「『我的條例、你們務要守。不可讓你的牲口和兩樣的種性交而相配耦;不可用兩樣的種子種你的田地;也不可用兩樣攙雜的料子作的衣服穿在身上。」
  〔暫編註解〕不可異類配種是貫徹神的造物應各從其類的原則。希伯來人自銅器時代中期已知道選擇交配的事,但此例嚴禁用異類的牲畜交配產生混血牛羊,以防以色列人模仿,吸取外邦宗教習俗,應用在自己的生活上,滲入本身信仰中。
     在同一塊田地不用輪種的方法,而把兩樣攙雜的種籽施種,能使地力消耗更快、益趨貧瘠。用兩樣攙雜的衣料做衣服,容易產生靜電,在熱帶地區尤其如此,不適穿著。今天穿羊毛、棉毛與人造纖維混合的料子,常有皮膚過敏的症狀。這些理由都屬次要,主要是要人力守對神聖潔的原則。
     「牲畜」:包括一切潔淨與不潔淨的畜類。
         起初神創造了各種動植物。祂從未希望使物種摻雜,造成混亂。反對毛麻混紡的規定不很明確。聖經其他地方也沒有解釋。其目的可能是使人對適用於生物的原則留下深刻的印像。讓神所創造的萬物保持原有的種類不變是為了眾人的益處。
     19-25 禁止混雜的條例:以色列民是被神分別為聖的一群,生活上大小事情,都要成為聖潔服事神。而這專一不雜的要求也當應用在牲畜的繁殖、播種及衣料上(19)。
         19-37 其他責任:這段的起首與結尾都勸告以色列人遵行神的律例,藉此強調人生的每一部分和每一環節都包括在神的律例典章中。

【利十九20】「“婢女許配了丈夫,還沒有被贖、得釋放,人若與她行淫,二人要受刑罰,卻不把他們治死,因為婢女還沒有得自由。」
  〔呂振中譯〕「『人和一個女人同寢交合,那女人是婢女,已經許配了一個男人,卻沒有完全得釋贖,也還沒有自由給了她,那麼就要施行檢察的刑罰,二人卻不必受處死,因為婢女還沒有得自由。」
  〔暫編註解〕“婢女”是作奴僕的女子,她們在社會中的地位雖低,一樣受到法律上的保護。
     人若與她行淫。這裡的婢女已許配了丈夫,但還沒有被贖,所以是不自由的,被視為她所服侍之人的財產。
         要受刑罰。直譯為“要接受審訊”。原文biqqoreth意為進行審查,以量罪定刑。適用於雙方。
     20-22 處理受玷污婢女的原則。這些婢女可能是外邦人,與她們行淫,刑罰比較輕;但因此事對婢女所許配的男方有虧損,故要獻上贖愆祭求神赦免,另作賠償。

【利十九21】「那人要把贖愆祭,就是一隻公綿羊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
  〔呂振中譯〕「但那人卻要把他的解罪責祭牲、就是一隻解罪責祭的公綿羊、帶到會棚的出入處、永恆主面前。」
  〔暫編註解〕“贖愆祭”看五14~六7及有關註解。
     除了應受的懲罰以外,那人還要獻上贖愆祭(見利7:1注釋)。他首先向社會償還債務;再與神和好。女子不要求獻這樣的祭。

【利十九22】「祭司要用贖愆祭的羊在耶和華面前贖他所犯的罪,他的罪就必蒙赦免。」
  〔呂振中譯〕「祭司要用那隻解罪責祭的公綿羊、在永恆主面前、替他行除罪禮,他的他所犯的罪就蒙赦免。」

【利十九23】「“你們到了迦南地,栽種各樣結果子的樹木,就要以所結的果子如未受割禮的一樣。三年之久,你們要以這些果子,如未受割禮的,是不可吃的。」
  〔呂振中譯〕「『你們到了那地的時候,栽種各樣產食物的樹,要以它的果子為未受割禮而不可喫的;三年以內、你們要以這些果子為未受割禮而不可喫的。」
  〔暫編註解〕新種的樹所結果子,頭三年的禁止吃,有健全的園藝知識為根據。“如未受割禮”意即視為不潔淨。果樹到第四年所結果子已較成熟,應獻給神;第五年開始,樹上結的果子增多,成熟可供食用。
     果樹要到第四年才被視為成熟的。此前它就像“未受割禮的”。果子既不能吃,也不能獻給耶和華。到了第四年,它的果實要“成為聖,用以讚美耶和華”,從而奉獻給祂。
     23~25 他們來到迦南地之後,果樹上的“果子”首四年都不能吃。(首三年被視為不潔淨;第四年要奉獻給耶和華。)
         23-25 栽樹的條例。值得注意的是樹到第四年才長得較成熟,故此,其果子要作為初熟果子獻給神(24)。

【利十九24】「但第四年所結的果子全要成為聖,用以讚美耶和華。」
  〔呂振中譯〕「第四年、它的果子都要作為嬉樂感恩的聖物、歸與永恆主。」

【利十九25】「第五年,你們要吃那樹上的果子,好叫樹給你們結果子更多。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呂振中譯〕「第五年你們纔可以喫它的果子,好叫它給你們增加出產:我永恆主是你們的神。」

【利十九26】「“你們不可吃帶血的物;不可用法術,也不可觀兆。」
  〔呂振中譯〕「『你們不可喫帶血的東西,不可觀兆頭,不可算命。」
  〔暫編註解〕血。所有宰殺食用的牲畜都要把血排淨。猶太人至今仍遵守這一規矩,只要有可能,他們就擁有自己的屠宰房。在別的地方,祭司會定期來到宰殺牲畜供猶太人使用的現場,以保證有關規定的遵守。這樣的肉被認為是“合格的”,並打上相應的標誌。基督徒通常不太重視這一健康定例,忘記了神當初允許人肉食是以這個條件為前提的(創9:4)。後來對於外邦的基督徒也有這樣的禁令(徒15:20,29)。
         法術。可能指符咒和咒語,本身雖然不是邪惡淫蕩的,卻會使人迷信和拜偶像。令人吃驚的是,現在仍有許多人受迷信觀念的影響。連有名望的報紙也載有“吉日”和“凶日”之類的信息。人們自稱能憑藉星座的位置來預測未來,並主張某些日子裡該做或不該做什麼事情。有數以千計的算命者和靈媒,和數以百萬計的受騙者。有人把護身符帶在口袋裡或身上,將馬蹄鐵釘在門上。還有人“敲木頭”以避邪。許多人不在星期五開工。數字13被認為是不吉利的。有人認為黑貓是旅途的惡兆,要去回去重新開始旅程。有人不肯在梯子下麵行走。還有人說在沒有月亮的夜晚把東西扔到身後能治某些病。古人在這些事上比現今的人更加認真,所以以色列人有陷入周圍民族法術的危險。
         26~28本節至28節為禁止帶有異教風俗的行為,例如吃帶血的肉(參十七10~14),使用法術及觀兆。古代社會充滿這一類的迷信,今天物質文明雖發達,人對自己的命運反失去信心,迷信複熾。在敬拜唯一真神的信徒團體中;決不容此類迷信存在。

【利十九27】「頭的周圍(或作:兩鬢)不可剃,鬍鬚的周圍也不可損壞。」
  〔呂振中譯〕「不可將你們頭的兩邊剃圓形,也不可把鬍鬚的兩邊割損。」
  〔暫編註解〕這命令禁止人把鬢角和耳際的頭髮替掉,而只剩下頭頂的頭髮,也不能修剪胡鬚——這是外邦異教徒的做法(比較耶九26;二五23;結五1)。
         猶太人以鬍鬚為榮,把它看作是男子氣概和尊嚴的標誌。有人認為“損壞”了鬍鬚就意味著向異教的神屈服。剪下來的鬍鬚要獻給假神。神禁止祂的子民隨從這一異教習俗。本文(第26-28節)的禁令只是為了防備異教的習俗。把它用於現代的剃須是毫無道理的。
         27~28將頭髮和鬍鬚的周圍剃光和用刀劃身為異教喪儀的一部分;在身上刺花紋,可能紋上菩薩神只的像,有損神賜人的身體的聖潔,也不榮耀神,故一律嚴加禁止。人的生死都出乎神,不可用任何方式去取悅已死的人。

【利十九28】「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紋。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不可為死人將刻紋劃在你們的肉身上,也不可在你們身上割花紋:我是永恆主。」
  〔暫編註解〕用刀劃身和在身上刺花紋都是外邦異教徒的做法。
         「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為死人哀傷,不能用刀剃劃身體。
         用刀劃身。許多古代民族在舉行葬禮的時候常有這種做法。今日仍有一些異教民族沿用這樣的習慣。某些新幾內亞部落的男子在家中死了人時會切掉一個指關節。
         刺花紋。可能指文身。它本身並不邪惡,但肯定與神子民的身份不相稱,因為它損壞了創造主的形像。

【利十九29】「“不可辱沒你的女兒,使她為娼妓,恐怕地上的人專向淫亂,地就滿了大惡。」
  〔呂振中譯〕「『不可叫你的女兒受污辱、使她為妓女,恐怕這地一味向着淫亂,就滿了罪大惡極的事。」
  〔暫編註解〕兩性關係須保持在正式婚姻體制內,婚外性行為既不聖潔,也玷污自身(來十三4)。不可要自己的女兒當娼妓,損害她女性的聖潔,也引致社會上淫亂之風。
     在古代的民族中,特別是在窮人中,常有人把女兒甚至妻子賣為奴隸和娼妓。婦女在當時是普遍得不到尊重的。
     29-30外邦人敬拜神靈時常伴以淫亂污穢的方式,以色列民必須遠離這些惡事,真正聖潔地敬拜耶和華。

【利十九30】「你們要守我的安息日,敬我的聖所。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我的安息日你們務要守;我的聖所你們務要敬重:我是永恆主。」
  〔暫編註解〕這兩條命令中都涉及敬重。有人守安息日卻沒有對聖所表現出應有的敬重。也有人敬重聖所卻不守安息日。真宗教要求對這兩者都要敬重,因為它們都是神聖的。

【利十九31】「“不可偏向那些交鬼的和行巫術的;不可求問他們,以致被他們玷污了。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呂振中譯〕「『你們不可偏向那些交鬼的和行巫術的;不可求問他們、以致因他們而蒙不潔;我永恆主是你們的神。」
  〔暫編註解〕求問靈媒或交鬼的都是對神沒有信心的表現。
         「交鬼」:即用法術召鬼魂出來(參撒上28:8)。
         交鬼的。`oboth,直譯為“(皮)袋”,如伯32:19。這不是該詞在聖經中的第一次使用。譯為“交鬼的”似乎指他們所發異常含混的聲音,如同從“皮袋”或其他容器中傳出來的。賽8:19中的“言語微細”意為“低語”,“耳語”或“咆哮”,還有“邊想邊說”的意思,就像人用歎息般的聲音自言自語一樣(見詩143:5)。“聲音綿蠻”的原文是saphaph,是模仿交鬼者的咕噥聲。在賽29:4中,saphaph譯為“細微”;在賽38:14中譯為“呢喃”。七十士譯本通常把`oboth譯為eggastrimuthoi(“口技藝人”),暗示肚子裡發出低沉陰鬱的聲音。口技很容易用於法術。
         `Oboth是陰性名詞,暗示“交鬼的”通常是女人。據說她能召喚“亡靈”。她不是被“亡靈”所控制,而是被“靈” 所控制(撒上28:7)。“亡靈”陪伴交鬼的婦人,供她召呼使喚。交鬼的婦人說話時常彎下腰來,據賽29:4記載,說話如同“從地中”發出來。所以掃羅在求問隱多珥的女巫時,她看見“有神從地裡上來”(撒上28:13)。於是掃羅就“臉伏於地”(第14節),以為自己是在與撒母耳說話(第15-19節)。
         31-32與3-4互相呼應。

【利十九32】「“在白髮的人面前,你要站起來;也要尊敬老人,又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在白頭髮的人面前你要站起來;要尊敬老人,要敬畏你的神:我是永恆主。」
  〔暫編註解〕此處將尊敬老年人和敬畏神的命令並提。老年人在東方一向受到特別的尊敬,他們的經驗與智慧為社會的財富。信徒對神和對老年人都有尊敬的責任,不可輕忽。
     本節命令人對老人表示尊重。
         白髮的人。這條命令強調了第五誡。敬重老人乃是基本的美德。但常有不恭不敬,缺乏深思熟慮的事發生。現在是年青人的時代。世界和教會的希望寄託在他們身上。但這並不意味可以忽視有經驗的老人,不理會他們的忠告。
         要敬畏你的神。這條命令是永恆不變的真理。現代的教會“應當敬畏神,將榮耀歸給他”(啟14:7)。

【利十九33】「“若有外人在你們國中和你同居,就不可欺負他。」
  〔呂振中譯〕「『若有外僑在你們的地寄居,和你在一起,你們不可欺負他。」
  〔暫編註解〕古時的外人常常受到人的懷疑。他們為什麼離家?是不是犯了罪?是不是逃犯?是不是逃奴?在一個很少背井離鄉的年代,這些疑問很是自然會產生的。外人始終處在防備的狀態,但神的子民卻不可欺負他。
         33-34 有關外人的條例,與17-18相配合,把愛鄰舍的誡命加以發揮。

【利十九34】「和你們同居的外人,你們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樣,並要愛他如己,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呂振中譯〕「和你們在一起的寄居者、你們要看為你們中間的本地人一樣;要愛他像你自己,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做過寄居者;我永恆主是你們的神。」
  〔暫編註解〕如本地人一樣。光不打擾外人還是不夠的,還不能激怒或戲弄他。他們應待他如自己人。基督在世時也表達了這個準則。事實上祂直接引用了《利未記》本章的話說:“要愛人如己”(太22:39;利19:18)。基督為了防止有人把祂所說的“人”局限於猶太人,就講了良善的撒瑪利亞人的比喻。任何有困難的人,不論是猶太人還是撒瑪利亞人,朋友還是外人,都是我們的鄰舍(路10:30-37)。
         你們……也作過寄居的。我們應當記住自己過去也曾作過寄居的,需要人的説明和鼓勵。所以要對需要我們説明和鼓勵的人更加仁慈。

【利十九35】「“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在尺、秤、升、鬥上也是如此。」
  〔呂振中譯〕「『在審判案件上、在尺秤量器上、你們不可行不公道的事。」
  〔暫編註解〕公平是神的屬性中重要的一面,應該體現在與祂立約的民中,反映在司法和工商業的守則上。用兩樣的尺、秤、鬥、升做生意是欺騙的行為,在沒有標準度量衡的古代社會中十分普遍;為聖經所嚴責(摩八5;彌六10~11)。
     神命令以色列人使用公平的砝碼,申命記二十五章13至16節也有這命令。
         神命令在尺寸,重量和數量上要嚴格地誠實。所有的交易都要嚴守公正。基督說:“你們用什麼量器量給人,也必用什麼量器量給你們”(路6:38)。
         35-36 把第八條誡命應用得更詳細。

【利十九36】「要用公道天平、公道法碼、公道升鬥、公道秤。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
  〔呂振中譯〕「要用公道的天平、公道的法碼、公道的升斗、公道的加倫;我永恆主是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

【利十九37】「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我是耶和華。” 」
  〔呂振中譯〕「你們要謹守我的一切律例、一切典章、而遵行它;我是永恆主。」

暫編註解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張策《利未記文字釋經證道》․《SDA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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