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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十七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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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22 11:31:0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敬拜的對象惟神(十七1~9)】
    一、宰牛羊規例(3~6)
    二、公山羊鬼魔(7)
——《新舊約輔讀》

【屬靈生活原則(十七10~16)】
    一、嚴禁食血
     1、救恩預表(11)
     2、道德教導(14)
     3、衛生因素
    二、知所效法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利十七1】「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本章為《利未記》1~7章的條例的補充,和16章緊密相連,講述與祭牲和牲血有關的四種情況,特別說明血的意義和禁制。曉諭眾民認清自己在獻祭禮儀中的地位,指示宰殺祭牲的方法,以及吃血會有的懲罰等。
     1~7 任何被宰殺作為食物的牲畜都要帶到會幕,牠們的血和脂油要當作平安祭獻上(5,6節);然後肉可以食用。這樣做並不是把麻煩加諸百姓身上,因為肉不是日常食用的食品,而是節日才有的佳餚。這命令的目的是免得他們把(宰殺作食物的)牲畜的血獻給“鬼魔”(即樣子象山羊的鬼魔),那是當時十分流行的外邦偶像。
         17:1-20:27 以色列民生活的聖潔:贖罪日每年一次為全以色列民除去罪孽,使他們在神麵前成為聖潔的子民;但為了使以色列民能過一個符合神要求的聖潔生活,神更頒佈日常聖潔生活的律例。

【利十七2】「“你曉諭亞倫和他兒子並以色列眾人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亞倫和他兒子們、跟以色列眾人說:永恆主所吩咐你們的事、乃是這樣說:」

【利十七3】「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是綿羊羔,或是山羊,不拘宰于營內營外,」
  〔呂振中譯〕「凡屬以色列家的人、宰公牛或是綿羔羊、或是山羊,不拘是宰於營內,或是宰於營外,」
  〔暫編註解〕3~7節講的是有關祭牲四種情況中的第一種,禁止百姓未將牛羊獻給神前擅加宰殺,犯者要從民中“剪除”。“流血的罪”指殺人的罪,為舊約通用的一個名詞。
     立此法的目的,是要求在營內外宰殺牛羊的人,先把牛羊作平安祭獻給神。神和祭司都可以得到應有的那一分(三1~17;七11~18),殺牲的人也可以藉此提醒自己:食物來自賜百物的神。然後,他和家人、朋友才可以吃所殺的牛羊。
     此法的另一目的是防止以色列人拜偶像。殺牲祭神為中東風俗,為免百姓仿效當地拜偶像之風(參出三十二1~6),一切宰殺必須在祭司的監督下進行。
     此例大概實行在曠野生活時期,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後,居住分散,很難再把牛羊運動聖所宰殺,定例有了修訂(參申十二20~28)。
     3-7 家畜的宰殺:任何用作食物的牲畜,必定要牽到會幕門口,將其血及脂油獻上為平安祭,然後方可食用(5-6);否則宰殺者便犯了謀殺罪(4),要從民中被剪除。這做法有兩個目的:1 為防止百姓吃血(10-14);2 為防止他們用這些牲畜在田野間獻祭(5),後者不僅是一個拜偶像的行動(19:4; 26:1, 30), 而且附帶有邪淫的儀式(參出34:15-16)。 這條例只適用於以色列人在曠野飄流的時代,當時,人民很少吃牲畜的肉,且居住的地方離會幕不遠。後來他們在迦南地安居,便有不同的條例(申12:20-24), 但禁止吃血及拜偶像的律例則始終不變。

【利十七4】「若未曾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帳幕前獻給耶和華為供物,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要從民中剪除。」
  〔呂振中譯〕「而未曾帶到會棚出入處、永恆主帳幕前、獻與永恆主為供物的,那使祭牲流血的罪就必歸到那人身上;他使祭牲流血,他必須從他族人中被剪除。」
  〔暫編註解〕“從民中剪除”:參七11注。

【利十七5】「這是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們在田野裡所獻的祭帶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交給祭司,獻與耶和華為平安祭。」
  〔呂振中譯〕「這是要叫以色列人把他們在田野上所宰獻的祭牲帶到會棚出入處、給祭司,獻與永恆主面前,交給祭司,獻與永恆主為平安祭。」

【利十七6】「祭司要把血灑在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壇上,把脂油焚燒,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祭。」
  〔呂振中譯〕「祭司要把血潑在會棚出入處永恆主的祭壇上,把脂肪燻為怡神之香氣、獻與永恆主。」

【利十七7】「他們不可再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原文作公山羊);這要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呂振中譯〕「他們不可再宰祭牲獻給野山羊神〔或譯:野神〕,就是他們變節〔原文作:行邪淫〕所服事的;這要給他們做世世代代永遠的條例。」
  〔暫編註解〕“鬼魔”原文作公山羊。埃及人和若干古代民族膜拜公山羊,視之為曠野的鬼魔。以色列人在埃及時一定也曾參與這一類的偶像崇拜(書二十四14),神要他們與這些迷信風俗隔絕,成為在文化上獨特的民族。
     「鬼魔」:原作公山羊;這種鬼魔相傳具羊形,故被稱為羊神,本是埃及的土地神。

【利十七8】「“你要曉諭他們說: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獻燔祭或是平安祭, 」
  〔呂振中譯〕「『你要對他們說;凡屬以色列家的人、或是在你們中間的外僑,獻上燔祭或宰獻祭牲,」
  〔暫編註解〕8~9節為第二種情況的法例(參1節注),禁止在會幕以外的地方獻祭。牛羊的宰殺與奉獻必須在聖潔的地方,以防止有人祭祀偶像。此例在百姓進入迦南地的初期未有全面實行。
     8~9 無論是以色列人還是寄居者用來獻祭的祭牲,都要帶到會幕去。
         8-9 祭牲的宰殺:這裡是指用以敬拜神的牲畜,因為燔祭的肉一點也不可用作食物。這條例的採用可能也是為了防止百姓拜偶像,並統一民間所有的敬拜。

【利十七9】「若不帶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呂振中譯〕「而不帶到會棚出入處去獻與永恆主的,那人必須從他族人中被剪除。」
  〔暫編註解〕那人必從民中剪除。第1-7節的法規是為了使以色列人擺脫埃及人有害的影響(見利18:3)。神極為重視這個問題。這可以從對過犯的處罰中看出來。對於違犯某些與身體不潔有關的律法,神規定了潔淨之禮。在其他問題上,祂要求獻祭,在某些情況下要求賠償。但如果他不自卑,祂就規定了與干犯贖罪日同樣嚴厲的懲罰:開除會籍。這條規定也包括“外人”(第8節)。至少在他的情況中,“剪除”可能是指取消與神的子民交往的權利(見創17:14;出12:15注釋)。
         獻給。在西奈以前,以色列沒有專門的祭司。家長就是家庭的祭司。但現在神下令作出改變,並要求所有的人都要遵守。人們不但要敬拜,而且要按照神所指定的方式敬拜。他們要承認所指定的領袖;要忌諱所禁止的事物;要用他們的財產尊崇神;要禁止不敬虔的集會。神沒有禁止社交集會,但這樣的集會必須符合聖所的環境。不可舉辦狂歡的宴席。

【利十七10】「“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吃什麼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
  〔呂振中譯〕「『凡屬以色列家的人、或是你們中間寄居的外僑、喫任何血、我總要向那喫血的人板着臉,把他從他的族人中剪除掉。」
  〔暫編註解〕神嚴禁以色列人和外人(第12節)吃血。這不僅是為猶太人規定的。因為一,該規定最先是向挪亞,也就是洪水以後的人類祖先頒佈的(創9:4)。二,新約教會最早的規定中就有“禁戒……血,並勒死的牲畜”(徒15:29)。
         10~12節為第三種情況的法例(參1節注),說明禁止吃血的理由。宰殺動物必須先把血放了或是洗淨才可以吃。血中含有細胞,供應體肌生長的養料、抗生素、賀爾蒙等等,為人體健康之源。人的整個生命的確在血中。各種活物的生命也在血中(11節)。神且指定潔淨的動物的血作贖罪之用。
     血能贖罪主要是根據以命抵命的原則(出二十一23~24)。血既是生命的代表,祭牲流血是無辜生命的犧牲,以抵償犯罪的人應受的刑罰。
     10-16 禁食血:血的神聖其實很早已提及;遠在挪亞時代,神准許挪亞吃肉,卻禁止他吃帶著血的肉(創9:4),因為動物的生命是在血中 (本章11, 14內三次複述)。同時,因為神使血成為贖罪的工具(11),在贖罪日中,祭牲的血要被帶入至聖所,灑在約櫃上,使所有百姓獲得赦罪,這顯示血的無比聖潔。因此,甚至那些不適宜作祭牲的動物的血,都應鄭重處理,必須倒在地上,用土掩蓋(13)。

【利十七11】「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
  〔呂振中譯〕「因為肉之生命是在於血;是我給了你們讓它在祭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行除罪禮的;因為是血(血是生命)在除罪的。」
  〔暫編註解〕發出禁止吃血之命令的原因有二:生命從血而來,而且那是贖罪所靠賴的方法(另參看創九4)。
         活物的生命。摩西的著作七次提到禁止吃血(創9:4;利3:17;7:26,27;17:10;申12:16,23,24;15:23),理由是血代表生命。事實上血就是生命。這是千真萬確的。血將養分、力量和熱量帶到身體的各個部分,並帶走一切有毒有害的物質。血是生命存在不可缺少的媒介。身體的所有部分都要靠血來供養。如果哪裡出現了傷口,血會將醫治傷口所需要的物質運送過去。在科學上不斷發現有關血液的新事實。每一個新的發現都使我們更加詫異血液的奇妙特性。
         為你們的生命贖罪。直譯為“遮掩你們的生命”。贖罪靠的是血,因為血中有生命。基督的血能夠贖罪,因為它代表祂的生命。基督的死實現了一個目的。祂的生實現了另一個目的。兩者共同保證了我們的得救。借著祂的死,基督接受了懲罰,滿足了律法的要求;借著祂的生,祂確保了我們的生命(見羅5:10)。

【利十七12】「因此,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吃血。」
  〔呂振中譯〕「故此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中間一切的人都不可喫血;在你們中間寄居的外僑也不可喫血。」
  〔暫編註解〕吃血的禁令不但禁止以色列人吃血,而且還有更深的含義,就是使他們懂得尊重血所像徵的生命。一切生命都來自神並屬於祂。不可濫用或毀滅生命。

【利十七13】「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打獵得了可吃的禽獸,必放出他的血來,用土掩蓋。」
  〔呂振中譯〕「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你們中間寄居的外僑、打獵得了可喫的野味、無論是野獸是飛鳥,他總要插牠的血讓流出來,用塵土掩蓋上。」
  〔暫編註解〕即使是獵物的血也不能吃用。
         這一定給獵人一個印像深刻的教訓。他出去打獵,射下一隻鳥,就要想起神關於尊重血的吩咐。他要把血倒在地上,恭敬地埋起來。這當然不是為那只鳥的緣故,而是為了使人懂得生命的價值和重要性(見太10:29)。
         13~16本節至16節的條例為對付第四種情況而立(參1節注)。獵獲的動物雖不能作獻祭用,但這些動物的血必須放出,用土掩埋。生命來自塵土,也回到塵土。自死或被野獸撕裂的動物,因為未放血,都不可以吃,(參十一39)。但寄居的與外人不受此限(參申十四21)。

【利十七14】「“論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無論什麼活物的血,你們都不可吃,因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
  〔呂振中譯〕「『因為凡有血肉的的生命、其血就等〔原文作:在〕於其生命。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凡有血肉的的血、你們都不可喫,因為凡有血肉的的生命、就是牠的血;凡喫血的必須被剪除。」
  〔暫編註解〕這是一句重複的話,但增添了新的內容。原來只說血裡有生命,現在說血就是生命。
         基督教導人要同情自己的同胞。事實上,能不能進天國,是在於人有沒有關心和照顧饑餓,口渴,赤身露體和在監獄裡的人(太25:34-40)。他們的生命來自祂這個生命的創始者,服侍他們就是服侍祂。

【利十七15】「凡吃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必不潔淨到晚上,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到了晚上才為潔淨。」
  〔呂振中譯〕「凡喫自己死的屍體、或野獸撕裂的的人、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總要把衣服洗淨,在水中洗澡,但還是不潔淨,到晚上、然後纔潔淨。」
  〔暫編註解〕自死的或被撕裂之動物的肉雖然沒有禁止食用,它卻會使人不潔淨。這可能是因為血沒有排淨的緣故。
         15~16 人若吃了自然死的或被其它野獸殺死的動物,他在禮儀上就是不潔的。這些動物的屍體是沒有放血的。
         15-16 記下一個禁令:凡不經人手宰殺而死的動物都不可吃,因為是不潔淨的(11:40),並且可能使人不經意地吃了帶著血的肉。

【利十七16】「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
  〔呂振中譯〕「若衣服也不洗淨,身也不洗,那他就要擔當他的罪罰。』」

暫編註解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張策《利未記文字釋經證道》․《SDA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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