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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十一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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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22 11:21:5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飲食潔淨的條例(十一1~47)】
   一、飲食潔淨之目的
   二、飲食潔淨之解釋
   三、飲食潔淨之教訓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利十一1】「耶和華對摩西、亞倫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亞倫說:」
  〔暫編註解〕神曉諭:通常神是單獨與摩西說話,較少與摩西及亞倫二人一同說話;這裡卻是二人一起的,可能是因亞倫及祭司們須要分別潔淨的與不潔淨的,並且要教導以色列人遵守(參10:10)。
         在這部分(直到第十五章),“不潔”這詞出現了超過一百次。雖然所強調的是禮儀上,而不是實際上的不潔,但不遵守這些規條也就是罪。那些律例的功用是(1)反映神的聖潔,(2)顯出以色列人與四周膜拜偶像的列國有所不同,(3)幫助他們保持身體的健康。潔淨與不潔淨之食物的區分,可追溯到挪亞的時代(創七2)。
         祭司聖職已經正式設立,亞倫和餘下的兩個兒子,從家人巨變中,充分認識了祭司職分對本身舉止的嚴格要求,戒慎戒懼,開始履行職責。本章以後所記屬祭司應執行的規章條例和祭祀程式。
     本章講潔與不潔的生物。民以食為天,在日常生活中首應保持食物上的潔淨。
     神不只注意祂子民的信仰生活,也管理他們的社會生活。注意食物的潔與不潔,和注意信仰生活上的聖潔,理由是一個:要求他們成為聖潔的民(44~45節)。
     綜合來說,以下的食物不可以吃:1.血(十七11;申十二23);2.動物的脂油(七23,31);3.被野獸殺死的牲畜(七23~27);4.以腐屍為食的動物(13~19節);5.動物的內臟(出二十九13,22);6.無鱗無翅的水中生物(9~12節);7.不分蹄而又倒嚼(反芻)的走獸(3~8節);8.除了蝗蟲、蚱蜢之外的昆蟲(22~23節);9.迦南地初收的農產(十九23~24);10。失雛的母鳥(申二十二6~7);11.屋內有死屍而沒有蓋好的飲食(民十九11~22);12.用母羊的奶煮的山羊羔(出二十三19)。
     1-47 不潔的生物:本章可分兩方面來討論:用作食物的生物(2-23)和接觸動物屍體的問題 (24-42)。 本章提到的動物名稱,有些是無法確定的;而且動物的劃分,不是按動物學的分類,乃是依照通俗的說法。

【利十一2】「“你們曉諭以色列人說,在地上一切走獸中可吃的乃是這些:」
  〔呂振中譯〕「『你們要告訴以色列人說:以下這些活物在地上一切走獸中你們可以喫的。」
  〔暫編註解〕本章所宣導的原則是神用來保護愛祂並選擇事奉祂的人免於食用那些會給他們的身體帶來損害的動物。下文所提到的動物,有些尚未得到確認。雖然存在疑問,但事實卻是顯而易見的。對於立志不“毀壞神的殿”(林前3:17),凡事“都要為榮耀神而行”(林前10:31)的基督徒來說,這種不確定性並不是不可克服的難題。就他們而言,這裡所概括的基本原則足以作為他的指導。
         2~4本節至4節清楚提出地上的走獸可吃與不可吃的一個簡單易行的原則:凡是蹄完全分開的反芻動物都可以吃,其他的都不潔淨,便不可以吃。駱駝雖然反芻,因為在沙漠上行走,蹄雖分但蹄底下有肉墊相連,不是完全的分開,所以不可以吃。
     2-8 四足的走獸:只有蹄分兩瓣,倒嚼(反芻)的走獸可以吃。這裡提出四種不合這規條的動物為例(駱駝, 沙番,兔子,豬)。

【利十一3】「凡蹄分兩瓣、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凡分蹄叉趾、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喫。」
  〔暫編註解〕第3節說明有關四足動物(分蹄和倒嚼的動物)的條例,然後列出四種不合資格的動物。“蹄分兩瓣”。即完全分開(比較申一四6)。

【利十一4】「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呂振中譯〕「惟獨以下這一類你們卻不可喫:在倒嚼或分蹄的之中、你們不可喫駱駝;因為牠倒嚼而不分蹄、牠對於你們就不潔淨。」
  〔暫編註解〕摩西五經把動物的肉分為潔與不潔,歷來頗多討論。早在洪水前,動物已有潔與不潔之分(創七2~3,8~9)不潔淨的動物不可以拿來獻祭(創八20);但只有本書11章和《申命記》14章細加列述,具體區分。設立這些條例的目的有三種說法:1.防止以色列人仿效埃及、迦南等地異教祭祀的方式,不落入他們吃動物肉類的習慣中;2.要讓以色列人在飲食習慣上也象在道德與精神生活上一樣保持聖潔,從一般人中分別出來,成為神聖潔的選民3.為了衛生和健康的理由,吃潔淨的動物的肉比較安全,不潔的可能傳染疾病。三種說法都指出一件事:神要以色列人成為聖潔的民(44~45節)。
     “不潔淨”的動物一般帶有如下的特性:1.吃骯髒污穢的食物,如屍體、腐肉等,來維持生存(13~19節);2.與異教祭祀有關,如豬、狗等;3.帶著神所咒詛的形狀(十一20;比較創三14)。
     “駱駝”,蹄雖然是分的,但蹄底下有肉墊相連,不是完全的分開,因而歸在“不分蹄”的行列,所以不可以吃。
         不可吃的。駱駝看起來像偶蹄動物,但它只是在腳後跟處長著一個像腳跟的球,因此被列為不潔淨的。
         不潔淨。猶太人當視一切“不潔淨”之物為“可憎”(shaqas,第11,13,43節)的。該詞又譯為“厭惡”(申7:26)和“憎惡”(詩22:24)。這裡所列舉“不潔淨”的動物都是從衛生角度上不適合人類食用的(《歷代願望》第617頁;《證言》卷二第96頁;見創9:3注釋)。

【利十一5】「沙番,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呂振中譯〕「不可喫石獾,因為牠倒嚼而不分蹄,牠對於你們就不潔淨。」
  〔暫編註解〕“沙番”從希伯來文shaphan音譯過來,一般認為就是我們今天的“蹄兔”。這種動物和兔子一般大小,尾小耳短,毛呈棕黃色,形狀似土撥鼠,足有軟掌,便於在岩石間跳躍行走(參P317面圖)。
     “沙番”。石獾,是一種嚙齒動物。由於牠的口部不斷地運動(兔子也一樣,6節),所以給人一種倒嚼的印象。
         「沙番」:普遍認為是石獾──敘利亞岩石間的一種哺乳類動物。
         “沙番”,一般認為就是今天的蹄兔。這種動物和兔子一般大小,尾小耳短,毛呈棕黃色,形狀如土撥鼠,足有軟掌,便於在岩石間跳躍行走。
         沙番。原文是shaphan,意為“躲藏者”。所羅門稱沙番“是軟弱之類”,說它們“在磐石中造房”(箴30:26)。有些注釋家稱之為“石獾”。石獾的大小、外貌、性情和棲息地都與天竺鼠差不多。

【利十一6】「兔子,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呂振中譯〕「不可喫兔子,因為牠倒嚼而不分蹄,牠對於你們就不潔淨。」
  〔暫編註解〕兔子的胃,不象反芻動物,沒有四部分,吃下東西不再反於口中倒嚼再咽入。但它咬嚼食物的嘴部動作類似反芻,故說它為“倒嚼”。兔子不分蹄,屬不潔類。
     「兔子」:和沙番同樣是齧齒動物,本不屬倒嚼的動物類,但由於它們齧物時,口顎不停動,看來似乎反芻;這顯明這些規條並非嚴格科學化,而是簡單實用的。對於一般的以色列民,可以食的肉類,大都限於他們用來獻祭的家畜(有關潔淨可吃的走獸,參申14:4-5)。
         “兔子”,不像反芻動物,沒有四部分,吃下東西不再反於口中倒嚼再咽下去。但是它咬嚼食物的嘴部動作類似反芻,因此說它為“倒嚼”。
         兔子。從科學上說,兔子並不倒嚼,因為它沒有這樣的機能。但它看上去像是倒嚼食物的,所以在這裡列為反芻動物。它是不潔淨的,因為它不分蹄。
         倒嚼。這裡不涉及科學上準確性的問題,因為聖經用的是普通人的語言。在一般人看來,兔子似乎是倒嚼的。如果我們說太陽“下山”,沒有人會說我們犯了科學上的錯誤,儘管嚴格地說,太陽根本就沒有“下山”。鯨有時被稱為“魚”,但從技術上說,它並不是魚,而是哺乳動物。不要因聖經採用通常的表達方式而批評它不科學。

【利十一7】「豬,因為蹄分兩瓣,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
  〔呂振中譯〕「不可喫豬,因為牠分蹄叉趾、而不倒嚼;牠對於你們就不潔淨。」
  〔暫編註解〕在律法所禁止的動物中,豬是被視為最不潔淨的(見賽65:3,4;66:17)。本文並不是詳細討論吃豬肉的害處。就基督徒而言,強調神對它的態度就夠了。吃豬肉肯定有害健康,否則神就不會禁止了。祂創造了豬,並且知道它們的本性。祂禁止把它們當作食物。

【利十一8】「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你們不可摸,都與你們不潔淨。」
  〔呂振中譯〕「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喫,牠們的屍體、也不可觸着;牠們對於你們都不潔淨。」

【利十一9】「“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在水裡、海裡、河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凡在水中的、你們可以喫以下這一類:凡在水裏、海裏、河裏、有翅有鱗的、你們都可以喫。」
  〔暫編註解〕把水中生物分類的方法,簡單明瞭;大多數人缺乏水族知識,即令在今天,能清楚分辨魚類的人,也是寥寥可數。用“有翅有鱗”來區分,重要是容易辨認,非常實用,以確保以色列人身體健康,在儀文上保持潔淨。
     神希望祂的子民只吃最有益的食物。祂在這裡區別了水生動物中潔淨與不潔淨的。祂把有翅有鱗的列為一類,把無翅無鱗的列為另一類。祂借著說明可以吃的,排除一切不可以吃的。
     9〜12本節至12節所說的潔淨的水生物,通常深水與淺水中都有,但不潔淨的大都生活於淺水中,賴腐敗的食物維生,易傳染疾病。
     9~12 只有有翅有鱗的魚才可吃(比較申一四9,10)。這規則把鰻魚、貝殼類海產、龍蝦、螃蟹、蠔等排除出可吃的海產之列。
         9-12 水中的生物:一切水族,不論來自咸水或淡水,須是有翅有鱗的才可以吃。

【利十一10】「凡在海裡、河裡,並一切水裡遊動的活物,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呂振中譯〕「但是凡在海裏、河裏、和水中的一切滋生物、在水中的一切活物、凡沒有翅沒有鱗的、你們都要以為可憎物。」

【利十一11】「這些無翅無鱗、以為可憎的,你們不可吃它的肉;死的也當以為可憎。」
  〔呂振中譯〕「牠們對於你們總要作為可憎物:牠們的肉、你們不可喫,牠們的屍體、你們也要以為可憎。」
  〔暫編註解〕「以為可憎」:即叫人想嘔吐,故當為不潔淨的。

【利十一12】「凡水裡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呂振中譯〕「凡在水裏沒有翅沒有無鱗的、你們都要以為可憎物。」

【利十一13】「“雀鳥中你們當以為可憎、不可吃的乃是:雕、狗頭雕、紅頭雕、」
  〔呂振中譯〕「『飛鳥中你們要看以下這些為可憎:牠們是喫不得;他們是可憎物:例如兀鷹〔或譯:鷹〕、狗頭鵰、紅頭鵰、」
  〔暫編註解〕「雕」:指兀鷹。
         雀鳥。聖經沒有提供區分潔淨與不潔淨鳥類的通則,只提到禁止食用的20餘種鳥。可以推定其他鳥都是可吃的。但有些注釋家認為不能吃的不止20種。那些只是希伯來人所熟悉的。
         狗頭雕(英文欽定版為“魚鷹”)和紅頭雕(英文欽定版為“白鷺”)都是食肉鳥,所以不可以吃。
         13~19本節至19節載有一張不潔的鳥類的單子,大多為凶禽或以腐爛食物為生的飛禽。最後列舉的蝙蝠(19節),應屬哺乳動物。這裡所列的若干鳥類,雖經譯為中文,但甚難確定其所指,譯時恐怕頗多推測。例如16節的“鴕鳥”若譯為“梟”或“角梟”應較準確,因鴕鳥不屬凶禽。不潔或與這些鳥類食帶血肉類有關。
     13~19 這段特別列出二十種不潔的雀鳥。“狗頭鵰”和“紅頭鵰”。是兩種禿鷲。“小鷹”。一種中型的肉食鳥。“魚鷹”。可能是海鷗。“鸕鶿”。一種黑色象鵝的大鳥。“禿鵰”即埃及的禿鷲。“戴鵀”。一種美麗的鳥,有彩色的羽毛。
         13-19 雀鳥類:此項規條完全從反麵申述,提出了廿種可憎不可吃的鳥類。這些飛鳥許多都屬猛禽類,其中專吃屍肉的鳥類,如鷂鷹、禿鷹等乃是特別可憎惡及不潔淨的。潔淨的鳥類可能包括鴿子、斑鳩、鵪鶉、麻雀。

【利十一14】「鷂鷹、小鷹與其類;」
  〔呂振中譯〕「鳶、隼、這一類;」
  〔暫編註解〕小鷹。有譯本為“鳶”,是隼科的食肉鳥,有尖尖的翅膀和分叉的尾巴。
         與其類。表示它所屬種類的所有成員(見第15,16,22節)。

【利十一15】「烏鴉與其類;」
  〔呂振中譯〕「一切烏鴉、這一類;」

【利十一16】「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
  〔呂振中譯〕「鴕鳥、夜鷹〔或譯:雄性鴕鳥〕、魚鷹、雀鷹、這一類;」
  〔暫編註解〕「魚鷹」:指海鷗。
         鴕鳥。有譯本為“貓頭鷹”。參伯30:29;賽34:13;43:20。必須指出,對於所列舉一些鳥的認定存在分歧。
         魚鷹。可能是海鷗。

【利十一17】「鴞鳥、鸕鷀、貓頭鷹、」
  〔呂振中譯〕「鴟鴞、鸕鶿、貓頭鷹、」
  〔暫編註解〕鴞鳥(英文欽定版為“小貓頭鷹”)。原文與16節的“鴕鳥”不是一個詞。
         貓頭鷹(英文欽定版為“大貓頭鷹”)。可能是朱鷺或埃及鴞。

【利十一18】「角鴟、鵜鶘、禿雕、」
  〔呂振中譯〕「角鴟、叫梟、禿鵰、」
  〔暫編註解〕角鴟(英文KJV版為“天鵝”)。可能是鷭或水雞。
         禿雕。可能是埃及禿鷲,一種不潔且令人厭惡的鳥。

【利十一19】「鸛、鷺鷥與其類;戴鵀與蝙蝠。」
  〔呂振中譯〕「鸛〔或譯:角鴟〕、鷺鷥〔或譯:紅鶴〕、這一類;戴勝和蝙蝠。」
  〔暫編註解〕鷺鷥。是一種習性貪婪的鳥。
         戴鵀(英文欽定版為“田鳧”)。可能是另一種鷺鷥,或戴勝科鳥(七十士譯本和英文RSV版),有細長彎曲的鳥嘴。
         蝙蝠。可能是因為它會飛,這裡把它歸為鳥類,但它是一種四足動物。

【利十一20】「“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呂振中譯〕「『凡有翅膀、用四腳爬行的滋生蟲、你們都要以為可憎物。」
  〔暫編註解〕「四足爬行」:可能是指那些爬行像走獸的;它們不是昆蟲,因為六足才是昆蟲類的特徵。
         就是“有翅膀的昆蟲”(英文RSV版)。
         20~23本節至23節列舉有翅膀的不潔昆蟲,不象走獸、飛禽的規例詳細,一概用“四足爬行”來形容。昆蟲其實有六足。說“四足”可能是古時代的人看見昆蟲爬行時象四足動物,同時不計入後面供跳躍用的兩腿。
     凡沒有後面兩腿,不象蝗蟲類能蹦跳的,都要當作可憎。這一類的昆蟲多以腐敗、污穢食物維生,吃了容易生病。
     近東一帶居民,數千年來已把蝗蟲當食物。蝗蟲肉富蛋白質(50%以上)與脂肪(達20%)。沙漠中的貧戶,把蝗蟲與蜂蜜同食,攝取身體所需養料。新約記載施洗約翰以此為食物。
     20~23 象四足動物那樣爬行的昆蟲是被禁止的——除了有長腿可以蹦跳的,如蝗蟲和蚱蜢等昆蟲。
         20-23 爬蟲類: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除了四種蝗蟲類外(22),都在禁吃之列。可吃者的特徵是具有長而蹦跳的腿(21)。

【利十一21】「只是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的,你們還可以吃。」
  〔呂振中譯〕「不過以下這一類:就是凡有翅膀、用四腳行走的滋生蟲之中,有腿在腳上頭、能用腳腿在地上蹦跳的、你們還可以喫。」

【利十一22】「其中有蝗蟲、螞蚱、蟋蟀與其類;蚱蜢與其類;這些你們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這其中你們可以喫蝗蟲這類、螞蚱這一類、蟋蟀這一類、蚱蜢這一類。」
  〔暫編註解〕蟋蟀(英文欽定版為“甲殼蟲”)。可能是蟋蟀或一種蝗蟲。
         這裡所列舉的四種昆蟲在古代通常用作食物,和今日東方國家裡一樣。有各種烹飪的方式。通常趁活扔進加鹽的沸水中,去掉頭、翅膀和腿。然後烤、烘或燉熟後立即食用,或晾乾、熏幹後儲存起來。他們可拌鹽,香料或醋食用。今日東方國家的市場裡仍有幹蝗蟲稱斤出售或穿成串論個賣。

【利十一23】「但是有翅膀有四足的爬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呂振中譯〕「但是一切有翅膀有四腳的滋生蟲、你們都要以為可憎物。」
  〔暫編註解〕就是上述昆蟲以外的有翅膀的昆蟲。許多昆蟲都攜帶病菌,所以要小心接觸(第23-25節)。

【利十一24】「“這些都能使你們不潔淨。凡摸了死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呂振中譯〕「『從以下這些、你們能成為不潔淨;凡觸着他們的屍體的、就不潔淨到晚上。」
  〔暫編註解〕24~28本節至28節指出接觸死了的動物所引致的不潔。凡與不潔淨的動物的屍體接觸了的人,必須洗淨衣服;到了晚上,也就是第二天開始時(希伯來人的一天從頭天晚間算起),還要洗淨身體,才可以參加會幕的敬拜或者獻祭。信徒的身體為聖靈居住的殿(林前六19),必須保持身體潔淨與健康,除去死行,來侍奉活神(參來九14)。
     24~40 任何人或物觸摸了不潔動物的屍體,都會不潔淨,直到洗幹淨為止。
         24-43 接觸死動物後的處理方法:這裡清楚指出:人與活的動物接觸時,不論這些是可吃與否,都不會成為不潔的;但與死的動物接觸時,不論它們生時是否潔淨,都會被污染而成為不潔淨的 (24, 27, 31, 39)。 所有已死的動物都是不可吃及不可摸的 (39-40) 。 然而,這些不潔淨的罪在多數情形下都是很短暫的,不過是延續至晚上(24-25, 27-28, 40), 另在某幾種情形下則須用水潔淨(25, 28) 。 至於沾染爬蟲屍體而導致不潔的規條中,特別提到八種爬蟲 (29-30) ; 這可能是因為人常會接觸它們的身體,而且它們容易入屋沾汙物件和棲死其間。處理被爬蟲沾汙的物件有不同的方法:作工用的器皿(32)要在水中洗淨,而煮食或盛食物用的器皿則要打碎(33, 35) , 原因可能是後者較前者更須要清潔。被沾汙的泉源或聚水的池子沒有被視為不潔淨(36),可能是因當時水源已經短缺。濕的子粒若沾汙了被視為不潔淨(38),可能是因為濕的子粒是準備煮食或釀酒用的。

【利十一25】「凡拿了死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
  〔呂振中譯〕「凡拿着牠的屍體之一部份的、就要把衣服洗淨,但他還是不潔淨到晚上。」

【利十一26】「凡走獸分蹄不成兩瓣、也不倒嚼的,是與你們不潔淨;凡摸了的就不潔淨。」
  〔呂振中譯〕「凡走獸分蹄而不叉趾、又不倒嚼的,你們都以為不潔淨;凡觸着牠們的就不潔淨。」

【利十一27】「凡四足的走獸,用掌行走的,是與你們不潔淨;摸其屍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呂振中譯〕「一切用四腳行走的獸之中、凡用腳掌行走的、你們都以為不潔淨:凡觸着牠們的屍體的、就不潔淨到晚上。」

【利十一28】「拿其屍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這些是與你們不潔淨的。」
  〔呂振中譯〕「凡拿着牠們的屍體的、就要把衣服洗淨,但他還是不潔淨到晚上:以上這些你們都要以為不潔淨。」

【利十一29】「“地上爬物與你們不潔淨的乃是這些:鼬鼠、鼫鼠、蜥蜴與其類;」
  〔呂振中譯〕「『在那滋生於地上的動物之中、以下這一類對你們都不潔淨;例如鼬鼠、鼫鼠、蜥蜴、這一類,」
  〔暫編註解〕爬物。包括爬行動物,齧齒動物等。
         鼬鼠。原文指會滑行的動物。
         鼫鼠。就是老鼠,無疑也包括其他小的齧齒動物。
         蜥蜴(英文欽定版為“龜”)。指大蜥蜴,也有可能是“陸棲鱷魚”(七十士譯本),通常有兩英尺長。阿拉伯人至今仍用它的肉做湯。在其他國家,蜥蜴肉被曬乾當作飾物或藥物。
         29~38本節至38節講20~23節以外的某些動物,指出這些不潔的動物不可以吃,死了以後,人若接觸到便不潔淨。這些動物多屬爬蟲類,和鼬鼠等齧齒動物。
     這些動物的屍體若與器皿接觸,要把器皿浸在水中除去所玷污穢。瓦器必須打碎,因為瓦器沾染了細菌難用水除掉。煮菜飯的爐灶,因為用泥土砌成,照瓦器的辦法處理;但是泉源和儲水的池子,也許因為水不斷流動,不容易為死物所污染,故仍屬潔淨;但人若與這些死物接觸,便不潔淨。幹的種子與不潔的死物接觸,仍是潔淨,種子若濕了,會發芽,沾上死物的污穢,可傳染疾病,便不潔淨。

【利十一30】「壁虎、龍子、守宮、蛇醫、蝘蜓。」
  〔呂振中譯〕「壁虎、龍子、守宮、蛇醫、蝘蜓〔或譯:角鴟〕。」
  〔暫編註解〕壁虎(英文欽定版為“雪貂”)。該詞原文在《舊約》中只出現在這裡。它會發出一種哀鳴,腳趾上有吸盤,可以附吸在垂直的表面上。
         龍子(英文欽定版為“變色龍”)。原文指“強壯者”。有人認為是指青蛙,因為它在跳躍時顯示了強大的肌肉力量。也有人認為是指陸棲鱷魚(見第29節注釋)。
         守宮(英文欽定版為“蜥蜴”)。可能與大多數國家所發現的蜥蜴一樣。蜥蜴有許多種,都包括在“蜥蜴”這一通稱中。
         蛇醫(英文欽定版為“蝸牛”)。很可能是一種“蜥蜴”(七十士譯本)。
         蝘蜓(英文欽定版為“鼴鼠”)。譯自tinshemeth,指“蜥蜴”或“變色龍”。

【利十一31】「 這些爬物都是與你們不潔淨的。在它死了以後,凡摸了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呂振中譯〕「在一切滋生動物之中、以上這些對你們都不潔淨;牠們死了以後,凡觸着他們的、就不潔淨到晚上。」

【利十一32】「其中死了的,掉在什麼東西上,這東西就不潔淨,無論是木器、衣服、皮子、口袋,不拘是做什麼工用的器皿,須要放在水中,必不潔淨到晚上,到晚上才潔淨了。」
  〔呂振中譯〕「這些滋生動物死了以後,若有掉在甚麼東西上頭的,這東西就不潔淨,無論是木器或衣服、或皮子、或口袋,不拘是作甚麼工用的器具,總要放在水中,但是還不潔淨到晚上;到晚上就潔淨了。」
  〔暫編註解〕「口袋」:麻布袋。

【利十一33】「若有死了掉在瓦器裡的,其中不拘有什麼,就不潔淨,你們要把這瓦器打破了。」
  〔呂振中譯〕「若有掉在任何瓦器之中的,其中不拘有甚麼,就不潔淨;你們要把這瓦器打破。」

【利十一34】「其中一切可吃的食物,沾水的就不潔淨,並且那樣器皿中一切可喝的,也必不潔淨。」
  〔呂振中譯〕「那裏面一切可喫的食物,沾着水的、就不潔淨;在任何這樣器皿裏、一切可喝的飲料也必不潔淨。」

【利十一35】「其中已死的,若有一點掉在什麼物件上,那物件就不潔淨,不拘是爐子,是鍋臺,就要打碎,都不潔淨,也必與你們不潔淨。」
  〔呂振中譯〕「牠們的屍體若有一部份掉在甚麼物件上,那物件就不潔淨,不拘是手提爐子、是鍋臺,都要打碎;它們都不潔淨,對於你們、也不潔淨。」
  〔暫編註解〕「鍋臺」:火爐。

【利十一36】「但是泉源或是聚水的池子仍是潔淨;惟挨了那死的,就不潔淨。」
  〔呂振中譯〕「不過泉源或是積水池子、還是潔淨;惟獨觸着牠們的屍體的、就不潔淨,」

【利十一37】「若是死的,有一點掉在要種的子粒上,子粒仍是潔淨;」
  〔呂振中譯〕「牠們的屍體若有一部份掉在任何要種的種子上,子粒還是潔淨;」

【利十一38】「若水已經澆在子粒上,那死的有一點掉在上頭,這子粒就與你們不潔淨。」
  〔呂振中譯〕「若有水澆在種子上,牠們的屍體若有一部份掉在那上頭,這種子對於你們就不潔淨。」
  〔暫編註解〕「死的有一點掉在上頭」:屍體掉在被水浸濕的種子上面。

【利十一39】「“你們可吃的走獸若是死了,有人摸它,必不潔淨到晚上;」
  〔呂振中譯〕「『若有甚麼走獸、就是可以給你們做食物的、死了,凡觸着牠的屍體的、就不潔淨到晚上;」
  〔暫編註解〕禁止摸死屍的規定也適用於可以吃之動物的屍體。

【利十一40】「有人吃那死了的走獸,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拿了死走獸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
  〔呂振中譯〕「那喫了牠的屍體的、就要把衣服洗淨,但他還是不潔淨到晚上;那拿着牠的屍體的、也要把衣服洗淨,但他還是不潔淨到晚上。」
  〔暫編註解〕暗示有人會吃自死動物的肉。律法嚴禁食用“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出22:31)。祭司不可吃“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動物(利22:8)。但仍有吃的情況發生,可能是由於不知情的經濟困難。由於吃這種肉屬儀文性的不潔,所以有了儀文性潔淨的規定。
         禁止吃自死的或被野獸撕裂的動物,無疑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血大都還留在體內,未被排出。

【利十一41】「“凡地上的爬物是可憎的,都不可吃。」
  〔呂振中譯〕「『一切滋生在地上的動物都是可憎的,都喫不得。」

【利十一42】「凡用肚子行走的和用四足行走的,或是有許多足的,就是一切爬在地上的,你們都不可吃,因為是可憎的。」
  〔呂振中譯〕「凡用肚子行走的、和用四腳行走的、或是一切有許多腳的、乃至於一切滋生在地上的動物、你們都不可喫,因為牠們是可憎物。」
  〔暫編註解〕42~45本節至45節擴大1~23節有關食物的條例,把用肚子行走,用四足或多足行走的都包括進“爬物”中。這些都不可以吃,以免沾染污穢。

【利十一43】「你們不可因什麼爬物使自己成為可憎的,也不可因這些使自己不潔淨,以致染了污穢。」
  〔呂振中譯〕「你們不可因甚麼滋生的動物而使自己成為可憎,也不可因這些生物而使自己不潔淨,因而蒙不潔。」

【利十一44】「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所以你們要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你們也不可在地上的爬物污穢自己。」
  〔呂振中譯〕「因為我永恆主是你們的神;你們要潔淨自己為聖,而成聖別,因為我是聖的;你們總不可因爬在地上的任何滋生動物而使自己不潔淨。」
  〔暫編註解〕訂立這些條例的理由,是不讓以色列民和可玷污他們的任何東西接觸,自覺地學效神的聖潔,使自己成為聖潔(45節)。
     這些條例也說明神關心人生活的每一面,包括物質與靈性,因此信徒生活中的一舉一動,無分大小,都應順服神旨,與不潔的分別出來,在日常行為中實行祂的教訓。
     “聖潔”。談到以色列人的時候,“聖潔”的意思是“分別為聖歸給神,而且遠離一切不潔淨的東西”。當應用在神身上的時候,不但指祂從一切邪惡分別出來,而且祂是全然純潔,跟所有其它生物有顯著的分別。
         聖潔與飲食習慣之間顯然存在密切的聯繫。因此,聖潔包括順從神有關健康的律法。
         44-47 神的子民必須聖潔:說完了人與其管轄的動物之關係後,接著是一個意義深長的法令:神的子民必須聖潔,因為神是聖潔的。聖潔的必須首先在祭司和百姓吃祭肉的事上加以強調,然後,在亞倫和他兒子受職及全部儀式中也鄭重申明。如今,本段也同樣吩咐全體百姓在日常生活上必須聖潔。

【利十一45】「我是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耶和華,要作你們的神;所以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 」
  〔呂振中譯〕「因為我永恆主是領你們從埃及地上來、要做你們的神的;所以你們要成聖別,因為我是聖別。』」

【利十一46】「這是走獸、飛鳥,和水中遊動的活物,並地上爬物的條例。」
  〔呂振中譯〕「這是關於走獸飛鳥和水中游動的各樣活物的法規,又是關於滋生在地上的各樣生物的法規;」
  〔暫編註解〕46~47節為本章的總結。說明這些條例是有關食物的潔與不潔,和吃與不可吃的。在古代社會有如此進步的食物保健法例,實在叫人驚異。這些原則已是現代醫學食物保健和預防治療的重要部分。

【利十一47】「要把潔淨的和不潔淨的,可吃的與不可吃的活物,都分別出來。」
  〔呂振中譯〕「是要將不潔淨和潔淨的、可喫的活物、和不可喫的活物、分別清楚的。」

暫編註解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張策《利未記文字釋經證道》․《SDA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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