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埔教會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搜索
查看: 58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利未記】第十八章 [複製鏈接]

Rank: 9Rank: 9Rank: 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6-3-22 11:32:0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人倫(十八6~18)】
    一、家人是骨肉之親,不可作肌膚相接之舉
    二、家人是骨肉之親,緊密結連難分割
——《新舊約輔讀》

【淫亂(十八19~30)】
    一、不正常的性關係
    二、玷污自己
    三、玷污了地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利十八1】「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1~5本節至5節揭示道德條例的基本精神,指出這些精神與其他民族的有何不同。以色列民必須遵守這裡列舉的典章、律例,就可以蒙福,也就是“必因此活著”的意思;因為這是神所立,應當作人的行為的唯一權威依據。
     保羅在新約中用“我活著就是基督”(加二20)當作今天信徒道德生活的最高守則。道成肉身的主基督已把屬天的行為標準具體示範給世人看。
    1-30 婚姻的聖潔:本章有七次吩咐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在他們以前的迦南人之惡習(3 二次 , 24, 26, 27, 29, 30),有六次提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2, 4, 5, 6, 21, 30), 可見這誡命的重點。本章所描述的「可憎之事」,是昔日近東各民族常有的惡習。
     本章至20章立法的重心為如何保持人與人間道德上的潔淨,以及違反這些條例會有的後果。聖潔是一種道德的品質,反映在人格和行為上。要學效神的聖潔,僅僅機械地遵守一些儀文禮節是不夠的,必須在內心和品格上有更新的樣式,否則會成為耶穌所責備的法利賽人的邪惡和偽善。

【利十八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說;我永恆主是你們的神。」
  〔暫編註解〕「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猶太人認為其意是「我耶和華是你們的審判官」。

【利十八3】「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呂振中譯〕「你們從前居住的埃及地那裏的人所作的、你們不可照樣作;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裏人的所行的、你們也不可照樣行。你們不可按他們的規例行。」
  〔暫編註解〕神子民的生活標準不是按埃及人或迦南人的習俗,而是由耶和華親自指令。
         以色列人從埃及出來以後,應當拋棄埃及的生活方式。他們要前往迦南。那裡的罪惡也很流行。他們要避免罪惡,不論它來自哪裡。

【利十八4】「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呂振中譯〕「務要遵行我的典章,謹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永恆主是你們的神。」
  〔暫編註解〕這是他們唯一的得救之法。在罪惡墮落,彎曲悖謬的世代中,神希望祂的子民成為世上的光(腓2:15)。

【利十八5】「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故此你們要謹守我的律例我的典章:人若遵行典章,就必因這而活着;我是永恆主。」
  〔暫編註解〕5~18本節至18節為有關逆倫或違反人本性的男女關係的條例。婚姻為神所設立,是一切人倫關係的基礎。《創世記》二24的完美婚姻制度,雖然未在希伯來人社會中完全實行(比較太十九8),但違反自然的不正常性關係,尤其是逆倫,一直受到絕對的禁止。本章及二十11~21,以及《申命記》二十七20~23所禁制的罪惡,在迦南人等異教民族中流行甚廣,聖經視之為“惡俗”(3節);神一再警告以色列民切勿學效(24,26~27,30及本節)。
     要保持婚姻制度的純潔,最基本的辦法是嚴禁近親間的結合。本章嚴禁近親通婚,其中屬於直系親屬的有六項(7,9,10,11,12,13節);屬於姻親關係者有八項(8,14,15,16,17,18節)。不過所列舉的都是顯見的例子,其他在禁止之列但未明示的不正當關係可以類推。近親結婚影響上代和下代,破壞完美的婚姻關係。

【利十八6】「“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人人都不可親近任何骨肉之親、去露現她的下體;我是永恆主。」
  〔暫編註解〕本節“你們”原文作“任何人”,並無性別之分;意譯可作“你們中間任何人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露下體”就是親近。原文無“親近他們”字樣,中譯特加此句,幫助讀者明白,可在下加點。全句的性別是陽性,可指男女兩性。聖經中對男女私處常不直指,只用雅詞婉約道出。此處的“下體”(兼指男、女私處)和他處的“腸”、“腳”、“大腿”(均指男人的私處,參創十七11;二十四2,9;出四25;二十八42;得三7;賽六2)屬此例。“露下體”就是說“發生肉體關係”,特別指不屬正式婚姻關係的性關係。
     “露骨肉之親的下體”是指亂倫的關係,這些關係在第6至18節列出。
         「露 ...... 下體」:指房事,實際的婚姻關係,而聖經對非法的性關係會採用「行淫」或「狎妓」等稱呼,指一些會被判為有罪的性行為(參申22:13-30);事實上,「露下體」是代替通常慣用的「娶妻」一語。
         古代顯著的罪惡之一就是淫亂。迦南地也不例外。婚姻得不到尊重,婦女被當作牲口。本章反映了異教徒的真實狀況(第24-27節)。神警告以色列人要杜絕這一切罪行。神認為有必要發出這樣的警告,並加以詳細的說明,強調他們所面臨而必須警惕的危險。
         “下體”是男女私處的含蓄說法;“露下體”是性交的含蓄表達,特指正式婚姻關係以外的性關係。神嚴禁與之發生性關係的有:母親(7節)、繼母(8節)、姐妹(不論是異母同父,還是異父同母;不論生在家,還是生在外,就是私生子,9節)、孫女或外孫女(11節)、繼母所生的女兒(11節)、姑母(12節)、姨母(13節)、伯叔母(14節)、兒媳(15節)、弟兄妻子(16節)、妻子的女兒或者孫女、外孫女(應當是指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女兒,17節)、妻子的姐妹(18節)、行經的女人(19節)、鄰舍的妻子(20節)、男人(顯然是同性戀,22節)和獸(23節)。
         6-18 禁止近親通婚:本段內所說的下體,是指女人的私處;甚至7, 8, 14, 16等節提到的男人下體,也指女人下體,因為夫婦結合已成為一體(創2:42);夫之下體,即妻之下體。

【利十八7】「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呂振中譯〕「你父親的下體、就是你母親的下體、你不可露現它;她是你母親,你不可露現她的下體。」
  〔暫編註解〕「羞辱了你父親」:原作「露你父親的下體」。
         7至18節均屬禁止亂倫的條例。犯者的處分見20章。

【利十八8】「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
  〔呂振中譯〕「不可露現你父親續娶的妻子的下體;那就是你父親的下體。」
  〔暫編註解〕「繼母」:原指父親其他的妻子。在本段內,羞辱骨肉之親是禁止近親通婚的唯一理由,這暗示關係密切的血親和姻親之間的婚配,會使婚姻關係變得不自然和不適當。

【利十八9】「你的姐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
  〔呂振中譯〕「你的姐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在家裏生的、或是在外頭生的、你都不可露現她的下體。」
  〔暫編註解〕“生在家外”的姐妹或指非法結合所生之女。

【利十八10】「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
  〔呂振中譯〕「你兒子的女兒、或是你女兒的女兒、你都不可露現她們的下體,因為她們的下體、就是你自己的下體。」

【利十八11】「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
  〔呂振中譯〕「你父親續娶的妻子的女兒、是你父親生的、她本是你的妹妹,你不可露現她的下體。」

【利十八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呂振中譯〕「不可露現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暫編註解〕與姑母(父親的姐妹)結婚,在以色列民出埃及前似乎許可,例如暗蘭與約基別的結合(出六20及注),現在則予禁止。

【利十八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呂振中譯〕「不可露現你姨母的下體,因為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利十八14】「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呂振中譯〕「不可露現你伯叔父的下體、去親近他的妻子,她是你的伯叔母。」

【利十八15】「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
  〔呂振中譯〕「不可露現你兒媳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子,你不可露現她的下體。」

【利十八16】「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
  〔呂振中譯〕「不可露現你弟兄的妻子的下體;那就是你弟兄的下體。」
  〔暫編註解〕此禁例的唯一例外,是人死後無子,為了傳宗接代,此人的兄弟可以娶他的遺孀,生子傳代。此種婚姻所生的第一子一般承認為死者的合法繼承人(申二十五5~10)。但人不可在兄弟仍活著時娶其妻子(比較太十四4;可六18;路三19)。施洗約翰責備希律王娶其兄弟腓力已離婚的妻子,說明猶太人當時的傳統雖容忍離婚,但兄或弟仍活著,兄弟不可娶其已離異的妻子。
     若兄弟沒有兒女,那人便要娶兄弟的妻子,為他留後。參看申命記二十五章5節的腳註。
         即不可跟兄弟的妻子有亂倫關係。申25:5-10對此提出一個例外:哥哥死時,若沒有遺下兒子,弟弟有義務娶死者的太太,為他存留後嗣。

【利十八17】「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
  〔呂振中譯〕「不可露現一個婦人的下體、而又露現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的孫子、或是她的外孫女、去露現她的下體;她們是她的骨肉之親:這是罪大惡極的事。」
  〔暫編註解〕此處的“女兒”似指婦人與前夫所生的女兒。男人若與一婦人結合,又娶她的女兒或孫女或外孫女為妻,乃是“大惡”,因為既娶其母,她的女兒、孫女等都是“骨肉之親”(6節),法例嚴禁親近。
     “她女兒”指繼女兒。“外孫女”指繼外孫女。

【利十八18】「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姐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
  〔呂振中譯〕「妻子還活着的時候,你不可另娶她的姐妹、作她的對頭、去露現她的下體。」
  〔暫編註解〕妻子未死,不可娶其姐妹,以省卻許多家庭的不睦。雅各娶利亞和拉結二姐妹可作殷鑒(創二十九23~30)。
     同時娶兩個或幾個姐妹為妻是禁止的。
         「作對頭」:可譯為「激怒她」或「作第二的妻子」,是禁止當事人在妻子尚在生時(離了婚的妻子也不例外),娶她的姊妹為妻,以免家庭不睦。若當事人的妻子死了,這禁例便不生效。這些禁例中,只有一條(17)附有道德的判斷。

【利十八19】「“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
  〔呂振中譯〕「女人在月經污穢期內不潔淨的時候,你不可親近她、去露現她的下體。」
  〔暫編註解〕女人行徑,因儀文上不潔,不可以親近她,條例已見十五24.現在的條例視此舉有違道德。犯者嚴予懲處(二十18)。參十五19注。

【利十八20】「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呂振中譯〕「『不可跟你同伴的妻子同寢交合,因而蒙不潔。」
  〔暫編註解〕姦淫指已婚或已訂婚的女子與不是自己的丈夫發生關係,依法須判處死刑(二十10)。男人與他人的妻子行淫,玷污自己,成為不潔,早為《十誡》所禁止,此處明令禁制。“鄰舍”為廣義,指所有接觸到的人。
     20-23 對付特別可憎的罪:1 淫亂(20)、2 父母獻嬰孩為祭(21, 參20:2-5)、3 同性戀(22)4 獸淫(23)。後二者是違反自然的罪,特別受譴責。

【利十八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不可將你的後裔燒獻為祭給摩洛〔或譯:不可使你的後裔經過火而獻為祭給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永恆主。」
  〔暫編註解〕“摩洛”是迦南人所拜的神只,祭祀摩洛的方式雖有不同說法,但確有以兒童作火祭的事。一說將兒童拋入烈焰中獻神,另一說認為摩洛像用金屬鑄成,燒至赤熱,然後將祭神的童子放在其臂上灼死。這種異教不人道的祭祀,為神頒的條例所絕對禁止。
     奉獻給“摩洛”——一個亞捫人的神——有時牽涉獻人為祭的行徑(比較王下二三10;耶三二35)。
         「經火」:作為祭物。
         「摩洛」:迦南人的神像,可能是亞捫人的國神(參王上11:7)。
         21節所講的是靈性上的淫亂。“摩洛”是迦南人所拜的神祇,祭祀的方式雖有不同說法,但確有以兒童作火祭的事情。一說將兒童拋入烈焰中;另一說是將摩洛的像燒紅,然後將兒童放在其手臂上活活灼死。這種異教不人道的祭祀,是神絕對禁止的。
         “經火,歸於摩洛”所描述含義不明的異教禮儀在這裡第一次提到。關於這個禮儀,還見之於利20:2-5;王下23:10和耶32:35中。王上11:7所描述亞捫人的神“摩洛”,可能就是同一章第5和33節以及王下23:13中的“米勒公”。

【利十八22】「不可與男人苟合,象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呂振中譯〕「不可和男的同寢,像和女人同寢一樣;那是可厭惡的。」
  〔暫編註解〕中東自古即有同性戀的記載。同性間的苟合且是米所波大米祭祀節目中的一部分。聖經中曾提到所多瑪城居民中男色之風(創十九5)。同性苟合之事,聖經嚴禁,視為可憎惡,犯者處極刑(二十13)。新約時代,保羅曾嚴斥此種行為(羅一27;林前六9;提前一10)。
     同性戀是明明禁止的。另參看第二十章13節,經文指出同性戀的懲罰是死刑,也參看創世記十九章5節和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的腳註。

【利十八23】「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它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呂振中譯〕「不可跟任何牲口同寢,因而蒙不潔;女人也不可站在牲口前面、而和牠性交;那是逆性的事。」

【利十八24】「“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呂振中譯〕「『不可因這些事的任一樣而蒙不潔,因為我從你們面前所趕走的外國人、就是在這一切事上蒙不潔的。」
  〔暫編註解〕迦南人的淫邪信仰,導致荒亂的道德生活,用雜交、與獸淫合、逆倫、同性苟合來敬祀自己的神只;而這正是神不容許存留在人類社會中的罪惡(創十九13),因此當迦南人罪惡滿盈後,便將他們逐出滅盡。
     以色列人周圍的民族犯有這裡所列舉的所有罪行,因此被趕出來。所以以色列人要避免犯類似的罪,否則也會被逐出。這裡的信息證明他們所面臨的危險是真實的。
     24-30 最後的警告及勸勉:上文提到各種可憎的事都是外邦人的行為,以色列人應盡力避免。神曾應許把迦南人驅逐離境,但也警告以色列人;假如他們仿效迦南人行為,必會遭受類似的命運。

【利十八25】「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呂振中譯〕「連地也蒙不潔呢,所以我向那地察罰它的罪愆,那地就把它的居民吐出。」
  〔暫編註解〕凡違反本章有關兩性關係的條例的人,不只玷污了本身,也玷污了居住之地。道德上的不潔淨能破壞神與人的關係,居住在被玷染了的土地上的人要被趕出(28節)。就象後來以色列民被趕出故土,淪為強敵手上的俘虜,受苦異國一樣。
     「地 ...... 吐出」:是擬人化的用法,即被趕走之意。

【利十八26】「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
  〔呂振中譯〕「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和典章;這一切可厭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在你們中間寄居的外僑、都不可作,」

【利十八27】「(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 」
  〔呂振中譯〕「(因為這一切可厭惡的事、在你們以前那地的人都行了,而地就蒙了不潔;)」

【利十八28】「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象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
  〔呂振中譯〕「免得你們使那地蒙不潔時、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你們以前的列國人一樣。」
  〔暫編註解〕吐出。原文是qo',見利18:25;拿2:10。以色列人只有與神保持立約的關係,才有權住在應許之地。如果他們違約,就喪失了迦南的居住權。他們將從“地上……被拔除”和趕散(申28:63,64)。以賽亞把以色列人比作“栽種”在“肥美的山岡上”的“葡萄樹”。但當葡萄樹“結了野葡萄”時,神就決定使全地荒廢(賽5:1-7)。

【利十八29】「無論什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
  〔呂振中譯〕「因為凡作這些可厭惡之事的任一樣的、無論何人都必須從他們族人中被剪除。」
  〔暫編註解〕凡行了這種可憎的事的人必被剪除。也就是與所立的約無分,或被處死,或被趕逐。

【利十八30】「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呂振中譯〕「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守的,免得你們實行這些可厭惡的規例、就是你們以前的人所作的、因而蒙了不潔;我永恆主是你們的神。』」
  〔暫編註解〕本章的結尾與開頭都宣告說:“我是耶和華”。目的是提醒他們神的聖潔以及祂擺在他們面前的崇高標準。

暫編註解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張策《利未記文字釋經證道》․《SDA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